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环境噪声污染案例分析
环境噪声污染案例分析
关于环境污染的案例和判罚情况
经查明,该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向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地正在夜间施工,对此该建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夜间大规模施工,只是混凝土浇铸因工艺的特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中止,即便是夜间也不能停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夜间开工手续。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于是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并对该建筑公司未依法进行申报和办理夜间开工手续作出处罚。但是,建筑工地的噪声污染并没有得到改善,广大居民依然处于噪声污染之中。在向律师事务所咨询以后,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法庭调查认定,某建筑公司排放的噪声尽管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元。
[法律问题]
(1)事先申报制度。
(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
(3)环境噪声污染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9、30条。
(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案。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为了防治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两种法律措施:
(1)事先申报制度。这是根据建筑施工有一定期限的特点提出的。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对此作了规定。
(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的居民。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依法向该市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在夜间施工时,也未向附近的居民进行公告,违反了上述规定,环保部门对其作出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对此作了规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某建筑公司是否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条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也指明了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二是排放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对噪声源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所作的最高限值。目前我国的环境噪声标准排放标准主要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等。依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施工时未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中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所以,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对其进行罚款,也不能征收排污费,发生纠纷只能进行调解。
但是,我国目前的声环境标准除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外,还有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能区域内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规定。它是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衡量一个区域是否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尺度。目前我国的主要规定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原告所在的天通花园小区属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被告施工现场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显然违反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因此,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判定被告没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显然不符合事实,也难以说服饱受噪声干扰之苦的居民。
由于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不太准确,给该案的解决带来很大困难,为了保护这些居民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来处理该纠纷是正确的。因为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列出噪音对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影响,但其中的“等”字应理解为包括了噪音、辐射及其他将来有可能出现的影响相邻各方的行为。
[学者建议]
