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非营利组织的缺陷研究
非营利组织的缺陷研究
唐禹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的非营利危机“郭美美事件”的曝光,使我国本来就弱小的非营利组织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而根据“志愿者失灵理论”非营利组织作为志愿部门,及自身本身就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本文笔者从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客体和非营利组织的运行过程三个角度来探讨非营利组织的缺陷。关键字:非营利组织 缺陷
第一章 导论 1.1研究背景
202_年沸沸扬扬的“郭美美事件”把中国非营利推上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公众的质疑声浪中。非营利遭遇到了近年来最严重的信任危机。“郭美美事件”挫伤了包括非营利在内的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使其募捐救助工作遭遇严重fIj境,据统计。“郭美美事件”后,6 —8月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总额为8.4亿元,比3 —5月的62.6亿元下降86.6%。⋯虽然“郭美美事件”表面上看已经尘埃落定,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刚刚开始。对于大多数民众面言。对于危机事件中非营利的现实认知,更多的是出于感性和情绪,而较少有理性的思索和关怀。对于一个饱经历史沧桑,具有国际性特征而又身处社会转型加速期的人道救助团体而言,剖析其信任危机背后,我们可以看出中国非营利组织其自身存在的缺陷,故本文笔者主要从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客体和非营利组织的运行过程三个角度来探讨非营利组织的缺陷。1.2理论依据
对于非营利组织作为解决社会问题途径的缺陷,莱斯特.萨拉蒙从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志愿部门的角度,提出了著名的志愿失灵理论,指出了非政府组织的几大缺陷:
1.2.1慈善不足。非政府组织活动所需要的开支与所能筹集到的资源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就获取资源的方式而言,政府的特征是“强制”,营利组织的特征是“自愿”和“互利”,而非政府组织的特征是“自愿”和“公益”。非政府组织用来“生产”公共产品的资源有三个来源: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收费。通常志愿捐款只占非政府组织开支的很少一部,服务性收费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过高则很容易使公民反感,会受到公民的抵制,而且这不符合非政府组织的初衷,一般来说,非政府组织不会将其作为主要资源来源。因此,不论是历史还是现在,政府补贴一直是非政府组织的主要来源,在其预算开支中占主要地位,并还处于上升趋势。但由于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政府重塑运动,政府越来越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来过多地支持非政府组织了。
1.2.2非政府组织往往存在家长作风,实际掌握经济资源的人对如何使用资源有较大的发言权,他们所做的决定往往既不征求多数人的意见,也不必对公众负责和接受监控。
1.2.3非政府组织的业余性。非政府组织强调的是志愿性,义工服务,工作常常由有爱心的志愿人士担任,这不可避免影响组织绩效和服务产品质量。同时,由于非政府组织不能提供有吸引力的工资待遇,因此很难吸引专业人员加盟,这也影响非政府组织功效的发挥。
1.2.4非政府组织对象的局限性。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作为政府失灵的一种补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对象往往只是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如特定的种族、特定的宗教、特定区域的居民、特定的性别和年龄。由于不同非政府组织筹集资金、组织动员能力不同,不同群体受到的服务肯定会不同。以慈善活动为例,如果每个群体都要建立自己的慈善机构,很多机构提供的服务很难产生规模效应,或者成本很高,效率很低。1.3研究方法
1.3.1比较分析法:由于对非营利组织的缺陷研究主要是以理论研究为基础,难从实证方法入手,因此笔者采用比较分析法,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缺陷出发,来研究非营利组织的缺陷。
1.3.2文献研究法:通过广泛阅读国内外相关资料和理论文献,熟悉相关的研究和理论。对有关研究内容进行内容提取,在综合的基础上提取关于土地隐形流转的相关总结、观点和方法。同时收集了一些与本研究题目相关的设计资料,把这些资料从认识上升为论文的理论支持,为论文提供理论分析基础。第二章 非营利组织的缺陷 2.1非营利组织主体的缺陷
主体,按哲学观点而言,是指进行着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有意识的人。一般而言,非营利组织的主体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非营利组织整个过程的领导者、捐赠者和志愿者。
2.1.1各主体之间作用边界的模糊与错位
其纠正不可以寄希望于主体内部的完善与改进,而只能求助于外部主体作用的发挥。失灵的这一逻辑在理论上和现实中得到了很好的证明:市场失灵的纠正不是依靠市场制度本身的完善来实现,而是选择了相应的市场外部政府组织来干预,通过明晰市场与政府两主体作用的边界来实现的;政府失灵是因为政府组织边界扩张导致政府替代市场和非营利组织的功能而造成的,其纠正也不是通过政府革新或政府再造即可做到,而是选择了政府组织之外的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参与,通过清晰营利组织、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作用边界来完成。毫无疑问,失灵的这一逻辑将进一步在非营利组织中适用。2.1.2志愿服务资源不足
志愿服务资源涵盖财力、人力等诸多方面。我国很多志愿组织,尤其是民间志愿组织都普遍面临着资金不足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其服务活动的持续性。此外,人力不足情况也非常突出:其一表现在志愿者人数与社会需求有较大差距。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的82个志愿服务项目(不含结项)中,只有16个项目报名人数符合或超过招募总人数,其余均显示不足,有不少项目报名人数甚至不足招募总人数的几十分之一;其二突出表现在专业性人才缺乏,专业化程度低。根据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的调研统计,在问及有无与志愿事业相关专业毕业的员工时,有73.7%的组织回答/无0,只有近二成的组织持肯定回答。非专业救灾志愿者在汶川地震中颇受争议的表现也凸显了我国志愿者专业化程度低的问题。[5] 2.2非营利组织客体的缺陷
