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最终成果决定法在高新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中的运用
最终成果决定法在高新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中的运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特点
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较少不同,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较高的研究与开发投人,以保持竞争优势。因而,不论中外,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都是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指标之一。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发表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中,将研究与开发密集度列为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规定只有当研究与开发密集度(即研究与发展经费,产值×100%)达到10%以上,才能被确认为高新技术部门。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也表明用于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的3%-6%以上。应该说,高强度的研究与开发投入,既是高新技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它区别于传统行业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据发达国家统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一般要占其销售收入的5%-15%,相当于普通企业平均比例的2-6倍。我国企业研发费用的投人占销售收入的1-30%以下,从总体上看,企业总体研发投入量远远小于世界先进企业。但近年来,我国高科技企业在研发费用的投入量逐步增加,基本都达到了3%的研发投入比率,甚至有些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了销售收入的10%以上。部分高科技上市公司在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投入已高达企业总费用的60%甚至70%以上,而且,随着企业核心技术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作用越来越突出,研发费用逐渐成为影响高新科技企业无形资产的主要因素。
随着研发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重要性、高新技术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的放大,对其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也引起专家学者的日益关注。采用更为适合的方法进行研发费用的核算,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最终成果决定法在研发费用核算中运用的设想
(一)现阶段研发费用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应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其所列举的五项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这虽然解决了目前研究与开发支出完全费用化的弊端,但也存在着会计处理中主观估计成分过高的问题。因为采用这种方法,企业首先要确认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而在高新技术企业实际研发活动中,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有时很难区分,有些支出是应该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常常会因时、因地、因对象而不同。人为地硬性规定哪些支出资本化,哪些支出费用化,实务中既难操作,又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因此,采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的结果,一方面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另一方面也给企业操纵利润留下了空间。对于高新技术类企业,应根据其行业自身的特点。尽可能地改进无形资产会计不足的现状,充分披露企业的无形资产信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了解企业核心竞争力及优势等信息的需要,从而减轻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展示企业的内在价值,降低企业被市场低估的风险。鉴于这类企业对研究、开发的依赖性高且研究、开发费用数额较大,并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有着很强的针对性,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哪家企业愿意从事与自身业务无关的研发活动。结果失败,是为后续研发打下的成功铺垫;结果成功,则导致了企业较高的无形资产比率,并从根本上导致了更高的生产率和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基于“研发结果的成败决定是否资本化”的方法相对更为可取,但实际处理时应规避一次性费用归集带来的波动性。采用“最终成果决定法”,是指不再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不是将研究与开发支出“一分为二”,或资本化,或费用化,而是视其最后结果再决定采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处理方法。
(二)最终成果决定法的具体处理方法
按采用最终成果决定法核算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的设想,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设置“待处理研发支出”账户,用来归结每一会计期间内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的设备计提的折旧、研究与开发过程中购买相关技术材料发生的费用、以及开发成功时需要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待会计期间结束时,按照企业当期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来确认当期“待处理研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内应资本化计人无形资产账户的研究与开发费用金额。
(2)设置“研发损失准备”账户作为“待处理研发支出”科目的备抵科目,各期期末企业要分析其失败的可能性,并决定各期应该提取的“研发损失准备”,计提的比例即为(1-期望成功率),按照期发生的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计提的开发损失准备数额计人贷方。借方登记已确认为开发损失应注销的研发成本,余额通常应在贷方,表示已经预提尚未注销的研发损失准备数额,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列作“待处理研发支出”的减项。
(3)当研发项目成功时,将“研发损失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尽数转回“待处理研发支出”科目,并将“待处理研发支出”科目内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无形资产账户;当研发项目失败时,将“待处理研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及“研发损失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研究与开发费用”科目,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
[例]202_年1月日,某高新技术企业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公司202_年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万元、人工工2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300万元(假设以银行存款支付),共计1000万元。202_年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100万元、人工工2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200万元(假设以银行存款支付),共计500万元,202_年12月31日,该专利研发成功。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1)202_年发生研发支出:
借:待处理研发支出 1000
贷:原材料 500
银行存款 3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
(2)202_年底,假设该企业分析其期望成功率为90%,则应按发生的开发费用的10%计提的研发损失准备数额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100
贷:研发损失准备 100
(3)202_年发生研发支出:
借:待处理研发支出 500
贷:原材料 100
银行存款 2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