排污单位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确实又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由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在给“环境噪声污染’’下定义时考虑不够周全,使得在具体执法中遇到不少困难。实际上,环境是否被污染,并不能以排污者的排污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根据,而应以污染物的排放是否使当地的环境质量劣于适用于该地的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实践中,以<民法通则)中有关相邻权的规定来处理此种情形的环境噪声污染案件,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适用于建筑施工单位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十分准确。因此,最根本的解决方式是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完善有关噪声污染的规定。
第二篇:噪声污染与环境
噪声污染与环境
题目:噪声污染与环境 作者:何积玲
摘要:噪声污染和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一样是当代主要的环境污染之一。噪声因为有他自己的特点,已经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重大的危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防治噪声污染极其重要。关键词:环境 噪声 污染 危害
一、噪声的概念和表现
噪声一般是指那些人们不需要的、令人厌恶的或对人类生活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噪声不但取决于其物理性质,同时还与人的主观感受有很大关系。例如,当我们 亲听某人讲话时,其他人的声音就可视为噪声;当我们想安然入睡时,某些平时十分悦耳的音乐也可能被我们当做噪声。因此,噪声是一种感觉公害,即除了有客观表现以外,还要依赖主观感觉的评定。
噪声有不同的表现:有的噪声表现为发生过响;也有的噪声表现为干扰人么的交谈、休息和工作;哈仅有的噪声所发出的声音令人不愉快(如汽车刹车声、用刀子或指甲在某些器物表面上划动时产生的声音)等。不论那种噪声都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威海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有必要对噪声产生的原因、特点、危害和防治进行研究。
二、噪声的特点
1、可感受性:就公害的性质而言,噪声是一种感受公害,许多公害是无感觉公害,如放射性污染和某些有毒化学品的污染,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污染和危害,而噪声则是通过感觉对人么产生危害的。一般的公害可以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来评价,而噪声公害则取决于受污染者心理和生理因素。一般来说,不同的人对相同的噪声可能有不同的反应。老人与青年人、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健康人与病人对噪声的反应是不一致的。因而在评价噪声时,应考虑不同人群的影响。
2、即时性:与大气、水质和固体废弃物等其他物质污染不一样,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仅仅是由于空气中的物理变化而产生的。许多公害是以物质的形式对环境造成污染,这些污染即使在污染源停止排放后,由于过去长期排放在环境中的残存物质还将继续对环境造成污染,有些有毒物质能够在污染排放停止数十年内仍起作用。噪声作为能量污染,其能量是由声源提供的,一旦在噪声停止辐射能量,噪声污染将立即消失,不存在任何残存物质,无论多么强的噪声,还是持续了多么久得噪声,只要噪声源停止辐射,污染现象将立即消失,这就是噪声污染的即时性。
3、局部性:与其他公害相比,噪声污染是局部和多发性的。一般情况下噪声源离受害者的距离很近,噪声源辐射辐射出来的噪声随着传播距离的增加,或受到障碍物的吸收,噪声能被很快的减弱,因而再生污染主要局限在声源附近不大的区域内。噪声污染也是多发的,城市中噪声源分布即多又散,使得噪声的测量和治理工作很困难。
三、环境噪声的主要来源:
1、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四、噪声污染对人体会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暴露时间。噪声危害主要包括:
1、噪声对听觉的影响: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人们在进入强噪声环境时,暴露一段时间,会感到双耳难受,甚至会出现头痛等感觉。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听力就会逐渐恢复正常。这种现象叫做暂时性听阈偏移,又称听觉疲劳。但是,如果人们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不能得到及时恢复,且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即形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又称噪声性耳聋。若人突然暴露于极其强烈的噪声环境中,听觉器官会发生急剧外伤,引起鼓膜破裂出血,迷路出血,螺旋器从基底膜急性剥离,可能使人耳完全失去听力,即出现暴震性耳聋。有检测表明:当人连续听摩托车声,8小时以后听力就会受损;若是在摇滚音乐厅,半小时后,人的听力就会受损。有害于人的心血管系统、我国对城市噪声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地区的噪声每上升一分贝,高血压发病率就增加3%。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影响睡眠,造成疲倦。
噪声污染是引起老年性耳聋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听力的损伤也与生活的环境及从事的职业有关,如农村老年性耳聋发病率较城市为低,纺织厂工人、锻工及铁匠与同龄人相比听力损伤更多。
2、噪声对消化系统的影响:在噪声的长期作用下,可引起胃肠功能紊乱,胃肠器官慢性变形。导致消化不良、十二指肠溃疡等消化系统疾病。有人就舞厅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测定,结果表明,噪声组人群食欲不振、腹胀、恶心、肠鸣音减弱出现率显著高于对照组。致病原因主要是由于在强烈噪声环境里,胃肠和肠粘膜的毛细血管发生极度收缩,正常供血受到破坏,导致消化腺和肠蠕动受到影响,胃液分泌不足。据统计,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的发病率比在安静环境下作业的人高5—6倍。
3、噪声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噪声可使植物神经功能失调,心血管功能受到影响。结果表明,85—95分贝噪声可使人发生心电图、脑电图的明显改变脑血管紧张度增高,脑供血不足,并有造成血管系统持久性功能损伤的迹象。1985年有人对受飞机起落噪声影响达10余年的学生及对照组进行心血管系统比较研究,结果表明,调查组平均心率为82.5次/分,对照组为77.16次/分,二者有统计学差异。日本陈秋蓉利用自动最高血压连续测定装置,对18—20岁的男女25名受试者用60、70、80、90、100分贝噪声刺激,得出结论,血压值与噪声强度成正比。