非营利组织客体是非营利组织所发生作用的对象,它包括非营利组织所要资助的群体(目标群体)和用来资助的公共物品(或服务)。2.2.1志愿者性服务分布不平衡 无论是非营利组织中的志愿自身,还是志愿组织的捐助者都可能具有特定的偏好,从而将其服务的对象限定在特定的人群上。显然,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群不需要这种服务。因此,志愿组织或者捐助者的偏好可能会导致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志愿服务在地域或者人群的分布上具有不平衡性。2.2.2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不足
非营利组织不能有比较充分公共物品(或服务)这一缺陷实际上在市场失灵部分已经有比较充分的说明。与政府部门相比,非营利组织主要依靠自愿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这就使得非营利组织比较容易“搭便车”问题的障碍,进而使得非营利组织不能像政府部门那样获得相对稳定的资源(包括人、财、物)支持,从而限制了其活动的能力。
2.3非营利组织的运行过程的缺陷(运作不够规范)
非营利组织的运行过程的主要缺陷是运作不够规范
登记注册情况是衡量志愿组织运作规范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志愿组织中未注册登记的数量庞大,很多组织事实上处于不合法的存在和运作状态。根据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统计,在被调研的志愿组织中,正式登记注册的只占总数的53.6%,而在民政部门以正式非营利组织身份注册的只占全部注册总数的40.8%。[3]大量未取得正式合法身份组织的存在,给志愿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带来了困难。另外,志愿组织在开展志愿项目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况,如针对事先有无活动计划,活动有无口号或徽标,是否建立和实行服务绩效评估制度,是否与服务对象签有正式服务协议,是否对项目按财务规定作会计审计、内部核算、财务状况公示等方面的统计结果显示,志愿组织不规范运作现象非常突出。[4] 第三章 关于弥补非营利组织不足的建议(1000)(规范运行)3.1建立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互补关系
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志愿失灵,并没有削弱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必要性,萨拉蒙认为非政府组织的短处正好是政府的长处,而政府的短处正好是非政府组织长处。他们之间是相互依赖的。非政府组织应该作为最初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只有在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不足的情况下,政府才需进一步发挥作用。据此,他提出了一个“委托政府”理论,政府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将提供公共服务的任务委托给非营利性组织来承担,二者之间达成一种相互依赖各自比较优势的分工,政府负责资金支持,非政府组织负责提供服务,二者的合作可以使双方各自发挥出自己的优势。政府通过一部分职能下放,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尽管政府需要订立合约进行监督,但是这些都低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同时这种合作可以适应地方各种需求,避开庞大的官僚系统。如果某些公共产品不是由政府独家提供,而是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提供,并且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平等的竞争关系,那么肯定会促使它们提高生产效率,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和效用。3.2建立志愿服务统一的指导协调机构
建立统一的指导协调机构,有助于统筹规划志愿服务工作、共享相关资源、沟通交流相关信息、加强各组织合作、降低工作内耗。一些志愿服务发达的西方国家都设有专司指导协调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机构,这是我国政府可供借鉴的经验。政府需要变革现有的志愿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打破组织系统分割,由统一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志愿服务工作。但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该机构的定位,不应以上级机构的身份对各志愿组织进行管理,而应该强调其指导和协调职能。机构设置的目的并非领导各组织的志愿服务工作,而在于整合资源、协调沟通工作,并促使志愿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3.3确立非营利组织的组织边界
3.3.1.纯公共产品彻底从非营利组织中撤退,交由政府直接提供或政府委托供给,其功能是对内实现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和对外实现国家安全保障。当政府失灵时,人们发现非营利组织具有纠正政府失灵的功能,于是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交由非营利组织供给,其中包含越来越多的本属政府责任的公共产品,如长期把义务教育供给定义为政府主渠道而不是政府完全责任,当遇到因交不起学费而被迫辍学的适龄义务教育事件发生时,我们更多地去求助于/希望工程0、/爱心行动0而很少去检讨政府责任。政府应坚守自身应供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边界。
