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考试试题及答案
1、担保理财有什么优势?
1、收益固定:根据投资金额不同,投资理财年固定收益在12%——13.06%之间;
2、方便灵活:理财金额和期限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理财金额起点为3万元;
3、安全放心:专业人士负责全程操控、严审借款人得资信状况,公司负责提供担保、保证借款本息安全收回,风险几近趋零(不动产抵押+强制执行公正+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2、中小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时需要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正副本(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
5、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变更连续)、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
6、授信申请和贷款申请(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方式)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8、公司股东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复印户主及本人)
9、前三年度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10、近半年期的银行对账单(单位账户及个人银行卡明细)
11、公司行业情况(历史、现状、前景、同行业相比)、经营状况(管理情况、收入、产出、销售等)及风险分析(价格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员情况
1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简历及联系方式
13、公司前三年上、下游客户及相关合同
14、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复印件
15、主要财务明细科目,应收款、应付款前三年及账龄分析
16、特殊行业持有的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资质证书
17、担保单位需提供相同资料,如土地、房产抵押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18、反担保措施
以上资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经本人签字及按指印。
3、车辆抵押贷款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车辆要求:购车五年以内郑州市非营运车辆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
贷款成数:车辆评估值的50% 提供资料: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行车证、购车全套手续、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行车证、保险、保单<三责、盗抢、车损、自燃>、购置附加税、购车发票、排污费发票、合格证等)
4、二手房按揭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房龄要求:1995年以后 贷款期限:1——20年
提供材料: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买房收入证明、收付款证明、过户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有效的买卖契约、契税、契证、交易税原件、卖方同意出售证明。
5、贷款合同文本应如何填写?
1、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有关合同文本;不得因单笔业务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对单笔贷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
2、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避免涂改。
3、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的内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合同条款有空白栏的,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加盖“此栏空白”字样印章;对有多个空白栏如“其他约定事项”等,对不填的未选的空白栏,应加盖“以下空白”字样印章。
4、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5、一套合同要避免多人填制
6、要认真核实有关合同文本中除银行以外的其他签约方签字、盖章的合法有效性;合同其他方为自然人的,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质)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等,必须在借贷业务经办人员面前核验身份证明之后当面签字,如果委托他人代替签字,签字人必须出具委托人委托其签字的经公证的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担保方为法人的,担保方签字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必须提供有效的书面授权文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该核实签字人身份,防止他人假冒。
7、合同文本填制后,交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文本书写是否规范、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准确;问题表达是否清晰;主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是否完整。
6、我公司的出贷程序是怎么安排的?
资金登记——审核借款人材料——与出资客户沟通得到认可——到公证处签订合同——抵押——出具承诺函——见证放款
7、怎样降低担保风险?
(1)为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降低担保资金风险,建立担保贷款风险制度。
(2)建立担保评审委员会,对风险评估进行集中管理。担保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单笔额度超过50万元的担保业务进行评审。
(3)建立反担保制度,落实担保代偿后第二追偿清收来源。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来降低担保风险。
(4)反担保方式具体可实施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可由财政开支人员、有经济实力的种植(养殖)户联保;抵押保证必须保证合法、有效,抵押物必须足值、并易变现。
(5)对合作社社员的贷款担保,由合作社理事长推荐,合作社理事长承担一定风险责任,与合作社签订担保合作协议。
(6)对合作社社员的贷款担保,可实行三至五户肩宽人以互保方式担保反担保。
(7)担保的贷款在使用上,应尽可能的推广实行无货币化运行模式,实现专款专用,防止借款人挪作他用。
(8)当担保代偿余额达到在保额3%时,停止担保业务,进行整顿。(9)反担保抵押原则上要求参加保险,并明确担保公司为第一受益人。(10)积极实行与其他担保公司联手,寻求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为我公司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分散担保风险。
8、怎样实施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方式具体可实施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可由财政开支人员、有经济实力的种植(养殖)户联保;抵押保证必须保证合法、有效,抵押物必须足值、并易变现。
9、如何清收担保代偿资金及相关费用?
实行提前催收制度。公司担保调查评估部负责在担保债务到期前30天,像被担保人发出催还通知,了解落实还款来源,确保担保不发生代偿责任风险。
10、申请担保人须具备哪些条件?(1)农户养殖户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饲养规模和经济效益,具有经营饲养技术和管理经验,具有还贷能力,能落实反担保措施;
(2)企业贷款担保必须是申请人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品德;
(3)借款人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有市场能及时回款;(4)还本付息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较强
(5)经营连续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6)能够在协作银行开立账户
(7)按公司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具有代偿能力
1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应当依据什么?怎么做? 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12、当被担保人不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本公司产生代偿赔付责任时,公司应该怎样做?(1)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2)要求反担保人履行责任,依法处理抵押物、质押物(3)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追偿手段
13、对通过及时有效追偿后产生的代偿损失,应怎样化解资产风险? 风险准备金冲销等方式化解资产风险
第二篇: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有关代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
B、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C、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
D、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D)。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者交付,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包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B)。
A、小区业主有权明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答案】A
【解析】(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在本题中,小区业主通过受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小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形成了所有关系,依法享有地役权,因此有权向乙提出请求;(2)甲公司在转让全部小区房屋后,对需役地已不具有任何权利,丧失了地役权人的资格,因此,甲公司无权向乙提出请求。
二、多项选择题1、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元,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元、3万元、3万元,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选项CD: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本题中,甲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设备卖给丙,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作为职业潜水员,以明知远低于该设备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设备,不属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且无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2、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D: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属于违法侵占行为,因此甲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2)选项B: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在本题中,质权人乙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3)选项C: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中,应当按相邻关系处理的是()。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流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如果甲向乙、丙、丁支付补偿,属于地役权的范畴。
三、判断题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答案】×
【解析】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答案】×
【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3、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80%。()
【答案】×
【解析】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四、综合题
【案例1】
2008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8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8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8年6月8日办理了产权登记。2008年6月10日小王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2)小王从何时开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小王是否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4)杜某是否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5)杜某是否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小王从2008年5月29日开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丁某取得对房屋的合法占有。小王在王某死后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某有权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小王履行产权过户登记义务,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4)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小王将继承的房屋出卖给杜某并办理过户登记,杜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5)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房屋在杜某买受前已经租赁给叶某使用。因此,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第三篇:物权法与担保法题库
物权法
占有
一、占有要素
1、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2、有占有的意思(占有继承除外)
二、占有的类型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他人如果有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
(2)、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a、自主占有:返还原物、代位物、不承担赔偿责任;
b、他主占有:返还原物、代位物、越权使用赔偿;
恶意占有: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坏就要赔偿。
