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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各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篇:各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氧气、乙炔气、液化石油气、氩气、氮气等气瓶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操作规定:

1、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2、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氧气瓶瓶体为天蓝色,并标黑色“氧气”字样;乙炔气瓶瓶体为白色,并标注红色“乙炔“字样;液化气瓶瓶体为银灰色,并标注蓝色“液化气”字样;氩气瓶瓶体为灰色,并标注绿色“氩气”字样;氮气瓶瓶体黑色,并标注黄色“氮气”字样;二氧化碳瓶瓶体为铝白色,并标黑色“二氧化碳”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3、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固定在专用手推车上,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5、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同时使用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6、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氧气瓶;

7、气瓶瓶阀、管路不得漏气,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8、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氧气瓶应装有防震胶圈;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吊运气瓶;

9、储存气瓶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10、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11、不得将瓶内之残留的液体倒出,以防挥发引起爆炸;

12、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氩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瓶的检验周期为5年;

13、氧气瓶特殊规定:

① 氧气瓶在安装减压阀前,先将阀门慢慢打开吹掉接口内外的灰尘和金属物质,开启阀门时,操作者应站在与气瓶成垂直方向的位置,以免气流射伤人体;

②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并用时,须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两个气瓶的减压阀不能成相对状态,以免气流射出时冲击另一支气瓶的压力表,造成爆炸故;

③ 夏季室外作业时,需要用隔热物质遮盖气瓶,以免阳光曝晒;

④ 不准把氧气瓶代替压缩空气或把氧气作通风使用;

⑤ 氧气瓶泄压装置的防爆紫铜片不准私自调换;

⑥ 氧气瓶卧放时必须固定,瓶头朝向一边,排列整齐,高度不超过5层;

14、乙炔气瓶特殊规定:

①乙炔气瓶的瓶阀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全部打开或全部关死,否则易漏气;

② 乙炔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

③ 乙炔气瓶必须安装专用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要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④ 严禁使用铜、银、汞等制品的工具与乙炔气瓶接触;

15、液化石油气瓶的特殊规定:

① 气瓶火枪应至少保持1米的安全距离,胶管长度以1.5米为宜;

② 每次换气前,应检查减压阀上的胶圈有无脱落;一旦发现气瓶泄漏时,要严禁一切明火、金属摩擦和电气火花,应立即打开门窗,进行自然通风扩散;

第二篇: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奥克公司气瓶管理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购入、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管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奥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气瓶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_年12月31日颁布 3 管理职责

3.1 工艺设施中心负责公司内所有单位气瓶(空气呼吸器气瓶除外)的监督管理。3.2 安质环保处负责公司内空气呼吸器气瓶的监督管理。

3.3 公司所属各个基地分公司单位生产设施部负责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及充装站气瓶的管理工作。

3.4 气瓶充装站负责自有气瓶的安全充装和日常管理。

3.5 基层车间等使用单位负责按所在单位管理制度的要求领用、保管及使用气瓶。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气瓶的购入

4.1.1 气瓶充装站购置气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气瓶)必须经机动设备处同意,列入零购更新计划,由电子商务部负责采购。

4.1.2 电子商务部为气瓶充装站购置新瓶时,必须到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并应采购其许可证允许类别和范围内的气瓶。

4.1.3 电子商务部负责采购各类生产用气体,必须到经安全监察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充装单位采购,并对入库气瓶进行验收,保证气瓶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附件齐全,无变形、无泄漏。

4.2 气瓶的充装

4.2.1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站只充装自有气瓶。4.2.2 气瓶充装站应对自有气瓶做永久标记(打钢印),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并配置专用计算机软件,对气瓶的基本情况及充装、检验情况进行计算机动态管理。4.2.3 气瓶充装站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4.2.4 气瓶充装站必须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管理。

4.2.5 气瓶充装站必须制定有关气体充装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规定进行充装操作。4.2.6 充装前,气瓶充装站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确定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b)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c)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d)超过检验期限的;

e)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f)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粘有油脂的;

g)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4.2.7 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充装证后方可上岗操作。4.3 气瓶的运输

