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研发费用核算
可以申报高新的企业研发费用应达到什么标准? 172号文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对于该项内容的理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销售收入的界定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销售收入包括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不难看出,销售收入不含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而企业经过审计过的利润表中却又无法找到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对于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很可能把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均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说,对于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该按下面的公式进行核算: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如果企业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这样测算,确定企业过去三年的研发费用比例及额度,则很有可能与专家最终评定的结果出现天壤之别。
如某企业提供的上一年度经审计过的利润表显示,主营业务收入5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0,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又包含了接受委托科研收入202_万元。按照文件要求,企业的销售收入应按3100万元确认,由此推断过去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应占过去三年销售收入比例为6%。如果仅仅考察过去一年的研发费用,应该不低于186万元(3100×6%)。但是这些材料上报后,因为审计过的财务报表无法体现上述202_万元是受托科研收入,专家则很有可能根据5100万元的主营收入就直接判断企业过去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应占过去三年销售收入比例为过去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应占过去三年销售收入比例为4%,如果仅仅考察过去一年的研发费用,应该不低于204万元(5100×4%)。假如企业经过专项审计后的研发费用是190万元,对于企业自测而言是符合了要求,但专家却很可能认为研发费用不达标而把企业予以否决。那企业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呢?只有人为扩大销售收入数额,并以此为基础测算研发费用。也就是说,不管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一律按销售收入计算,以此来计算企业过去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基本就可以确保万无一失。
二、费用比例的界定
研发费用比例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这里面指的是总额的概念,也就是只要企业过去三年的总数相比达到上述要求的比例即可,并不要求企业在过去的三年中,每年的比例到要达到上述比例的要求。
三、研发费用的范围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在文件中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可以将下列费用作为人员人工进行列支: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专业培训、公司按研发人员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经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另外,对于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年度总额比较容易确定。但对于每个项目应负担的人工成本应如何确定?是简单平均还是加权平均?从合理角度讲,简单平均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在一个年度内,企业可能会从事多个研发项目,而每个研发项目的参与人员在每月甚至在每天的数量都会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同样一个人在同一月甚至同一天就可能会从事不同的项目研发。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仅仅利用简单平均的方法显然不太合理。而加权平均又该如何计算?如果落实到每个项目每天参与的数量,工作量太大,而且也无法操作。比较合理的方式是计算出每个研发项目在每年持续的期间(月数),平均参与的人数,计算出当年的总人月数。然后用人工总成本除以总人月数,计算出平均人月人工成本。根据平均人月人工成本与每个项目在当年的人月数,即可计算出每个项目在当年应负担的人工成本。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臵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对于上述直接投入的内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批量购入的材料同时用于多个项目或同时用于生产,费用如何分摊?如果同时应用于不同的项目,分摊方法可以参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式执行。如果既用于研发同时又用于生产,则首先应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分出,分出来研发部分应负担的费用再按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式执行。
问题是如何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分出?简单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领料单进行测算,如果企业在领料的同时已经注明是用于研发或用于生产,则只需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加总即可。如果领料单上没有标明是否用于研发或生产,则根据研发和生产当月耗用该材料的工时进行计算。
第二,模具、样品、样机是否要计入固定资产?并非所有的模具、样品、样机都要计入固定资产,也并非所有的模具、样品、样机都能计入研发费用。只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并且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才可以作为直接投入。
第三,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问题。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入用的研发设备,发生的租赁费计入直接投入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经营租入办公用房所发生的租赁费应如何归类?这是大多数企业比较模糊的地方。按照文件的规定,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并没有专指租入研发设备或仪器。因此,对于经营租入办公用房所发生的租赁费,凡是用于研究开发的部分,就可作为直接投入进行核算。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臵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包括为执行研发活动所购臵的仪器和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和改建、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还包括企业自有的在用建筑物所发生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在归类该科目时,一定不要把建筑物的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给忽略。