注:返还原物与孳息;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必要费用。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恶意无权占有;
(2)、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三、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例:甲:原所有人;乙:占有人;丙:所有人;
甲、乙:债权关系(交付)
甲、丙:物权关系(登记)
1、区分原则:
甲乙之间债权成立;
乙基于债权占有为有权占有,甲无权要求返还;
2、合同相对性;物权优于债权
丙取得物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追及效力)
四、占有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
1、占有返还请求权:
(1)、请求人为占有人;
(2)、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3)、被请求人:侵夺人或其继受人;
(4)、除斥期间:1年。
注:对占有继受人的占有返还:
(1)、概括继受人(继承):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2)、特定继受人(买卖)
a、善意:不可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b、恶意:可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
(1)、请求人:物权人;
(2)、被请求人:无权占有人。
a、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而物权返还是对世权;
b、不能对占有辅助人行使;
c、可以对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行使也可以对无权的直接占有人行使;
d、提出请求时还是无权占有人,物依然存在。
注: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占有人的权利不是所有人的权利,一定要有侵夺(如:租赁期满不还就不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物权与物
一、物的类型
(一)、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非经毁损或变更物的性质,不能分离。
(二)、主物与从物
1、从物的特征:
(1)、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
(2)、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3)、必须与主物结合使用;
(4)、主物与从物归同一人所有。
2、区分的意义:
(1)、从物与主物所有权同时转移;
(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条件的及于从物。
条件:
a、抵押权设立前,抵押物归抵押人所有的:抵押权及于从物;
b、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才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的:抵押权不及于从物;
c、质权、留置权:看从物是否同时转移。
(三)、原物与孳息
1、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必须于原物相分离)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1)、约定;
(2)、无约定,所有权人取得;但用益物权人优于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1)、约定;
(2)、交易习惯。
注:
1、担保物权人可以用收取孳息折抵债务,但不能认为其取得孳息所有权;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
然增值除外。
二、物权的三大效力
(一)、排他效力: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上不存在两个以上内容冲突的他物权。
(二)、追及效力:例外善意取得;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于债权(一物二卖)
例外:(1)、所有权转移不破租赁(买卖、赠与、继承)
(2)、预告登记债权物权化。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承租人。
2、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
(四)、担保物权竞存
1、抵押权的顺位:
(1)、不动产
a、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b、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a、登记过的优于未登记的;
b、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c、没有登记的顺位相同。
2、担保人再设立担保物权的行为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
(2)、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3)、善意的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4)、质权先成立的优先于抵押权。
3、担保物权人再设立担保物权的行为
(1)、先有留置权,再设立抵押权或质权的:抵押权或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2)、先有留置权,再设立留置权的:后一个留置权优于前一个留置权;
(3)、先有质权,再设立抵押权或留置权:留置权或抵押权优先;
(4)、先有质权,再设立质权的:后一个质权优先。
三、物权请求权
内容: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2、原则上必须公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与法律行为无关;
2、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但不经公示不得处分如:继承)
二、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公示的影响;
2、房屋买卖未登记: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抵押合同成立;
4、动产买卖未交付: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但动产买卖合同成立;
5、动产质押未交付:质权不成立但质押合同有效。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总原则:以公示生效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为例外。
1、原则:有效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a、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b、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2、例外:
a、不动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地役权: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b、动产:
动产抵押权: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机动车交通工具:有效合同+交付=机动车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注:(1)、建设用的使用权登记时设立;
(2)、动产浮动抵押中: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质权的设立:
a、票据质权设立:交付时设立,没有背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以登记为物权变动要件的情况:
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
基金份额,股权;
著作财产权;
应收账款。
(二)、交付的类型:
1、风险、所有权、孳息的转移规则:
(1)、一般:交付主义;
(2)、指示交付:交付通知到达第三人;
(3)、简易交付:买卖合同生效时;
(4)、占有改定:第二个合同生效时。
2、现实交付:交付地点问题
(1)、约定地点: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或目的地交货;
(2)、无约定:
a、需要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b、无需运输:同时知道的地点或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3、简易交付
4、指示交付:
(1)、两个合意:
a、转移动产所有权、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
b、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
(2)、让与人:
a、间接占有:让与债权返还请求权;
b、非间接占有: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5、占有改定:
(1)、两个约定:使得受让人间接占有
a、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b、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等债权合同的合意。
(2)、两个限制:
a、质权不可以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
b、让与人实施物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三)、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则
1、特殊动产(车、船、航空器:交付优于登记)
(1)、先交付的;
(2)、过户登记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2、普通动产:
(1)、先交付的;
(2)、先付款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形成之诉生效时)
(1)、行使离婚请求权;
(2)、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3)、行使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中的撤销权;
(4)、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2、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3、继承、受遗赠(开始时)
4、合法建造、拆除房屋(成就时)
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就能发生物权变动,但不经公示不能处分。
五、不动产的三大登记
1、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
(1)、阻碍善意取得;
(2)、15日内要起诉。
3、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登记。
共 有
一、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默认
2、共同共有:
(1)、特点:须有家庭、夫妻等共有关系;
共有人不分份额分享一个所有权;
(2)、类型:
a、夫妻共同共有;
b、家庭共同共有;
c、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
d、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二、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1、按份共有人三分之二同意;
2、共同共有人全体同意。
三、共有物的分割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2、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离婚)或有重大理由时(近亲属重病)才能分割。
注:(1)、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无须对方同意;
(2)、部分共有人擅自对共有物进行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可能形成善意取得;
(3)、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处分时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3、共有物之债:
对外: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对内: a、按份共有:按照各自份额承担;
b、共同共有: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各共有人之间可以追偿。
4、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多名共有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出卖人自行决定。
善意取得
一、构成要件
1、一个前提:合法占有,无权处分;
2、两点效力:
(1)、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取得物权;
(2)、原物所有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追偿,但不得要求第三人负责。
3、三个条件:
(1)、善意(不知情)
(2)、合理价格(排除无偿取得,约定即可)
(3)、公示
4、四个排除:
(1)、遗失物;
(2)、盗赃物;(不包括以欺诈、胁迫而取得的赃物)
(3)、走私物;
(4)、非法扣押物。
5、五个范围: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不动产。
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2、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不需要交付;
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三、占有脱离物的处理
1、内容: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
2、效果:不适用善意取得;
3、有偿取得:
(1)、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
(2)、除斥期间:2年;
(3)、特点:2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无论辗转多少手,均不发生善意取得(追及效力)
注: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时,会使该动产上原有的抵押权和质权消灭,但第三人知道的除外。
四、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
甲(房屋)
乙(土地使用权)
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
丙
丁
地役权人。
是否知情:甲、乙有无地役权登记。
注:
1、丙可以直接禁止乙建高楼;
2、甲、丙是否可以禁止丁建高楼,关键看地役权是否登记,登记:可以;反之不行。
担保法
一、担保权概述
(一)、特征
1、从属性:成立;内容和范围;效力;消灭;债权转移都从属于主债权;
2、物上代位性: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不可分性:债权的全部(无论部分消灭或转让)
担保物的全部(无论其价值是否分割、增减)
(二)、禁止流押(流质)条款:
1、2个特征:
(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
(2)、内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2、一个例外:
当铺质权:(1)、不禁止流质条款;
(2)、盗贼、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转变)
1、第三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的;
2、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
3、担保人或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仅对转让的部分)
(四)、一债数保(混合担保)
1、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1)、约定;
(2)、无约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于保证;
(3)、债务人放弃物保(顺位或变更)保证人在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有过错的(怠于履行;无效或撤销物保合同)保证人在过错范围内免责;