4.3.1 运输气瓶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撞。

4.3.2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应头部朝向一方横向放置(乙炔气瓶不允许横放,应立式放置并牢固固定)。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4.3.3 夏季运输气瓶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3.4 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及防毒面具。4.3.5 易燃品、油脂或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4.3.6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4.4 气瓶的储存

4.4.1 气瓶在存放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4.4.2 装有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及灭火器材。

4.4.3 盛装易于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4.4.4 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4.5 气瓶的使用

4.5.1 气瓶进入装置前,使用单位应进行验收,保证气瓶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附件齐全,无变形、无泄漏。

4.5.2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禁止敲击、碰撞、摔打。4.5.3 气瓶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5.4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4.5.5 不得用电磁起重设备搬运。4.5.6 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4.5.7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

4.5.8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

4.5.9 各生产装置用完的空瓶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电子商务部收回,不得长期存放在装置内。

4.6 气瓶的检验

4.6.1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4.6.2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4.6.3 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按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4.6.4 气瓶检验后,应将气瓶制造单位、制造年份、气瓶编号、设计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内容,认真记录,并载入气瓶档案。充装单位或检验单位对气瓶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

4.7 气瓶的报废处理

4.7.1 气瓶经技术检验,发现瓶壁有裂纹、渗漏和明显变形等缺陷,符合判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4.7.2 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必须予以报废。

4.7.3 充装有毒、易燃等介质的气瓶报废,应进行妥善的安全处理,必须放掉余压,必要时可进行清洗。然后方可允许作为废品出售。

4.7.4 出售报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气瓶,严格按公司危险化学品规定执行。4.7.5 气瓶报废应在档案、台帐上注明检验情况,处理情况及气瓶去向。存档备查。4.8 定期报表

气瓶基础数字统计表由所在单位的生产设施部整理、填写、备查.5 检查与考核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由生产设施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到生产设施部每月的日常考核中。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奥克工艺设施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奥克工艺设施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审 核: 审 定: 批 准:

第三篇: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

1.1

使用气瓶时严禁敲击和碰撞。

1.2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温水解冻。

1.3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不许靠近热源。

1.4

盛装易燃、可燃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___米,氧气瓶或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___米。

1.5

不准使用电磁起重机械吊运、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气瓶。

1.6

各种成品气瓶,严禁曝晒。

1.7

各种气瓶的阀门应关严,使用终了应留有一定的余压。

1.8

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内。

1.9

有毒气瓶,瓶阀必须严密,并配带固定式瓶帽,在使用时管路一定要严密,开启阀门或使用时,应配戴防毒面具。

1.10

不准在人口稠密区或马路附近任意堆放或使用气瓶。

1.11

盛装二氧化碳、液氨、液氯等液化气体的气瓶严禁超装。

运输

2.1

运输前进行安全检查,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

2.2

装车时要横放,头向一个方向,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严禁串动。装车高度不准超过三层,带防栏的不准超过五层。

2.3

装运气瓶的车辆要严禁烟火。装运有毒、易燃、可燃气体的气瓶时,必须有防毒面具和相应的灭火器材。

2.4

运输盛装氧气或强氧化剂气瓶时,不准带有易燃、可燃物质。

2.5

运输气瓶的车辆严禁同时装运性质相反的物资,各种油桶化学用品不得与气瓶混装。

2.6

运输气瓶的车辆时速不准超过___公里,禁止急转弯,禁止超越同种车辆和紧急制动,防止车辆急剧颠波。

2.7

运输气瓶的车辆,必须选派二年以上或安全行车三万公里以上驾驶经历、技术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气瓶的储存

3.1

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2

入库的气瓶、瓶帽、防震圈必须齐全,放置要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卧放的气瓶头向一个方向,堆放高度不超过五层。

3.3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3.4

性质相反的气瓶不准同库储存。

3.5

入库前必须将运输过程中沾有油污或易燃物资的气瓶清洗干净。

3.6

库内严禁烟火

3.7

库内应保持通风良好,易燃气瓶的库内,电气设备要防爆。

安全附件

4.1

各种气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必须齐全。

4.2

运输、使用、储存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瓶帽、防震圈由该单位负责配齐。

组织措施

5.1

使用、储存、运输气瓶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懂安全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5.2

