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处罚制度条例
处罚制度条例
篇一:员工处罚管理制度
制度
1.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处罚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处罚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权责
3.1由各部门负责处罚提报,但是跨部门处罚由人力资源部提报。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厂员工的处罚审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3.3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的审批。
4.定义(略)
5.内容
5.1处罚实施要求:
5.1.1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适度,做到赏罚分明。
5.1.2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对事不对人,不因亲缘关系而处理结果不同,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如果有亲缘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应采取回避。
5.1.3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有依据,不得随便处罚,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
5.2处罚类别:
5.2.2惩罚类别:A、口头警告B、警告C、小过D、大过E、开除/辞退
5.2.3两次口头警告记警告一次,两次警告记小过一次,依此类推,员工可以功过相抵。
5.3处罚办法
如下: / 16
5.4处罚事项:
5.4.1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口头警告:
5.4.1.1无故不参加早会者。
5.4.1.2穿拖鞋、背心、短裤或赤脚等上岗操作或进入工作现场者。
5.4.1.3在厂区/车间/办公室吃食物,被巡查到拒绝改正者。
5.4.1.4上下班及吃饭不依秩序排队者,不遵守饭堂卫生,残渣剩骨不倒入指定地点者。
5.4.1.5因工作失误、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6在宿舍内不讲文明,私自换床位者。
5.4.1.7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者。
5.4.1.8因管理、督导不够,致使部属在行为、工作上犯错之干部。
5.4.1.9因个人行为举止不当情节轻微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10不按规定
穿戴工作服、厂牌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
5.4.1.11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者。
5.4.1.12经公司认定有违反其它管理要求,情节轻微者。
5.4.2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警告:
5.4.2.1执行力差,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5.4.2.2无故不参培训或其它会议者。
5.4.2.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私自换岗或代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4.2.4不服从现场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者。
5.4.2.5妨碍现场工作秩序,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流程,阻延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5.4.2.6因工作失职或指挥失误导致生产(工作)延误、返工等损失轻微者。
5.4.2.7在工作期间聊天、嬉戏,疏忽工作者。
5.4.2.8违反和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不爱护公共卫生,如涂写墙壁、损害公物、乱丢垃圾和随地吐痰等
5.4.2.9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能配合相关部门之正常工作者。
5.4.2.10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监督职责者。
5.6.2.11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费公物(如水、电、办公用品、材料等),情节较轻者。
5.4.2.12工作不力、未尽职责、积压文件、延误时效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5.4.2.13未经允许,擅自作业,对公司或他人利益有不良影响者。
5.4.2.14换班时,未经许可不待接班人到达,擅自先行离去者。/ 16
5.4.2.15调职时,因工作交接不利,而招致财物损失或影响工作进程者。
5.4.2.16故意践踏或坐卧在产品或零配件上者。
5.4.2.17未在工伤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未在两天内提交书面工伤报告的直属干部。
5.4.2.18言、行不礼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5.4.2.19超越自已权限,独断专行而招致财物损失者。
5.4.2.20浪费水、电等资源者;无故倒掉饭、菜浪费粮食者;上班刷卡后返回食堂用餐者。
5.4.2.21经查一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及工作证者。
5.4.2.22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5.4.2.23未做好客户接待工作者,客户来访来电未做好详细登记者。
5.4.2.24经公司认定有其他情节较轻需警告之事件者。
5.4.3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小过:
5.4.3.1未经核准,擅自翻阅公司技术、营业秘密资料者。
5.4.3.2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损失者。
5.4.3.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安全事故者。
5.4.3.4缓报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后果之直属干部。
5.4.3.5毁坏我公司公告、标志、重要文书或财物者(需照价赔偿损失)
5.4.3.6故意损坏公物、丢失机具、工具、仪器者(需照价赔偿)。
5.4.3.7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经制止不服者。
5.4.3.8对于盗窃、火灾或其它灾害发生防范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5.4.3.9维护人员不及时进行电机安装、维修,造成生产受阻者。
5.4.3.10各级主管因管理、督导不当,造成生产延误或安全事故者。
5.4.3.11各级主管未能做好单位间联系,或错误传递迅息,致使生产中断或使公司蒙受损失,后果较轻者。
5.4.3.12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者。
5.4.3.13上班时间刷卡后返回宿舍睡觉者;违反宿舍、餐厅管理规范者。
5.4.3.14违反工业安全卫生条例
者。
5.4.3.15工作时间内睡觉、偷闲怠工、打牌打麻将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且影响他人者。
5.4.3.16在厂内行为粗暴、卑劣、污言秽语、侮辱他人,隐瞒、捏造、谎报事实以图利自已或制造事端、伪证,恶言中伤同仁者。/ 16
5.4.3.17因个人失职或监督不善造成较大品质或灾害事故者。
5.4.3.18违反宿舍管理规章,乱接电源开关及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而带外来人员住宿者。
5.4.3.19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损失1000元或以上3000元以下者。