(5)、债权人无过错的(不可抗力)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1)、约定;
(2)、无约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于保证;
(3)、债务人放弃物保(顺位或变更)保证人在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有过错的(怠于履行;无效或撤销物保合同)保证人在过错范围内免责;
(5)、债权人无过错的(不可抗力)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1)、外部关系:两者平等,只有当债权人明确放弃物保时,保证人才能在放弃范围内免责;
(2)、内部关系:
a、物保为有限责任<=债务均额
b、人保为无限责任>=债务均额
(3)、追偿顺序:没有顺序,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追偿。
(五)、共同抵押
1、类型:
(1)、按份共同抵押:只能向债权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按份共同抵押人追偿;
(2)、连带共同抵押:既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也可以直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
共同抵押人追偿。
2、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区别:
(1)、连带共同抵押:物保+人保——有顺序限制;
(2)、连带共同抵押:物保——无顺序限制。
3、第三人追偿的比较
(1)、混合担保:第三人既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也可直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担保
人追偿;
(2)、连带共同抵押:第三人职场也无顺序限制;
(3)、连带共同保证:第三人追偿有顺序要求,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不足的在按照内部
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二、抵押权与质权
(一)、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3)、登记。
2、不动产抵押权的内容:
(1)、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公开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设的房屋。
注:不动产抵押人未办理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抵押人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违约责任。
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人有处分权。
4、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上、自留地)
(3)、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的公益设施;
(4)、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先成立抵押权的,不受影响)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二)、抵押中的房地一体主义:
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化;
例外: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后再上面建设房屋的,抵押权不及于房屋。
(三)、抵押权与买卖不破四租赁
1、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先抵后租,抵押权登记的;
2、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抵;
先抵后租,抵押权未登记的。
(四)、抵押物的转让:
1、转让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受让人可代为清偿债务来消灭抵押权;
3、不可转让,但可以抵押质押,出租;
4、未经同意而转让的——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五)、抵押权的保全:
1、防止权:要求停止该行为;
2、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
3、加速到期。
(六)、抵押权的实现
1、条件:
(1)、不履行到期债务;
(2)、发生约定的事实。
2、实现方式:
(1)、折价;
(2)、拍卖、变卖;
(3)、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七)、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抛弃和让与
1、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登记对抗主义;
(2)、效力: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人产生不利影响。
2、抛弃:
(1)、相对抛弃:“为某一特定人”
a、对外:顺位不变;
b、对内:抛弃者与被抛弃这处于同一顺位,双方按其债权比例分配。
(2)、绝对抛弃:“为所有人”依次前进。
3、让与:
(1)、两个交换位置,其他不变。
(八)、抵押权诉讼时效:
1、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从属其担保的债权;
2、如果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人获得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九)、动产浮动抵押:(担保财产的不确定)
1、特点:
(1)、主体特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包括自然人)
(2)、标的:现有或将有的所有财产;
(3)、抵押财产不特定;
(4)、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
2、设立:有效合同=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例外: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抵押财产特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不确定)
1、特点:
(1)、债权有可转让性;
(2)、在债权被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抵押权无从属性;(抵押权不能随同债权转移)
(3)、担保的债权<=实际发生的债权;
(4)、债权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构成要件,但不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a、未对债务人通知,债务人清偿行为有效;
b、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行为无效,构成不当得利。
2、最高额担保的范围:
(1)、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
(2)、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抵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
(十一)、债权质权:(应收账款)
1、设立:
(1)、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构成要件,但不通知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2)、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被冻结。
(3)、出质人:处分权受限制(不得消灭债权);
受领清偿权受限制;
(4)、质权人有孳息收取权。
2债权质权的行使:
(1)、金钱:金钱债务先于被担保的债权到期的:提存
后到期的:债权到期时质权人有权请求其向自己支付金钱。
(2)、其他动产:
向自己给付动产,设立质权;
(3)、不动产:请求向出质人转移所有权,并设立抵押权。
3、转质:
(1)、转质权优于原质权;
(2)、责任转质:
a、从属性;
转质权对质物优先受偿范围以原质权为限;
原质权消灭,转质权也消灭;
须原质权和转质权均具备行使的条件,转质权才能行使。
b、绝对无过错责任。
承诺转质:
a、独立性;不受原质权的限制。
b、过错责任。
三、保证
(一)、概念与特征
1、当事人:债权人、保证人;第三人:债务人;
2、合同成立方式
(1)、保证合同;
(2)、保证条款;
(3)、保证人签章;
(4)、担保书,债权人同意;
(5)、口头保证,两个证明人。
3、保证债务的内容
(1)、代为履行;
(2)、赔偿责任。
4、保证责任范围
(1)、有限保证:约定;
(2)、无限保证: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的区别
(1)、抵押权、质权的担保优先于其他债权;
(2)、保证没有优先受偿权。
6、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1)、成立上从属于主债权;
(2)、效力:主债权必须有效;
(3)、内容、范围:保证债务>=主债务
(4)、消灭
(5)、债权转移:例外a、约定仅对特定人保证;
b、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
展开:
(1)、债权转让:保证债权从属性;
(2)、债务承担: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转让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主债务变更:有利于保证人归责:
a、减轻:变更后
b、加重:变更前
c、延期:不变
7、保证人禁止条件:
(1)、国家机关;
(2)、公益性事业单位;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同意)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补充责任
(1)、情况: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4)、丧失先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发生重大困难;
b、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国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c、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d、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1)、默认;
(2)、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诉讼主体地位:
(1)、一般保证:
a、只列债务人为被告;
b、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c、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2)、连带保证:
a、可只列债务人为被告;
b、也可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c、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三)、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
(1)、按约定的份额;
(2)、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2、连带共同保证:
(1)、默认;
(2)、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3)、追偿的顺序性: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四)、保证期间(三重时间限制)
1、行权方式:
(1)、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期间的确定:
(1)、约定的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6个月;
(2)、约定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视为约定不明——2年;
(3)、未约定——6个月。
3、保证期间起算点:
(1)、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宽限期届满之日;
(3)、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五)、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1、起算点:
(1)、一般保证: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再计算保证期间。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1)、分别计算;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经过,保证人获得抗辩权;
(3)、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保证人也可援用其抗辩权。
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a、一般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b、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a、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b、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六)、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2)、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2、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1)、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顺序履行抗辩权;
(4)、不安抗辩权。
3、抗辩权援用规则:
(1)、债务人对债权人助长了抗辩权,保证人必须援用,不援用的保证人不得向债务人
追偿;
(2)、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用;
(3)、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仍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篇:2014年担保法考试试题
担保法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本大题24小题.每题1.0分,共2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第1题
下列关于抵押物登记效力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A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B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仍然有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C 以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D 以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2题
下列关于保证法律效力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A 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而获得对保证人的请求权
B 在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C 保证人除依法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外,不能享有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 D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3题
下列关于动产质押与抵押的区别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A 抵押的客体是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动产不能成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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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动产质押的客体是动产