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属于研发和生产或办公共用,应如何将研发活动分摊的费用区分出来。相对比较合理的方法是,按照研发人员占全体职工总数的比例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将折旧或长期待摊费用乘以研发人员占全体职工总数的比例即可得出研发活动应分摊的费用。再具体到每个项目应分摊的费用,可以参照人工成本分摊的方法执行。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对于设计费的问题,到底应该把哪些费用归入设计费,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文件依据。从实务角度看,操作起来的确存在一定难度。
第一,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工成本属于设计费吗?设计活动必然需要人员的参与,人工成本当然可以算设计费。但设计活动又属于研发活动的一部分,人工费用已经在人工成本中进行归集,当然也就无法在设计费中归集。除非是一些不符合研发人员定义的员工参与了设计活动,该类人员发生的人工成本归入设计费。理论上当然存在这种可能,但这种情况在企业的实际情况中确实比较少见。
第二,设计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属于设计费吗?有些设计活动需要适当的材料投入,该材料费当然应归入设计费。但对于材料的投入,在前面已经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如果再计入设计费,必然会重复计算。因此还是归入直接投入比较合适。
第三,设计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或建筑物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属于设计费吗?对于该部分费用的道理同上,放在设计费中是可以的,但也不太合适。毕竟有专门的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归集。第四,部分或全部设计工作交他人完成,并签订《设计合同》,支付的费用属于设计费吗?从表面上看,该部分费用归入设计费好像是天经地义的。因为有专门的《设计合同》,而且对方出具的发票写得也很清楚,就是设计费。但从实质效果看,这样的合同其实更应该称之为委托外部研发。毕竟,从形式到内容到结果,设计合同与委托外部研发的性质都是一致的。如果是这样,该类费用归入设计费也不合适。如此看来,凡是可以归入设计费的内容其实都有对应的其他科目可以进行专门归集,单独一个设计费用的科目设臵显得有些多余。那么,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该科目的设臵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呢?不得而知。
那么,企业应该怎么操作呢?一般情况下,该科目下直接按0计算即可。除非有极端特殊的情况确实需要归集的,也应该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对于该条内容,重点是区分两项内容:即凡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调试费不能计入;凡是研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就可以直接归入。
其实,对于这个科目,与前面所讲的设计费比较雷同。即使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调试费,也很难在本科目下进行归集。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对于该条内容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因研发活动购入的专有技术。如果企业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生产新产品,或者购买之后就束之高阁,发生的摊销费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只有购买的专有技术用于研发活动,在研发活动期间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才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如果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某一个特定项目购入,则摊销费直接计入该项目的研发费,不再与其他研发项目进行分摊。如果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多个研发项目购入,则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应在不同项目下进行分摊。分摊的原则可参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法执行。
2、专有技术以无形资产入账。专有技术购入后,在会计科目上必须以无形资产入账。如果企业作为费用一次列支,则该费用不能在任何项目中进行分摊。
3、常规办公软件不能计入。对于企业为了确保正常的办公秩序而购买的常规办公软件,其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因为该软件不是为了研发活动而购入。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国科发火202_ 362号文)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对于该条内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委托外部研发包括委托境内机构研发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简单理解就是凡是委托本企业之外的他人进行的研发活动,都可以称为委托外部研发,但委托个人进行研发的不能归入此类。
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委托个人进行研发的项目并且签订了委托研发的协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应该计入什么科目?从文件的整体框架和内容看,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该类费用,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委托开发的期限超过183天,并且企业在支付款项的同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该项支出实际上具有了人工成本的性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笔费用应计入人工成本。
如果委托开发的期限未超过183天,并且企业在支付款项的同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该项支出实际上具有了设计费的性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笔费用应计入设计费。
如果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没有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上述款项支出不能作为研发费用进行确认。
第二,委托协议中必须明确项目成果为委托方所有。如果委托协议中规定项目成果归受托方所有,则对于委托方而言,其发生的委托外部研发费从实质上讲,相当于从受托方购买专有技术,费用支出按照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不能作为委托外部研发处理。
