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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监管.(★)

保健品监管.(★)



第一篇:保健品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第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

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持续地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标准草案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采购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检验规定保留样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一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名录中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检验,发现送检样品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四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时应当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进口产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的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有效期间,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进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的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内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十九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

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四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送检。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完整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餐

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资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_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保健品、化妆品日常监管计划

马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保健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计划

为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日常监管工作,根据省局202_年保化监管工作重点,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市局《202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结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的总体要求及各项专项检查工作通知,确保经营环节日常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检查范围

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

二、工作分工及安排

马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对保健食品零售单位每年监督检查至少1次,对化妆品零售单位及美容美发机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1次。将每次监督检查的材料整理归档,健全日常监管档案,切实全面推进“一户一档”建设。

三、检查内容

(一)经营合法性。查看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包含保健食品,查看化妆品经营单位是否办理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否包含化妆品。

(二)产品合法性。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是合法企业生产,保健食品是否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是否存在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三)标签标识情况。所经营保健食品名称、标识是否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化妆品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和《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它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是否有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四)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应商档案,是否建立购销台账。

(五)广告宣传。所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是否存在宣传疗效和夸大虚假宣传行为。所经营保健食品是否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所经营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店内宣传材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四、工作方式 现场检查按照省市局制定编写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组织实施。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时间安排等,同时根据省市局下发的专项整治文件灵活调整,迅速部署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单位应按照程序开展工作,检查中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对发现不合格的项目,能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联系县局稽查队立案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三化监管。网格化:细化岗位职责,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监管网格体系。痕迹化: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记录录整理归档,并完善“一户一档”的监管档案。标准化:明确监管事项和重点,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和标准,统一监管尺度和执法标准,使企业无异语。

(二)遵守廉政规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个人的宴请及馈赠。

(三)按时上报情况。对日常监督检查的开展情况,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县局。各项专项检查活动在规定检查结束日期之前向县局上报检查情况。总结内容应包括监督检查开展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先进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分析、风险评估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三篇:保健品会销监管探索(卢新飞)

保健品会销监管探索

一 保健品会销“前世今生” 会销的概念

全称叫会议营销指通过寻找特定顾客,通过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会的方式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会议营销的实质是对目标顾客的锁定和开发,对顾客全方位输出企业形象和产品知识,以专家顾问的身份对意向顾客进行关怀和隐藏式销售。会销的由来

会议营销的前身就是活动营销,活动营销分室内与室外,会议营销就是室内活动营销,室内活动营销具体讲是把消费者从室外请进室内进行直销的过程,而这个过程的的演变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来的。会议营销的演变条件是在市场环境不断恶化,行业制约力强化,产品竞争矛盾重重时所自由压缩而成的。会销行业的发展

会销行业诞生于20世纪90年的医药保健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涉及领域也不仅仅是保健行业。会销行业涉及的领域也相当广,保健品、医疗器械、药品、保险、美容、培训、直销、教育等行业都在运营会销模式进行推广。所以会销行业是个广义的涉及领域多的一个大行业的概念。(保健品会销是会销行业的鼻祖)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快,消费领域中老年消费比例越来越大,老年产业将成为国名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仅仅保健品的市场份额也从若干年前的几十亿到几百亿,直到现在的过千亿。保健品会销的概念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主要是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旅游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一种营销方式。保健品会销的对象

保健品“会销”主要针对老年人。保健品会销对象的特点:

老年人又具有:身体不好有闲钱,渴望健康长寿又缺乏保健常识,患病又不愿意去医院,孤独寂寞又贪图小恩小惠,容易相信人又缺乏维权能力的特点,因此老人当然成了很多保健品公司坑骗的对象。有人很形象的总结了一个公示:老年人+保健品=上当受骗 常见的保健品会销模式

从时间上分

1、半天平推模式:(对象主要是面向老客户,时间一般是半天,形式通过所谓的回馈老会员的形式组织会员聚会聚餐、外出采摘等,目的是维系老用户并推销产品。)2、311模式