C 动产质押中,出质人要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 D 抵押关系中,抵押物并不转移占有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4题
根据保证人对主债务担保的范围,保证可以分为()。A 定期保证和不定期保证 B 定额保证和不定额保证 C 一人保证和共同保证 D 一次保证和连续保证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5题
下列关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办理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B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C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D 抵押人转让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也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办理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6题
下列关于抵押效力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A 当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时,抵押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额再设定抵押 B 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就不能对抵押物享有用益权了 C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能转让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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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抵押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以后,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7题
下列法律主体中,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A 国家机关 B 学校 C 医院 D 幼儿园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8题
下列关于动产质押实现方式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A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实现质押权 B 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质物实现质押权
C 出质人不履行义务的,质权人可以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D 质权人可以依法变卖质物实现质押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9题
下列关于留置对留置权人、债务人的效力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A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B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或者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 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不少于1个月的期限或者在债权人确定的1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并有权要求返还留置物 D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实现留置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10题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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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B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C 土地所有权 D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11题
下列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也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同拍卖,对于拍卖新增房屋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同样有权优先受偿
B 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C 在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实现抵押权时,拍卖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山让金后,抵押权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D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12题
下列关于抵押权人受偿顺序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 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按合同签字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 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C 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均已登记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D 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均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13题
下列关于动产质押对出质人以及质权人的效力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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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出质人必须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不转移占有
B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实现质权
C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质权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D 质权人为实现质权而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14题
根据主合同是单个合同还是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合同,保证可以分为()。A 定期保证和不定期保证 B 定额保证和不定额保证 C 一人保证和共同保证 D 一次保证和连续保证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15题
下列哪项不是担保的方法()。A 保证 B 抵押和质押 C 违约金 D 留置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16题
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的是()。
A 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B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C 国有土地使用权
D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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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17题
下列关于保证责任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A 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确定了保证责任的范围以后,如果主债务发生变化,保证责任随之发生变化
B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保证责任的范围作出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应以不超过全部债务为限
C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人应刘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D 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进行变更,如果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18题
根据保证有无约定保证期限,保证可以分为()。
A 定期保证和不定期保证 B 定额保证和不定额保证 C 一人保证和共同保证 D 一次保证和连续保证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19题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出质人和债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起生效。
A 权利凭证交付之日 B 双方签字之日 C 进行权利登记之日 D 主管机关批准之日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20题
下列关于抵押权法律特征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它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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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而设定的担保物权 C 抵押权是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D 抵押权为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一种变价受偿权,其作用是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清偿债权,不以对物的实际支配、使用、收益为目的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21题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A 15% B 20% C 25% D 30%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22题
根据同一债务保证人的人数,保证可以分为()。A 定期保证和不定期保证 B 定额保证和不定额保证 C 一人保证和共同保证 D 一次保证和连续保证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23题
下列关于保证责任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A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连续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随时可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债权人或债务人终止保证合同
C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D 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24题
下列哪项不是担保的特征()。
A 强制性 B 从属性 C 自愿性 D 担保责任的不确定性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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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选题(本大题30小题.每题2.0分,共6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第1题
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包括()。
A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 B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要求 C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主观上有过错 D 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第2题
下列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
A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B 应当分别向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
C 质押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D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第3题
我国担保法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A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B 所有股份、股票
C 所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第4题
下列关于抵押权人受偿顺序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
A 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 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C 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均已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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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均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第5题
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的有()。
A 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B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C 国有土地使用权
D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第6题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合同包括()。A 租赁合同 B 保管合同 C 运输合同 D 加工承揽合同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第7题
下列关于动产质押与抵押的区别的论述中,错误的包括()。