如果委托协议中规定项目成果归双方共同拥有,则属于合作研发的性质,那么各方应根据自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数额进行归集,不需要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确认。但实际情况可能是,委托协议中确实规定项目成果归双方共同拥有,委托方还是支付受托方费用,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材料、设备等。对于委托方而言,实际上没有发生与研究开发相关的任何支出,如果严格按照各自负担的费用计算显然无法归集。因此,类似的情况还是应按照委托外部研发处理比较合适。
第三,委托研发费用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如果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研发费用额是100万元,而企业却支付了120万元,并且没有任何补充协议进行说明,则很难判定该交易是独立、公允的。
第四,委托研发费用按发生额的80%确认。首先,对于企业每年应确认的委托外部研发费用要以当年的发生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合同额为基础。其次,并非当年发生的全部委托研发费用都要计入,而是要按照发生额的80%确认。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企业需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他费用中,如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均可列入;二是该项费用总额不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这里的研发总费用应按照单个项目的研发总费用核算。也就是对于每个研发项目而言,发生的其他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10%。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目的研发总费用是否应包含其他费用?对于这个问题,文件没有规定。从相对比较保险的角度考虑,企业可以按照在不含其他费用的前提下计算出该项目的研发总费用,然后再按不超过10%的标准确定其他研发费用数额。
四、境内研发费用的核算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对上述内容及研发费用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简单用公式概况如下:
企业内部研发费用=人工成本+直接投入+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装备调试费+其他费用
境内研发费用=企业内部研发费用+委托境内机构研发所支出的费用
全部研发费用=境内研发费用+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篇: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报告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8、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适用于202_及以后汇算清缴。以前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1是非居民企业。2是核定征收企业。3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9、管理要求
1.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
2.明确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申报及备案管理 3.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
202_年发布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97号公告》中所提到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填写
明确“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填报 校验规则
1.“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
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2.“明细表”的 “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3.“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具体对应指标如下图所示: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第三篇:研发费用财务核算及应注意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财务核算
及应注意的问题
目录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财务核算的总体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立项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具体核算内容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其他相关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2、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核算的票据管理
3、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4、两个重要的概念问题(销售收入、总收入)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财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企业的研发费用必须在企业账内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允许企业账内不进行核算,而仅在账外设立费用台账。(自202_年始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必须披露企业的研发费用核算的科目设置情况)。
(二)企业的研发活动所涉及的人、财、物必须独立,且能明显的识别;研发费用的发生应遵循真实、合理、合法的原则。
(三)研发费用核算比例必须达到规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国科发火〔202_〕172号)规定申报高新技术的企业必须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研发费用核算的科目设置:研发费用必须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分四级明细进核算。
具体科目设置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下按立项的项目设立“××项目(RD项目)”三级明细分类帐,在“××项目(RD项目)”下设置“人员人工”等四级科目。
即: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项目----人员人工
----直接投入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设计费用
„„其它费用
(五)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的会计报表必须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必须披露研发费用的发生额。
企业年报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高新申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科技统计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尽可能相符或接近,严重不符的应有正当理由,企业应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
存在的问题:
1、研发费用核算有形式无实质:有的公司研发费用核算有形式无实质:研发费用由财务人员“做”、“编”出来的;做账依据不充分;费用结构比例不合理;研发项目与企业真实情况不符。
2、研发费用未在账内核算,而在账外设立台账: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已进行了多年,还存在企业的研发费用不在账内单独核算,而是在账外另设台账的情况,甚至有些已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仍存在这种情况。有的企业的“研发费用”金额大于“管理费用”发生额。
案例:某公司申报202_—202_年研发费用1673.46万元,销售收入47451万元。经实地检查,该公司“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合计337.60万元,占销售收入的0.71%。
3、研发费用核算中,包装、作假的痕迹太明显:许多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整数比,如:6%、4%、3%。有的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各RD项目发生金额非常平均、接近,人为的痕迹太明显。
4、企业相关报表数字前后不一致:
案例:某公司202_年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年初数为13412万元,与202_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年末数14876万元不一致;202_年利润表中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6921万元,与202_年利润表中本年主营业务收入13053万元不一致,审计报告中也无相关的年初调整说明。
5、研发费用归集主体问题:
有的公司自身研发费用不足,将子公司或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公司的相关研发支出并入本公司。有的集团公司将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的财务数据合并计算;有的母公司采用合并会计报表数据申报。
6、研发费用整体政策不了解、不学习:
对研发费用核算的范围不了解,相关的政策不研究,为达到规定的费用核算比例要,财务核算中随意性大,不考虑整体合理性。
案例:202_年财政部高新企业复查中发现如某公司申报202_—202_年研发费用3641.84万元,销售收入90106.06万元,经查,该公司将202_年购置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如数控自动折弯机、开关柜装配线等合计1028.24万元以”设备调试费”名义归集入研究开发费用,而且是作为一个研发项目入账(RD01 费用1028.24万元)。
有的企业在研发费用核算不足的情况下,将公司的基建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发生额全部为基建支出,无其他费用支出),如象山一企业;有的企业的“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内容不合理,发生额中只有材料支出、人员人工支出,没有折旧与摊销支出,或者只有材料支出,没有人员人工支出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立项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前须先立项,立项的具体做法是:某项目的技术开发计划及其经费预算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相当决策层次批准通过、形成书面文件。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的有关文件应及时抄报当地科技、财税等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本企业财务等部门建帐。立项时注意以下事项:
1、高新申报材料中的研发项目项名称与财务核算中的项目名称必须一致;
2、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中必须列明相关参与的研发人员,研发费用财务核算中的研发人员与立项报告必须一致;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中应明确研发活动的目的;要有相关的研发预算;研发项目立项应报相关科技部门备案;
3、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确定的项目研发起止时间与研发费用的财务核算时间必须一致,研发费用核算一定是先立项后核算。存在问题:
1、研发项目立项不合理:研发项目名称出现重复,由于项目立项困难,有的企业用三年前的项目名称来立项;有的企业的项目立项名称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关联性不大(将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产收入的确认困难)。
2、研发项目有立项无结果:
有的企业的研发项目有立项报告、立项报告的要素和内容也很完整,但没有结论,没有研发项目完成的验收报告或项目总结,项目是否完成或达到预期目的缺乏佐证材料。
3、研发项目时间不合理:
有的企业所有的研发项目(RD项目)的立项时间全部为当年的1月开始,12月结束,主要原因为企业技术人员不尽职、财务人员又图核算方便,而不考虑项目的合理性。
有的企业立项的时间过于精确,导致项目立项时间与企业财务核算方面,两者时间不一致,存在项目尚未立项而财务已经开始核算、项目结束后财务仍在进行核算的情况,如:RD06 202_.1.5—202_.10.20
企业的研发项目的立项时间安排要合理,建议研发项目立项开始时间均为**年*月1日,项目结束时间均为**年*月底,或者开始时间均为**年*月,项目结束时间均为**年*月。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具体核算内容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2_〕362号)规定,研发费用范围具体为:
1、企业内部研发投入: *人员人工 *直接投入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设计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2、委托外部研发机构的研发投入
(一)人员人工
范围: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归集和分摊方法:对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的,还要按实际参与的项目进行归集,若研发人员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应按统计的工作量进行分摊,无工作量的统计的,则选择当期各项目直接投入占总投入比例等可行方法进行分摊。
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的管理须注意以下问题:
1、研发人员的比例问题: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2_〕172号),具有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必须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大专以上的研发人员的比例必须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学历水平。相关的学历证书应复印整理待查。
2、研发人员的真实性问题: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必须是企业的真实员工,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不得将外单位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作为本单位人员上报,即不能出现“假人真学历”的情况。通过检查社保、个所税申报系统很容易核实这方面的造假。
3、企业人员的完整性问题:有的上企业的大专学历以上的科技人员、研发人员不足,在高新申报材料中就少报企业的总人数。企业在报科技统计报表、高新申报材料、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时,不得少报企业的总人数,以达到企业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比例要求。通过检查社保、个所税申报系统很容易核实这方面的造假。
