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封存、复制病历注意事项
复印病历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需要去到医院申请复印病历,那么复印病历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首先,根据复印病历的目的,决定去医院复制的时间点。如果是和医疗机构有纠纷,复制病历是为了固定证据,应立即提出封存并复印已产生的病历资料。如果和医院没有纠纷,复印病历只是为了了解病情或者报销医疗费等需要,则尽可能在患者出院后一个月左右再申请复印,因为出院早期申请,病历很可能没有归档到病案室,申请当天拿不到复印件,还得再跑一趟。
其次,带齐证明材料去申请。根据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需要向医疗机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如果患者本人去申请的,应当提供患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或者使用户口簿都可以,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
如果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申请复印病历,除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申请人是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死亡患者与申请人的关系可以通过户口簿证实,不在一个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机关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复印病历的,还需要提供患者本人或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最后,记得要求医疗机构在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根据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没有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的病历资料,不具备法律效力。
封存病历注意事项
当怀疑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医疗伤害时,就有必要封存病历资料,以固定证据。那么,封存病历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首先,应立即提出封存要求。对封存病历的目的要有清醒的认识,病历是医疗诉讼中的最重要的证据,并且常常是证明医方过错的唯一证据。因为医疗行为一完成,医疗事实就消逝了,医患双方基本上只能靠病历资料去还原医疗过程。虽然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除了病历资料外,患方很难提供其他证据,即使有录音录像等证据,对医疗事实的证明力弱,很难影响责任的认定。如果病历被篡改或伪造,对患方的维权非常不利。
其次,应申请封存已产生的全部病历资料的复制件。申请封存时,如果患者还在医院住院,有一部分病历可能没有完成,后期也会产生新的病历记录,这时患方应该申请封存已产生的全部病历资料。不能因为还没病历没有全部完成,就不封存。也不能只封存一部分,封存的目的就是固定证据,要确保已生成的病历不被伪造、篡改。
最后,当申请封存受阻,应适当处置。相比封存患者出院且已归档的病历,提出封存仍在住院的患者的病历,医疗机构拖延封存是常态。一方面,由于医疗工作繁忙,可能病历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书写完成;另一方面,一旦患者提出封存,医疗机构就会非常谨慎。检查并修正病历可能出现的差错,防止未来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时患方可以通过电话要求卫生行政机构进行监督,也可以在可能发生医患冲突前报警,如果110出警,医方一般都会配合及时封存病历。
第二篇:《病历封存制度》
病历封存制度
(202_)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特制订本制度。
1、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请首先到医务科纠纷办公室进行投诉流程,或者由医务人员通知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节假日请通知院总值班)到现场,接受封存病历申请。
2、在院病历由科室提供,出院病历由病案科提供。复印地点:病案科。
3、病案科负责审核封存病历申请人提供的合法证件。(按照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执行)
4、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病案科工作人员三方在场,开始病历封存程序。
5、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时的补记是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只要是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的即可。对于一些医生抢救急危患者时没来得及书写病历,而抢救工作一结束,患方就要求封存病历的纠纷争议,我院医务人员据实补记病历,然后再提供给病案科封存。
6、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原件时,必须复印一份复印件留作医院相关医疗工作时使用。
7、封存的病历为复印件时,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的病历内容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以是骑跨章。
8、封存的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封条,封条最好选用较薄的纸。然后在封条上三方签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内容,页数。同时做好封存笔录。
9、封存的病历由病案科统一保管。封存病历的启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在场。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开启,封存年限除双方约定的时限外,至少封存20年。
10、对于封存件是原件的病历,如果约定期限之后确实需要启封,医疗机构先要联系患方,如联系不上或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应通过公正机关启封病历。申请公证机关介入的目的,是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医方联系患方的经过、结果以及医方启封病历的具体时间,同时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复印一份病历,让公证机关予以封存。病案科人员要对封存笔录妥善保管。封存笔录上的封存时间是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的重要依据。
附件一:封条格式
华西第四医院病历封存条
封存内容:
封存日期:
签字(手印):
附件二
病历封存笔录
封存病历名称: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患者姓名)的住院病历(住院号)
封存时间:
封存地点: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病案室
封存参加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医方(医务和病案):
患方:
见证人:
封存期限:
封存过
程:
1.病历已经归档,医方代表
从病案取出(或者打印出)患者的住院病历(住院号),该病历交由患方代表
查验,双方共同确认:病历完整,共
页,页码连续,病历组成文件完整,没有发现明显缺页、半页、撕毁,也没有发现明显涂改、伪造现象。
2.客观病历患方已经复印;(未复印请注明:)
3.医方代表
取出事先准备好的10号大信封,在患方参与下将病历装入信封,并立即用胶水粘贴信封口,双方共同等待胶水挥干后,医方
和患方
先后在信封口接缝处签字按手印;
4.封存好的装有病历的信封交由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保管,保管于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的病案室。
封存约定事项:(1)在封存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启封病历,否则应当承担病历失真的责任;(2)双方可以约定,或者应有关事件处理单位的要求,共同提前启封病历;(3)预期患方不到场,经医方通知后仍不到场,视为患方自动放弃共同启封病历的权利,医方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下单独启封病历。
下面特别说明,有此情况请填写“是”
()特别说明:由于病历封存发生在医疗机构对患者抢救结束的时刻,抢救病人的医师还来不及补记抢救记录,但是患方坚决要求封存病历,因此,封存病历中没有抢救记录;有关的医疗文件上级医师还没有审批。
本封存记录一式两份,医患双方各保留一份。
医方代表签字
(手印)
患方代表签字(手印)
见证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附件三:
病历启封笔录
启封病历名称:
患者的姓名
启
封
时
间:
****年**月**日
启
封
地
点:
启
封
参
加
人
医方:
患方:
联系电话:
;与患者的关系:
见证人:
启
封
过
程:
1.医方代表
从医务科取出封存好的装有病历的档案袋,交由患方代表
(如果患方不到场,交由见证人)查验,参加启封人员确认:封存信封完好无损,信封接缝处签名完整无损,无移位、错位,签名、盖章均为封存时医患双方所留。
2.医方代表
用剪刀(或直接手撕)剪开该档案袋,取出病历并查验。之后交由患方代表
查验,双方共同确认:病历完整,病历组成文件完整,没有发现明显缺页、半页、撕毁,也没有发现明显涂改、伪造现象;与封存时的病历完全一致,系封存件。
启封记录一式一份,由医方保留。
医方代表签字
患方代表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
END
—
第三篇:病历封存时限
