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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让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状况,有效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全县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是指县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

由县政府、食安办、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各部门信息发言人由其主要或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报道及对外信息的发布。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县食安委发布全县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全县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重要行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全县统一抽检结果等;食安委发布全县食品安 全信息;卫生部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情况、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分析及预警、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认证情况、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结果等;

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种植农产品农药残留和初级水产畜牧产品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等检测信息;

卫生、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

第五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书面向县食安办备案。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凡涉及与其他部门交叉监管的内容必须事前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对于难以协商一致的信息,食安办建议有关部门暂不发布或作限制性发布。

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形式

(一)在主要新闻媒体报开办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在电视台公共频道开辟专题栏目,每月报道食品安全相关情况一到两次;

(三)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

(四)召开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会;

(五)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

(六)通过网站发布信息;

(七)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采访;

(九)其他发布方式。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

(一)近期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规章和办法;

(二)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

(三)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

(四)食品安全检验监控情况;

(五)食品安全现状和消费警示;

(六)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情况;

(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

(八)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十)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形式

新闻发布会分为日常新闻发布会、特殊新闻发布会和临时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对于即 时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职责

本部门需要对外发布的食品安全新闻由其统一对媒体发布或进行宣传,并回答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

县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由县食安办报县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食安办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并以多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餐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全市食品安全总体趋势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监测获得的反映全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五各地、各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大案要案、查处案件、执法情况及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六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 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 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 联络报送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

辖区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信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报送本系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

息,并及时报送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信息报告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对各单位的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全 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定期发 布。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发 布,但需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预测、预警或突 发事件等需发布的信息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发布的信息,可随时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报告、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和 科学的原则,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 布人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七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农业、畜牧、质 监、工商、卫生、商务、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监 管信息评估制度,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发布制度。第八条因瞒报、迟报、漏报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 有关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制

度。篇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及发布制度 思渠完小202_秋季学期食品安全 信息报送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网络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和编发工作。各乡镇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部门要建立信息审核报送制度,确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应建立自下而上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信息报告制度。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一报告内容:

1、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专项整治文件精神的情况;

2、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经验、体制机制上的革新突破、重在治本的创新举措;

3、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活动(重要会议、人员培训、科普宣教、应急演练、区域联动等;

4、食品安全重点监管执法情况;

5、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和违法案件情况;

6、食品安全事件重要舆情及事故处置情况;

7、我市食品行业协会和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经验做法。报告方式:采取紧急报告与定期报告、电话报告与书面报告相结合 的方式。(二报送的方式:

1、对于重大紧急情况,有关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必须坚持“边核实边报告、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话报告事件概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问题等,并按规定做好续报工作,直至有关事件处置完毕。

2、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实行周报制,各乡镇、各校每周至少报送一期本周食品安全信息。重要活动、重大工作等要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具体措施和效果。专项整治情况和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一般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报送,信息文本首页顶端应注明报送单位、报送人员及签发人。对暂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采取文件交换、专人送递等途径报送。

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影响限于本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各乡镇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信息发布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相关政策法规,通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重大事故查处情况。

4篇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 昌乐县城南街道卫生院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街道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餐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 主要包括:(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全街道食品安全总体趋势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监测获得的反映全街道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五食品安全的监管大案要案、查处案件、执法情况及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六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昌乐县城南街道卫生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辖区内食品安

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报送本系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并及时报送昌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大队。

第四条信息报告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昌乐县政府发布。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报告、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和科学的原则,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会同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全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信

息评估制度,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制度。

第八条因瞒报、迟报、漏报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制度。

第三篇: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及发布制度

思渠完小202_秋季学期食品安全

信息报送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网络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和编发工作。各乡镇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部门要建立信息审核报送制度,确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应建立自下而上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信息报告制度。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一)报告内容:

1、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专项整治文件精神的情况;

2、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经验、体制机制上的革新突破、重在治本的创新举措;

3、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活动(重要会议、人员培训、科普宣教、应急演练、区域联动等);

4、食品安全重点监管执法情况;

5、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和违法案件情况;

6、食品安全事件重要舆情及事故处置情况;

7、我市食品行业协会和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经验做法。报告方式:采取紧急报告与定期报告、电话报告与书面报告相结合 2 的方式。

(二)报送的方式:

1、对于重大紧急情况,有关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必须坚持“边核实边报告、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话报告事件概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问题等,并按规定做好续报工作,直至有关事件处置完毕。

2、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实行周报制,各乡镇、各校每周至少报送一期本周食品安全信息。重要活动、重大工作等要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具体措施和效果。专项整治情况和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一般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报送,信息文本首页顶端应注明报送单位、报送人员及签发人。对暂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采取文件交换、专人送递等途径报送。

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影响限于本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各乡镇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信息发布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相关政策法规,通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重大事故查处情况。

第四篇: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餐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全市食品安全总体趋势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监测获得的反映全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各地、各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大案要案、查处案件、执法情况及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六)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辖区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信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报送本系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并及时报送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信息报告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的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定期发布。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发布,但需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预测、预警或突发事件等需发布的信息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发布的信息,可随时组织发布。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报告、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和科学的原则,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制度,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第八条 因瞒报、迟报、漏报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制度。

第五篇:统计信息发布制度

统计数据发布和管理制度

一、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其既是信息资源,也是统计财富。为加强数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数据实行两级管理。即:各专业的统计数据由各业务科(室、队)负责管理,责任人为有关科(室、队)科长(主任、队长);区域性综合统计数据由综合科负责管理,责任人为综合统计科科长。

三、反映各种统计数据的各类专业统计报表资料,采用纸介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建档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制度之规定执行。

四、月度统计数据的发布。

1、各专业于统计报表上报后(有关指标经上级统计部门评估确认后),经分管领导审核认可后,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数据通过“统计信息网”发布。

2、综合性统计数据,采用“统计专报”书面形式,分别先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发布,然后通过“统计信息网”发布。

五、半及统计数据的发布

1、半及统计数据。除当月数据仍按月度数据办法发布外,各科室应将半年或全年累计数据整理汇总后,分别于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以表式连同简要文字统计分析材料一并交综合科。

2、在统计年报结束后,以科室为单位,将统计数据根据综合科提供的统计年鉴指标表式整理汇集,于次年4月底前交综合科,统一组织汇编“统计年鉴”,并负责发行。

六、非定期性统计数据的对外提供

非定期性是指上级机关(县委、县政府等)、同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公众等单位或个人,一次性需要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时:

1、提供部门:由综合统计科扎口对外提供,各相关专业科室需按综合统计科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

2、提供方式:原则上以书面或表格形式提供。除县主要领导急需外,不得用电话形式对外提供,以免发生差错。

3、提供手续:凡基层单位或新闻记者、或社会公众索取、咨询有关统计数据时,应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方可提供。

4、登记备案:凡一次性对外提供统计数据时,应将提供资料复印留存备查、或记录入“工作台帐”。

七、统计数据的差错订正,按本局统计数据查询、订正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八、证明用数据的提供。凡属于各种考核、评比、司法鉴定等需要提供法定统计数据,必须慎重核实,以书面形式并加盖“**统计局”印章后提供,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九、凡各专业或各业务科室向综合科提供的各种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的统计报表完全一致,提供时由科长审核签字。

十、凡对外发布(提供)的统计数据,一律由综合科核实,并在留存件上由分管领导签发。

十一、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保密条例》。凡属于保密数据,或涉及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属于商业秘密等有关的统计数据,严格按照《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保密条例、守则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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