4、研发人员的一致性问题:高新申报材料中列明的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应该与财务核算相一致,特别是研发人员必须与申报材料一致,财务核算中必须单独建研发部门核算,相关人员支出必须在研发部门列支。
5、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关联性问题: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应尽可能与所从事的岗位相匹配,不应出现大多数学历与从事岗位不相符的情况。
大专学历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证明等材料应准备齐全,随时待查。研发人员作假的途径:真人假学历、假人真好历、减少申报的企业总人数等。
(二)直接投入
范围: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归集和分摊方法:一般为直接计入,对动力费用,共同使用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等按各研发项目使用的工作量等可行方法计算后计入。
研发直接投入管理难点在于研发用材料的核算,直接投入核算应注意如下问题:
1、研发用材料领料手续必须完备:研发用材料必须要有领料单、领料单上须有相关研发人员签字、同时须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名称。财务核算时须根据领料单记录的内容核算相应研发项目的费用。
企业的原材料收发存报表应尽可能注明研发领料,计入研发用材料的数量须与领料单一致,单价须与材料账一致,领料人必须为研发人员且须与研发项目相关。
2、研发用材料费用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应相对合理,在核算中应重点关注此比例的合理性,不同企业实际情况不同,尽量避免研发费用总体核算不足时都用原材料来充,总的原则是尽量降低材料费用比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0%。
3、水电费(燃料费)的分配要合理:研发费用核算中不能把企业发生的所有水电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或研发费用中不核算水电费,也不能只将某几月的水电费全额计入研发费用,而其他月份不核算。研发费用核算中水电费(燃料费)的分配要考虑整体合理性,如可以按研发设备的耗电定额分配、也可以按研发设备原值占企业所有设备的原值比重分配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范围: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归集和分摊方法:属于多个项目使用的,按各研发项目使用的工作量等可行方法计算后计入。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有与研发活动相匹配的研发设备及研发场地,研发设备及场地的管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有研发机构,企业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提供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配备相应的专用场。研发场地应相对集中,面积应符合研发需要及相关规定,管理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制度应在醒目设置。如宁波市工程中心要求研发场地200平方米以上,浙江省工程技术中心要求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可计入研发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有研发设备,企业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提供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配备有先进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研发设备应相对集中于研发场地内,不能散落于各生产车间;研发设备的数量、规模应符合企业的研发需要和相关的规定要求。如宁波市工程中心要求研发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浙江省工程技术中心要求研发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
3、研发设备结构要注意整体合理性,除了研发所需直接仪器和设备(如加工、检测等)外,研发部门使用的电脑、打印机等也可作为研发设备处理。
4、研发设备的折旧核算:研发设备的财务核算与高新申报材料必须一致,企业在财务核算中必须将研发用设备统一归类入研发部门使用设备,相应折旧费用计入研发费用。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中对研发用设备应归入研发部门管理。不得将生产及其他用途的设备折旧费用计入研发费。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可以摊销计入研发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计入研发费用须注意以问题:
1、不得将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入研发费用: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入研发费用,相关设施必须真实为研发设施,不得将生产、行政办公等设施的相关费用摊入研发费用。
2、手续要完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入研发费用时,相关的内部管理程序及相关资料要完备,具体如下:
首先:研发部门对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向总经理、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申请;
第二:作出相关预算;
第三:总经理、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批复; 第四: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应的项目合同; 第五:项目完工后的竣工决算;
第六:施工单位出具的发票、企业的付款凭证。
3、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发生的费用要合理、真实,不得虚构相关的费用。
(四)设计费用
范围: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归集和分摊方法:一般不会有共同费用,可直接计入。
设计费用核算应注意的问题:设计费用一般为委外设计,企业内部发生的相关费用实际已计入相关的研发费用科目中;委外设计须有相关的协议;委外设计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区别。
(五)装备调试费
范围: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归集和分摊方法:一般不会有共同费用,可直接计入。
装备调试费核算应注意的问题:仅为研发过程中的装备调试费,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模具和工具开发费用可尽可能在此科目核算,不在“直接投入”科目核算,这样可有效降低直接投入占研发费用的比重。
(六)无形资产摊销
范围: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归集和分摊方法:属于多个项目使用的,按各研发项目使用的工作量等可行方法计算后计入。
无形资产摊销应注意以下问题: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其中,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进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外购的研发用无形资产价格要合理,如有关联交易,交易价格要公允、合理。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4、其他无形资产摊销:研发部门使用的管理、设计软件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可入研发费用。不得将生产、仓库、财务等部门的管理、核算软件支出计入研发费用;不得将企业整体的ERP软件费用全部计入研发费用。
