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阳煤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阳煤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明确分级采购权限责任,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堵塞物资管理漏洞,加大专业化管理力度,提升物资供应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物资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煤炭主业全部集中的原则;
(二)坚持通用、大宗物资“一厂一策”的原则;
(三)坚持集中采购与分级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采购的原则;
(五)坚持突出保护企业利益的原则。第三条 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物资采购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物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其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 长:赵石平总经理
副组长:李彦壁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廉 贤 总会计师
许文珍 总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部部长 成 员: 王万军 纪委常务副书记 高彦青 副总会计师、审计部部长
张卫星 副总经济师、发展计划部部长
王继红 财务部常务副部长 潘龙成 机电动力部部长
董玉柱 供应处处长
物资采购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供应处,办公室主任由供应处处长担任。物资采购领导组成员岗位变动时,由接替者替补。
第四条 阳煤集团供应处作为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以及物资采购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集团公司所有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物资采购领导组,组长由行政正职担任,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物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物资采购实施细则。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市场行情,准确把握价格动态,适时调整采购策略。第七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对物资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依纪查处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对物资采购活动实施业务监督,法律事务部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监管审核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物资采购权限划分
第八条 为确实保证集团公司的物资供应,根据集团公司各行业所需物资的特点,对物资采购权限范围进行划分。
第一节 煤炭主业
第九条 煤炭主业单位(包括联营兼并煤矿)物资采购全部集中管理。
(一)现已纳入集中管理的单位,仍按现行物资供应模式执行,包括一矿、二矿、三矿、五矿、新景矿、开元矿、新元矿、平舒矿、石港矿、寺家庄矿十家单位。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的单位,试生产后要全部实行集中采购管理。第十条 筹建或技改的单位,对所需的大宗、涉及到安全生产等要害部位的物资实行集中管理,集中品种为:采掘设备、钢材、建材、油脂(不含汽柴油)、橡胶制品、轴承、阀门、支护用品、工具、导风筒、瓦斯管、电缆、电线、涂料、电工材料、防爆器材(见附表一)。
第二节 非煤企业
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本埠化工单位(氯碱化工公司)实行部分集中管理,集中品种十一大类;埠外化工企业暂不集中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包括宏厦总公司、宏厦一建、宏厦三建、太行公司和房地产分公司等五个建筑单位,对其承揽集团公司本部以及在晋东和寿阳区域之内投资的项目工程所需的钢材、水泥、油脂实行集中采购管理,除此之外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铝电企业,包括兆丰铝业公司和发供电分公司,集中品种分别有十五和十三大类。第十四条 机械电器制造,包括华越公司和华鑫公司以及所属的分(子)公司,集中品种十二大类。第十五条 其他非煤企业,包括威虎化工公司、亚美公司、奥伦公司、升华公司、煤层气分公司、京宇公司、新宇岩土公司、运输分公司、新闻信息中心等九个单位,主要集中品种十大类。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包括阳煤总院、二院和三院,所有医疗设备全部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非煤企业单位,实行部分集中采购的物资,参照《阳煤集团非煤单位部分集中采购物资目录》(见附表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每月底根据生产需求计划,平衡利库后,编制下月物资采购计划。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计划报送上级采购部门,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上报。第二十条
物资采购计划要有物资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等关键要素。
第二十一条 计划的编制要体现准确性、实用性、预见性、严肃性,避免造成积压与浪费。第二十二条 对紧缺和生产周期长的产品,采购计划要提前编制并及时上报。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是指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物资买卖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准入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技术领先、质量过硬的产品优先的原则;
(三)同质同价、内部生产厂优先的原则;
(四)总量控制,优胜劣汰的原则;
(五)以生产厂为主,代理商为辅的原则。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资质资信证明齐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CCC强制认证等);
(二)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和产品所需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从事专卖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专卖许可证明。其他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
(四)生产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商品必须持有产品需有的相关资质证明或经营许可证;
(五)与集团公司副处级以上领导和主管物资采购部门助理(副科级)以上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无任何利益关系,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供应商;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以及集团公司合同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采购活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准入的程序
(一)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供应商为准入供应商。
(二)特殊情况需增加供应商时,采购部门要按照供应商准入的基本条件,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增供应商理由,填写《供应商准入登记表》(见附表三),按以下程序准入:
1、供应处所有供应商准入要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属于生产商,由主要领导审批后纳入准入供应商;属于代理商,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纳入准入供应商。
2、各基层有自采职能单位的供应商准入,属于生产商,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纳入准入供应商;属于代理商,召开专题会议通过,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纳入准入供应商。
(三)采购部门每年根据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信誉度等填写《供应商考核评定表》(见附表四),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定。
第二十七条 采购部门要对准入的供应商按照外部企业和内部保护企业及生产厂和代理商进行分类并建立供应商档案,纳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已准入的供应商要严格控制中间代理商业务,采购业务中间代理商不得超过30%。第二十九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即终止其供应业务并取消其准入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准入。
(一)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有伪造现象的;
(二)中标后不能按合同要求履约的;
(三)所供物资以次充好,有意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四)报价不实事求是,采取低价策略进入后不履约的;
(五)向采购人员行贿或为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六)已停止生产、经营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不再具备准入条件的;
(七)一年内出现两次质量问题的。
第五章 物资招标采购 第一节 范
围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成立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组,并在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十一条 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国债资金投资的项目,其所需的材料、设备必须按相关程序公开招标。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所需的各类设备一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大宗或批量材料、配件一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均属于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将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招标