4、噪声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对于长期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人来说,神经系统症状是主要症状。噪声不仅克引起暴露着神经衰弱,还可引起暴露着记忆力、思考力、学习能力、阅读能力减低等神经行为效应。1993年,徐启明对舞厅从业人员做的体检调查以头痛、头晕、乏力和记忆力减退为主的神经衰弱症出现率,噪声组显著高于对照组,耳鸣、心悸等症状也较对照组明显。1990年李广才等做的飞机噪声对学龄儿童的神经行为效应测试,结果显示,噪声对儿童短期听记忆力、心理运动稳定度、手工操作速度及眼、手协调性均有不良影响。
5、噪声对人体内分泌系统的影响:噪声作用与机体,对内分泌系统表现为甲状腺机能亢进,肾上腺皮质机能增强或减弱、性机能紊乱、月经失调等。据报道,噪声可导致妇女月经期紊乱,痛经的比例增高,月经初潮;平均年龄提前。
6、噪声对免疫系统的影响:噪声可引起免疫系统紊乱,嗜酸性白细胞减少,网状细胞减少等,从而使机体易受病原微生物感染,导致严重感染性疾病发生,甚至有可能引发癌症。
7、噪声对优生优育的影响:近年来,噪声对胎儿发育及儿童智能发育产生的不良影响,已日益引起医学界的重视。主要表现有儿童畸形率增高、易于流产、儿童思维不集中、智力发育迟缓等。研究人员对诞生在飞机场附近的婴儿进行调查,发现小儿易患先天性兔唇的较多。医学工作统计过1000多个出生婴儿,发现闹市区诞生的婴儿体重普遍较低,同早产儿体重差不多。
8、第对视力的影响:医学研究表明,当噪声作用于听觉器官时,通过传入神经的相互作用,可使视觉功能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视力。噪声达85分贝时,对80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红、蓝、白视野短小的有64名,说明噪声能影响视觉,视野等。
9、对某些神经递质在体液中含量的影响:由于人体的神经功能在长期噪声下会受到影响,所以噪声对某些神经递质在人体液中的含量也会产生影响。通过对人工尿中“环—磷酸腺苷进行测定,发现95分贝以上的强早生条件下,其在尿中的含量低于休息期,可见噪声对人体的体液系统也有影响。
10、对血压的影响:德国科学家最近研究证实,长期居住在噪声较大的环境下的人易患高血压。一项对柏林地区1700名具名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夜间睡眠时周围环境噪声超过55分贝的居民,其对患上高血压的风险要比那些睡眠环境噪声在50分贝以下的居民高一倍。此外,习惯于夜间常开窗户睡眠的居民,患高血压的风险也相对更大一些。
五、如何减小和防治噪声污染
在明确了不同类型噪声污染的特点和污染防治对策的基础上,要根据不同噪声的特点,把噪声污染防治对策贯穿到噪声污染防治的各种手段中。这些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法律规章严格行政管理:按照国家指定的有关噪声标准,依靠政府等关部门颁布法令或规定来控制噪声。如限制高噪声车辆的形式区域;在学校、医院及办公机关等附近禁止车辆鸣笛;限制飞机起飞或降落的线路,使之远离居民区;颁布噪声限值标准,要求工厂或高噪声车间采取减噪措施;对在强噪声车间工作并已经发现听力下降或患有噪声疾病的工人适当调转工作;对各类机器、设备,包括飞机或机动车等定出噪声标准。
2、运用技术措施防治噪声污染。要针对不同类别的噪声,制订不同的污染防治技术路线,对消声、隔声、减振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制订技术规范,指导和规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工程建设活动,保证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和设施建设质量,发挥防噪降噪的作用。
3、营造隔音林。为了减小噪声而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隔声和吸声。在马路两旁种树,对两侧住宅就可以起到隔声作用。在建筑物中将多层密实材料用多孔材料分隔而做成的夹层结构,也会起到很好的隔声效果。为消除噪声,常用的吸声材料主要是多孔吸声材料,如玻璃棉、矿棉、膨胀珍珠岩、穿孔吸声板等。材料的吸声性能决定于它的粗糙性、柔性、多孔性等因素。另外,建筑物周围的草坪、树木等也都是很好的吸声材料,所以我们种植花草树木,不仅美化了我们生活和学习的环境,同时也防治了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4、运用规划手段防治噪声污染。规划是噪声污染防治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目前的许多噪声污染问题都是由于过去不合理的规划造成的,或者说是在规划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噪声污染因素而产生的。因此,通过科学合理的区域规划,注重区域功能布局,从空间地域上避免噪声对可能影响对象的污染,应作为今后噪声污染防治的首选措施。噪声危害千家万户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广大群众也应积极行动起来,平时避免大声喧哗,同时主动维权,积极参与整治噪声的行动,共同创造安静的生活环境。参考文献:1、2、3、4、5、6、7、8、9、吴忠标.环境监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2_ 周富春、胡莺 环境保护基础:科学出版社 刘晓冰 环境影响评价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孙承咏、韩威 环境科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贾振邦 环境与健康:北京大学出版社
刘倚 潘伟斌 环境监测教程: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毛文永,文建平.全球环境问题与对策.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郑易生等.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陈英旭.环境学.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0、何康林.环境科学导论.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11、陈玲.赵建夫.环境监测.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12、郭新彪.环境健康学.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3、武宝轩.环境与人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4、柯爱玲.机械噪声的危害及在机械设计中控制噪声的措施.环境科学与技术
