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监察法体制改革
监察法体制改革
监察法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监察法规定的谈话等12项调查手段将极大提升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和精准度,必将对意欲以权谋私者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强化不敢腐的高压,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制定监察法是对公权力监督方式的重大创新,有利于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解决了过去纪检和监察力量分散、监督覆盖面过窄的问题,有利于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高度一致以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正案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的权力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监察法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调查手段、监察程序等重要内容,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在我国反腐倡廉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成立监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创新之举,把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机制,有利于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监察法草案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创新和完善监察体系的改革部署,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监察法草案强化了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惩治腐败的决心,解决了长期以来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依法赋予监察机构职责和权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党的有机统一。监察法草案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和国家监察全覆盖的统一,整合了国家的反腐败力量,有利于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也是重要制度创新,这是坚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取得了压倒性优势并得到进一步巩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第二篇: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体制改革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试点省(市)探索实践,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全面准确把握党中央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行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1.草案明确由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进行领导。监察机关跟纪委一样是属于政治机关。
2、明确监察对象对从事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3.留置期限折抵刑期。4.明确有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措施、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权力。5.对被调查人出现特定情况,有量刑建议权。6.明确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7.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8.草案规定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要全程录音录像,但未规定将录像随案移送。只是规定留存备查。9.明确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202_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全过程测试留置流程,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均以留置取代“两规”,解决了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法治难题,提升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留置的条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留置在特定场所。另外,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检察院人员转隶到监察委,试点地区纪委、监委对转隶人员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补齐短板,有效提升履职能力。
第三篇:监察体制改革心得体会认识
监察体制改革心得体会认识
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
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
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第四篇: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情况的
调研报告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2_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_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以下简称《监察法》)。为深入了解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在我市的进展情况,收集《监察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人大与监察委的工作联系机制,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我市稳妥推进,6月 13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任主任一行6人,到市监察委员会调研我市监察体制改革情况及监察法执行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自202_年11月以来,按照省、襄阳市统一部署,我市监察体制改革在市委的领导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下,全力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情况。枣阳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后,市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市监察体制改革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了工作衔接、组织人事、后期保障等3个专项工作组。市委书记何飞同志担任市监察体制改革小组组长,全面履行改革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人大办、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行管局等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 协商解决问题,确保了办公办案场所、机构、编制、人员转隶、班子配备、资产划转等相关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一是在办公办案场所方面。办公场所在现有办公楼予以解决(除统战部在2楼办公外,市编办、市老干局按期进行了搬迁),共新增19间,基本够用,不超标。
二是在编制和人员转隶方面。经纪委、检察院充分沟通,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确定了市检察院转隶编制数为27个。经对拟转隶人员的档案进行专审并报襄阳市纪委审批后,实际转隶人数为26人。
三是在机关内设机构方面。根据省改革办的指导意见,市纪委监委内设机构初步设定 13个,即:办公室、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宣传部、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信息技术保障室和5个纪检监察室。由于“三定”方案仍未批复下发,为便于工作,各内设机构分别明确了一名负责人。
