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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宣传手册

语言文字宣传手册



第一篇:语言文字宣传手册

语言文字规范宣传手册

目 录

一、基本规范用语要求

二、基本规范用字要求

三、基础规范知识

四、日常规范文明用语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请说普通话 请写规范字

语言文字工作的任务是: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大力推广普通话;坚持汉字简化的方向,努力推进全社会用字规范化。

一、基本规范用语要求

(一)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

(二)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省广电局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

(三)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

(四)公共服务行业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二、基本规范用字要求

(一)党政机关 1.名称牌用字规范。2.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3.标志牌、批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标语(牌)、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等用字规范。

(二)新闻媒体

1.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用字符合要求。

2.报刊出版物内文用字规范。3.影视屏幕用字规范。4.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5.编辑、记者、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三)教育系统

1.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

2.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

3.批示牌、电子屏幕、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等用字规范。

4.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5.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

1.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2.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3.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4.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三、基础规范知识

(一)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用逗号,即“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

2.“一,”、“二,”、“三,”等用逗号不规范,而应该用顿号,即“

一、”、“

二、”、“

三、”。

3.“

1、”、“

2、”、“

3、”和“A、”、“B、”、“C、”等用顿号不规范,而应该使用齐线墨点(实心小圆点),即“1.”、“ 2.”、“ 3.” 或“A.”、“B.”、“C.”。

4.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不再加标点符号。

(二)年份中“零”的正确使用

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五年十月”,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0”或英语全角字符“O”,而应该用圆“○”(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或“几何图形符”中选择);年份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示,则中间应该用长“0”表示,如:“2005年10月”。

(三)公文的年份中“括号”的正确使用

印发公文时,年份外的括号应该用中括号“„ ‟”,而不应该用小括号“()”或方括号“[ ] ”。

如:桐教(2005)5号(不规范)

桐教 [2005] 5号(不规范)

桐教„2005‟5号(规范)

(四)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

1.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该使用“~”,而不使用“—”或“——”。例:“200公斤~300公斤”(使用规范)

2.凡文中使用破折号的应该使用占两个空格的连线“─—”而不用“~”或只占一个空格的短线“—”或两个短线“——”表示。(选取破折号,一般在电脑“插入”栏“标点符号”中查找)

例:我们是─—中国人。(规范)

(五)汉语拼音注音字母的正确使用

1.大小写:句子的首字母大写;诗行的首字母大写;专有名词每个词首字母大写;标题、标语可以全部大写。

2.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例:“公 共 场 所 请 勿 吸 烟” GONG GONG CHANG SUO QING WU XI YAN

以上未按《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标注,不规范。以下标注规范:

“公 共 场 所 请 勿 吸 烟” GONGGONG CHANGSUO QING WU XI YAN

四、日常规范文明用语 1.您好!2.请!3.对不起。4.谢谢!5.再见!6.请问您贵姓? 7.请原谅!

8.不用谢!9.没关系!10.欢迎您光临!11.请坐!12.请喝茶!13.请多关照!14.谢谢您的合作!15.对不起,让您久等了。16.没关系,我刚到。17.给您添麻烦了。

18.您好,请问您需要帮助吗? 19.请慢走!20.欢迎再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六、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语言文字工作和使用语言文字,均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使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汉语拼音方案》、《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农民(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等人员开展普通话培训和规范汉字推广使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语言文字法律制度,依法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指导、协调各部门、各行业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

(四)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

(五)管理、监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

(六)受委托对因语言文字的歧义、误解引起纠纷提出鉴别意见;

(七)组织做好本系统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

(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语言文字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教育、人事、民政、工商、质量技监、城管、公安、交通、建设、文化、体育、卫生、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民航、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系统、本行业

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并配合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有关监督检查和测试、评估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工作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广告、汉语文出版物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九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等级要求:

(一)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一级甲等,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一级乙等;