(一)采购的物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
(二)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物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节 招
标
第三十五条 物资招标采购(以下简称招标)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招标人指本企业的法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导下的由有关领导和部门组成的招标组织。
第三十六条 物资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内部产品订货会。
(一)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的物资,必须公开招标;其他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二)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指直接邀请1-2个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就物资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招标形式。下列情况可采取竞争性谈判
1.因多方面条件限制,只有不足三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通过必要的招标,对物资采购工作不利或对企业利益有影响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4.生产急需的。
(四)内部产品订货会指集团公司组织的内部产品采购订货活动,集团公司内部产品的采购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内部保护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在三个(含三个)以上,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组按已确定的招标方式,根据招标物资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三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二)投标须知;
(三)招标项目说明;
(四)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表;
(五)评标标准;
(六)交货时间、售后服务及货款结算方式;
(七)需提供的有关资质资信证明;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定标地点及时间;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条
招标文件及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经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组审核批准后,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招标应该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四十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投
标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物资总额的2%),并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用密封条密封,并在密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印章后送达。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
第四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方可有效。
第四节 开标、评标、定标
第四十八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招标采购工作组主持,由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监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前由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审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由唱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及投标报价进行唱标,审计部门进行资质后审。开标过程,要有专人作文字记录,招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存档备案,投标文件及招标记录存档保存不低于三年。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偏离过大或响应不力的投标;
(二)交货期有保留、不确切、不肯定的投标;
(三)需交而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的投标;
(四)超出经营范围的投标;
(五)资格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六)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投标;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
(八)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主要技术指标或非主要技术指标超出允许偏离最大范围的投标;
(九)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投标。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在监标人监督下抽取评委。评委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 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各采购部门要建立专家库,评委会专家成员一般在专家库内抽取,也可由招标采购工作组采取选定或相关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形式。第五十三条 评委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足够的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综合的技术、经济等分析判断能力;
(四)与投标人无任何利益和亲属关系。
第五十四条 评委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投标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交货期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五条 评委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后,要写出书面评标报告或填写《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见附表五),并在评标报告或《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上签字。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或《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审计部和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采购如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在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六十条 招标要有记录,记录招标的全过程,招标过程中的各种资料保存期不低于三年。
第六十一条 属于集中采购的物资,由供应处统一组织招标,可邀请股东代表共同参与招标的全过程,股东方可推荐优秀供应商参与供应处的招标投标活动;属于自行采购的物资,各单位组织招标时,要首先邀请阳煤集团物资经销公司参与投标,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第五节 监督与处罚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审计部负责招标采购的监督,集团公司纪委监委负责对招标方、投标方、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采购领导组、评标委员会、监标人有权中止其招标投标活动或宣布中标无效,并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对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招标人因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方做出错误反应,并造成损失的;(二)招标人泄露招标秘密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四)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五)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六)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或暗推中标人的;
(七)招标采购工作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工作的;
(八)评委会成员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委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十)其他违犯《招标投标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按中标物资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委投诉。
第六章 物资询价比价采购
第六十七条 物资询价比价采购的范围
(一)批量小、零散的,不适于招标采购的物资;
(二)生产急需来不及招标采购的物资;
(三)其他不够招标条件的物资。
第六十八条
物资询价比价采购要在准入供应商中选择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异地供应商可通过特快专递函标报价,也可来人密封报价。密封报价要用密封条密封,密封条要加盖供应商印章。
第六十九条 供应商函标报价书到齐后,由采购部门组织三人以上的评议组(由采购主管、计划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共同启封,填写《物资询价比价采购评审表》(见附表五),并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评议,确定最合适供应商,评议组人员在评审表上签字。
