第一篇:共青团第一届委员会选举办法
共青团**委员会
第一次团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根据《团章》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1.共青团**第一届委员会由本次大会选举产生。2.共青团**第一届委员会设委员5名,根据差额选举办法,经**党委推荐并征询广大团员意见提名候选人6名,差额1名,经报**党委和**团委同意,现提交大会选举。
3.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4.选举时,到会代表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4/5,选举方可进行。
5.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表示不赞成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右边的方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右边的方格内划“×”,表示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姓名写在“另选他人”栏内,并在名字后划“√”。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6.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无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否则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代表的半数为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代表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到不能确定当选时,应对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7.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应报告全部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8.大会设监票人1人,监票人由筹备组提名,并经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1名,由大会筹备组指定。委员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人或计票人。
9.选举时,因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10.本选举办法,经大会全体代表通过后实施。选举时,如出现超出本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况,则由筹备组决定。
第二篇: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
XX纸业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2XXX年11月13日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次选举产生胜康纸业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5名。其中:工会主席1名。
3、当选委员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能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观念,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热爱工会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有较强的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监督。
(4)具有创新意识和政策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法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适应本企业工会工作的要求。
(5)非会员职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当选工会主席、委员。
4、本次选举采用会员代表投票方式进行,由会员代表直接推选工会委员5名,主席1名,副主席按得票过半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人。每位代表不得重复推选。主席得票数不足半数时,委员类票可以相加。
5、本次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人参加,选举有效。如遇最后一名当选委员人选出现得票数相同时,应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重新发票进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
6、选举工作有筹备小组主持。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2人,其他选举工作人员若干人。选举工作人员,由筹备小组推荐,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7、本次选举,发票前由大会选举工作人员检查并封住票箱。投票结束,由计票人员计票,并向筹备小组报告结果,筹备小组公布发票张数、投票张数、有效票数、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张数,选举有效,如投票多于发出选票数,则选举无效,须重新进行选举。
8、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篇:共青团选举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共青团×市十七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增选产生共青团×市十七届委员会7名常务委员。凡十七届团市委委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工作由会议领导机构主持。
二、增选常务委员7人,常务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选名额的10%。为此,拟定候选人为8人。
三、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能当选。如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由会议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是否再进行选举或增减应选名额。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难以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四、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委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
五、选举时,设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1名,从不是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荐,须经全体委员通过。计票人由会议领导机构指定。计票人的工作接受监票人的监督。
六、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因故未能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七、选举时,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也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选票的写法为:选举人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不划任何符号;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X”;弃权的,在其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O”;另选他人的,就在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
八、选举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选票因涂改、书写不能辨认的部分不予计票,其余仍然有效。
九、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余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十、选举结束后,选举结果当场宣布。当选的常务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一、选举中如发生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领导机构决定。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四篇:1、共青团国药现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共青团国药现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共青团国药现代第一届委员会,由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所属各部门团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组织工作由团委筹备小组主持。
二、国药现代团委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设团委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委员五名。第一届团委委员应选名额7名,委员候选人拟定为9名,委员候选人差额2名,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为20%。
三、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团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
四、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能当选。如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由国药现代团委筹备组讨论决定是否再进行选举或增减应选名额。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难以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五、选举时,设唱票人1名,计票人1名,监票人2名,由筹备小组从不是委员候选人中推荐提议,经选举大会表决确定。计票人的工作接受监票人的监督。
六、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团委委员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因故未能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七、选举时,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选票的写法为:选举人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其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O”;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X”;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就在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O”。
八、选举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选票因涂改、书写不能辨认的部分不予计票,其余仍然有效。
九、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余发出的投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7名的为有效票,多于7名的为无效票。
十、选举结束后,选举结果当场宣布。当选的团委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一、选举中如发生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况,由筹备小组决定。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国药现代团委筹备组
2012年4月20日
第五篇:**社区第一届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阳光庭园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
选举办法(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居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阳光庭园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进行,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接受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条
阳光庭园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经四皓街道党工委同意,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3人组成,应设主任1人,委员2人,实行差额制,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均比应选名额多1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张选票,一次投票,一次计票。并经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根据居民推荐或自荐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街道党工委初审同意,并经县级部门资格联审后确定。正式候选人中有一人为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已于投票选举日的3日前张榜公布。
第四条
出现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另行选举的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必须进行资格条件审查,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条
在投票选举前经有关部门查实本人有贿选行为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本届当选无效。
第六条
进行选举时,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人数超过全体居民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居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七条
大会选举,设监票人
名,计票人
名,唱票人
名。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居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第八条
第十一条填写选票时,符号要正确,笔划要清楚。居民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如赞成,就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如不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在选票对应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不划任何符号或符号不正确的为弃权。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九条
大会选举,设投票箱一个。先由与会居民代表投票。投票结束,由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计票人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条
候选人得票超过到会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另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候选人名单按第一次得票数从高到底确定,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是否再行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选举结果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当选人名单。如出现“另选他人”形式当选的人员,不能立即宣布当选人名单,应在对这些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再行公告当选名单。选出的新一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报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备案。
第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或不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初审后报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经县级主管部门联审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宣布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