(二)影视话剧演员达到一级乙等;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汉语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达到二级甲等,其他教师达到二级乙等;

(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达到一级乙等,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乙等;

(五)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达到三级甲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属特殊情况的,不得低于三级乙等;

(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达到三级乙等以上,其中播音员、话务员、解说员、导游员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前款规定的人员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培训。第十条 有关单位招聘、录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应聘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测试大纲和等级标准。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人员,由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使用普通话或者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地方戏剧、曲艺、影视作品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三)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广播电视播音确需使用方言的,应当报经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播放;电视播放的,还应当加配规范汉字字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二)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

(三)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

(四)各类企业名称,国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

(五)各类电子屏幕用字;

(六)各类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用字;

(七)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

(八)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

(九)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

(十)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

(十一)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已有的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

(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情形。

第十五条 新作手书招牌或者为公共场所题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有的题词和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有规范汉字。

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应当规范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在广告中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和窜改成语的谐音字。

第十七条 《汉语拼音方案》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可以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外国文字名称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同时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工作,并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教师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切实提高教师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和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规范用语用字行为提出批评,并有权向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的宣传报道,对社会用语用字的行为进行督促,对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予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

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各类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以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妨碍、阻挠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宣传手册

安庆咪妮宝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安庆咪妮 咪妮宝贝

董事长致辞

【一切为了孩子的乘车安全】

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大潮,汽车行业飞速发展,汽车作为日常代步工具已逐渐普及到每个普通的家庭,人们对于汽车和汽车用品的安全需求日益增强。

儿童安全保护作为行车安全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已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我公司本着“一切以宝宝的出行安全”为核心追求,致力于开发“安全、舒适、便捷、新颖”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我们高度重视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研发与技术创新,积极探索并开发出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的安全座椅。并且我国第一部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约束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导入了国际通用的ISOFIX(国际标准化组织固定装置)标准锚固系统,这将更大程度地推动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普及!

孩子是父母的希望、祖国的未来。父母的一切都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的目标是为一切的孩子保驾护航!

董事长:

公司厂区外貌

公 司 展 厅

公司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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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简 介

安庆市咪妮宝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是安徽省第一家专业生产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并集研

发、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型

企业,公司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安庆市-枞阳经济开发区。

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的企业经营理念,按照欧洲ECE/R44标准和国标GB 27887-2011的要求,由公司专业设计团队开发出“安全、舒适、便

捷、新颖”并符合国内外汽车用品市场发展趋势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公司拥有专业的生产、设计、销售与产品质量控制团队,完善的生产

设施与检测设备,从而确保了每个产品的质量。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属于安全保护装置,我们一直将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并将一如既往

地坚持下去。一切为了宝宝的乘车安全,致力于成为宝宝的乘车保护使者与每个家庭的安全

信赖伙伴是我们的核心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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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生产设备,打造一流的产品质量。为不同年龄段的宝宝打造出可靠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是我们咪妮宝贝人永恒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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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立足安徽,扎根安徽市场,并向周边省份大中型城市辐射,逐步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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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语言礼仪手册

※ 语言礼仪手册 ※

(一)见面时不理不睬不礼貌,而要打招呼问好,如使用“您好”、“您早”、“早上好”、“早”等问候语;对长者、尊者、上级应谦恭地问候;较熟的人要亲切地问候;不太熟的人可热情点头微笑打招呼。

(二)寻求别人帮助和请人办事,首先要说“请”、“劳驾”、“拜托”、“有劳您”等请托语。

(三)对给过帮助、方便和服务过的人应用感谢语,如“谢谢”、“多谢”、“让您费心了”、“难为您了”等。

(四)当影响、打扰、不利于人时,应向人道歉“实在对不起”、“很抱歉”、“请原谅”、“打扰您了”、“太不应该了”、“真过意不去”、“不好意思”等。

(五)称呼语(或称呼礼仪)