5.4.3.20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重且须记小过之事件者。
5.4.4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大过:
5.4.4.1有意欺骗、蒙蔽上司情节严重者。
5.4.4.2弄虚作假、虚报产量、虚报加班加点者或伪造考勤记录。
5.4.4.3借厂牌与非本公司员工使用,将其带入宿舍或工作区内逗留者。
5.4.4.4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私自外出者。
5.4.4.5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机器设备、仪器者,造成公司财物严重受损时。
5.4.4.6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较大损失者。
5.4.4.7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较大安全事故者。
5.4.4.8进出公司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不接受门卫正当检查而强行出入公司者。
5.4.4.9干部发觉部属违反公司重大规定,未做处理及呈报者。
5.4.4.10隐瞒或谎报安全事故之相关人员和直属干部。
5.4.4.11不服从或拒绝听从主管职务内之正常指挥或无故拒绝上级指派之任务,经领导劝导仍不改正者。
5.4.4.12公司内拉帮结派,对工作或管理造成障碍者。
5.4.4.13在公司内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5.4.4.14私自散发刊物,张贴标语,非法组织集会,擅自涂改撕毁公告者。
5.4.4.15不遵守上级命令或违反安全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4.4.16泄露公司生产或事务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5.4.4.17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人员伤害损失3000元或以上者。
5.4.4.18未经许可,擅自携带违禁品入厂区及宿舍者。
5.4.4.19擅自动用消防器材、严重违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者。
5.4.4.20当月内旷工2次(含)或连续旷工2天(含)者或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含)者。
5.4.4.21 如有伪造事实,骗取奖励,查实后撤消其奖励,同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5.4.4.22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大或损害较重需记大过之事件者。
5.4.5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予以开除/辞退,即刻解除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5.4.5.1伪造个人主要经历或填写不真实资料而欺骗厂方被录用者。/ 16
5.4.5.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5.4.5.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治安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和严重违反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者。
5.4.5.4对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其它员工及其家属,有恐吓、强 暴胁迫或重大侮辱,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5.4.5.5受通缉在案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吸食毒 品或代用品者。
5.4.5.6故意破坏安全设施,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者或是重大责任事故者。
5.4.5.7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物;故意泄漏技术与营业秘密或协助同类公司,使我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6.5.8造谣惑众,破坏团结,煽动或要胁他人闹事怠工、罢 工或参与非法罢 工、怠工者;或聚众要胁,妨害生产秩序进度者。
5.4.5.9在厂区内散布谣言或张贴传发煽动性之文字及宣传单,破坏劳资关系者。
5.4.5.10贪 污或侵占、挪用公款、收受 贿赂达1000元及以上者、营私舞弊者。
5.4.5.11盗用公司或私人物品者。
5.4.5.12在厂内赌博、酗酒、诈骗、捣乱等情节严重者。
5.4.5.13私自携带刀枪、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出入工厂者。
5.4.5.1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其它有损我公司信誉行为者。
5.4.5.15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他人签章并损害公司利益者。
5.4.5.16未经核准,而在其它公司工作者;或在外从事与我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5.4.5.17顽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
5.4.5.18员工被合理调动工作,无故拒绝接受合理调派工作三次或不服从管理三次者。
5.4.5.19经人事部资料显示无故旷工连续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10天(含)以上者。
5.4.5.20在厂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不当行为造成对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者。
5.4.5.21故意毁坏公司财产,销毁资料,或使公司遭受损失1000元或以上者。
5.4.5.22品性顽劣、行为不良、屡诫不改,年度累计三次大过且未有记功相抵者。
5.4.5.23自己或教唆他人威胁上级或其它同事者。
5.4.5.24上班时间内睡觉或擅自离岗一个月累计达三次者。
5.4.5.25其他不正当之行为,妨害生产及生活秩序,或足以破坏员工与公/ 16 司关系者。
5.4.5.26严重违反公司各种安全管制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
5.4.5.27其它严重违反公司或法律的行为。
5.5连带责任处罚:
5.5.1对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声誉的事情的直属主管或相关人员做连带责任处罚,连带处罚为经济处罚手段,不纳入行政处罚。
5.5.1.1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造成损失金额上万的,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2报价有误,金额上万,复核人负连带责任,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3仓库人员在发货时出货有误,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4在盘点工作时,发现仓库货物与实物严重不符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5司机因私借用公车外出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6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7厂内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盗窃,保安人员明知而不制止时,保安队长负连带责任。
