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安全法读后感
国家安全法读后感
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在这个时点研读国家安全法,深刻体会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
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方针政策。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公众广泛参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将获得弘扬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良好效果。
第二篇:国家安全法读后感(通用)
国家安全法读后感(通用5篇)
读完一本经典名著后,相信大家都有很多值得分享的东西,需要写一篇读后感好好地作记录了。你想好怎么写读后感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家安全法读后感(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安全法读后感1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我国国家安全问题,作出了许多重要论述。他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他进一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同志关于国家安全问题的新概括新论断新思想,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回应了人民重大关切,对于应对我国国内外安全挑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充分认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大意义
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整体的、全面的、联系的、系统的观点来思考和把握国家安全问题。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实践运用,是深刻总结我们党维护国家安全的历史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安全稳定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得出的科学结论,是我国国家安全理念的重大创新。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经验总结。国家安全问题是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坚持从总体上思考和把握国家安全是我们党的宝贵经验。毛泽东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指出,中国必须建立强大的国防军,必须建立强大的经济力量,这是两件大事。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强调,中国要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江泽民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提出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合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胡锦涛强调,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发展变化,牢固树立综合安全观念。可见,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对我们党关于国家安全理念的继承和发展,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深刻总结。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国家安全环境新变化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由大向强发展的关键时期,一些西方国家不愿看到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与其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中国赶上和超过他们,不断加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力度,加紧策划革命,千方百计进行战略遏制和围堵;我国周边领土的争端、大国地缘竞争、军事安全较量、民族宗教矛盾等问题更加凸显,在家门口生乱生战的可能性增大;各种敌对势力遥相呼应,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有所抬头,不断向内陆地区滋生蔓延,范围不断扩大;我国长期形成的外向型经济还没有根本改变,高度依赖国际市场,对外贸易顺差过大,经济摩擦日益增多;
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生态安全状况极不乐观;我国能源消耗较多,相当一部分需要进口,对外依赖度不断加深,能源安全风险加大;我国是世界上在建核电机组最多的国家,而且周边几个国家都拥有核技术或核生产能力,核威胁阴云重重;我国是一个网络大国,面临的境外网络攻击和威胁十分严重,已成为黑客攻击的最大受害国;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事件频发多发,影响着社会稳定和谐,等等。
国家安全形势出现的新特点新趋势,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以确保整个安全机构能够协调高效运转。
准确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内容
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内容,是理解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依据。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唯物史观的必然要求,是党的性质宗旨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是始终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政党,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就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
以政治安全为根本。政治安全是指国家领土主权、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免受各种侵袭、干扰、威胁和危害的状态。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政治安全直接涉及国家政权的稳固。因此,政治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和最高层次,具有根本性的'战略意义。
我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安全不仅包括领土完整、主权独立,而且包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不被动摇,其中最关键的是确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绝对巩固。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就要把政治安全、政权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高度敏锐、高度自觉加以维护,为国家安全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以经济安全为基础。冷战结束后,随着世界范围的竞争从军事实力转向以经济实力和高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经济全球化加速全球贸易、投资和金融自由化,各国之间经济依存度加深,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问题可能很快演变为世界范围的经济风险。
肇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对国际经济的巨大冲击,就是明显一例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不仅要保障我国自身的经济制度安全、国民经济安全、金融体系安全、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等,而且要对可能的外部经济冲击有应对之策,确保国家经济发展不受侵害,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国家经济实力,为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物质基础。
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军事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是其他安全的重要保证。虽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维护国家安全的手段和选择增多了,但军事手段始终是维护国家安全,有效遏制、抵御外来侵略的保底手段。
文化安全是确保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独立和尊严的重要精神支撑。随着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凸显,尤其信息社会多元文化相互激荡、相互交融,维护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求更加紧迫。
社会安全直接影响着人们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涉及到国家安全稳定。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就要注意研究这些方面面临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遵循不同领域的特点规律,建立完善强基固本、化险为夷的各项对策措施,构筑起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
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当今世界日益成为一个“地球村”,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脱离别的国家而存在和发展,各国之间从未像今天这样紧密联系。国家安全不是孤立的、零和的、绝对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安全都不可能置身于国际大环境影响之外,国际环境的变化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变量。
现在,我国与外部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联系日益紧密,很多安全问题越来越具有世界性,越来越离不开国际大环境。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就要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在注重维护本国安全利益的同时,注重维护国际安全,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以有力措施积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我们要顺应时代发展,自觉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树立系统辩证、统筹兼顾的国家安全理念。坚持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首先必须牢固树立系统辩证、统筹兼顾的国家安全理念,运用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统揽国家安全的全局,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尤其要注意克服只重视个人或局部利益而忽视国家安全,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环境,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等短视行为,不断深化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自觉,切实做好国家安全各项工作。