在正式场合称呼:张小姐、赵先生、李太太、孙经理、周厂长、陈工、于主任、于科长、徐处长;

对有声望的老人尊称:钱老、陆老、您老;

非正式场合称呼:小李、老张、张大姐、王伯伯、丁叔叔。

(六)问对方姓、单位礼仪

“贵姓”、“贵公司”、“贵厂”。

(七)电话礼仪

1.最好电话响第一声时就接听,至多不超过三声(不然显得管理不善);

2.即使受对方极大的责难,仍要保持礼貌和耐心,并视为一种工作道德;

3.电话交谈要求用优美的语言和令人愉快的声调;

4.接、打电话的第一句是:“您好!这里是„„”

5.拨错电话要说:“对不起,我打错了。”

6.当来电说“您好,请问张小姐在吗”时,接听者存在三种情况:

A. 正好是张小姐本人接电话,应这样开头:“您好!我就是,请问您是哪一位?”

B. 张小姐在场,旁人接电话,可这样开头:“您好!她在,请稍等。”

C. 张小姐不在,旁人接电话,可这样开头:“对不起,她不在,请问您是哪一位?”在这里千万不能先问对方是谁,然后再告诉不在,如“您好!请问您是哪一位?她不在。”以免造成人在而不愿接电话或有意骗人的误会。

(八)当别人赞美自己时,应以感谢来表达。例如:于先生对卜先生说:“你的文章写得真好。”卜先生应有礼貌地说:“谢谢,您过奖了!”或说:“谢谢,您太客气了。”千万不要说:“好什么呀,别讽刺我了。”这种回答令人十分尴尬,是十分不礼貌的回答。

第四篇:上海建桥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手册

一、基础知识

01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是国家通用语言。

02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适用于现代汉语,包括“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部分。“经过整理简化的字”由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如《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未整理简化的字”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沿用至今、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如“人、土、大、小、王、田、心、引”等。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什么?

该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04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的?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

0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广告、招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方面的使用做出了规定。

07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何重要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2 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08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哪些领域?

国家机关、教育系统、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是推广普通话的四个重要领域。在普及普通话方面,机关应当发挥“龙头”作用,学校应当发挥基础作用,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应当发挥示范榜样作用,公共服务行业应当发挥“窗口”作用。

09为什么要推广普通话?

推广普通话有利于促进人际交流、商品交流和建立统一的市场;有利于增进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箱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0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的用于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3少数民族师生应该如何理解“用规范字,讲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但在汉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师生,学会用规范汉字、讲普通话,就能大大方便知识的传播和交流,进而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民族团结。14推广普通话是不是要消灭方言?

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坚持普通话的主体地位,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和特殊的文化价值,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和使用。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求会说方言的公民,还要会说普通话;要求公民在社会公共交际领域的正式场合,如学校、机关、新闻宣传、服务场所等讲普通话,但并不要求公民在所有场合都讲普通话,在非正式的场合中允许使用方言。

15语言文字工作在教育、教学中体现“三纳入、一渗透”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切实采取措施,把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培养具有较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人才。

16高校哪些人员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相应的达标标准是什么?

高校教师(含实验课教学人员)、管理干部(含后勤管理人员)、各专业学生都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具体要求分别是:(1)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测试分数为80)以上水平,其中,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测试分数为87)以上水平。

(2)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管理干部应达到三级甲等(测试分数为70)以上水平。

(3)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测试分数为80)以上水平。

17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什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8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上海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高,推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交际效能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科技和教育进步、提高市民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19《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办法是上海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有关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标准,并就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执法责任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基本内容

01上海市教委、语委何时对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达标评估?

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是政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对高等教育系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根据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语委的统一安排,上海市语委评估专家组将于2011年上半年对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实地考查和评估。

02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目的是什么?

高等学校是国家重要的文化基地,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通过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使高等学校成为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榜样,并在贯彻实施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方面走在全社会前列。

03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依据是什么?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8 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是组织评估的工作依据。

04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采取的方式是什么?