研发部门使用的管理、设计软件的技术要求及费用需在合同中单独注明,相关费用须真实、合理。
(七)其他费用
范围: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归集和分摊方法:单个项目发生的直接记入,属于多个项目的,按各直接投入占总投入的比例进行分摊,若费用较小,则可直接记入某项目。
其他费用核算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会议费、差旅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外聘专家费等均可计入研发费用。但专利的维护费、诉讼费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业务招待费、汽油费、车辆的过路费和停车费等。
4、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产品研发成功后须经专门的检测、鉴定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对外销售,所发生的相应的检测、鉴定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其他情况下的检测、鉴定费用不得计入研发费用(如产品为进入某市场发生的检测、认证费)。
5、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时应注明具体发生的研发项目、必须为相关的研发人员真实发生的、相关的证明资料要齐全。
(八)高新技术企业的委托外部研发:
委托外部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发的管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产学研”合作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中的重要指标,在高新申报评审中占较大的分值,体现相关企业对研究开发的重视程度和研究开发工作的水平,相关企业应有足够的重视。
2、企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应符合高新技术领域,必须与企业的高新产品密切相关。可以直接研发相关的高新品,也可以研发相关的生产制造工艺、生产设备、优化性能、提高效率等。
3、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关联方之间的委外研发金额需按公平的市场交易,整体上要公平、合理,不得任意夸大金额。
4、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必须具有委托外部研发的合同、协议,结算必须出具正规的合法票据,必须要有付款凭证。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其他相关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核算应注意如下问题:
1、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必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不得将一般产品收入计入高新产品收入。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最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条件。
3、企业在产品(服务)收入的财务核算时,必须考虑高新产品收入归类的要求,高新产品名称(PS名称)与财务核算的产品名称应尽可能一致,如果不一致,确认高新产品的依据要充分,归类要合理。
4、企业在产品(服务)收入的财务核算时,核算的高新产品(服务)的名称与相关的发票的名称应尽可能一致,如发票为汇总发票,则高新产品(服务)应能通过销售清单或出库单加以确认。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核算的票据管理
企业在账务处理中必须以合法原始凭证为依据,企业相关部门要对项目研发费用的费票据及时注明归属,为分类计算项目技术开发费提供依据,研发费用核算的票据应注意以下问题:
1、研发费用核算相关费用必须为研发项目真实发生,票据必须合法,不得以收据、白条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2、相关的签字手续必须齐全,相关票据必须为研发人员签字,如具体为某项目发生费用,必须在票据上注明项目名称。
3、研发人员工资单必须为自己签字;研发设备入账必须具有合法发票;领料单上的手续必须完备;差旅费的报销单上必须注明具体项目、具体事项、研发人员等。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2_]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的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自主知识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企业申请前已实际拥有(截止日期为上12月31日),申请认定时已受理但尚未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得计算在内。
2、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企业(独占许可除外),不得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企业、个人。
3、专利数量要求:企业应努力使拥有的专利的数量达到规定的要求,具体为实用新型6项或发明1项以上。
4、专利质量要求:企业的专利应与高新产品(服务)密切相关,可以直接为产品专利,也可以为与生产品产工艺、效率、质量等相关的专利。
5、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申报应有计划的进行。因为科技项目申报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都是企业三年以内授权的,故企业在申报时应有计划的申报,以保证企业每年都有一定数的知识产权授权,例如企业可以每年申报3-5项的实用新型专利、1-2项发明专利,这样企业可避免一次申报专利太多导致下一无法挖掘新的专利。
(四)两个重要的概念问题
1、研发费用核算比例中销售收入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最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销售收入的统计应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2_]83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2_]362号的附件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填报说明: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2、高新产品收入确定比例时总收入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最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条件。
总收入的统计应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2_]83号)规定:
最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企业当年总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第四篇:研发费用管理办法
