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谢通祥律师简历
教育背景
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社会兼职与工作经历
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业务专长
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死刑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的取得、征地拆迁、开发、建设、施工、项目投融资、房地产交易、物权合同纠纷、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谢通祥承办的典型大案:
一、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改判辩护[1]
202_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_-6-15作出(202_)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李菲贩毒辩护[2][3](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4][5])
202_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律师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关辉在202_年12月被执行死刑。(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6]
三、李辉杀人抢劫死刑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202_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
四、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合同诈骗无罪释放。
202_年张家港市法院作出202_张刑二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明坤诈骗八百万元,判处韩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韩明坤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辩护意见,下发了202_苏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随即检察院撤回起诉,已被逮捕羁押了二年半的韩明坤被无罪释放。
五、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202_年抚远县法院作出09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清春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林木7516株折合96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佳木斯市中级法院09佳一刑终字第40号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的意见,撤销了原判决,已被逮捕羁押了一年的刘清春无罪释放。
六、李海军杀人罪死刑案件[7]。
承德市中级法院认定李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李海军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河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原判决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的意见,作出冀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李海军的死刑判决。
七、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8]。
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委托谢通祥律师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原判决原告主体错误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由王胜俊院长签发的202_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
八、国务院撤销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珠岙村陈宝妹等7人不服浙江省政府征用土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谢通祥律师到国务院复议,国务院采纳了谢通祥“关于省政府决定书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存在错误”的意见,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复[202_]119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了浙江省政府的决定书。
媒体报道:
一、202_年7月21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针对昆明巴士连环爆炸案,对北京奥运会的安全保卫提出建议。
二、202_年8月4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准确预测北京08奥运会的安全保卫不会出安全问题。
三、202_年谢通祥参加追索圆明园流失兽首律师团,2月24日接受《中国社会科学报》采访,表示法国巴黎大审法院判决结果应该说是在预料之中的,因为原告资格确实有些勉强,不过这也是没办法,要是圆明园管理处出来当原告,结果也许不一样。”
四、202_年7月谢通祥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大学联合举办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司法解释起草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研讨会,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亲自担任被告人姜某诈骗案件的辩护人开庭,开创了在中国大陆的法庭上辩护律师第一次采用量刑规范化为被告人量刑,使姜某得到了公正审判,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都作了相应报道。
五、202_年7月13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准确预测中国最大走私案件被告人赖昌星被遣返回国的日期。
六、202_年3月23日谢通祥接受大公报采访,针对取消死囚器官捐献提出立法建议。
谢通祥网站:中国律师司法网,网址www.cnlsw.net
第二篇:谢通祥律师: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
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 北京谢通祥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转
我国历来有适用死刑和慎用死刑的文化传统。人命关天,适用死刑必须非常严格、慎而又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1950年,第一届政法会议决定,一般死刑案件由省以上法院核准执行,重大案件送请上级法院核准执行。1954年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核准权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行使。3年后,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规定,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而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核准权又被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行使。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载明,死刑案件除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由最高法院核准。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是否剥夺公民的这项重大权利,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而审慎地决定,乃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多种严重刑事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期限至当年年底。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决定,延长下放期限至1983年年底。
当时下放死刑复核权,是鉴于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严峻形势和打击震慑犯罪的需要。1983年,中央认为死刑复核权仍需下放,于是干脆在当年9月2日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最高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授权高级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最高法院据此于1983年9月7日下发通知,授权高级法院对大部分死刑案件行使复核权。
死刑复核权毕竟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权力,地方是乐于接受的。其间,一些省份还进行了积极争取。比如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有些省份曾专门组织力量来北京做工作,希望获得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这也导致了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法院分4次对6个省份下放了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
从1980年至202_年,死刑复核权下放这一形态保持了26年的时间。这种二元死刑复核体制产生了大量问题,最显而易见的是,各地死刑判决的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大量存在,造成司法不公正甚至于混乱。
在各方努力下,202_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明确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该法从202_年1月1日起实施,当天,最高法院发布施行死刑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收回死刑复核权。
现在回头看,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来修改刑法、刑诉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中关于公民重大权利的内容,通俗而言就是小法修改大法,在立法上是值得检讨和质疑的。
收回死刑复核权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切实减少死刑,现在可以说目的已达到了或者正在逐步达到
在几次讨论死刑复核权收回问题的会议上,我都说过这样的话:最高法院这届领导如能推动死刑复核权收回,是做了件功德无量的事,必将载入中国法治和文明进步的史册。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目的,就是统一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死刑案件的数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切实减少死刑案件的数量。
死刑复核权收回,首先就是统一了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过去各地各行其是,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甚至差别明显,最高法院发现一些案件存在问题,想干预也干预不了。现在最高法院统一了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尤其是对证据上有问题的一律不予核准,几次不核准,地方就不会再上报同类案件了。
死刑复核权收回也显著提高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法院对适用死刑标准的严格把关,也促使地方提高审判质量,将死刑案件办成没有瑕疵、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收回死刑复核权最主要的目的是减少死刑适用,现在可以说这个目的达到了,或者说正在逐步达到。仅202_年收回第一年,因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就占到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还有很多案件地方因判死刑不过硬而不敢再上报。据了解,近几年,很多省份的死刑案件下降了1/3以上,一些省份甚至下降接近了一半。少杀了那么多人,绝对功德无量!