(4)202_年底项目研发成功:
借:研发损失准备 100
贷: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 100
借:无形资产 1500
贷:待处理研发支出 1500
如若研发项目失败,则应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 1400
研发损失准备 100
贷:待处理研发支出 1500
以上处理方法可以更好地体现配比原则,有利于企业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而由于对各研究与开发项目进行了成本核算,就能够较好地反映企业自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过程;由于划清了成功开发与不成功开发的界限,将不成功开发的费用计入了当期损益,也符合谨慎性原则;同时,也避免了将研究与开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主观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总之,该方法符合客观性原则,有利于消除企业的短期行为,同时又体现历史成本原则和配比原则。采用这种方法,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自创无形资产”项目,单独列示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以反映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在利润表“管理费用”项目下增设“研究与开发费用”项目,单独列示当年计入损益的研发支出,以和企业的其他管理费用相区别,反映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其不足之处是当研究或开发失败不产生收益时,一次性将全部费用计人当期损益,会使当期损益出现较大波动,但可以通过采取分期摊销的方法加以避免。这既解决了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难以取舍的难题,也解决了研究费用与开发费用难以区分、难以计量的难题,其会计处理不仅在理论上成立,而且在实际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第二篇:研发费用核算
可以申报高新的企业研发费用应达到什么标准? 172号文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对于该项内容的理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销售收入的界定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销售收入包括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不难看出,销售收入不含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而企业经过审计过的利润表中却又无法找到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对于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很可能把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均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说,对于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该按下面的公式进行核算: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如果企业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这样测算,确定企业过去三年的研发费用比例及额度,则很有可能与专家最终评定的结果出现天壤之别。
如某企业提供的上一经审计过的利润表显示,主营业务收入5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0,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又包含了接受委托科研收入202_万元。按照文件要求,企业的销售收入应按3100万元确认,由此推断过去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应占过去三年销售收入比例为6%。如果仅仅考察过去一年的研发费用,应该不低于186万元(3100×6%)。但是这些材料上报后,因为审计过的财务报表无法体现上述202_万元是受托科研收入,专家则很有可能根据5100万元的主营收入就直接判断企业过去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应占过去三年销售收入比例为过去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应占过去三年销售收入比例为4%,如果仅仅考察过去一年的研发费用,应该不低于204万元(5100×4%)。假如企业经过专项审计后的研发费用是190万元,对于企业自测而言是符合了要求,但专家却很可能认为研发费用不达标而把企业予以否决。那企业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呢?只有人为扩大销售收入数额,并以此为基础测算研发费用。也就是说,不管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一律按销售收入计算,以此来计算企业过去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基本就可以确保万无一失。
二、费用比例的界定
研发费用比例是指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这里面指的是总额的概念,也就是只要企业过去三年的总数相比达到上述要求的比例即可,并不要求企业在过去的三年中,每年的比例到要达到上述比例的要求。
三、研发费用的范围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在文件中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可以将下列费用作为人员人工进行列支: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专业培训、公司按研发人员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经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另外,对于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总额比较容易确定。但对于每个项目应负担的人工成本应如何确定?是简单平均还是加权平均?从合理角度讲,简单平均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在一个内,企业可能会从事多个研发项目,而每个研发项目的参与人员在每月甚至在每天的数量都会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同样一个人在同一月甚至同一天就可能会从事不同的项目研发。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仅仅利用简单平均的方法显然不太合理。而加权平均又该如何计算?如果落实到每个项目每天参与的数量,工作量太大,而且也无法操作。比较合理的方式是计算出每个研发项目在每年持续的期间(月数),平均参与的人数,计算出当年的总人月数。然后用人工总成本除以总人月数,计算出平均人月人工成本。根据平均人月人工成本与每个项目在当年的人月数,即可计算出每个项目在当年应负担的人工成本。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臵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对于上述直接投入的内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批量购入的材料同时用于多个项目或同时用于生产,费用如何分摊?如果同时应用于不同的项目,分摊方法可以参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式执行。如果既用于研发同时又用于生产,则首先应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分出,分出来研发部分应负担的费用再按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式执行。
问题是如何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分出?简单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领料单进行测算,如果企业在领料的同时已经注明是用于研发或用于生产,则只需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加总即可。如果领料单上没有标明是否用于研发或生产,则根据研发和生产当月耗用该材料的工时进行计算。
第二,模具、样品、样机是否要计入固定资产?并非所有的模具、样品、样机都要计入固定资产,也并非所有的模具、样品、样机都能计入研发费用。只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并且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才可以作为直接投入。
