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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五篇材料]

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五篇材料]



第一篇: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

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

为了更好的为医院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人员提供病案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病案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服务规范与服务程序。

一、服务对象

病案服务限于相关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

二、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法机关和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提供病案服务,履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申请核查与病案信息核查。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二)制定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病案服务登记信息必须完整,包括借阅人、借阅与归还时间、借阅目的以及复印或复制的内容,保留相关借阅、复印或复制人的申请、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等资料。

(四)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三、病案服务规范与程序

(一)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复印→申请人缴费→医务科盖章

(三)由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在病案室,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五)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医务科加盖证明印记。

(六)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七)病案室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篇:《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

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

为了更好的为医院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人员提供病案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病案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服务规范与服务程序。

一、服务对象

病案服务限于相关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

二、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法机关和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提供病案服务,履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申请核查与病案信息核查。

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二)制定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病案服务登记信息必须完整,包括借阅人、借阅与归还时间、借阅目的以及复印或复制的内容,保留相关借阅、复印或复制人的申请、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等资料。

(四)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三、病案服务规范与程序

(一)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复印→申请人缴费→医务科盖章

(三)由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在病案室,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五)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医务科加盖证明印记。

(六)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七)病案室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END

第三篇:病案服务规范与程序

病案服务规范与程序

(一)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复印→申请人缴费→医务科盖章

(三)由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

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在病案室,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五)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医务科加盖证明印记。

(六)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七)病案室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四篇: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河机构复印病案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二.申请时间

1.正常情况下并人在出院7个工作日后方可道病案室申请复印归档病案。运行病案如按规定需要复印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道病房调取病案。2.复印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周一至周五下午:13:30~16:30.三.受理复印病案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市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介绍信)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2人以上)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病案室及医务科进行审核。四.复印病案流程

1.申请。患者或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出示相关证明,向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印。

2.缴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我院患者复印病案资料,按1元每张(A4纸,单面)收取工本费。申请人至集镇收费处交费。3.复印。并按管理人员按规定将允许复印的病案部分进行复印。

4.核实。复印完毕由病案人员核对复印件无误,在以复印的原件应加盖“已复印“印章。然后嘱其再去医务科盖章。

五.复印病案内容

我院为申请人复印的病案资料包括:入院证,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和出院记录。六.病案室为我院复印病历的指定场所,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印病历,医务科需登记备案。

七.医生,医务科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4.23.2.3.C3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案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二、病案复印时间

(一)申请时间:正常情况下病人在出院两周后方可到病案室申请复印归档病案。运行病案如按规定需要复印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案。

(二)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三、对病案借阅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时间:三天之内归还。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二)使用范围:

1、再次住院病人的病案调用。

2、临床病历讨论会、病理讨论会、死亡讨论会、尸体病理检查等调用。

3、医院领导对医疗事故、差错检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调用病案。

4、科学研究、临床教学的调用。

5、医疗单位以外的因公临时性调阅,如:公检法部门、医疗保险等部门。

四、受理复印病案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介绍信)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复印病案流程

(一)申请 患者或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出示相关证明,向病案室提出申请,填写《合江健欣医院病案复印申请单》,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印。

(二)复印 病案管理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将规定允许复印的病案部分进行复印。

(三)核实 复印完毕由病案人员核对复印件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注明页数。

(四)盖章 病案复印件应装订成册,首页印盖“合江健欣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病案边缘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骑缝章,以保证复印资料的

完整。

(五)缴费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 18 条的规定,我院患者复印病案资料,按0.5 元每张(A4 纸、单面)收取工本费。

(六)资料存档 复印完毕交病人后,病案管理员将申请书存档。

六、复印病案内容

我院为申请人复印的病案资料包括:入院证、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和出院记录。

七、病案室为我院复印病历的指定场所,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印病历,病案室需登记备案。

八、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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