此外,死刑复核权收回对我国司法和立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司法方面,为配合收回,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则;通过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标准,也带动了其他相关案件的审判改进,比如“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同时也促进了干警司法观念的转变,提高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在立法方面,推动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202_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规定对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将于202_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明确了最高法院对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可以直接改判、要求听取律师意见,并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等。
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当前的死刑核准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完善。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不管是启动还是运行,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从裁判中立、人权保障的立场来看,应将死刑复核程序定位为审判程序,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建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现在的死刑案件证据标准与普通案件并没有明显区别,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影响性,建议采取更高、更严的证明标准,如确立“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我相信,随着死刑复核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人权和法治水平将会有显著的提升。
作为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关注者、研究者、推动者,对于这项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改革进程,赵秉志耳熟能详。但在接受记者采访前,他还是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相关的材料放在会议室的办公桌上,厚厚的一摞。回忆一起起重大事件,他都能精准地说出内容和时间,拿不准的,立即翻阅资料核实。
当被问及为何一个专长研究实体法专家,亦会如此关注死刑复核这一程序性问题时,他笑言,自己并不赞成一切都是程序优先,但在死刑问题上要支持程序优先。我国的死刑制度要改革,减少死刑,没有程序的配合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同时,在他看来,死刑复核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现实的法治问题,而关注这一重大法治问题,是衡量法律学人社会责任感和学术良知的重要标志。
为了推进死刑制度改革,赵秉志可以十数年孜孜不倦地进行学术研究,也愿意花几个小时面对一名记者娓娓道来;可以挺身而出发出掷地有声的建议和看法,也愿意组织北师大的学术团队乃至全国刑法学界进行死刑改革研究的集体攻关。在采访即将结束的那个瞬间,赵秉志忽然陷入了沉思,望着这位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改革追求的法学家,一股敬意自心底油然而生。
大事记
1979年 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0年至198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决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
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复核权下放。
1983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高级法院对大部分死刑案件行使复核权。
1991年至1997年 最高人民法院分4次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贵州6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核准权。
202_年10月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_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来源:法制网 赵秉志
第三篇:谢通祥律师近期办理的典型大案
谢通祥律师近期办理的典型大案
网址:中国律师司法网 www.cnlsw.net 谢通祥律师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北京谢通祥律师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资深律师,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谢律师承办的典型大案:
一、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合同诈骗无罪释放。
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一汽大众在中国汽车租赁市场唯一的战略合作伙伴
案件描述:202_年张家港市法院作出202_张刑二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诈骗八百万元,判处韩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韩明坤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下发了202_苏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随即检察院撤回起诉,已被逮捕羁押了二年半的韩明坤被无罪释放。
二、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202_年抚远县法院作出09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清春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林木7516株折合96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刘清春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佳木斯市中级法院09佳一刑终字第40号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原判决,已被逮捕羁押了一年的刘清春无罪释放。
三、李辉杀人罪、抢劫罪死刑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202_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2_)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谢通祥律师“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202_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_)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2_)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2_)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2_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2_)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
四、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件二审辩护(李有斌死刑改判死刑缓刑二年,202_年又改判无期徒刑)
案件描述: 202_年4月23日,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于202_年11月7日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 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_年6月15日作出(202_)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主犯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有斌现在已经改判无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
(此案江苏法院网、江苏省报、电视台都已报道)在互联网上只需打李有斌就可找到相关报道
五、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件李菲贩卖毒品4459克一、二审辩护。案件影响: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是202_年中、俄两国部长级会议签署《打击中俄边境地区毒品犯罪议定书》之后,两国禁毒警方共同破获的首例跨国走私贩毒案件。详情请参见人民法院报202_年12月13日版
案情描述:
202_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律师作为主犯李菲的辩护律师连续三天出庭为李菲辩护,法院认定李菲贩卖毒品冰毒4459克,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李菲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判处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菲现在监狱服刑。同案犯关辉在202_年12月被执行死刑。
李菲贩毒罪案件号: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2_)黑刑三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在互联网上搜索 李菲贩毒 就能够找到更多案件信息。
六、李海军杀人罪死刑案件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李海军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河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原判决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的意见,作出冀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李海军的死刑判决。
