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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独立性[精选多篇]

如何完善独立性[精选多篇]



第一篇:如何完善独立性

1、健全并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没有独立性的专门规定,会计实务经常受到来自各方的干扰和影响。如果会计过程(确认、计量、记录、披露)能按独立性规定去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那么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靠性、相关性将大大增强。为了使得会计活动能独立地开展,我们加强制度建设,做到行之有效的实施,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规定独立性原则。

同时建议改善会计机构的独立性,建议在董事会下设立会计委员会,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直接考核并拨付会计人员的工资,保证会计部门及人员的工资、经费的独立性,进行保证会计机构的独立性,机构独立是会计工作的基础。经济独立的会计机构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与可靠性将大大增强。

2、减少关联方交易,保持企业经营独立性

由于部分改制上市这一模式、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构成等原因,不少上市公司无法独立经营,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数额巨大。减少及规模关联方交易建议如下:

(1)是降低关联性。这是当前不少上市公司常用的方式。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通过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参股项目公司,同时引入包括地方国资、产业资本及金融资本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入股项目公司。

(2)吸收合并关联企业。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存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混同,可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与股票置换等方式合并关联企业,减少关联交易。一种模式是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股东对集团公司的出资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份,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全部并入上市公司。如202_年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换股,吸收合并其母公司东软集团。

另一种模式是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母公司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的同时吸收合并子公司,母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用于换股合并上市公司,不另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吸收合并完成后,原上市公司法人资格因合并而注销,上市终止,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母公司。采用此类模式的母子公司通常在合并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经营范围及业务相近,合并后可以扩大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如202_年TCL集团吸收合并TCL通讯,换股吸收合并与IPO同时进行。这被称为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首个集团整体上市的新模式,解决了“一家企业不能拥有两家上市公司”问题。

(3)受让至第三方进行非关联化。选择出售关联方,或者重新寻找独立第三方,可以适时降低对关联方的依赖性,将这部分业务转移至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

3、完善产权制度。产权界定清晰是会计信息生成的基础,是实现会计独立性的重要制度保证。

产权明晰可以调动产权人尽职监督产权,公司产权明晰就可以通过股东的监督保障会计独立性,这相当于将会计人员与管理层的双方博弈转变为包括股东的三方博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会计人员对管理层的依赖。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现象,形成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约束。

目前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产权、账务是清晰的,但在具体的资金来源列支,资产的实际使用上存在着比较随意的问题,主要是长期以来分公司及矿厂的职工并没有认识到集团和股份公司是两家公司,办公在一起,工资一起发放,没有明显的区别感。

就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来看,中小股东并不是很关心公司的事务,参会的情况也比较少,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来自中小股东的监督会慢慢增强。对公司的独立性会产生促进作用。

4、提高审计质量,加大外部对会计独立性的监督。内部审计无论在隶属关系上还是在利益关系上,都始终不能解决其真正的独立性问题,因而这种审计监督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会计的独立性。加大外部监督对保证会计独立性是十分有效的。审计不仅要鉴证企业提供信息的公允性,还要对企业是否有舞弊行为进行专门的审核,切实起到监督、保障会计独立性的作用。

第二篇:审计独立性

一、独立性原则——灵魂(CPA核心特征)

1.独立原则的含义

独立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这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第二层,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是独立的。第三层,独立原则在强调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单位保持独立性的同时,也要求他独立于外部其他机构和组织。具体来说包括:注册会计师“对所发表的意见负责”;注册会计师应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于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无须经任何部门审定和批准。

2.独立原则的要点

(1)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这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职业精神,这是注册会计师本身应具备的。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形体独立性”、“外在独立性”或“表面独立性”,是从非注册会计师的外界人士来看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教材中列举的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

利害关系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形式上独立的根基,形式上的独立是注册会计师对外传递的“信号”,使得公众能够评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的重要保证。

(2)独立性是客观、公正的基础,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正因如此,注册会计师又被称为独立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又被称为独立审计。

(3)注册会计师审计表现出双向独立性的特征,既独立于委托人,又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3.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为了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签证业务;执行审计或其他签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下列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直系三代以内的);

(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

(5)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另外,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存在除业务收费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时,也应实行回避。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

二、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外界压力等。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

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②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③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②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③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④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会受到解聘威胁;