第三,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问题。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入用的研发设备,发生的租赁费计入直接投入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经营租入办公用房所发生的租赁费应如何归类?这是大多数企业比较模糊的地方。按照文件的规定,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并没有专指租入研发设备或仪器。因此,对于经营租入办公用房所发生的租赁费,凡是用于研究开发的部分,就可作为直接投入进行核算。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臵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包括为执行研发活动所购臵的仪器和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和改建、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还包括企业自有的在用建筑物所发生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在归类该科目时,一定不要把建筑物的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给忽略。
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属于研发和生产或办公共用,应如何将研发活动分摊的费用区分出来。相对比较合理的方法是,按照研发人员占全体职工总数的比例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将折旧或长期待摊费用乘以研发人员占全体职工总数的比例即可得出研发活动应分摊的费用。再具体到每个项目应分摊的费用,可以参照人工成本分摊的方法执行。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对于设计费的问题,到底应该把哪些费用归入设计费,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文件依据。从实务角度看,操作起来的确存在一定难度。
第一,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工成本属于设计费吗?设计活动必然需要人员的参与,人工成本当然可以算设计费。但设计活动又属于研发活动的一部分,人工费用已经在人工成本中进行归集,当然也就无法在设计费中归集。除非是一些不符合研发人员定义的员工参与了设计活动,该类人员发生的人工成本归入设计费。理论上当然存在这种可能,但这种情况在企业的实际情况中确实比较少见。
第二,设计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属于设计费吗?有些设计活动需要适当的材料投入,该材料费当然应归入设计费。但对于材料的投入,在前面已经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如果再计入设计费,必然会重复计算。因此还是归入直接投入比较合适。
第三,设计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或建筑物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属于设计费吗?对于该部分费用的道理同上,放在设计费中是可以的,但也不太合适。毕竟有专门的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归集。第四,部分或全部设计工作交他人完成,并签订《设计合同》,支付的费用属于设计费吗?从表面上看,该部分费用归入设计费好像是天经地义的。因为有专门的《设计合同》,而且对方出具的发票写得也很清楚,就是设计费。但从实质效果看,这样的合同其实更应该称之为委托外部研发。毕竟,从形式到内容到结果,设计合同与委托外部研发的性质都是一致的。如果是这样,该类费用归入设计费也不合适。如此看来,凡是可以归入设计费的内容其实都有对应的其他科目可以进行专门归集,单独一个设计费用的科目设臵显得有些多余。那么,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该科目的设臵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呢?不得而知。
那么,企业应该怎么操作呢?一般情况下,该科目下直接按0计算即可。除非有极端特殊的情况确实需要归集的,也应该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对于该条内容,重点是区分两项内容:即凡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调试费不能计入;凡是研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就可以直接归入。
其实,对于这个科目,与前面所讲的设计费比较雷同。即使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调试费,也很难在本科目下进行归集。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对于该条内容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因研发活动购入的专有技术。如果企业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生产新产品,或者购买之后就束之高阁,发生的摊销费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只有购买的专有技术用于研发活动,在研发活动期间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才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如果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某一个特定项目购入,则摊销费直接计入该项目的研发费,不再与其他研发项目进行分摊。如果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多个研发项目购入,则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应在不同项目下进行分摊。分摊的原则可参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法执行。
2、专有技术以无形资产入账。专有技术购入后,在会计科目上必须以无形资产入账。如果企业作为费用一次列支,则该费用不能在任何项目中进行分摊。
3、常规办公软件不能计入。对于企业为了确保正常的办公秩序而购买的常规办公软件,其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因为该软件不是为了研发活动而购入。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国科发火202_ 362号文)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对于该条内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委托外部研发包括委托境内机构研发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简单理解就是凡是委托本企业之外的他人进行的研发活动,都可以称为委托外部研发,但委托个人进行研发的不能归入此类。
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委托个人进行研发的项目并且签订了委托研发的协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应该计入什么科目?从文件的整体框架和内容看,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该类费用,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委托开发的期限超过183天,并且企业在支付款项的同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该项支出实际上具有了人工成本的性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笔费用应计入人工成本。
如果委托开发的期限未超过183天,并且企业在支付款项的同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该项支出实际上具有了设计费的性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笔费用应计入设计费。
如果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没有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上述款项支出不能作为研发费用进行确认。
第二,委托协议中必须明确项目成果为委托方所有。如果委托协议中规定项目成果归受托方所有,则对于委托方而言,其发生的委托外部研发费从实质上讲,相当于从受托方购买专有技术,费用支出按照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不能作为委托外部研发处理。
如果委托协议中规定项目成果归双方共同拥有,则属于合作研发的性质,那么各方应根据自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数额进行归集,不需要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确认。但实际情况可能是,委托协议中确实规定项目成果归双方共同拥有,委托方还是支付受托方费用,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材料、设备等。对于委托方而言,实际上没有发生与研究开发相关的任何支出,如果严格按照各自负担的费用计算显然无法归集。因此,类似的情况还是应按照委托外部研发处理比较合适。
第三,委托研发费用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如果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研发费用额是100万元,而企业却支付了120万元,并且没有任何补充协议进行说明,则很难判定该交易是独立、公允的。