第七十条 询价比价采购评议组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业务人员凭《物资询价比价采购评审表》同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
第七十一条 在询价比价采购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同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供应商和企业利益的,集团公司纪委监委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一节 职
责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要有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合同(以下均含代储代销协议)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合同管理员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物资采购所签订合同的初审和资质的审核;
(三)参与物资采购的集体洽谈活动;
(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五)建立合同管理登记台帐,对经合同监管部门审核后的合同及会签表留存并建档,做好合同专用章管理工作。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履行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物资采购活动(一万元以上)的均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与合同有关的文本、图表、传真文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十五条 合同条款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标的(货物);(二)数量;
(三)质量标准:合同中要注明具体执行标准;(四)价款:包括支付方式、支付进度;(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运杂费用及包装费用承担;(七)质保期以及质保金额;(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对需要“MA”标志或其他证件的产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十一)合同双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联系方式、开户行、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十二)签约时间;(十三)其他约定;(十四)服务承诺。第七十六条 合同的审核
(一)对集团公司规定应由法律事务部审核的合同(十万元以上),必须经本单位合同管理员初审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否则,财务部门不得作为下账依据,供应部门不得作为入库验收依据。
(二)属于招标采购物资的合同要附《中标通知书》、《物资采购招标评审表》;属询价比价采购物资的合同要附《物资采购询价比价评审表》。
第七十七条
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第七十八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七十九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负责。
第八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和审计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八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八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草签合同不履行会签审批手续的;
(二)先行为后补办合同审批手续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签证手续的;
(四)将合同分解化大为小,规避签证的;
(五)不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的;
(六)随意变更合同条款的;
(七)在合同履行中对方违约不追究责任或擅自处理损害企业利益的;
(八)与供应商串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九)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货款、物资被骗,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不认真审查资质和证件,造成因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物资而被外部检查罚款的;
(十一)对进口免税货物不按规定使用,擅自出租、转让、赠送等,被海关检查处罚,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不在规定的诉讼期内,对纠纷进行索赔、诉讼,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三)业务人员收受供应商钱、物,经查属实的或接受供应商安排的高档娱乐、旅游活动的。
第三节 合同专用章及档案管理
第八十三条 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或解除,必须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审核程序,并经授权代表签字后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一律使用统一的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他印章签订合同。第八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台帐,健全借还合同专用章手续。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对所签合同应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编号、装订,建立合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期妥善保存。
第八章 物资索赔管理
第八十八条 物资索赔指发现采购的物资存在质量或数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的有关其他约定时,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供应商进行索赔的活动。
第一节 范围、方式
第八十九条 凡出现下了情形,应按规定和约定向供应商索赔:
(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
(二)在物资验收中发现质量、数量问题的物资;
(三)采购的物资不符合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规定,存在违约情况的。
第九十条 物资索赔方式有要求供应商更换、修理、降价处理、退货、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形式,上述方式可合并使用或单独使用。
第二节 物资索赔程序
第九十一条 采购的物资因质量或数量存在问题时,由使用单位或验收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第九十二条 使用单位或验收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后,应填写《物资索赔申请(受理)表》(见附表六)并报采购部门、合同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合同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接到《物资索赔申请(受理)表》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第九十三条 确认属物资质量问题或数量短缺而进行索赔的,由采购部门先行向供应商进行索赔并对使用单位赔付。若协商不成,必须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提请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依法解决。
第九十四条 供应商对提出的物资索赔有异议时,应及时进行协调,协调未果,按集团公司有关法律纠纷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对物资索赔情况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十六条 由于业务人员把关不严,使假冒、伪劣产品进入集团公司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物资索赔协调工作由供应处、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技术中心、审计部和法律事务部相关负责人负责。
第三节 物资索赔标准
第九十八条 物资索赔工作要严格按《合同法》及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第九十九条 物资到货数量短缺超出误差范围,按相差数量进行索赔或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
第一百条 物资在未投入生产使用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换货或退货,如影响生产或造成停工待料要扣罚供应商违约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时,按直接损失金额进行赔付;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二条 物资索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 索赔工作从明确责任之日起,属当地采购的物资一周内完成;属异地采购的物资在一个月内完成,但不能因协商而延误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九章 物资出入库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各级仓库必须持有物资采购部门出具的送货凭证方可进行接货验收。送货凭证类型包括:送货通知单(含手工单)、调拨单、配送单、销售单。
第一百零五条 属于铁路整车、零担、行李快件、邮局到货的物资,保管员应与主管业务部门联系,主管业务部门要在两个工作日内补齐送货通知单。
第一百零六条 各级仓库要成立专门物资验收组,共同参与物资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物资验收记录要求填写规范,记录完善。
第一百零七条 验收人员要保证随货同行的产品资证齐全,中间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必须加盖中间商印章。
第一百零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仓库不予验收
(一)无验收依据的物资;
(二)无产品资证或产品资证不完备的物资;
(三)实物与送货通知单、调拨单所列内容不符的物资;
(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