15、徐启明.舞厅噪声对人听觉影响的探讨.环境与健康杂志
16、李才广等.飞机噪声对学龄儿童的神经行为效应.环境与健康杂志
17、王亚宁,王锡宁.噪声污染的危害及控制利用.潍坊教育出版社
18、马建敏.环境噪声控制.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
19、刘惠玲.环境噪声控制.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20、丁树谦.噪声污染及其控制对策.辽宁师专学报
21、Science daily.Scientists find eye pigment controls circadian rhythm,1998
22、http://baike.baidu.com/view77735.html?wtp=tt
23、http://www.feisuxs
25、www.feisuxs/jiaoan/banianjiwulijia
第三篇:电梯噪声污染相关案例
案例一:
电梯噪音超标让人无法入眠 法院判决开发商立即治理直至达标
张先生夫妇是某商品房5层住户,其毗邻的电梯噪音排放超标,严重影响了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多次向房地产开发商反映情况,却得不到解决,张先生夫妇遂以噪声污染侵权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判决开发商立即采取隔音治理措施,直至噪音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赔偿张先生夫妇检测费3500元。
张先生夫妇在起诉中称,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包括主卧、客卧和儿童房三间卧室,202_年9月刚入住时,夫妇俩居主卧,孩子住儿童房。不久孩子就抱怨被电梯噪音吵得睡不着,张先生夫妇向开发商和物业反映要求治理电梯噪音。物业工程部检查后答复说电梯运行必然产生噪音,无法人为调整。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安排孩子住主卧,自己和妻子住客卧。此后一年多时间里,由于客卧可以明显感觉电梯噪音,夫妻二人经常在深夜和凌晨被电梯噪音干扰无法入眠。长期的睡眠不足导致张先生妻子患严重的神经衰弱,经常感觉眩晕,去医院就诊也无良方,为此妻子被迫转移到主卧与孩子同居。张先生自己因电梯噪音干扰也常感困乏疲惫,工作效率低下,体检时查明处于亚健康状态。
202_年2月,张先生委托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对电梯运行对室内噪音影响进行测量,结果发现,在夜间(22点后)电梯运行时,儿童房和客卧的室内噪音分别为35.4dB(A)和31.8dB(A),均超过了国家关于夜间1类环境功能区(民用住宅属于1类)因结构传播固定设备的室内噪音限值30dB(A),并且在倍频带250Hz和500Hz声压级范围内也超过了国家排放限值标准。因此,张先生夫妇所在单元电梯运行产生的噪音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GB12348-202_)。于是,张先生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对电梯采取隔音治理措施,直至其噪音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赔偿由于噪音导致房屋减值损失15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承担张先生支出的检测费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对小区内住宅设计、电梯采购和配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先生夫妇提交的检测报告数据准确、真实有效,证明电梯现阶段的确存在噪音排放超标的问题,并严重影响了张先生夫妇的正常生活。电梯噪音污染会对人的身体健康与精神健康造成损害,现张先生夫妇请求开发商采取隔音治理措施,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电梯噪音污染并未对张先生夫妇造成严重损害,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张先生夫妇居住房屋并未降价,15万元的贬值费于法无据。对于开发商提交的《关于电梯噪声问题的报告》,因其测量时间是在本案受理之后,故其对张先生夫妇提交的检测报告的证明效力没有影响,且开发商据此亦不能证明电梯噪音排放满足夜间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故对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说
张先生认为,造成目前电梯噪音侵害的责任完全在于该商品房开发商。按照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电梯不应与卧室紧邻设置,而开发商却将电梯设置在紧邻儿童房的位置,并且没有采取必要的降噪、减震措施。同时,开发商所安装的电梯控制柜没有设置在封闭空间内,而是直接裸露在外,加剧了噪音污染状况。张先生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的设计缺陷、偷工减料及对电梯噪音治理的不作为是电梯噪音超标的主要原因,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明显过错。
开发商辩称,我公司不是电梯的所有者,也不是电梯的生产者和管理者,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该电梯通过竣工验收,说明电梯在交付时质量是合格的,同时,根据北京金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电梯噪声问题的报告》,该电梯噪音排放经过检测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至于张先生夫妇单方委托进行检测所得数据,我公司认为其单方委托不具备公正性、合法性,况且由于该检测仅为202_年2月21日当日的噪音情况,不能证明噪音污染的起始点及连续性。同时,张先生夫妇室内噪音的来源具有多向性,其将噪音污染都归责于电梯噪音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另外,张先生夫妇诉求的房屋贬值损失15万元并没有实际发生,该房屋与购买时相比反而已大大升值。
电梯噪音从哪里来
我国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使得电梯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电梯噪音问题在目前的房地产纠纷中也非常普遍。在房屋已经成为家庭最重要经济支出的今天,如果不幸买了一套存在电梯噪音的房子,个人生活必然受到很大的影响。
一些业主认为,电梯噪音与电梯品牌有关。一位业主告诉记者,他通过乘坐不同的电梯,发现电梯运行时的声音差别很大。如果开发商能选择质量好一点的电梯,也许就不会有噪音了。
