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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选煤厂安全规程》依法强化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依据厂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制定我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洗煤厂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我厂的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全厂职工、干部必须严格遵守《选煤厂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本厂制定的有关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冯鹏飞

副组长:张建国

成 员:杨应保 于利清 蔡小斌 蔡永红 张安平 高继成

第五条 本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各部门和个人都要接受安全监督,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厂领导汇报。

每月根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进行奖励。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程

第七条 凡本厂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熟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发现一人次未持证或未带证上岗罚责任人(30)元,当班班长(30)元。现场抽查岗位人员本岗安全操作规程及其他安全方面的知识,回答不正确一次罚责任人(30)元,班组长(30)元。

第八条 洗煤厂所有工作人员,严禁带酒上岗,如发现有一人次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300元。造成事故隐患或停产者,可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九条 岗位工在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禁止穿裙子、穿短裤、穿拖鞋、高跟鞋、戴围巾,一律佩戴胸卡穿好工作服,带安全帽,女工将长发盘入帽内,发现一次违规者,责任人罚款(30)元,当班班长罚款(30)元。

第十条 任何人不准启动或停止其他岗位的机器设备,不得运用其他工种的信号、阀门工具等设施,(正常的维修工维修或为避免事故发生紧急停机除外),责任人罚款(60)元,当班班长罚款(60)元。因上述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按照

第十一条 各岗位工在起车前十五分钟提前上岗,检查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通知本班班长、和厂领导,开停设备必须以信号为依据,违反一次责任人罚款(80)元,当班班长罚款(80)元。

第十二条 严禁跨越或乘坐运转中设备和使用运转中的设备运送工具,违者罚款(300)元,当班班长罚款(300)元,现场其他工作人员每人罚款(100)元。生产运行期间,不得接触设备的运转部位,违反一次责任人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200)元。

第十三条 严禁从窗口、房顶、提升口、楼梯口等处向下扔东西,从提升口提放重物,下面必须有专人看护,违反一次责任人罚款500(300)元,罚当班班长500(300)元。

第十四条 对提升、观望等孔口的栏杆、设备防护罩等不得随意拆除;煤仓、水仓、水池、水沟、电缆等管道的盖板不可随意打开取掉,因工作需要必须打开,请示厂分管领导,经批准后同时制定临时安全措施方可施工。违反一次责任人罚款(300)元,罚当班班长(300)元。

第十五条 不准在浮选、药剂库及严禁烟火处吸烟,违者罚款500元,当班班长500元。

第十六条 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发现一次违章作业罚违反者500元,当班班长罚款

500元。高空作业的标准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或不到2m但有可能坠落造成伤害的高处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禁止在设备运行中检修,需停电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悬挂“禁止合闸”的标志牌,检修设备完毕后由检修人员办理送电工作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车。违反一次罚责任人500元,当班班长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 不得故意把铁器、木块、工具绵纱等物扔入或掉入煤仓、水仓、浓缩池中,如果不慎掉入要立即向班长和厂领导汇报,厂领导应会同安检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并由安检人员在现场监护,方可停机处理,违反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班长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气瓶各种防护齐全,安全作业距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枪、表、带完好,必须使用回火防止器,违反一次罚责任人100元,当班班长10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在指挥工作之前,首先检查是否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得当后,方可指挥作业。违章指挥一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通过厂区道路时,要注意车辆,要本着“一看,二听,三通过”的原则,严禁抢车而过。发现一次违章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安检人员顺利地行使安全监察权,每个职工都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有意阻挠安全检查工作、重罚款(500-1000)元,情节特别恶劣加倍处罚。安监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落实整改,整改不了的及时说明原因,否则有一项未按时整改对整改通知书上的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安全主管部门领导、安全员,未进行复查、督查各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如对车间的处罚车间有异议,应由当班班长、违章工人和厂领导说明情况。

第三章 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操作的证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或拆卸电气设备及电气保护设施,违者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供电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违反一项对带班长罚款20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100元,包机人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过流、熔断器的整定选择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必须设有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并注明各种技术数值,缺一项罚包机人(50)元,电工班长(5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50元,机修工段长(50)元。

