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解读(下)

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解读(下)



第一篇: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解读(下)

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解读(下)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第 1 题.《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A.正确

B.错误

答案: A

第 2 题.《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A.正确

B.错误

答案: B

第 3 题.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十五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 B

第 4 题.《行政强制法》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 A

第 5 题.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A.正确

B.错误

答案: A

第 6 题.行政诉讼中得被告是实施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公务员。

A.正确

B.错误

答案: B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

第 1 题.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A.三日

B.十日

C.七日

D.二十日

答案: C

第 2 题.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的赔偿,叫()。

A.民事赔偿

B.司法赔偿

C.人身赔偿

D.行政赔偿

答案: D

第 3 题.《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十五天

B.一个月

C.两个月

D.三个月

答案: D 第 4 题.(),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强制措施

C.代履行

D.执行回转

答案: A 第 5 题.(),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

A.代履行

B.催告

C.和解

D.执行回转

答案: B

第 6 题.《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A.五日

B.十五日

C.十日

D.三十日

答案: B

多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

第 1 题.以下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D.代履行

答案: ABCD

第 2 题.《行政强制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A.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C.执行标的灭失的D.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答案: ABCD

第 3 题.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A.制止违法行为

B.防止证据损毁

C.避免危害发生

D.控制危险扩大

答案: ABCD

第 4 题.以下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A.划拨存款、汇款

B.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D.冻结存款、汇款

答案: BD

第 5 题.《行政强制法》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A.查封

B.扣押

C.冻结

D.划拨

答案: ABC

第 6 题.《行政强制法》指出,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A.自然灾害

B.事故灾难

C.公共卫生事件

D.社会安全事件

答案: ABCD

第二篇:解读行政强制法(下)

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解读行政强制法(下)

本报记者陈丽平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同时在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生活必需品

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的做法是,由实施强制的机关自行规定程序,不一致,不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是由行政庭受理还是由执行庭直接执行,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统一。由于缺少统一的程序规定,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此,本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

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还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专家指出,这些规定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并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不得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目前的执行难,包括行政决定的执行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率不高;法院审查过多,程序不规范;执行的期限过长,影响行政效率;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要向法院交执行费。

针对上述问题,本法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分别作出了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本法对申请前的催告、申请要求、法院审查期限、执行方式以及收费等均作出具体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作出 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本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本法特别强调,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为防止权力滥用,本法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

为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本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有限制

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为此,本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本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三篇: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解读下

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解读(下)试题

总分值 90.0分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

第 1 题.A.B.标准答

A 案: 您的答

A 案:

第 2 题.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的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A.B.标准答

A 案: 您的答

B 案:

第 3 题.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

《行政强制法》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

错误

正确

错误

依法强制执行。

A.B.正确

错误

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4 题.A.B.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5 题.A.B.标准答案: 您的答

A

B

正确

错误

A

A

行政诉讼期间,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正确

错误

A

A

《行政强制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案: 第 6 题.A.B.标准答

B 案: 您的答

B 案: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

第 1 题.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A.B.C.D.标准答

C 案: 您的答

C 案:

行政诉讼中得被告是实施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公务员。

正确

错误

三日

十日

七日

二十日

第 2 题.A.B.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内,交至行政机关。

五日

二日

C.D.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3 题.A.B.C.D.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4 题.十日

十五日

B

B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放弃执行

申请本级政府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上级机关强制执行

C

C

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A.B.C.D.标准答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A 案: 您的答

A 案:

第 5 题.(),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A.B.C.D.标准答

B 案: 您的答

B 案: 第 6 题.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除()外。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代履行

执行回转

A.B.C.D.标准答

主动消除但并未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A 案: 您的答

A 案:

多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

第 1 题.A.B.C.D.标准答

ABCD 案: 您的答

ABCD 案: 第 2 题.A.以下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B.C.D.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3 题.A.B.C.D.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4 题.A.B.C.划拨存款、汇款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ABCD

ABCD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ABCD

ABCD

以下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划拨存款、汇款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D.冻结存款、汇款

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5 题.A.B.C.D.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6 题.A.B.C.D.BD

BD

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ABCD

ABCD

《行政强制法》指出,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

权限

范围

条件

程序

《行政强制法》指出,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

标准答

ABCD 案: 您的答

ABCD 案:

第四篇:解读行政强制法

解读行政强制法(上)□本报记者陈丽平

6月30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

这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从起草到通过,走过了漫漫12年立法之路,最终成为法律。

行政强制有例外

行政强制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的民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本法调整范围有例外: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另外,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有其特殊性,需要适用特别规定。

实施强制应适当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是适当原则。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四是不得谋利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本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强制种类很明确

本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种类进行了梳理,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本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严格强制设定权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此,本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截至202_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为与此相衔接,本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人可代履行

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为此,本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情况,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

本法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在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生活必需品不得查扣

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的做法是,由实施强制的机关自行规定程序,不一致,不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是由行政庭受理还是由执行庭直接执行,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统一。由于缺少统一的程序规定,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此,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