研发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归集公司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规范日常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强研发费用的管理,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费用资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项目指经公司批准、纳入公司项目管理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定型结束的全过程。项目转入批产以后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研发项目实行“突出研发进度、重视研发成本、激励研发热情、关注研发效益”的财务管理原则,由财务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财务分类
第五条 按项目研发的经费来源分为:
(一)自筹资金研发项目: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战略,公司自主研发,项目研发资金来源全部通过自筹资金解决的项目。(二)外来资金研发项目,包括: 1.合同资金研发项目:指公司受外部单位委托,有合同或协议资金作为项目研发资金来源的项目。
2.合作研发项目:指公司从发展战略出发,与外部单位联合开发,签订研发合同或协议,项目研发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合作单位,一部分来源于公司自筹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专业培训、公司按研发人员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经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2.直接投入: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8.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购置费。9.设计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10.专用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11.材料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12.外协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13.事务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14.管理费:包括科研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15.试验费:包括项目小批量试验、工业性试验费用。16.差旅费: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
17.情报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
18.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购置费。19.员工激励费用:按时完成新产品研发,为公司带来利益,对员工的激励费用。
20.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第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二)科技项目经费以项目立项报告批准金额为准。确需对项目经费总额进行调整的,需向总经理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三)项目资金的审批、报销分别遵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
(四)为提高项目研发效率,在项目研发成本预算范围内,项目资金的审批权限按以下办理: 1.项目研发资金大于3万元(含3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2.项目研发资金大于5000元,由设计研究总院院长和财务总监审核后方可执行; 3.项目研发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经设计研究院批准,报财务总监审核即可执行。
(五)研发物质的管理及研发费用的统计与归纳
1、公司研发物资的请购按研发流程执行,与正常生产请购区分开。
2、研发请购流程
请购部门—总经理审批—采购部购置--财务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预算是对项目研发的成本要素作出的价值预测。包括直接成本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一)项目直接成本(含资本性支出,下同)预算包括技术咨询费、会议费、评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外部试验费、检测费、工序协作费、原辅材料费、工装制作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项目研发的直接支出。
(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包括项目组成员薪酬费用(含工资附加及社会统筹)、项目应承担的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水电费等项目研发的间接支出(统称项目管理费,下同)。
第九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由财务部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有关成本、费用、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但不纳入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和项目结题考核,仅作为项目决算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预算期可以跨越会计,按项目研发的计划时间执行。同时,作为公司全面预算的组成部分,项目预算还应按会计编制辅助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应按项目的研发阶段,分成本、费用要素编制,为项目管理和阶段性考核提供依据。
第五章 项目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项目通过立项后,针对研发项目设立独立账套,按项目开展辅助核算,全面、真实地记录项目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辅助核算的二级及以下科目应根据公司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规范清晰,便于理解。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按项目建立成本数据库,收集项目来源、项目组成员构成、投入工作时间、启动时间、投入工时、工作计划、阶段划分、阶段验收标志、项目成果、项目成本预算、设计目标成本、与项目有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合作对象及其执行、结算、付款等信息,统计项目在各阶段实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及资本性资金支出情况,为项目成本控制、成本核算、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财务部及时统计项目成本实际开支情况,定期(按研发阶段、按)或不定期地将项目成本实际开支情况反馈给总经理,便于总经理掌握项目财务资源(成本预算)的使用、节余情况,加强项目成本控制。
第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发生成本费用时,应首先到项目管理员处办理审核登记。项目管理员应建立项目开支台帐,序时记录项目直接成本的开支情况,定期(按月)与财务部核对,出现偏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调整,保证与财务部记录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记录项目直接成本开支的辅助核算账套应该在会计核算账套体系内设置;记录项目间接费用开支的辅助核算账套可以在会计核算账套体系之外单独设置。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共同构成项目成本费用的完整内容。
第六章 项目财务考核
第十八条 项目组是项目财务考核的对象,考核结果适用于项目组全体成员。