使用、储存、运输气瓶的单位和安全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3

对违反运输、使用、储存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根据经济责任制严格进行考核。

5.4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而导致作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篇: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

氧气瓶、乙炔气瓶是储存和运输氧气、溶解乙炔气体的专用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为了保障气瓶的使用安全,国家先后颁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科学和明确的规定。

1、使用的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氧气瓶必须是按规定定期检验过的,超检验期的气瓶严禁充装。新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2、气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压力表定期校验合格。各工区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

3、项目部、各工区物资设备部门要制定气瓶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回收、退返的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与信誉度高的厂家或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安全责任。

4、采购气瓶时必须确认瓶身贴有质监部门的检验标识和质量合格标签,否则不准进货。同时应查看手轮是否完好、是否漏气,瓶体外观有无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胶圈。

5、加强气瓶装卸车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杜绝野蛮装卸:

5.1

运输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击和滚动,禁止用吊机或起重电磁吸盘直接吊运钢瓶。

5.2

氧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瓶间应使用木架或橡皮隔离,以防止互相撞击。汽车装运氧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5.3

夏季运输和露天作业时,氧气瓶要采取遮阳措施,防止曝晒,避免气体膨胀造成超压。

5.4

车上严禁烟火,并应配有灭火器材。

5.5

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乙炔气瓶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或同仓储存。运输途中乙炔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

5.6

气瓶卸车时,要配备一定劳力,轻缓卸车,严禁抛滑、推倒、顺地面滚动,较远搬运应使用手推车,平稳装运。分发至各工地的气瓶,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建立领用登记册,由工地负责人签认,负责妥善保管及回收。

6、气瓶的储存:

储存氧气瓶的库房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应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气瓶库房应设置有足够泄压面积的泄压装置;门窗应向外开;地面应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产生火花;储存气瓶库房与住宅的距离应不小于50m;与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氧气瓶不准与乙炔瓶或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库房内照明和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通风应良好;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明火作业和吸烟;氧气瓶应垂直立放,并应置于架子上。库房内的气瓶应将满瓶、空瓶分开存放,空瓶瓶身应用石笔标记。

7、氧气瓶使用时,首先要做外部检查。检查重点是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压力表等是否有缺陷。如发现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或爬高等,应及时报请维修,切忌随便处理。禁止带压拧紧阀杆,调整垫圈。检查漏气,应使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8、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8.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的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违纪。

8.2

氧气瓶禁止与油脂接触。操不能穿有油污过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8.3

使用气瓶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可燃易爆物质等,其使用时安全距离应在10m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使用的安全距离应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乙炔瓶禁止卧放使用,以防丙酮液体泄漏流出。

8.4

禁止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安装减压器前,应先开启瓶阀吹掉瓶嘴处污物,减压器与氧气瓶连接后,在开启氧气瓶阀门时,人要站在侧后面。开启瓶阀动作要轻缓,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严防气瓶阀门泄漏或者开气速度过高,以防高速气流与瓶口摩擦产生静电和火花。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8.5

冬季使用气瓶时,瓶阀或减压器可能出现结霜、冻现象。可用热水或蒸汽解陈,严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铁器敲打瓶筒。也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气体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8.6

氧气瓶内的氧气不应用尽,氧气瓶压力降至0.196MPa时应停止使用,并标写“空瓶'标志。要求保留0.1MPa以上的余压以防止其它气体倒流进入瓶内。

8.7

氧气瓶和瓶阀不得粘有油脂。不得与矿物油、有机油料、可燃粉尘、有机纤维及易燃易爆气体接触或共同存放。焊工不得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氧气软管等。瓶网、减压器、氧气软管沾有油脂,应清擦干净才能使用。软管如老化有裂纹时应及时更换。

8.8

氧气瓶库房和氧气使用现场应备有氮气、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等灭火器材,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及干砂。

8.9

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乙炔发生器。禁止用液化石油气罐替代乙炔气瓶。

8.10

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吊至高处作业并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时,可将胶管加长,或设置作业平台支放稳固。

8.1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人员,要加强自身安全与保护,按规定配备并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减少职业危害,确保安全。

