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民参与
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民参与
摘要:社会发展需要借助一定的管理手段才能完成,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在多样化的社会发展中如何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稳定和谐,文章主要针对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民参与进行分析,从公民角度出发进行全面的管理创新工作,构建一种持续有效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方式,借助市场化的操作运作方式,实现各个方面持续有效性提升的最终目的。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公民参与
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在于适应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公民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因此从公民参与角度出发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为了实现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形成一种持续有效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公民的积极作用。
一、社会管理创新中公民参与重要性
(一)表达公民诉求
公民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力量,在发展中能够借助各种类型的途径实现相关经营能力的提升的目的,因此要在社会管理中将公民纳入到整个过程中,能够实现普通民众充分表达自己的社会诉求。公民的实际利益在多样化的现代经济中需要进一步的保护和完善,多元化的现代经济发展中,需要建立一种特殊有效的公民利益保护方式。公民通过自身或社会组织合法地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使自己的主张和利益诉求在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的立法和政策过程中得以体现,从而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和保护自身利益。
(二)履行监督职能
我国法律规定社会公民具有监督权力,在社会经济多样化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公民的监督能力和作用,就要借助一定的社会管理创新手段,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能够避免在此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群众的权利。为了实现这方面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在实际中采用一种更为有效的现代意义上的信息利用方式,求政府不断公开社会管理的信息,提高行政透明度,积极地、定期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质疑,发挥公民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构建一种持续有效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监督权力发挥。
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民参与途径
(一)微博微信
微博微信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广发的群众基础,为了方便公民参与到相关到管理工作中,就要借助微博微信,这样以来可以有效保障公民对社会事务管理的参与权,提升了民众政治参与的能力,培育了现代公民精神。微博问政敦促政府积极转变传统思维模式,顺应网络时代的变化,要求政府主动融入与公众的直接互动。微博这一新载体的出现,将有力推动政府更新社会管理理念,大量政务微博的开通,涵盖了政府职能的各个方面,通过微博这一载体,政府行政将会向社会开放,政府可以运用政务微博把握网络舆论动态,了解公众诉求,解答公众疑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社会问题,微博问政具有民主性,对于实现决策科学化、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微信是目前社会信息传播中常用的一种方式,能够实现相关信息的快速传播,因此要在实际中进行针对性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设立各种类型的社会管理创新公共号,吸引更多的公民参与到这个公共号中,及时发表自己的建议,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设立市民信箱
市民信箱是满足公民实际诉求的一种有效方式,尤其是借助现代网络实现相关信息传递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社会管理中的门户网站及市民邮箱正式运行以来,在发挥政府信息资源效益,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互动交流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了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与信息资源,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公众服务的能力,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快速发展,利用现代互联网实现信息传播的目的。对公众参与到社会管理中也提供了一条新的交流路径,涉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对待,主动研究,善于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实现问题处理有效性的目的,避免了问题处理时间过长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公共网站和信箱中,能够将更多的信息传递给社会管理者,倾听基层民众的心声对这些决策者来说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实现公民相关思想传递的一种积极尝试。结论
现代信息技术条件,社会管理工作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从目前的发展来看社会管理创新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如何采取更为有效的现代公民参与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在实际中要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构建一种多样化的现代公民参与社会管理途径,发挥公民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而实现维护国内经济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社会管理创新公民参与途径是多样化的,要从实际发展需求出发进行针对性的改进是至关重要的。参考文献
[1]田玉军.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2_.[2]龚鹤方.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2_.[3]房丽.论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参与[D].西北大学,202_.[4]朱宜放.城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民参与研究[D].湖北工业大学,202_.[5]高继超,刘丹.治安管理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2_,03:47-51.
