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健康保健制度
生物安全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确保实验室全体员工熟悉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建立生物安全意识,保证相关工作人员掌握开展工作必需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避免实验室感染,防止实验室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1、制定年度生物安全培训、考核计划,报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培训内容: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标准、本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紧急事件的上报和处置程序、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生物安全操作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菌(毒)株及样本的收集、运输、保藏、使用、销毁、实验室的消毒与灭菌、感染性废物的处置、急救等。
3、每年组织全员(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样本运送人员、保洁员等)的生物安全培训、考核。
4、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生物安全培训。
5、培训应该由取得北京地区实验室生物安全师资培训合格证的人员进行。
6、培训后应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取多样化,如笔试、口试、实操等。
7、对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颁发相关岗位的上岗证。
8、建立并保存生物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
9、做好生物安全培训需求和效果的评估工作,为制定年度培训、考核计划提供依据。
10、对新上岗、转岗的员工进行生物安全相关知识、生物安全手册等的培训,明确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
11、进入实验室的外单位人员(包括进修、实习等工作人员)的由所在科室,根据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进行必要的生物安全培训,所有工作均在带教教师指导下进行,学习期间不得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
12、当有关部门新颁发、修订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进行修改后应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13、按照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保存与人员培训、考核相关的记录。
健康保健制度
1目的
规范实验室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预防、控制实验室感染。
2、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
检验科负责人负责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4、制度要求
4.1实验室人员体检制度
4.1.1对新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的上岗前体检,体检指标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包括与准备从事工作有关的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4.1.2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工作,发生发热、呼吸道感染、开放性损伤、怀孕等或因工作造成疲劳状态免疫耐受及使用免疫抑制剂等情况时,需由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从事相关工作,但不宜再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工作。
4.1.3检验科负责人在批准外来学习、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了解其健康状况,必要是可先行安排进行临时性体检,档案保留。
4.2实验室人员免疫预防制度
4.2.1实验室人员应根据岗位需要进行免疫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免疫接种时,应考虑适应症、禁忌症、过敏反映等情况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2.2检验科应制定年度免疫接种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检验科组织实施。免疫接种情况应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2.3检验科实验室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类人员进行必要的临时性免疫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2.4对体检结果异常的人员应随时进行必要的免疫接种或采取其他预防手段,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2.5发生实验室意外事件或生物安全事故后应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应急免疫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篇: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各类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为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遵章守纪自觉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统一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办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复审及变更手续。
2、特种作业操作证统一交公司集中管理,需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在单位工作半年以上,送省、市参加培训取证事宜。要求文化知识水平及身体状况与其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
3、取得危险岗位操作证的工作人员,每年要进行安全知识再教育,按期复审证件。在中途状况不适应经核实调离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连续半年以上未从事本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要履行考核单位确认方可上岗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单位统一安排经费,考试不及格本人承担50%费用。
5、危险作业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精心操作设备,不准上岗离岗、脱岗串岗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处罚200元,情节严重的调离本岗位,造成事故还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培训记录
第三篇: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
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
(一)目的
为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知识水平,确保药品经营业务全过程的规范操作,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三)内
容
1.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质量培训计划,开展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2.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制定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3.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4.企业新录入人员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岗位操作程序、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5.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验收人员及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从事养护、保管、销售等工作的人员,每年应接受企业的继续教育。
6.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企业管理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7.企业内部教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负责人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闭卷考试、笔记、口试及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8.培训、教育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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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人员培训、人员健康制度
人员培训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对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保健食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和出库复核岗位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3、健康检查除一般身体健康检查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5、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6、对新调整到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
一、技术培训计划:计划对医师实行放射培训,力求全面掌握影像学各种方法、以便发挥综合诊断的优势。力争每个操作人员都进行培训,加强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教育,增强操作人员在辐射工作岗位的可调节性,做到辐射人员轮流上岗,尽可能达到“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所有从事辐射的工作人员每年接受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
二、员工体检制度:辐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五、员工保健制度: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4周的疗养待遇。
义岗镇中心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