9、购买、更换气瓶时,瓶体外观有缺陷、无瓶帽和防震胶圈的气瓶一律不予更换,以确保安全。

第五篇:公司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工业气瓶(含蓄能器,下同)虽然结构简单,但瓶内承受压力高,使用介质性质、使用环境各异,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为规范公司内以及相关方对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需要使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

MPa

(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

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的公司各部门、相关方(外协施工单位)。

3、引用文件

3.1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3.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3

GB16163-___瓶装压缩气体分类

3.4

GB7144-___

气瓶颜色标志

4、管理职责

4.1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气瓶的综合管理工作。

4.2

采购部门应确保采购工业气体时的气瓶和气体符合公司安全生产要求。

4.3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气瓶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4.4

气瓶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气瓶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4.5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反馈、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4.6相关方使用的气瓶由发包方实施管理。

5、工业用气体的分类

5.1

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氧气、氮气、氢气、氩气、一氧化碳、煤气。

5.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5.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氯气、氨气。

5.4

溶解气体:乙炔。

6、工业气瓶检验

6.1

工业气瓶应按规定检验合格,由检测机构在瓶颈或瓶圈上加盖钢印,并颁发合格证。

6.2

检验周期:氧气、煤气瓶四年,乙炔瓶三年,惰性气体瓶五年。

6.3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提前检验:

6.3.1

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6.3.2

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6.3.3

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7、供应方管理

7.1

工业气体采购部门应督促供气单位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业气瓶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复印件。并明确相关方安全职责。

7.2

供气单位提供的工业气瓶外表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7.3

供气单位的工业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7.4

气瓶运输车辆应无安全隐患并配备灭火器;禁止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包括空瓶);气瓶应配备瓶帽和防震圈;立放时,气瓶必须妥善固定,且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卧放时,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进入公司应减速慢行,并按指定线路行驶。禁止在防火、防爆重点部位、要害部位和有明火的场所附近停车,因特殊情况需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

7.5

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抛、滚、滑、碰和倒置;装卸现场禁止烟火,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8、收发贮存管理

8.1

收发贮存保管人员应持证上岗。

8.2

氮气分装人员应持证上岗。

8.3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需建立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及回收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8.4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每周对工业气瓶的收、发货情况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8.5

收货时必须检查气瓶外观和标志等。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并做好验收记录。对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拒绝接收:

8.5.1

无充灌合格证的。

8.5.2

气瓶外观有缺陷及腐蚀、有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的。

8.5.3

不在有效的使用、检验周期内,无气瓶检验钢印和不能识别的气瓶。

8.5.4

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

8.5.5

字样和色环标记不符合规定,没有气瓶警示标签(见附件2)。

8.5.6

安全附件不齐全、完好(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阀、防震圈等)。

8.6

贮存管理

8.6.1

气瓶应存放于固定专用库房内{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库房内应避免阳光直射,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___米,并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气孔。并且禁止任何管线穿过。

8.6.2

存放区应有专人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配备足量的灭火器。

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8.6.3

各种气瓶禁止同室混存,(包括氧气、乙炔及易燃物品等)。

8.6.4

气瓶储存时应排放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9、使用管理

9.1工业气瓶使用部门(含相关方)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人,对使用过程实施全程监控。

9.2气瓶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钢印标记、色标及安全状态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气瓶不得投入使用。

9.3使用人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9.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___米,氧气瓶、乙炔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___米。

9.5

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禁止卧放使用。

9.6

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在瓶体上引弧,禁止将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9.7

气瓶禁止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9.8

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气瓶受爆晒或烘烤,禁止用40℃以上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9.9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同车搬运。

9.10

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按规定放气流量、放气压力使用。

9.11

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瓶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阀门和瓶阀,禁止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阀或开闭瓶阀。

9.12

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禁止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9.13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和更换。禁止对在用气瓶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9.14气瓶内气体禁止用尽,必须留有充足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9.15工作现场的同类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得超过___瓶,不同气瓶存放应保持安全距离。

10、其它

10.1外来施工单位使用气瓶的管理,执行“谁发包,谁负责”的日常管理原则。如要购置工业用气需符合:经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齐全有效。

10.2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含相关方)禁止购买无资质单位的工业气体(瓶)在厂区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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