第二十七条 电缆必须按规定要求悬挂整齐,电控柜、箱接线完好,无明线头、鸡爪子、羊尾巴,护套完整无损,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50)元,电工班长(5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50元。

机电设备必须有保护接地,经查实有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50)元,电工班长(5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50元。

电气绝缘用具、安全阀、压力表,提前一个月汇报厂部定期检验,一项未检验罚包机人(30)元,电工班长(3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30元。

第二十九条 机房配电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罚包机人(300)元,电工班长(300)元。

机房配电室必须有灭火器材及防火设施、防火设施不齐全,缺一项罚罚包机人100元,电工班长100元机。

第三十条 任何岗位严禁用电炉及灯泡取暖,违者罚责任人(50)元,当班班长(50)元。

第三十一条 各机电设备容易碰倒和暴露的电气设备部分及机器的转动部分,发现有一处不上防护罩和栏杆罚机修带班长(100)元。防护罩和栏杆损毁,未及时汇报或修复的,罚机修带班长(100)元,岗位工或包机人各100元

第三十二条 防爆场所有一台设备失爆罚机修带班长(20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150元,包机人100元。

第三十三条 岗位工作人员发现响声异常应及时汇报安监站,若安监站未通知电工或电工未处理的,责任由电工或当班人员负责,违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四条 岗位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应如实反映设

备故障的经过或原因,发现不汇报,甚至隐瞒实情者,罚责任人(3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三十五条 严禁往电气设备、电缆沟、电缆线路上乱丢油棉纱、木材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违反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200)元。(如处罚有重复按金额较高项进行处罚,不进行重复处罚)

第四章 文明生产

第三十六条 厂部每周对各车间、办公室及责任区域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清扫不彻底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七条 依照《质量标准化行业级标准》检查厂房、皮带走廊的文明生产,要求厂房、走廊、楼道地面卫生班班清理,厂部每班检查一次,要求设备、设施、地面、墙壁、玻璃做到“四无、五不漏”,备品备件、工具摆放整齐,每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当班班长20元。车间责任区内每发现一个烟头罚当班班长30元。车间内吸烟罚责任人(100)元,当班班长(50)元。

第三十八条 原煤皮带走廊煤尘堆积严重,即煤尘厚度2cm以上罚当班班长罚款100元,当班岗位工罚款50元。

第三十九条 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违反一次罚款责任人(100)元,当班班长(100)元。

车间工艺管线整齐,流向、颜色标志清楚,检修废弃物及时清理,一处不合格罚带班长50元。各作业场所、重点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志牌的悬挂要规范,一处不合格罚带班长50元。

第四十一条 在厂房内搬运吊装作业应轻拿轻放,高空作业时严禁从上往下抛扔工具、零配件,违反一次罚责任人(100)元,当班班长(100)元,由此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照价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车间值班室、休息室环境清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玻璃干净明亮、无破损,责任人明确,经查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30元,当班班长30元。

第五章 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

第四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出现各类事故要及时汇报厂领导。如隐瞒不报,一般事故,对事故带班长罚款200元。因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巡检、维护保养不到位发生的磕碰、扭脚,腰腿损伤和机电设备损坏、烧毁等一般事故所产生的医疗或修理加工费用一律由工段承担。重大事故经厂领导研究后做出处理并通报全厂。以下行为视为隐瞒事故:

1、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没有及时上报的行为;

2、发生机电设备损坏、烧毁事故没有及时上报的行为;

3、生产过程中影响生产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事故;

4、其它已发生的各类事故没有及时上报的。

各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二类以上机电事故按照《山西亿祥焦煤有限公司工资考核发放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岗位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严禁各部门岗位工不同岗位之间私自替班、换班、顶班,同岗之间不许连班,严禁空岗,如当班工人确实有事部门负责人应安排相应人员顶班,同岗之间需顶班,必须由带班长批准。特殊情况异岗顶班,必须由主任安排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有经验的员工上岗,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发现一次,对带班长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 各工作岗位上配置的桌椅、消防器材等设施按规定摆放在固定位置,不得随意移动。发现一次,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 各工作场所不得随意放置私人物品(水杯、手电、岗位应知应会学习资料、工作服除外)。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元,当班班长罚款50元。