5.5.1.8因管理不善,厂内任何部门或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9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车间产生大量废品或重大品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0车间发生工伤事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关部门人员帮忙,而故意不予配合时,相关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1前台接待客户时,严重怠慢客户,让客户投诉到副总经理,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2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人力资源部人员知情不处理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关部门人员帮助,而故意不予配合时,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3因工作交接不力,造成严重损失,交接方负连带责任。
5.5.1.14因请假交接不力,代理人需致电请假人咨询详细情况,而请假人故意多次拒接电话或故意关机(如有电话回复说明情况除外),导致重大工作严重延误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请假人负连带责任。
5.5.1.15上班时间在厂内聚赌、打牌、打麻将,在禁止吸烟区或易燃物品区抽烟或点火时,直属部门主管在场而不制止时,直属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6业务员故意泄露公司商业(营业)机密,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2连带处理方式:
5.5.2.1影响后果轻微时,处罚20元。
5.5.2.2影响后果一般时,处罚50元。/ 16
5.5.2.3影响后果较严重,处罚100元。篇二:公司处罚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章 处罚种类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
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条 员工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对员工的处罚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禁止实施任何违背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的处罚。
(二)价值观导向原则。
以维护公司价值观和纪律为导向,遏制违反公司价值准则、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公平、公正原则。
处罚的评判和实施,对每一位员工都应公平,任何处罚均须公正对待,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处罚须以实际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等为依据,并以集团及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为衡量标准,杜绝无视事实、藐视规章制度、主观臆断或凭个人好恶决定
处罚的行为。
(五)以理为重、情理相融的原则。
在处理员工问题时,坚持原则第一,同时也要尊重和理解员工的感受。
(六)处罚和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罚过程中,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批评教育,帮助员工认识错误,改正错
误,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七)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6
对于员工的错误,有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原则上结合使用,但也可独立使用。
第三章 过失行为
第四条 视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
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四类。
(一)轻微过失
1、未请假迟到、早退、私自外出1小时以内的;
2、未经领导批准,带无关亲友到工作场所;
3、未按规定考勤;
4、乱丢乱放杂物;
5、下班后未关办公室门窗或室内电器;
6、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7、不遵守会场纪律;
8、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
9、不遵守车辆进出公司大院规定;
10、在危险品仓库之外禁烟区内吸烟的;
11、违反着装规定。
(二)一般过失
1、工作时间瞌睡、串岗、闲聊、干私活、看无关书刊;
2、非因公接待,工作时间或工作日内早、午餐饮用含酒精饮料;
3、擅自改动或动用公用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4、在公共场所污言秽语,言语失态,影响他人工作;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指挥或顶撞上级;
6、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或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差错,虽未造成客户投诉或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但明显影响公司工作的;
7、违章用电;
8、在公司危险品仓库禁烟区抽烟或乱扔烟头者;
9、水、电设备损坏,不及时报告或修复,造成严重浪费;
10、在办公区域存放超额现金;
11、违反安全规定、私自动用安全设施、设备,不正确佩戴劳保和安全防护用品,未酿成事故的;
12、乱涂、乱画、乱订、乱贴,破坏卫生环境;
13、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公司各类正常检查。
(三)严重过失
1、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轻微安全事故(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2、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客户投诉或经济损失,或严
重影响公司工作和公司信誉;
3、在公司打架、斗殴、滋事生端的; / 16
4、用发票、收据或其他手段骗取报销,金额不足500元的;
5、造谣、中伤或诽谤他人;
6、连续旷工2天以内;
7、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不正当财物,或者接受有碍公正工作的宴请,情节轻
微的;
8、不遵守保密规定,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损坏公司信誉、信用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后果轻微的;
9、故意损坏或丢失器械、工具或单据,情节轻微的;
10、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不顾工作的利害或碍他人的工作后果轻微的;
11、携带违禁物进入工作场所的;
12、岗位变动时对继任人员未予确实办理移交或交接不清,致工作发生严重错误的;
13、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内5次及以上的;
14、未经许可利用工作便利和公司资源从事关联业务或兼任其它公司职务的;
15、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散发、张贴、公布文件或类似行为的;
16、未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致使事故发生的;
17、在工作时间内打牌、下棋、玩游戏的;
18、其它公司认为应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
(四)非常严重过失
1、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般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2、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客户投诉或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工作和公司信誉,情节严重的;