按照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患方为保全证据,可以要求医院封存病历。但病历封存后,在处理医疗纠纷不同的方式下,何时对病历进行启封,却没有统一的规定,使一些封存的病历不能及时归档,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这在目前已成为困扰医疗机构的一个问题。因此,探讨封存病历启封的时间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都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和启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指出:“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这里是指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启封病历,不涉及患者放弃解决的纠纷封存病历启封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一年”,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患方要求封存病历,原因是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造成了损害,故诉讼时效应从封存病历之日起计算。病历封存后,如患方未与医方进行协商,也未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或民事诉讼,只要一年期满后诉讼时效终止,就应当启封病历。因此,封存病历期限应当视为一年。
对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医患双方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主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种协议并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任何一方诉权的法律效力,即使合同合法有效,只要协议一方当事人因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仍应当进行受理。
病历资料作为书面证据,在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即使医患双方经自行协商已解决争议的,医方为应对患方反悔提起诉讼而面临的举证,以及防止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予以质疑,也不应马上启封病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医患双方经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只要自封存病历起一年期内,患方未提起诉讼,等诉讼时效终止,就可以启封病历。
为了规范病历启封行为,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在封存病历时,医方应就封存病历的期限告知患方,并作书面笔录,由双方签字认可。这样,等病历一年封存期满后,医方可以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使其及时归档。
第四篇:有效封存病历
如何有效封存病历
一、主管病历和客观病历
按照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资料是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主观病历是不能够给患者及其家属复印件的!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疑难、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通俗些讲,就是由每一个医师,带有“主观分析意见”的病历资料,是主观病历,不允许复印。其余的都是客观病历,都允许复印!
二、病历的调取程序
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随时要求医院复印病历资料。如果患者是在危急情况下,正在实施抢救的,按照我国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应当在抢救结束后的6小时内补记,并且加以注明。除此之外,患者及其家属是有权利取得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及其家属在取得的病历资料的复印上,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通过情况下,在复印病历资料的首页(一般是入院病历首页)加盖一个完整的机构公章;在全部的病历资料上加盖一个或者数个骑缝章!如果病历资料已经整理入病案室,则该病历资料应当是装订完整、标注页码、加入了封面和封底的成册的病历。
三、病历的封存
为保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人为修改、删除、伪造病历资料的问题。医患双方都可以要求,封存该病历资料!封存病历资料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由医疗机构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交原始病历资料(是全套的病历资料,包括主观和客观的病历资料)。由患者及其家属查看该病历资料,在确认该病历资料完整、没有伪造及篡改后,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就可以由医疗机构取一个大牛皮信封,将该病历资料放入其中。大信封的两侧封口及中缝都用纸带黏贴。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患者家属共同在封条的边缘写上名字和日期,并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病历资料封存完毕后,仍然将其放置在医疗机构内(通常是医务科、病案室、医疗纠纷办公室等)。待双方进行医疗诉讼、医疗事故鉴定时,由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依法调取该病历资料!
患者正在治疗、抢救中,需要继续使用该病历资料,无法封存的。而患者及其家属又想防止修改、伪造病历资料,及其封存的!法律也同样做出了相关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将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封存,复印件在封存前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封存病历资料复印件的程序与前述相同。
四、主观病历的调取
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被法院调取到法庭的病历资料都是可以被对方取得的,也就是说,在医疗诉讼第一次开庭后,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通过法庭复印并取得主观病历资料的!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同时规定,主观和客观病历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由于主观病历,是每一位不同的医师对于同一患者进行的分析,带有自己的主观看法和倾向,与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式、方法、用药存在差别;病程记录、主任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等等,通常是多位医师个人意见的总汇,并不代表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所以,以此为证据提交法庭,往往被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不如客观病历的证明力强!
五、病历调取和封存的程序
病历调取封存的程序,如果是病人本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的医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历。如果是被授权的人,应当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背后由病人亲笔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是复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时段在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应持病人的死亡医学证明和身份证明,但更重要的户籍证明,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医院才会接待。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委托他人复印和封存病历,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持病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
第五篇:病历封存及复印申请书
病历封存及复印申请书
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医协办:
一、申请人:
姓名:_____,性别:___,民族: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事项
根据卫生部[202_]3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_年版)》第17条规定,现患者本人_________/患者代理人_________申请复印患者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你院住院期间的如下病历内容:
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_年版)》19条规定,请求贵院将上述应当为患方复印的内容为患方提供复印,并由患方签收,同时在为患方复印病历后加盖证明印记。
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_年版)》24条规定,请求复印后封存全部病历。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