四是在领导班子配备方面。按照省改革办要求,领导班子成员现已全部配备到位。枣阳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选举了2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4名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二)监察体制改革工作运行情况。枣阳市监察委成立后,主要是抓好人员融合和工作磨合两项工作。一方面,强化政治建设,人员融合顺利推进。检察院转隶过来的26名同志到位后,市委召开了监察体制改革人员转隶大会,市纪 委先后开展了多轮谈心谈话活动。转隶干部表现出高度的政治自觉,积极融入监察委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聚焦主责主业,工作成效明显。监察委成立后,26名从检察院转隶过来的干部中,除6名同志在综合部门外,其余20名全部充实到办案一线,确保6个办案室都有转隶干部,每起案件都有转隶干部参与。在办案过程中,实行主协配合,交叉检查。在3月底《监察法》出台后,市监察委加大了审查调查力度,共立案141件,其中大要案件31件,党政处分130人,其中采取“留置”措施3人,向有关单位发放监察建议书5份。各纪检监察室在开展审查调查的同时,坚持把监督工作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监察委监督范围更广的优势,全面参与扶贫领域监督执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全市中心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追责问责138人,其中组织处理136人,党政纪处分2人,另2人正在立案调查,下发通报2期,向有关单位发送督办函47份。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开展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1至5月,共下发督查通报2期,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8起,党政纪处分12人。改革后的制度优势正逐步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监察法》在我市的宣传执行情况
《监察法》自202_年3月出台以来,距今不到三个月时间,目前在宣传上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开展专题宣讲活动。在新时代湖北讲习所枣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市委党校组织202_年第一期主体班领导干部班、行政执法干部培训班、共青团干部培训班上,宣讲《监察法》及监察体制改革情况,并开展知识测试。二是扎实开展党风廉 政建设“宣教月”活动。围绕监察体制改革和《宪法》《监察法》等内容,开展了党纪党规知识竞赛活动。5月底,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参加“湖北省纪委监委”APP宣教月网上知识测试。三是充分利用媒体开展宣传。今年以来,在“廉洁枣阳”微信公众号,发布监察体制改革等廉政时讯578条,点击量在10万次以上;在枣阳廉政网、枣阳电视台开辟专栏,适时发布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贯彻执行情况,扩大了人民群
三、目前我市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监察法》实施后,我市监察的对象由原来的202_人左右突破到现在的10000多人,对现有的监督力量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案多人少”的问题尤为凸显。
2、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目前虽然采取了一定的宣传手段,但是还是存在“形多实少”的现象,宣传效果不明显。
3、执法人员深度融合仍需加强。一是思想观念转变问题。部分转隶的检察员虽然积极对新工作环境适应,但还是从思想上倾向于继续从事案件审理等执法工作。二是强化学习,补齐短板问题。由于结构性调整,要求转隶人员要及时更新知识架构,学习执纪相关知识。原纪检工作人员要及时学习宪法、刑诉、监察等法律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4、相关法律衔接和工作衔接有待加强。一是纪法衔接问题。比如:监察委向市检察院移送案件的程序和相关文书格式标准问题。二是执纪执法部门衔接问题。《监察法》中 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和覆盖面。
的有关规定与以前颁布的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可能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现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中,其中加入了与《监察法》衔接的部分,也调整了检察院与监察委职务上的分配,二审修改稿中还是保留了检察院办理部分职务犯罪的权限。按照中央纪委、监察委发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要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那么在此规定执行以前的受处分公职人员是否适用新规未明确。这些都需要我市执纪执法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在执纪执法中尺度一致,协调一致。
四、意见建议
1、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继续保持良好的改革氛围,坚定改革的步伐。面对新矛盾新问题,要及时调整观念,充分适应改革“阵痛期”。积极探索完善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
2、进一步延伸宣传网络。一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充分认识到普法对于改革稳妥进行的基础性和重要性。通过普法,树立干部对《监察法》的敬畏之心,树立纪委、监察委的工作权威,把法律意识根植于干部心中,让干部筑牢主动抵制违纪违法的第一道思想防线。二要多维度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制度优势。把《监察法》纳入七五普法、纳入中心组学习。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利用微信、QQ平台,通过“以案释法”形式,方便干部学法用法,做到应普尽普,为下一步监察体制改革向乡镇和市直单位延伸做好准备。
3、进一步强化机关人员的深度融合。一是转变思想促 融合。转隶人员要克服以往专业化的工作模式,要自觉抵制“重执法轻执纪”的思想。充分认识到“纪在法前”的重要意义,靠执法惩治贪污腐败的极少数,靠执纪管住党员干部的大多数。主动将工作重心向执纪上转移。纪检干部要克服“重执纪畏执法”的思想,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案能力。二是精准配置促融合。要充分发挥人员结构优势,合理配置人员岗位。立足业务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把具有大要案指挥、公诉等工作经历的干部,对口配备到相应职能部门,力求人岗相适、人尽其用。坚持干部交叉配备,做到每个部门都有原纪委和检察院转隶的干部,进一步推动人员融合。三是精诚合作促融合。对纪委和转隶移交的案件和反映干部问题线索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促进机关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尽快熟悉同事、熟悉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则、熟悉纪检监察工作。四是分类培训促融合。对转隶的干部,重点围绕党章党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内容进行培训。对纪检干部重点围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尽快达到业务融合。
4、进一步探索改革工作新机制。一是要探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衔接机制。《监察法》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要与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贯通使用,实现“纪法”“法法”无缝衔接,真正取得“1+1>2”的效果,提升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综合效能。二是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充分运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问题线索移送以及案件查处等相关协作机制,实现“法法”协调衔接全线打通、顺畅高效。三是要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把“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运用到监察工作中,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有机融合,既严格执纪执法,又教育挽救干部,构筑良性循环的“政治生态圈”。
5、进一步加强人大与监察委的沟通联系。积极支持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市人大,寻求共同破解改革难题的新思路新方法。市人大法工委应充分运用人大立法调研平台,收集整理《监察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下一步《监察法》的修改完善做好准备。
第五篇:监察法多选
二、多选题
1.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A马克思列宁主义 B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D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各级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A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B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C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D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3.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的干涉。A行政机关 B企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个人
4.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A审判机关 B检察机关 C公安机关 D执法部门
5.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A监督 B执纪 C调查 D处置
