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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

九十六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



第一篇:九十六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

九十六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奉 教育部96年10月2日台體(一)字第0960150864號函核准備查

一、目的:為加強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揚中華文化,特舉辦本項比賽。

二、組織: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由下列各單位組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

(三)承辦單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舞蹈學會、國立臺灣體育學院

三、比賽組別:

(一)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1.國小A、B團體組:包括公私立國民小學。

2.國中A、B團體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

中學國中部學校。

3.高中(職)團體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

中部。(高中職團體組不另行設置A、B組)

4.大 專 團 體 組: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院校

日夜間部等學校。(大專團體組不另行設置A、B組)

(二)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設置A、B組。

1.國小個人組:包括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2.國中個人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3.高中(職)個人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4.大專個人組: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

(三)分組注意事項:

1.A組為舞蹈班組,B組為非舞蹈班組。

2.各團體A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組為甲、乙、丙組。

3.報名團體組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本國籍學生,以及就讀外僑學校但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團體,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四、舞蹈類型(補充說明,請參閱初賽評分標準及附件一):

(一)古典舞

(二)民俗舞

(三)現代舞

(四)兒童舞蹈(限國民小學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為一、二年級學生)

五、參賽人數:

(一)團體組:(A、B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1.甲組:25人至75人為限(得增報3人以下候補人員)。

2.乙組:12人至30人為限(得增報2人以下候補人員)。

3.丙組:2人至11人為限(得增報1人候補人員)。

(二)個人組以1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各組別最低與最高人數者,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不含工作或指導人員)。

(四)各參賽團隊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

員,不得上台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

六、演出場所:

(一)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台舉行。

(二)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七、演出時間:

(一)個人組以5分鐘為限。

(二)團體組以8分鐘為限。

(三)各組演出時間每逾時2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未滿20秒鐘者,以20秒鐘計算。

(四)計時標準:

以表演形式開始(依聲音或舞蹈動作等先開始者為基準)為計時之開始,以表演形式結束(依聲音或舞蹈動作較後結束為基準),為計時之結束。(明顯之退場動作不列入計時)

八、比賽階段(分初賽與決賽):

(一)初賽:

1.主辦單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2.初賽組別:除大專院校、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學校之團體甲、乙、丙組不參加初賽外,國小、國中團體A組(舞蹈班)是否辦理初賽,授權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其他各組依本實施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3.參加人員:

(1)團體組:

凡各該行政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

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但同類型舞蹈之各分組,僅可選擇其中一組參加。

(2)個人組:

A.凡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報名後,列印紙本報名表經所就讀學校核章,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自由報名參加。

B.大專組得憑學生證辦理報名。

C.經政府核准立案在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華東及東莞台商子弟學

校),其所屬學生可向在台設籍達半年以上(即96年5月20日以前設籍者)之縣市報名參加初賽。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請寄至下列聯絡地址:

※華東台商子弟學校台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台北市10696忠孝東路4段311號2樓之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台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台北市114內湖區瑞光街669號1樓。

聯絡電話:(02)8797-8550

(3)報名表:

A.初賽報名,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http://dance.chcsec.gov.tw)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一式三

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或註冊組章戳(個人組)後,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報名。

B.決賽報名,請各縣市政府辦理初賽完畢後,於96年12月15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台,勾選登錄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

4.初賽地點:由初賽各主辦單位擇定適當場所舉行。

5.初賽日期:限96年12月10日以前辦理完畢,並由初賽各主辦單位在限期前自行決定辦理日期。

6.評審委員:由初賽各主辦單位遴聘五名以上(含五名)專家學者擔任,且評審委員之遴聘,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7.評分標準:

(1)評分要點:

A.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B.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評分範圍。

C.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2)評分內容:

A.主題表現佔30%,音樂佔10%,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佔

10%,舞蹈藝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50%。

B.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算。(中間分數平均法及計點法之統計範例列舉如附件二,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委員人數達七人以上時,始可適用)。