第一百零九条 保管员对验收后合格的物资,必须填写《物资到货验收登记》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第一百一十条 物资出库必须以主管业务部门开具的发料凭证,作为物资发放的依据,严禁白条发料。第一百一十一条 仓库要建立双休日、节假日和夜间值班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发料,满足生产单位的供应需要。
第一百一十二条 物资出库发放要遵循“先进先出,易损先发”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仓库的物资出门证要实行“专人负责,统一格式,统一编号,交旧领新,集中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发放按照专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仓库保管员帐务处理要书写公正,及时规范。业务凭证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存。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库存,库存结构要科学合理,常用物资的储备不得超过生产所需三个月的用量,确需储备三个月以上的用量或特种储备的物资要经各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储备。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照阳煤供字[202_]181号《阳煤集团物资仓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结算及报表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物资采购坚持代储代销的模式,先使用后结算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储物资,供应部门依据使用单位物资使用后的数量通知供应商开票;现购物资,供应商依据送货通知单的实际验收数量开票。供应部门将根据发票进行挂账。
第一百二十条 集中采购的物资,供应处根据各单位每月实际用料明细及时开据销售发票(调拨单),下月25日前,各单位要及时结清货款,对于不能按时结算货款的单位,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物资,要根据库存、使用和消耗情况,对各车间、队组领用的材料做的日清月结。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供应商货款支付,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形式,根据资金运营情况,按照先内后外,先急后缓原则,通过会议集体商定承付。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供应处要建立覆盖全集团公司的物资统计报表体系,定期研究和分析各单位物资管理状况,及时提出物资管理指导意见。
第十一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供应处是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责任主体和职能部门。随着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物资管理范围不断扩大,物资管理精益化要求不断加深,供应处要明确专门的分管领导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集团公司物资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一百二十五条 供应处在集团公司本部外设立的各供应站负责所辖区域煤矿的物资采购、物资配送、物资销售及业务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煤炭区域公司及化工局协助供应处对所辖单位的物资供应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一百二十七条 供应业务检查每年定期进行两次,由供应处牵头,集团公司纪委、审计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业务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计划管理情况;
(三)供应商管理情况;
(四)招标和询价比价采购情况;
(五)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六)仓库、储木场标准化管理情况;
(七)结算管理情况;
(八)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执行情况;
(九)报表报送情况;
(十)采购行为是否规范;
(十一)供应系统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整改的,将在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考核,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各单位有权对实行集中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和服务进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可向有关部门反映,经调查情况属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供应处。原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一、筹建或技改单位集中品种明细表
二、阳煤集团非煤单位部分集中采购物资明细表
三、供应商准入登记表
四、供应商考核评定表
五、物资招标(询价比价)采购评审表
六、物资索赔申请(受理)表
第二篇:川煤集团芙蓉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川煤集团芙蓉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活动,加强物资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川煤集团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芙蓉公司及川煤集团授权的所有物资设备、固定资产采购招标活动。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安全可靠、性价比高原则;择优选取,诚实信用原则;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原则;大综成套设备及配件材料相对统一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物资采购活动在芙蓉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设置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为日常工作机构,归口管理公司物资采购招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统一管理,执行招标领导小组和物资招标专业组的决定,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受理物资分公司的招标申请,审查复核物资采购包件的划分,对不合理包件予以调整。
(三)根据物资采购申请,向招标领导小组建议物资采购方式、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邀请投标单位名单,评标结束后,整理评标报告提请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及时将审核确认的中标情况书面通知物资分公司执行招标结果。
(四)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的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招标文件。
(五)负责对外统一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会议。
(六)根据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对可以授权物资分公司(含二级单位)的物资采购事项下达授权批复。
(七)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执行机构执行招标结果和授权事项执行情况。
(八)依据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川煤集团的有关规定,负责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条 芙蓉公司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分公司)是物资招标采购结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计划的收集整理、汇总、组包并按规定上报招标办,向招标办推荐合格的投标人选。
(二)会同物资使用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提交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招标办组织会审。
(三)配合招标办实施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含招标所需资料的准备)。
(四)负责执行招标结果,按中标结果与中标人拟定并按规定程序签订购销合同,实施物资招标采购,并按合同严格履行。
(五)负责按公司授权批复组织好授权物资的采购工作并报告结果。
(六)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市场物资价格信息,每月向招标办、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对市场价格变化频率高的物资信息随时报告。
(七)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办法。跟踪收集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包括供货时间、数量以及货款支付情况),建立中标人信誉信息档案,及时收集掌握用户对物资使用的反馈信息,每季向招标办和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八)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市场价格情况,向公司招标办提出价格调整报告,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调价。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物资采购的监督部门,依据规定对物资采购招标实施情况和招标结果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系指芙蓉公司。
第八条 芙蓉公司采购的物资范围
(一)未列入《川煤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物资目录》的物资;
(二)经川煤集团公司授权芙蓉公司自行采购的物资;
(三)芙蓉公司负责招标的工程项目所需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川煤集团授权采购的,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名单位应报川煤集团招标办会同川煤集团物资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招标结果报川煤集团招标办备案。
第九条
采购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芙蓉公司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询价采购、续标六种。
