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湘劳社工字〔202_〕37号

湘劳社工字〔202_〕37号



第一篇:湘劳社工字〔202_〕37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_-03-16 作者: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正常】

------------------

湘劳社工字〔202_〕37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2_〕4号,以下简称湘政办发〔202_〕4号)精神,积极妥善做好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参保人员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规模问题

按湘政办发〔202_〕4号文件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规模按我省历年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政策执行。其中,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提前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规模按8%记入。

二、关于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问题

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

三、关于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但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缴费问题

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湘政办发〔202_〕4号文件规定参保并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按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四、关于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问题

202_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按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其中参保人员已达到70周岁以上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的70周岁的计发月数56计算。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年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

五、关于应按湘劳社政字〔202_〕5号和湘政办发〔202_〕66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人员的参保问题

我省境内的未参保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人员应严格按《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2_〕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2_〕66号)的规定执行。按湘劳社政字〔202_〕5号文件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现按湘政办发〔202_〕4号文件参保补缴的,其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已按湘政办发〔202_〕6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且具有城镇户口的退休人员,本人自愿,可按湘政办发〔202_〕4号文件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办法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其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原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同时停发。

六、关于判刑人员的参保补缴问题

我省境内户口登记在城镇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过去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关于已按湘劳社政字〔202_〕10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结算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中户口登记在我省境内城镇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人员的参保问题

按劳社政字〔202_〕10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应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过去已按此规定办理的城镇居民,本人要求按湘政办发〔202_〕4号文件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的,可将过去已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过去的缴费年限予以认可,并一次性补缴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附件:

1、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经办工作流程

2、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办事指南

3、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申报审批表

4、湖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批(核)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成劳社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

二OO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

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 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我市稳定就业工作,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1、具有本市户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原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所对202_年以后毕业未就业高校生进行失业登记时要单独建立台账。

2、具有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的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持身份证、户口簿、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返乡需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证明)、常住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户籍(常住地)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202_年内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转失业人员、202_年以后毕业的高校学生、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吸纳了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城镇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从事灵活就业人员(指按成委发[202_]43号和成劳社发[202_]68号文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足三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灵活就业的界定和认定标准按照成劳社发[202_]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2、补贴标准:

(1)对吸纳上述人员的企业,按企业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参加综合保险的企业按单位缴费基数的4.5%补贴(按费率4%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持《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0%补贴,其他符合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0%补贴。

(二)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202_年内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转失业人员、202_年以后毕业的高校学生、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

2、补贴标准:企业新吸纳上述人员满一年后,给予1000元/人补贴。

(三)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时限:从202_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时间为202_年12月31日。企业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的企业不享受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企业享受综合保险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企业因新吸纳失业登记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失业3个月内在原企业再就业的失业人员,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已按成委发[202_]43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期满三年的,不再享受社保补贴;已按成委发[202_]43号、成劳社发[202_]68号文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六)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被吸纳人员的《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学历证明、《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为返乡农民工出具的务工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4、企业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表(单位盖章);

6、新吸纳失业人员每月缴纳社保费凭证和社保征缴部门确认失业人员新就业前个人缴纳社保费证明;

7、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8、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企业申请社保补贴时需提供的材料为:在职职工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已离职职工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一览表》;

9、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需增加的材料为:《再就业优惠证》或《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原件、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扣款信息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七)申报补贴的时间和地点。

1、社保补贴的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季次月15日前;岗位补贴申报补贴受理时间为企业202_年新吸纳符合本条所规定的人员满一年后的次月;

2、企业按社会保险(综合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到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保局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初向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社保补贴。

(八)补贴审核和拨付。

市和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保局、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相关申报表,报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后,由就业服务管理局、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拨付给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和拨付按成劳社发[202_]115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

(一)培训补贴对象: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培训机构和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

2、持《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四川省进城务工求职登记证明》或《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城乡劳动者。

(二)定点培训机构和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的认定。

具备培训条件企业认定条件为:内设独立的培训机构,并具备满足技能培训需求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和具备培训条件企业认定程序按成劳社发[202_]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企业、个人的培训补贴申报程序按成劳社发[202_]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2、培训补贴标准: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后,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标准,减去企业应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后的差额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人均200元。