(311模式又叫3天导口模式,就是三天快速达成销售,具有短、平、快的特点,而且隐蔽性较强,为逃避监管部门监管一般选用的时间是周五到周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一般选用的场所为酒店、宾馆、社区活动室及城乡结合部。)

2、会销4天收单模式

(第一天:主要讲述主办单位的公益性、活动目的、产品的高价值、转介绍。讲课过程中明示向老年人免费发放一些试用品,并明示目的就是为了回馈社会,让天下的老年人都能健康长寿,让所有人都会认为这是一场公益活动。在当天活动结束时会免费向参会的人赠送一些礼品,主要有鸡蛋以及一些低价值的三无产品。(突出活动的公益性)第二天:简单重复活动的目的,重点介绍其推销的保健品所含成分的好处,对于治疗老年病有哪些神奇疗效,能让在场的老年人得到多大的健康保障等等。(突出产品的高价值)

第三天:重点介绍产品的机理特点,讲课过程中利用一些严重患者的令人毛骨悚然的病变图片,使老年人产生对该类疾病的恐惧,并使用一些所谓的受益者的案例,引导受益者现场分享使用效果(一般都是提前安排好的托)或者使用一些患者使用其产品前后的照片对比,明示或者暗示老年人购买其产品可以治疗此类疾病。(突出产品有效性)第四天:收钱卖产品,现场宣导报名气氛填写报名表,重点强调活动机会难得、名额有限、优惠力度大,绝大部分老年人已被成功洗脑,在欢快的音乐声中争先恐后的交钱买他们所谓神奇的产品。)3、5天收单模式 4、7天收单模式 5、15天收单模式(参会 洗单 做客流 收单)其他模式

1小单入大单出模式

又叫小单带大单模式,主要是先通过小单实现成效,然后通过精心服务实现加单、补单的目的,最后做成大单。2联会模式(普通联会和互联网联会(酒会案例))3买赠结合模式

4买货+养生模式(泡脚、放一些养生节目、坐高电位治疗仪等)5 1+N模式

常见的保健品会销套路

套路一:免费赠送引人上钩(播放视频)

保健品销售的第一步是聚人,商家通过发传单免费送礼。发传单的形式:单纯发传单式(介绍活动的主题、会销的时间、地点、赠送的礼品)和问卷调查式(调查老年人的家庭的成员构成、收入状况、身体状况:患有的疾病、采取过那些治疗手段),地点:一般选择菜市场附近(早上买菜时间)、校园周边(接送学生上下学时间)、大型商 3 超周围、公园晨练的老人,时间:一般选择上午,手段:免费赠送鸡蛋、米、挂面等,目的:把老年人聚集起来参加其举办的讲座进而推销保健品。

套路二:名头响亮系吹嘘,“专家”“教授”瞎忽悠

为了让保健品显得正规,很多商家打着一些特别“响亮”的名字,比如中国糖尿病协会、国家百岁工程、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等组织,或者打着财政补贴的旗号,搞所谓的健康工程、惠民工程等,名字起的像国家开的一样。大家可以直接到民政部官网上查询这些协会的信息,大部分都是在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当中。(去年6月份的时候,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有人在发放“中国糖尿病协会免费大普查”的宣传页,根据宣传页上的地址,我们在辖区一家药店内发现一伙人正在给前来买药的老年人办理“健康管理服务证”,现场查获若干已经办理好的“会员档案”、血糖仪、中国糖尿病安全用药白皮书等,“会员档案”上载有老年的照片、姓名、出身年月、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还加盖有中国糖尿病协会的章,看着还蛮正规的,我们通过上民政部官网查询:民政部公布的第八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中国糖尿病协会”赫然在列)