3、在公司打架、斗殴、滋事生端,情节严重的;
4、用发票、收据或其他手段骗取报销,金额500元及以上202_元以下的;
5、造谣、中伤或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或在网上散布不实消息或捏造事实,影响公司形象的;
6、连续旷工5天以内;
7、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不正当财物,或者接受有碍公正工作的宴请,情节严重的;
8、不遵守保密规定,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损坏公司信誉、信用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
9、故意损坏或丢失器械、工具或单据,情节严重的;
10、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不顾工作的利害或碍他人的工作后果严重的;
1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
12、岗位变动时对继任人员未予确实办理移交或交接不清,致工作发生重大错误的; / 16
13、未经许可在公司内集会、演讲、广播、宣传或类似行为者;
14、盗窃公司财物或贪 污公款,金额1000元以下或挪用公款202_元以下的;
15、发生火灾、水灾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和救援,至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16、未经许可将公司的文件、图面、帐簿等文件或资料 泄露给他人的;
17、参与“黄、赌、毒”的
18、有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商业行为的;
19、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内10次及以上的;
20、其它公司认为应给予警告处分的。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过一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客户投诉或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工作和公司信誉,情节恶劣的;
3、斗殴他人至伤的;
4、用发票、收据或其他手段骗取报销,金额202_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
5、造谣、中伤或诽谤他人,情节恶劣或在网上散布不实消息或捏造事实,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
6、连续旷工10天以内的;
7、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内15次及以上的;
8、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不正当财物,或者接受有碍公正工作的宴请,情节恶劣的;
9、不遵守保密规定,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损坏公司信誉、信用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0、故意损坏或丢失器械、工具或单据,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
1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
12、发生火灾、水灾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和救援,导致严重后果的;
13、有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商业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4、盗窃公司财物和贪 污公款,金额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挪用公款202_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5、泄漏公司机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
16、参与“黄、赌、毒”情节严重的;
17、其它公司认为应给予记过处分的。
(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因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 16
2、吸食海 洛 因或其他代用品的;
3、触犯刑律,被判拘役及有期 徒 刑以上的;
4、殴打他人至重伤以上的;
5、故意疏忽,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给公司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6、故意损坏公司各项设备或建筑物,情节特别恶劣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拒不执行命令,拒绝工作调动,累教不改,且情形特别恶劣的;
8、连续旷工15日以上,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到30天的;
篇三:公司处罚制度
处罚分为警告、留用察看、开除三种。
1、警告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辞退的员工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劳动纪律,月计迟到、早退在4次以上,年计20次以上的;月计旷工在2次以上,累计5-15天的;一年内出现2次无病请病假的;无理取闹、吵架、打架、消极怠工、弄虚作假等影
响生产、工作、经营和社会秩序较严重的;
(2)不听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荣誉损失,使他人生命遭受危害或经济财产遭受1000元以上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经常达不到标准要求,完不成任务,经常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工具设备,对公司管理造成较大影响或对公司信誉和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4)不讲信用,不执行规定,滥 用 职 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公司或他人利益,使公司或本部门经营管理、声誉、经济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损失、损害的;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错误的。
(6)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
员工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处理意见
报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后,给予警告处分,处分记入公司档案,同时根据影响轻重和经济损失大小给予500元以上经济罚款。
2、留用察看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开除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处分:
(1)对受警告处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2)聚众打架或打架过程中首先动手打人或引起事端或用凶器类器具打人,情节较严重的;
(3)故意破坏生产、工作秩序,侵害或损坏公司财物等,情节严重的; / 16
(4)贪 污、受 贿、赌博、诱导或逼迫下属或他人代交罚款等,任何一项价值在500元以下第一次的;
(5)利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
(6)对领导的批评处理进行打击报复的;
(7)阻碍公司重要工作、活动顺利进行的;