3.3.2盈利性或收费性公共产品供给活动交给公共企业提供,其特征是可以由市场机制调节的公共性产品。公共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介于官僚机构与公司之间。它属于公共部门,但又是一个拥有自身预算的独立法人实体。与官僚机构不同,公共企业是一个法人实体;与公司不同,公共企业并非一味地以盈利为目标。公共企业供给盈利性或收费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既利用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而实现了资源的最大化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又满足了社会需求的稳定供给。其优势表现在:公共企业的运作过程不必受到财务危机问题的困扰;避免第三部门组织因财务危机致其员工的薪资失去竞争性,难以吸引专业人员的参与;组织运作绩效大大提高;腐败得以最大限度的遏制。
3.3.3非营利组织回归其建立的原始使命边界之内,仅限于/道德人0供给的慈善与志愿活动。道德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反映人与人之间所涉及的利益和义务关系。道德对非营利组织尤为重要,它是非营利组织存的前提和要实现的组织宗旨。把道德原则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促进组织成员对真、善、美的追求,使个人内心信仰转化为社会责任的履行,从而完成其组织使命。非营利组织要有效率地配置道德资源去完成其慈善行动,首先就应该从那些只有政府才有实力和市场更有效率的领域退出,回归其建立的原始使命边界之内,仅限于/道德人0供给的慈善与志愿活动,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非营利组织失灵的出路。非营利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在于对造成组织利益流失的风险进行分析,针对涉及的控制流程,确定控制渠道,采取各种监督制约措施,实施对各项业务的监督制约。3.4 强化非营利组织内部监督程序 3.4.1持续性监督
非营利组织中的持续监督,是由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常务理事会针对内部控制运行的情况进行持续性的监督检查,能够及时地发现运行的缺陷,同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随时调整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活动。非营利也要充分发挥内部审查部门的常规监督职能,从而可以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运营效率。业务监督是建立监督体制最基本的形式,作为非营利组织,其业务流程比较复杂,从应急准备到筹集物资到最后的发放,任何一项任务都需要各个部门相互协调进对组织监察的频率和力度。大众媒体监督是外部监督的主力军,网络、微博等信息系统的强大,更是加大了对非营利的外部监督力度,非营利近年来也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焦点,各方面对组织的评价褒贬不一,非营利需要建立专门的信息联络处,积极吸收对组织有用的意见和策略,对于不真实的负面信息需要及时加以澄清。非营利为了推动组织信息的“两公开两透明”,从 202_ 年 3 月开始对审计机构公开招标,为其提供年度财务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专业的审计服务。由此可以看出,非营利组织逐渐开始重视外部监督的专业能力,通过外聘审计服务机构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但是在这次公开招标中,非营利组织并没有提及吸收社会外部审计加强对组织内部控制机制进行评价,可见组织对于内部控制方面的评估依然存在盲区。因此,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可以定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对组织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将组织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相结合,针对非营利每年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由外部审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3.4.2建立自我评价系统
非营利组织需要结合内部监督的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进行评价,并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各组织根据运营的特点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
参考文献
陈庆云 公共政策分析(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_ 孙 婷 志愿失灵及其校正中的政府责任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202_ 毕婷 萨拉蒙志愿失灵理论之探析 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商界 202_ 叶常林 非营利组织失灵:组织边界之模糊与清晰 中国行政管理 202_ 王晓霞 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研究-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例 山东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2_ 李炳秀 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 湖南大学硕士研究学位论文 202_
第二篇:非营利组织案例研究
对武汉市禧乐儿童康复中心的调查研究
摘要:武汉市禧乐儿童康复中心作为一家非营利组织,为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从它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缩影,关于它的调查对我们了解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和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字:武汉市禧乐儿童康复中心,非营利组织,发展困境
一,研究组织情况
武汉市禧乐儿童康复中心,总部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北港佳和云居,是一所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主管单位为武汉市洪山区残联。禧乐早期干预中心专门从事脑性瘫痪儿童、偏瘫儿童、自闭症儿童和智障儿童,智力广泛的发育迟缓、学习障碍、语言障碍、多动症、抽动症等行为问题障碍儿童的康复训练和教育。同时,武汉市禧乐展能养护中心主要致力于肢体、心智障碍的青少年日常生活起居以及职业技能培训,让具备工作能力的轻中重度特殊人士学到一技之长,从而提升生活能力,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就业市场,帮助其融入社会,改善生活质量等。