第十条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和自主招标。必须实行委托招标的,采用招标或比选方式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十一条 物资需求计划申报与受理
物资采购分为计划、月度计划、月度增补计划。
(一)物资采购计划由物资分公司在每年2月15日前将二级单位需求计划汇总、整理、组包后报至公司招标办。
(二)月度计划,确实不能在申报的作为物资采购月度增补计划,物资分公司于每月30日前汇总、整理、组包后报至公司招标办。
(三)临时性或急需物资(含防汛、抢险、救灾等物资),由需求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后报送至公司生产调度部和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报物资分公司,由物资分公司报送招标办按规定办理。
物资需求计划应主要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需求单位、需求到货时间、参考价格、需求紧急程度、建议品牌等内容。配件类物资必须注明所属主机名称、主机型号、主机厂商等内容。设备类物资应附有芙蓉公司资金计划批复。
下列情形不报送物资采购计划,可享受招标成果,但应向招标办备案:
1.属于一次性定价分批采购的物资;
2.对前期已招标的物资(金额在五万以内的)再次采购的;
3.已招标的配件、工具、小型机电等成熟产品且价格不易发生变动,在半年内采购的;
4.已招标的仪表、电器(除电脑等高科技产品)、化工产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日杂类用品,在三个月内再次采购的。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投标人的确定
(一)未能在或者月度申报采购计划且单项采购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物资,招标办批复物资分公司,由物资分公司按相关办法和批复意见规范采购,并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二)属于集中采购的,由招标办会同监督部门对物资分公司推荐潜在投标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组织形式、业绩、信誉以及物资分公司报送的采购计划及包件划分情况进行会审,由招标办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和建议。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查确定采购方式、邀请单位、投标单位资质条件后,通知物资分公司会同需求单位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并报送招标办,招标办组织会审招标文件并报请领导小组确认后实施。
单个包件或单项采购金额未超过60万元的采购方式、邀请单位、投标单位资质条件、招标文件的确认由物资招标专业组审定。超过60万元的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
对于设备物资一次性采购分次供货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应载明:“投标人的报价已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在合同履行期间遇价格上涨不影响合同的执行,如投标人单方提出涨价要求的,按违约处理,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一般不设标底,如确需设置标底的,由招标专业组或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密封,由监督部门保管,在开标前不得开启。知晓标底信息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准备
(一)招标工作由招标办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招标办根据招标专业组或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的情况,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的应通过芙蓉公司网站或其它媒体公开发布信息。
(三)评标专家组的组成
1.在监督部门监督下,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专家库进行随机抽取产生评标专家组,原则上在开标前一天确定,人力资源部直接通知评标专家本人。特殊情况如需提前的,需经物资招标专业组同意,但不得超过两天。
2.评标专家组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项目业主单位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组长由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开始前推举产生, 业主单位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组长与评标小组其他成员只具有同等的权限。参与考察人员不得担任相应项目的评标专家。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进入的应当更换。参加过投标人考察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四)监督小组的组成 1.监督人员由公司纪委办公室(监察部)按规定程序产生,原则上在开标前一天确定。特殊情况如需提前的,需经物资招标专业组同意,但不得超过两天。
2.监督小组成员人数至少为2人,业主单位的监督人员不属于抽取对象。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监督小组,已进入的应当更换。参加过对投标人考察的人员,不得进入监督小组。
(五)招标会议需用的人员登记表、专家评审表、报价表、参考价格明细表、滤标表等由物资分公司协助招标办整理,统一制定
第五章 投标要求
第十五条 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凡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依法组成的投标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办理。
第十六条 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七条 投标人质疑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招标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回应。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单位印章,标明在开标前不得开启字样。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签收与保管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地点。
(二)投标文件由招标办人员接收登记,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据的投标保函。
(四)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到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而送达指定投标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时间送达,由招标办签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采取违法手段,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采取贿赂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及定标
(一)开标程序
招标会议由招标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下列程序及规定进行开标:
1.监督人员宣布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名单,听取投标人和监督人员有无回避意见和要求;
4.监督人员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开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当众拆封开标;唱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包件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由记录人将唱标内容登记在开标记录表上;
5.唱标完毕后,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内容不一致的,以下列规定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在解释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若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二)对废标的界定
开标后,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小组评审,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中未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投标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围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且该投标人不能说明其合理性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三)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厂商数量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必须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如再次流标的,由招标办提出建议方案,单个包件或单项采购金额未超过60万元的提交至物资招标专业组审定,超过60万元的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但在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为首选单位。
(四)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应根据招标物资的实际情况,选取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综合评分法: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招标文件中必须注明综合评分法考核因素及考核方法。
评标时,评标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对每个投标人的每项因素的评分结果进行汇总。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物资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3.性价比法: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五)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需向招标办提交评标资料,评标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评审意见表,内容包括评标小组意见,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名单,全体评标人员及监督人员签字。