第十九条 项目财务考核实行结果考核的模式,通过项目财务目标的实现情况,实现对项目研发的效果考核。
第二十条 项目财务考核的内容是项目财务目标的实现情况,包括项目直接成本预算完成情况和设计目标成本实现情况两个部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以后,财务部收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计算预算执行偏差,经总经理确认后,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以后,财务部根据项目最终产品的实现成本与项目立项时设定的设计目标成本的对比情况,计算设计目标成本的实现情况,并结合项目最终产品可能给公司未来带来的经济贡献,提出奖惩建议,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研发费用管理办法
研发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的归集公司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规范日常会计核算,加强研发费用的管理,充分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研发费用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1.1、研究开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1.2、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省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研发费用
2.1、研发费用指从事上述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研发活动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2_)》规定项。
2.2、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2.2.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专业培训、公司按研发人员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经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2.2.2、直接投入: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包括原材料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等使用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2.2.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2.2.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2.2.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2.2.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2.2.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2.2.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二、研发机构
1、研发机构包括研发部、技术部、质检部以及与研发活动项目相关的其它机构。
2、研发机构在研发活动中的职责
2.1、研发部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储备计划,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工作,并形成“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及“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名称、目标、内容、日程安排等。按项目级次分别上报,其中:不需要上报省市级科技部门审批立项的项目,应办理公司内部的项目立项审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立项后实施,需要上报省市科技部门的新产品研发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研发部应到市科技部门办理完立项审批(备案)手续。研发部在批准立项后一周内将研发项目立项相关文件转交财务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
2.2、由研发部、财务部共同负责项目研发费用预算,按项目出具项目研发费用预算明细表。每个研发项目应做到立项有预算,年终或项目完成有决算。研发部门根据当年项目研发计划,按研发项目分别编制研发费用预算,年终由财务部、研发部门联合做项目决算,确定各项目费用支出总额。
预算获得批准后,研发部门根据项目的科研特性具体负责控制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超预算支出的须事前履行追加预算审批,将批件转交财务部。
2.3、在研发过程中,考虑部分研发人员的实际工作存在变动情况,因此要求按月编制参与项目研发的研发人员名单及其在各研发项目的工作时间和当月工资明细表,报财务部记账。为多个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辅助服务的辅助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按当月提供服务的研发项目个数分摊。
2.4、研发费用的报销,研发费用报销列支时,除遵循公司相关费用报销规定外,报销单据必须列明项目名称,由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据上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报销,如为多个项目共同发生的费用,应在报销单据上注明公共费用。2.5、研究开发活动所需的材料、模具等统一由研发部门(或项目小组)开具领料单,并在领料单上注明“用于***项目研发”,交试制部门领料进行小试和中试,材料费分别计入相应的研发项目。
2.6、研发过程中的检验费及联合攻关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报销单据必须列明项目名称,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后方可到财务报销。2.7、项目完成后,由研发部负责组织对项目的评审,评审通过后,出具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
三、财务部在研发费用归集核算中的职责
1、根据研发部门转交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立研发项目明细帐。
2、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以保证各项研发费用归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4、负责正确、合理分摊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和间接费用,正确划分研究开发与经营管理、生产制造之间的费用界限,正确划分研发费用各项目之间的费用界限。多个研发项目使用共同资源的,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将研发费用在各个受益项目之间分摊。
5、研发所用设备的折旧费,按研发过程中设备使用时间计算折旧,由研发部门按月报给财务部,财务部按月计提,合理分摊计入研发支出。
6、负责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审核。年终按照税收政策编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等资料,保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负责指导研发费用操作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时间:202_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