禧乐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在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下,非营利组织法律地位及社会身份陷入尴尬境地,在供给、资金、内部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阻碍了禧乐等诸多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二,组织存在的问题
1,法制和监督体系不完善
首先法律上,中国政府虽然己经积极建立起了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框架,但是没有与宪法相衔接的民间组织的基本法,民间组织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各项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方面也并没有体现出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地位。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层次低,同时对于助残领域的非营利组织的政策没有根据服务类型、机构的性质和类型、地方区域特点有细致明确的规定。其次,在监督方面,政府的监督力度不均,没有形成统一可行的监管体系和标准。由于组织身份背景的不同,政府的管制及监督力度差别大。非营利组织内部的监督也存在缺陷,很多组织的财务制度不完善,财务状况不公开等现象。
2,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活动能力
由于历史的原因,加上计划经济等时代的惯性作用,我国政府在慈善组织的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其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又反作用于慈善事业,阻碍了慈善事业继续健康发展。
3,资金,人才缺乏
首先,经费问题,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但在残障服务领域中,经费问题更加普遍和突出。我国助残非营利组织的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和补贴、服务收费民间捐赠。政府的财政拨款占经费来源的绝大部分,有的甚至是依赖财政拨款和补贴生存。然而国家对于残障服务领域的拨款没有统一固定的标准,由于就业保障金的建立,政府的拨款就减少了,并且由于目前的机制体制,市场波动和人为因素对财政拨款的影响较大。因此,以政府拨款和补贴为经济命脉的组织其发展随市场波动较大,生存状态受制于政府财政拨款的多少。在人才方面,非营利组织现有的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也有待提高。在公办的组织中大多数工作人员都是来自于政府机构或由政府机构指派,并且有残障服务专业技术出身的人并不多,组织难以自主吸收优秀人才。
4,残障服务需求远超于助残非营利组织供给能力,组织间发展不均衡
追溯历史,我国残障服务事业的发展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已起步,但助残非营利组织的供给能力依旧较小。助残非营利组织之间由于背景及服务能力的差异,使得助残非营利组织发展地域差异较大,仅市区内残疾人进入助残非营利组织都受到户籍区域的限制,更不用说农村与城市间的阻碍和差异了。同时, 在地域方面也有着很大的差别,根据每个地区政府对残障服务发展重视程度的不同,非营利组织发展程度与发展空间也有很大差距。而农村与城市间差距更大,在农村残疾人服务的意识缺乏和觉悟不高,没有服务机构,残障服务的各项政策形同虚设,就如在残疾人群体中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少农村的残疾人并没有享受过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残障服务。
三,对应的解决策略
1,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及监督机制。一方面,建立统一的法律监督机制,由单一的组织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登记和监督,避免管理单位间的相互推诿和行政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宣传,引入公众监督机制,使非营利组织的运行曝光在公众的视野之下。
2, 理顺助残非营利组织的外部关系,建立多样化的合作模式。首先,政社分开,发展政府与助残非营利组织的良性合作。其次,加强非营利组织合作,创建和谐共进的行业氛围。最后,要协调与企业及捐赠者之间的关系,建立稳定新型的合作关系。
3,开源节流,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和科学的使用计划。非营利组织不能单单依赖于政府资助和财政支持,它可以通过自身影响力的扩大,品牌建设等增加在公众心中的影响力,增加慈善收入等。同时,组织内部要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保证运行效率。
4,加强助残非营利组织的宣传和推广,积极培育和扶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首先,增强对残障服务及助残非营利组织的培育意识。其次,为助残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再者,提高助残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社会地位,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政。
参考文献:
[1] 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2] 李维安.非营利性组织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_年.[3] 丁莎莎.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监督机制的思考[J].会计师,202_(2)
[4] 徐庆.影响非营利部门发展的关键环境因素分析[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2_(6).[5] 李风华.政府采购残障公共服务的现实困境与对策[J].科学决策,202_(1).