(8)其它违法乱纪情节重于警告处分,但不够开除条件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留用察看的处理报告报公司总经理研究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批准的留用察看处分报告送档案室和人力资源科各一份。由档案管理员给予记入公司档案。对被处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罚款,而后在留用察看期间,财务每月扣发本人实发工资的20。被留用察看人员于每月1号到人力资源科书面汇报上一月的工作表现情况。经人力资源科调查了解,对察看期间表现不好者,随时通知
所在部门办理开除手续;对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解除留用察看报告”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科长签名确认后,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审批手续齐全的报告,由当事人送人力资源科、档案室、部门经理各一份。
3、开除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开除:
(1)对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事实证明对公司离心离德的;
(3)道德败坏,以恶言秽语侮辱、报复、恐吓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或抵毁公司的。
(4)嫖 娼、吸毒的;
(5)提供赌 具、赌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6)对贪 污、受 贿、赌博、诱导或逼迫下属或他人代交罚款的,任何一项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或次数在二次(包括二次)以上的予以开除;
(7)对偷盗、窝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财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财物者,敲诈勒索钱物、冒支工资者,无论价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开除。
(8)其它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或其它严重违法乱纪毋需留用查看的。对符合以上开除条件的职工,由直接领导(指直接分管的管理、辅助人员)一式两份写出书面“开除报告”(报告须写明开除的事实理由),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对批准开除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人罚款202_元,由直接领导按规定时间通知被开除的员工,同时持一份审批手续齐全的“开除报告”到人力资源科换取《员工脱离公司审批表》,并负责带领脱离公司的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按表中要求逐项审批、填写、办理财物退还及结帐手续。如当事人在受到处罚后3日内不能进行结帐的,由人力资源科原则当日最迟次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被开除者,信中要标明:“自寄信之日起限期20日内来公司,由人力资源科按照处理决定/ 16 予以安排办理结帐手续。逾期人力资源科将按照处理决定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将应扣罚款额收归公益金或福利基金帐户,余款列应付款帐户”。/ 16 / 16 / 16 / 16
第二篇:处罚制度
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条
前言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真正做到有章必循,循章必严,违章必纠,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体现“严”、“实”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使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任何损失。杜绝死亡和重伤,减少轻伤,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做到奖惩分明。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奖励
1.全年生产无死亡,无重伤事故,轻伤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为促进安全生产,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3.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挽救事故有功,使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给予奖励。
4.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事故发生的给予奖励。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 惩罚
1.入公司未经安全培训,不得安排任何工作,如安排工作上岗后,造成工伤事故的一律不按工伤对待,并对安排上岗的领导罚款200元。
2.每月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平时现场查出的问题,在指定的期限必须解决,违者对隐患单位第一责任者(包括坑长、副坑长、厂长、副厂长、部室负责人)每人每项罚款50元。
3.凡出现重伤、死亡事故,单位不评先进,凡个人出现事故,个人不能评先进。
4.发生死亡(一人次)事故,发生单位处5000.00元罚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包括总经理、主管经理、安全环保部主任、正副坑长、安全员、班组长根据责任大小可罚款50—200元。
5.凡出现重伤事故,事故责任者罚款100—500元,事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罚款50—200元。
6.凡出现轻伤,对责任人罚款20—50元。
7.重大险肇事故罚责任者20—500元,对单位领导罚款50—200元。
8.发生重大设备、生产事故罚责任人50—500元,如造成损失按公司员工奖惩细则进行处罚。
第四条
事故报告
9.单位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一切费用由发生单位和个人自负,对事故单位的逐级责任者每人罚款100元,事故单位罚款500元。
10.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报安环部,逾期不报者,一
律不按工伤对待。
11.重大事故,立即报告,保护现场,抢救伤员。12.轻伤事故,当班上报,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第五条 违章处罚
1.单位文明生产按照管辖范围及责任区域,必须符合国家要求,即(井下五无、四化、三有、二畅通)、地表(三清、三无、一整齐),每检一次、一项不合格罚所属单位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2.检查出需要解决或增设,改善的安全设施,防尘措施,文明生产等问题,不准推迟解决,违者罚单位第一责任人100—300元。
3.各单位对于安全方面的罚款,不得扣压、扣留,更不得让所属范围的员工更新平摊,发现后罚款50—200元。
4.火工器材的领取,必须经培训取得爆破权有爆破证的人员领取,违者罚发放员100元,领料员200元。
5.火工材料,必须分开领运,违者罚款200元。6.雷管要装入雷管兜,随身携带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装填炮用金属工具代替木棍装填者罚款200元。8.有残炮不当班排除,每一炮罚100元。9.不按规定的方法排残炮罚款100元。
10.爆破必须设立警戒,如无警戒或不合理,罚款200元。
11.每班用不完的火工材料要交回火药库,并办理手续,不得存放其它地方,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2.爆破时,三炮以下用导火线点火法,导火线长度不少于1米;三炮以上禁止单点,违者罚款100—200元,导火线长度小于1米,罚款100元。
13.边打眼边装药,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4.入坑不带安全帽者,或井下随意摘掉帽者罚款100元。
15.酒后下井、上岗,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16.在井下作业的员工平躺睡卧井内罚款100元。17.作业前,不敲邦问顶,不及时处理浮石者每人罚款100元,每发现一块15cm浮石,罚当班班长顶浮石作业的人员每人50元。