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目的就是要更好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就要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安全体制机制,有效整合各方面力量,协调各方面资源,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层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下好国家安全战略“一盘棋”,努力形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强大合力。
提高综合治理、有效应对的国家安全能力。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最终要落实到提高维护国家安全能力上。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增强自己的综合实力。经济实力是最基础的实力,必须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使我国社会生产力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科技实力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强有力支撑,必须大力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加快把知识和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国家武装力量是维护国家安全与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必须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不断提高我军能打仗、打胜仗的能力。人民群众是国家安全的智慧和力量来源,必须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形成全体人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生动局面。
国家安全法读后感2我校对《国家安全法》进行了学习,今年是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我校特意安排学习新的《国家安全法》课程。为了在中学生中全面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使他们从小树立“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他从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与中学生有什么关系?中学生怎样树立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律意识以及明确爱国主义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生动、具体、发人深思的国家安全知识教育。
在《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中,中学生中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教育的目的,旨在使广大中学生从小树立“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国家安全是中学生必备的知识、必备的素质。青少年是21世纪的主人,将在新世纪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重任,要求同学们从现在起就要树立国家观念、国防观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为中华民族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学习,学习,再学习。
通过学习我深有体会,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1、在全校普遍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计划安排,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把国防教育、爱国教育、爱校教育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教材为主线,利用《国家安全警示录》,让学生“看一看”,达到教育的目的。
3、通过“看一看”、“想一想”,认真组织“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主题班会,让学生自己“议一议”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
国家安全法读后感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学习后,我以为基层安全工作要从“三心做起”。
一、责任心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家庭幸福。用以往工伤案例警示员工,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杜绝一切安全事故是所有工作重点,要放在首位,这是做安全工作的责任。
二、爱心
安全上班,平安回家。让亲人少一份牵挂,家庭多一份快乐。站在亲人的角度,关心员工工作,生活。爱护员工,使员工在工作中每时每刻想着安全,把安全放在首位,严谨工作。
三、耐心
安全赢在细节,细节决定安全。在工作中它要求我要有耐心,加强巡视,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违规违章情况及时纠正,告诉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则,它就会保护你。违背他的规则,它就会使你付出血的代价。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同时也是很脆弱的。如果在工作中稍有疏忽,安全意识一霎那间离开我们的大脑,那可怕的瞬间,一切美好将化为乌有。所以“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永驻心中。落实到行动中,使幸福握在大家手中。
国家安全法读后感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教育报刊社: 201x年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并于“415”前后集中开展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要全面贯彻重要讲话精神,广泛动员部署,整合教育资源,积极组织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活动,系统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战略思想,加大对《国家安全法》及《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让广大师生在教育活动中普遍掌握国家安全知识,提升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1.组织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活动。
教育部组织或指导举办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法律知识普及周、国家安全教育日网上宣传、第21个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首届全国高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教学能力大赛和第9届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等活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将制作相关学习宣传材料,供下载学习。各地各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相关活动,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教育活动,邀请国家安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国家安全知识培训和竞赛。
2.切实加强国家安全教育教学。
落实“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结合各学段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安排国家安全教育教学内容,使广大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国家安全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主要在德育、历史、地理等相关学科课程以及综合实践活动中安排国家安全教育内容。高中阶段主要以集中军事训练和知识讲座等方式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大学阶段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及相关专业教学中安排一定学时,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选修课程。
3.加大国家安全教育宣传力度。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和教育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教育媒体,要集中宣传报道国家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各地各校要通过校报校刊、广播电视、校园网络、橱窗板报等校内媒体,大力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增强宣传报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教育,精心设计、统筹安排、广泛动员、认真实施。教育活动要根据形势变化和学生特点,丰富教育形式,拓展教育载体,确保取得实效。要把集中教育活动与日常教育活动、课堂教育教学相结合,不断充实教育内容,完善教学体系,建立国家安全教育长效机制。
国家安全法读后感5据xx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加强全国人民的安全意识,积极维护国家安全,该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十四条规定:每年的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即将到来的4月15日,就是我国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毋庸置疑,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对于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培养和增强全民自觉投身国家安全责任感使命感,夯实和筑牢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形成和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无疑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稳定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支柱和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新起点上,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新趋势,针对未来国家安全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着眼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的国家安全环境,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繁荣昌盛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道路。