2.开标记录。
3.投标人报价表。
4.评标小组滤标表或综合评分表。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不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的评标小组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办。
(六)中标人确定
物资招标专业组或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标办提交的评标资料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研究、审查,确定中标人。
依法进行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中标人以资金、技术、供货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的,收缴其全部投标保证金,五年内芙蓉公司范围内不得接受其投标。
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则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中标金额不变。否则,重新招标。
(七)中标通知书
招标办根据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的情况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书。
(八)按规定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招投标情况报告的,由招标办按时报送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招标办和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监督。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与芙蓉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顾问室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订立书面合同后五日内,财务部门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按规定补足。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更改。若确实因市场变化或客观原因,中标人要求更改合同内容,由物资分公司根据情况将建议方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至招标办,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资分公司是供应商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制定供应商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每季度向招标办和监督部门报送对供应商的考核情况。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纠正和查处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二十八条 对不严格执行招标程序,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严格执行招标办法,大幅度降低采购成本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芙蓉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原《川煤芙蓉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废止执行。
第三篇:阳煤集团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阳泉矿务局,为山西省五大煤炭集团之一,是全国最大的无烟煤生产基地。阳煤集团具有得天独厚的巨量资源赋存,交通畅达便利,人文环境优越,管理扎实严细,装备设施精良,科技实力雄厚。经过六十余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个以煤炭和煤化工为主导产业,铝电、建筑建材地产、装备制造、贸易服务四大辅助产业强势发展的煤基多元化企业集团。目前,集团拥有阳泉煤业、山西三维和太化股份三个上市公司在内的502个分子公司,总资产1001亿元,职工17.6万人,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108位,中国煤炭企业100强第10位。202_年,集团销售收入预计实现1187亿元,完成利润45亿元,煤炭产量5848万吨,职工人均工资5.8万元。
阳煤集团在六十多年发展征程中,已经书写了彪炳日月的壮丽历史,也锻造出了永续基业的强大物质基础和无形资产。阳煤集团以体制创新为动力,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技术创新为手段,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以管理创新为方法,适应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生产要素的迅速变化;以文化创新为依托,科学推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方式转变。腾飞的阳煤集团,为优秀人才和每个员工提供成长的坚实舞台。锐意改革、开拓进取的阳煤集团,为客户提供精益求精的优质产品和周到便捷的全天候服务,以稳健增长的经营业绩回报股东、回馈社会,与投资者、客户和供应商共享资源、共赢市场。
今天的阳煤集团,正处于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阳煤集团领导集体和全体职工有足够的信心、能力和力量,在科学发展观和山西省委、省政府“转型跨越,五年再造一个新山西”的引领下,锐意改革,开拓进取,脚踏实地,扎实工作,全面推进“突出主业、强煤强化,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放活辅业、多元发展”的战略方针,展现更加气势恢宏的进取态势,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安全阳煤、百年阳煤、和谐阳煤,高质量实现“强煤强化、五年双千亿”的宏伟目标!
阳煤集团“十二五”规划目标
◆大力实施“强煤强化、五年双千亿”战略,营业规模超过202_亿元,进入世界企业500强
◆建设亿吨煤炭集团和中国最大的无烟煤生产基地◆建设山西最大、中国五强煤化工集团
◆建设山西产业链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建筑建材地产企业
◆建设山西第一大煤机化机成套制造企业
◆建设晋东百万吨级全循环铝工业基地
◆建设以现代服务业为核心的山西第一大综合商社◆建设全面安全、本质安全、持久安全的集团化企业
第四篇:阳煤集团
阳煤集团《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运裕公司 202_年元月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搞好我集团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特制定《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根据202_年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近年来国家、省颁布得相关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细则》于202_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细则》同时作废,修订后的《细则》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规定不符之处,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井下开采矿井。
第3条 集团公司所属井工开采矿井的员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新调入从事“一通三防”工作的员工,都必须学习本《细则》,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指挥生产和进行工作。
第4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严格监察,并行使监督权。
本《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通风部。
第一章 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5条 矿井大巷布置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要求
1、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按设计构成采区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
2、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和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材料进行处理。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3、所有采区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翼开采的采区必须布置两翼回风巷。采区轨道巷、皮带巷、回风巷必须同时掘进,回风巷应超限轨道巷、皮带巷。到顺槽口得位置时必须构出系统巷构筑牢固的通风设施,形成独立通风。有条件的应施工自燃风桥。
自燃和容易自燃的煤层,未经集团(区域)公司批准,严禁采区之间布置连通巷道。
4、采区准备巷和回采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独立通风否则严禁施工。
5、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煤层,顺槽开口必须沿上层顶板掘进,至系统巷口开始至少15—20米开始下坡找底板,若开口顶板破碎,必须延长上层掘进距离,直至顶板完好后开始下坡;严禁顺槽开口沿一角度直接找底板。上层巷以里的顺槽严禁与相邻工作面连通。
8米以上的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的煤层,不能执行本款规定时必须报集团(区域)公司批准。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应双巷掘进,双巷掘进横管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00米。
内错尾巷(厚煤层的专用排瓦斯巷简称内错尾巷,下同)沿顶板掘进,在满足施工的条件下,尽量降低巷道高度,保持与采高间距不小于1米,间距不足的必须挑顶或布置在岩石中;内错尾巷煤层变薄松软,容易与工作面塌透或底鼓变形严重,影响通风的,相邻面必须布置在顶板岩石中或采取铺双层底网中间夹风筒布的防塌透措施。内错尾巷掘至切巷位置时,必须与切巷垂直贯通,形成全风压通风。若内错尾巷提前掘出,当切巷掘进至内错尾巷尽头20米前,必须恢复内错尾巷通风,按规定贯通。严禁内错尾巷留设独头巷道,待工作面采到后自然塌透。
内错尾巷必须实现全风压通风,严禁封闭后采用抽采泵解决瓦斯。
