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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验旧管理办法

发票验旧管理办法



第一篇:发票验旧管理办法

西安市国税直属分局 发票验旧及缴销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发票在内部管理各环节的操作规程,阻塞漏洞,加强发票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分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需要将上次领购的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操作后方可购买新票。验旧时,购票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验旧明细表。其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本数、份数、起始号码、终止号码、开票日期起止、金额、税额等信息。明细表需盖单位公章,经办人须签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有问题可以及时沟通。(针对手工验旧的发票)发票领购人员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若非发票领购人员来购票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后方可购票。

3.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4.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储存介质。具体工作程序:

1.发票发售岗根据企业《发票领购簿》显示的上次购买发票信息与ctais中的企业发票领购信息进行核对;

2.审核企业前次领购的已使用过的手工发票存根联及开具发票明细表;

3.在“发票交旧验旧”模块按月输入发票相关信息,完成验旧工作。缴销发票时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缴销登记表。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需要缴销的发票。具体工作程序:

1.对用票单位及个人未使用的发票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型剪角,将“监制章”全部剪除,并将剪除部分全部销毁。2.发票缴销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发票的名称、代码、号码数量应准确无误。

第二篇:网上办税系统_发票验旧操作手册

网上办税系统_发票验旧操作手册

1.概述

1.1 简介

发票网上验旧是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录入/导入普通发票开票数据,或手工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已抄税发票进行网上验旧及稽核的渠道,使得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发票的验旧。发票实现网上验旧后,纳税人仍须按规定持物理票和电脑打印的《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或《一般纳税人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到税务机关进行查验。

1.2 预期读者

已开通网上办税的发票管理业务功能的纳税人。

2.系统简介

2.1 系统术语与约定

手工发票验旧:只能录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类型的发票并验旧。

普通发票验旧: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开票日期等信息整理成文件,以文件或压缩包的形式导入本系统。

税控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抄税的数据,可在本系统中查询出,并进行验旧。

3.发票验旧操作指南

3.1 功能描述

根据纳税人核定的发票种类,查询纳税人发票结存,并对未验旧的发票进行验旧操作。

3.2 操作人员

适用对象是已开通网上办税的发票管理业务功能的纳税人。3.3 操作说明

3.3.1 手工发票验旧

3.3.1.1 功能说明

完成手工发票开票数据信息录入与确认验旧的功能。

3.3.1.2 操作路径

登录省国税网上办税大厅,登录成功后,如图所示。

登录成功

点击上方的菜单,进入如下图所示页面。

发票管理

点击“发票验旧”右边的“手工发票验旧”链接,进入手工发票开票数据录入及修改页面。

3.3.1.3 操作界面

如下图所示。

手工发票开票数据录入

手工发票数据修改

3.3.1.4 操作说明

3.3.1.4.1 手工发票开票数据录入

进入“手工发票开票数据录入”页,正确输入数据。需要增加新的发票数据时,点击按钮,即可在表格最下方增加一行新的输入行;需要删除

按钮,即可删除已输入的发票数据,先点击需要删除的行,然后点击指定行。

输入完毕后,点击

按钮进行保存,然后在页面下方生成该次录入数据的受理号,如图2-1-4所示。

录入提交

保存成功后系统会提示如下图所示信息。

保存成功

如果在录入过程中发票校验不通过,保存时系统会提示如下图所示:页面也会显示具体的错误信息。

手工录入保存失败

3.3.1.4.2 手工发票开票数据修改

进入“手工发票开票数据录入”页,填写查询条件,如采集日期和受理号后,然后点击按钮开始查询,也可直接点击按钮查到对应的(采集日期会默认为当天)采集日期内的全部数据。当采集日期输入框为空时,系统默认为当天的日期。当受理号输入框为空时,系统默认为在采集日期内的所有记录。

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手工发票开票数据查询修改查询结果

数据录入成功后,对于发票状态为“录入成功”的可在上图点击按钮,确认后您所选择的发票数据对应的状态会被改变为“处理中(等待分段汇总)”,这时系统便会开始对数据进行分段汇总操作。分段汇总成功后,相应的状态会变为“处理中(等待验旧)”。验旧成功后,相应的状态会变为“验旧完成”,反之相应的状态会变成“分段汇总失败”或“验旧出错”,用户可以删除并重新录入。