8.錄取名額:

(1)台灣省各縣市,除台北縣分為四區,桃園縣及台中縣各分為二區外,其他各縣市均以一區為單位;台北市以四區為單位,高雄市以二區為單位。

(2)以各舞蹈類型(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

則,並以各類各組第一名(評分須達80分以上)代表各縣市、區參加全國決賽,上列第一名不得有同名次。

9.獎勵:經評定入選之團體及個人均由各初賽主辦單位分別頒給獎狀,以資鼓勵。獲得優勝之學校及個人,得依據「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規定,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1)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及助理

指導教師各予嘉獎一次,惟總人數以六人為限。

(2)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一次。

10.決賽報名: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團體及個人是否確實符合報

名之資格,並在辦理初賽完畢後,限於96年12月15日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台,勾選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並列印取得決賽代表權之團體組(表1)及個人組(表2)紙本報名表各一式二份,以及團體組報名總表(表3)、個人組報名總表(表4)、初賽隊數、人數統計表(表5)及決賽隊數、人數統計表(表6)等紙本統計資料各一份,彙整後備函

掛號寄送至本會;未使用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報名系統、逾期(以郵戳為憑)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決賽賽程等相關資訊,俟各縣市決賽報名文件審核及抽籤完畢後,由主辦單位公佈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請上網查詢「各分區決賽賽程表」,或自行下載決賽秩序冊電子檔查閱,大會不再寄發紙本秩序冊給各參賽團隊。

11.各初賽辦理單位得依據本要點的內容,訂定「各縣市學生舞蹈比賽」初

賽實施要點。

(二)決賽:

1.主辦單位:本會。

2.決賽組別:依本實施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3.參加人員:

(1)大專院校團體組:

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均得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資訊網(網址:http://dance.chcsec.gov.tw)線上報名;完成報名

後,請列印紙本報名表一式三份,並經就讀學校加蓋印信,於96年12

月15日以前,掛號逕寄至本會主辦單位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以郵戳

為憑)不予受理。惟每校參加比賽,每一舞蹈類型概以一隊為限,且

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2)國小、國中團體A組(舞蹈班):

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舞蹈班之國小、國中等學校,均得依縣

市初賽所訂程序報名參加決賽,並由初賽承辦單位彙整後函報本會。

惟每校參加A組比賽,每一舞蹈類型概以一隊為限,且參賽人員需為

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舞蹈班學生。

(3)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

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得比照大專院校報名程

序,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http://dance.chcsec.gov.tw)報名參賽。各校報名參加比賽,每一類型舞蹈概以一隊為

限,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4)其他各組:

由各參加初賽之單位依初賽辦法8.項之規定報名參加。

(5)決賽前,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個人組部份仍

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團體組部份則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名單參

賽;並應於報名決賽之分區(如:全區、北區、南區)開賽一週前,檢

具修正後名單,備函申請更正資料。4.決賽報名地點:

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電話:04-7222729轉303推廣組)。5.決賽報名日期:

96年12月15日截止,請務必備文掛號郵寄;報名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概 不受理。

6.決賽分區及比賽地點:(1)全區決賽:

A.比賽組別:個人組、各級學校團體乙、丙組。

B.參賽縣市:包括全國各縣市初賽錄取名額之各分區,及大陸地區華東

及東莞台商子弟學校等。

C.比賽地點:集中於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演藝廳舉行。

(地址: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265號,電話:05-

2065675)(台一線南下258km處)(2)北區決賽:

A.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B.參賽縣市:包括台北市(四區)及基隆市、宜蘭縣、台北縣(四區)、桃園縣(二區)、新竹市、新竹縣、花蓮縣、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連江縣、大陸地區華東及東莞台商子弟學校等。

C.比賽地點:集中在花蓮縣立體育場體育館(小巨蛋)舉行。(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達固灣大路23號,電話:03-8580686)(3)南區決賽:

A.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B.參賽縣市:包括高雄市(二區)及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澎湖縣、金門縣等。