3、持就业培训券的人员的培训补贴,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培训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2_]119号)文规定执行。

4、当年已按成委发[202_]43号、成劳社发[202_]68号文规定享受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在我市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按成财社[202_]113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青年职业见习补贴。

(一)青年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成劳社发[202_]48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年见习基地和见习学员补贴申领程序按成劳社发[202_]115号规定执行。

(三)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标准。

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补贴标准按见习基地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实训补贴标准,按每名见习学员每月100元的标准(含见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予以补贴。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持《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学历证明,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城乡失业人员;

2、我市吸纳了持《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城乡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最长期限为2年;合伙经营的,根据人数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最长期限为2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实际吸纳失业人员的人数合理确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按照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2_]102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民工失业救助。

(一)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参保农民工的失业救助。

1、救助对象: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企业中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暂时失去工作岗位且保留劳动关系期间进行了失业预登记的参保农民工。

2、失业救助标准:按企业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申领程序。由企业按月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所在的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经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失业预登记,核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直接拨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由企业发放到参保农民工。企业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参保农民工暂时失去工作岗位情况及其稳定就业措施,申请补贴事项、开户银行、账户和账号);

(2)《企业暂时失去工作岗位参保农民工花名册》(签章)及其电子文档;(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4)社保经办机构为企业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原件。

(二)家庭特别困难的返乡农民工的失业救助。

1、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稳定务工6个月以上,进行失业登记后三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且家庭特别困难的返乡农民工。

返乡农民工家庭特别困难是指农村低保户家庭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因地震灾害导致生活困难;

(2)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参加劳动。

2、申领程序。家庭特别困难的返乡农民工申请失业救助,向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同意并经公示5天后,报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登记和《领取证》,按月造册并经本人签字后发放失业救助金。返乡农民工在享受失业救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停止发放失业救助金。返乡农民工申请失业救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申请(需简要说明在外地务工的单位、时间、地点、期限和务工情况、家庭情况、申请事项);(2)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务工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

(3)农村《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有因残疾、重病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原件;受地震影响,受灾较重的家庭需提供由居住地村、社区组织或灾民集中安置点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受灾证明原件和《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和《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返乡农民工居住地劳动保障所出具的三个月以上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原件。

3、失业救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失业保险金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失业救助金,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政府安排专项失业救助资金中列支。返乡农民工在享受失业救助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停止发放失业救助金。

(三)在本市就业,参加了失业保险符合条件失业农民工,由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对本市外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要积极协调务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农民工失业救助政策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为202_年12月31日。第九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对在外务工的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在返乡时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在参保地为其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转移手续;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的,可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体参保形式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条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的界定与程序。

(一)建立分别由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局牵头,财政、国资委、经委、商务、国税、审计局共同组成的市和区(市)县困难企业审定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对困难(停产、歇业)企业进行审定,并对被审定的企业出具《困难企业(停产、歇业)审定结论通知书》。

(二)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的界定:困难(停产、歇业)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恢复有望的,申请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以及培训补贴前三个月连续亏损,且企业累计利润总额为亏损;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针对部分停工、歇工职工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减人员的,具体为企业停工、歇工的职工在20人以上并且占职工总人数15%以上,停工、歇工时间在1个月以上;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即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6个月以上的。

(三)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的界定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分别向社会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保局提出申请,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保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同级劳动保障局,由劳动保障局召开联系会议对申请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出具《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将本区域内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的认定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备案,市劳动保障局将成都市困难(停产、歇业)企业认定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申请困难(停产、歇业)企业认定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金融危机对企业造成的生产经营亏损情况,全面恢复生产计划和稳定职工岗位的措施,组织在岗培训措施等;停工、歇工职工的待遇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

3、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原件;

4、申请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签章);

5、企业停工、歇工和在岗培训的职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一条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

(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程序。困难企业持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和区(市)县社保局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市和区(市)县社保局审核企业缓缴申请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备案,市劳动保障局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局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期间企业继续按月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局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_年内。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五)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1、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办理时,企业需补缴该参保人员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需补缴参保人员缓缴期间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和个人账户待遇不变;

4、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因工伤亡的参保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工伤待遇;

5、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按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已经按照成劳社发[202_]68号文规定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适用第(五)条款规定。第十二条下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综合保险缴费费率。