第三篇: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学习应用指导
大纲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一 ——国家安全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二——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三——国家安全法与其它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五——国家安全机关的历史沿革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六——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八——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国家安全的概念和特征
T02: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T03:国家安全法与其它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T04: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 T05:国家安全机关的历史沿革 T06: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
T07: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T08: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
正文
应用指导问题一: 国家安全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③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④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的;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依据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国家安全的概念即国家安全是指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和和利益的总和。
从国家安全的定义可以看出,国家安全具有以下特征:
1、政治性2、动态性
3、广泛性
4、全民性。
应用指导问题二: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对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表述:“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安全法》的制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二是维护国家安全是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国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安全法精神实质的具体体现。我国国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国家安全原则
国家安全原则是国家安全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2、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依靠人民群众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主要特色。
3、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安全工作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从事的反间谍等工作,还包括公安机关从事的同国内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的工作。”
4、维护国家安全受保护和奖励原则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这一规定是保护性条款的延伸。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三——国家安全法与其它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国家安全法与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此,宪法是制定国家安全法律的立法依据,国家安全法律则是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体现。宪法在其序言、第1条、28条、53条、54条和55条中均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性规定。以下是《宪法》这些条款的内容: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
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国家安全法与刑法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犯罪以及对犯罪行为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与国家安全法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因而我国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首先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此外,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总罪名下,以及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总罪名下,规定了若干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由此可见,刑法与国家安全法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刑法分则第一章总罪名: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刑法分则第二章总罪名中关涉国家安全的罪名主要有: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总罪名中关涉国家安全的罪名主要有: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三、国家安全法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正确、合理、有效的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国家安全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许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安全法的行为,都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和制裁的。同时,国家安全法也在23条、24条、31条等法条中具体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相应的刑事执法权。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国家安全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职责和权力,行政权的行使、制约,以及行政处罚等。由此可见,行政法与国家安全法中的一些规定和内容是一致的,而且也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这表现在国家安全法第2条、6条、7条等法条中。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五、国家安全法与其它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处理与上述法律有密切的联系外,还有不少法律与国家安全法密切相关,国家安全法与他们也是衔接协调,会为补充的。诸如《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均有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另外,国家安全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际法等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上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应用指导问题之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
我国《国家安全法》在第4条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作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义制度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从事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的,不要求必须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间谍行为
所渭“间谍行为”,因此,对于间谍行为这种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我们要依法严厉打击。
3、窃密行为
窃密行为,即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所规定的“关系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搜集、窃取我国重要情报已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组织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主要形式之一,对此行为在立法中专列出来并予以严厉打击十分必要。
4、策反行为
策反行为即是指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
作人员叛变的行为。
5、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行为
上述所列举的四种类型是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也是当前对国家安全危害较为严重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以上四种类型远远不能将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全部包括,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遗漏,我国《国家安全法》在列举以上四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外,同时又规定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另外,我《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以上危害行为在第6条、第7条、第8条中进一步作了具体解释: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应用指导问题之五:国家安全机关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国家安全机关,是随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由情报、保卫机构逐步发展而来的。1、1927年5月,在“国共合作”破裂的险恶形势下,中共中央军委在汉口成立“特务工作处”,这是我党最早的情报保卫专门机构。2、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这是红军到达陕北后,党中央最早成立的从事情报保卫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3、1941年9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央情报部”主要任务是搜集军政战略情报,这是党的情报机关从搜集报警性、保卫性情报向搜集战略性情报的一个重大转折。4、1946年7月,以中央社会部部分机构、人员为基础,成立了中央军委公安部,中央社会部的保卫、反间谍职能改由新成立的国家专政机关承担。5、1951年,国家在政务院党组下设立了保密委员会,负责领导政府各部门的保密检查工作,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成立的第一个保密机构。