6.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A依法履职 B秉公用权 C廉洁从政从业 D道德操守情况 7.监察委员会对涉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A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B玩忽职守、权力寻租 C利益输送、徇私舞弊 D浪费国家资财
8.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A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 B国家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 D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
9.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制度。A等级设置 B任免 C考评 D晋升
10.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A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B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D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11.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证据。
A查询 B收集 C调取 D备份
12.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査过程中知悉的()应当保密。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C个人隐私 D舆情信息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证据。A篡改 B伪造 C隐匿 D毁灭
14.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A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B可能逃跑、自杀的
C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D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15.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A汇款 B债券 C股票 D基金份额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下列属于监察机关搜查范围的是()。A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B可能隐藏被调查人的人 C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 D接触被调查人的调查人员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A委托 B指派 C聘请 D任命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议。
A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B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C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D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有以下()情节,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A主动交待有关问题,认罪态度良好的
B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C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 D全额退还涉案财物的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何种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物证、书证
B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C视听资料 D电子数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下列哪些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审计机关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的工作机制。
A相互融合 B相互监督 C相互协调 D相互制约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管理协调职能。A线索管理 B监督检查 C督促办理 D统计分析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
A汇总、通报 B清理、删除 C检查、抽查 D分析、研判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A侮辱 B打骂 C虐待 D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调查人员采取()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A讯问、询问 B留置、搜查 C调取、查封 D扣押、勘验检查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
A随意扩大调查范围 B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C交流调查进展情况 D留存相关证据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A毁灭证据 B伪造证据 C干扰证人作证 D串供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何种处置。
A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B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C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D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3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A没收 B追缴 C销毁 D责令退赔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A反腐败执法 B引渡
C司法协助 D被判刑人的移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涉案资产。
A扣押 B没收
C追缴 D返还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或者()。
A询问 B质询 C要求 D建议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
A网络监督 B民主监督 C社会监督 D舆论监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和()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A执纪监督 B执行职务 C遵守法律 D纪律审查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于监察人员()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A打听案情 B过问案件 C说情干预 D跑风漏气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A被调查人直系亲属 B被调查人 C涉案人员 D特定关系人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A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B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C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D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A开除 B挂职 C辞职 D退休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A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B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C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D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的责任。
A领导人员 B直接责任人员 C主要领导 D分管领导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A党委(党组)B主管部门 C上级机关 D纪委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A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B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C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D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对()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理。
A控告人 B检举人 C证人 D监察人员
4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A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B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C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D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