第二篇: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0727(最新)
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以未成年人保护为视角
On the Procuratorate Participate in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View ofthe Protection of Juveniles
潘申明 向凯雄 张蕾 苏冉冉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315800)
摘要:探索少年司法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方法,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检察机关在少年司法制度领域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应遵循依法参与、关联参与以及有限参与的原则,以新《刑事诉讼法》构建的少年刑事司法原则和制度为切入点,立足本职,延伸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未成年人保护
Abstract:To explore the Juvenile Justice and seek new way and method of maintenance juvenile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the most important working content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basing on procuratorial functions and advancing the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field should be followed in related,legal and limited participation principle.In additional, we should regard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constructing the young criminal judicial principle and system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based on official duty, extended functions in order to participate actively in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Key words:The procuratorial organsSocial managementInnovation the protection of juvenile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而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权利保障尤其引人注目。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对全国政法机关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明确要求。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新途径、新方法,则成为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理论基础
(一)少年司法制度兴起与我国立法现状
1.少年司法制度的兴起 作者简介:潘申明,(1973—),男,汉族,浙江桐庐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会委员;向凯雄,(1976-),男,汉族,湖北仙桃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张蕾,(1980—),女,汉族,湖北仙桃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主任科员;苏冉冉,(1983-),女,汉族,山东滨州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主任科员。本课题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显著特征为模仿性、易受暗示性、情景性、戏谑性和冲动性。”1从个体角度而言,未成年人具有特定时期的生理和心理反应,由这种特定心理和生理反应所激发的犯罪,具有随年龄成熟自动愈合的可能。从社会责任的实现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病态现象,更多的是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社会应以宽恕之心待之,而非一味强调惩罚。如果对于未成年人一味采取严厉的刑事司法程序会切断了自愈的可能性。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均以符合少年最佳利益为最高宗旨,以关爱作为设计初衷,确立了矫正而不是惩罚的少年司法制度。自美国伊利诺斯州于1989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以来,各国竞相效仿并制定本国的少年法,并创制各具特色的少年司法模式。与此同时,联合国也相继制定了一些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性司法文件。
2.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立法现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和制度作为少年司法的基石和框架,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仅有寥寥几条,这些原则和制度的缺失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令人欣喜的是在其他的一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和制度的雏形。在202_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_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确立了隐私保护原则、社会调查制度等。但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和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如结构杂乱,层次重叠以及适用性较差等问题。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的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该章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积累的经验和司法实践的成果,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原则和制度,明确各自的含义和效力范围,协调原则与制度之间的关系,使之成为有机、协调、有效的体系。
(二)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应遵行的基本原则
1.依法参与原则
依法参与是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之一。未成年保护领域的社会管理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工程,涉及到未成年人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赋予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自身必须在未成年刑事司法领域内守法和护法,因此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均应当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去解决未成年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不能擅自突破法律规定盲目扩大参与领域、创新参与机制。如果违反依法参与原则,就有可能导致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迷失,导致检察职权的滥用,最终形成国家公权力过度膨胀并干预甚或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危险局面。
2.关联参与原则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保护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于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以执法办案为依托,遵行关联参与原则,而不能另起炉灶去创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方面的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对于某些应该交给专业化程度更高或更适合管理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去管理的社会问题和事务,检察机关应当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法律执行方面,强化自我约束和监督,防止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力触角过度延伸,尽量减少检察机关司法权力对社会自治领域的强行管制和介入,促进社会管理资源整合,增强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主协商功能,扩大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空间,形成公权力运作与社会组织自治运作良性互动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首先在于我们自身职责,职责所系自当责无旁贷,职不在我亦绝不妄加干涉,避免“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尴尬局面。
3.有限参与原则
任何一项制度的创新,都应注意保持谨慎性、渐进性和可控性。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1[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版,第14页。