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新形势下反间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保国家安全。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安全部。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正式成立。从此,我国国家安全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7、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作用。
应用指导问题之六: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主要包括
行政职权、刑事职权以及其他职权。
一、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和具体化,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其一是法定性。其二是国家意志性。其三是专属性。其四是不可处分性。其五是单方性。其六是优益性。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所享有的行政职权有这样几个方面:
1、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禁止权。我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该条规定就赋予国家安全部禁止境外有可能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人进入中国境内的行政禁止权。
3、行政处罚权。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对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搜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国家安全机关可对其处15日以下拘留。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以及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4、行政强制权
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行政强制权主要有强制拘留、限期离境、驱逐出境、强制履行、冻结、查封、扣押等。
5、行政奖励权
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二、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刑事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刑事职权主要是刑事执法权。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也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审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4条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这就是说,在刑事执法方面,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具有相同性质的侦查机关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具有的立案、调查、讯问、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刑事执法权。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刑事执法权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1)、“侦查”是指专门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2)、“拘留”是指刑事拘留。它是国家安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3)、“预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预审部门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的活动。国家安全机关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4)、“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
2、依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面对国内外新情况和挑战,国家安全机关,在应付高科技类犯罪时也要采取必不可少的技术侦察手段。国家安全机关在执行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对象必须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二是技术侦察措施必须是在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时使用;三是必须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方可实施。
三、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其他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除享有行政职权和刑事职权以外,我国《国家安全法》还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其他的职权。这些其他职权主要有:
1、验证权、调查权。
2、进入有关场所和查档权。
3、优先通行权、4、对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优先使用权。
5、查验电子通信设备权。
6、提请免检权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我国《国家安全法》从第15条至22条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教育和防范、制止的义务
我国 《国家安全法》第15条第次进行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也是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尽的法定责任。我国 《国家安全法》第15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全的行为”。
第二、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6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这些职权的落实离不开公民和组织的支持和配合,亦即离不开公民和组织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三、及时报告的义务
及时报告的义务,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7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直接或间接地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不应该知情不举。
第四、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国家安全法》不仅重申了这一规定,而且对公民和有关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如何履行作证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五、保守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我国《国家安全法》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并具体指出:“任何公民和组织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六、不得非法持密的义务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0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为了保证公民和组织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和法律责任。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9条规定“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予
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为保证公民和组织正确履行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第29条规定:“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为公民和组织履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是十分必要。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八: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安全法的规定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二是违反我国《国家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3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即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以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依法”主要是依照我国《刑法》;及其他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1、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我国《刑法》第102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13条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处没收财产”。另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我国《刑法》第103条、第113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没、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均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
据我国《刑法》第104条,第113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除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均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我国《刑法》第105条具体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即“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
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据我国《刑法》第113条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与境外相勾结实施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以上各条规定从重处罚。