C.比賽地點:集中在台東縣立體育館舉行。

(地址:台東市桂林北路52巷120號,電話:089-310194)

7.綵排時段與登記方法:(1)團體組:

請依秩序冊內「各分區決賽賽程總表」頁面下方所註記之綵排時段日

期、登記方法及注意事項,逕洽各分區決賽受理綵排登記單位(原則上為各分區決賽承辦學校),以電話連繫綵排時段登記事宜(每一團體限登記一次綵排時段)。未按時到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為避免影響其他單位排練,各綵排團體不得逾時,並應遵守會場管理人員對綵排時間之控管。(2)個人組:

自93學年度起,個人組消取綵排;為配合取消個人組綵排,將由大會於秩序冊及網站上公布全區決賽場地尺寸(例如:方位、形狀、縱深及道具入口尺寸大小……等)提供參賽者參考。8.決賽日期:

預定自97年2月25日起至3月28日止分區舉行,各分區決賽暫定之日期如下:

(1)全區個人組:暫定自2月27日起至3月3日止。

(2)全區團體乙、丙(A)組:暫定自3月4日起至3月6日止。(3)全區團體乙、丙(B)組:暫定自3月9日起至3月15日止。(4)南區團體甲組:暫定自3月17日起至3月21日止。(5)北區團體甲組:暫定自3月24日起至3月28日止。

(6)各類組確定的賽程,需俟各縣市決賽報名表彙整完畢後,由本會依

「實際報名參賽隊數之多寡」,適度調整上列暫定的日期區段、或

增減比賽天數,預行編定賽程,並召集各縣市政府代表召開「賽程

編排及抽籤會議」,討論決定各分區決賽賽程、日期及抽籤確定各

隊出場序後,編製決賽秩序冊,並公布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網址:http://dance.chcsec.gov.tw)公告周知。9.評審委員:

由本會依指導單位、大專舞蹈科系、學術機構及專業舞蹈團體推薦人

選,建立評審人才庫,遴選專家、學者七至九人擔任之。10.評判標準:依初賽之標準辦理。11.評列等第: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分數,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後(但書:若評審委

員不足額時,採出席委員之總平均分數,作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依下

列標準核列等第。成績公布時,團體組公佈等第及總平均分數,並按參

賽序列名;個人組除列等第、名次及總平均分數外,並按參賽者分數高低依序列名,但均不公布個別委員之評分。(註:決賽優勝名冊配合成績公布,刊載「等第」、「名次」及「總平均分數」等資訊)

(1)特優︰總平均90分以上,且有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者。

註一:「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之人數規定,係指評審委員有七位時,其「特優」須有六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當評審委員只有五位時,其「特優」須有四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

註二: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特優」,而名次在前者未獲「特

優」之情況發生,則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優等」。

(2)優等︰總平均85分以上者。(3)甲等︰總平均80分以上,不滿85分者。(成績不滿80分者概不錄取)12.獎勵名額:

(1)團體組:

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但不列名次。團體組之甲等以上名額,以不超過九成為原則。團體組獲得特優之隊伍,將於比賽後擇適當時機頒發獎座以資鼓勵。(註:自92學年度起,恢復團體組比賽錄取團隊僅頒發獎狀,取消參賽人員名冊之核發;參賽人員之證明授權由各參賽學校負責證明、核發)(2)個人組:

各類組依「報名參賽人數不滿五人者錄取一名,滿五人者錄取二名,每屆滿五人者增額錄取一名,其所餘尾數如滿三人者,則視同五人計算」之比例原則,依序排定名次錄取,頒發獎狀獎勵;但第一名之成績,必須達到甲等以上方可錄取。另外,錄取名次以外的參賽者,其成績如果已達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

(3)分區錄取個人組及團體組最佳編舞(分四類: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兒童舞蹈)及個人組最佳舞技獎(分三類: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每類各錄取一名。