A 抵押的客体是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动产不能成为抵押物B 动产质押的客体是动产 C 动产质押中,出质人并不需要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 D 抵押关系中,抵押物一般要转移占有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第8题
下列哪些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时,必须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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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B 农村居民自己的房子 C 企业的设备 D 乡、村企业的厂房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第9题
留置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A 主债权 B 利息、违约金
C 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 D 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 留置物的孳息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第10题
保证责任消灭的事由包括()。A 主债务消灭 B 变更主债务
C 超过保证期间 D 未经保证人同意,主债务转移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第11题
下列关于抵押物登记效力的论述中,错误的包括()。
A 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口起生效 B 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仍然成立,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C 以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D 以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汜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第12题
依质物的不同,质押可以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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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动产质押 B 动产质押 C 权利质押 D 不动产权利质押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第13题
下列关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A.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办理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D.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C.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D.抵押人转让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也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办理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第14题
保证的方式主要有()。
A 一般保证 B 特殊保证 C 连带责任保证 D 按份保证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第15题
担保的方法有()。
A 保证 B 抵押和质押 C 违约金 D 留置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第16题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有()。
A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B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C 土地所有权 D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2.0分 第17题
抵押物的范围为()。
A 不动产 B 所有动产 C 不动产物权 D 特殊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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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第18题
下列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
A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B 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C 在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实现抵押权时,拍卖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D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第19题
下列关于股票质押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
A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B 应当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C 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 D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第20题
下列关于动产质押对出质人以及质权人的效力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A 出质人必须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
B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实现质权
C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质权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www.teniu.cc
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D 质权人为实现质权而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自负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第21题
下列关于留置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A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不动产 B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C 债权人依法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
D 债权人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第22题
下列关于股份质押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
A 以股份向本公司其他股东出质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B 以股份向本公司其他股东出质时,应当将股份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C 以股份向本公司其他股东出质时,质押合同自股份交付之日起生效
D 以股份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出质人还须取得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第23题
下列关于留置对留置物效力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
A 从物应与留置物一起为债权人占有,否则,留置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B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凡当事人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能纳入留置物的范围
C 留置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留置物的孽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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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第24题
下列法律主体中,绝对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A 国家机关 B 学校 C 医院 D 幼儿园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第25题
下列关于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
A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B 抵押权不可以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C 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存在时,次序在先的抵押权先于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D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第26题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B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C 债权已届清偿期 D 留置的范围以债权的范围为限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第27题
下列关于抵押效力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
A 当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时,抵押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额再设定抵押 B 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就不能对抵押物享有用益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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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
D 抵押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以后,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2.0分 第28题
担保的法律特征包括()。
A 自愿性 B 从属性 C 法定强制性 D 担保责任的不确定性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第29题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特征包括()。A 抵押担保的债权有最高限额
B 最高额抵押合同只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C 债权是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但数额确定 D 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第30题
留置的效力及于()。
A 留置物本身 B 留置物的从物 C 留置物的孳息 D 与留置物有关的其他物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三、判断题(本大题17小题.每题1.0分,共17.0分。请对下列各题做出判断,“√”表示正确,“X”表示不正确。在答题卡上将该题答案对应的选项框涂黑。)第1题
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法律手段。()【正确答案】: X www.teniu.cc
【本题分数】:1.0分 第2题
我国担保法原则上禁止企业单位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担当保证人,但允许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正确答案】: √ 【本题分数】:1.0分 第3题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正确答案】: √ 【本题分数】:1.0分 第4题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正确答案】: X 【本题分数】:1.0分 第5题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正确答案】: X 【本题分数】:1.0分 第6题
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正确答案】: √ 【本题分数】:1.0分 第7题
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正确答案】: X 【本题分数】:1.0分 第8题
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抵押物的孳息。()www.teniu.cc
【正确答案】: √ 【本题分数】:1.0分 第9题
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正确答案】: X 【本题分数】:1.0分 第10题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正确答案】: √ 【本题分数】:1.0分 第11题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答案】: X 【本题分数】:1.0分 第12题
在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实现抵押权时,拍卖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正确答案】: √ 【本题分数】:1.0分 第13题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是实践合同。()【正确答案】: √ 【本题分数】:1.0分 第14题
除非质押合同另有规定,动产质押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质物的孳息。()【正确答案】: X 【本题分数】:1.0分 第15题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所有种类的财产权作为质物为债权人提供的担保。()www.teniu.cc
【正确答案】: X 【本题分数】:1.0分 第16题
股票出质后,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股票的,其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正确答案】: √ 【本题分数】:1.0分 第17题
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正确答案】: X 【本题分数】:1.0分
none、四(共案例分析小题,15共分)15.0 第1题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张某提供原料,王某提供相当于原料价值的制成品,为保证王某履约,赵某为王某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和保证责任的性质。为保险起见,张某又要求王某提供财产质押。张某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原料以后,将其债权转让给其弟弟,此转让未经保证人赵某同意。王某在履约过程中,将其承担的任务的一半转让给李某承担,此转让经过张某的弟弟的同意,但未经保证人赵某的同意。后来,李某完成的任务不符合要求,张某的弟弟要求赵某、工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赵某和王某均拒绝承担责任。张某的弟弟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赵某的保证责任的质属于()。A 一般保证责任 B 特殊保证责任 C 连带保证责任 D 任意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2题