新中,也应坚持司法的谦抑性原则,在检察职能和法律监督触角延伸的范围、方式等方面应持有谨慎、自制的态度,而不应片面强调延伸的广泛性和主动性。因此有限参与原则自然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之一。一方面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治理念的发展,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自制和谦逊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对通过行政管理、道德约束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多以基层检察院为主,而作为基层检察院一直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尤其以东部沿海城市情况更甚。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但它毕竟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不是仅靠检察机关就能够独立完成的,还需要如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机关相互配合与协调,因此检察机关应立足本职,从工作的途径与方法上进行创新同时秉承有限参与原则,探索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新机制。
二、未成年人保护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体现出显著变化,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涉及11个条文专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使得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从以下八个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努力。
(一)体现轻缓刑事政策。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管之前的相关法律已经对该方针和原则作出了规定,但首次在刑事诉讼中加以规定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注重教育疏导,有利于促使他们摆脱心理危机和困惑,激发其重新做人的信心,有利于达到矫治犯罪的目的。轻缓刑事政策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天然契合的。
(二)扩大刑事法律援助适用的诉讼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为保持控辩平衡、保障社会的弱者获得平等诉讼权利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基本人权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2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实施强制辩护的时间跨度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涵盖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同时还规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不仅有助于缓解未成年犯罪主体心理压力,也有利保障未成犯罪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从法律援助层面上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建立社会调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该条充分吸纳检察机关实践的经验成果,意味着今后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
(四)慎用羁押以及羁押相对隔离。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未成年人采用强制措施时,要慎重对待,尽量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对于必须拘留和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严格限制案件的范围和条件,尽量减少逮捕本身或者错误逮捕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对未成年人与成年2 严军兴、候坤:《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以〈刑事诉讼法〉再修订为背景的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2_年第一版,第278页。
人犯罪案件分案处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减少关押后有可能产生的“交叉感染”带来的弊端,使未成年人能顺利回归社会。
(五)明确“办案人员专业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其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人员承办。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这一要求与联合国司法准则是相同的。办案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最理想的做法不仅包括办案人员专业化,还应当办案机构专门化、独立化。
(六)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正是各地的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实践而摸索出的行之有效的制度。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不仅可以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沟通,根据该条的有关规定,还可以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合适进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创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至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均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源于基层检察院的司法实践,秉持“教育”、“挽救”和“感化”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予所涉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做人,重返社会的机会。新《刑事诉讼法》设置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对合理,内容完备,具有一定的操作性,重点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保护,走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坚定而谨慎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八)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未成年人执行制度的延伸。“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绝大多数人希望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像正常人一样学习和工作。但是,在我国,未成年人被定罪后,其犯罪污点将永远记录在档案中,而这势必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升学、就业、参军等,会严重损害其作为一个正常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也正是因为由于其犯罪记录有可能招致的社会冷漠和歧视,有些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后,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3犯罪记录封存弱化未成年犯罪人的“标签”心理,使其重拾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回归社会、防止再犯以及就业、升学和促进家庭等亲属关系和睦等方面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路径选择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但在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关注的法律语境下,检察机关应积极应对,立足本职适度延伸职能,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将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立足检察本职多维度保护未成年人
1.设立未成年人检察科,实现从专人办理到专门部门办理的转变。设立独立的科室,有以下几点优势:首先在制度上、机构上可以保障未成年专门的办案机制,实现办案人员的专门化、办案机制的专业化以及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其次可以促进检察部门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化研究,更好地发现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的办理机制以及探索教育、挽救、保护未成年人的新方法,从而有利于提升办案效果。再次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部门可以与法院的少年法庭形成程序上的对接。因此,各个检察机关应以这次新《刑3 陈光中、汪海燕:《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载《中国司法》202_年第11期 P33。
事诉讼法》的出台为契机,全面设立未检科。