18.作业面必须湿式作业,打干眼,对碴石不进行喷洒水,不冲洗岩邦顶板罚款100元。
19.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者罚款20-50元。
20.禁止在电机车线上挂放物品,违者罚款50元。21.井下电线、电缆、电器设备不得有裸露、缺盒、缺盖现象,违者罚款50-100元。
22.私自损坏安全设施或涂改安全标志牌罚款20—100元。
23.一人推多车、放野车、爬车、蹬车,罚款200元。24.斜井蹬车罚款500元。
25.平巷运输,前后车距在20米以外,因距离近撞伤人或设备,根据情节轻重,罚款200—1000元。
26.井下电机车司机,必须戴安全帽,过往巷道口、道岔、交叉处,必须警铃、鸣笛,违者罚款50-200元,超速行驶罚款100元。
27.卷扬工必须遵过安全操作规程。开车前必须检查电气、设备、油压、制动等系统是否完好,不准带病作业,违者罚款100—500元。
28.卷扬司机未听清信号用途时,不准开车,违者罚款200—1000元,由于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29.卷扬工由于精力不集中,造成过卷,根据损失情况,罚款100—1000元。
30.卷扬工操作必须是一个操作,一人监护,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31.井口信号工要忠于职守,认真打准信号,由于信号有误造成损失罚款200—1000元,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32.井口信号工要维持井口乘罐人员秩序,防止发生事故,不负责任罚款200元。
33.信号工要关好井门、罐门乘罐不超员,违者罚款100
元,乘罐人员不按规定方向上罐,罚上罐人员每人100元。
34.信号工运送设备,材料要指挥好,防止发生事故,违者罚款100—1000元。
35.信号工不负责任,造成矿车坠井,罚款1000元。36.斜井、竖井车场必须安装阻车器,井口安装井门,并且随时关上,违者罚款100-500元。
37.斜井挂链必须安全可靠,防止跑车,如发生跑车事故,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损失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38.凿岩工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违者按以下制度论处: 39.不参加安全活动者,每缺一人次罚款20元,罚单位领导50元。
40.任何人员不准跨越运转的卷扬、电耙、绞车纲丝绳,违者罚款100-500元。
41.班中饮酒罚款50—100元,停止工作。班前饮酒禁止上岗,违者罚款100-500元。
42.不交接班连续疲劳上岗罚款100-200元,交接不清罚款100元。
43.接触机械的女工必须戴女工帽、作业服上岗,不准穿高跟鞋、拖鞋违者罚款20元。
44.正常情况下,不能顶替非工种的员工启动、关闭机器,违者罚款50-200元。
45.不能跨越栏杆、皮带及旋转机器,违者罚款50-200
元。
46.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违者罚款200-500元,罚相关单位负责人300元。
47.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不得私自领无关人员进入车间,违者罚款50元。
48.严禁在车间墙壁上乱写乱画,违者罚款10元。49.保持车间卫生,做到文明生产,违者罚款50—100元。50.机器加工工作,必须戴防护眼镜、套袖,违者罚款20元。
51.电工上电线杆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违者罚款50-100元。
52.要害部位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违者罚款50-100元。53.严格执行剧毒、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500元。
54.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乱放,应严格管理,违者罚款100元。
55.尾矿排放,不得发生泄漏现象,尾矿库外泄一次,罚款500元。
56.班中睡岗,罚款50元。
57.特殊工程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违者罚款50-300元。
58.各类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不齐全,每发现一处,罚款
100元。
59.井下各施工地点必须有设计和计划,并要制定作业规程施工否则罚设计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100—500元。
60.生产单位大型检修,如月检季检年检,必须制定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检修单位1000元,正副坑长、正副厂长每人50—100元。
61.每班必须组织好班前会,违者罚单位负责人50元,班长50元,安全员50元。
62.对安全督查人员发现的隐患问题,不主动配合安全督查人员要求进行整改的,罚当事人100-300元,罚相关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六条 罚款由安全环保部执行,财务部代扣代管,做为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执行。
一、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周例会会前书面报交安全环保部,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周二安全检查及每员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掘进施工
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付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根锚感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
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米。
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值班干部各罚款200元。
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负责人1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意见。
2、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次。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4、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个。
5、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响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并追究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责任,同时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工作籍。7、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8、毫秒雷管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30元/次。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30元/次。
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1、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30元/次。
12、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放炮员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10元/孔。