赵某的保证期间为()。
A 合同成立之日起6个月 B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C 合同成立之日起3个月 D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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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违约责任应由()承担。A 赵某和李某 B 李某
C 王某和李某 D 赵某、王某和李某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4题
赵某对李某违约的行为()。
A 不承担保证责任,因其转让债务时未经保证人同意 B 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此转让债务的行为经过债权人同意 C 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此转让债务的行为经过债权人同意 D 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其转让债务的行为不需保证人同意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5题
张某向其弟弟转让债权的行为()。
A 是无效行为,因为未经保证人同意 B 是无效行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C 是有效行为,但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 是有效行为,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6题
赵某以其房屋为抵押向王某借款2万元,但未进行抵押登记。后来,赵某又以其房屋为抵押,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来,赵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以 4万元出售此房屋的合同,合同约定三个月以后交付房屋。王某得知此事后,愿意以 4.5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屋,双方签订了合同,王某交付了2.5万元房屋款,并住进了此房屋。赵某为其母亲治病花去十几万元,无力偿还借款,刘某要行使抵押权,赵某和王某均不同意,刘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抵押权,李某得知后,也提起诉讼,请求赵某履行合同。
王某和刘某同时主张抵押权时()。A 应同时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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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应共同行使抵押权,房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由王某和刘某按比例分配 C 应共同行使抵押权,房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王某优先受偿,因其抵押在前 D 应共同行使抵押权,房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由刘某优先受偿,因为刘某进行了抵押登记,而王某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7题
赵某出售房屋的价款()。
A 应当优先偿付王某的借款 B 应当首先偿付刘某的借款
C 应当首先赔偿李某因此所受的损失 D 应当按比例偿还所有债务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8题
赵某与王某之间出售房屋的合同()。
A 有效,但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B 无效,因为没有进行房屋登记 C 有效,因为已经实际交付房屋和价款 D 无效,因为未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9题
法院应作出如下判决()。
A 确认赵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B 确认赵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C 房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首先偿付刘某的借款,其次按比例偿还王某的房屋款和李某的违约赔偿金
D 房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按比例分别偿还刘某、王某和李某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1.0分 第10题
赵某与李某签订的出售房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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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效,因为没有进行房屋登记 B 无效,因为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C 有效,但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D 有效,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11题
甲、乙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甲提供木料和其他必要材料,乙负责制作一辆平板车,双方约定加工费为500元,在乙方交付货物后5日内支付,违约金为50元。随后,甲、乙又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甲提供价值约1 000元的木料,乙负责加工成一套家具,加工费1 000元,违约金100元。乙完成平板车的制作后随即将其交付给甲,甲由于资金暂时短缺,在第6日才将 500元加工费交付给乙,乙要求其承担违约金50元,甲不愿意承担违约金。乙随即留置甲的价值1 000元的木料,并停止进行家具的制作,致使家具未能按期完成,甲随即向乙主张100元的违约金,乙拒绝承担,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木料并承担 100元的违约金,乙也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50元违约金并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留置担保的傣仅的范围包括()。
A 主债权及利息 B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C 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D 合同约定的范围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1.0分 第12题
乙的违约与甲的违约之间()。
A 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甲的违约才导致乙的违约
B 存在牵连关系,甲的违约导致乙未按时完成工作,责任应由甲来承担 C 不存在牵连关系,因为二者并非是同一合同 D 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乙对甲的木料享有留置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13题
对甲提供用来加工家具的木料()。
A 乙享有留置权,因为乙是按合同约定占有甲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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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不享有留置权,因为合同未约定乙享有留置权
C 乙不享有留置权,因为乙对甲享有的债权与此木料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 D 乙享有留置权,因为乙实际占有甲的动产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14题
下列关于甲、乙责任的论述,正确的是()。A 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 甲、乙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 甲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 甲、乙二人的违约责任互相抵销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15题
乙对其加丁的平板车()。
A 享有留置权,因为甲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
B 享有留置权,因为乙对甲享有的债权与平板车有牵连关系 C 不享有留置权,因为合同未约定乙可以行使留置权 D 不享有留置权,因为乙已经失去了对平板车的实际占有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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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担保法试题
一、填 空 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臵)和(定金)。
2、《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5、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为(债权人)所有,约定了的,该约定(无效)。
6、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
8、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抵押人以财产抵押 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0、《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1、《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2、《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3、《物权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4、《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15、《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16、《担保法》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有受偿权。
17、《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8、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
19、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20、《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判断题
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7、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17、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19、判决或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0、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抵押物权。(×)
三、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
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为:(B)。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3、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C)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臵了抵押
权
4、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的,下列关于拍卖、变卖抵押物所有的价款的清序,不正确是(A)。A.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 B.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
例清偿
C.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D.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5、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生效时间为(B)。
A 抵押交付之日
B 登记之日
C 签订之日
D当事人协商之日
6、下列有关质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D)。A.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B.质押担保中,质押物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C.在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押物须移交债权人占有 D.质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7、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A)A、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B、平等、公平、合法、诚实守法
C、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
D、公平、合法、平等、诚实守法
8、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A)A、土地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C、林木主管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B)
A、土地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C、林木主管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0、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元人民币。(C)A、一千万 B、三千万 C、五千万 D、一亿元
11、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的是(A)。
A.土地所
有权 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C.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D.在建工程
12、下列关于抵押合同的形式,正确的是(B)。
A.抵押合同可以口头订立 B.抵押合同必须书面订立 C.抵押合同口头、书面订立均可
D.抵押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式订立
13、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是(B)。
A.运输合同 B.借款合同 C.委托合同 D.合伙合同
14、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A)。A.某大学的小汽车 B.自留山 C.某大学的教学楼 D.宅基地使用权
1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分为(C)。A.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 B.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C.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D.不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16、下列关于权利质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D)。