2.健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这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多重因素。新《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可以进行调查,却没有明确调查主体以及调查结果的体现形式,这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统一。社会调查报告是被法律明确认可并得到实践部门广泛认同的品格证据形式。在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之中,已经成为量刑程序改革所需要确立的基本程序框架5这一环境下,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在量刑上起到的作用尤为突出。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对近三年在审查逮捕和起诉的200余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作了相关的社会调查报告,通过掌握其个人及家庭情况以及评价其人身危险性,提高了审查逮捕和量刑建议适用的准确性,实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优先保护。但在司法实践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定罪量刑影响程度不确定,二是社会调查报告在公检法家共享方式的不明确导致做出的社会调查结论在各自系统内适用,未共享共用。这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各自作出的社会调查结论的公正性遭到质疑。因此在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能动性,与公安、法院三家共同就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内容、格式等进行统一。
3.合理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出专门规定,这标志着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制度架构已经形成。但仔细分析会发现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本身就缺乏可操作性。在每个检察院的公诉科,不同的主诉检察官,有不同的风格,同样的案件,可能会出现有的主诉检察官认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提交科室讨论做附条件不起诉,有的会认为要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直接起诉,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附条件不起诉就会出现随意性。法院有自己的量刑指导意见,检察机关目前没有自己的指导意见,检察官在遇到具体的案子时应如何判断,是根据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还是根据类似案件的判例?在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正式实施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各个地区的检察院可以就202_年至202_年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统计论证,将被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7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罪名、量刑情节以及判处的刑罚一一统计,最后形成一个在本地区可以参考的数据库,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有依据参照,再辅以参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这样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范围能得到比较合理的界定。6
4(二)延伸检察职能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再犯罪
立足检察本职,是落实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任务。但是,有些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虽然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也可以有所作为。
1.预防未成年犯罪。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积极参与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管理创新中。第一,全方位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首先可以展开对重点未成年人群的宣传。针对未成年的在校学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学校签订检校共建协议,建立法制教育联系点。通过不定期地进入学校开展各类形式的专题讲座,结合具体案例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其次,可以针对重点区域进行宣传。很多失学未成年人由于极易受社会不良分子的影响,容易诱发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检察机关一方面可以通过街头设点宣传或采用多媒体展示的方式,对失学未成年4 邵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之梳理与适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_年第1期,第92页。陈瑞华:《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量刑程序的理论解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_年第2期,第2页。6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2_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属于指导性文件。7因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的量刑存在差异,故在此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刑点,而是以“一年左右有期徒刑”的幅度来代替。笔者以为,即使不同地区有差异,也应以两个月差距为宜。
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另一方面通过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利用现代传媒增加法制宣传的受众的覆盖面。第二,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由于疏于监管,不良网络环境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检察人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协助文化监管部门净化网吧环境。一是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上网情况的调查程序作为必要程序,承办人在办案同时调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经常出入互联网经营场所的情形,认真登记黑网吧经营场所的名称、地址以及未成年人出入该场所的方式、频率等各种信息,形成“网吧黑名单”。二是定期向文化执法部门通报“网吧黑名单”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取缔“黑网吧”。
2.防止失足少年再犯罪。对于一些没有被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及时的监管和引导,极易诱发再犯罪。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202_年1月制定并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到 “有法可依”。为此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做到监督到位但不越位,完善适应轻缓刑事政策要求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一方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信息化制度。可考虑开发社区矫正管理软件实现全面联网,或者通过专门的社区矫正网站查阅全部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和管理档案,查询和跟踪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实现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另一方面,拓宽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方式,除了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外,还可以通过行使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权,加强非社区矫正的监督。8第二,健全社会帮教机制。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有着“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是对于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怎样进行管理,才能使得他们重新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对于以不捕、不诉方式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的未成年人,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为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提供就学、就业的机会,真正帮助其回归社会,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对于符合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启动与帮教共建单位的帮教程序、定期进行回访制度。
四、结语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始终是全社会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推卸的责任。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并有所行动,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设专章初步构建我国少年司法体系,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实现了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国际接轨。“徒法不足以自行”,少年司法领域还需要检察机关在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进行创新,摒弃不合时宜的工作机制,给予未成年人人权的最大保护,体现出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的宽容度,使之较好地融入社会、重新迎接新的生活。
