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第九章 其它小税种及征管法新规定 最新税收法律制度应用指南
第九章 其它小税种及征管法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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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介绍一些最新税法规定变化较小的税种以及征管法的新规定。主要涉及到关税、契税、印花税和税收征管管理办法。
由于这些税种或者征管法比较简单,此章不再介绍主要内容,主要介绍一些新的变化内容。
第一节 关税的最新政策
关税最近一些政策主要是关税税率的调整,在此仅介绍实务中常用的政策,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根据税委会[2009]6号文,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部分关税政策调整如下: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四、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第二节 契税的最新政策
契税在最新的政策中,实务中比较实用的是企业重组的契税问题和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因此,这里主要是介绍企业重组的契税内容和有关契税计税依据的一些最新规定。具体政策如下:
企业重组的契税问题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
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三节 印花税的最新政策
印花税比较简单,常用的是一些计税与否的问题,这里主要是介绍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税问题。具体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
第四节 征管法的最新政策
征管法主要涉及到一些征税程序等内容,这里主要是介绍税款追缴的最新变动情况。具体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是介绍了关税、契税、印花税和征管法实务中常用的新政策,属于实务中较常见的政策,大致了解即可。
第二篇:《_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练习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单位应当采用()税款征收方式。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2.王某在甲地临时从事收购废品业务,税务机关对其应当采取()税款征收方式。A.代扣代缴 B.查账征收 C.代收代缴 D.核定征收 3.纳税人申报的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
A.补缴和追征税款 B.采取税收促使措施 C.核定应纳税额 D.加收滞纳金
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D.所有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5.甲是一经营鲜花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一天晚上,税务人员乙对甲进行税务检查,并当场出示了工作证,但甲拒绝其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行为违法,乙已经出示了工作证,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B.甲行为违法,因为纳税人无权拒绝税务人员进行的税务检查 C.甲行为合法,因为乙未出示有效的税务检查证件
D.甲行为合法,因为纳税人有权拒绝非工作时间的税务检查
6.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A.设立税务登记 B.变更税务登记 C.注销税务登记 D.注册税务登记
7.在下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中,采取()税款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8.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年。
A.1 B.2 C.3 D.4 9.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需办理()。
A.开业登记 B.变更登记 C.停业、复业登记 D.注销登记 10.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规定。A.国务院财政部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局 C.国家税务总局 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局
11.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纳税人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
A.1 B.3 C.5 D.10 12.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A.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B.县以上财政局局长批准 C.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D.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局局长批准 13.某外贸公司采取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该公司所欠缴的税款11万元。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的罪名是()。
A.偷税罪 B.违反税务管理行为 C.抗税罪 D.逃避追缴欠税款罪
1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在()内办理退还手续。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15.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此处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在()。
A.5万元以上 B.10万元以上 C.8万元以上 D.15万元以上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是()。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B.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C.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45日内 D.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 17.下列发票中,属于专业发票的是()。
A.增值税发票 B.广告业发票
C.商品房销售发票 D.国有铁路客运发票 18.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A.3年 B.5年 C.8年 D.10年 1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A.税务管理权 B.税务代理 C.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D.代位权
20.欠缴税款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
A.优先权 B.撤销权 C.抗辩权 D.代位权
二、多项选择题
1.某公司因业务需要,经营地点从长治迁至太原。该公司需要办理()税务登记。A.设立登记 B.变更登记 C.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D.注销登记 2.下列属于中央税的有()。
A.消费税 B.关税 C.城市维护建设税 D.增值税
3.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在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报送()。A.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资料 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D.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下列财产或者物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的有()
A.纳税人甲个人仅有的一套住房 B.纳税人乙个人所有的金银首饰
C.纳税人丙自用的私人汽车 D.纳税人丁所有的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A.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B.到纳税人的生活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C.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D.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6.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检查的有()。
A.加收滞纳金 B.核定应纳税款额 C.税收保全措施 D.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 B.责令纳税人暂时停业、限期缴纳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资产 8.税款优先执行具体体现为()。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B.税收优先于罚款
C.税收优先于没收违法所得