(一)下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202_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从202_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下调为6.5%;202_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从参保之月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5%缴费;符合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界定标准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下调为6%。

(二)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202_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从202_年2月1日起,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82%下调为0.57%。

(三)下调生育保险缴费费率。202_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从202_年2月1日起,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6%下调为0.3%。

(四)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202_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从202_年2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2%下调为1.5%;对符合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界定标准的企业,从202_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下调为1%。已按照成劳社发[202_]68号文规定申请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企业,不适用此条款规定。

(五)下调综合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在我市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企业(按费率4%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从202_年1月1日起,综合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4.5%下调为13%,对202_年新开工按费率4%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从202_年2月1日起,综合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4%下调为3.5%。选择享受综合社会保险社保补贴的企业不适用本条款(即选择享受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仍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

(六)困难企业申请下调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程序。困难企业持所在地的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和区(市)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市和区(市)县社保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备案。

(七)社会保险费率下调的执行期限截止至202_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费率下调期间,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

(一)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标准按困难企业为停工、歇工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给企业。

2、岗位补贴标准按困难企业停工、歇工职工人数乘以企业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给企业。

(二)困难企业申请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程序。困难企业持申报资料,按季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经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后,按季将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划入困难企业的银行账户。困难企业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时需报送下列资料:

1、《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

2、《企业停工歇工职工花名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三)办理程序。困难企业按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按季将申请资料报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就业服务管理局将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划入困难企业的银行账户。

困难企业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补贴报告(需简要说明金融危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经营亏损状况,恢复生产和稳定职工岗位的措施,申请补贴事项,开户银行、账户和账号);

2、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困难企业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的原件;

4、申请补贴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经营利润表》复印件(签章)。

(四)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享受社保补贴;已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保补贴(含参加综合保险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职工,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

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政策从202_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时间为202_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企业裁员备案。

(一)裁员备案的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三个月累计裁员200人以上的企业或国有裁员100人以上的企业。

(二)裁员备案时间: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三)裁员备案地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在区(市)县的到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办理裁员备案,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在市级及其以上的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裁员备案。对备案中三个月累计裁员200人以上的企业或国有企业裁员100人以上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要及时将备案企业情况向市劳动保障局汇报,市劳动保障局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企业裁员应提交的备案材料按市劳动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315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各项补贴由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局报经市和区(市)县充分就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后,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企业适用于上述政策范围,上述政策没有覆盖的,在202_年底以前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2_]18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凡未注明执行期限的就业援助、失业救助政策实施到202_年12月31日。

第三篇:人劳社

江人劳社59号: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_年10月31日 14:39 发文单位:人劳社保局)

江人劳社〔202_〕59号

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江城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市委发〔202_〕45号)精神,现对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乡镇党政工作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问题

根据新形势下乡镇工作职能,乡镇党政工作机构原则上设3个必设机构,即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业办公室;

一、二类乡镇可根据本地特色增设1个工作机构;少数经济较发达、规模较大的中心镇,还可再增设社区办公室(集镇办公室);贺村镇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设工作机构。

乡镇党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

1、综合办公室(挂政法办、综治办牌子)

协助处理乡镇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村干部的管理、监督及考核、综合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制定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和党员的发展教育工作;负责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做好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兵员征集、武装及工、青、妇工作;联系人大工作等。

2、经济发展办公室(挂工办、农办和集镇办牌子)

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企业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引导和发展个私企业;负责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的管理工作,引导企业集聚发展,逐步形成特色产业群;巩固、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搞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抓好防汛抗旱等防灾减灾工作;协助抓好国土资源管理以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联系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交通等工作。

3、社会事业办公室(挂计生办、民政办和劳动保障办牌子)

负责计划生育、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老龄等社会事业 建设与发展;负责做好现役军人家属优抚、社会救济、社会保险、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做好劳动力培训、就业及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乡镇现有的挂牌机构,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在上述相应机构中对外挂牌。

二、关于人员编制核定问题

乡镇行政编制应严格按浙编办〔202_〕72号文件核定的编制数执行。各乡镇具体行政编制按江编〔202_〕08号文件核定的编制数执行。

三、关于领导职数配备问题

乡镇领导职数从严控制,根据需要,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乡镇领导职数一般配备7-9名,规模较大、经济较发达的中心镇领导职数可配到11名。

