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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次辽宁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精选)

新中国第一次辽宁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精选)



第一篇:新中国第一次辽宁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精选)

新中国第一次!辽宁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

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

13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以下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

于洪、王文良、王占柱、王守彬、王宝军、王春成、方威、包紫臣、曲宝学、朱景利、刘云文、刘芝旭、刘清莲(女)、刘福祥、齐牧、孙寿宽、李玉环(女)、李东齐、李海阳、杨敏(女)、何著胜、冷胜军、宋树新、张文成、张玉坤(女)、张占宇、张国军、张素荣(女)、张振勇、张晓芳(女)、张铁汉、金占忠、柳长庆、姜秀云(女)、姚庭财、耿洪臣、高宝玉、郭光华、常薇(女)、韩有波、惠凯、谢文彦、谭文华、燕福龙、魏立东。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的,其当选无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这45名全国人大代表违反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以违法行为当选,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其当选无效。截至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2894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张德江委员长主持。

13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202_年1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目前,涉案的省人大代表已由原选举单位接受其辞职或者被罢免终止了代表资格。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62名,其中有38名因代表资格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这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常委会作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说:“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需要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负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对于正常换届,宪法法律规定了相关制度,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连续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李建国说,对于特殊情况,实践中则采取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筹备性机构,代行法定机关职权的做法。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后,同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重庆市一届人大筹备组的决定。202_年,上海市撤销南汇区将其并入浦东新区,采取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筹备组的做法。

202_年处理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时,经反复研究并报党中央同意,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成立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规定筹备组负责筹备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有关事宜。

李建国说,基于以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党中央同意,经委员长会议讨论,一致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是必要的,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精神,符合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筹备组主要有以下四项职责:一是对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予以备案、公告;二是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三是召集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四是需要由筹备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另外,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向筹备组报告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补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筹备组报告。

筹备组作为代行常委会部分职权的机构,其行使职权至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完成相关选举等事项为止。人民日报:对拉票贿选坚持“零容忍”

为期一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依法确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严肃依纪依法查处拉票贿选案,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严肃党纪国法,坚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触目惊心。目前,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已被确定当选无效。

选举法明确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决定成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筹备组,于法有据,程序严密。

对拉票贿选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拉票贿选“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涉及什么人,不论涉及多少人,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一直非常坚决,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总书记多次强调,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只有彻底查清选举领域的违法腐败行为,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才能赢得民心,才能维护我们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威信。对拉票贿选案的处理,有力维护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搞拉票贿选,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然挑战。选举制度作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制度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否得到实现,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代表能否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党中央多次强调,严肃选举纪律,严禁权钱交易,确保选举风清气正。辽宁拉票贿选案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当前正值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种光荣的使命,绝不能用金钱来换取。绝不允许金钱渗透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绝不允许通过任何手段干扰破坏人大代表的选举。

反思拉票贿选案,我们得出深刻的警示:党纪国法是高压线、警戒线,任何人都不得触犯。每一个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我们应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汲取拉票贿选案的教训。全党同志和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篇:吸取辽宁拉票贿选发言材料

吸取辽宁拉票贿选案,严肃换届纪律发言提纲

我校党支部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了换届纪律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剖析了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我很受启发,下面谈谈我的谈几点认识,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1、深刻认识拉票贿选的严重危害

辽宁拉票贿选案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令人震惊。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如果任由此风蔓延,必然败坏党风政风,失去人民群众信任,妨害党的执政纲领的实施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彻查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担当和坚定决心,彰显了我们党对腐败现象和不良风气“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和坚强意志,维护了人大制度和党纪国法的权威与尊严。

二、剖析换届贿选的原因,认真反思

通过学习,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是部分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以及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崩塌、党性原则丧失、无视党纪国法等原因。党纪国法是高压线、警戒线,任何人都不得触犯。每一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我们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换届选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始终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文秘家园论坛群群友分享,进一步严密防范措施,严肃换届纪律,严格党内生活,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自省自纠,明确努力方向

针对辽宁拉票贿选案反映的问题和原因教训,联系自身实际,今后我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整改落实:

一是认真吸取辽宁拉票贿选案教训,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反复学习,把握关键要求,领会精神实质。

二是严格遵守换届工作纪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三是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职尽责,始终做到思想不乱、精神不散。围绕中心工作,立足本职岗位,踏踏实实工作,取得实绩。

第三篇:贿选代表当选无效后续如何

贿选代表当选无效后续如何

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依法确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同时作出了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在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目前,涉案的省人大代表已由原选举单位接受其辞职或被罢免终止了代表资格。

全国人大代表的重要地位不容置疑,如此恶劣的手段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此之多的代表资格被终止,会不会影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转?如此当选又被终止资格的代表,他们任职期间的行为是否有效?这些问题涉及诸多法律知识点,有必要进行一番梳理。

选民受贿和人大代表贿选都是犯罪吗

对45名贿选代表的资格终止,并不是对该45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因为他们的贿选行为不仅违反宪法和选举法,还可能涉嫌犯罪。在说明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介绍一下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据此,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一级人大在该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即全国人大代表必然是省级人大代表。

因此,如果是通过贿选的方式担任最低一层人大代表的情况,由于贿选对象是普通选民,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选举行为也不是公务,故而接受贿选的选民不构成受贿罪。实施贿选行为的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应当以破坏选举罪定罪论处。然而,如果通过贿选方式当选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由于此时参加选举的主体均为人大代表,故而贿选以及接受贿选的行为就有可能符合行受贿犯罪的特征。以贿选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为例,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均是国家工作人员,其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承诺或实际在选举过程中为对方投票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次,给予省级人大代表财物,并请托对方给自己投票的行为,属于为了谋取竞争中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至于这种贿选行为如何评价,在实践中有四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贿选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贿选行为虽然属于破坏选举行为,但却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经不能被破坏选举罪所评价,应当以行贿罪定罪论处;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贿选行为既符合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又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而成立想象竞合,应当以处罚更重的行贿罪对其定罪论处;第四种观点认为,这种贿选行为不同于典型意义的行贿行为,也不能被破坏选举罪评价,立法应当增加贿选罪。我个人倾向第三种观点,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当以行贿罪对贿选人定罪处罚。

补选代表怎么补

45名全国人大代表被终止代表资格,当然要进行补选,否则将会影响全国人大的职权行使,这是不言自明的。问题在于,这45名代表从哪里补选?通过何种方式补选?

首先,45名缺位的代表还要从辽宁省人大代表中补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多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所以,辽宁省的全国人大代表被终止资格,也只能从辽宁省人大代表中补选。

但是本案有个特殊的问题:如前所述,实施贿选行为以及接受贿选的代表,都不仅违反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涉及贿选案件的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均已由原选举单位接受其辞职或被罢免而终止了代表资格。但这一情况直接导致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超过半数的组成人员缺位,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这在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作出了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有该筹备组代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作为一种创设性安排,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我国宪法、选举法及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精神实质。在我国历史上,曾有3次成立这种筹备组的历史。分别是: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设立重庆直辖市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成立重庆市一届人大筹备组;202_年,上海市撤销南汇区将其并入浦东新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筹备组;202_年,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筹备组主要有以下四项职责:一是对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予以备案、公告;二是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三是召集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四是需要由筹备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贿选上任的代表之前的履职行为还有效吗

45名贿选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辽宁省人大代表,已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终止代表资格的原因是当选无效,那么,他们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期间所行使的职权,如相应的表决权、提案权等,是否也属于无效的行为呢?

这一问题在选举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保障国家权力机关既定行为的稳定性角度出发,当选无效的代表在履职期间的职务行为应当是有效的。对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选罢法”的相关规定,即“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之判决,不影响原当选人就职后职务上之行为”。

贿选是极其恶劣的行为,不仅破坏民主,而且破坏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试想,通过贿选方式担任人大代表的人以及接受贿选进而为他人投票的人,怎么可能公正地行使好自己的代表职权?所以,终止这些代表的资格,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人民的要求。希望这一事件能够为那些觊觎权力的人敲响警钟,也希望其他人大代表能够引以为戒,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文/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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