七、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马士坤因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委托谢通祥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原判决原告主体错误、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的意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由王胜俊院长签发的202_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
八、国务院撤销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珠岙村村民陈宝妹等7人,因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做出的征用土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谢通祥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复议,国务院采纳了谢通祥“关于省政府决定书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存在错误”的意见,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复[202_]119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了浙江省政府的决定书。保住了陈等七人的土地。
九、何某与白某房屋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继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十、山西省高级法院判决的郭某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十一、吴某抢劫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十二、殷某等12人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十三、南宁市刘立俊等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十四、严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202_】第48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五、张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202_】第46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六、参加华夏追索抢救保护文物律师团联合会,要求法国佳士得拍卖行终止对圆明园两件文物--兔首、鼠首铜像的拍卖(审理法院:法国巴黎大审法院第一庭)
十七、南宁市刘立俊等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十八、王某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十九、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龙泉街道广大被征地村民不服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辽政地字(202_)323号决定复议辽宁省人民政府案件(案件审理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十、张某等十三人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
十一、卜某等6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十二、曹某抢劫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十三、侯某故意伤害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二十四、徐某与北京金亿枫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五、潘某盗窃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六、姜某诈骗罪量刑答辩试行制度公开庭中国法院网直播(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二十七、姚某与郭某等人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二十八、刘某等人盗窃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九、王某盗窃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三
十、梁某房屋买卖反悔纠纷(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三
十一、后张官营村诉临清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
十二、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137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三
十三、江苏省高级法院判决的王某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
十四、河南省高级法院判决的姚某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篇:谢通祥律师:完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
完善最高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
——作者:谢通祥律师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给社会各界带来了很大的惊喜,尤其是众多法律界同仁多年来的法学理论观点得以在新法中体现,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也看到了死刑复核程序走向完善、公开透明的希望,在这里我想浅谈几点感受。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针对近年来时有出现的死刑错案,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在呼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中,都提到要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就在这种背景下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_年10月16日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十四章第五节详细规定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在我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有两点很直观的好处:
第一点:体现了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保障了程序公正
我们国家对于死刑这一世界性的问题一贯提倡少杀慎杀,做到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这次新刑诉法规定了最高检的死刑复核监督权也是体现了这一点,正所谓程序公正才是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在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二点: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防止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五篇:律师简历 文档
苏静律师,手机:***;MSN:sanny_sj@hotmail.com;QQ:601753134;客户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上海劳动律师到12114获取律师信息,除非特殊情况,提前预约在工作日面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双学位,先后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房地产、保险等资格考试,并取得了资本市场律师实务研修班证书,知识面广、阅历丰富、思路开阔,善于处理各种复杂疑难案件,苏静律师团队在公司、房产、婚姻继承(公司、房产)这几关联业务有着独特的视角与观点,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心得。苏静律师致力于律师事业,现是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会员,有七、八年法律从业经验,目前是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被个人及家庭聘请为私人律师。
苏静律师团队追求目标:平时不但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研究,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而且注重法律实务经验的积累,不断提高操作技巧,更注重的是服务品质。
苏静律师团队服务宗旨:信守“以诚信为本、尽职尽责、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让客户感到放心”为服务宗旨。
苏静律师团队服务特色:“专业诚信、团队服务、双语服务、上门服务、批量处理业务费用优惠”。
苏静律师团队业务细分如下:
1、公司法律业务:劳动人事、合同审核、合同起草、合同诉讼、债权债务、常年法律顾问、公司设立、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改制、公司收购、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融资、财税筹划、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尽职调查、开法律讲座、发律师函等。
2、房产法律业务:工程(起草/审核/修改工程招投标文件/发包/承包/转包合同、工程合同效力确认、工程合同解除、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款、工程装饰装修纠纷);融资租赁纠纷;商品房(起草/审核/修改预售合同及补充条款、陪同买房全程法律风险防范服务、预售合同效力纠纷、预售定金、预售合同解除、预售合同违约、预租/转租/租赁、起草/审核/修改销售合同及补充条款、销售合同效力、销售定金、销售合同解除、销售合同违约、房屋质量纠纷);二手房(起草/审核/修改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买卖合同效力、买卖定金、买卖合同违约、租赁/转租、提供房屋买卖资金监管服务、陪同买房卖房全程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包括交易模式风险规避策划/协助谈判/资料审核/户籍调查/银行按揭/过户登记/交房等事宜]、房产中介服务质量、房产中介服务佣金纠纷);拆迁(代理房屋拆迁谈判,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房屋拆迁民事诉讼、动迁房买卖的风险规避操作);其他(房产所有权确认、共有房产析产、房产继承、离婚房产分割、房屋抵押/典当、房屋装修、物业管理纠纷)
3、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涉外婚姻、离婚谈判与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与分割、子女抚养、起草婚前/婚内/离婚协议、继承纠纷、遗嘱起草、遗嘱执行、遗嘱保管、遗嘱信托、家庭或私人律师等。
4、律师见证业务:受客户的委托,对各种合法行为进行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