中国电梯协会副秘书长张乐祥说,对于电梯而言,由于本身的结构特征,运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声音。但电梯运行时的声音到底有多大,不仅与电梯的质量和品牌有关,而且与电梯运行的速度也有关系。对于电梯运行时轿厢、机房的声音指标,国家都有相应的标准。
除电梯质量和品牌之外,房屋的建筑设计和电梯安装,则是另外两个容易被忽视的重要因素。
依照常规,房屋或者大厦的建设是先有设计图纸后才破土动工。因此,电梯在整栋大楼的位置,从建筑设计之初就必须予以考虑,否则如果位置设计不当,就有可能产生噪音,影响入住后人们的生活。
有专家认为,引起电梯噪音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建筑设计因素;二是电梯本身所发出的噪音;三是电梯安装节点的降噪处理工艺及后期养护。因此,降低电梯噪音需要建筑设计、电梯制造、投资主体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目前,我国的电梯安装既有由电梯企业自身负责,也有找安装公司甚至是安装队来解决的。如果不能完全按照安装要求来安装电梯,势必会影响电梯运行时声音的大小。据了解,我国对于建筑物的电梯安装与验收都有相应的标准,但由于电梯本身比较专业,目前并没有进入建筑物监理和验收的日常指标之列。
低频噪音穿透力更强
据了解,电梯噪音与日常生活接触的噪音并不相同,它属于低频噪音,即频率在500赫兹以下的声音。低频噪音与高频噪音不同,高频噪音随着距离越远或遭遇障碍物,能迅速衰减;低频噪音却递减得很慢,声波又较长,能轻易穿越障碍物。
专家表示,低频噪音对人体是一种慢性损伤,容易使人烦躁、易怒,甚至失去理智,长期受袭扰的话,还可能造成神经衰弱、失眠等神经官能症,甚至影响到孕妇腹中胎儿的发育。中国疾控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室主任窦燕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低频噪音对生理的影响虽然没有高频噪音那么明显,但可直达人的耳骨,使人的交感神经紧张,导致心跳过速、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
“低频噪音是通过结构传声的,所以很容易引起人的感觉共鸣。一般而言,人对低频噪音的忍耐程度相对也较低。正常情况下,30至35分贝一般人还能接受,35分贝以上就会有人感觉到不舒服。”清华环境监测中心的一位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噪音标准该改改了
据悉,目前与电梯噪音相关的标准主要有三类:一是电梯本身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电梯技术条件》、《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二是建筑方面的标准,主要包括《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三是环保方面的标准,主要包括《声环境质量标准》等。这三类标准对于电梯运行分贝的限值也有不同的规定:产品标准规定主机房的声音不得高于80分贝、轿厢的声音不得高于55分贝;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白天不得高于5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40分贝;环保标准则规定白天不得高于4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30分贝。
有专家认为,建设部门的电梯噪音标准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建设标准是对稳定噪声的A声级标准,而且还是21年前的规定。环保标准首次针对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产生的低频噪音问题,规定了详细评定指标,弥补了我国低频噪音标准的缺失,更符合现在社会的现实。建筑设计标准里有关“电梯井道不能安装在卧室旁边,但如果确实在设计上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降噪措施”的规定,为电梯噪音从建筑设计开始埋下隐患提供了负面支持,考虑到现实情况,相关标准应当作出修改。
案例二:
电梯运行噪声扰民 开发商赔偿业主精神损害3000元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_年6月2日原告段某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云龙家园的一套房屋,并于202_年1月1日正式入住。入住后,段某随即发现房屋的卧室及客厅与该楼电梯仅一墙之隔,被告未对墙壁进行任何隔音处理。段某在卧室内能够清楚的听到电梯启动和运行的声音,尤其在夜间,睡梦中经常被嘈杂的电梯声惊醒,由此导致神经衰弱。
由于被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标准,段某起诉要求被告对段某所居住楼房的电梯进行降噪处理,以达到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标准,并向段某支付自入住之日起至电梯噪声达到国家及北京市规定之日止的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庭审中,北京美居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涉案房屋进行环境噪声检测,检测结论为:“所测室内环境噪声测量值超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限量值,不符合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活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权利。原告段某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购买的住宅属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1类区域,即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该区域白天噪声标准为55dB,夜间噪声标准为45dB,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测量方法》(GB/T14623-93)第5.4条规定“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制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dB”,该住房经北京美居室内环境测试中心噪声检测,检测结果为47.9dB,该检测结果已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测量办法》规定的标准值,因此对于原告段某主张的要求被告对电梯进行降噪处理,以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电梯运行声音传到原告段某室内已超出标准值,造成噪声污染,故对原告段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原告段某患有神经衰弱,这与其长期居住的房屋噪声过大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对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酌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居住楼房的电梯进行产生的噪声进行治理,并保证达到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类标;并赔偿原告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案例三:
购买了限价房之后,北京市两名业主发现电梯运行时发出严重的低频噪音,于是将开发商告到法院,日前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记者经采访发现,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多,居民楼电梯低频噪音污染问题不容忽视,但目前既没有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同时也缺乏专业的检测标准。
彭先生和卢先生是此次起诉的两名业主,他们购买的是位于朝阳区常营的限价房小区--保利嘉园,4年前购买价格为每平方米6000多元。但二人入住仅几个月,乔迁之喜就被烦恼冲得一干二净。
彭先生购买的房子位于一座塔楼的21层,每层有两部电梯,他家距离最近的一部电梯间仅有1米多远。记者站在彭先生家的客厅清晰地听到,只要两部电梯一运行,房间内就会产生呜呜的声响,如同大风穿山洞的声音。彭先生告诉记者,到冬天这种情况更严重,因为天冷对共振能产生促进作用,这几乎让他发疯。本来他想把自己的老母亲接到家里住,结果因为电梯噪音太大,老太太无法忍受只好回老家。
卢先生的家位于小区一座板楼的顶层,最上层的电梯机房就在他家隔壁。记者在他家里听到,每次电梯一启动,就会发出“嗞溜”一声怪响,然后是轰隆隆的运行声。卢先生说,尤其是清晨和夜间外界较安静的情况下,电梯启动发出的声音,就像头顶有一列火车开过,格外刺激人的神经。他现在每天睡觉都戴着专用的隔音耳塞,由于长时间堵塞耳朵,以至于耳朵都发炎了。全家人苦不堪言,2岁孩子只好送回老家暂住。
除二位原告外,其他邻居也有类似反映。卢先生说,该楼和他户型相似的有3户,每家都反映电梯噪音吵得睡不着觉,有的甚至想在外面租房住。彭先生曾在本楼挨家挨户走访,发现受噪音影响的达20余户,这些业主都在一份要求治理噪声的联合声明上签了字,但很多人认为打官司费事,并没参与起诉。
业主们也曾向物业部门投诉,但物业仅派电梯厂家人员过来检修,并未解决噪音的根本问题。无奈之下,两名业主只好到法院打官司,要求开发商治理噪音污染,同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现场开发商否认存在噪音污染
在法庭上,原告方诉称,电梯噪音属于电梯设备通过固定结构传播的低频噪音,虽然分贝值并不高,但可以穿透墙壁,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不过电梯低频噪声可以治理,如果请专业降噪公司,治理一部电梯仅花费4万元。原告律师曾代理朝阳电子城小区业主噪音污染案,后来经过治理,该小区噪音问题已经解决。
原告方出示了某环境质量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报告依据的是环保部和质监局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按照该标准检测,两名业主家的客厅和大卧室在夜间均存在噪音超标现象。
被告保利地产代理人则认为,不存在造成噪音污染的行为后果。原告检测噪音依据的是《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使用的设备,检测结果不科学、不准确,因此原告提出的存在噪音污染没有事实依据。此外,涉案电梯井的设计布局并不违反建设部的设计规范。
在庭审中,法官询问被告,如不认可原告检测数据,是否需要聘请检测机构对原告重新检测。被告代理人表示不需要检测,同时也不同意调解。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据悉,除此案外,朝阳法院还受理了数起电梯噪音案。
据了解,被告方拒绝调解的强硬态度,与居民楼内电梯噪声缺乏相关监管部门以及专门检测标准有关系。
记者向环保局咨询得知,对于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的环境噪声污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对此无法实施监督管理。质监局也告知,室内噪声问题不在其管理职责之内。
目前检测机构针对电梯等设备噪声检测,主要依据的是环保部门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后来环保部门又发出通知,称上述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而与电梯噪音相关的规范还有建设部出台的《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其主要属于建筑方面的噪音标准。但真正影响业主家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建筑噪音,而是电梯运行时产生的低频振动。
原告方的卿律师曾代理过数起电梯噪音案,他解释说,电梯噪音与日常生活接触的噪音并不相同,属于低频噪音。低频噪音与高频噪音不同,高频噪音随着距离越远或遭遇障碍物,能迅速衰减;低频噪音却递减得很慢,声波又较长,能轻易穿越障碍物。卿律师认为,环保部的标准针对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产生的低频噪音问题,规定了详细评定指标,弥补了我国低频噪音标准的缺失,更适合电梯噪音的检测。
居民楼电梯低频噪音由何而来
业主们认为,电梯噪音与电梯本身质量、楼房设计密切相关。卢先生说,搞建筑的朋友告诉他,一些开发商在招投标时为了降低成本,往往选用报价最低的电梯。
业主还认为,房屋设计以及建筑材料质量问题,也是产生噪音污染的原因之一。“楼板和墙壁太薄了,”卢先生反映,起先只是电梯噪音大,结果隔壁邻居入住后,每天都能清晰地听到邻居家的电视声。
据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解释说,低频噪音主要通过结构即墙体传播,而不是通过空气,因此更容易引起人的感觉共鸣。正常情况下,30至35分贝一般人还能接受,35分贝以上就会有人感觉到不舒服,容易使人烦躁、易怒,长期受袭扰的话,还可能造成神经衰弱、失眠等神经官能症。而本案两名原告家的检测数值都超过了上述标准。
案例四:
低频噪音致孕妇流产打官司胜诉