3.3.1.5 注意事项

在录入过程中凡字段前有“*”的、所对应的输入框内必须输入相应的内容。

在录入开票日期时请按日、月、年的格式输入。

在录入过程中,只能录入“2033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类型的发票。

数据录入后,必须进入下一步的“手工发票开票数据修改”进行“确认验旧”操作。

3.3.2 普通发票验旧

3.3.2.1 功能说明

完成普通发票开票数据信息导入的功能,可自动进行验旧。

3.3.2.2 操作路径

成功登录网上办税大厅后,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验旧-普通发票验旧”,跳转至普通发票开票数据导入页面。

3.3.2.3 操作界面

如下图所示。

普通发票开票数据导入

3.3.2.4 操作说明

点击按钮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然后点击

按钮开始上传,此时系统会提示如下图所示信息:

机打发票开票数据导入结果 注:此时请记录下本次导入所生成的受理号,以便查询。

3.3.2.5 注意事项

1、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数据导入时,要求对于手工票,开票日期必须从小到大按顺序开具,而对于导入数据的发票数量超过300份的,系统不进行开票日期顺序判断。

2、导入数据的格式。

第一种:.dbf格式的文件,该类型文件从普通开票软件导出。

第二种:.txt、.csv格式的文件,该类型的文件可以由财会部数据系统导出或者由用户手工制作,文件内容有4项,分别是“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注意文件名必须是英文,数据间用英文“,”分隔,发票代码必须是12位,发票号码必须是8位,开票日期的年月日必须用“-”分隔,且年为4位,月为2位,日为2位,每一行只能有一条发票数据。

txt文件格式如下图所示:

输入完毕后,保存,文件名必须是英文,如图所示

为加快数据处理速度,用户可以将进行验旧的“txt”,“csv”,“dbf”类型的文件压缩成“zip”文件后再上传。打包的方法如下所述:

请先安装好WinRAR工具,若没有安装WinRAR工具,请进入官方网站下载。

对着要打包的文件点击鼠标右键,选择并点击“添加到压缩文件”,如图2-2-4所示。

图2-2-4添加到压缩文件

然后出现如图2-2-5的界面,按照图片所示进行配置,文件名必须是英文,然后点击按钮开始打包。

图2-2-5压缩文件名和参数

3.3.3 税控发票验旧 3.3.3.1 功能说明

完成纳税人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纳税人的抄税数据,生成未验旧清单,提交系统自动验旧。

3.3.3.2 操作路径

成功登录网上办税大厅后,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验旧-税控发票验旧”,跳转至税控发票验旧清单。

3.3.3.3 操作界面

如下图所示:

税控发票验旧抄税数据清单操作界面

3.3.3.4 操作说明

点击点击

时间控件按钮选择需要抄税月份起和止时间,然后按钮,系统列出抄税信息见下图。

点击按钮,系统提交验旧并显示操作成界面,见下图

税控发票确认验旧

注:此时请记录下本次所生成的受理号,以便查询。

3.3.3.5 注意事项

1.查询时,所在月份必须是已经抄过税的发票,否则查询出来的金额与税额会与实际不符。

2.如果纳税人在一个月内有两次或以上抄税的,则可以查询多次去验旧。3.对于已经拿到税局验旧过的发票,在网报系统未做记录,因此此时查询时仍未验旧,点确认验旧后,会担示验旧成功,但是在“汇总单查询打印”不能打印出结果及汇总单。

3.3.4 验旧结果查询

3.3.4.1 功能说明

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查询发票开票数据的验旧情况,主要是查询机打发票与税控发票的验旧情况,手工录入发票要到“手工发票开票数据修改”查询。

3.3.4.2 操作路径 成功登录网上办税大厅后,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验旧-验旧结果查询”链接,进入发票开票数据验旧结果查询页面。