第三篇:非营利组织筹资对策研究
非营利组织筹资对策研究
非营利组织,也称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大社会组织,在21世纪之后得到了飞速发展并推动着社会进步。其在社会领域影响广泛,涉及公共事业、环境保护、文化、经济、农业等多个方面。
现阶段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总体呈现的特点是平均规模较小、资金严重不足、专业人才占比低等等。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对1508家非营利组织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有41.4%的非营利组织认为资金短缺是制约其发展的最突出问题。尤其在202_年“郭美美事件”爆发之后,非营利慈善组织遭遇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直接导致全国捐赠总额出现首次下降,光中国红十字会当年受捐赠额就同比减少了23.68%(数据来源:《202_年中国慈善捐助报告》)。由于非营利组织几乎无利可图,筹资上又缺乏政府的强制力,所以一般潜在投资人没有足够动机进行资金支持,因而对非营利组织筹资能力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但非营利组织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益服务、协调与治理社会、倡导与影响政策方面发挥着难以被替代的作用,维持并发展非营利组织事业是加快社会进程的必须之举。
如果非营利组织想要在社会中发挥更大、更深入的作用,就必须拥有良好的筹资能力,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本文以解决非营利组织的筹资问题为出发点,在确保非营利组织职责履行的前提下,对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筹资困难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提高非营利组织筹资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及筹资方式
国外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相较于中国更早,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解也更加深入,但由于各国社会在发展阶段及文化上存在差异,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也存在差别。Levitt从部门划分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界定,他认为除去政府和私营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为非营利组织,它的核心使命是公共社会利益。Lester M.Salamon(202_)认为,只要一个社会组织符合以下五个性质(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中的三个即可以成为非营利组织,这个定义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国外研究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往往侧重于两点:组织使命是服务于社会;营利不应分配于私人(会员、成员),而应当留给需要其帮助的社会成员。我国并无对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公立非营利组织(又被称为事业单位,即利用国有资产从事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两种组织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者不具有所有权,不得要求经济回报。
据民政部统计,1988年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民间社会组织总数仅为4446个,但截止到202_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接收社会捐赠达470.8亿元。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当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非营利机构的筹资能力,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其所筹建的项目进行资金募集的能力。它实际上是非营利组织与潜在的资金提供者进行沟通,引起对方的共鸣和兴趣,最终愿意为其项目进行无偿投入并不求资金回报的过程(见图1)。
一般而言,非营利组织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经营及营业外收益、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经营及经营业外收益主要包括经营收益、政府支持和接受捐赠。其中经营收益主要来源于会费收入、产品服务收入以及投资收益,政府支持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税收优惠以及人才输送。负债筹资主要有长、短期借款和BOT筹资。权益筹资方式在国际范围内通常受到较多限制而应用较少。