评估采取学校自我测评、专项工作汇报和专家进校实地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期间,专家组将分别召开校党政领导、校语委成员、教师和学生4个座谈会;抽样进行师生问卷调查和学生使用规范字测试;走访、巡视校内各院(系)、部门,检查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等语言文字工作情况。

05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指标体系是什么?

一级指标5项: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工作措施、通用语言、通用文字。

二级指标14项:重要性认识、*目标定位认识、组织机构、*工作网络、规划与计划、*规章制度、*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检查评比、普通话测试、*教学用语、校园用语、*校园用字和印刷品用字。其中带“*”的6项为核心指标。

06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评估期限是如何划定的?

评估期限一般为3年,学校接受评估时须提供近3年的工作资料。

07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评估结论分为哪些等级?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达标)、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凡14项二级指标中合格项数≥11项,且6项核心指标全部合格,则学校总评为合格(达标);6项核心指标中有任何一项评定为不合格,则学校总评为暂缓通过;6项核心指标中有任何2项及2项以上评定为不合格,则学校总评为不合格(未达标)。

08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发挥学校的基础作用,强化规范用语用字管理,提高广大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水平,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

09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各是什么?

近期目标: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方针,扎实做好我校语言文字工作,争取在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中取得优良成绩。

中长期目标:努力创建规范、文明、和谐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努力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10我校迎评领导和工作机构是如何构成的?

学校成立了语言文字迎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迎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校长担任主任,办公室下设材料组、联络组、环境组、宣传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

11我校迎评工作分哪几个阶段?

我校迎评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发动阶段

1月-6月,下发各类通知文件,校内宣传。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6月-10月,开展各类语言文字活动和研究。第三阶段:迎评准备阶段

10月-12月,收集整理各类资料,撰写自评报告,迎接评估。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其办事机12 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

(三)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

(五)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四)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

第十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

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用字;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

(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八)本市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和在本市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九)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十)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用字。

第十二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等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第十五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一)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

(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三)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市政、市容环卫、绿化、地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设施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基本内容;

(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

(九)商业、金融、旅游、体育、卫生、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示。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 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语言文字小贴士

01下列字词容易误读,您读对了吗?

碑帖bēitiâ 不妨bùfáng 茶坊cháfáng 乘客chãngkâ 船舷chuánxián 痤疮cuïchuāng 刁难diāonàn 风靡fēngmǐ 号哭háokū 横祸hânghuî 混浊hùnzhuï 豇豆jiāngdîu 剿袭chāoxí 禁受jīnshîu 卡壳qiǎkã 框架kuàngjià 笼络lǒngluî 闷热mēnrâ 模样múyàng 比较bǐjiào 猜度cāiduï 茶几chájī 处理chǔlǐ 创口chuāngkǒu 答复dáfù 斗胆dǒudǎn 附和fùhâ 喝彩hâcǎi 呼啸hūxiào 脊背jǐbâi 角色juãsâ 教室jiàoshì 粳米jīngmǐ 看护kānhù 累赘lãizhui 埋怨mányuàn 蒙骗mēngpiàn 抹布mābù

