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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5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5篇)



第一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劳安字[1991]33号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六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六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

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3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2、4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 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4、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4、3安全驾驶操作技术。4、4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4、5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4、6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4、7机动车辆一般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方法。4、8机动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4、9车辆消防常识。4、10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场内和道路驾驶的培训考核按GB11342-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二: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建筑施工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用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2、2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2、3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3、培训要求 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基础知识 4、2力学基本知识。4、1、2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4、1、3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的一般规定。4、1、4登高架设作业中设施与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4、1、5触电急救与现场救护。4、1、6典型事故案例解析。4、2架子工作业基本知识 4、2、1脚手架的基本要求。4、2、2脚手架材料的种类。规格及材质要求。4、2、3绑扎材料和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强度要求、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4、2、4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4、2、5安全网的选择、搭设、拆除和管理。4、2、6各类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构造、架设、拆除及安全措施。4、2、7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维护和管理。4、3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安全知识。4、3、1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的基本知识。4、3、2索具和吊具的种类、构造、规格、允许拉力、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4、3、3拆装部件重量的估算方法。4、3、4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干斤顶等简易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4、3、5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4、3、6门式升降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4、3、7井架式升降机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4、3、8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架子工 5、1、1各类脚手架及防护装置的搭设和拆除。5、1、2脚手架材料、绑扎材料及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和功能的辨识。5、1、3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5、2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人员 5、2、1门式升降机和井架式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5、2、2常用索具和吊具的规格、型号的识别。5、2、3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运用。5、2、4建筑用提升设备部件重量的估算。5、2、5简易起重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等)的使用。5、2、6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5、2、7地锚和缆绳的设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三

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电工作业人员,含从事电工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电业系统及矿山企业的电工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2、2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2、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4学徒期满(含改变工种者)。

3、培训要求 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4、1、1电流对人体的危害。4、1、2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4、1、3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4、1、4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4、1、5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4、1、6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4、1、7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4、1、8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4、1、9电气防火与灭火。4、1、10防雷保护。4、1、11静电的危害及防护。4、1、12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4、1、13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同、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4、1、14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4、2电气运行安全 4、2、1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4、2、2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4、2、3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4、2、4照明装置、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4、2、5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4、2、6本岗位电力系统的结构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4、3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4、3、1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4、3、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4、3、3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和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4、3、4爆炸危险场所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4、3、5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规定。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触电急救。5、2识别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5、3导线的选择和连接。5、4正确布线。5、5电气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5、6电气器材及仪表的识别、安装和使用。5、7保护电器、保护装置的选用与安装。5、8接地电阻的测量。5、9灭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5、10各种防爆电器接线盒、隔离盒的安装接线。5、11登高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四:

金属焊按、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切割)、碳弧焊(气刨)、电渣焊、接触焊等作业人员(不含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2、作业人员基本条 2、1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2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2、3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 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常用焊接与切割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安全。4、2焊接(气割)防火与防爆。4、2、1常用焊接(气割)气体的性质和安全要求。4、2、2电石的保管与使用安全规则。4、2、3乙炔发生站(器)的安全技术要求。4、2、4气瓶安全要求。4、2、5管道安全措施。4、2、6气焊与气割工具的安全要求。4、2、7防火、防爆与灭火技术。4、3焊接安全用电 4、3、1常用电焊设备的结构和安全要求。4、3、2电焊工具及其安全要求。4、3、3焊接触电事故原因及安全措施。4、3、4触电急救。4、4特殊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 4、4、1密闭空间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要求。4、4、2盛装、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常压容器、管道的补焊安全技术。4、4、3登高焊接、切割安全技术。4、4、4水下焊接、切割安全技术。4、5焊接、切割作业劳动卫生与防护 4、5、1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来源与危害。4、5、2劳动卫生与防护措施。4、5、3化工设备焊接、切割作业防毒。4、6安全操作规程。4、7安全防火制度。4、8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现场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5、2工件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5、3防护用品与工作用具的安全检查。5、4按2级焊工技术标准进行实际考核。5、5触电急救。5、6消防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五:

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通用起重机司机。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司机和矿山井下提升设备的操作人员。

2、司机的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2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无所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2、3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 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起重机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4、2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的基本知识。4、3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4、4起重机钢丝绳的安全负荷、使用、保养及报废标准。4、5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作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4、6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4、7起重机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4、8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和绑挂知识。4、9有关电气安全、登高作业安全、防火及救护常识。4、10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4、11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起重机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4、12安全操作技术。4、13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按照GB6720-86《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六: 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参加起重作业,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司索或挂钩工),及直接从事指挥起重机械将物件进行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指挥)。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司索作业人员 2、1、1年满18周岁。2、1、2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妨碍起重司索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2、1、3具有初中文化程度。2、1、4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2、2起重指挥人员 2、2、1从事起重作业满四年以上。2、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2、3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起重作业的组织能力。2、2、4身体健康情况同司索作业人员。

3、培训要求 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1起重作业所需的基本力学知识。4、1、2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4、1、3索具和吊具的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及报告标准。4、1、4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4、1、5一般物件的绑、挂技术。4、1、6一般物件的起重吊点的选择原则。4、1、7司索作业安全技术。4、1、8起重作业的安全规程。4、1、9典型事故案例解析。4、2起重指挥人员 4、2、14、1、1-4、1、9的内容。4、2、2通用起重机的基本构造与性能。4、2、3起重指挥人员的安全要求。4、2、4起重作业各岗位职责及要求。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司索作业人员 5、1、1选择索具、吊具。打结与绑扎。5、1、2起升前检查,挂钩。5、1、3牵引绳索,起升初始检查和就位。5、1、4信号运用。5、2起重指挥人员 5、2、1场地准备与检查。5、2、2指挥起重机就位。5、2、3起升前检查。5、2、4指挥起升、就位、松钩、收钩回车。5、2、5信号运用。

第二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从左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4)叉车

(5)压力容器

4、职责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种作业证书;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5、一般规定

5.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

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6.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

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6.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4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7、复审

7.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

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7.2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安全管理员向

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7.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

延期复审。

7.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5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

作证。

7.6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7.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8 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7.9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10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11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4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年7月12日颁布 1999年10月1日施行 经贸委令第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印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第4年1次。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专业类别:综合管理,行业类别:,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实施日期:202_-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3号

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培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

第1条 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电焊机的一次与二次绕组之间,绕组与铁芯之间,绕组、引线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均不得低于0.5兆欧。

第2条 电焊机应放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焊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第3条 交流弧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米,电焊机二次线电缆长度应不大于30米。

第4条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第5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第6条 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第7条 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

第五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第三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2_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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