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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篇: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副行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

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出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纪检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篇: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文章标题: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副行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

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凭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出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纪检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人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杨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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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版)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制定本制度。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的均应向巴州国税局和博湖县纪检委报告。对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经查实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领导干部需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私房和集资建房,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告,经巴州国税局批准方可。

二、领导干部因家庭特殊困难确需借公款的,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告,经巴州国税局批准方可。

三、领导干部本人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人及其亲属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

四、领导干部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六、经县一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汉族领导干部生育第二胎、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生育第三胎的。

七、因工作需要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的,应向巴州国税局申报批准(但不得兼职兼薪);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

八、领导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继承大额遗产、接受大额捐赠、大额中奖等情况。

九、领导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家庭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报告。

第四篇: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五个方面’’的作风建设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建设,结合近几年我院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

医院科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配偶、子女和近亲属(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就业、工作变动情况。

8、本人经济上、生活作风上可能引起群众误解的情况。

9、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的,要一事一报,即时即报,特殊情况在事项发生后15日内及时书面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由党组织负责人(涉及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纪委干部管理室。

四、具体要求

1、领导干部要增强自觉报告的意识。当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要及

时将具体事项以书面形式详实上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2、党支部要严格审核把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告的内容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经核实后及时上报。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上级党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有事项发生的领导干部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列入述职述廉报告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五篇: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穴坊中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学校中层以上班子成员(包括非中共党员)

二、报告内容

1、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录(聘)干、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2、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系统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

3、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或出国、出国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4、凡接受国外单位或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5、凡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过生日、新居等引起群众议论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其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家庭购车、购房等重大经济往来。

8、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方法

1、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内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2、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3、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学期在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报告答复方法

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凡重大事项向各党组织报告,需答复的问题经请示上级领导后答复本人。

五、报告监督方法

1、实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2、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4、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六、报告要求

1、领导干部应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行动上配合组织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2、领导干部要克服无所谓思想或怕麻烦的心理,对重大事项坚持先报告后办理。

3、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4、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对不能公开的应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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