“专家”是公司请的,宣称都是“名校”毕业、“国外”归来,负责讲健康养生的知识,当然重点还是讲保健品的成分与效果,引起老老年人的兴趣;重点介绍产品的机理特点,讲课过程中利用一些严重患者的令人毛骨悚然的病变图片,使老年人产生对该类疾病的恐惧,并使用一些所谓的受益者的案例,引导受益者现场分享使用效果(一般都是提前安排好的托)或者使用一些患者使用其产品前后的照片对比,明示或者暗示老年人购买其产品可以治疗此类疾病。然后,“教授”上场,宣称教授都是“名院”请来的大人物,为听讲座的老年人 4 免费体检、看病,假称老年人患有某种“严重疾病”,最后利用老年人听到病情六神无主的状态,适时地推销保健品。其实所谓的专家个个都是心理专家,所谓的“医生”只是穿个白大褂。专家+公益活动+保健品=会销陷阱 套路三:夸大功效要天价

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对保健食品的定义是: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目前我国批准的保健食品只有27种功能,保健食品27种功能包括:1.增强免疫力2.辅助降血脂3.辅助降血糖4.抗氧化5.辅助改善记忆6.缓解视疲劳7.促进排铅8.清咽9.辅助降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缓解体力疲劳13.提高缺氧耐受力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15.减肥16.改善生长发育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20.祛痤疮21.祛黄褐斑22.改善皮肤水分23.改善皮肤油分24.调节肠道菌群25.促进消化26.通便27.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

而一些保健食品的经营者想方设法将保健食品当药品来卖,拼命地承诺产品的功效,宣传疗效,并通过炒作概念、夸大成分作用,甚至虚构保健功能,使得原本普通的成分摇身一变成为售价不菲的“神药”,误导消费者“只选贵的、不买对的”。保健品常见的广告语,“气管炎彻底好了”、“服用当天血压降低”、“抗癌防癌”、治疗某某疾病等。(我身边一个真实的例子,去年元旦刚过完一个五十多次阿姨到我办公室反映,之前参加了一个商家在一个酒店举办的保健品讲座,花了27000元购买了9盒蜂胶,商家说可以买一赠一,可钱交了一个星期了,赠品仍未拿到手,找商家也找不到了,我当时就问她,我说阿姨啊,你为什么花这么多钱购买蜂胶,她说讲课的专家说蜂胶 5 可以治疗癌症,我得了乳腺癌,去了好多医院花了好多钱都没有看好,讲课的人说有得了乳腺癌吃他们的蜂胶癌症好了的,我就信了,然后我就让她给我拿了一瓶蜂胶看了下,上面批准的功能只是:增强免疫力,我就给他解释了半天,最后她也有点后悔了,想退货,我们就介入调解,最后商家退了她15000元。)

保健品讲座形式虽然老套,内容却不断升级,讲座中会引入很多生物科技、量子科学、激光治疗等时髦的概念,利用科技的幌子高价向老年人推销销普通的保健食品。套路四:亲情服务,诈骗方式感情化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流动已经成为常态,子女照顾老人的压力很大,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孤寂,老年人变得脆弱、偏执、敏感,他们需要情感依赖,需要良好的倾听者,当子女不在身边或子女忙碌无暇照顾他们时,那些热情似火的诈骗者就“趁虚而入”了。针对部分老年人远离子女、生活孤单寂寞的特点,采用嘘寒问暖、上门陪伴、聊天、做家务等方式,通过亲情服务与老年人建立起信任关系,温情麻痹,加上人老了,身体各项机能逐渐的衰退,病痛增多,他们对晚年生活的不确定感以及对死亡的恐惧感会增强,这个时候,他们会特别迷信各种“神奇”的疗法,以求“不得病”。面对已经建立起信任关系的骗子宣传他们推销的保健品可以“包治百病、无副作用”等骗局,很多身患慢性疾病的老年人“无法拒绝”“心甘情愿”地自掏腰包购买功效夸大的暴利保健食品。