6、走向高抽巷(以下简称高抽巷)15#煤高抽巷应布置在9#—11#煤层之间,层位不得低于8.5倍采高。上覆12#煤已开采的,可以在12#煤以下适当层位布置。
高抽巷距回风巷的水平距离一般不超过为工作面长度的三分之一。
布置高抽巷的采区应布置高抽系统巷(高抽准备巷),即在高抽巷层位上布置服务于一个采区或水平的主要轨道运输巷及回风巷,形成分区通风系统。
单个回采工作面布置高抽巷时,在设计时必须同时掘进两条爬坡巷道形成系统,严禁采用溜煤(矸)坡,溜煤(矸)小井,兼作通风巷道使用。
7、后高抽
后高抽在切巷后侧10—15米处开口,沿一定角度与顶板走向高抽巷贯通,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在工作面开采前,将后高抽封闭。
8、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厚煤层:
顺槽掘进必须双巷并掘。正副巷之间横贯作为回采期间排瓦斯通道时其距离为50—80米,突出煤层横贯间距不超过60米。不作为排瓦斯横贯用的其距离不超过200米,掘到横贯位置后必须先施工横贯。三巷并掘的巷道,采用两进一回的通风系统,其回风顺槽要保持超前于进风顺槽,任意一条巷道不得超前2个通风横贯的距离(突出煤层不得超过200米)。通风横贯必须及时前移,做到“见三闭一”。第6条 回采工作面
1、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可采用一进一回(U型)通风系统。
2、高瓦斯矿井或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回采工作面采用一进两回、两进两回或三进两回的通风系统,其尾巷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严禁留设独头巷道,不得采用一进一回、两进一回的通风系统或偏Y型通风。
高瓦斯矿井厚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用一进一回一尾(U+I型)、两尾巷加走向高抽巷和后高抽巷的布置方式。15#煤有突出危险性的回采工作面采用两进两回加走向高抽巷和后高抽的布置方式。
所有回采工作面的回风顺槽和尾巷必须分别与采区回风巷直接联通。单巷长距离掘进局部通风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可将进、回风巷联通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缩短局部通风机供风距离。
第7条 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一通三防”专项验收。通风、抽采、监控、防尘和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通风人员配备符合规定,配风达到核定计划,由矿通风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11条: 串联通风遵守以下规定:
1、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采用串联通风。
2、高瓦斯矿井串联通风不得超过1次,瓦斯矿井不得超过2次。
3、回采工作面在掘进期间已经揭露地质构造,需要补打巷道而未打,近视在回踩期间补打巷道串联通风。
4、集中大巷已经安设架线或采区轨道巷、皮带巷的配电室均投入正常使用,因衔接紧张原因,退出补打联巷或施工系统需串联的。
5、严禁因风量不足实行串联通风的。
第13条 采掘工作面包括整修巷道严禁采用角联通风。第14条 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尾巷均不得采用角联通风系统。进风巷道应避免角联通风系统,若不能避免,要求角联巷到得风速必须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并保证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
第15条 矿井所有角联通风巷道必须建账管理,每3天测定一次风量,每月分析一次。第18条 利用回风巷下支架时,风门必须设置牢固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20条 拆除工作面
1、使用外错尾巷的工作面拆除时应保持原通风系统。工作面未拆除封闭,尾巷不得整巷或改作进风巷。特殊情况需改变工作面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综放工作面拆除前,内错尾巷应提前施工闭墙并留设通风系统。
3、所有工作面拆除必须制定 通风瓦斯管理技术措施。制定保留通风断面的支护措施;拆架期间,回风顺槽口必须钉栅栏,设警戒牌板,非通风人员不得入内;若有自燃发火预兆,可采用局部通风方式,但必须保证风电、瓦斯电闭锁灵敏可靠。
第21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废旧不用巷和采区结束后,必须及时回收封闭,减少风量占用,简化通风系统。
第23条 采区巷道回收时,应先回收回风巷,后回收进风巷,逐段回收,逐段封闭。第25条 采区以上主要巷道整修采用全风压通风时,保证风速大于0.25m/s、瓦斯浓度小于1.0%。出现顶板冒落空洞时,必须采取充填、导风或局部通风措施。
第29条 调改风管理规定
1、所有调改风都必须认真检查系统设施,测算阻力。明确改风步骤和动用通风设施顺序,属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职权内的,必须填报调改风计划单,涉及停电撤人事项的,提前1个小时报矿调度室、生产井区;属矿技术负责人以上职权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召开专题安排会研究。
2、每次调改风都必须按职责权限明确现场负责人,必须有测风员在现场,严禁无测风员在现场进行调改风。
3、每次动用通风设施时,必须经通风区主任工程师同意。
4、改变采掘工作面以上通风系统和进行采区以上风量调改后,及时汇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
5、主要通风机启运、停运或重大调改风,应对调改风进行总结,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备案。
第30条 一个采区内,除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风门外,单翼回风的进回风巷的风门不得超过1组,两翼回风的不得超过2组。单一煤层回风巷与尾巷间不得设置联络风门。第31条 风桥施工:采区正常延伸,顺槽口构成系统构筑风桥时,在下巷侧必须设置可靠控制设施。在使用中的采区回风巷中构筑风桥时,必须设置1组永久风门。
2.1.通风主任工程师每月至少对全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全面检查一次。
各矿通风区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风速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风表校正在集团公司科林中心化验室进行。瓦斯鉴定器由通风区专人发放、检修。区领导或通风技术人员每月抽查一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使用总台数的10%,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集团公司科林中心化验室每年必须对全公司瓦检仪全面检查校正一次,对合格的发放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提出维修和报废意见。严禁井下使用不合格瓦检仪。
第38条 主要通风风机性能测试
1、主要通风机每5年进行一次主要性能参数测定(新建矿井临时主要通风机投运前,应进行性能测试)。主要通风机特性试验前,必须编制特性试验方案及安全措施,方案内容要说明试验的角度个数、试验参数、选定工况运行角度等,两台主要通风机都应试验,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减少试验角度,特性试验报告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存档。
2、新安装主要通风机投产前,每台连续空载运转时间不得小于72小时,空载运转期间应选取正式运行工况角度附近的角度,变换角度运行。
第39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41条 反风演习
1、反风演习前,必须制定演习方案(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行各风机的开、停顺序、井下停电撤人的范围),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并报集团(区域)公司备案。
2、矿井反风演习。每一矿井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3、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装置。要求结构简单、坚固可靠、所有操作开关集中安设、动作灵活可靠、便于操作,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内的风流方向。当风流风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得40%。
4、反风演习持续时间不应少于从矿井最远地点撤至地面所需时间,且最短不得小于2小时。
5、反风演习持续时间内,出风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以及与之相连通的井口房和建筑物内,都必须切断电源,禁止一切火源存在。
第46条 测风站
1、矿井主要大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应建立固定测风站,并有明显标志。其它地点测风站必须悬挂测风牌板。
2、测风站长度不小于4米,巷道平直表面平整,前后10米内无拐弯和其它障碍物,并吊挂统一规定、内容的测风牌板。
第48条 测风误差:
1、同一地点至少测三次,其风速允许误差:200m3/min以下的,误差不超过3m,200m3/min以上时,误差不超过5m。所测风量误差较大时,必须查明原因。
第49条 有效风量率
矿井有效风量不得小于87%,局部通风机百米有效风量率应大于90%。
除通过采掘工作面、硐室的风量算作有效风量外,凡满足行人和巷道风速保证通风系统完善的其他独立用风地点风量也应计入有效风量。
第50条 测风报表 测风日报必须能正确反映矿井风量、瓦斯情况,由测风员制表,队技术员、区主任工程师审批,及时上报矿技术负责人和有关单位。
第51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0C以上。风井建设时必须同时施工热风炉等井口加温设施,确保新建进风井投运前满足冬季加温的需要
第57条 挡风墙
(一)永久密闭
1、永久密闭主要用于总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上下山正副巷和顺槽正副巷之间的隔离和对已采区及火区的封闭等。
永久挡风墙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燃条件的不同而确定,要求顶部黄土厚度为1.5—2.0m。井筒和巷道高度超过3m的地点闭墙顶部黄土墙厚为2.0m,其它巷道闭墙顶部黄土为1.5m。墙两面用料石或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切墙,石墙厚度不小于30cm,墙中间用黄土层层夯实。墙面要平整、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煤巷挡风墙两帮及底板见实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30X30cm,岩巷要求实帮、实底。
2、管理要求(1)密闭内外5m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2)密闭前无瓦斯积存。
(3)密闭外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4)密闭前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牌。
(5)已采区密闭设置距通风巷不得超过6m,否则补打永久密闭。