15、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或转交下一班放炮员并记录清楚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的,罚保管员30元/次,拒绝回收的罚药库保管员100元/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6、炸药雷管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8、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30分钟后同时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
(七)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20元/次。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50元/次。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2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元。
(八)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实的,罚责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物资供应部负责人或经警队长50元/次。
五、“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一条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工区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看风门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罚看风门工30元。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统漏气不及时处理或管内存水不及时排放者罚责任者50元/处。
(三)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十项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
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进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工区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工区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1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2_》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牵头,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
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十一)其它有关处罚按矿“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执行。
八、巷道维修
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安全经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
处以至少100元罚款。
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棚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其他参照采掘的规定执行。运输提升
1、电机车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没有切断电动机或没有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罚电机车司机30元。
2、无电机车司机合格证操作电机车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电机车的灯、铃、闸、连接器以及撒砂装置必须经常检查维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罚责任者20元/次。
4、列车在过道岔、拐弯道、出硐口、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鸣笛者,罚机车司机20元。
5、列车在行驶时没有前照明或后尾红灯的罚司机或押车工 20—50元。
6、机车与矿车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联结,使用非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结的,罚押运工30元,司机20元。
7、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元/个。
8、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50—200元/人
9、机车违章捎带非本机车人员的,对机车司机、押车工和乘车者各罚50元。
10、机车司机和押车工不听从运输调度指挥,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罚司机、押车工各100元,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直至开除。
11、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打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绞车无护板,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12、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者5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
13、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措施规定的,不管造成事故与否,罚挂钩工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开出工作籍。
14、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50元/个。
15、主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天轮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单位50元/个。
16、装车超高、超宽的,罚责任单位20元/车。
17、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者,严禁开车使用,并罚责任单位50元。
18、绞车使用中或矿车在半道而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19、小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以及垛绳处连接固定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元。
20、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操作绞车者30元。
21、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20元。
十、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一)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
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十一、附 则
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200—202_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202_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5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六)本细则自202_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
第三篇:处罚制度