评语: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切入点,以少年司法制度作为论证基础,提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应遵行依法参与、关联参与及有限参与原则。明确检察机关应立足本职、延伸职能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率先提出由各地区检察院通过统计论证形成一个在不同地区可以参考的数据库,从而合理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王峰、孙振江:《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载《人民检察》202_年第15期,第74页。
第三篇:行政管理学-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众参与
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众参与
社会管理创新是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应对新挑战,从而在治国理政思路上的重大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02_年6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2_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被纳入到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中。202_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了工作的重点。202_年7月5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202_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社会管理创新首次以重要篇幅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一、公众参与是社会管理创新(一)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
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公民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思想、意愿和价值取向,从而影响社会管理创新过程和公共部门行为的活动。公民参与是社会管理创新有效运行的基础性因素,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够有效防止公共权力异化,有利于优化社会管理政策,提高社会管理效率。能够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公民公共责任感,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
社会管理格局包括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已经很到位了,但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相对较弱。
在社会协同中,需要大力发展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政府从过去“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领域逐渐退出。然而,现实是大量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不能满足百姓需求,公众参与的载体不多,渠道不够。
在我的印象中,政府对放开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逐年在加强建设力度。从过去的政策政府单独研究制定,到现在的从政府政策的起草、暂定、修正、再修正,直到最后的确立都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向公众公布工作情况,并通过随机抽选人员的方式对实施的政策听取不同层面群众的呼声。在工作中同公众的交流增多了,工作内容的透明化,工作实施情况较能全面反应百姓的心声,积极让公众参与到社会的管理中。对公众在社会生活中的金点子也及时记录,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及时更进完善。
(二)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1、公民参与能力不足。由于公共政策具有相当的专业性、科学性,部分公民虽然有较高的参与意愿,但不知道自己作为一名公民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更不知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遵守的制度、法规、程序。不恰当、不适合、不规范的参与行为时有发生,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2、公民参与的功利性。民主、科学的公共政策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将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有机结合。而当前我国公众较多考量自身利益、眼前利益。如果预测参与成本超过预期回报,就会选择“退出”或选择不参与。此外,在社会公众中还普遍存在“搭便车”的投机心理,总是希望别人积极参与而自己坐享其成。
3、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人类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出现了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成员的个性化利益诉求。要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建立科学有效、多渠道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来说仍存在一些问题。
4、普通公民缺乏监督条件和信息。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普通公民在资源、信息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对权力的监督往往缺乏必要的条件和能力。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推行政务信息公开,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整个公民参与的过程中,政府往往只注重单向信息告知,公民只是信息的被动接收者。不仅如此,政府甚至在信息告知上还不完全,政府公开的信息往往是公众不感兴趣的信息,而公众感兴趣的问题政府却不愿公开,这使普通公民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公众参与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进步
(一)微博搭建起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渠道
微博问政搭建起“政府—公民”互动沟通新渠道,有效保障公民对社会事务管理的参与权,提升了民众政治参与的能力,培育了现代公民精神。以往公众自由表达意见、参与问政的传统渠道有限,且障碍很多。微博的出现为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提供了一个同政府对话的平台,不同利益诉求的民众集聚在微博中,对政府的政策制定、社会公共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建议。使公民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代议制民主下,民众只有选举代表的权利,但对涉及他们自身重大利益的事务没有参与讨论决策的权利,提高了民众政治参与的能力,同时,也培养了公众的自立性,增强了公众的民主意识,进而塑造了积极的公民精神,促进了公民社会的构建。
如果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惧怕网络,一味用“封、盖、堵”的方法压制公众自由表达权,最终民意将会爆发,酿成公共事件。微博问政敦促政府积极转变传统思维模式,顺应网络时代的变化,要求政府主动融入与公众的直接互动。微博这一新载体的出现,将有力推动政府更新社会管理理念,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大量政务微博的开通,涵盖了政府职能的各个方面,通过微博这一载体,政府行政将会向社会开放。政府可以运用政务微博把握网络舆论动态,了解公众诉求,解答公众疑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社会问题,微博问政具有民主性,对于实现决策科学化、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建立门户网站,设立市民信箱
政府今年大力建设各职能部门的门户网。门户网站及“市民邮箱”正式运行以来,在发挥政府信息资源效益,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互动交流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了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与信息资源,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公众服务的能力,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快速发展。对公众参与到社会管理中也提供了一条新的交流路径。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服务;积极开展网上民意调查、意见征集、网上听政等,推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涉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对待,主动研究,善于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对于网上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在政务论坛上针对相关主题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引导工作。
三、政府在公众参与的改善
政府职能部门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同公众参与度的步伐中,虽然仍然存在有网站信箱无法登陆、无法投递、微博留言内容存有错误反馈等情况。但出现问题时做好及时同当事人的沟通,及对社会公众的及时解释,网络信息上传分享等工作流程,都可以体会到在社会管理中公众的参与度逐日提高了,政府对公众的信息问题委托不再是遮掩逃避。