二、黄石保健品监管的经验、做法 1被动式监管阶段

(1)巡查制(网格化监管)时间:202_年及之前 保健品会销市场存在的问题

这个阶段保健品会销的主要采用的是“大棚式”、“流动式”的形式 6 进行推销,保健品会销经营者经常采取的方式都是租赁酒店、宾馆、城乡结合部以及大型公共场地进行推销保健品。会销期限:3-5天,选择的时间:周六、周日、节假日,工作日的话选择早上上班前后一段时间,一般是早上6点钟到9点钟。不考虑售后,售完即走,全国游击。时间短、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会销地点不确定、会销频繁、销售的产品参差不齐、售后无保障。主要的监管部门:工商和公安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产广告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秩序、诈骗等方面的监管 主要的监管措施:

1网格化监管,具体就是把辖区分成若干网格,每个网格安排专门的网格员进行监管,网格员负责自己网格内的保健品会销的监管。要求网格员定期对自己网格进行巡查,发现保健品会销及时上报。这种监管方式区域划分明确,责任到人。

2接到举报后的突击检查(举报的分类:同行举报和消费者举报)(图片)

接到举报后公安和工商部门经常是早上四五点就集合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由于情报和线索的不准确性,经常导致到现场后无人举办活动或者早已人去楼空,或者因为没有获取到足够的证据难于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导致会销举办方有恃无恐。

(2)备案制加消费纠纷先行赔付制 时间: 202_年-202_年 单备案阶段 时间:202_年-202_年

保健品会销市场存在的问题 :这个阶段保健品会销是以“大棚式”、“流动式”为主,租赁门面固定场地会销式逐渐进入。“大棚式”、“流动式”会销场地逐渐固化,租赁的场地由多个逐渐较少为固定的 7 几个宾馆、公共场所。由于网格员信息掌握滞后,信息掌握不准确,突击检查效果不明显,取证难度大,没有事先掌握会销举办方的信息,消费投诉处理难度大。主要做法

对场地租赁方采取的监管措施:消费纠纷先行赔付制

这个阶段由于场地租赁逐渐固化为几个宾馆和公共区域,对场地租赁方进行约谈,与场地租赁方签订先行赔付承诺书,要求其履行对会销举办方的核审义务,没有工商部门的备案信息不得擅自将场地出租给会销举办方,并留取会销举办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联系方式,对其场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会销举办方出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出现消费纠纷协助做好安抚工作并进行先行赔付。对未尽到审查义务擅自将未经过备案的场地租赁方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严格规范场地租赁方的租赁行为。

对“大棚式”、“流动式”会销经营者主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单备案制(图片)

要求其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展会销活动,备案的内容包括:会销举办方的信息、资质材料,负责人的信息,联系方式,会销的产品,产品的质检报告、产品的进货票据、产品外包装及产品实物,会销的时间、地点,会销的注意事项。(案例陈某擅自改变备案时间进行保健品会销进行处罚,并限制其之后再举办会销活动,并对会销场地出租方进行了约谈)

租赁门面固定式会销的特点:由于之前“流动式”、“大棚式”会销销售的产品质次价高、售后无保障,而固定式门面不仅可以免费赠礼品,还可以免费体验,售后又相对有保障,一时间老年人对这种模式趋之若鹜。

对租赁门面固定式会销经营者的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制

这一阶段首先进入我们辖区的是两家推销高电位治疗仪的,走的是1+N、养生+买货模式,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安排分局年纪稍大点的同志携带录音笔乔装为普通消费者进入会销场所听课录音取证。(案例石洪盛洪大厦听课录音处罚 协调沟通已退休人员携带录音笔到红瑞取证)