第四十八条 各生产岗位所需生产工具(铁锹、扫帚、探杆、墩布等)使用完后必须在固定位置存放。随意放置生产工具一次/件,对当班岗位人员罚款30元,当班班长罚款30元。

第四十九条 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岗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违反

10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第五十条 岗位交接必须全面、清楚,交接班记录填写规范,违者罚款30元,当班班长罚款30元。

第五十一条 电钳工和岗位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操作者罚款(50)元,班组按排无证者上岗,带班长100元,无证者有权拒绝上岗。杜绝厂外人员顶岗、替岗现象,每发现一人次罚带班长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工作时要集中精力,不准脱岗、串岗、睡觉,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随时检查,发现一人次罚本人100元、罚班长50元。睡岗标准:岗位人员处于睡眠或瞌睡状态,由他人叫后才能清醒的。

第五十三条 皮带机、刮板机等运输设备运转中严禁清货,运输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违反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班长罚款200元。

第五十四条 电焊机及其防护齐全完好,零线不得利用设备及管路做为导电体,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机修班长(10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100元。

第五十五条 同一人重复出现“三违”,每季度出现两次以上的,参加由调度室组织为期3天的“三违”培训班,培训后由调办公室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次考试

理。并对重复出现“三违”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罚款100元,并取消该班组全年评选优秀班组的资格。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按制度落实执行,规章制度不健全,每缺一项罚带班长100元。

第五十六条 厂对部门的罚款,各车间不能将所有罚款都累加给工人,必须按罚款单上的明细进行落实。未按要求落实罚款的每次罚带班长100元。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应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厂发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使职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奖 励

第五十八条 厂对通过技改革新、发明创造和提合理化建议提高安全效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按照亿祥洗煤厂《修旧利废、合理化建议、和技改革新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重大事故者,给予奖励(100-300)元。

第六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或规定相抵触,以及上级文件或规定为准。

第二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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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安全纪律及各种规制度,凡违反者,将给予罚款处理。、无的,各重班将施大组处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安全事故的班组给予表彰。工程完工后,无安全事,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但有重大安全事故的班以100—400元的罚款。、凡个人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发现患、消除隐患者给予表扬。工程完工后,在文明施工、安生产成绩显著且有重大贡献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各施工班组必须做好宿舍的环境卫生,如宿舍的环境卫差的班组处以50元的罚款,对做得好的班组给予表彰。、组拖后施施施施凡长鞋上工工工工进不、班现现现现场戴高者场场场场工安跟,和和内和人全鞋每住住和住不帽、人宿宿住宿戴者裙一区区宿区安,子次丢随区内全每上罚烟地打乱帽人班款头大架丢者,每人一次罚款5一次罚款10元。者罚款5元。20元。者,每人一次罚款5小便者,每人一次罚者罚款50元。、乱倒生活垃圾者罚元。元。款10元。款20元。、每个职工必须爱护安全设施、设备。如人为损坏安全设、设备者按原价处以10倍的处罚。、有意造成安全事故,停工、停产及伤亡事故者追究其经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发现违反上述行为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经济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时,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的责任者,对随意确定拆卸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员;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员。

3、对存在有重大事故隐患,既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且接到“停工通知书”逾期不解决的工地负责人罚款300–200员。

4、对于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员。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新产品的生产转移,发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员罚款,并扣罚月工资10%﹣30%。

6、按本款1﹣5项规定,若被罚者违反多项规定的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罚款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员;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分公司处室及公司领导罚款5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塔吊、龙门吊、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工长和技术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员,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I59–99)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10、按本款1–9项规定,违反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含受害人)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日奖金。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1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10%~30%,并免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如因工死亡免于罚款,如他人违章,处以本人月工资10%~30%罚款,并在1~6月内免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破坏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于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出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并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一般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项按10元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第一次限期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再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对于拒绝执行整改的有关责任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3)违反消防法规不听劝阻这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 %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者,报公安

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火灾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给予合并处罚。

3、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可免于罚款。

第四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2、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3、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度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5、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4)公司每月对各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考评,在考评中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奖不惩,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惩当月工资的10%,达到优良标准的奖月工资的10%,安全生产月考评成绩做为项目部年终评先工作的重要依据(占年终评先比例的60%)。