(4)生活教育獎:依南、北兩區決賽的賽程,每一場次評選錄取「生活教育」表現最佳的團隊,頒發獎狀表揚。(評選方式請詳閱附件三「九十六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加強推行生活教育評選辦法」)13.獎勵方式及標準:

(1)各優勝學校團體及個人在比賽結束成績公布後,於比賽現場即行頒

獎,未領獎者,請各縣市政府領隊人員領回轉發參賽學校或個人。

(2)獲得優勝之學校或個人(含參賽教師本人),得由各該有關之主管機關依據「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之規定,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A.獲團體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記功二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記功一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六人為限。

B.獲團體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記功一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嘉獎二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六人為限。

C.獲團體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嘉獎二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嘉獎一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六人為限。D.獲個人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記功一次;獲個人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嘉獎二次,列個人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嘉獎一次。

(3)參加本學年度各分區決賽及初賽,凡成績達錄取標準列甲等以上

者,請依本實施要點所訂定之獎勵標準分別予以敘獎。(4)各縣市政府或學校得依本項比賽所頒發之獎狀逕予敘獎。

九、各初、決賽辦理單位,應確實依照本要點各項規定嚴格執行,辦理成績優良者,請各權責單位參照下列規定優予敘獎:

(一)初賽:各主辦縣市政府、承辦學校、場地單位及協辦單位,圓滿完成初賽賽務後,請本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工作繁複程度、實際參與初賽賽務的情形及期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惟每一受獎人敘獎的最高額度,以記功一次為上限。

(二)決賽:各分區決賽承辦縣市、學校、場地單位及協辦單位,辦理分區決賽賽務圓滿完成後,請本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工作繁複程度、實際參與決賽賽務的情形及期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惟每一受獎人敘獎的最高額度,全區以記功二次為上限,北區及南區以記功一次為上限。

十、各參加比賽之團體及個人均應切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30分鐘前到達會場向競賽組報到,並須依出場序與賽,若經唱名三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二)除燈光及播音設備由主辦單位準備外,所需服裝、道具及伴奏人員均應自

備。

(三)大會僅備卡式及CD錄放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運用,但卡式錄音帶及CD之內容由參加比賽單位或個人自備,並應在該項比賽開始10分鐘前,送交主辦單位負責播放之工作人員代為播放。

(四)報名單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

(五)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現場以口令、手勢等作示範指導(特殊團隊除外)。

(六)同一編導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註:初賽時,如果發現有同一編導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其相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以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七)同一團體及個人,不得代表兩個以上團體及縣市參加比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八)每一節目之進場及佈置時間,以不超過2分鐘為原則。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大會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加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

(九)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得由參加單位或個人打印10份,於比賽開始10分鐘前送交大會工作人員,由大會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十)參賽單位或個人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十一)應服從大會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應由領隊人員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十二)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參賽者須自行取得音樂使用權,大會得要求提出證明。

(十三)大會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有權進行實況錄影存檔: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大會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況,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並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或個人之演出節目,製作光碟、錄影帶、圖書等相關舞蹈欣賞教學教材,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舞蹈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四)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且每一舞段內,不得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1分鐘,否則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3日內檢具錄影帶,並經大會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大會通知申覆之翌日起3日內提出申覆,由大會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覆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大會所頒全部獎項。

(十五)大會為保障編舞人及參加比賽單位、個人權益,參觀人員請勿私自錄影,以免侵犯編舞人之著作權;參賽團體及個人之比賽實況DVD光碟,由大會於現場統一錄製後立即免費贈予各團隊。另外為避免干擾全區決賽參賽團隊之演出,全區決賽期間大會禁止使用閃光燈拍照(請改用400度以上高感光度軟片拍照)。