监管的优点:从源头上杜绝不备案开展会销活动的情形,利于工商部门事先掌握会销的情况,并可以灵活安排加强事中监管。双备案阶段 时间:202_年-202_年

保健品会销市场存在的问题 :这一阶段“流动式”会销频繁,门面式会销陡增,小型门面式会销经常采取租赁大型会议场所的形式进行大规模会销,大小会销频繁,大会销规模较大,人员达500至1000人(图片),会销时间延长,洗单方式多样化,收单金额较大。缺乏部门协同,因会销举办方大部分来自外地,当会销活动结束,出现消费投诉,当事人又拒不配合,场地租赁方又不愿意先行赔付,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采取的监管方式:双备案+先行赔付+事中监管(专项检查)双备案制是指举行工商和公安双备案制,举办会销方首先需到公安局领取并填写商品销售、宣传活动备案表,先由工商部门对其资质、产品进行审核,然后再交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核。再交由场地租赁方进行审核,场地租赁方见到备案表后方可讲场地进行对外租赁。先行赔付:对场地租赁方进行约谈,与场地租赁方签订先行赔付承诺书,要求场地租赁方对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使用其场地进行会销的经营者除收取场地租赁费外另收取质保金,质保金30天以后再退还会销经营者。30日内有投诉,需进行赔付的,先动用质保金进行赔付。事中监管:定期对保健品市场展开专项检查。

这种监管方法利于工商部门事先掌握会销的情况,对产品质量进行把 9 关,消费纠纷场地租赁方可以先行赔付,遇到消费投诉,可以借助公安部门的力量迅速锁定当事人,给当事人施加的心理压力较大,可以震慑当事人及时过来协助处理消费纠纷。2主动式监管阶段(重拳打击阶段)

保健品会销存在的问题:这一阶段会销活动频繁,会销举办方往往打着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已备案的名义更加有恃无恐的进行夸大宣传,工商部门人力有限,无法做到每次都安排专人跟踪录音,缺乏部门协同监管,导致其违法成本较低,乱象频生,社会反响较差,老百姓意见较大。先行赔付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加上老年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差,没有搜集、提供证据的意识,或者消费者搜集、提供证据困难,场地租赁方经常以证据不充分不予赔付,涉及群体投诉赔付金额较大,场地租赁方难以接受和承担。

监管措施:双承诺一告知+专项行动(重拳打击)202_年至今 双承诺一告知的概念:是指对经营主体进行法律法规及违法风险点的宣传,签订《规范经营承诺书》,与场地出租者传达专项整治活动要求,签订《规范出租场地承诺书》,向广告老年消费者发放《致广大老年消费者一封信》,提高广大老年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做法1:推动关口前移,严把准入关口,提高办照门槛。

为第一时间掌握严保健品经营的从业情况,全市工商系统严把办照准入关,对从事保健品经营户统一由分管局长审批,工商所上门现场核查,改形式审查为实地核查,同时,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对会销从业者进行约谈,非实际出资者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许可证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发照。

做法2:摸清底数,建立两类台帐。

对全市从事保健品经营的市场主体以及长期进行会销的经营场所业主进行细致的摸底调查(图片),摸清了长期进行会销经营的市 10 场主体的数量、经营规模、营销方式、会销场地地址、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建立了两类台账(图片),分别为保健品经营主体台账、会销经营场所台账。把对保健品市场主体的监管实行包保责任制,把每户保健品经营户以及会销经营场所具体包保到工商所的管理人员,对不服从管理、投诉较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户,重点检查。做法3:签订《保健食品经营承诺书》、《会销场地出租者承诺书》,做到先礼后兵。