朝阳区北苑家园王姓夫妇因受楼房内水泵、供暖设备产生的低频噪音污染影响,失去了自己的孩子。202_年,夫妇俩把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告上法庭。自202_年7月起,该案历经10次庭审。202_年底,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束,王姓夫妇赢得了这场官司。
法院在最终裁决中明确指出:相关设备产生了低频噪声,环保部202_年出台的噪声标准是目前唯一可以参照的包含低频噪声测量方法和相关限值的国家标准,在判断低频噪声是否对公民健康权产生影响时,法院按照202_年环保部标准衡量并无不当。
案例五:
深圳首例电梯噪声侵权案宣判 开发商被判降噪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市首例电梯噪声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限期对原告购入单位的3台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涉案单位的噪声环境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_年购买涉案某楼盘单位。购得房产后,原告发现其小区三台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居住环境,故其至今未入住该房产。原告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涉案电梯所产生的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为:电梯开机时扣除本底影响后的噪声值为40.2dB(A),关机时Leg值为34.8dB(A),超过了相关国家标准0.2dB(A)。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产电梯噪声是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鉴定。南山法院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涉案房产电梯噪声进行了检测鉴定。结果显示:涉案房产客厅的电梯噪声在倍频带声压级的测量条件下,在125Hz、250Hz、500Hz这三个声压级下的夜间噪声测量值分别为54.2dB、47.9dB、37.4dB,分别超过国家标准即48dB、39dB、34dB.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活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其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义务对相关设施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噪声限值的要求。被告怠于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涉案楼盘三台电梯运行时传到原告室内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造成噪声污染,违反了国家关于噪声的相关规定,影响原告的生活环境,导致其无法入住涉案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六:
花钱换房换来电梯噪音 小区电梯井设置不合理
龚先生在购买房子的时候,根据图纸特地选择了避开电梯井的房子,可交房的时候却发现,他的房子紧挨着电梯井。经过近一年的交涉,海峡国际社区的开发商依然没有解决问题。昨日,再也受不了电梯噪音污染的他,拨打热线反映开发商的欺骗行为。
昨日,海峡国际社区售楼处给记者回复:无法换房。
反映:错误户型图误导业主
海峡国际社区二期17号楼1302的业主龚先生拨打热线反映,202_年3月,他在售楼处买单身公寓时选的是1303号房,并交钱签了购房意向书。可后来他认真看了户型图发现1303是挨着电梯井的,他了解电梯噪音骚扰的情况,于是向售楼处要求换成1302的,因为户型图显示1302是靠消防楼梯的。但当时售楼处不同意换房,要换房的话得交3000元。后来他交了202_元,把1303换成了1302。
202_年5月交房时,龚先生却发现房子跟户型图恰恰相反:1302挨着电梯井,1303挨着楼梯。于是他向交房的人反映,但对方只承认是图纸错了,也没给具体的解决方法。而龚先生当时抱着也许电梯不会那么吵的侥幸心理,拿了钥匙买了家具住了进去。
龚先生说,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涉嫌故意欺骗。
龚先生告诉记者,现在造成他困扰的,就是电梯噪音。他的爱人已经怀孕6个月了,还得忍受噪音污染。每天晚上,电梯运行靠近时,就有类似地铁的沉闷声音,随着电梯时停时走,声音也时有时无,导致他经常睡不着,即使有时入睡了,也会被吵醒。
他查阅了相关资料才知道,电梯噪音属于低频污染,会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的影响。低频噪音递减得很慢,能够长距离奔袭和穿墙透壁直入人耳。人被迫接受这种噪声,容易烦恼激动、易怒,甚至失去理智。如果长期受到低频噪音袭扰,容易造成神经衰弱、失眠、头痛等各种神经官能症,甚至影响到孕妇腹中的胎儿。龚先生向物业反映后,物业请厦门嘉达声学公司来检测噪音,结果显示噪音超标。
一年来,龚先生多次向售楼处反映情况,要求处理,但至今都没得到解决。而当时卖房给他的售楼人员小魏则一直表示没办法,最后才说不行就退房。龚先生则认为,当时购房的时候价格每平方米15000多元,现在涨价了几千元,退房的处理办法不是很无赖吗?龚先生说,他到处寻找海峡国际社区的开发商办公地,结果却无法找到。只知道投资商是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是建明(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
记者联系了售楼处的小魏,小魏告诉记者,如果是交房以前发现问题,还可以换房,可是交房后,房子都卖光了,想换房也没办法。图纸出错的原因,是把17号楼和18号楼的图纸合在一起使用,18号楼的现状跟图纸是一致的。至于解决方案小魏表示,龚先生反映的情况他有向上级反映,如果龚先生提出具体要求,他会负责向公司申请。
第四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 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 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 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 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 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开工15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说明其工程项目、场所及可能排放的噪声强度和所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十七条 在人口稠密区、学校、疗养院(医院)禁止夜间11时至次日6时进行强噪声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但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生产工艺需要必须连续作业,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消除噪声污染,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作业时间,并由施工单位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
