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2_‟8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的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2_]100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年检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_]1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工作,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问题。
(一)凡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许可和省环保局的环保年检委托,按国家标准规范具体实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下同),对使用检测设备上线检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含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费)收费标准为: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60元(见附表一)。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第二次及以上复检的,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考训场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实施考试费标准为:科目一80元/人.次;科目二380元/人.次(未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320元);科目三100元/人.次。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的可收取补考费(见附表二)。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租用考试场地对汽车驾驶员实施考试,应向场地所有者支付考试场地租赁费,考试场地租赁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参考的汽车驾驶员收取的考试费中列支,不得另外向参考人员收取。具体标准为:科目一50元/人.次;科目二130元/人.次。考试者在租用场地参加考试不合格的,第一次补考,场地所有者不收场租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补考的场地租赁费(见附表二)。
五、拖拉机检测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闽价[202_]费345号)规定执行(见附表三)。
六、摩托车考试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50元,具体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2_]68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_年5月31日止,从202_年6月1日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本通知规定的新的收费标准执行。新的收费标准有效期三年,至202_年5月31日止。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除考试场地租赁费、考训场收费及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外,其余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第二篇:鲁价费发〔202_〕13号 关于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问题
关于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2_〕13号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按照国家质监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121号令),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资格考核,取得资格许可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方可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2_]5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核定山东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性收费的通知》(鲁价重发[1995]254号)同时废止。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收费许可证》管理,加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审查,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事业性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对依法取得资质许可,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发放《收费许可证》,其收取的检验检测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同时做好收费单位的资质证明、组织机构证明等档案管理工作。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无资格证书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并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规范 机动车 检测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
抄送: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第三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猴子岩水电站场内交通10#公路施工项目部
机动车驾驶员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批准:
审核:
编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用起动机发动机动车,汽油车不超5秒钟,柴油车不超10秒钟,再次使用间隔为10—15秒钟。
蓄电池电压不足,不得勉强使用起动机,用手摇柄起动发动机时,应以提拉的方法摇动,手指应放在手摇柄的一侧。摇柄两侧禁止站人,严禁直流供油发动车辆。
二、气压制动的车辆在气压未达到允许范围以上,严禁挂挡起步。驾驶员不得带病行驶。
三、机动车装载与搭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规则的规定,严禁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驾驶机动车时严禁穿拖鞋。