与从业市场主体和会销场地出租方分别签订《保健食品经营承诺书》、《会销场地出租者承诺书》(图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自行规范、诚信经营。把临时性、流动性的会销经营户列入保健品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并对临时会销场所出租方实行临时会销登记制,会场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进一步规范保健品会议营销行为,打击虚假宣传和非法营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市工商局联合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委员会、省食(药)监局等部门于在黄石召开了全市打击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非法会议营销集体约谈会暨自觉抵制非法会议营销倡议活动,组织辖区的社区、保健品经营户、会议营销场地出租者负责人按时参会,要求必须是负责人参会。会上通报了全市老年人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会销综合整治行动成果,全市部分社区、物业行业协会、酒店餐饮行业协会代表,以及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户负责人,分别就自觉抵制非法会议营销、诚信守法经营做表态发言,并现场签订“自觉抵制非法会议营销承诺书”。继而对临时会销场所出租方进行约谈,禁止其租赁场地开展会销活动,从根本上断绝了“流动式”、“临时性”会销活动,压缩了保健品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小型门面式会销经营者因无法租赁到大型会销场所,逐渐不敷出和无利可图继而退出市场。全市202_年退出保健品市场的有10余家。做法4:开展保健品市场综合整治行动,重拳查处违法行为

首先是开展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市工商局专门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总指挥,消保分局、商广科、稽查分局、各城区工商分局为成员单位的工作小组,制发了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宣传广告、虚假宣传、保健品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三个专项整治方案,多次召开部署会、推进会,明确了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法律依据、时间安排,要求各县市区对专项行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信息报送。二是各分局及时召开了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和整治方案研讨会,让所有干部职工认识到保健品专项整治工作是民生民意的需要,是担当作为的体现,是履职尽责的要求,并确定了“加大宣教营造氛围,重点打击从严查处,长效监管规范经营”的专项整治工作思路。三是各分局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制定了《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细化了各科室的责任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分明。四是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分局重点工作,每月工作例会各部门必须汇报工作进度。市工商局联合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开展老年人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3次,各分局开展保健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20余次,检查会销场所100余场次。

其次是开展保健品市场综合整治行动。针对保健品投诉急剧增多的现状,加上在之前的专项整治行动中,安全隐患、执法受阻等问题暴露无遗,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整合各职能部门之力,建立社会共治机制。因此,市局第一时间向市委董卫民市长提交了《关于以“洗脑式”会销老年保健品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建议开展综合整治的报告》,提请市政府建立老年保健品会销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董卫民市长亲自批示,由工商局牵头,联合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6部门成立了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会销综合 12 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图片),下发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会销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图片),确定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打开文件),明确了以整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为重点的整治目标。对保健品经营主体开展突击检查,对不收敛、不整改,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从业市场主体,从严查处,对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以及专营店、培训室等可能用于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45个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没收虚假宣传资料1000余份,拆除虚假宣传张贴画、门牌50余处,疏散老年人4000多人;对保健品宣传展销经营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进行立案58件,结案37件,罚没金额106万元,市公安局已对7名会销场所经营者进行了刑拘。全年,调处消费纠纷145余起,帮助老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到畅通渠道,有诉必应,有案必立。(案例感触很大)(图片)

做法5:消费者权益保护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移。为提高老年人防骗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首先是开展消费教育进社区活动,(保健品讲座图片)202_年我市工商系统率先组织开展消费维权知识讲座进社区活动,先后前往老年公寓及各辖区社区等老年人集中的区域举办讲座87场,从保健品销售的骗术、如何正确认识保健品等方面为老年人讲解正确购买保健品知识,为3000多名老年消费者提供法律知识咨询帮助,发放各类宣传册2500余份,有效提高老年消费者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

其次是联合市消委在市老年大学举行“喜庆十九大〃关爱夕阳红”老年消费教育活动(图片),向老年大学授牌成立“老年消费教育基地”。市工商局、市综治办、市食药监局、公安局、商务委等关职能部门共同签署《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备忘录》,向老年消费者代表赠送《老年消费教育指导手册》,并在老年消费教育基地开展保健品知识 13 专题讲座。