总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公众的参与度的日渐提高,社会的管理工作公众参与度增加了,公众在社会管理的创新中变得更加积极参与。对问题的解决过程透明化、合理化处理结果方式,也得到了群众的肯定和理解。
参考文献附录:
〔1〕 青年时报202_年6月16日 第A12版:社会管理创新系列报道
《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新方式,值得推广》
〔2〕 葛景富.关于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若干问题[J].商业经济,202_,(7)《理论探讨》202_年第5期(总第168期)页码:2~3 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与对策研究 张再生1,吴云青1,2(1.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300072;2.天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天津300387)〔3〕微博问政看社会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金宁锐(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 350007)
〔4〕发文时间:202_年02月04日文号:杭政办函[202_]24号
第四篇: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人民日报评论员)
重大的战略任务 小康的基本条件——一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一项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刻不容缓地摆在各级党组织和各地政府面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是我们党深刻分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必须把握好的重点工作。
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等为基本任务的社会管理,始终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社会管理不断打开新局面,为中国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胡锦涛总书记不久前在全国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联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深刻阐述了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思路和方向。今年的全国两会也提出,“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党心民意所系,治国方略所在,充分显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应当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力谋之、鼎力为之。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适应我国发展新特征新变化的时代课题。今天的中国,社会变革日新月异,阶层分化,流动加速,利益多元,社会转型犹未完成,社会活力蓬勃迸发,新老矛盾叠加交织。我们用30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道路,也让西方国家百年来不同阶段产生的矛盾在我国短期内集中呈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任务之重、挑战之大、难度之高,举世罕有。这就迫切要求我们的社会管理,必须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政治制度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条件。我们发展的主线是科学发展,建设的目标是全面小康,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实现统筹兼顾、公平正义、和谐有序。未来10年,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意义的关键期,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这就迫切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以社会管理的创新为推手,在重要时期取得重大突破,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小康宏伟目标如期达成。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途径。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领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解决不好,必将影响甚至干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这就迫切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始终牢记执政为民的思想,妥善处理好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民生问题,在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中不断增强执政能力。
13亿人口,发展中国家,我们正在进行的是一场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的社会变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实现“十二五”目标凝聚强大力量,这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神圣责任,是对民生期待的积极回应,更是中国发展的崭新契机。(来源:3月23日《人民日报》)
用不断创新回应变革中的新课题——二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是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一些基本特征。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时代发展给我国社会管理带来了一系列新课题,只有用不断创新回应时代新课题,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才能在更高层面上实现社会
和谐。
概括起来,时代提出的新课题,有这样四个层面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在经济层面,如何妥善解决伴随经济发展产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在社会层面,如何妥善解决由社会领域深刻变化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在思想文化层面,如何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教育引导,更好引领社会思潮、弘扬社会正气、培育文明风尚,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打下牢固思想基础。在工
作层面,如何创新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提高社会管理能力。
回应这些新课题,首先要有清醒的认识。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这为我们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打下了重要物质基础。同时,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我们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既要增强紧迫感、又要
长期努力。
回应这些新课题,最关键也最管用的办法就是加强社会管理的创新。我国社会管理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在今天难以完全适应。社会管理创新,首先就是理念思路的创新。只有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树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树立统筹兼顾、协商协调的理念,树立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理念,社会管理才能进一步与开放、动态、信息化社会环
境相适应。
回应这些新课题,还必须有创新的体制机制作保障。比如,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建立一套能够覆盖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体系。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设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在社会组织发展管理方面,建立分类发展、分类监管机制。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建立主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在社会治安方面,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方面,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在精神卫生方面,建立监测、预警、疏导、救助机制。这样,我们就能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时代总是在发展变化,社会矛盾问题的发生有其特点,社会管理也有其规律。只要我们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社会管理规律,用创新的精神提高和完善自己,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就一定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
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来源:3月24日《人民日报》)
在“最大限度”中增强社会凝聚力——三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
要求。