第四,委托研发费用按发生额的80%确认。首先,对于企业每年应确认的委托外部研发费用要以当年的发生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合同额为基础。其次,并非当年发生的全部委托研发费用都要计入,而是要按照发生额的80%确认。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企业需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他费用中,如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均可列入;二是该项费用总额不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这里的研发总费用应按照单个项目的研发总费用核算。也就是对于每个研发项目而言,发生的其他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10%。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目的研发总费用是否应包含其他费用?对于这个问题,文件没有规定。从相对比较保险的角度考虑,企业可以按照在不含其他费用的前提下计算出该项目的研发总费用,然后再按不超过10%的标准确定其他研发费用数额。
四、境内研发费用的核算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对上述内容及研发费用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简单用公式概况如下:
企业内部研发费用=人工成本+直接投入+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装备调试费+其他费用
境内研发费用=企业内部研发费用+委托境内机构研发所支出的费用
全部研发费用=境内研发费用+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篇: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收入及研发费用资料明细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收入及研发费用资料明细
1、高新技术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说明2、202_年总收入明细帐(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3、202_年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明细帐4、202_每个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帐(按高企复审的口径)。
5、企业人员明细表,分列列示以下内容:职工姓名、工作岗位、学历,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在表中做单独列示。(注: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能低于30%,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能低于10%)详见附表。
第四篇: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的几点建议(精)
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的几点建议 作者:吴佩玉 上传时间:202_-6-7 0:0 伴 随着 202_年结束,首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即将迎来的三年一次的复评 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2_]172号和《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2_]362号规定,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 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 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 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另外,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也规定,企业未 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 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 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 扣除。
以上政策均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活动的投入, 同时要求财务人员对于研发 费用的核算更加精细化,科学、合理地归集研发费用,以同时满足 会计 准则、加计扣除、高 新认定、科技统计的不同要求。于是, 如何真实、完整地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并实施有效管理, 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而言, 都致关重要。这样在应对各 类检查时方能做到有据可查, 一目了然。笔者根据 实务 中遇到的一些情况, 有如下几点 心得 :
一、加强部门沟通,了解企业研发活动
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 关于研发费用的核算应从研发活动开始。企业在研究 与开发活动中,往往要进行计划、设计、论证、研制、实验、定型、测试等一系列活动,伴 随着这些活动的开始, 费用随之而来, 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就是对企业在研究与开 发活动中发生的这些费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由于科研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专业分 工不同, 财务人员有必要与研发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研发人员的协助下, 判断该项费用 是否满足高新企业关于研发的界定, 当前的费用是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等问题;同时, 研发 人员通过对财务核算过程的了解, 有助于提高研发费用核算的真实性, 准确性, 达到互相配 合的目的。比如,通过沟通,财务部门可以了解研发活动的总体预算及进展情况, 合理安排 资金使用。再者,研发人员在领用库存材料, 直接单据上注明该材料的用途,比事后通过间 接分配办法得出的数据更加准确,研发费用的归集也会更加合理。
二、会计科目设置的合理化
《新会计准则》 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分为研发阶段和开发阶段, 会计核算时,相应地 将研发支出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一般情况下, 企业可以是否获取研发项目的证书或生产 批文为基本判断标准来界定是否予以资本化。
会计核算时, 在成本类科目下设立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或 “研发支出-支本化支出” 中核算, 然后结转至费用或资产。对研发费用的核算采用分级设置辅以项目核算的办法, 比 如“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下设人员人工、直接材料、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 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 8个下级科目,为
便于日后的统计工作, 建议对每笔费用进行分项目或部门核算。具体核算时, 专属研发费用 采用直接对应核算办法, 公共费用采用总量计量再分摊的办法, 对不同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 摊依据。由于研发所处的阶段和场所不同, 相对应的会计科目上可能是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也可能是生产成本, 针对长期以来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分清的情况, 建 议在上述科目中分别设置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科目, 期末将成本类下应予费用化的研发费用转 入相应的科目, 这样就能清晰地反映出企业经营活动各阶段发生的研发费用, 而资本化的研 发费用在未形成资产之前则视同在建工程。这样, 可以清楚地统计出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及 费用归属, 以满足不同统计口径的需要, 从而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工作的制 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三、注意与加计扣除的区别
在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 税务 总局发部 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 进行的, 而企
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 《办法》 , 两者的适用情况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从具体条文看,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比如, 关于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和人员 的五险一金等费用,所得税明确规定不能加计扣除,而《指引》对前者允许列入研发费用, 对后者则没有明确说明,而在浙江省 202_的高新复审工作中,明确了工资薪金不包括 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并对照企业研发费用与近三年加计扣除金额, 相差较大 的要提供说明。从趋势看,两个口径的距离在缩小,所以,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费用核算时 必须谨慎,做好基础工作,在复审时从容面对。
四、加强对研发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使用效益