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九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含过境车辆),应当安装完整有效的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整车噪声应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严禁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
第二十条 设有禁鸣标志的路段和地区,昼夜24小时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设施和交通指挥标志的完善情况,逐步扩大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的路段。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允许鸣喇叭的路段一次鸣喇叭的时间不得超过0.5秒钟,连续鸣喇叭不得超过三次。严禁鸣喇叭唤人。
第二十二条 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车站、码头等交通本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机动车辆整车噪声和喇叭噪声的监督管理,纳入新车入户审查和在用车年检,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发牌或不予办理年审。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持路面平整,消除障碍,降低车辆行驶噪声。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开办有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登记的,应首先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噪声污染情况和治理措施,经审查合格后,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申报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在住宅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和加工场。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广播喇叭和发出高大声响招徕顾客。禁止在人口稠密区架设和使用高音喇叭,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禁止使用广播宣传车。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家庭使用家用电器进行娱乐或悼念活动、制作家具、装修(维修)房屋,应当控制音量,禁止夜间10时至次日6时产生噪声干扰他人。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文成县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处理: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谎报噪声污染排放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
(五)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六)不遵守规定的作业时间,对生活环境造成危害的;
(七)有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或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强噪声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辆行驶噪声、喇叭音量超过标准或使用警报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超过规定标准的喇叭装置,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噪声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200元以下罚款并可限制营业时间。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噪声污染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文成县环境保护局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环境噪声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掌握)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了解)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熟悉)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掌握)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熟悉)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熟悉)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熟悉)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1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掌握)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掌握)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熟悉)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