②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③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三、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的运用

贷款和担保

1.事务所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鉴证客户作为事务所的贷款担保人

(1)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前提是:按照正常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而且贷款对于事务所和鉴证客户都不够重大

(2)会对独立性产生经济利益威胁。前提是:贷款对于事务所和鉴证客户都是重大的防范措施:采取防范措施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请事务所以外的其他CPA复核已做的工作

2.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鉴证客户作为他们的贷款担保人

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前提是:按照正常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如房屋抵押贷款、银行透支、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余额等

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事务

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目前,我国不允许事务所为同一家上市公司提供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提供其他服务尚未受到限制。但事务所为上市公司代编会计报表,或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成为鉴证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所产生的自我评价威胁、经济利益威胁就会非常重大,以至于没有任何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所以实质上是受到限制的。

第三篇:独立性威胁

对独立性的威胁: 1.自身利益威胁 2.自我评价威胁 3.过度推荐威胁 4.密切关系威胁 5.外在压力威胁 威胁情形 各种威胁的具体表现

1.自身利益威胁(1)在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2)会计师事务所过分依赖向某一客户的收费;〉20%(3)与客户存在重要的密切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5)项目组成员与客户进行雇佣协商;(6)与业务相关的或有收费安排;

(7)在评价事务所人员以前提供服务的结果时,发现重大错误。

2.自我评价威胁(1)会计师事务所设计财务系统或编制财务数据,同时提供鉴证业务;或者为鉴证客户提供的其他服务,直接影响审计对象。

(2)项目组成员现在是或最近曾是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在客户中担任特定职务;(最近主要指报表涵盖期间)3.过度推介威胁(1)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鉴证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4.密切关系威胁(1)项目组成员与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2)项目组成员与客户重要员工存在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3)客户的董事或管理层、或重要员工最近曾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4)接受客户的礼品或享受优惠待遇;

(5)事务所的高级员工长期与客户发生关联。

5.产生外在压力威胁(1)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2)因会计处理方面的不同意见而受到缩小服务范围的威胁;(3)受到客户的起诉威胁;

(4)受到因降低收费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的压力;(5)面临服从客户员工对某事项的判断的压力;

(6)注册会计师受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威胁。如:除非同意审计客户的不恰当会计处理,否则将不被提升。

ABC会计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V商业银行202_ 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并于202_年底与V商业银行 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ABC会计师事务所指派A和B 注册会计师为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假定存在以下情 况:

1)V商业银行以202_经营亏损为由,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一定数额的审计收费,但允诺给予其正在申请的购买办公楼的按揭贷款利率予以相应优惠。ABC会计师事务所同意了V商业银行的要求,并与之签订了补充协议。

违反。V商业银行允诺给予ABC会计师事务所按揭贷款利率优惠,该事项构成了ABC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获取除审计收费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损害审计独立性。

(2)A注册会计师持有V商业银行的股票100股,市值约600元。由于数额较小,A注册会计师未将该股票售出,也未予以回避。

违反。A注册会计师持有V商业银行的股票,与V商业银行存在除审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害审计独立性。

(3)B注册会计师的妹妹在V商业银行财务部从事会计核算工作,但非财务部负责人。B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回避。

违反。B注册会计师是审计项目负责人之一,与其在财务部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的妹妹属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会对审计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损害审计独立性。

(4)由于计算机专家李先生曾在V商业银行信息部工作,且参与了其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ABC会计事务所特聘李先生协助测试V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违反。李先生协助测试V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将会导致自我评价,损害其独立性(5)ABC会计师事务所与V商业银行信贷评审部进行业务合作:由信贷评审部向贷款客户推荐ABC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审计收费由双方各按50%比例分配。

违反。ABC会计师事务所与V商业银行信贷评审部按50%分配审计收费,属于向第三方支付佣金或回扣,说明事务所与V商业银行存在除审计收费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损害审计独立性

(6)ABC会计师事务所与某客户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费用为100万元,客户在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审计报告时支付一半的审计费用,剩余一半视该公司股票能否发行上市再决定是否支付。

违反。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1、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

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主要表现在:

① 组织机构的独立: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独

立机构,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与被审计单位没

有任何组织上的行政隶属关系。

② 执业的独立:指审计人员执业时应严格遵循审计

准则,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地作

出审计判断和发表审计审计意见。

③ 经济上的独立:审计机构必须要有一定的经费来

源或经济收入,不存在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经济利益关

系。这是保证审计组织独立和执业独立的物资基础。

④ 人员的独立: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内部控制程序和 控制测试程序联系和区别

【正确答案】:(1)从审计程序运用的目的来看,对内部控制取得了解的程序主要是为了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可以信赖,并据以规划审计工作;控制测试主要是为了评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运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取得证据以支持被审计单位控制风险处于低水平的证据。

(2)从审计程序的类型来看,对内部控制取得了解的程序基本上也可以用于控制测试,控制测试的程序中重新执行程序不适用于对内部控制取得了解。

(3)从审计准则的要求来看,对内部控制取得了解的程序属于必须执行的程序,而控制测试则需要根据对内部控制了解的结果来判断是否需要。

(4)从二者的联系来看,对内部控制取得了解的过程中进行穿行测试等会获取有关内部控制运行的证据,可做为控制测试的证据;对内部控制取得了解的程序通常可以决定是否需要执行控制测试,以及所需要执行的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篇:中央银行独立性

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

中央银行独立性,实际上是指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具体形态,而独立的中央银行一般来说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既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控制之外,不受政府的约束,同时也不能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而应接受政府的一定监督和指导,并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且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互协作和配合。

二、中央银行独立的重要性

最早提出要保持中央银行与政府的相对独立性,是在1920年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上提出的,这次会议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交战国因增发钞票而引发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的经济背景下召开的。目前许多学者研究认为一个相对独立性较强的中央银行,有利于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并且这种观点已经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的共识。1.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来看,中央银行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为实现货币稳定和政策调节目标、改进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高社会经济福利的制度安排,是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并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政府则被认为是有特定利益和目标的集团来看待,中央银行与政府考虑的侧重点不同,政府更加关注就业、社会稳定,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偏重于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来刺激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而中央银行更加关注币值稳定、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状况和秩序,抑制过高的通货膨胀。

而宏观经济政策的四大目标,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之间拥有内在矛盾,所以政府一般会选择一两个目标作为主要目标。并且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经常变化的,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政治需要在不同时期使某一目标占据政策的主导地位。当政府选择的主要目标与稳定货币不一致时,如果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必须服从政府的指令,那么稳定货币的目标便会落空,在政府目标与货币稳定目标相矛盾的情况下常常会引起对货币稳定的反向作用。因而,独立的中央银行是稳定货币的必要保障,使其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系统中的稳定器,这是极其重要的。2.中央银行独立是防止政府行为短期化条件下出现通货膨胀的需要。政府有主动采取通货膨胀政策的倾向。政府有时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和维持庞大的政府开支,会采取赤字财政政策。当政府产生财政赤字时,可能有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方式弥补,或者中央银行可能通过购买大量财政债券来弥补巨大的预算赤字,这时如果中央银行在政府掌控下,政府在短期就会有采取通货膨胀政策的冲动,大量发行货币,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所以为避免政府采取通货膨胀政策,中央银行独立是极其必要的。曾任美国金融协会主席的里特(Ritter)和曾是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高级经济学家的西尔伯(Silber)明确指出,独立的货币当局惟一的目标就是防止政府求助于通货膨胀政策的必然倾向。

3.独立的中央银行可以提高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制度安排之间的平衡。中央银行的独立有利于在宏观政策实施中不被政府所干扰,能保证统一性、及时性、有效性。在某种程度上,健全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制度安排是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前提。事实上,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也是避免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扩大化,承担财政职能的前提条件。

三、中国与美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对比

1.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

联邦储备体系受《联邦储备银行法》的制约,由国会授权进行独立行动,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对国会负责,而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联邦储备体系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享有很强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直属部级机构,在组织上享有与国务院其他直属政府部门平行的地位。虽然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任隶属于国务院,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才能执行,显然在独立性在隶属关系上就比联邦储备体系稍弱。