四、车辆时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前后两车应保持安全距离。行驶中,应随时注意交通标志和道路情况,服从交通指挥人员和信号指挥,不得违反交通规则(条例)。
五、严禁强行超车,禁止在刚超越后立即右驾方向或制动。驾车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狭路、弯道、下坡、冰雪道路、交叉路口、过桥、交通岗附近、设有禁令标志路段及其它有障碍或视线不清的路上禁止超车。通过交叉路口和岔道应先减速、鸣号,观察人车往来,随时做好制动准备,通过公、铁路平交叉路时,禁止与火车抢道或在铁轨停车。
六、禁止在雨天、雪、雾天、夜间盲目行驶。雨中行驶,应尽量避免靠近路边和采用紧急制动或急速转向。
雾天行驶,必须打开黄色雾灯,严禁超车。雾天能见度低于5米时,不得继续行驶,可打开视宽灯停车休息。冰雪道路行驶,应适当控制车速,握稳转向盘。会车应选择比较安全的地方,不得猛打猛回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转向盘,不得在冰冻路面上使用紧急制动。必要时应配置防滑链。高速公路行驶应自觉遵守高速公路行驶条例,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停车,遇到车辆出故障,应停在行车道右侧,白天设三角警示牌,晚上开警示灯,并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夜间行车前,应预先检查灯光,并特别注意指挥信号和施工信号。
七、机动车上、下渡船须用一档,看准方向,在指挥人员指挥下缓慢行进,不得在上、下渡船时猛抬离合器踏板。
车辆待渡和过渡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车辆上、下渡船应服从渡口现场指挥,上渡船后必须拉紧手制动器,用三角木抵住前、后车轮。并应在熄火后,挂入一档。
八、机动车涉水前,须弄清水深、流速、流向及水底情况,判断是否能安全通过。严禁盲目强行涉水。机动车涉水后,必须连续轻踏制动踏板,待制动效能恢复后,方可再正常行驶。
九、严禁机动车熄火、挂空档或踩离合器溜坡。
下长坡、陡坡前,应试踏制动器是否有效,下险峻山坡前,须停车检查转向系、制动系及轮胎等。下坡时应挂档,利用发动机阻力控制车速。下坡使用制动器时间较长久时,应停车休息以便制动鼓自然冷却,严禁向高温的制动鼓泼水。平时应认真及时地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十、认真做好出场,途中和回场例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行车途中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修理时,必须挂好排档,拉紧手制动,垫好三角木,以确保安全。使用千斤顶时,应放平衡,不能用易碎物(如红砖等)作垫板用,并应同时做好安全保险。在修理中凡接触易燃物品,必须随时注意防火。
十一、坡道上不宜停放车辆。必须停车时,上坡车应挂入一档;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下坡车应挂入倒档,并拉紧手制动器。还须用三角木等物件抵塞住车轮。以防溜坡。
第四篇:检验、查验机动车相关标准
关于“检验、查验机动车标准和规范中介行为”
的几点说明和建议
一、机动车检验、查验项目说明
(一)重点查验项目及查验尺度把握:
1.重点确认车辆进行的唯一性查看,即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码。
2.对车辆安全行驶有影响的几个外观项目重点查看,比如:大灯、雨刮器、防雾灯、倒车灯、刹车灯等。
3.对改装排气管、车辆大包围,车身改色,大幅张贴广告纸的一律不予上
线检测。
4.对标准尚未指明的情况下,在确保对车辆安全行驶无影响的情况,给予
上线检测。
(二)机动车非登记项目且标准GB7258无相应标准的如何确定:
1.漆面:若车辆漆面完全出现大幅度腐烂,对车身颜色都不无法确认的情
况,不给予通过。
2.保险杠:若车辆保险杠严重破损、变形、松垮脱落、影响行驶安全的不
给予通过。
3.货车侧后防护装置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一律不予上线检测:
(1)凡是总质量不小于12吨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未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规定车身反光标识的;
(2)车长不小于10米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车身反光标识的,或者安装、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
(3)202_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安装的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4)车身反光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标有3C认证标志。
二、规范中介行为和打击非法中介的建议
1.规范中介管理。
(1)给合法注册的中介服务公司的代办员,核发“代办员证”,作为进出车管所业务大厅和在窗口代办业务的有效凭证。
(2)核发代办员证前应审核申请人的简历,并进行车管业务考试,经严格审核方可发放代办员证。
(3)设立值日警官,通过对非法中介人员的辨认,严禁非法中介取号办理车管业务。
2.规范合法车管业务机构,满足群众车管业务代理要求,挤占非法代理空间,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非法中介扰民营造打击非法中介的良好宣传氛围。(1)在车管所办证场所、检测站醒目位置摆设打击非法中介警示牌板,悬挂打击非法中介的宣传标语;
(2)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新车辆办牌办证的业务知识,让市民多掌握相关知识,少受或不受非法中介的蒙蔽。
3.加强车管工作人员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
(1)对与非法中介相互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一律调离车管所,并依照条令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者,一律取消上岗资格,依照条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工作人员,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篇: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认真执行安全通则。
2、驾驶员必须有驾证方可驾驶,否则不可驾驶。
3、厂区运输车辆必须有行车信号、转向信号、倒车提示信号,制动系统必须灵活可靠。
4、驾驶员对机动车辆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工作中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做好车辆检查与保养。
5、严禁酒后驾车,不准驾驶与操作证不相符的车辆,更不准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6、在厂区内行车,时速不准超过10Km,出厂房,检斤过磅和倒车时速不得超过5Km。
7、机动车在行驶中脚踏板不准站人,翻斗车内不准乘人。
8、凡是未经交通部门批准,没有牌子车辆一律不准出厂。
9、各种车辆驾驶员,开车前要仔细检查,确认无故障后方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