6、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
我国《刑法》第107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7、投敌叛变罪
我国《刑法》对投敌叛变罪这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即“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情结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对投敌叛变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 我国《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有叛逃的,从重处罚。”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113条和第5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叛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力的除外。
9、实施间谍行为的 我国《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第113条和56条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0、为境外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我国《刑法》第111条和第113条规定:“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12条、第113条和第56条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刑法》第120条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四篇: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国家安全法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心得 在中学生中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教育的目的,旨在使广大中学生从小树立“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国家安全是中学生必备的知识、必备的素质。青少年是21世纪的主人,将在新世纪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重任,要求同学们从现在起就要树立国家观念、国防观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为中华民族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学习,学习,再学习。
通过学习我深有体会,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1.在全校普遍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计划安排,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把国防教育、爱国教育、爱校教育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教材为主线,利用《国家安全警示录》,让学生“看一看”,达到教育的目的。
3.通过“看一看”、“想一想”,认真组织“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
争”的主题班会,让学生自己“议一议”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
篇二:学习《国家安全法》心得体会
20xx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是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于依法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落实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政策,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国家安全法治,建立国家安全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极端宗教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信息、国防等安全。”
通过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我对国家总体安全有了更新更深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制定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面临内外双重压力,各种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紧迫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这是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在正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的基础上,对新时期国家安全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对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为有效推进国家安全战略,建立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明确和规范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任务和制度,依法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法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
新的国家安全法与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不同。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是一部狭义的国家安全法,仅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特别是反间谍职责,该法已被202_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反间谍法》取代。此次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国家安全的基本制度,覆盖了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工作,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国家安全基本法。它不仅建立起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而且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了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该法涵盖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是一部集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于一体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
二、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必须全面准确把握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
国家安全法共设置了“总则”、“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及“附则”7章84条。其中,总则部分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
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才能有效推进国家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职责写入法律,是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开展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今后还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必须坚持协调统筹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群结合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为此,该法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制度,并明确了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必须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三、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必须正确认识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以及新型领域安全等诸多方面,规定了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
在传统国家安全领域。一要以维护政治安全为根本。维护政治安全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二要以维护人民安全为宗旨。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国家安全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就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七条基本原则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的第十六条中又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并在其他条文中作出具体规定。三要以经济安全为基础。要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在非传统安全领域。一要维护文化安全。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文化安全态势总体良好,但一些不良文化也在侵蚀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制止,任由其泛滥,就会对我国文化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国家安全法对维护文化安全的任务作出规定,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5-
篇三:学习国家安全法心得
我校对《新国家安全法》进行了学习,为了在大学生群体中全面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使他们树立“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他从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与中学生有什么关系?中学生怎样树立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律意识以及明确爱国主义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等问题,我们于四月一十三号下午召开扳回宣传《新国家安全法》,进行了一场生动、具体、发人深思的国家安全知识教育。