2.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7人组成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会在货币金融政策上有权独立做出决定,直接向国会负责,无须经总统批准。总统不经国会批准,也不得对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任何指令。如果联邦储备委员会与总统或财政部在制定政策上发生分歧,则可以通过由财政部国务秘书、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和预算局长参加的联席会议来进行磋商解决。由此可见,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在货币政策制定和具体执行方面具有相当大的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是行长负责制,最高决策人是行长,最高决策机构理应是行长办公会议,由行长和若干副行长组成,就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主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由此看来,中国人民银行在独立决策制定施行货币政策的方面独立性与美国相比任有欠缺。

3.中央银行领导的任命、任期

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7名委员会中挑选任命,任期4年,可以连任,并与总统的任期错开。联邦储备委员会的7名理事须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任期14年,每两年更换一人,这使得总统在其任期内不能更换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排除了总统完全控制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可能性,从而有利于中央银行摆脱政府短期政治压力的影响,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关于行长的任期和副行长的人数,《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专门的规定,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正部级单位,因而行长任期应该与政府任期一致。由于法律没有在此方面做出专门的规定,那么就为政府大面积和随意更换人民银行领导埋下了伏笔。所以,从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的任职、任期以及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中国人民银行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欠缺,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显然与美联储还有相当的差距。

4.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

联邦储备体系对财政部只能提供有限的支持。联邦储备体系没有长期支持财政的义务,财政筹款只能通过公开市场发行公债,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财政部才能向联邦储备银行借款,并且借款有严格的限制,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一定限度,还要以财政部发行的特别国库券作担保。另外,联邦储备体系有较大的盈余,无需财政拨款。可见,从联储与财政部的关系上来看,联储不受财政部的资金制约,也没有向财政部提供资金的义务,因而其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一样,同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正部级单位,他们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两个独立的部门是以平等独立的身份协调配合工作。在资金关系上,《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由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但是,在实践中,我国财政向人民银行变相借款和透支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财政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借款期限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就使得人民银行在这方面的独立性与美联储相比还有所欠缺。

四、总结

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普遍认为,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有助于一国的经济发展,中央银行独立性是中央银行独立的制定和施行货币政策的重要保证,防止严重的通货膨胀,促进中央银行的独立有利于形成较为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与 WTO 的协议和世界经济全球化游戏规则对我国的要求相比,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还没有得到充分解决。问题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其法律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和货币政策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即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务院的行政隶属性问题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地位较低、不够权威等问题。

所以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需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可以借鉴美国联邦储蓄体系在法律层面上对现有制度进行改进。一是重新确认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使中央银行从法律层面独立于国务院,可以考虑让中央银行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二是提高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地位,实现货币政策委员会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且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能,负责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独立、民主的制定货币政策,执行人大以及常委会的相关决议。

第五篇:独立性案例

案例讨论

华夏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的商业银行。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庞

奇志和曾晓光负责对华夏公司202_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请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会员守则对独立性的规定,就下列事项进行分别分析并判断以下情形是否对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造成威胁,并说明简要理由。

(1)华夏公司由于财务困难,应支付给中审会计师事务所202_的审计费用100万元一直没有支付。经双方协商,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华夏公司延期至202_年底支付。在此期间,华夏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华夏公司由于内部审计人员严重短缺,202_年向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借用一名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部负责人。

(3)庞奇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5年担任华夏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据有关规定,在审计华夏公司202_财务报表时,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不再由庞奇志注册会计师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但在成立华夏公司202_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时,中审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继续担任外勤审计负责人。

(4)由于华夏公司降低202_财务报表审计费用近1/3,导致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不能弥补审计成本,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不再对华夏公司下属的2个重要的销售分公司进行审计,并以审计范围受限为由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华夏公司要求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此,双方另行签订了业务约定书。

(6)中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华夏公司提出了会计政策选用和会计处理调整的建议,并帮助其解决相关账户调整问题。

(7)与华夏公司联营企业因投资分配纠纷问题将华夏公司告上法庭,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庞奇志为华夏公司的法律诉讼担任辩护律师,但未收取华夏公司一分钱报酬。

(8)注册会计师曾晓光持有华夏公司的股票100股,市值约600元。由于数额较小,A注册会计师未将该股票售出,也未予回避。

(9)审计项目组成员注册会计师庞奇志的妹妹在华夏公司财务部从事会计主管工作。

(10)由于计算机专家李先生曾在华夏公司信息部工作,且参与了其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特聘请李先生协助测试华夏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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