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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借阅范围及期限的规定(范文模版)

病历借阅范围及期限的规定(范文模版)



第一篇:病历借阅范围及期限的规定(范文模版)

病案借阅使用范围及期限的规定

一、使用范围

1、科研、教学使用

2、医疗纠纷使用

3、职称晋升使用

二、使用期限

1、科研、教学使用的应在本次科研、教学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归还病历。

2、医疗纠纷使用的应在本次纠纷解决完毕后归还病历。

3、职称晋升使用的在本次职称晋升完毕后归还病历,最长不超过4个月。

正宁县人民医院 病案室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一、当患者要求封存病历时,写出书面材料交医务科,由主管医师报科室主任、医务处(科)、和病案科,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原件,同患者或近亲属一起到病案科,在医患双方共

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

二、封存时院方先复印一份病历,患方需要时按病案复印制度执行。

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病案科工作人员在封存件正面写清病历号、患者姓名、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主管医师在封存件上签字认可封存内容。患者或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做标记。

四、封存的病历由病案科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五、非正常工作时间封存病历时,需行政值班人员在场并签字,封存的病历由行政值班人员暂时保管,上班时间交病案科保管。

六、当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例时,先到医务处(科)提交书面申请(须有申请人签字或手印),医务处(科)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携申请与临床主管医师一起到病案科启封病案(病历)。病案科保留书面申请书。

病案科病案归档制度

病历是有关患者健康状况的文件资料,出院病历应集中在病案科保管。为了规范出院病历的管理,我院制定出出院病历归档工作实施方案:

一、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做到科学管理。

二、病案首页及附页的内容填写及时、准确、完整,体现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三、病案首页上的主要诊断顺序应按照主要疾病诊断选择原则进行。

四、凡出院病历应于病人出院24小时内全部回收到病案科,归档前的病历所在科室要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顺序排列

五、回收病历时,病案科工作人员和病房护士签字备查,如有拖欠者每份扣责任人50元,凡在病房丢失病历者,每份扣责任人 1000元,丢失重要病案者同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六、每月在院网上或质控简报上通报各科病历归档情况。

第二篇:病历借阅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

(1)病历属于医院的特殊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

(2)患者无权借阅及携带本人病历。

(3)其他医疗机构无权借阅医院病历。

(4)所有借出病历1周内必须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其中医务科、医保办等处调阅的病历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归还。

(5)借阅病历时需填写《住院病案借出登记表》,所有表格内容及空项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

(6)病历封闭式管理中根据特殊要求保留以下3个出口,原则为只能借阅归档后的病历,对于未归档的病历一律不得出借。

①医院经治医师调阅再次入院患者病历时,借阅者必须为经治医师,如为非经治医师或实习(进修)医师,则须持有经治医师签字的借条,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

②进行临床教学或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时,借阅者必须为死亡(危重、疑难)患者所在科室医师,如为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则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③特殊情况需借阅病历的,需持有医务科盖章的借阅申请方可借阅。

(7)除第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外所有病历不得流出病案室,包括以下情况。

①病历的返回完善。

②护理部及各病区护士(长)对护理记录进行质控检查。

③药学部查阅相关资料。

④医保办质控检查。

⑤所有病历复印工作。

⑥本院医师从事科研课题研究需查阅病历时,仅允许在病案室内进行,且只能查阅本人经治患者的病历。⑦除此以外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8)对借阅的病历应妥善保管,严令禁止涂改、拆散、丢失、转借他人、带离院外、复印或者复制,如出现此类情况,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篇:病历借阅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

1、存档病历限于本院在职有关医务人员借阅,并需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2、律师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所要复印病历患

者本人的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后方能借阅和按规定复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写申请,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复印或借阅。

4、病历借阅者对所借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管护,不得转借、涂改、拆散、缺页和丢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外传。

5、病历借阅者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病历之内容随意外泄。

6、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的单份病历可随时借阅。因科研、教学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历时,应经医务科同意,与病案室联系后,病案室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

7、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

8、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要求及借口,病案管理人员可给予拒绝。

病历复印制度

一、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人员及机构: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复制:(必须在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5、患者死亡的;