处罚制度
1无故迟到、早退年累计1次者,每次扣发10元。年累计超过3次(含3次),每次扣发50元;
2.旷工1-2天的,旷工应扣工资=月应发工资总额/当月实有天数×3×旷工天数,员工当年连续旷工1~3天以上(含3天),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论处,每次扣发100元;做辞退处理员工。
3.员工因急诊或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本人或委托部门主管通知项目经理或人力资源部,待上班后补办相关手续。员工如违反以上规定,事后又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请假或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或其它原因需进行假期延长的,必须告知项目经理,由项目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但延长期不准超过三天,延期假作旷工处理
5.员工用电脑不得使用外来软盘、光盘,以免感染病毒。涉及工作的务必先查、杀毒再使用。员工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电脑损坏或影响工作,须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6.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玩电脑游戏,每次处罚10元
7.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盖印、未经批准私自盖章、不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处以50-200元罚款。
8.凡越权或欺骗使用印章,给公司带来损害的,处以50-200元罚
款。
9.员工发现任何可疑情况或人员,应立即通知保安部、项目,以保证区域内人员、财产的安全。未处理的处罚20元。
10.遇到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员工应在保护区域内人员、财产不受损失的前提下,迅速、合理、有效地处理问题,并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情况。未处理的处罚50元至损失费用赔偿。情节严重的并开除处理。
11.员工必须着装上班,未穿戴整齐的第一次引导解说,第二次处
罚10元。
12.不允许利用工作电话打私人电话。如有特别情况的向管理员说
明在使用。
13.员工行为、工作在岗状态不好、大闹、喧哗聚堆聊天,每人处
罚5元。
14.门岗值班漏岗、脱岗、机动车辆管理违反规定进出小区大院,外来人员、物品进出未登记,值班室脏、乱、差。每人每次处罚5元。
15.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一切车辆在小区乱停乱放,未处理的处罚5元。
16未对业主投诉扰邻及深夜小区各类人员在小区大声喧哗影响业主生活品质.未处理的处罚 10元。
17.所有员工行为被业主有效投诉,一次警告并书面检讨向业主道歉,检讨书公布。二次处罚50元并开除。
18.值夜班睡觉一次警告处分,二次处罚10元
19.车辆进入收费不撕票的、每次处罚10元。言语引导业主收受其它规定以外的费用导致业主投诉的第一次外以所收金额2倍罚款,第二次作除名处理。
20.监控能看见、现场发现偷盗事件不制止处罚50-赔偿损失或与同案一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
21.保安与社会闲杂人员勾结盗窃业主、公司财物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
22.对抓小偷(有赃物、证人)每次班组奖励100.23.对工作有突出贡献同事、公司认同:业主认同表扬或送锦旗每次奖50-100元。
24.对危及人身、财产事件处理恰当、汇报急时的每次奖励50-500元
此规定从202_-2-10日起执行
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_-1-31
第四篇:财务部处罚制度
财务部处罚制度1、2、3、4、5、因个人原因没能及时查款,一次罚款10元 不及时开具发票一次罚款20元 记账不及时或是数字不准确一次罚款20元 工资做错一个人罚款10元 对账不及时准确一次罚款20元
第五篇:公司处罚制度
处罚制度
为严明劳动纪律,树立企业形象,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一.严禁在公司禁烟区内内吸烟,发现一次给予警告,罚款50元;发现两次,警告,并罚款100元;发现三次给予除名。
二.当班员工在吸烟区吸烟每人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每超过一次罚款10元,门卫不记录、不举报,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三.不按规定穿戴劳动用品、穿拖鞋、赤膊等上岗作业,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四.严禁酒后上岗作业,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三次以上,给予辞退。酗酒闹事者清除出公司,造成损失按价赔偿。
五.禁止上班聊天、串岗、脱岗、睡觉、网上游戏,发现一次给予警告,罚款10元,三次以上给予辞退。
六.上班时间不带工作证罚款10元,上班时间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50元
七.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30分钟内,罚款25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年累计12次以上;每月旷工两次以上,年累计五次以上 ;连续旷工三次以上;一年内无病请病假三次以上的;给予辞退。
八.不按时参加会议,迟到1分钟罚款10元,无故缺席罚款100元。
九.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不按时上交,50,100,200以此类推。
十.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消极怠工等影响生产、工作、经营和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留用察看、辞退处分。
十一.不听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玩勿职守或违章作业,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荣誉损失,给他人身体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和罚款,直至辞退。
十二.不讲信用,不执行规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公司或他人利益,对公司离心离德的给予除名。
十三.工作不负责任,工作质量经常达不到标准要求,完不成任务,经常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工具设备,对公司管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害公司信誉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连续三次以上给予辞退。
十四.犯有其它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的错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留用察看或辞退处分。公司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给予警告罚款处分的,由所在部门报行管部备案,行管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留用察看、除名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经理写出书面报告,由行管部调查了解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研究批准。
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与本制度有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处罚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员工,从202_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