对于这些筹资方式募集资金应当维持的比例,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议。联合国认为,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应当有一半以上来自于其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捐赠,而不是来自于出售的商品或服务。而Lester M.Salamon(202_)认为,非营利组织不能成为一个以私人捐赠为主要资金来源的组织,因为这样带来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极高,应当适当地寻求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支援。目前在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经营收益的管理较为严格,譬如202_年福建省旅游局就对在QQ团购福州站上销售“港澳游贵宾券”的海峡非营利组织研究院予以喊停,并责令其停止相关非法宣传和经营活动。但同样的行为在日本则会受到鼓励,日本政府鼓励本国非营利组织进行“服务、产品上的创造”,“努力提高营利活动收入在组织总收入中的占比”。对于政府或公共部门的扶持,各国政府均采取支持态度,但力度方面存在差异。我国经济体制经历过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变革,一大部分以国有资产经营的公共事业单位脱离了政府编制而进入市场,一时难以进入完全自我筹划、自我管理的阶段,这些经济实体一时难以脱离政府的直接资金支持或补贴。根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研究数据,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仍然有超过50%来源于政府投入或补贴,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在美国,慈善捐赠在非营利组织筹资中占据重要地位,Druker认为,美国的志愿精神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巨大,对政府减轻赤字压力或增加盈余的效果“令人惊讶”。
二、非营利组织筹资现状
(一)筹资机制存在先天不足
政府的运作模式是将来自于纳税人的财政收入用于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纳税人需要公共物品所以会主动且愿意为此纳税,而且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的运作模式是企业从投资人处取得资金,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加工再造获取利润,将一部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根据资金回报率决策是否进行投资。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模式是:非营利组织将资金提供者(政府、消费者、捐赠人)的资源进行再分配,而受益者往往与资金提供者并不是同一群体,且二者之间基本不存在任何交易。正是由于“出资人”与“受益人”的错位,导致“出资人”出资意愿完全取决于本身的财务状况、志愿精神、非营利组织的劝募能力,而非“出资人”的主要诉求―经济利益。同时当下人均收入水平依然不高、全民公益氛围尚未形成,非营利组织也缺少直接的激励方式,使得筹资机制的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克服。在筹资机制不足这个问题没有明显缓解的情况下,非营利组织长期筹资能力的建设非常困难。
(二)对政府直接投入依赖性较高
目前非营利组织从政府或公共部门扶持所获取的资金仍占总资金来源的51.31%,其中包括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45.33%,政府提供的项目经费5.98%。较高的筹资依赖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非营利组织从性质而言也是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组织建设、项目管理等重大决策都应由会员进行而不受其他外部力量影响。而现在大多数政府向非营利组织施以援手,必然有其政治上的考虑,政府一般会以资金支持为条件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定的干预以使其有效地配合政府。非营利组织对直接投入的依赖增加了政府转移支付的周转次数和中间成本,不仅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更难以接受监督,极易发生权力寻租等圈钱交易。
(三)经营收益少
我国非营利组织经营收益占总资金来源的比重不到20%,而同期欧美国家的比重已经达到了36%。事实上,随着公民理念的提升,购买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已经逐渐被各国所接受,并且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在1995年从法律上确定了经营收益在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的合法地位,但在实务当中对于非营利组织出现超额利润的管理也相当严格。由于非营利目标和超额利润的矛盾经常受到公众与媒体的监督,导致非营利组织在营利行为的发展和营利范围的拓展上束手束脚。另外,部分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市场要求,设计过程从上而下,消费者无法表达其个性化需要,他就很可能选择不成为其会员,即不接受其服务。再有,资金运营能力不足,闲置资金难以通过投资增值。非营利组织对资金增值的要求较小,主要是因为其对资金的安全性进行考虑,管理者不敢随意将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进行运作,导致机会成本较高。最后,非营利组织在资金运营方面的人才也较为稀缺。
(四)劝募手段单一,慈善公信力缺失
