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各商业银行开发流动资金贷款简介
项目贷款
一、业务简述
项目贷款是指我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项目贷款期限灵活。我行项目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也有用于满足项目临时周转使用的的短期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组合多样。根据客户需求,可在项目贷款项下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办理国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
二、适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申办条件
申办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业务办理流程
(一)客户向我行提出书面的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我行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后,履行调查、评估、审查和审批程序。
(三)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搭桥贷款
搭桥贷款是指我行为满足借款人日常业务活动中阶段性的资金需求,以未来所获非经营性现金流……[详细]
营运资金贷款
营运资金贷款是我行为满足优质借款人日常经营中合理的资金连续使用需求,以其……[详细]
周转限额贷款 周转限额贷款是我行为满足借款人日常经营中确定用途项下的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详细]
临时贷款
临时贷款是我行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求,以对应的……[详细]
法人账户透支
公司客户法人账户透支是我行根据公司客户申请,核定其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详细]
备用贷款
备用贷款是指我行为满足借款人未来一定时期内或有融资需求,向其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详细]
招商银行
流动资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企业经营项目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资料;
在招行开立结算账户;
有到期还本付息的经济实力;
有合法财产抵质押或第三人保证;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具有有效《贷款证》;
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书面的贷款申请及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如需);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
企业财务报表;
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
有关担保和抵、质押物资料;
《贷款证》; 招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招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特点
币种多样,可申请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期限灵活,有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和一至三年期的中期贷款;
招行鼓励并优先办理以合法人民币、外币质押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向农业银行申请的用于解决因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或发放用于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的本外币贷款。按贷款的期限可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特点:
满足客户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不足的本外币融资需求。
如何办理:
1.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2)借款人、保证人近年来的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
(3)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4)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等与申请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密切相关的有效文件
(5)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6)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常见问题解答:
1.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分为哪几种?
答:按贷款的期限可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可分为6个月以内(含)和6个月至1年(含)两种期限。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需求。
2.流动资金贷款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要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还清;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经我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3.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可以展期?
答: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向经营行申请贷款展期,同时还须提供担保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定义
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无法由自有资金满足时,向我行申请的授信品种。币种、期限和利率
(1)流动资金贷款的币种包括人民币和美元、日元等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流动资金贷款分为短期和中期两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为1-3年。
(3)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根据贷款性质、币种、用途、方式、期限、风险等的不同来确定,其中外汇贷款利率分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
贷款种类(1)信用贷款
借款人不需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以其信誉向我行申请的贷款。(2)保证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3)抵押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4)质押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力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申办条件
(1)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贷款卡;(2)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3)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经营业绩良好,借款用途符合我国政策法规,能产生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本息;
(4)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保证企业;有属己及第三人财产或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符合我行信用贷款规定的借款人,经我行审批同意后可免除担保;
(5)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本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6)申请外汇贷款的企业还应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有关条件。
申办程序
企业初次向我行申请借款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借款申请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来源、担保方式等;
(3)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明和借款单位的贷款卡原件;
(4)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5)借款单位、担保单位上年末和近期的财务报表;(6)借款用途资料,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等;
(7)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在我行接受客户贷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并审批后,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担保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等合同文件。
第二篇: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业务说明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3年以内固定期限的本外币贷款。
按性质分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等;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及以下)及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按贷款担保条件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及质押贷款; 按灵活程度分为限额贷款及额度贷款。贷款对象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补充客户日常经营运作而产生的资金缺口,并不针对具体项目或工程。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流动资金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个阶段。按照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支用的原则,除特别规定可以不予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外,所有客户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均应先评级并报批授信额度。客户受理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