(6)墙内外有积水时,前后墙要有一定高度的水泥抹面2墙内底部要用红粘土惨白灰捣实后用混凝土砌筑墙体,并在墙底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孔口要封堵严实。
(7)采用新型材料封闭时,必须报集团(区域)公司审批。单一煤层双巷掘进横贯闭墙可采用粉煤与水泥按比例配制的方法进行封闭。
调节风窗
调节风窗是在风门(闭墙)上部或其它部位设置专用可调节断面大小的风窗,用以调节巷道风量的通风设施。其质量标准可根据时间长短分别与永久风门和临时风门。
1、采区回风巷及以上需要设置调节设施时,必须是永久风窗。
2、采掘工作面调节风窗必须用牢固的可调节装置,不得用风帐等代替。
3、调节风窗必须是两道。第60条 风桥
1、井下需要构筑风桥的地点,应采用自然风桥。采用人工风桥时,必须使用钢筋混凝土浇注桥体,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2、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碹。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无感觉,听不到漏风为准)。
3、支护或砌碹后,桥面及两坡度要用黄土夯实。黄土厚度不小于0.6m。充填黄土的长度,每端都要超出交岔口4m以上。
4、风桥上巷的断面不小于原巷断面的五分之四,引桥坡度不大于30度,桥面要成流线型。风桥两端与巷道连接处要平滑,不得留有台阶。严禁构筑“板凳”风桥。
5、风桥两帮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要充填捣实。
6、风桥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
7、若用上行或平行绕道代替风桥时,上巷底板与下巷顶板的距离不得小于3m。
8、临时改风、硐室通风或做工程需要分区通风时,制定措施经矿技术负责呢人批准后可以使用临时风桥。
第61条 栅栏
1、设置栅栏的地点包括:瓦斯超限区、无人工作巷道、瓦斯尾巷、放炮贯通的巷道、两巷间横贯超过6m的独头巷道、火区闭墙外等处。
2、栅栏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巷道的宽度首先打起坚固的立柱,木支架巷道不少于两根,其他巷道不少于四根。在立柱上使用宽度不小于4cm,厚度不小于20cm,要全巷道断面设置,但可以留有只供通风人员进出的小栅栏门。
3、栅栏上部应挂有“内有瓦斯 禁止入内”或“对方放炮 严禁入内”的危险警戒牌板,未经通风区、队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
4、所有掘进、开拓工作独头巷道设移动栅栏,形式为折叠式、卷帘式、组合式等,要求高度从地面往上不小于2m,宽度等于巷道宽度,有皮带的从巷帮到皮带架。
第64条 局部通风机专职管理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配有专职瓦检员的掘进面,局部通风机由专职瓦检员管理,其它掘进面由放炮员负责管理,其余回收、整巷等地点所使用的局部通风机,由地区瓦检员负责管理。
2、在无人工作面的独头巷道口必须设栅栏,以防局部通风机意外停止运行后,人员误入。
3、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分别为: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和局部通风机测风牌板。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内容:供风地点、检查时间、局部通风机编号、功率、风筒长度、备用风筒数量、是否循环、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瓦斯情况和负责管理人姓名。局部通风机测风牌板内容:供风地点、检查时间、局部通风机编号、功率、风筒长度、风机入风量、风筒出口风量、有效风量率、瓦斯和测风员姓名等内容。
第65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要求
1、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处,突出煤层距回风口不小于30米且安在防突门外,且顶板完整,支护良好,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最大吸风量,且满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不得低于:岩巷0.15m/s、煤巷0.25m/s、突出煤层1m/s。
2、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地点,巷道设计施工的宽度、高度满足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引排装置的安装要求。
3、每个掘进工作面装备2台(套)独立的、能力相同的局部通风机。其中一台(套)运行,一台(套)备用,主风机采用“三专”供电,备用风机由动力电源供电。即“双风机双电源”。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局部通风机专供电源由地面供电,主风机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换到备用风机,由备用风机实现对掘进工作面的通风任务,备用风机单独供风期间,掘进工作面严禁割煤、放炮。主风机故障处理后,必须人工停止备用风机,然后启动主风机。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掘进工作面装备“智能排放瓦斯装置”一台,该装置采用双进四出(即一路局部通风机专供电源输入两路输出,一路动力供电源输入两路输出),实现以下功能:
(1)两台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切换,实现第三条的功能。
(2)瓦斯排放智能化。当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论哪台(套)风机投入运行时,能自动进入排放瓦斯状态,保证全风压风流中瓦斯浓度始终在1.5%以下进行排放。(3)电源自动切换过程中,保证全风电闭锁功能的正常使用。
(4)按瓦斯浓度(掘进工作面煤头、独头巷道口和全风压风流)情况,调节掘进工作面的供风量,实现合理通风。
5、每个掘进工作面至少装备与风筒直径相同的自动切换风筒两节,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趟风筒的情况下,风机自动切换时,通过自动切换风筒实现绝境工作面连续不间断供风。
6、每个掘进工作面原则上装备两套风筒风流逆止阀,加设在风机出口到自动切换风筒之间,防止自动切换风筒一旦失效后风流短路,掘进工作面风量减少的问题。
第五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外采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及非经营性物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以下统称为采购物品)。
三、职责权限
1、总经理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审批工作;
2、分管领导负责物资采购的工作的审核;
3、项目部各部室负责人负责采购的计划上报;
4、经营部负责物资采购实施工作。
四、采购原则
1、询价比价原则
物品采购原则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定购的物品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作参与(?)。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3、低价搜索原则
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4、廉洁原则
(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确保)提高采购物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严格遵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5、物资采购原则
⑴零星采购物品金额5000元以内物品,按物资采购流程报批后由相关采购人员直接采购。
⑵采购物品年累计金额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由项目部招议标小组共同参与,签订供货协议。
⑶采购物品年累计金额1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项目部招议标小组按照天成公司体系文件相关规定报批手续,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合同。
⑷采购物品年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参照天成体系文件规定报天成公司相关部室招标采购。
6、审计监督原则:
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财务部或公司领导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质询。对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犯廉洁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采购流程
1、采购申请:
经营性物品采购,(物资)需求部门根据生产或经营的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填写《采购申请单》,请购单要求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日期、用途等,若涉及技术指标的,须注明相关参数、指标要求。按采购申请流程,由相关部门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交经营部门采购。
2、询价比价议价:
(1)每一种物品(物资)原则上需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报价,不足三家可二家。
(2)经营部物品采购人员接到报价单后,需进行比价、议价,并填写《询价记录表》,按低价原则进行采购。
(3)属下列情况者,无须进行比价、议价:独家代理、独家制造、专卖品、原厂零配件无代用品,但仍需留下报价记录。
3、样品提供和确认:
(1)若须进行样品提供和确认的,须确定送样周期,由采购人员负责追踪,收到样品后,须第一时间送交需求部门进行确认。
(2)对于需要保存样品的,须作封样处理,以便日后作收货比较。
4、供应商选择:
(1)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者。
(2)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等条件良好者。
(3)信誉良好者。
5、协议或合同签定:
(1)供应商经送样审查合格后,由经营部按照相关规定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协议或合同。
(2)交易发生争执时,依据合同的核定条款进行处理。
6、采购物品验收:
采购物品(物资)到公司后,属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大宗劳保用品等经需求部门验收,办公用品等常用品经营部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六、考核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依照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七、本办法附件:
1、《采购申请单》
2、《采购询价记录表》
3、《采购物品验收单》
4、《采购流程图》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经营财务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