标识biāozhì 参差cēncī 成绩chãngjì 处女chǔnǚ 辍学chuîxuã 打擂dǎlâi 氛围fēnwãi 给予jǐyǔ 横财hângcái 花冠huāguān 假期jiàqī 脚色juãsâ 尽管jǐnguǎn 句读jùdîu 可恶kěwù 棱角lãngjiǎo 蛮横mánhâng 勉强miǎnqiǎng 宁愿nìngyuàn 呕吐ǒutù 咆哮páoxiào 跑步pǎobù 喷香pânxiāng 剽窃piāoqiâ 嫔妃pínfēi 栖息qīxī 奇数jīshù 潜藏qiáncáng 悄然qiǎorán 翘首qiáoshǒu 请帖qǐngtiě 曲折qūzhã 扫帚sàozhou 山冈shāngāng 省悟xǐngwù 什么shãnme 说服shuōfú 汤匙tāngchí 提防dīfang 体己tīji 挑逗tiǎodîu 威吓wēihâ 巷道hàngdào 肖像xiàoxiàng 校对jiàoduì 兴奋xīngfân 星宿xīngxiù 旋风xuànfēng 绚丽xuànlì 压轴yāzhîu 亚洲yàzhōu 友谊yǒuyì 娱乐yúlâ 与会yùhuì 咱俩zánliǎ 轧钢zhágāng 质量zhìliàng 走穴zǒuxuã 召开zhàokāi 卓越zhuïyuâ

发酵fājiào

罕见hǎnjiàn

02下列字容易写错,您写对了吗?

(注:括号中的字为正字)1.按(安)装 2.甘败(拜)下风 3.自抱(暴)自弃 4.针贬(砭)5.泊(舶)来品 6.脉膊(搏)7.松驰(弛)8.一愁(筹)莫展 9.穿(川)流不息 10.精萃(粹)11.重迭(叠)12.渡(度)假村 13.防(妨)碍 14.(辐)幅射

15.一幅(副)对联16.天翻地复(覆)17.言简意骇(赅)18.气(慨)概 19.一股(鼓)作气 20.悬梁刺(股)骨 21.粗旷(犷)22.食不裹(果)腹 23.震憾(撼)

24.凑和(合)

25.侯(候)车室 26.迫不急(及)待 27.既(即)使

28.一如继(既)往 29.草管(菅)人命 30.娇(矫)揉造作 31.挖墙角(脚)34.峻(竣)工 37.打腊(蜡)32.一诺千斤(金)33不径(胫)而走 35.不落巢(窠)臼 36.烩(脍)炙人口 38.死皮癞(赖)脸 39.兰(蓝)天白云

40.鼎立(力)相助43.黄粱(粱)美梦46.杀戳(戮)49.罗(啰)唆 52.沉缅(湎)55.大姆(拇)指

58.出奇(其)不意61.磬(罄)竹难书64.发韧(轫)67.谈笑风声(生)70.额首(手)称庆73.金榜提(题)名76.迁徒(徙)79.渲(宣)泄 82.膺(赝)品

85.竭泽而鱼(渔)88.脏(赃)款 91.装祯(帧)94.旁证(征)博引97.床第(笫)之私100.做(坐)月子 41.再接再励(厉)44.了(瞭)望 47.痉孪(挛)50.蛛丝蚂(马)迹53.名(明)信片

56.沤(呕)心沥血59.修茸(葺)62.入场卷(券)65.搔(瘙)痒病

68.人情事(世)故71.追朔(溯)74.走头(投)无路77.洁白无暇(瑕)80.寒喧(暄)83.不能自己(已)86.滥芋(竽)充数89.醮(蘸)水

92.饮鸠(鸩)止渴95.灸(炙)手可热98.姿(恣)意妄为42.老俩(两)口 45.水笼(龙)头 48.美仑(轮)美奂

51.萎糜(靡)不振 54.默(墨)守成规 57.凭(平)添

60.亲(青)睐 63.声名雀(鹊)起 66.欣尝(赏)

69.有持(恃)无恐 72.鬼鬼崇崇(祟祟)

75.趋之若骛(鹜)78.九宵(霄)81.弦(旋)律

84.尤(犹)如猛虎下山87.世外桃园(源)90.蜇(蛰)伏

93.坐阵(镇)

96.九洲(州)99.编篡(纂)

第五篇:企业文化宣传手册

企业简介01 资质证书02 荣誉证书03 玻璃钢管道系列04-12 塑钢管道系列13-18 玻璃钢容器系列19-23 其他玻璃钢产品24 生产与检测设备25 工程案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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