1.客户申请。贷款申请可以是客户主动到银行机构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银行机构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向银行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2.资格审查。信贷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银行机构内部的信贷政策,对客户的主体资格、贷款基本条件、贷款限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3.客户提交资料。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客户,信贷人员向客户发送《银行机构信贷业务申请书》和《银行机构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客户提供客户基本材料、信贷业务材料和担保材料。客户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是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近几年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情况、纳税证明、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贷款行认为其他必要的资料;二是申请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流贷应要求客户提交与该项目有关的资金来源、交易合同、协议等;同时要收集下列材料:固贷审批文件、项目开工报告、项目资金来源的书面证明或承诺、固贷资金到位的情况、拟够设备清单。
银行机构已经作过信用评级并在有效期内的客户以及与银行机构有过信贷往来的客户,如客户基本材料中的部分材料无变更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
4.初步审查。信贷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客户申请材料审核后,如不合格,信贷人员将申请材料退还客户,并作好解释工作;如合格,进入调查阶段。调查评价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218 ②调阅贷款减值损失资料;
③调阅不良流动资金贷款资料,与信贷管理人员谈话,了解其对风险的认识,现场检查实际风险及损失情况;
④调阅贷款总账、分户账、台账、贷款档案、会计报表。2.风险提示: ①未对不良贷款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损失进行预测;
②未对即将到期的,可能形成不良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预测;
③贷款减值损失计提不合规:贷款减值损失计算存在高估或低估现象; ④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分类或分类不准确、不合规: 一是未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至少包括机构、人员、政策和程序、以及支持系统); 二是未依据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核心定义,对贷款面临的风险进行恰当的分类; 三是擅自超越权限进行或调整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四是分类调整不及时,贷款风险出现变化时,信贷经营部门有意隐瞒贷款风险状况或因工作疏忽,未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五是人为调整分类结果,风险管理部门为达到上级行考核目标,人为调整贷款分类结果。合规性 借款人资格 1.检查方法
①获取流动资金贷款电子数据,运行非现场审计模型或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信贷管理档案,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和客户资质证明的相关材料。2.风险提示: ①向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净现金流量为负的客户发放贷款或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具备贷款条件。
②客户提供虚假或隐瞒实情的财务报表; ③客户已在同一辖区同级分支机构取得信用; ④客户用借贷行为牟取非法收入;
⑤客户违反规定将贷款从事股本性投资;
⑥客户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或有损于社会公德的产品或项目; ⑦客户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 ⑧客户在进行改制或改变经营方式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提供足额担保;
⑨客户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危害信贷资金安全行为; ⑩客户被列入黑名单。调查评价 1.检查方法
①获取流动资金贷款电子数据,运行非现场审计模型或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信贷管理档案,审查客户评价、业务评价、担保评价等相关材料。2.风险提示: ①项目评估报告未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贷款项目评估内容,涉及关联企业的调查,未作详细分析说明;
②未按银行客户信用评级流程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③存在为发放贷款人为提高信用评级现象。
④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有关规定;
表内授信 ── 企业贷款
219 ⑤项目评估未按照银行项目评估程序进行。审批环节 1.检查方法:
①获取流动资金贷款电子数据,运行非现场审计模型或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信贷管理档案,查看审批材料,与授权书、授信文件等资料对比。2.风险提示: ①贷款审批未按银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发放贷款; ②未按审贷分离原则进行贷款审批; ③越级审批和未经信贷调查审批贷款; ④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⑤使用额度的审批未按额度使用审批规定办理;
⑥非额度授信客户的贷款审批未在审批授权书确定的权限内审批; ⑦化整为零审批; ⑧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一般借款人; 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违反国家规定;贷款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级行规定,贷款用途不合法、合规;
⑩贷款审批时,对信贷资料的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未进行严格审查,违反国家及银行法规及制度规定。发放环节
1.检查方法:
①获取流动资金贷款电子数据,运行非现场审计模型或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业务档案,审查相关系统。2.风险提示:
①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前未落实贷款条件,合同签订后未落实用款条件; ②签订借款合同未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合同填写不规范,要素不齐全,“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未表述准确、明晰;
③贷款在办理提贷、转贷时手续不全;
④贷款证、信贷台帐、信贷信息管理系统的登录不及时、不准确。贷后管理
1.检查方法:
①获取流动资金贷款电子数据,运行非现场审计模型或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流动资金贷款档案,查看贷后检查材料。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和执行贷后跟踪检查制度,或未按银行规定时间进行贷后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不符合监管部门和该行内部规定; ②贷款期间,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行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拒绝接受贷后检查;提供虚假或隐瞒实情的财务资料,拒不改正情节严重;不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和担保情况;挤占挪用贷款拒不改正的;用贷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股机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用贷款经营房地产;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合同约定提前还贷的情况;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③贷款到期时,未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单或催收通知单
④贷款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由于国家政策影响,使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期还贷;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无法按期还贷;受国家及银行信贷政策影响,未按期放贷,到期不能按期还贷;贷款原定期限过短,不适应借款人正常生产周期需要;贷款展期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未依照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进行;贷款展期应填定《贷款展期评价报告》,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 ⑤未对贷款逾期、挤占挪用贷款的企业进行加罚息处理,逾期贷款不及时转入逾期账户管理或人为故意漏收、不加罚息;未建立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对不良贷款未及时采取债务重组、补办抵押、依法催收等资产保全措施,化解贷款风险;对经各种措施催收确属无法收回的贷款,未及时申报呆账核销,核销材料,未严格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并保留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权;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⑥未按规定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免息或越权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免息。⑦“借新还旧”的应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会计核算情况 1.检查方法: ①查阅与流动资金贷款相关的会计报表总账、分户账、台账;
②查阅相关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领用登记薄,查实库存。2.风险提示:
①未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全行统一会计核算,存在账外放款、账外经营情况; ②总账、分户账、台账与库存没有定期核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③未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方法,正确计算利息收入;对贷款的利息收入入账不及时、不足额,核算不准确,存在多计或少计问题;
④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的核算和记账方法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相符,对应列入表外核算的利息未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⑤贷款收回不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调阅内审及业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整改报告。2.风险提示: ①业务管理部门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②业务管理部门检查频率、范围、深度不够充分; ③业务管理部门对查出问题没有适当处理;
④业务部门对稽核提出的问题、建议没有积极整改。
第三篇: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_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_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销售收入×(1-上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第四篇: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简史