普遍认为,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应该是以慈善捐赠为主的,但由于公信力缺失、普遍存在的“搭便车”心理(自己不捐赠且认为总有别人捐赠援助)和潜在捐赠人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我国难以具备强大的慈善捐赠条件。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劝募手段一般为组织募捐和个人捐款,一般没有稳定的捐赠金额。捐赠往往是伴随着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项目建设等开始或发展的,这种运动式的捐赠能在短期内聚集到大量的资金与物品,之后的分配权一般都在政府、救灾办、项目办或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手中。如果遇到巨大自然灾害很难将如此大量的物资在短期内很好地在受灾者中消化,建立日常化、稳定化的物资劝募渠道非常重要。
近年来频发的炫富、贪腐事件常常与一些大型慈善组织挂钩,部分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严重不足,这些都导致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日常管理、项目建设产生了强烈质疑,非营利组织公信力落入低谷。202_年“郭美美”事件发生后,中民慈善捐助中心发布了《中国慈善透明报告(202_)》,仅有8%的受调查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情况表示满意,76%的被调查公众表示未收到任何慈善组织的信息,对于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财务信息,仅有3%的受调查公众表示获得过。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几乎没有。
三、非营利组织项目筹资对策
(一)在附有限定回报率条件下吸收权益筹资
权益筹资是企业最为常见的筹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之下,这种方式完全可以借鉴到非营利组织。我国的法律并无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法人代表必须是出资人,所以非营利组织吸收权益资金是可行的。有人担心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目标会因此从追求公众福利偏向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其实这个问题可以用剩余回报率和限定经营管理权解决。
将营利组织的权益筹资模式移植到非营利组织中,可以刺激非营利组织向市场发展,积极与政府合作,以建设公共事业获取额外资源(资源回报率一般应高于当地资产回报率),在保证公益性的前提下,将业务收入在留足项目经费、留存收益后再进行利润分配。要限定股东在非营利组织中日常管理、项目建设的决策权限,设定最低投资回报率,维护股东权益。
当年股东收益=当年业务收入-当年项目经费-当年留存收益-其他
最低年投资回报率=(最低年回报额/总投资额)×100%
要限制投资回报率,使其低于同期债务投资报酬率和股权投资报酬率,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将部分以短期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排除,确保出资人以公益为主的初衷,保证非营利组织能以社会利益为行事指南。
(二)择机采取BOT负债筹资方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是多数用于大型工程建设的一种筹资方式。它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模式可以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授予特许权,拥有项目经营权的非营利组织委托一家或几家企业对该项目固定资产进行筹资建设,在建设完成的固定期限内这些企业拥有该项目的经营权,所经营收益归入企业,期满后无偿转让给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采取BOT筹资方式的项目一般都应用于筹资成本高、回收期长的基本设施建设。
BOT筹资方式的成功运行,能让需要得到帮助的群体在短时间内得到公共事业带来的生活质量上的提升,同时营利组织也获取了应得的经济收益。目前在我国这种新的筹资方式已经开始运用,但大多是中国企业参与他国的公共事业建设。我国非营利组织一般不具有同政府讨价还价的话语权,致使目前大量非营利组织的项目仍集中在助学建校、医疗援助方面,而较少涉及到取水工程、暖通工程等大型项目建设。
不可忽视的是,BOT筹资也常常会出现沟通成本过高、一定期限内对项目失去控制、运营难度高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非营利组织付出切实的努力,引进专业人才,提升项目管理水平,争取与政府多沟通、多合作。
(三)促进产品及服务转型,增加经营收益
会员是非营利组织生命力的源泉。非营利组织进行任何业务活动都必须要有足够数量和素质的会员。一般而言,大多数非营利组织都会要求会员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一来作为项目活动的一种重要资金来源,二来也成为组织日常管理活动的经费。非营利组织在产品和服务上的设计应当以消费者为导向。为了扩大这部分收益,在遵从目标的前提下可借鉴企业的营利模式,设计相应的筹资方案。
非营利组织在为某一项目进行筹资时,往往可以伴随着某些产品和服务。比如统一服饰、优质售后服务和有纪念意义的小礼物。要从产品和服务细节入手打造非营利组织的独有形象,甚至于品牌影响力,以便能为会员企业以及会员个人带来较强的声誉提升或满足感。在前期对消费者加以区分,有侧重地选择潜在会员,使得定制产品和服务更能为消费者创造价值,从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不仅如此,为了获取持续不间断的资金来源,需要更为稳定的客户群体,可以针对不同的客户制定不同的方案,来增加客户的稳定性。
(四)利用媒体增强公信力,刺激慈善捐赠
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出现的慈善丑闻打击了国内民众对于慈善捐赠的热情,甚至于倒逼政府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以求平息“民愤”,这些负面新闻加上媒体对此类事件的极大渲染导致我国慈善捐赠并没有达到它应达到的高度。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的管理体系,应一步刺激慈善捐赠,平衡非营利组织收入结构。