D.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9.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属于偷税行为的有()。A.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B.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C.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D.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10.下列哪些属于违反税务管理行为?()
A.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B.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C.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D.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11.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
A.税款 B.滞纳金 C.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D.质押保管费用 12.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A.纳税人的房地产 B.纳税人的有价证券
C.纳税人的现金 D.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 1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A.责令限期改正 B.罚款 C.没收财产 D.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14.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时,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利有()。A.追缴税款 B.加收滞纳金 C.处以罚款 D.处以行政处罚 15.单位和个人在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
A.税务登记证件 B.经办人身份证明 C.工商营业执照 D.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16.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A.工商营业执照 B.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C.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D.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17.下列各项中,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包括()。A.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B.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C.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财产的迹象的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8.下列各项中,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有()。
A.某远程教育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B.国有制造企业 C.某市工商局 D.报刊杂志出版社
19.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根据不同情况,有权采取的措施有()。A.加收滞纳金 B.追征税款 C.核定应纳税额 D.吊销营业执照 20、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主体权利的有()。
A.延期申报请求权 B.委托税务代理权 C.税收保全权 D.减税、免税、出口退税请求权
三、判断题
1.只要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就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2.只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中一方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5.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必须恢复经营。()
6.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前10日内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缴销手续。()7.国务院财政部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8.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纳税人对强制执行有异议的,只能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解决,不可以提起诉讼。()
1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暂不办理纳税申报,待复业后一并办理纳税申报。()1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不定项选择题
2010年7月,某市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2009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甲公司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责令甲公司于2010年8月1日~8月10日限期补税,但甲公司在8月10日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仍拒绝补税。经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甲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B.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C.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不得拒绝检查
D.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检查甲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
2.下列关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A.税务机关决定对甲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符合规定 B.税务机关决定对甲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符合规定 C.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D.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如果甲公司对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保护自身利益的有()。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B.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
D.甲公司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
第三篇: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浅谈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一、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 税收实体法 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 税法 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法不仅是 纳税人 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依据税收征管的立法情况,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建国至1986年4月21日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前。为了统一全国财经政策,原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税收法规,不仅对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税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因此,《要则》是一部“实体”与“程序”规范不分的法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要则》颁布后的很长时期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实体税收法规之中,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律制度处于“分散”状态。