在《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中,大学生中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教育的目的,旨在使广大大学树立“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国家安全是新时期人们必备的知识、必备的素质。青少年是21世纪的主人,尤其是大学生将在新世纪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重任,要求同学们从现在起就要树立国家观念、国防观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为中华民族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学习,学习,再学习。
通过学习我深有体会,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1、在全校普遍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利用视频和ppt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把国防教育、爱国教育、爱校教育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为主线,利用国家安全现状,让学生“看一看”,达到教育的目的。
3、通过“看一看”、“想一想”,认真组织“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主题班会,让学生自己“议一议”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最后在欢快的铃声中,同学们恋恋不舍的结束了本期班会,相信同学们对《新国家安全法》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第五篇:国家安全法心得
国家安全法心得
国家安全牢不可破了,个人安全就有了稳定的大环境,我们对人生的筹划,以及个人成就的积累,就不会轻易被突如其来的社会及国家变故颠覆。近年国家安全的内外负面元素实际在增多,正面力量的成长不断在对付、抵消它们,应当说整体形势还是紧 今年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的*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切实增强全市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市依法治市办公室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现就活动开展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是召开“国家安全教育学习会”。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4月12日上午组织全局召开“国家安全教育学习会”,向干部职工传达学习了**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文件精神,播放了国家安全教育宣传片,并对“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是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讲座进学校活动。联合市法制办、团、国保大队等相关部门于4月13日下午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讲座进学校活动,现场为学生讲解国家安全法制、案列警示、安全防范等安全知识,发放《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法》等相关国家安全教育读本资料,广泛普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组织应尽的义务”等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
三是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活动。4月15日上午在天发广场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现场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来往群众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为群众就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答疑解惑。与此同时,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普法志愿者也将按照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统一部署,同步深入村(社区)开展入户宣传,将宣传资料送到群众手中,形成城区+乡镇的全覆盖宣传态势,切实提高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
四是利用手机、微博等新媒体开展宣传教育。编发国家安全教育意识的相关内容信息,并于4月15日“国家安全日”当天发送给全市领导干部、全市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同时充分利用**普法网站、**普法微博等新媒体,定期发布以《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为重点的国家安全知识,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宣传。
五是利用LED电子显示屏不间断播放“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标语。制作有关“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标语,并于“国家安全日”当天全天候在路口LED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形成全方位覆盖的宣传态势,营造浓厚的社会学法氛围。
国家安全法心得1000字
4月15日是我国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思源实验学校高度重视,精心策划,推出一系列《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班会活动,使师生提升国家安全意识,掌握消防安全知识,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早上9点,以“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启动:电子屏上滚动播放“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宣传PPT,多功能室外LED屏,播放《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宣传视频;中午1点,学校通过白板系统开展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班会课,班会课上就“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和火场中被困人员自救逃生的路线选择、方式方法、注意事项等消防安全知识进行了全面的培训,并教授了常用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使师生懂得了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在活动层层推进的基础上,为使“消防安全知识”深入人心,学校将在本月内举办“消防安全知识观后感比赛”。
通过活动的开展,该校以全国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有力推动校园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师生们纷纷表示:此次的活动中所学的消防知识一定会好好的收藏,把掌握的消防安全能力切实应用到生活中,让消防安全知识在校园中、家庭中快乐的传播。
国家安全法心得1000字
《国家安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在国家安全方面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的颁布、施行,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有利于增强公民和组织的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积极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国家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是伟大的民族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扬。忧患意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和生存哲学。从孟子的“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到范仲淹的“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陆游的“位卑未敢忘忧国”,都反映了古代士大夫深沉的忧患意识。历史发展到近代,面对国家民族空前的危机,忧患意识则发展为救亡图存的思潮202_《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202_《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从龚自珍、林则徐到康有为、梁启超,从孙中山到*,无不深怀对病态中国的哀伤和行将破碎的祖国命运的忧患。中国共产党则把这种民族忧患意识付诸民族解放的伟大事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赢得了民族独立,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现在,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国家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离全面、均衡、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我们增强民族忧患意识,励精图治,奋发有为,艰苦奋斗,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绝不能乐而忘忧,安而忘危,否则,就会重蹈近代中国落后挨打、家国不保的覆辙。
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爱国主义的具体体现。我们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一个长期和平稳定的环境。“树欲静而风不止”。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局势继续发生着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仍是当今国际格局演变的两个主要趋势,一些西方国家不愿看到中国和平崛起,不愿看到中国综合国力和影响力日益增强,千方百计实施西化、分化,利用所谓人权、民族、宗教、台湾等问题向我国施加压力,对我国进行渗透活动,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挑拨我党和群众的关系,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己,利人,利社会!
因此,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对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绝不能麻痹大意202_《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凸显,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要。我们必须以《国家安全法》为武器,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敌对势力、民族*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破坏活动,绝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组织和行为在我公司滋生蔓延,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关键是要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始终把国家安全放在第一位,克服和平时期的麻痹思想。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筑牢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民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