A.汇票可以质押 B.提单可以质押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可以质押 D.公路渡口的收益权不可以质押
17、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与乙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签订了字据,后甲未将该车按交付给乙,并将该车卖与了丙。后为此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A.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
权,因为该车已质押给了乙
B.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乙可依质权向丙进行追偿
C.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车
D.甲与乙之间的质权合同生效
18、甲因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与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向丙借款,又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丙。现甲无力还款,对该车,乙欲行使抵押权,丙欲行使质权,并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A.乙的抵押权优于丙的质权受偿
B.丙的质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受偿
C.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按比例同时受偿 D.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谁先受偿应由他们抓阄决定
19、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
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
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
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20、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四、多项选择题
1、根据《担保法》规定,可以质押的有(ABC): A.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 B.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股东的共益权和自益权
2、关于留臵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D)。A.法律规定可以留臵的合同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B.留臵物可以的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C.债权人留臵财产后,未与债务人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限的,债权人应当确定1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 D.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臵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臵物。3、2002 年,某国有商业银行A支行与B公司签订一个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以一幢价值2000 万的楼房为其从A 支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自2002 年1 月2 日至2004 年1 月1 日期间,发生的借款都以该楼房抵押。签订合同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约定期间内,B 公司3 次向A 支行借款1500 万。2005 年,A 支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合同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给C 公司,并向B 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B)A.A 支行与B 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B.支行转让债权及抵押权的行为有效
C.支行转让债权及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D.B 有权拒绝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上签字
4、若担保合同中出现以下条款,该条款可能有效的是:(ABC)
A.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购买一设备,双方在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未来1 年内利用该设备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作为借款的担保
B.甲向乙借款100 万元,甲以其价值50 万元的房屋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乙表示同意
C.甲和乙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甲必须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否则抵押权人乙即可 实现抵押权
D.甲以其房屋作为抵押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到期不还款,该房屋即归乙所有
5、下列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ABD)A.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C.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6、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出质于乙,乙又擅自将该车转质于丙,丙因违章驾驶该车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C)A.乙无权将该车转质
B.乙有权将该车转质
C.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D.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
7、债的担保形式有(ABCDE)
A、保证
B、定金 C、抵押
D、留臵 E、质押
8、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BCD)。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9、1998年3月10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应于同年9月10日向银行还款,乙公司以公司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300万元。银行考虑到甲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02年1月20日,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按《物权法》规定,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CD)A.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B.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但仍有权行使担保物权
C.银行在2002年1月20日提出还款请求,故在此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 D.银行在2000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
10、甲企业持有乙企业为支付货款给其开具的面额为200万元的本票,付款期限到2005年5月18日。2005年4月12日,甲企业向丙银行借款,将该本票质押给丙银行,并在本票上进行了背书,标明质押字样。甲企业在以前的业务往来中,还欠乙企业货款50万元,甲企业与乙企业协商于2005年5月16日之前支付。2005年4月28日,甲、乙两企业合并,成立一家新企业丁公司。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D)
A.甲、乙企业互负的债务因混同而消灭
B.2005年4月28日,甲企业可以与乙企业抵销50万元的债务
C.甲、乙企业因合并成为一个主体,发生混同,甲欠乙的50万元货款债务消灭
D.甲企业对乙企业的200万元债权并不因混同而消灭
11、周某向余某借款20万元,借款协议中言明以周某家传宋版《金刚经》一部用作抵押。随后,周某又暗将此书以10万元卖给傅某。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有:(BCD)A.周某与傅某的买卖因违法而无效
B.周某与傅某的买卖因未征得余某同意而无效 C.余某与周某的抵押条款有效
D.余某有权就周某卖书所得10万元价款优先受偿
12、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认识正确的是:(AD)
A.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不得查封
B.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不得查封
C.被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冻结
D.扣押的财产流拍或变卖不成的,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解除扣押
13、质押担保的范围(ABCD)
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
C、损害赔偿金 D、实现债权的费用
14、下列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BCD)A、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公民
B、国家机关
C医
院 D、企业的分支机构
15、下列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BCD)。A、土地所有权 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D、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的土地使用权。
16、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BCD)
A、抵押担保的范围
B、主合同
C、抵押合同
D、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1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ABCD)A、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B、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C、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抵利率以及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 D、违反规定的其他贷款。
18、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下列哪种清偿顺序不正确的是?(BCD)A、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C、按照起诉时间先后清偿。
D、按债权比例清偿。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正确?(ABC)
A、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B、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C、质物拍卖后,其价款超
过债权数额的部份归出质
人所有。
D、质物拍卖后,其价款不足债权数额的部份,由出质人作损失处理。
20、非法集资有那些特点:(ABCD)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B、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C、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D、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五、简答题
1.根据《担保法》规定,那些财产可以抵押? 参考答案: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3
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参考答案: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参考答案:
4、抵押权和留臵权有何区别? 参考答案:
5、质押权和留臵权有何异同? 参考答案:
6、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如何清偿? 参考答案: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 登记的受偿(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7.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法律措施有哪些? 参考答案: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法律措施有:(1)
催告;(2)扣收;(3)变更债务人;(4)签订还款协议;(5)执行担保合同;(6)申请“支付令”;(7)提起诉讼;(8)申请借款人破产。
8、在保证合同中,什么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⑴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⑵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9、什么是保证? 参考答案:《担保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0、什么是一般保证?
参考答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11、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参考答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12、什么是抵押? 参考答案: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例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3、什么是动产质押?
参考答案: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4、设定抵押权对应注意的主要事项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注意税收优先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抵押物是否已经
租赁。
15.原告起诉后,经合法传唤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原告起诉后,经合法传唤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法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16.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法院将按缺席判决。
17.生效的判决或调解到期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法院将不再受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申请超过期限,发动不起执行程序,其已获权利就会成为自然权利,就只能依赖义务人的自觉履行来得以实现
18、担保贷款的种类:
参考答案:(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19、《担保法》中的抵押、质押、留臵的区别是什么?