研发是企业最重要的创新活动, 是所有创新活动的基础和源泉。较其他产业相比, 高新 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很高, 面临着高投入和产出不确定性的风险。企业如要享受国家 对高新企业的 税收优惠 政策, 必须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 面对与日俱增的研发经费, 企业应 制定出一套适合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每一项研发活动进 行项目化管理, 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阶段性地评价和分析, 判断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同时, 高额的研发费用势必影响到当期的经营成果,不能因为研发存在风险而忽视成本效益问题, 通过加强对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有利于提高研发费用的使用效益, 以真正达到企业自主创新 的目的。
参考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 [202_]172号 202_-4-14。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 [202_]362号 202_-7-8。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1999]49号 1999-3-25。
第五篇:如何在高新技术企业自查中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
如何在高新技术企业自查中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
研究开发费是核算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研究开发费明细科目设置事关研究开发费用准确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研究开发费支出,可以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50%的税收优惠。而能否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支出是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重要条件。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科发火[202_]362号)中有相关的说明:企业应该按照认定中的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随着公司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成功认定,技术研发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技术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改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再简单查询相应的资料后,现提出两个较为符合现实的科技科目设置方案。
方案一:根据高新技术认定的要求设置
一、研究开发费明细科目设置
(一)设立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建议设立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根据需要再进行3级明细核算,同时针对具体研发项目进行项目核算(财务软件)或手工辅助核算。以下为9大研发支出二级明细科目: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下设材料、燃料、、动力费用、试验试制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试验试制费。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1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折旧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4、长期费用摊销: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5、设计费: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6、设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7、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8、委外投入: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9、其他费用:下设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成果评鉴费(指: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专利申请维护费、其他(办公费、通讯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二)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明细科目
二、研究开发费的账务处理
1、实际方式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时,借记“研发支出”-明细/辅助项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
2、研发项目完工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么资本化,借记”无形资产”,要么费用化,借记”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贷记”研发支出”-明细/辅助项目。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基数规定
以上列支的9大二级明细研发费用明细科目,并非全部可以作为税前加计扣除的基数,其中只有第1-8项可以,第九项-其他费用则不可以。
方案二:改进现有高新技术规定的设置
针对新会计准则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国内有一种新的改进科目设置方法。主要是采用增设四个会计科目,下面详细说明了四个会计科目核算的具体方法。
1、专设几个会计科目来核算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
设置“研究开发支出”、“研究开发失败准备”、“主体公积”和“研究成果”等四个账户。
“研究开发支出”账户用来反映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该账户应按研究支出、开发支出设置二级账户,按研究、开发项目设置明细账;若无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则可按项目设置明细账。
“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账户用来反映所计提的研究、开发的失败准备金,是“研究开发支出”账户的备抵账户。
“主体公积”账户用来反映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取得成功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带来的权益的增加数,设置该账户的目的:是为了在考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时,有利于将其与实现的净利润结合起来进行评价,避免评价的偏颇,从而可避免经营者为了达到利润目标,而减少研究、开发投资的短期行为发生,也有利于将其与“资本公积”账户区分开来。
“研究成果”账户用来反映企业在研究过程所形成的研究成果。若企业有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研究、开发时,可增设“科研经费”账户,该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所收到的科研经费及其支用情况。
2、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1)发生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发生各项研究开发支出时,借记“研究开发支出”,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账户;同时还应按全额计提研究、开发的失败准备金,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
3(2)研究开发项目结束的会计处理。当某开发项目结束时:若该项开发项目取得成功形成无形资产的,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究开发支出”,同时还应按相等的金额,借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主体公积”;若该项开发项目失败的,则借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研究开发支出”。
(3)企业购入研究成果的会计处理。若企业有从外购入研究成果进行开发的,则购入时,借记“研究成果”,贷记“银行存款”;若开发成功形成无形资产的,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究开发支出”、“研究成果”,同时借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主体公积”;若开发项目失败的,则借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研究开发支出”,同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