再次就是通过三个深入”开展“致三封信”老年消费教育活动。一是深入各广场、农贸市场、会销场所等老年人流量大的区域,向老年消费者发放《致广大老年消费者一封信》(图片),引导老年消费者远离消费陷阱;二是深入各中小学及校园周边(图片),向中小学生发放《致爷爷奶奶的一封信》,发挥老年消费者后辈的劝导力量;三是深入前期排查的会销出租场地,向各会销场地出租方发放《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 致场地出租者的一封信》,督促出租方做好监督管理,履行好资格审验责任、广告审查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最后就是开展“老年消费教育集中宣传月”活动。将11月份作为“老年消费教育集中宣传月”,动员公共服务行业参与老年安全消费知识教育工作,组织3〃15特约监督员对14家公共服务行业老年消费教育工作进行了巡视和督导,各单位通过办公场所、营业窗口悬挂横幅、电子屏播放、制作宣传栏、展板、印制老年安全消费指导手册等形式,正面宣传老年保健、投资理财、电信防诈骗等知识,将老年消费教育活动引向深入。从家庭和社会层面进行教育,引导老年人理性消费。

做法6:发动社区志愿者协助调查取证。鉴于会销小型化,隐蔽性的特点,导致调查取证难度增加,组织志愿者先后10多次改名化装,带着录音笔、手机,潜伏到保健品洗脑活动现场卧底取证,配合工商部门对不法分子在售卖保健品之前或正在售卖产品的时候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扣押其产品,铲除了多个非法经营团伙,为老年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80万元。同时我们主动与社区、街道等部门联系,争取支持,利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与居民接触密切的优势,在日常监管中,关注老年人保健品会销场所动态,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互通信息,形成了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图片+案例)说到志 14 愿者就不得不说下面这位人物,在前不久举办的黄石市3〃15消费者维权晚会上,这位“潜伏者”浮出水面。他叫王德祥,今年70岁,武钢大冶铁矿退休职工,黄石市王德祥消费维权志愿者服务站站长。202_以来,先后荣获了“黄石市消费维权先进个人”、“黄石市十佳道德楷模”、“铁山区好人”、“黄石市孝老楷模”、“武钢集团优秀共产党员”等多种荣誉称号。202_年省消委315晚会上被评为最美消费维权人物。

202_年5月19日早晨6时,黄石市铁山区文化宫溜冰场,一个保健品销售会正火热进行。老王乔装之后进入会场,发现300多名老人(最开始是1000多人,经过洗单后剩下300多人)着魔似地挥舞着百元钞票争抢购买。多名年轻男女不时起哄煽动。第4天,一瓶神秘药丸摆上舞台,主持人声称“包治百病、有病治病、没病强身”,每粒售价50元,每人限送一粒。第5天,改送1500元的“神药”一瓶。第6天,每盒标价1万元的“神药”,经“讨价还价”,最后以3800元成交,100多名老人报名购买。“下午1时30分,现场交钱提货,数量有限,过时不候!”主持人一句话,让老王警觉起来。“要跑!”老王带上录音和药品,立即通知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迅速出动,一举端掉该窝点。

并非每一次潜伏都一帆风顺。同年7月的一天,铁山区某超市四楼,老王潜入一个保健品会销现场。台上,主持人讲得天花乱坠;台下,老人们热烈响应。老王抓紧取证。没想到,角落里有一双眼睛,早已死死盯住了他。

“你不是我们的会员吧?来这里干什么?”来人语气凶狠。“是会员!你看!”老王很快镇定下来,亮了亮手中的座位号。“你不像是买东西的人!”这人步步紧逼。“唉呀!我头昏站不住了……”老王赶紧以身体不适为由脱身。

每次与行骗者正面接触,都是一场斗智斗勇的较量。一次,在铁山区某封闭大院,一个号称健康饮水机的会销场面火爆。到第3天,老王已基本掌握对方行骗证据,只等现场交易。哪知,现场工作人员突然要求每人交纳202_元保证金,若拿不出钱,就会被赶出门。老王急中生智躲进洗手间,继续录音半小时,成为工商执法的重要依据。

类似的卧底取证,老王经历了10余次。同时,他在维权站还设立非法保健品的陈列专柜,将自己收集到免费赠送的24k的金牌、金碗、皇帝喝的宫廷御酒、防紫外线的伞、包治百病的太极中科1号等假冒商品进行展示,教会社区居民学会识别真假。