3.3.4.3 操作界面

如下图所示。

发票开票数据验旧结果查询

3.3.4.4 操作说明

查询功能:

填写查询条件,如采集日期和受理号后,然后点击询,也可直接点击

按钮开始查

按钮查到对应的(采集日期会默认为当天)采集日期内的全部数据。当采集日期输入框为空时,系统默认为当天的日期。当受理号输入框为空时,系统默认为在采集日期内的所有记录。

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发票开票数据验旧结果查询

查看功能:

选择需要查看的数据后,点击

按钮,跳转至查询结果页面,见下图。此处所述为对应发票信息验旧结果。

发票开票数据验旧结果查看

删除按钮:需要删除已输入的发票数据,勾选需要删除的行,然后点击按钮,即可删除指定行。删除功能

如果页面提示“验旧出错”且来源状态是导入的数据时,此时您可以将对应的数据选中然后点击“删除”按钮将其删除后重新上传、验旧。

3.3.4.5 注意事项

1.对于已验旧的发票不能删除,只能查看,只能删除验旧出错的文件。2.对于税控发票验旧的发票不能删除。3.3.5 汇总单查询打印

3.3.5.1 功能说明

查询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对于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要进行发票稽核,如果存在补税记录,请到税局去缴款再进行发票领购。

3.3.5.2 操作路径

成功登录网上办税大厅后,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验旧-汇总单查询打印”进入功能汇总单查询打印功能页面。

3.3.5.3 操作界面

如下图所示。

汇总单查询打印主界面

普通发票开票数据汇总查询打印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数据汇总打印

3.3.5.4 操作说明

查询按钮:录入“受理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验旧日期起”、“验旧日期止”的组合条件,然后点击

按钮,查出如上两图的按钮进结果。查询成功后,如需将数据导成Excel文件、请点击页面的行此操作。

打印按钮:打印发票开票数据,如果使用普能发票的纳税人,在汇总单打印页面集成了发票稽核结果列表。

纳税人可以在领购新发票栏填写需要购买的发票名称和数量,并签字盖章后到税务大厅前台直接领购发票;

查询操作成果后,查询出数据,可以点击进行操作。打印界面如图所示:点

按钮,并根据打印说明

按钮进行打印。

普通发票开票数据汇总查询打印

如果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则打印出如下界面:

一般纳税人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

3.3.5.5 打印设置

如果汇总打印时出现溢页、打印不全的情况,要在IE设置页边距,设置步骤如下:点“文件”菜单的“页面设置”,跳出如下图:

把左边距改为“4”,右边距改为“3”,上下边距分别改为“10”,点“确定”后,重新打印。3.3.5.6 注意事项

查询时把作废发票合并到正常填开的发票段中,是为了防止纳税人有很多作废发票而打印出很多张纸,合并时,把作废发票的金额设置为0,因此合计数仍为正常填开发票的金额合计,包括红字发票。

3.3.6 未验旧清单查询

3.3.6.1 功能说明

列出用户所有未验旧记录。用户可以自行查看哪些发票还未进行验旧。

3.3.6.2 操作路径

进入到发票管理页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发票验旧”右边的“未验旧发票查询”链接,跳转至未验旧查询页面。

3.3.6.3 操作界面

如下图所示。

发票未验旧清单

3.3.6.4 操作说明

进入跳转页面后,如上图所示,用户可以查出未验旧发票的所有清单,可以把该验旧清单导出为Excel文件或者打印。

点击按钮,可以把自己未验旧的发票清单导出到excel文档中,保存到电脑存储空间上。

点击按钮,可以把自己未验旧的发票清单打印出来。

第三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对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管理流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于销售发票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划分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开具和结存情况。

(二)税务会计负责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申请、领购发票。

(三)严禁转让、转借、转开、虚开发票或向客户提供空白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四)严禁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第三条 发票的领购与保管

(一)税务会计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二)空白发票应视同现金管理,设置专用保险柜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十五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若发票遗失,则由遗失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包括税务处罚等)。第四条 发票的开具要求