6、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7、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1)、公司对创文明工地的单位按建筑工程面积进行奖励:创省级文明样板工地的奖4元/M2;创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3元/M2;对创市级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奖2元/M2;对创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1元/M2;对未能完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目标的项目部,公司按照创建文明工地奖励办法,对责任项目部进行相应的惩罚。

(2)、公司竣工的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汇总不达标的,公司将对该工程的项目部处1元/M2的罚款。罚款办法由公司安全处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达标证据,经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交公司财务部由受罚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并整理好惩罚资料入档。

8、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9、经济处罚的规定

(1)、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a.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b.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c.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d.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e.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f.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2)、现场管理及检查

a.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

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均罚款20元;一次发现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b.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c.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d.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50元。

e.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f.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g.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h.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k.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l.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3)、工伤事故

a.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

b.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10-30%,并免发1-3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c.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d.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e.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设备事故和隐患

a.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b.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不少于100元)。

c.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5)火灾事故及隐患

a、火灾隐患

①、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②、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③、违犯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b、火警

①、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②、对于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③、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④、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⑤、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⑥、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⑦、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10、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1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为杜绝违章行为,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对于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事故并触范刑法者,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节奖励细则

第3条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部门、车间、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效果者。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4条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各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第5条先进车间、部门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第6条对第3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环保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 7条奖励根据所作贡献大小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指通过大小会、通报等形式对有所贡献者(集体或部门)予以表扬;物质奖励指对有所贡献者(集体或部门)予以现金奖励。物质奖励可以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

予以奖励,其金额从200—10000元不等;也可以通过增加工资的形式予以奖励,其金额由公司领导决定。

第三节处罚细则

第8条进入生产岗位上班,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9条禁止穿带铁钉、铁块的鞋进入生产区、储存区,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0条各车间员工禁止上班时间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短裤,违者一次罚款50元。禁止赤膊进入公司内,违者罚款100元。

第11条上班期间禁止饮酒,违者按旷工处理,并罚款100元。

第12条凡在禁烟区吸烟者,一次罚款50元;当在禁烟区内发现烟头却又无法查找吸烟者时,对该部门处罚100元/个烟头。

第13条凡将小孩带入生产区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4条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配电室内不准带入食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5条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线上不得凉、晒、烘烤衣物和放置杂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违反能源管理规定,则另行处罚。

第16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存区等禁火区域内行驶,必须遵守公司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17条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有明确规定除外)、用具或衣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8条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如属领导(各级领导)命令使用而又无措施的,对命令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19条生产岗位上的操作工不得私自替班,违者一次罚款3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生产、设备、甚至伤亡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20条凡违反公司《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者,一次对该部门罚款300元,对违规者罚款50元。

第21条进入容器(如反应釜、贮槽、塔等)、地下沟、深井作业必须办证,无证不准作业,违者罚款50元,对该单位罚款200元。

第22条凡在禁火区内动火没有办理动火证,或虽批准了但没有按动火证上审批要求落实安全措施以及超过动火时间、转借、涂改动火证和转移动火地点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

第23条各种危险作业证未经办理完毕(如:没有签字完毕等),作业人员就进行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元/人·次。

第24条各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故拖延隐患整改的部门罚款200元。

第25条对无证上岗独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罚款30元,对该部门罚款100元。

第26条各级领导及专业管理人员见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应负连带责任,按违章性质轻重一次处罚30--200元。

第27条对不服从管理,打击报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一次罚款300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8条对故意破坏各种安全设施者处以100元罚款并加倍赔偿,若造成严重后果并触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擅自移动消防、安全设施者处以100元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并触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9条对没按要求进行相应安全教育的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次。

第30条项目建设期间,对没按相关规定进入施工区域者处罚100--500元/次。

第四节罚款收缴办法

第31条违反本制度的罚款由安全环保部开具罚款通知单,财务部收取现金。

第32条从罚款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不缴款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加倍处罚。

第33条罚款资金由财务统一专项管理,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经费。

第五节附则

第34条对于部门或个人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多项者,均按累计计算收取罚款,对于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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