乡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党委委员若干名;规模较大、经济较发达的中心镇可增设副书记1名。

乡镇人大主席一般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可设1名专职副主席;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设专职主席1名,兼职副主席1名。

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3名;规模较大、经济较发达的中心镇可增设副乡镇长1名。

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可以交叉兼职。

四、关于“一心一线”工作运行机制问题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各乡镇应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干部“一线工作法”。

1、便民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⑴直接审批乡镇有审批权的服务事项;初审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服务事项;协助服务对象办理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服务事项的有关前置手续,帮助准备申报资料。⑵帮助经济主体采集、发布供求信息,积极开拓市场;从乡镇实际出发,积极引进、试验和推广先进适用新品种、新技术;提供农技推广所需的良种、设施、农药、化肥等配套物资,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逐步形成一体化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及时汇总一线上报的经济信息,做好项目储备和包装工作,组织开展网上招商。⑶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村级经济收支;统一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⑷明确招投标项目范围;制订招投标程序规划;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⑸受理属于乡镇服务范围内的咨询,督促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地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监督检查村务公开工作、招投标工作以及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受理各项投诉;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一线工作法”的主要内容:⑴宣传政策,教育群众。要向农户面对面地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重大部署。⑵了解情况,反映民情。要深入农户、企业生产生活,及时了解掌握群众所思、所求,记录、梳理后向中心反馈,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依据。⑶解决问题,办好实事。要及时在一线落实便民服务中心的各项任务,着力在一线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做好科技信息和致富项目的服务。要从群众反映的具体事情入手,一项项地帮助解决、落实,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取信于民。⑷发现典型,总结经验。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努力在一线发现典型,总结经验,用群众身边的典型说服教育群众,为面上工作提供经验。⑸指导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干部、村委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群众普遍关心的财务公开等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五、关于乡镇行政招聘干部、事业机构改革和编制精简问题 本次乡镇事业机构改革的范围为:乡镇文化站、财政所、计生服务站、土管所、农统站、林技站、农综站、水利站、工业办公室等。(一)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1、改革管理体制。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除土管、村镇规划仍由部门管理为主外,其他各站、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一律改为由乡镇管理为主,其所需工作人员的聘用、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负责,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只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

2、乡镇对所管理的事业单位有用人自主权。因本次改革分流人员后产生的工作人员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状况,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征求乡镇意见基础上提出平衡方案,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按有关程序办理。改革后个别工作人员需要交流的,由乡镇提出意见,报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按有关程序办理。因工作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由乡镇提出补员计划报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有关程序同意后,由乡镇或组织人事部门采用“双向选择”或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聘用。

鼓励乡镇机关行政人员兼做乡镇事业单位的工作。能完成本、兼职工作的,乡镇可按月发给一定的补贴。

3、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实行聘用制。由乡镇政府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鉴证后生效,聘后管理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执行。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中已过渡为公务员的,在签订聘用合同后仍保留其公务员身份。

4、改革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上级补助农口各员的人员经费纳入市财政体制财力,乡镇机关工作人员、乡镇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工办)工作人员的经费全额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5、乡镇事业机构应按照“撤销、归并、脱钩、整合、保留、发展”的要求分类改革。乡镇事业机构改革的具体要求是:

⑴对已不能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或难以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机构、岗位应予以撤销。

⑵乡镇计生服务站可单设,也可在乡镇卫生院挂牌。

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可按区域布局和专业特点设置“中心机构”,承办所辖区域的各项业务工作。

⑷综合设置乡镇农业、林业、水利工作机构。综合设置后,其名称统一称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外挂“农技站”、“林技站”、“水利站”等牌子。

⑸保留乡镇财政所;保留乡镇文化站、乡镇农村统计站,分别与乡镇社会事业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合并办公。

⑹设立乡镇劳动保障所。

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乡镇教科文卫等多种公益事业和养老福利事业,培育、发展民间各类协会、学会组织。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从202_年12月起,乡镇机关行政招聘干部、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乡镇机关行政招聘干部,乡镇文化站、财政所等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从招聘之日(或人事部门已经确认的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2_年11月,一律视作缴费年限。