第二阶段,统一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1986年4月2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即《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阶段。为了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混合、不规范的状况,适应当时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征管制度的统一化和法制化,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 历史 的原因,《条例》存在不少缺陷: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统一、不规范;二是税收行政执法权薄弱;三是税收征管法规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四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税务人员执法的制约不够;五是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等。
第三阶段,开始进入法治化阶段。这一阶段自199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实施至今。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调整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第一部法律,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基本法。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颁布与实施,使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
三、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一)初步建立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通过后,国家和各地方又相继制定了与征管法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大体形成了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龙头”和“母法”,以税收征收管理各专门法和单行法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
1、税收征管综合性方面
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3年)、《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
2、税收征管体制方面
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1996年)等。
3、税务管理方面
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等。
4、税款征收方面
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1997年)、《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务院1998年)等。
5、税务稽查和税务行政处罚方面
除了国家制定的《行政处罚法》(1996年),还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税务稽查工件报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等。
6、税务争议的解决方面
除了国家制定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还专门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等。
7、税务代理方面
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等。第八,打击税收犯罪方面,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中专门涉及税收犯罪的就有14个条文,并在第三章第六节中单独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等。
(二)统一了内外税收征管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应本法。”从而使我国此前内外有别的税收征管制度实现了统一,在税收程序法上率先实现了“国民待遇”。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在税收法律制度上尽快同国际接轨。
(三)明确了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有关税收立法权的分配问题是税权和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这就形成了我国目前集中统一的税收立法权体制。
(四)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行政执法权
根据新时期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行做法,《征管法》设定了必要的税务行政执法权。表现在:第一,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第二,将出境人员清缴税款制度扩大到适用各种税。第三,明确了税务检查权的范围等。
(五)建立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
《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并对征税权的委托做出严格限制。强调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对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等。
(六)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也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第一,规定了税款延期缴纳制度。第二,建立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制度。第三,延长了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法定期间。第四,赋予了纳税人对复议的选择权等。
(七)建立了税收法律责任制度
《征管法》和《刑法》对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税务行政执法和税务司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武器。
(八)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是一种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而专门从事税收中介服务的行业。
参考文献
[1]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释义
[2] 金人庆,《人民日报》,2000年4月20日。
[3] 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4] 刘剑文:《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5] 《经济法》第53-5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6] 中国财经税法网
浅谈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作者:韩菲 专业:财经系会计 年级:会计08-1 学号:05号 指导教师: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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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内容摘要:
本文简要的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论述了税收征收法律制度的概念;阐述了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现状和特点。
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说,我国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并经历了两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经历了三个阶段形成的,即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第二阶段,统一立法阶段;第三阶段,开始进入法治化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表现为:
一、初步建立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二、统一了内外税收征管制度;
三、明确了税收立法权;
四、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行政执法权。
关键字: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概念 形成 现状 特点
第四篇: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管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一)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业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体工商业户。
二、税务登记的办理
(一)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自领取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一经取得经营收入即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应于发生纳税义务次月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可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可申请在银行设立税款账户委托银行划转税款纳税。
四、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种及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个体工商户按综合负担率计算缴纳税款。综合负担率包括的税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税率为:
①从事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个体户,对其经营收入按有证23%、无证24%的综合负担率计税。②从事交通运输行为的个体户,对其经营收入按6.63%综合负担率计税。
③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文化体育、邮电通讯、金融保险、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活动的个体户,对其经营收入按有证8%、无证9%的综合负担率计税。④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等活动的个体户,对其经营收入除按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地方税务局对其经营收入按有证4%、无证5%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五、法律责任及处罚
1.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办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6.在规定期限以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7.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从其被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9.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10.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的也可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篇:应用一体化数据管理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政务链接:应用“一体化”数据管理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2010-12-07作者:刘一铭 罗娇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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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一体化”数据管理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近年来,成都市国税局按照总局“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应用”的工作要求,勇于创新工作思路,建立数据处理分析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开展数据处理分析工作的有效方法,不断深化数据分析利用,在提高数据质量、强化系统应用、加强税收管理和辅助领导决策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数据分析监控系统”为税收征管安上“电子眼”
成都市国税系统的税收管理员们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打开征管“数据分析监控系统”,检查系统内有没有征管风险预警提示。该系统主要由税收分析、税收查询、风险预警和仪表盘四大模块组成,能自动生成数据分析报告,税收管理员们可以实时利用系统信息数据进行税源分析、税负分析和日常管理分析。数据分析报告提供的征管数据、税收收入数据及三方涉税信息的明细和动态查询功能,方便了税收管理员们随时掌握征管动态,并及时实施针对性管理。其“风险预警”模块包括了17项税收执法预警指标,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税收执法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薄弱点和风险点,自动进行风险预警提示,督促基层单位抓好风险防范和问题整改。该系统投入运用后,有效提升了各项管理工作的网络化运作和网络化监控水平,实现了税收信息数据的深度分析和运用,为强化税收征管提供了前瞻性的数据信息。在2010年2月2日,该系统被四川省政府授予“四川省科技进步三等奖”。
“‘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就好比是我们国税机关在税收征管道路上安装的‘电子眼’,有了这样的监控设备,可以把静态的数据变为动态的考核,把主观的判断变为客观的评判,让偷漏税的行为在‘电子眼’的监测下无所遁形。”成都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李绍彬处长说“分析监控平台这一信息载体强化了征管数据的动态管理和分析应用,对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了导航和指引作用。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数据分析应用水平,促进了征管基础管理向征管质量管理的加速转型”。
一体化+一员式+数据监控:搭起综合数据管理平台
“数据分析监控系统”仅仅只是成都国税数据管理工作进展的一小步,针对海量的数据信息、多个应用系统间相对独立、数据难于对接、业务与技术不相协调等问题,成都市国税局按照总局、省局的总体部署及思路目标,早在2006年10月便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全市国税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了《成都国税数据应用系统规划》,并启动了综合数据管理平台建设,为全市各层级的业务应用提供数据信息增值服务。经过四年的开发应用,已成功建立了“国税工作一体化管理系统”、“税收管理员一员式管理系统”、“数据分析监控系统”等三个应用子系统。
“国税工作一体化管理系统”贯穿一体化工作、网络化管理、统筹协调和系统管理理念,在任务管理上引入项目管理的理念,将工作任务区分为重点任务、追加任务和日常任务,凸
显了任务管理、绩效考核、查询监控三大功能。有效解决了税收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效率缺失、质量不高”等问题。通过搭建“税收管理员一员式管理”系统,以综合数据应用平台为基础,从税收管理人员视图出发,建立一个以预警监控、统计分析查询和工作事项提示为重点,方便了税收管理员操作的辅助应用系统。
“数据分析监控系统”的成功应用丰富、完善了数据管理手段,进一步提升了数据分析应用水平,促进了征管基础管理向征管质量管理的加速转型。
加速数据分析应用成果转化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搜集,成都国税积累了大量的电子数据,形成了一笔宝贵的数据资源,但数据资源的利用率不高,没有发挥其增值作用,如何将数据转化为信息一直困扰着税务干部们。
思路决定出路。成都国税税务干部们意识到必须坚持“以用为本”,要把“用出效果、用出效益”作为征管数据分析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2006年11月起,成都国税全面启动了征管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对涉税电子数据进行有效管理,通过分析、挖掘和应用,真正实现为税收管理和决策服务。该局成立了数据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逐步建立起了“领导重视,全员参与,规范操作,过程控制、强化责任,严格考核”的征管数据管理运行工作机制。此外,制定了《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数据分析工作规程(试行)》。按月从V2.0系统中抽取相关的征管数据,召开由市局领导、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数据分析会,对全市的征管质量进行分析,按月发布《数据分析报告》及《数据执行报告》,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意见,同时对省局发布的《全省部分主要征管数据统计表》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对各级税务机关和部门的数据应用工作进行考核。
自2008年下半年起,成都国税对数据分析工作的着力点由基础管理开始向质量管理转移,即由过去的管好数据向用好数据转变,开始向数据要质量、要效能。市局各业务部门及分析应用小组充分发挥市局后台分析、调整、修正的作用,不断加深数据分析应用,注重贴近税源管理实际,准确地反映税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并为分类管理提供第一手信息。针对征管质量运行情况,定期召开专题分析会,由市局、城区局、各处级税源管理单位联动对各项主体征管指标、税源管理重点难点等情况进行分析,有效提升了税收征管水平,同时为开展好纳税评估、专项税收整治、专项稽查等工作打牢了基础。
把“死”数据变为“活”元素征管质效大幅提升
通过对征管数据的有效应用,使“死”的数据符号变成了“活”的征管元素,各项主体征管指标在数据应用前后有了显著提升,有效解决了部分主体征管指标过去较长时间低位运行、提升缓慢的问题。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税负率等主体征管指标与2006年3月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上线时相比,出现了积极而显著的变化。
截至2010年11月底,成都市国税系统综合申报率比2006年3月综合征管软件V2.0上线之初提高5.85个百分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提高0.21个百分点,一般纳税人零申报率降低22.33个百分点,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率降低46.58个百分点。征管质量效率提高直接带来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2010年1-11月,成都市国税局组织国税收入462.88亿元,较上年增长27.91%,宏观税负为9.66%,税收弹性系数达到1.45。各项指标如纳税户占登记户比例、达起征点双定户占登记户比例和一般纳税人连续三月零申报比例等排名全省前列。2010年11月全市平均征税面高于全省平均15.42个百分点,1-11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5183户,提高14.9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