(十六)各縣市政府於比賽期間請派員領隊參賽,以維持參賽秩序及協助現場頒獎事宜。

十一、初賽與決賽前後,得召開各參賽單位負責人或領隊座談會議,藉以交換意見。

十二、凡參加各縣市初賽或全國決賽之競賽員、隊職員、大會評判員及各工作人員,一律給予公(差)假登記,大會不另發給請假證明,或到場參賽證明。

十三、辦理本項比賽所需之初賽賽務經費,由各初賽主辦單位籌措;決賽所需賽務經費由主辦單位—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會主辦單位: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電話:(04)722-2729轉303推廣組

傳真:(04)722-2824 網址:http://www.chcsec.gov.tw(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網址:http://dance.chcsec.gov.tw(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十五、本實施要點經籌備會討論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轉發各相關單位實施。

第二篇:第九届全国舞蹈比赛章程(范文)

第九届全国舞蹈比赛章程

一、总则

本届比赛的宗旨是为了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推动我国的舞蹈创作和提高舞蹈表演艺术水平,发现、鼓励优秀编创、表演人才,促进我国舞蹈艺术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

(一)第九届全国舞蹈比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文化部艺术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承办。定于202_年8月25日在宁夏银川市举行,具体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二)比赛组委会主持全部赛事。

(三)文化部聘请国内舞蹈界专家组成评委会。

(四)报名资格:参赛选手年龄不限,职业或非职业者均可报名参加。

(五)全国舞蹈比赛所颁奖项为“舞蹈创作奖”和“舞蹈表演奖”。比赛设独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两个项目组,分别进行预赛和决赛。预赛以审看录像的方式进行评选,决赛以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评选。

(六)本届比赛题材不限,提倡、鼓励民族民间题材和现实题材。

二、报名及比赛有关事项

(一)凡是202_年以后创作的新作品(不含获文华舞蹈等次奖的作品)均可参加。报送名额不限。

(二)本届比赛每个独舞、双人舞、三人舞作品时间不得超过7分钟;群舞作品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演员不得超过24人。

(三)进入决赛的编导、演员、领队参加比赛的一切费用自理。比赛期间,比赛组委会将对参赛演员、编导和省级单位一位领队给予适当食宿补贴。

(四)请将下述材料于202_年6月1日前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艺术处(邮寄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接收。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8号

邮 编:750004

电 话:0951-6012325 传 真:0951-6025675 联系人:秦发生

1.请认真填写第九届全国舞蹈比赛选手报名表(附件2)(独舞、双人舞、三人舞由编导和演员填写,群舞由编导填写)。2.编导和演员各提交3张2寸彩色照片(不包括群舞演员)。3.群舞节目提交2张7寸演出剧照。

4.为便于评选,每张报送光盘内仅限录制一个参赛节目,光盘上注明作品名称。

(五)预赛结束后,将于6月底前向各地公布参加决赛的通知。

三、评奖

(一)奖项: 1.独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组:设全国舞蹈比赛创作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全国舞蹈比赛表演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2.群舞项目组:设全国舞蹈比赛创作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全国舞蹈比赛表演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3.以上各组均设优秀创作奖和优秀表演奖若干,名额从严掌握。4.组委会可根据比赛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增设组委会特别奖或评委会特别奖。

(二)获创作、表演(含集体)一、二、三等奖,均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和奖金。

获优秀创作奖、优秀表演奖者均颁发获奖证书和奖杯。进入决赛而未获奖的编导、演员和群舞均颁发纪念证书。

四、其他

凡进入决赛的作品,音像制作发行权均属第九届全国舞蹈比赛组委会;凡进入决赛的演员,应服从组委会安排,参加相关巡演等活动。

第九届全国舞蹈比赛章程由本届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舞蹈比赛计划

关于举办第二届大学生民族舞蹈

大赛的计划方案

根据《第四届校园文化节活动实施方案》安排,由初等教育学院承办,第二届大学生民族舞蹈大赛。大赛目的是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扎实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促进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专业技能等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本次活动由各院系学生自愿组织舞蹈队(每队8—12人)参加比赛,每队一个节目,参赛舞种是民族舞。比赛分初赛和决赛,初赛由各学院自己组织进行,并将选出的节目报名参加决赛。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将本单位参赛作品的报名表于6月15日17:00前报到文科楼301室(初等教育学院团总支办公室)。