在民生、幸福、稳定成为“十二五”热词的语境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从社会活力、和谐稳定的战略高度审视社会管理,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理论的丰富深化,也是对我们党新时期群众工作的一大创新。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的突出特征在于,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价值理念已经或者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随着城乡、地区、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群众利益诉求呈现差异化、多样化的特征,利益矛盾日渐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随着各种思想文化的交流交融,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
显增强,使得形成社会共识的难度加大。如何主动适应这种深刻变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使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时代命题。
一些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国民收入从中等收入向高收入提升的时期,往往是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人们心理容易失衡的时期。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避免落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是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凝聚力就显得格外重要,它不仅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实现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也是我国现代化顺利推进的必要保证。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增强社会凝聚力的主体。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一切社会管理工作都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工作,一切社会管理的过程都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今天,面对人民群众的不同利益诉求和多元思想文化,通过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就能够不断实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大程度地增强社会凝聚力。
握指成拳,众志成城。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让群众收入更多一些,安全感更强一些,幸福指数更高一些,就能够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中国的现代化事业积聚强大力量。(来源:3月25日《人民日报》)
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四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进步,离不开人民的创造力量;党的全部执政活动,离不开强有力的群众工作。我们干事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要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明了社会管理的实现路径和根本遵循。
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说到底是做群众的工作。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才能保证社会管理的正确方向;只有始终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不断开创社会管理的新局面。
现实中,一些社会管理之所以得到群众的支持,根本原因是群众工作做得好;一些社会管理之所以得不到群众的理解支持,甚至引发矛盾冲突,根本原因是群众工作没有做好。比如,有的社会管理,出发点就不端正,不是真诚为群众谋利益,而是掺杂着部门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不是考虑怎么让群众方便,而是考虑自己管起来怎么省事。有的社会管理,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反感。
实践表明,任何一项社会管理任务,如果没有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离开了富有成效的群众工作,就很难取得良好效果。当前,社会管理在新形势下面临新挑战,出现了思想舆论统一难、各方利益协调难、矛盾纠纷化解难、流动人口管理难、突发事件处置难、基层基础建设难等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加强
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思想道德建设,才能在新形势下富有实效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能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如何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八个“进一步”,是当前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重点,围绕的是一个中心词“群众满意”,指向的是一个目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它要求我们必须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贯彻于社会管理始终,把群众工作渗透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
“意莫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使群众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群众意愿得到充分尊重,群众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就一定能够始终保持社会管理主动性、创造性,并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不断夯实根基、充实血脉、壮大力量。(来源:3月28日《人民日报》)
在“新格局”中做好大文章——五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艰难而创新的实践探索——这些重要判断,真实反映了我们正在进行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任务的基本属性,也深刻提醒着全党和全国人民:加强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既不能单兵突进,也不能因循守旧,更无法一蹴而就。只有依靠全党努力,整合管理资源,才能破解“复杂”“艰难”,促进社会和谐,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1年新中国建设,32年改革开放,十六大以来社会建设的加速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格局。这一格局是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统一。实践证明:切实抓好社会管理,党的领导是根本,政府负责是关键,社会协同是依托,群众参与是基础,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四种作用不可替代。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更加注重“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执政理念,更加注重发挥社会各方的协同作用,更加注重拓宽群众参与的渠道路径,在体制机制创新中锻造更加适应时代需求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新的形势,对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是一次全面考验和提升。社会管理工作点多面广、涉及量大,加之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多发,流动人口和特殊群体管理问题突出,信息网络建设面临挑战,这既是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也是党和政府加强社会管理的创新空间。加大前瞻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研究,在“顶层设计”上下功夫,才能准确把握社会管理规律,科学制定社会管理大政方针;不断提升党和政府引领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才能统筹调度社会资源,切实维护人民利益;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才能回应民生期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力量在基层,基础在群众。社会管理的新局面,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非但不能缺少社会力量,相反,还要高度重视并善于调动,积极导入社会管理与服务中。只有既强化党政领导又重视社会合力,让社会发育和发展同步前进,拥有强大群众基础的社会管理,才会更具针对性,体现有效性。事实证明,当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得以强化,当各类社会组织的服务社会能力得以增强,当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得以健全,才能有效协调利益群体的各种关系,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天地交,而后能成化育之功;上下交,而后能成和同之治。”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只有在社会管理新格局中,各种力量协同作战,才能创造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也只有全党共同努力、狠抓落实,才能切实完成这项重大战略任务。(来源:3月29日《人民日报》)
第五篇:妇联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情况典型材料
