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晴隆城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晴隆县县城(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
水质状况报告
一、监测情况
202_年9月,监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点1个,同步小康、乡镇及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13个,全部为地表水水源。
(一)监测点位
地表水出水口处采集水样。
(二)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8-202_)表1的基本项目(24项,外加《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8-202_)表2的五项,共29项。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_)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
监测的县城(乡镇)14个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均达到Ш类标准,达标率为100%,水质情况统计见表。
202_年9月晴隆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
水源名称 超标指标及序号 省份 城市名称 水源类型 达标情况
(监测点位)超标倍数 1 贵州 晴隆县
西泌河
地表水
达标
— 2 3 4 5 贵州 晴隆县 光照龙井 地表水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 — — — —
— — — — — 贵州 晴隆县 茶马杨海田、黄厂 地表水 贵州 晴隆县 沙子火把、联盟 地表水 贵州 晴隆县
晴隆县
碧痕一望坪 花母洒贡
地表水 地表水 6 贵州 7 8 9 10 11 12
安谷乡竹林田进水
地表水
孔
鸡场镇抗旱应急拱贵州 晴隆县 地表水
水工程 贵州 晴隆县 贵州 晴隆县 贵州 晴隆县
紫马政府 长流乡邋遢窝
地表水 地表水
贵州 晴隆县 三宝和平水源点 地表水 贵州 晴隆县 大厂雷钵洞取水点 地表水
备注: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饮用水的区别:饮用水水源为原水,居民饮用水为末梢水,水源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进入居民供水系统作为饮用水。
第二篇:202_年7月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一、监测情况 (一
202_年7月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
质状况报告
一、监测情况
(一)监测时间及点位
202_年7月,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涪江桂花断面和应急备用水源地黑龙凼水库的水质进行了监测,其中桂花为河流型水源地,黑龙凼为湖库型水源地,两水源地均为地表水水源。
(二)监测项目、方法及方法来源
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_)表1基本项目(24项,含化学需氧量)、表2补充项目(5项)、表3优选特定项目(33项)、电导率、叶绿素a和透明度,共65项,并统计取水量。其中优选特定33项包括: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氯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和铊。
(三)质量保证
水样的采集、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和结果报出的全过程均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的要求进行,对监测数据严格实行内部和外部三级审核,经过核对、校核和审定。
二、评价方法及标准
评价标准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_)中表1的Ⅲ类水质、表2和表3标准执行。基本项目评价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2_〕22号)执行,补充项目、特定项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
(1)本月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桂花断面和黑龙凼取水口监测断面水质均达标。
(2)单独评价指标:本月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桂花监测断面的粪大肠菌群达标;黑龙凼取水口监测断面的粪大肠菌群和总氮均达标。
备注: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饮用水的区别:饮用水水源为原水,居民饮用水为末梢水,水源水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进入居民供水系统作为饮用水。
第三篇: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管理办法
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保护区为承担全县各乡(镇、街道)饮用供水的水库的径流区及其枢纽工程为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 在水源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贡献奖励制。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保护和管理。
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对保护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按照水域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外延200米的水域和陆域内,入库河道以河道上口线两侧沿地表外延100米的区域内;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500米的区域内;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域内。
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的界线,设置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
(四)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检测等设施;
(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七)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八)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改善水质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排污口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度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七)洗矿、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和生产的船只下水;
(三)向水域、陆域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偷盗水生动物和猎捕水禽;
(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第十四条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水域功能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对进入水源保护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实行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分改造,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水源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平衡施肥和生物防治技术,提倡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
第十八条 直接从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 县、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水源保护财政专户,统筹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和能源替代、医疗保险、生活补助、生态保护等补偿
机制。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扶持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源保护专项规划,领导水源保护区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引导二、三级保护区农户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的组织劳动力转移,安排一级保护区农户易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加强对本行政辖区内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保护水源;
(二)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辖区内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本办法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辖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落实责任制度的具 体情况;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防止污染水源;
(五)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人口机械增长,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农户的搬迁工作,并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
(六)进行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相关部门共同拟定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依法保护水库水源;
(三)制定蓄水、供水计划及水库工程运行调度方案和防洪预案;
(四)做好供水服务,确保用水安全;
(五)负责水源保护区及枢纽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履行下列
职责:
(一)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四)负责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建立和完善水源保护区水体水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水质情况,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列;
(二)负责水源保护区及枢纽工程的保护和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水源保护的规划;
(四)依据职权或者在受委托权限内制止和查处水源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方案,并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从严控制,依法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按规定可以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其规划选址、定点应当有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县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监督其治理。
第二十九条 因突发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排除污染危害,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水、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村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龙水库、大春河水库、洛武河水库、马鞍塘水库、大冲箐水库、益州水库、映山塘水库、东冲水库、野马冲水库、瑶冲水库、团结水库、合作水库、打黑二坝水库等承担乡(镇、街道)供水任务的饮用水源水库。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参照《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国家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无锡饮用水水质安全状况报告
无锡市饮用水水质安全状况报告
(202_年6月)
一、饮用水水源的安全状况
无锡市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7个,均为地表水水源,分别为无锡市区的贡湖沙渚水源地、锡东水源地,江阴市的长江小湾水源地、长江肖山水源地、长江窑港水源地(已于202_年底完成取水口下移300米工程项目建设,取水口迁移至常州西石桥水源地上游100米水域范围,投入运行),宜兴市的横山水库水源地和油车水库水源地,除长江肖山水源地外,均通过省水利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验收。无锡市(包括江阴、宜兴两县级市)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无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_〕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_〕55 号)、《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督促各供水企业落实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各项措施,全面提高水源水质预警监测能力和水源突发性污染应急处置能力,采用原水水质24小时在线仪器监测分析、每天人工采样检测分析、太湖饮用水水源地外围水环境及入湖河道水质巡查等监测手段多方位监控饮用水水源状况,同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环保、水利、气象、市政公用(供水)等职能部门的水质相关信息共享,全面保障我市饮用水源地的安全。除6月30日因太湖风浪较大,贡湖沙渚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沿岸以东1.5公里外新港闸站至庙港泵站区域沿岸芦苇荡拦污坝外侧50米纵深范围内出现底泥泛起引发局部水质异常变化(溶氧下降、嗅味严重)外,后经采取曝气增氧、设置拦污带防止污水团向外蔓延等措施,至7月3日该水域水质恢复正常,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质产生不良影响,目前无锡市(包括江阴、宜兴)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水质总体情况良好,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良好,供水设施运行安全保障情况正常。此外,我市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完成进展情况良好,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列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范围的江阴市肖山水源地达标建设整改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之中,取水口下移250米迁址方案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相关工程招投标、企业码头整改拆迁前期工作已启动,预计年底可全面完成。5月份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逐步按计划实施各项自查整改工作。
二、水厂出厂水的安全状况
无锡市区主要水厂(中桥、雪浪、锡东、锡澄水厂)、江阴(小湾水厂、肖山水厂、澄西水厂)、宜兴(氿滨水厂、张渚水厂、太华水厂、湖㳇水厂)的出厂水浊度、余氯、PH值等水质指标均处于24小时仪器在线监测状态,细菌总数、总大肠杆菌群等微生物卫生指标按规定每天监测一次,我市各供水企业严格执行供水生产运行管理各项规范要求,按照GB5749—202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苏建函城〔202_〕13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确保城市安全供水的通知》规定的项目、频次要求开展水厂工艺流程中间水质和出厂水水质监测,并且每季度采样监测一次42项常规水质全分析、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106项常规水质全分析,从202_年6月各供水企业检测结果汇总情况来看,我市各水厂出厂水水质指标均符合GB5749-202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合格率100%。
三、管网水水质(包括用户龙头水)的安全状况
1、监测点位:
按照202_无锡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管检测计划,无锡市(包括江阴、宜兴两个县级市)确定20个管网水质采样监测点,其中无锡市区各水厂代表性管网水质采样监测点5个;环城地区及乡镇(荡口、羊尖、鸿山、玉祁、东港、马山、南泉、长安、华庄、胡埭等)管网末梢水采样监测点10个;江阴市区主要水厂(小湾水厂、肖山水厂、澄西水厂)代表性管网水质采样监测点3个;宜兴市主要水厂(氿滨水厂、张渚大贤岭水厂)代表性管网水质采样监测点2个。
2、监测项目及频次
①、每月对无锡市区各水厂代表性管网水、环城地区及乡镇管网末梢水15个水质监测采样点进行一次管网水常规项目采样检测:管网水水质监测项目为GB5749-202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耗氧量、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常规7项指标;
②、每半年对无锡市区各水厂代表性管网水、环城地区及乡镇管网末梢水15个水质监测采样点进行一次管网水常规全分析采样检测:管网水水质监测项目为GB5749-202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42项常规全分析水质指标;
③、全年分枯水期、丰水期对无锡市区各水厂代表性管网水5个水质监测采样点进行2次管网水全分析采样检测:管网水水质监测项目为GB5749-202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
④、每年对江阴市、宜兴市各主要水厂代表性管网水5个水质监测采样点进行1次管网水全分析采样检测:管网水水质监测项目为GB5749-202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
委托具有相应国家水质检测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采样监测,并提供检测报告和评价结果。
3、评价标准及方法
管网水水质根据GB5749-202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进行评价。
4、评价结果
202_年6月6日、6月13日我局所属市园林和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委托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无锡监测站(无锡市政公用环境监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区主要水厂5个管网水水质监测代表性采样点、环城地区及乡镇管网末梢水10个水质监测采样点进行一次常规全分析(42项)水质项目抽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6月份所有抽检的管网水水样水质均符合GB5749-202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要求,管网水(42项)水质合格率达到100%。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202_.7.18
第五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自查报告
黔西县乡镇供水有限公司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情况
自查报告
主管局:
我公司目前所辖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大多为地下水,少数为地表水,因可取水量相对较小,可供人口相对较少,分布也较为稀散,至今,相关部门均未依据相关标准对我公司所辖水源设置和划定水源保护区。但因水源水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因此,公司对公司所辖各乡镇水源点的保护和污染防治亦较为重视,对所辖饮用水水源大多采取了设置围栏、设立警示标语、掩盖等措施加以保护和污染防治,特别是针对集中式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更是加强了防护。
目前我公司所辖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饮用水水源点有:
1、大关镇桂箐村响水岩水源;
2、沙井乡金山村水淹坝水库水源;
3、绿化乡大海子村大海子水源;
4、黔西县文峰办事处双星村细龙洞水源。
为此,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同时,更加重视广大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对达到水源保护区设置标准和划定条件的,应尽快设置和划定,以加广大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黔西县乡镇供水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