⒈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的主要内容。
从1983年开始,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以后,对流动资金的管理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主要有:
⑴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由银行进行管理。在企业之间对国拨流动
流动资金贷款分析表
资金进行适当调剂,对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⑵改进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或计划的核定办法。改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核定,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一次。商业企业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额,银行实行“存贷分户”管理。⑶考核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对定额(或计划)以内的贷款,实行统一利率,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 对超定额(或超计划)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
⑷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⑸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
一是新建、扩建企业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安排基建投资的,由哪一级负责解决。国家预算内新建扩建的企业,正式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可暂由银行贷款解决。地方、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建设的企业,必须自筹30 %的自有流动资金,银行才给予贷款。合资联营企业,由合资联营各方按合资比例筹集和补充铺底的流动资金。
二是小型企业和供销饮食服务企业,按照集体企业的办法,自己补充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是实行利润包干和承包的企业,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10-3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四是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在留给企业支配的利润中,规定一定比例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⑹对于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前企业的资金损失,进行统一处理。⒉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
根据需要,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阶段,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⑴1983年-1986年,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基本是沿袭过去定额和超定额管理方式,实行按审定的年(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或商品周转库存限额掌握发放的原则,将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定额贷款和超定额贷款,流动资金定额按销售资金率核定,对超定额贷款实行浮动利率或加息。
⑵1986年-1990年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改为按资金用途划分,分为流动基金贷款,工业周转贷款,临时和结算贷款。
适用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
流动资金贷款
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利率等决定。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客户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级限制。编辑本段申办条件 申办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⒈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⒉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 ⒊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⒋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⒌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⒍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⒈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⒉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⒊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⒋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⒌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⒍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⒎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申请所需材料
书面的贷款申请及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如需);《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企业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有关担保和抵质押物资料;《贷款证》;以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贷款种类 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临时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等。⑴临时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
流动资金贷款
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 ⑵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⑶中期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担保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
主要品种
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⒉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
客户可一次提款,分期偿还的流动资金贷款。⒊法人账户透支:
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⒋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
币种期限 币种和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人民币和外币两种。其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实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利息计算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价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流动资金贷款有两种利率可供选择:一种是固定年利率,逢利率调整不予变动;二是浮动利率(可以按1个月、3个月、6个月或9个月浮动)。
业务流程
1、提出借款申请。企业向银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提供企业和
办理流程
担保主体(若有必要)的相关材料。
2、签署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企业的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与企业需要签订所有相关法律性文件
3、按照约定条件落实担保、完善担保手续。根据银行的审批条件和签署的担保合同,如果需要企业提供担保的,则需进一步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的担保措施,并办妥抵押登记、质押交付(或登记)等有关担保手续,若需办理公证的还需履行公证手续等。
4、发放贷款。在全部手续办妥后,银行将及时向企业办理贷款发放,企业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贷款用途合理支配贷款资金。
考虑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1]
第五篇: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说明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产品特点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属于授信额度内最普遍的产品之一,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
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利率
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银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受借款人资信、借款金额、期限、担保形式等因素影响,利率水平可以调整。
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相关费用
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
适用客户
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2.借款人须经我行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我行会根据评审的需要不定期调整确定准入级别,该级别应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4.借款人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银行认可的担保单位提供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7.符合银行其他有关贷款政策要求。
提交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5.贷款卡;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办理程序
1.申请人与银行公司业务部门联系,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
2.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双方签署《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文本(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质押合同等);
4.借款人在银行开立贷款账户,提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