妇联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情况典型材
料
妇联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情况典型材料
立足“小家庭”做出“大文章”近年来,文山州各级妇联组织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与妇联职能紧密结合,立足家庭“小社会”,做好平安和谐大文章,以“平安家庭”创建为载体,加强与综治部门的协作联动,有效动员广大妇女和家庭积极参与“平安文山”建设,较好地发挥了女性和家庭在平安和谐文山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全州共有79万户家庭,有65%家庭达到了“平安家庭”创建标准,创建平安示范区51个,覆盖率为100%。州妇联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一、做法及成效
突出主阵地,以“家”引领和谐新风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没有千万家庭的小平安,就不会有整个社会的大平安。妇联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妇联参与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主阵地是家庭。我州将“平安家庭”创建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立足家庭“小社会”,利用妇联在家庭这块主阵地上参与社会建设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女性与家庭的能动作用,做好“家”字文章。
第一,安全保“家”。以化解婚姻家庭矛盾为重点,建立“社区调解站”等妇女调解员队伍,推广“以奖代补、以件计补”经验,大多数邻里冲突、家庭矛盾、婚姻纠纷实现就地化解,家庭主妇们的主角作用在平安建设中得到充分展示。以“万名妇女学法律”、“千村普法、百村培训”、“乡村法律讲堂”以及编排平安建设诗歌、山歌、文艺节目宣传等活动为载体,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让法律真正走进千
家万户,特别是在“乡村法律讲堂”活动中,组织警官、法官、检察官、法律援助工作者进村“以案讲法”,使广大群众受到了思想灵魂深处的洗礼。以实施“零家庭暴力”工程为载体,在全州农村推广“人人为我站岗,我为人人放哨”的群防群治模式,大力发展女子互村互助队、女子民兵义务巡防队,广泛开展联户联防、互济互助活动,今年仅砚山县女子互村互助队就开展互帮互助240次,化解纠纷297起,协助破案63起,涌现出了何桂琼等一批“全国平安家庭”。广南县龙乜村经过综合治理,由典型的“贩婴村”变为省级“文明村”。
第二,文明创“家”。把文明创“家”作为促进“平安家庭”建设的重要抓手,向全州79万家庭主妇发出倡仪,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推进美德在农家、双合格家庭、文明家庭、廉洁家庭等特色创建活动。在“美德在农家”主题实践活动中,全州涌现出了一大批“三八红旗手”、“尊老爱幼模范”、“双学双比能手”、“好
婆婆、好媳妇、好家长、好儿女”等优秀女性,文明新风悄然进入数十万家庭;通过开展“双合格”家庭评先活动,万名家长“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家教理念广为传播;随着“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深入推进,涌现出了纳欣等一批“全国五好文明家庭”,追求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越来越成为现代家庭的时尚,文明家庭创建逐步成为我州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道亮丽风景。在文明创“家”的推动下,广大妇女重礼仪、讲道德、比奉献的自觉性空前高涨,全州涌现出“五好文明家庭”、“绿色家庭”、“廉洁家庭”、“和谐家庭”4164户,223支家庭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3万多人次。在百年一遇的旱灾面前,一支支“巾帼爱心送水队”、“巾帼科技服务队”活跃在受灾严重的壮村苗寨,为受灾群众送去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心。
第三,科学理“家”。家庭是整个社会的直接反映体,家庭发展才会带来社会发
展。以促进妇女发展为主题,开展丰富多样的送文化、送科技下乡活动,为农村群众送去了免费“精神大餐”;启动了“万名妇代小组长”培训工程、新型女农民培训工程,直接参与科技学习培训的妇女群众达万人,有8900多名妇女获得“绿色证书”;实施了中英大龄女童、春蕾女童、母亲水窖、母亲沼气、巾帼信用贷款、小额信贷、循环金、贷免扶补、12·1爱心温暖基金等10余个项目,建成省、州、县三级“巾帼示范村”239个,帮助39972名妇女走上就业岗位,全州550多名“双学双比”女能手岗位建功、岗位成才,一大批巾帼致富带头人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起来,引领着全州广大妇女群众为实现小康再立新功。抓住借力点,突出“联”字提升维权维稳效能
社会是每个人的社会,每个人都应当成为参与社会管理的一分子,成为社会人文关怀的积极力量。我州将妇女维权纳入全州维稳大局,做好“联”字文章,整
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妇女维权维稳工作社会化格局。一是组织上联建。以党建带妇建,完善县、乡、村三级组织网络建设,实现了村村都有“妇女之家”;搭建组织载体,建成机关、企事业单位妇委会569个,团体会员478个,巾帼志愿者队伍46支,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研究指导机构527所,在“两新组织”中新建妇女组织31个,基层妇联组织真正成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温暖之家”,成为凝聚妇女、吸引妇女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坚强阵地。
二是工作上联动。发挥“联”字优势,协调联动组织、人事、民政部门大力培养女性人才、女性干部,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女性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协调联动人事、劳动部门为女性搭建就业平台,向外输出劳动力27万人次;协调联动相关部门为妇女健康、妇女教育、妇女发展“大维权”贡献力量,组织了7万名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体检,高校在校女生比
例达%,全州涌现出了一大批全国、全省“双学双比”能手、“三八红旗手”,今年有300多个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受到省、州妇联的表彰。三是机制上联创。与金融、财政部门协作建立贷款担保联动机制,争取资金帮助妇女发展生产。今年,仅麻栗坡县就为526名妇女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贷款,发放资金2346万元。与企业共建发展平台,推出了“协会+基地+农户”、“能手+农户”的发展模式。与政法机关协作建立制止家庭暴力、化解家庭纠纷、打击拐卖犯罪联动机制,推动建立了青少年“圆桌审判”模式、“反家暴”合议庭、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110”家庭暴力报警服务中心、12338妇女维权热线、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机制建设有力推动了妇女维权工作,涌现出了一批妇女维权先进个人,文山县法院女法官岳珍姝受到全国妇联表彰,州公安局副局长赵云华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
益先进个人”。搭建新平台,“两个托管”成为留守家庭的保护伞
近年来,我州外出务工人员超过万人,近10万个家庭处在天各一方的家庭关系模式里,“留守家庭”不仅对农村治安防范带来冲击,也逐渐成为繁育“问题家庭”的土壤。为此,我州积极探索“有偿托管、互助托管”的留守家庭服务管理模式,并通过形式上规范、制度上约束,解决当前农村留守安全问题。有偿托管:就是由外出务工的村民给付一定费用,由村民小组安排照顾其老人、子女,照管其房屋、土地,组织治安巡逻,从而形成统筹安排、有偿服务的管理摸式。互助托管:就是村民自行协商,轮流有计划地外出务工,轮流耕种土地,轮流照管老人、子女、房屋、山林,从而形成轮流代管、互济互助的管理摸式。自在西畴县试点以来,“两个托管”制度逐步形成规范,并在全州范围内得到推广。“两个托管”制度适应了农村劳动力大量
转移条件下的治安防范新形势,防止了广大农村“空巢家庭”房屋土地遗弃、荒抚,强化了留守老人服务管理、留守儿童监护教育,解决了农村治安托管、劳务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三大现实问题,成为广大农村“留守家庭”的一把“保护伞”。
二、经验及启示
认识到位是前提。做好任何一项工作,认识是首位,只有认识上到位了,行动上才会绝对落实。妇女占人口的一半,是生产劳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做好妇女工作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顺利实现,妇女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整体水平,妇女身心是否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千家万户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州把妇联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工程来高度重视、紧紧抓住、全面落实。这是做好我州妇联工作的思想基础。
领导重视是关健。领导重视至关重要,只有领导真正重视起来,工作上才能迈出更大的步伐。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妇联工作,专门研究下发《意见》,把妇女工作纳入党政工作大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一纳入四同步”,率先把维权工作列入党校培训计划,在全省第一次增设兼职副主席职位,及时研究解决了一系列重大问题,有力推动了我州妇联工作的发展,全州各级妇联组织机构的加强、人员的增加、经费的落实,无不是州委、州政府重视和关心的结果。创新发展是动力。创新是妇联工作发展的持久动力,只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在实践中催生推动妇联工作的妙方良法。我们坚持在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结合点上找准参与社会管理的最佳位置,在思路、内容、方法、组织、机制等方面推进维权维稳工作创新发展,创造了许多在实践中产生、又在实践中检验的经验、举措,万名妇女学法竞赛、首届妇女书法作品展、“正恒杯”
民族健身操大赛等系列活动,进一步展示了妇女风彩、凝聚了妇女力量。把握妇女运动规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做好我州妇联工作的不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