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务院新九条 支持小微企业
国务院九条措施支持小微企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金融支持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
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
(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财税支持
会议研究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
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2_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2_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2_年底。
(三)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任务,认真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据新华社
第二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字号:大中小 发布时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 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2_〕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2_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2_年11月1日至202_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2_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2_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2_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2_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七)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
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八)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十一)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
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
(十五)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到202_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
万家以上。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产业升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
(十六)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十八)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研究创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办展机制,促进在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产品标准的培训。
(十九)改善通关服务。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
(二十)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
(二十一)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
六、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二)支持管理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二十三)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制定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国家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50万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指导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_年底。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
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二十六)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二十七)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
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八)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到202_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二十九)加强指导协调和统计监测。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考核范围。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第三篇:财政局支持小微企业总结doc
三门峡市财政局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总结
为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加我市经济后劲,按照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相关部署,我局以企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强化服务企业意识,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努力建立和谐财企关系,建设服务型财政机关,为促进全市经济较快增长和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综合扶持机制
今年以来,紧紧围绕财政中心业务,千方百计为企业发展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大力支持。
(一)落实财政政策,巩固服务企业长效机制。按照“健全企业服务长效机制”的要求,加强与重点企业联系,6月份,我们会同两税部门,开展了财税宣传月活动,利用电视、报刊及广场布置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大财税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熟悉政策,更好地运用财政财务政策,支持企业加快发展。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加快涉企财政资金拨付,提升服务企业水平。
(二)拓展资金投入渠道,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为做好对上级企业扶持资金争取工作,今年以来,一是主动与省财政厅沟通,及时扑捉扶持企业信息;二是积极主动与企业沟通,帮助
企业用足用好财政政策。对国家和省已明确的财政支持,积极主动与企业沟通衔接,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对中央、省安排的涉企专项资金,及时向企业通报争取上级资金政策和要求,帮助企业选好选准项目,尽可能多地争取上级支持。三是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机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今年来,我们会同工信局、科技局共组织申报了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口贴息项目等9次项目申报,去年以来,经多方努力,争取上级资金3571万元,其中:202_年2713万元、今年上半年858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战略产业和技术创新等。
(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节能产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与工信局联合出台了《三门峡市推广速达发动机增氧调压节能装置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202_年6月1日至202_年5月31日期间,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全供事业单位和其他购买人安装速达发动机增氧调压节能装置的均可享受200元/套的补贴;今年年初将市直行政实业单位安装速达节能器第一批资金已核拨到速达公司。
(四)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紧缺原材料给予财政贴息。认真落实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就业创业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应减尽减、应免尽免。综合运用出口退税等扶持措施,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销售。完善财税政策
和体制,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政策,推进企业和关联企业开展深层次战略合作及产业链重组,提高企业整体竞争能力。
二、深入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我局采取灵活有效的工作方式,积极为企业解答疑难,协调和处理问题:一是在局领导的带队下,深入金秋果业有限公司、缘分果业有限公司三健碳、中天实业等企业了解企业情况,为企业解答疑难。
三、完善工作效能机制,提高服务企业效率
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属于财政局业务范围内的,立即受理、研究,并限时答复;涉及多部门业务的,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帮助尽快解决;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的,抓紧报告并抓好跟踪落实。实行限时办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对市政府确定到项目的对企业追加预算事项,收文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下达的支持企业发展追加指标,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财政的退税、退库审批,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企业来人、来电来函咨询政策等,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继续组织开展走访企业活动。
(二)做好支持企业发展项目争取工作。
(三)积极向企业及各有关单位做好财政政策宣传工作,借助新闻媒体等有效手段增加行政透明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拉近企业、群众与政府部门间的距离,助推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几点意见
1、加强引导扶持。建议在产业布局上制定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积极探索制定发展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法规,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技术和资金的支持帮扶,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2.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因规模小,实力弱,难以在本企业范围内建立人员培训、信息收集、产品研究之类的机构。因此,需要政府和社会为其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经验表明,中小企业发展不但要政府在金融、财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也需要社会中介组织从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支援等方面提供中介支持。目前,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社会中介机构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创建,服务局限性大,往往只对本部门、本系统内的中小企业服务。另外,新创立的一些商业性较强的中介公司,服务收费昂贵,中小型企业难以承受。
3.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5.落实各项税收优惠和奖励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做
强做大。
6.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建立本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完成市县两级以财政为依托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财政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我市企业发放贷款,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以奖代补。
二Ο一二年六月
第四篇:支持小微企业的情况报告
支持小微企业的情况报告
**联社微小贷款中心成立以来,坚持以“扶微助小,扶助三农”为中心理念,谨遵省联社及**联社的领导大力支持微小企业,在过去一年取得了显着成效,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基本情况
从202_年至今,**联社微小贷款中心共支持微小企业贷款金额4264万元。其中制造行业贷款金额711万元,采矿行业169万元,电力、热力、燃气及生产和供应业贷款金额445万元,建筑行业贷款金额231万元,批发及零售行业1209万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贷款金额60万元,住宿和餐饮业贷款金额452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贷款金额415万元,卫生及社会工作贷款金额400万。
2、小企业贷款业务主要特点及做法
1、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结合我市区域内经济发展情况和小微企业规模小、资金少、需求小、用款急的特点,微贷中心根据微小贷款管理办法相关条列,通过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等流程,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了贷款发放效率。同时客户经理队伍积极深入有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帮助小微企业客户解决实际困难,同时为企业提供发展建议。
2、主要做法
一是创新担保抵押方式,在大力推广房产抵押等传统担保方式的同时,逐步探索宣传公务员担保、动产担保、小微企业联保、担保公司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从企业多元化的现实需求入手,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大的融资选择空间。
二是通过各类担保形式相结合的方式降低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整体风险,强调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同时深入研究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加强主动风险管理。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政策要求,把握信贷投向,使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发展,坚决杜绝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流向民间借款领域。
3、不良资产情况
截至到目前为止,微贷中心未有一笔贷款出现逾期,无不良贷款及隐形不良贷款产生。我社在小微贷款投放之初,就制定了严格的风险防控制度,同时客户经理本着“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贷款发放前已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及周边经济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前移贷款风险防范关口,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发生。
三、微贷中心支持小微企业具体事例
客户王惠是小小香风味酒楼的负责人,由于小小香发展良好,客户于202_年10月底打算开一家分店。但是由于开分店急需一定资金,客户手上资金不足,我部客户经理在营销贷款过程中了解到这个问题。经过对其基本情况,我部认为其符合我们对微小企业贷款条件,并且客户经营良好,我中心经理表示要迅捷、快速的帮助该客户。经过蒲晶对我中心开办理念及贷款产品介绍后,王惠表示对贷款很有意愿。她表示现在小商户贷款很困难,大银行对贷几万十万根本不愿意浪费精力。而且贷款手续繁琐,门槛高,等待时间过长,不符合客户急需用款的需求。蒲晶接受了她的贷款申请,并且承诺该客户,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好所有我们的手续,只等房管局办抵押就可以放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客户一共来中心三次,实现了我们做最优质服务的自我要求。现在该客户已经开了一家分店。
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篇:国务院要求各地加大对小微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国务院要求各地加大对小微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202_年04月26日17:07新华网我要评论(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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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近日发文,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这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共八个方面,总计29条具体措施。
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通过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2_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等方式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
除了在税收方面予以支持外,还将继续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意见》提出,202_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同时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继续减免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政府采购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通过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意见》特别指出,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到202_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为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