媒体宣传是非营利组织吸引慈善捐赠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非营利组织在面对负面新闻时,应当抱以危机处理的谨慎态度,对负面新闻内容当中所指出的当事人或事件予以详细的调查并做出合理的处理,利用微博、微信等当下热门的媒体沟通工具,随时与民众沟通,打消民众可能的疑虑,澄清谣言,给民众留下秩序井然、赏罚分明的内部控制印象。对非营利组织内不涉及国家安全等敏感区域的财务报表、重大捐赠、大额项目建设等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社会公众,积极运作媒体关系,保持正面、包容的姿态,提升非营利组织的形象与公信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第四篇: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202_/10/8
从文献来看,企业(营利组织)是管理理论的开发者与实践者(应用者),好似管 理理论与技巧全部来自通用汽车、通用电器(GE)、IBM、微软...等公司,事实上这 是很大的误解;管理在非企业(非营利组织)的应用一点都不逊於企业,若非管理应 用得当,非营利组织在现代社会不会如此蓬勃发展。以美国为例,每两位美国成人至 少有一位是非营利组织的工作成员,非营利组织提供一千万份的全职工作,至少有八 千万美国成年人为非营利组织担任义工,他们平均每星期花将近五个小时,为一家或 数家非营利组织服务。
台湾的情况也非常类似,宗教性社团、民间慈善组织、基金、学校...,若加上未 向政府办理登记的社团,为非营利组织工作的人数绝对超过企业组织,其数量也相当 可观。
虽然台湾有不少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组织相互挂勾,成为政府组织的外围组织,而以 政府预算的挹注、补贴为生;也有不少非营利组织被少数人或财团操控,作为敛财或 逃税的工具,导致非营利组织似乎给人乌烟瘴气的形象,实际上,非营利组织的组织 与管理受到非常大的赞赏。
管理大师彼得·杜拉克(1992)就是非常称颂非营利组织的学者,他甚至认为企业 组织应该向非营利组织学习,他说:「非营利组织正跻身美国的管理领袖,在效能 上,非营利组织早已在推行大多数美国企业还只挂在囗头上的主张。在提振知识工作 者的生产力方面,非营利组织是真正的先驱,由其拟定的方针及实践行动,是明日企 业必须学习的。」
Bartlette & Ghoshal(1996)认为许多营利事业组织的管理长使得员工「把半数 的工作能力留在停车场」,他们把员工下班回家後,仍有很多精力去叁加公益慈善组 织、学校的家长委员会、私人投资、政党...等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而且活动量远比 公司的工作量多出数倍,视为「企业」的失败,员工如果「管理」能够使员工将投入 私事及公共事务的高效率、热诚,转为公司效力,公司的获利将一呜惊人。
一般人认为非营利组织致力於行善,并不善於组织与管理,事实正好相反,非营利 组织比营利组织更重视管理。许多非营利组织能将组织的使命定义得非常清楚,正是 成功之道,因而组织能界定达成重大目标的策略,并将焦点投注於行动,更有效地创 造一个有纪律、具生产力的组织。
台湾最熟悉的例子是慈济功德会,证严法师发宏愿在花莲盖慈济医院,目标非常清 楚,她不是善心意图的模糊声明,而是很具体且能力行的实践指标,给予信徒或义工 很明确意涵的目标,能激发成就热忱,让每一个人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并从工作中找 到激励与考核,这些都是组织设计的第一步:从有意义的工作内涵开始,正确的开始 就立下正确的组织原则--
● 因事设人,而非因人设事(从组织外部找工作,不是在组织内部创造工作)。● 工作目标结构就是组织结构。
● 组织为达成目标(理想)而存在(花莲慈济医院盖好後,义工全部解散)。● 人力的流动(加入或退出)不影响组织结构与工作目标。
● 绩效随时在组织内部「考核」。
第五篇:非营利组织
非盈利组织基本属性非盈利、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盖性
非营利组织或非牟利机构(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然而,某些专家认为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区分开来的最主要差异是:非营利组织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因此,今日社会中,非营利组织还是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营利组织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慈善团体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而非政府组织(NGO)也可能同时是非营利组织。非赢利组织的局限性
(1)非志愿性。许多国家的非赢利组织的经费开支直接来源于政府,各种非赢利组织日益专业,许多工作人员不再是志愿者而是职业受薪者,成为类似的职业官僚,志愿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培训。
(2)非独立性。由于志愿组织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或企业捐赠时,非赢利组织就逐渐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受资助者价值观和行为的引导。
(3)政府职能的虚假转移。不能有效地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成为准政府组织。
(4)腐败问题。由于一些大型非赢利组织决策的非公开性和非民主性,使得非赢利性组织也受到腐败和责任感缺失等问题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