开具产品销售发票,凭 “送货单”或“销售收入明细表”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收货单位名称。开票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产品名称、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开具租金、劳务费等发票时,以相关职能部门开具的“开票通知单”为依据,具体内容同“销售通知单”。

(一)防伪税控发票的开具要求

1、购货单位要求开具防伪税控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由财务部税务会计审核无误后,方能开具专用发票。

2、开票员进入开票系统时,只限于进入防伪税控开票业务处理子系统,其它模块对开票员不予授权。

3、开具电脑版发票,应核对系统发票号码与打印机上安装的发票要完全一致。发票填写内容和“销售通知单”所列示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4、发票打印时应全部联次一次完成打印,打印时必须要将发票内容全部打印在纸制发票的方格内,漏打、少打或打印出格都视为废票。

5、开票系统打印的销售清单与所开具发票一一对应,待核对后将发票和清单对应装订处理。

6、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7、若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无法退回原发票,购买方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位送交公司,作为销售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税务会计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必须附有原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对方开具的销货退回折让证明。

8、开票员从财务部税务会计处领取的空白发票必须保存在保险柜中,已开发票要按序号排列并装订成册,结束开票工作时要将IC卡从读卡器中取出并妥善保管。

(二)普通购货发票的开具要求

对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填开发票时依照“销售通知单”或“开票通知单”,如实开具。作废、冲红、保存参照防伪税控发票处理办法。

第五条 发票传递程序

根据“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销售公司销售货物的现金收入及转账收入由销售公司人员经办,经办人负责传递由财务部人员审核、签字开票。仓储部或供应部销售材料的现金收入及转账收入由其部门人员经办,经办人负责传递由财务部人员审核、签字开票。

负责传递发票的经办人员应于开具发票的当月将发票传递至客户,以确保客户在国税局规定的专用发票180天认证期限内认证抵扣,因发票滞压的原因影响客户无法按期认证抵扣税款的,由经办人员负责全部责任。

第三章

关于取得发票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发票的取得

(一)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二)发票的取得必须合法,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凡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的业务往来必须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应为两联,一联为发票联,作为报销记账凭证;一联为抵扣联,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四)凡与个人、小规模纳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取得国家税务局认可的普通发票。

(五)取得的时限

对于零星采购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在款项付出时即应取得发票;对于金额较大,交货期限较长的,经办人员必须确保在提货时或对方发货后15天以内及时取得发票,以确保公司在国税局规定的专用发票180天认证期限内认证抵扣。

(六)对于违法违规发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

1、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包括:(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包括:(1)丢失发票;(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5)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6)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对发生上述违法违规发票行为的,公司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发票报销有关规定

1、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均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凡支付运输费用的,必须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公司承担运费及杂费,税务机关扣缴的税金我公司不予承担。

3、供应部门经办人员应于发票开具日起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抵扣当月税款。因发票滞压的原因影响公司无法按期认证抵扣税款的,由经办人员负责全部责任。

4、经办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办理材料验收入库工作,取得入库验收单(三联)后,与发票、报销单(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采购合同一并交予财务人员,经财务人员认真仔细审核发票、验收单、采购合同的规格、数量、金额及审批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报账。

5、经办人员办理的费用类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经财务人员认真仔细审核发票后,按原有相关报销制度规定执行。

6、发票遗失、损毁等无法报销的,由业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本公司发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章 发票的种类及用途

第三条 本公司对外(含对内部职工)开具的发票及收据主要有以下四种: 1.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公司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业务、收到款项时开具。

2.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公司在对外销售商品房及土地转让时开具。此凭证是买卖双方结转定金的转帐依据和购房单位办理产权过户的依据,同时也是售房单位计缴营业税和计缴土地增值税时须提供的收入依据。

3.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公司在与委托建设施工的单位结算工程款,建筑机械租赁、维修、材料调拨,建筑性能试验收取款项时开具。

4.内部收据:在内部职工归还借款或收到暂存款时开具。

第三章 发票的购领

第四条

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交领购发票申请,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公司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五条 公司发票应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六条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七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经办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发票管理人员应当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检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开出发票查验;

3、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4、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相、照相、和复制。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_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2_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202_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2_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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