对参赛舞蹈的具体要求和评分细则分别是:

(一)具体要求:

1、服装、伴奏、道具由参赛单位自行准备。伴奏:必须使用光盘伴奏,音乐必须录制在光盘开头,须备两份,赛前送到场地音响师进行调试。

2、舞蹈时长:6分钟以内,最短不得少于3分50秒

3、各二级学院要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初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决赛。

4、参赛选手提前10分钟到场,迟到超过5分钟(含5分钟)的参赛队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二)评分细则:本次比赛采用十分制

1、舞蹈的整体效果(2分)

2、服装、造型(1分)

3、舞蹈的表现力(3分)

4、舞蹈的技巧(2分)

5、动作的编排(2分)

比赛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参赛报名表在“关于举办第二届大学生民族舞蹈大赛的通知”里。

第四届校园文化节组委会办公室

202_年6月5日

第四篇:舞蹈比赛策划

东北大学志愿者选拔活动策划

——“舞动青春”舞蹈比赛策划

活动时间:待定

活动地点:大学生活动中心多功能厅

活动流程:

一、前期宣传

1)组织报名

2)广播

3)海报

4)横幅

5)展台(组织最佳人气奖投票团)

二、初赛海选

把不同类型的舞蹈进行分组选拔,选出形式多样化的舞蹈进入决赛。

参赛条件:具备一定的舞蹈基础及舞台应变能力

参赛方式:在各学部文艺部长处报名

初赛时间:待定

三、复赛选拔

1)个人自选舞蹈展示(5分钟内)

2)预备若干舞曲,选手现场抽签根据音乐临场自由发挥

3)评委提问

复赛时间:待定

四、人气投票团评委征集(选出最佳人气奖)

五、决赛

1)舞蹈展示

2)即兴舞蹈表演

3)舞蹈情景剧

4)问答

评委老师:待定

嘉宾邀请:待定

决赛时间:待定

决赛流程:

1)开场:集体舞

2)参赛表演:4个人/团体舞蹈一组

3)现场拉票:每一个人/团体舞蹈表演前,插入DV短片(走入生活,父母,老师,朋友)

4)情景剧场:合作完成,舞蹈表演或短剧歌舞。

5)评委亮分

6)终极 P K:评委给出分数最高的前5名参赛个人/团体代表,根据现场所给音乐进行现场舞蹈动作展示由人气投票团给予相应投票加分。附加问答。

7)领导讲话

8)颁奖:颁发冠亚季军,最佳人气,最佳风采,最佳组织及优秀奖

9)谢幕:12组个人/团体选手

经费预算:

宣传:横幅、海报、展台、摄影、广播等(合计200元)

舞台:背景幕布气球、彩纸、台签、礼炮、灯光、泡泡机、喷雾(合计500)

嘉宾用水请帖: 100元

奖品:待定

总计:1200元左右

第五篇:舞蹈比赛评分标准

舞蹈比赛评分标准

舞蹈比赛主要以舞蹈的编排、舞蹈的整齐度、动作的表现力、参赛服装的搭配、音乐的选用为评分标准。

具体的评分实施细则如下:

一、参赛舞蹈评分(总分10分,评委打分精确到0.01分)

1.舞蹈整体编排具有合理性、连贯性、完整性。(2分)

2.舞蹈的编排、表演形式新颖有创意。(1分)

3.对舞蹈音乐的理解准确,舞蹈动作吻合音乐旋律,有节奏感。(1分)

4.表演过程中动作流畅协调,表现力和技巧性强。(2分)

5.舞蹈表演具有时代感、抒发健康情怀,能够展现中学生风采。(2分)

6.表演者精神饱满、台风端正,现场反映良好,如遇突发情况处理得当。(1分)

7.服装造型符合舞蹈表演形式。表演者表演过程中流露出一种良好的艺术气质,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舞台效果。(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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