参考答案:抵押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而且抵押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质押是转移物的占有的,并且只是适用于动产和权利
留臵是一方可以在对方支付对价之前保留该物的占有如果对方不支付对价那么一方可以不交付留臵物。留臵仅仅用于动产。多见于加工承揽。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请问:
如果担保物没有上保险,而该物在设立抵押权之后即受到不可抗力而灭失了,此时,抵押权人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即,此时没有赔偿金代偿。)
参考答案:首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二,如果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担保物的灭失都没有责任且没有相应的价值补偿,那么设立在上面的担保物权应当认定为消灭,双方可以再次协商设立新的担保物权。
六、案例分析
甲、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则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商业银行,该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
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4)设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享有什么权利?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答案]
(1)该保证合同无效。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系违法拆借资金行为,无效。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为无效。
(2)有效。此系金融同业拆借行为,合法有效。
(3)丙、丁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丙、丁在乙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戊享有对甲全部债权的追偿权;也可以向丙、丁主张一半债权的追偿权。
(6)可向甲、庚行使。
(1)在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时,二者之间的借款行为系违法的资金拆借行为,应为无效。依《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各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为无效,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的,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依《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八)项之规定,商业银行之间可从事同业拆借。故甲、乙同为商业银行时,二者之间的合同可视为同业拆借行为。
(3)本题所涉法条有二:
《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可知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可见抵押担保并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终止。
(4)《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
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可见,本案中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5)所涉法条如下:
《担保法》第46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57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 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 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本题中的抵押担保合同对抵押的范围未予约定,依第46条之规定,担保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和费用。抵押物拍卖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故乙可直接从戊处得到清偿。又依《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与保证共存时,双方可分别约定担保范围;如果未约定各自的担保范围,抵押权率先被执行的,抵押人可向债务人追偿是应有之义,关键在于其还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其追偿的范围应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此时应视为抵押担保责任与保证担保责任相互均等。具体到本题,抵押人戊的抵押责任为总债务的一半,丙、丁二人的保证责任为总债务的另一半。当然,这是以抵押物变现的价值高于总债务额的一半为前提的。如变现价值低于总债务额的一半,则余下部分全由保证人承担。《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 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 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6)应适用法条有三:
《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 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 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通意见》第3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丙、丁作为保证人与戊作为抵押人,彼此并未约定担保范围,在戊的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 后,丙、丁作为保证人依法应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而本题中丙、丁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担保法》第12条之规定,应为连带保证。作为连带保证人之一的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依《担保法》第12条及第31条规定应有权向甲及丙行使追偿权。所不同的是,向甲行使的是全部债权的追偿 权,向丙行使的是相应份额的追偿权。
由于丙已失踪,庚为其财产代管人,依《民通意见》第32条规定,丁可转而向庚行使追偿权。依《担保法》第58条之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故戊的抵押之债已经消灭,丁无权向戊行使追偿权。
2、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遭B公司拒绝。问:(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2)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 答:(1)B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据。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该笔贷款A公司以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因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3、某印染厂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该厂现有资金5万元,需要向他方借款。于是,1998年8月,印染厂以本厂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价款受偿。合同签订后,双
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由于进口设备尚需五万元,1998年10月,印染厂又向自己的关系户某机械厂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抵押的那辆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1998年11月,印染厂用来和抵押的那辆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1999年4月,机械厂要求印染厂归还8万元借款,否则将申请拍卖被抵押的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印染厂未经其同意,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权。而印染厂答复说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了抵押权。试分析:
(1)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1)印染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印染厂以价值20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10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8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印染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2)《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上述规定可知,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20万元应作为抵押财产由工商银行和机械厂先后受偿10万元、8万元。
4、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问:(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2)工商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
行使抵押权? 答:(1)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
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5)可以。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张某将房屋抵押之后方租给李某,因此抵押权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6)根据《担保法》第55条之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厨房系对主房屋设定抵押权后新建,故不属于抵押物,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拍卖,但对拍卖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价金。3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遂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手续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了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2)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应由谁享有?为什么? 答:(1)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王某和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房屋所有权应归李某。本案诉讼标的物系房屋,房屋是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时起转移,如果仅仅交付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不视为转移,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具有公示效力,可对抗第三人。本案中,丁某虽与王某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房款,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并未转归丁某,丁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关系。相反,李某与王某办理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归李某所有,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物权关系,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丁某不能主张李某与王某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丁某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丁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6、甲因经商向乙借款15万元,甲用自己使用了一年的富康轿车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天,甲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因车受 损,乙向甲提出了如下的请求:(1)甲提供新的担保物;(2)甲要将5万元提存;(3)请求甲提前还款。案件诉讼到法院,乙的哪些请求不能成立? 答:(1)乙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请求不能成立。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据此,乙的第一项请求不能成立。(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乙的第三项请求不能成立。
7、开元公司建设商住楼,建设中,因资金短缺,向银行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银行向开元公司贷款2000万元,开元公司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到期不还,该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开元公司又向大发公司借款500万元,开元公司以同一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减少税费,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开元公司再向中原公司借款300万元。到期后,开元公司未能偿还上述三笔款项,除在建工程外又无其他财产,中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元公司还款。银行和大发公司知道后,也起诉开元公司还款。银行认为,开元公司已约定,如不能偿还贷款,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现还贷期已到,开元公司无力偿还,该在建工程应归银行所有。大发公司认为,开元公司也以在建工程作抵押从大发公司借款,该抵押有效,大发公司应当优先于中原公司
受偿。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1)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在建工程可以设立抵押。(2)开元公司与银行的抵押进行了登记,故该抵押权有效成立,但由于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开元公司到期不还贷款,该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此为流质条款的约定,按照担保法,流质条款无效。银行因设定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直接将抵押物据为已有。(3)开元公司与大发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因未进行登记,抵押物又是不动产,故该抵押权不成立,大发公司应与中原公司同等受偿,不存在先后问题。
8、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某预付定金4干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蒋某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现已被蒋某留臵。现问:
(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4)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臵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答:(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担保法》第43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冯某与朱某之间质押关系有效。由于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由于冯某与朱某之间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该设备交与朱某占有,故质押关系有效。(3)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修理合同关系)和留臵权法律关系。(4)对该设备,应由蒋某优先行使其权利。因为留臵权是为了恢复标的物本身价值而发生的权利,在各担保权中应最优先。留臵权>抵押权>质押权。
9、甲为加入A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03年3月5日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业。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A合伙企业4万元,因此向A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A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A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
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3)A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而甲乙双方只约定了借款数额、期限和利率条款。
(2)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A合伙企业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乙只能向甲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合伙企业主张该项债权。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丙作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0、甲、乙两公司在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50万,由丙提供担保,债务已届清偿期未还,被提起诉讼,要求返还50万贷款和6万块钱的利息。该市中院判定丙也负连带赔偿责任,后执行庭,先后十八次对丙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共计76.7万元,其中包括一张5000元的收条(房地产评估的收条),此外,还将丙的14套房产查封了36个月,而并没有拍卖、变卖,致使丙因此损失了15万多,后丙向甲乙追偿,未果,在该中院起诉,判定甲乙赔偿丙76.7万元及利息。甲乙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可被追偿额不应以强制执行单据所显示数额,只能以农村信用社开局的贷款收回凭证所示数额为依据。该案件应该怎样处理,依据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丙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为76.7万元远远大于主债权56万元,因此,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保证人丙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甲、乙行使追偿权。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从执行中多获得的不当得利,丙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合理的执法行为,丙可以要求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相应的赔偿。甲乙并未从丙的超额清偿中获取不当利益,而且对于丙的执行损失,甲乙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论是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法理推导,都不能要求甲乙以强制执行单据所显示数额赔偿,只能要求甲乙根据贷款合同实际应承担的主债务和利息进行赔 偿。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