6、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核。

六、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特殊情况外,由家属、医护人员共同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方支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完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方可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七、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申请人充分查对病历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必须签字留档。

八、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封存死亡病历讨

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病历由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九、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卫生部规定或当地查阅档案规定收取工本费。

十、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不予重复复印或复制。

抢救工作制度

一、目的:及时、迅速、有效抢救病人的生命,提高抢救成功率。

二、适用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三、要求

1、抢救工作在科主任、护士长领导下进行。护士长负责组织和指挥护理人员对重危病人进行抢救护理。参加人员必须全力以赴,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

2、如遇重大抢救,护士长应及时向护理部汇报,并接受护理部的组织、调配和指导。

3、当抢救病人时医生尚未到达,护理人员应立即监测生命体征,严密观察病情,积极抢救。根据病情及时给氧、吸痰、建立静脉通道,必要时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止血等,并为进一步抢救作准备。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抢救用药等要详细及时记录和交班。口头医嘱在执行时应加以复述,抢救后请医师及时补开医嘱。

5、护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器械、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

6、各护理单元应备有抢救车,抢救车内抢救物品、器械、药品应按医院统一规定放置,标记清楚。定位、定量放置,定人保管,每班清点并签名,启用后必须及时补充、清点、检查。每月至少清查1-2次。

7、做好抢救登记及抢救后的处置工作。

交接班制度

一、目的:保证临床医疗护理工作的连续性,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交接班要求

1、交班者在交班前完成本班的各项工作,按护理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做好护理记录。

2、交班者整理及补充常规需用的物品,为下一班做好必须用品的准备。

3、交接班必须按时。接班者提前到科室,完成各种物品清点交接并签名,阅读重点病人(如危重、手术、新病人等)的病情记录。

4、交接班必须做到书面写清、口头讲清、床前交清。接班者如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待不清,应立即询问。接班时如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发生问题应由接班者负责。

5、接班交班者双方共同巡视病房,注意查看病人的病情是否与交班相符,重病人的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是否符合要求以及病室是否达到管理要求等。

6、特殊情况者,如情绪、行为异常和未请假外出的病人,及时与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联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向院部汇报。除向接班护士口头交班外,还应做好记录。

三、交班方式:

1、书面交班

2、口头交班

3、床边交班。

四、交班内容:

病人动态,包括病人总人数,出入院、转科、转院、分娩、手术等人数,重危病人、抢救病人、一级护理病人、大手术前后或者有特殊变化的病人及死亡等情况。

病人病情,包括病人的意识、生命体征、症状和体征、与疾病密切相关的检查结果,治疗、护理措施及效果(如各种引流管是否通畅,引流液的色、性状、量;输液余量内容及滴速;注射部位有无红肿、渗漏);病人的心理变化,病人对疾病的态度,家庭、单位的态度和支持情况等。

物品,包括常备毒、麻药品、抢救物品、器械、仪器等数量及完好状态。

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1.各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

2.发生差错、事故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当事人按规定时间向护士长、科护上长及护理部上报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并登记。

4.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以备鉴定。

5.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本病室、本科护理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6.发生差错、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7.护理部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四篇: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因病案不仅是医教科研的宝贵资料,又是医疗纠纷、伤残理赔、保险、复诊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益,所以病案借阅是病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须高度重视。为保障病案及时、完整、高质量地提供给每一位所需人员,为此现将合理的病案借阅制度总结体会如下: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病案借阅实行登记本及机化管理制度,院内人员借阅病案需把患者姓名、病案号、借阅人科室、借阅人姓名及日期、借阅份数、用途、归还人姓名及日期填写在登记本上,最后管理人员输入微机,进行双重管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签字同意或委托书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要严格保存,病案中的一切资料严禁涂改、损坏、拆散、丢失、带离院外、复制或复印,要确保病案完好无损的归还病案室。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五篇:病历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1.病案库应清洁卫生,严禁烟火,严禁喧哗,保持安静,为借阅者提供舒适的查询、借阅环境。

2.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借阅,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由医务主管部门批准,病案室备案方可带出病案室。

3.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4.为了保证病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5.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6.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7.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8.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9.病案库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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