王德祥虽然只是一名志愿者,还是一名癌症患者,但今年70岁的他却像正式人员一样在维权站按时上下班,每天坚守6个小时工作制,从没向组织要过一分钱工资和补助,有时甚至还要加班加点,看到自己队员有时工作繁忙不能按时吃饭,他就自己掏钱请他们吃饭。他觉得,做志愿者的日子是充实和快乐的,而不是所谓的傻,只要真心付出、真诚奉献,既帮助了别人,又使自己获得快乐和健康。王德祥过去因肿瘤化疗,头发都掉光了,可如今却长出满头黑发,活得越来越年轻了,是热情和爱心,给了这位老人更强的生命力。做法7:开展督察暗访,对开展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图片+文件)督查暗访结果纳入年终量值化考核。

三、保健品会销监管中遇到的难题及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1保健品会销监管中存在的难题:

一是保健品虚假宣传非法利润较大,经营者铤而走险,存在打而不死的耐打现象。

二是虚假宣传方式较多,目前很多转入电话服务、人盯人服务、入户服务等,造成打击难度加大。

三是临时性会销场场地转换频繁,有的转入私宅,难以监管。四是证人证言的获取难度越来越大。

五是部分不良商家将本地区老年消费者通过旅游、聚餐等形式转移到外地去销售保健品,导致老年人人生安全风险加大,监管难度增加。六是会销课件逐渐产业化,视频资料进行加密,过期密码失效,视频无法打开,破解难度增加。

七是取证手段不规范,数字证据未进行哈希校验,证据的有效性不足。2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一是继续加强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对酒店、宾馆、剧场等提供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持续开展摸底,实行核查备案制,并要求其签定《会销场地出租者承诺书》、《消费纠纷先行赔付承诺书》,要求其履行先行赔付制度。

二是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对会销场地、人员、安全进行核查备案。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场地进行查封整改,切实保障老年消费者的人生安全。

三是协同食药监部门做好保健食品质量的核查备案。四是协同物价部门做好保健食品价格的核查备案。

五是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欺诈老年消费者的保健品经营者纳入异常名录、严重“黑名单”进行监管,以基层工商所、食药所、公安所等监管执法部门为支撑,实施网格化综合监管。六是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规范取证手段。七是在会销场所安装云录像系统,对会销场所进行实时监控。以上是本人的一点愚见,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四篇:保健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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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保健品

保健品“十二五”规划:202_年产值将达

1万亿

中国网6月28日讯(记者 刘永晓)6月26日-27日,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粮食局等支持,中国保健协会主办的营养与保健食品“十二五”发展规划相关会议在京召开。会上,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巡视员贺燕丽提出营养与保健食品产业“十二五”期间的目标,预计将在202_年产值达到一万亿元,年均增长20%,形成10家以上产品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企业,百强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超过50%。

202_年12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共同发布了《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首次将“营养与保健食品制造业”列入国家发展规划。

贺燕丽认为,营养与保健食品产业对于我国把被动的“已病才就医”模式转变为“未病先预防”和“治未病”的模式,具有基础性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_年,我国保健食品的产业规模超过了2600亿元。另据不完全统计,202_营养食品年产值已达3000多亿元,营养与保健食品产业呈现出稳步增长和良好发展的态势。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产品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产业链建设薄弱、发展方式粗放、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从产业规模来看,目前我国营养与保健食品仅占整个食品产业7万多亿元产值的10%,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据悉,在“十二五”期间,我国营养与保健食品产业将本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结合其实际,从营养与保健食品的基础研究、资源与原料、产品工艺设备、产业结构调整等4个方面,重点开展特殊膳食食品等7项工作

根据中国保健协会的“十二五”工作安排,从今年开始,协会将组织企业制定、落实发展规划,202_年-202_年以“保增长,创产值”为方针,全面向目标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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