农口各员可自愿补缴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实际参加养老保险之日前这段时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计算缴费年限。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202_年11月之前,由部门、乡镇、个人按原渠道一次性补缴给市社会保险机构。

2、从202_年12月起,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一律按《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关于人员分流

(一)乡镇机关人员的分流已按市委办〔202_〕149号文件执行。乡镇事业单位中保留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分流办法参照市委办〔202_〕149号文件执行。

(二)乡镇事业单位(不含乡镇工业办公室)的人员分流比例为实有人员的20%,并按下列办法实施。

1、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

对连续工龄满30年的人员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实行离岗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省人事厅浙人录〔1999〕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如下:

⑴生活费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打折计发。

⑵职务岗位津贴按退休人员规定比例计发;

⑶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和标准增加生活费。

⑷继续按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退养期间的生活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并计入单位工资总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愿意提前退休的,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浮动工资,可先提前固定并计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按提前退休月份,以每月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养老补偿金。

2、自谋职业

⑴鼓励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谋职业,经批准自谋职业的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贴费。补贴标准为:本人36个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即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加上按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补贴费不足3万元的,补足3万元。

⑵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自谋职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原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由事业转为企业,从1998年1月起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建立个人帐户。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从批准自谋职业次月起,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保险,其原工作年限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本人自愿补缴个人帐户部分的允许其从1998年1月起补缴,社保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⑶对自谋职业的革命伤残军人,按三等甲、乙级每年工龄200元,二等甲、乙级每年工龄3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军人安置补偿金,并可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发给医疗补助费(须与单位签订脱离医疗费报销关系协议)。

3、竞争上岗

50周岁以上人员,保留公务员身份人员,国家正式干部可不通过竞争上岗而直接聘用;其他人员采用考试、考核、民主评议等方式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的办法另行制定。落聘人员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享受自谋职业的有关待遇,并增发202_元的补贴费。不愿自谋职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三)乡镇工业办公室作为乡镇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人员原则上也应按有关规定实施分流,具体办法由乡镇自主决定。

(四)各类人员分流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除乡镇工业办公室外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时产生的提前退休人员养老补偿金、自谋职业人员补贴费、伤残军人安置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等支出,由市财政列支。

(五)人员分流有关政策仅适用于本次改革,年龄、工龄的计算一律截止到202_年12月31日。

七、关于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步骤问题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抓紧制定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实施方案中应包含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在11月底前将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或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报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然后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

中 共 江 山 市 委 组 织 部

江 山 市 人 事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江山市机构改革与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 机构改革 乡镇 指导意见 报 :市委,市政府。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_年10月31日印发

第四篇:番劳社〔202_〕31号

番劳社„202_‟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将•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番劳社„202_‟17号)同时作废。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2_‟1号)、•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番府„202_‟26号),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评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并与区医疗保险经办-23

第七条 在同一区域(边界相距300米)内出现多家医疗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

(一)医疗收费价格、门诊人次平均费用、住院人次平均费用低;

(二)近1年日均门诊人次数、月均出院人次数多;

(三)在册中、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数量多;

(四)医疗场地面积大、环境相对美观、舒适。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受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填写•广州市番禺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医师登记表‣(书面及电子表格各1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诊疗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和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医院等级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未经正式评审等级的,由区卫生行

政部门及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确定。

(四)上•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

(五)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控制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按每2万参保人定点一家的比例合理布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优先定点。

第十一条 审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和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作出初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医疗机构。

(三)现场考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对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67

(六)不得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得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不得采取伪造病历虚假住院;不得安排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住院以及挂名住院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七)不得推诿、拒收参保病人;不得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病人安排出院;不得安排参保病人分解住院。

(八)不得以各种方式引导参保人外购药品、材料等医疗卫生物品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九)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外配处方,并加盖门诊专用章;不得拒绝或阻碍参保人选择处方外配的要求。

(十)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十一)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按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疗材料及包括参保人自费费用在内的全部收费帐目明细清单,否则,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所涉及的医疗费用。

(十二)向医疗保险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在医疗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宣传栏;张帖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就医指引标识。

第十四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义务监督检查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参保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领导组及区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医疗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一)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二)采取伪造病历虚假住院、挂名住院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在所属或合作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对参保人员医疗服务,并使用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系统收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四)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对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服务,整改期-1011