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专家指出,这些规定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目前的执行难,包括行政决定的执行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率不高;法院审查过多,程序不规范;执行的期限过长,影响行政效率;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要向法院交执行费。

针对上述问题,本法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分别作出了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本法对申请前的催告、申请要求、法院审查期限、执行方式以及收费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行政强制法特别强调,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为防止权力滥用,行政强制法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

为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加处罚款数额不得翻番

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为此,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五篇:《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拟解读的问题

1、《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

2、《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3、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

5、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6、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

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 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草 1999年,人大法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草案起草 202_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 202_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 202_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 202_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 202_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

1、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益、自由、安全的平衡,此种平衡很难拿捏,必须填之又慎;

2、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调整或重构,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博弈不断;

3、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制和规范,这不能不影响有关执法部门、执法者的利益,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力;

4、学者和实务界对该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和主张,存在较多争议。

该法五次审议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审稿:

1、确立体系:七章(第3、4 章各设三节)

2、确定调整范围

3、确定强制种类方式

4、确定设定权

5、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6、确定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二审稿:

1、增加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

2、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封顶”

3、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财物

4、增加法院受理申请强执的期限规定

5、增设不得在夜间、节假日强执和采取断 水、电、热、气迫使履行的规定

三审稿:

1、增加设定程序中的公众参与、论证评估程序

2、确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不得委托

3、增设查询企业帐簿交易记录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保守其商业秘密的规定

4、增设查扣不及于生活必需品和错执返还赔偿的规定

5、增加执行协议的内容(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等)

6、取消进入住宅、营业场所特别程序

7、减少对法规设定权的限制(“且”改“或者”)8 四审稿:

1、恢复 对法规设定权的限制(“或者”改“且”)

2、增加行政法规的授权设定权

3、赋予城管等相对集中处罚权机构相应强制权

4、限制了代履行的范围、方式

5、增设在五种情形下应解除查封扣押的规定

6、增设延长查扣冻应及时告知和说明理由的规定 五审:

1、进一步增加公民对设定权的参与:可向设定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机关应研究论证反馈

2、删去“申请法院强执,法院裁定强执的,由法院执行”的规定

3、增设“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法律责任

4、确立违法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赔偿的专门条款 9 10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立 法 目 的:

1、长时期以来,行政强制存在严重的“乱”“滥”、“软”,为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2、行政强制的“乱”、“滥” “软”,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3、行政强制的“乱”和 “滥”,严重影响了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为完善行政强制法制,改善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4、行政强制的“乱”和 “滥”,导致了严重的滥权和行政侵权,为防止滥权和行政侵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5、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须,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提供基础和积累经验,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二)适用范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排除适用下述行政强制行为:

1、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

2、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这些行政强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限:法律;范围、条件:法律、法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

2、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

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为单位、个人谋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

6、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罚锾);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代执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强制的设定 设定权配置的争议问题:

国务院及其部委应不应有行政强制设定权?

地方应不应有行政强制设定权?

地方如应授予行政强制设定权,应授予

多大范围?是应由地方性法规设定

还是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如二者都

有设定权,如何分配?

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配置 行政处罚设定权:

国务院:可以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可以规章设定警告、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人大:可以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可以规章设定警告、罚款(限额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许可设定权:

国务院: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所有法定范围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国务院部委: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许可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资格、资质、企业、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以外的行政许可。地方政府:可以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一年后失效或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设定权配置 国务院: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或者虽已制定法律,但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且法律规定特定事项 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国务院部委: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两项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地方政府: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则: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不实施强制。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3、严循程序:报告批准;2人以上实施;出示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第18条)。

4、紧急情况当场强制24小时内报告,补办手续。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第20条)

2、涉嫌犯罪移送程序(第21条)

3、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 物;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查封扣 押期一般不超30日;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 造成损失应补偿等。见第22—28条)

4、冻结的特别要求(只限法定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 款汇款一般限30日,30日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 定。见第29—32条)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

事先书面摧告(第35条)

当事人陈述申辩(第36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交付或送达(第37--38条)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第39--40条)

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第42条)

一般不得夜间或节假日执行;不得以停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第43条)

违建在限期后可依法强拆(第44条)

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出原给付义务数额(第45条)

(2)执行罚超30日后可行政强制执行(可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对当事人不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原查封、扣押的财物(第46条)

(3)划拨由法定行政机关决定后通知金融机构实施(第47条)

(4)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第48条)

3、代履行

(1)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50条);

(2)代履行决定应送达当事人;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其自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及其他非法方式,(4)代履行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

(5)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可即时代履行(第52条)

五、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53条);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54条);

3、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第56条);

4、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7条);

5、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自受理后30日内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第58条)。

6、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第59条)

7、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第60条)

六、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1、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

(1)违法、野蛮强制责任(第61条)

(2)在强制过程中违法 责任(第62条)

(3)在强制过程中私分、变相私分、侵占、谋取私利责任(第63-64条)

(4)金融机构及相关机关责任(第65-66条)

(5)人民法院责任(第67条)

2、行政强制违法的救济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第8条、68条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相应规定)。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