为1个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前30天内,经年审考核合格的,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

(一)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年终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不愿继续承担对参保人医疗服务的。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及标牌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予以更换。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将资格证书及标牌交回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办法,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考核内容应包括:

(一)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

(二)建立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组织、制度及其他基

础管理情况。

(三)执行诊疗常规、入院、出院标准、转院规定等情况。

(四)控制医疗费用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和合理收费等情况。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收费项目价格标准。

(六)严格按规定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等情况。

(七)参保病人医疗费总体自费率及门诊就医参保病人住院率情况。

(八)提供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九)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情况。

(十)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管理及数据统计情况。

(十一)药品质量管理情况。

(十二)医疗保险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情况。

(十三)参保人满意度测评情况。

(十四)其它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开始施行。•关-1415

第五篇:南劳社字

南劳社字[202_] 14号

驻市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2_]15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相关单位中标后,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有关规定存入财政指定帐户。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地点:工行城建支行(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帐户:***5011;单位名称:南宁市财政局(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

2、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持财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凭证。

3、企业中标后,不按时或者不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暂缓发放施工许可证。

4、相关单位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时,应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上注明中标项目具体名称;如属代缴款的,还须注明代缴的单位名称。

5、财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为“广西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据),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代理银行留存,第二联为缴款人的收据联,第三联为财政部门记帐凭证,第四联由缴款人转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档案保存(第二、第四联均套印“南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公章)。

6、收据由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开具,相关单位凭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及中标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银行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出收据。如相关单位使用现金缴款的,由开户银行代理财政部门收回《现金缴款书》后,方能开出收据。

二、建设工程的承建方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填报用工备案手册

1、用工备案手册应如实填写计划用工人数、工种、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人员变动时,用工单位应提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领取、办理用工备案手册地点: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建政路21号。

3、办理施工许可证地点: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2楼,市建设局服务窗口。

三、建筑业企业用工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双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2、用工单位要将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及人员花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建政路21号)备案,并将档案妥善保存。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并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

1、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建设方对拨付工程款中的工资部分进行全程监控,保证专款专用。建筑业企业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任意截留或克扣。

2、用人单位要制作工资支付清单让农民工签领,工资支付清单应载明支付工资的日期、人员姓名、工资数额、支付项目等情况,并登记造册,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伪造、不保存或者故意毁匿工资支付清单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3、当月工资支付完毕,要将工资支付情况在项目部(建筑工地)进行公示,公示牌上应列明本月工资支付的时间、支付总额、支付项目等。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要将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说明、补发工资计划等情况进行公示。

4、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应在工资支付日的5日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于延期支付开始的3日将申请报告和限期补发计划递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逾期不递交申请报告,又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除责令支付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列入监控名单,实行重点监控。

5、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工单位,必须每月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对不按补发计划补发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定期对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8、农民工可对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向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电话:0771—5665303);属于因工程款不到位造成拖欠工资的,向南宁市建筑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电话:0771-3903112)。

五、对因拖欠工资致使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的用工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将该用工单位列入不良记录档案,并在30日内补足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调查认定确实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共同提出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付的决定书,提交财政部门支付。

2、财政部门根据先予支付决定书,审核拖欠工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已缴纳工资保障金情况,在此额度内将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市劳动监察大队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同时出具《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付款通知书》给相关建筑单位及有关部门。先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在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发放。

3、对暂时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有困难的单位,应向建设部门作出限期支付计划。不按照限期支付计划执行的,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4、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情节严重的,暂停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如公司本部注册地在南宁市辖区外的建筑企业,予以清理出南宁市建筑市场,并在一年内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新的工程项目;对公司本部注册地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建筑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在3个月内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新的工程项目。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

1、建设单位须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工程款支付情况表。

2、建筑业企业须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工资发放清单及相关说明。如果是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部应一并提交劳务款 支付清单。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实,对工程建设期间没有出现过拖欠工资的单位,将审核情况在工地张贴公示3日,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相关单位凭此通知书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

4、对出现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单位应把工资补发计划及执行情况提交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七、我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行级别管理

1、属于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建筑企业的,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属于市外和市直属建筑企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本实施办法,从下文之日起实行。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 宁 市 建 设 局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12/2567549.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