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体草案)
为维护河南师范大学第一家属区和第二家属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代表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二、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四、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协助。协同街道、居委会共同制度好社区各项工作,构建和谐社区。
第二章 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日常监督物业管理正常运作;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四)起草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起草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
(六)起草或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七)起草或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起草或修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依据《业主公约》对违反《业主公约》规定的业主,会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理;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决定法律诉讼事宜 ;
第三章 业主投票权
一、业主登记制度:
1、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通告、张贴于建筑物区域显著位置。
2、登记需出示业主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房产证或经房管局确权的预售契约原件留复印件。
3、登记时间为三个月。
4、登记时间内逾期不登记的业主视作同意其他业主意见。
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登记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业主同意。
二、业主投票权是按业主拥有物业户数确定,持有房产证或仅房管局确权的预售契约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三、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委会将派人逐户派送,送达房屋使用人或租户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公示15日后,业主仍未投票的,视为同意决定事项。
四、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书面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五、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四章 议事方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12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三、业主应当亲自参加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四、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方式:
(一)全体业主会议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二)业主代表大会形式:物业管理小区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代表所代表的区域的全部投票权。
(三)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三)已送达给业主的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以及相关选票,业主在议事内容公示10天之内规定的时间内不返馈意见或不提出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认同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六、如果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业主代表大会作为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前采用以下形式,听取、收集、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愿,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业主代表推选产生必须由其所代表的业主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业主代表任期内负责听取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向业主大会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征求所代表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意见;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前,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根据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意见,行使投票权,其表决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七、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3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同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有一票决定票。
第五章 表决程序
一、会议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有如下情形: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的倡议,二、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
四、征询意见。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并签名有效。
五、回收统计意见。筹备组通过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可邀请所在街道办见证)。筹备组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区或组团分步骤进行。
六、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民政局。
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特别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六章 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夫妻双方等。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前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起停止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职责的,进20%以上业主提议,可召开业主大会。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50%(不超过于50%)合计╳╳╳╳/月元,用作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业主委员会员及顾员补贴、工资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六、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民政局备案。
业 主 公 约(示范文本)
为维护河南师范大学第一(第二)家属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制订本公约。
第一章 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三、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四、有权就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小区的各项管理事项有决定权。
六、有权根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七、有权对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饰装修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九、全体业主对未按物业行政部门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占用小区道路、绿地、广场、空地停车的净收益,占用广场、大堂、空地等搞广告宣传和经营促销活动的净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占用屋面搭设广告牌和通讯发射装置的净收益属屋面覆盖下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主的义务
一、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签署有关文件。
二、业主必须按规定依时缴纳应支付的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和水电费。
1、业主应当于每月 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应当于每月__日前交纳水电费。
3、业主应当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每平方米___元。建设单位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行交纳;未交纳的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监控资金中控制,督促建设单位缴交。
三、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2、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3、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5、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五、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5、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6、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其他。
六、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其他。
七、有关安装空调、装饰装修的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在事前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6、物业管理公司可向装饰装修人收取装修保证金 元,在装修完毕经检查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没有损坏的,无息退还。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其他。
八、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公约的规定。
九、其它。
第三章 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___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并且物业管理公司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______________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起诉人民法院。
二、业主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三、四、五、六、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亦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______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己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五、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六、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由物业建设单位制定,并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二、本公约应当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本公约自备案之日起生效。本公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区(县)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已生效的临时业主公约对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以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五、本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进行组织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公约经业主(物业买受人)作出书面承诺时对承诺人生效。
二、本公约自新业主公约通过之日起,效力终止。
业主(建设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第二篇:业主公约
为加强_蚌埠市禹会区观澜御湖世家小区(一期、二期)(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蚌埠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蚌埠市禹会区观澜御湖世家小区(一期、二期)_____;
座落位置:____蚌埠市禹会区纬四路500号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万平方_____;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_________;
土地用途:_________。
第四条 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安全、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较多,管理区域内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两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各幢、单元为单位推选的两名业主代表共三十二位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代表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五条 共有部分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地下停车场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六条 专有部分所有权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相邻业主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物业用途
1、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2、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如下:
(1)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
(2)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
(3)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3、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经营
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装饰装修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3、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4、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7:00—12:00;14:00—20: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5、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
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2、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3、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4、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公共秩序维护
1、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装饰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2、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3、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4、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动物的饲养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2、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3、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4、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6、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
7、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8、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第十五条 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
2、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4、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5、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6、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以下第_____(1)____种。
(1)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
(2)轮换分配;
(3)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第十六条 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1、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2、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1、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
2、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第十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1、本物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2、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九条 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费用进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二十条 物业的转让
1、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定义
1、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2、本公约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房屋等。
3、本公约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三条 公约通过
本公约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公约修改与补充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本公约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五条 公约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公约,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约保存与执有
本公约全体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蚌埠市禹会区观澜御湖世家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业主公约
建龙·水韵名城业主公约
为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小区内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管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共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小区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拆或提出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配合进行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修保证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及楼道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小区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
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小区不存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小区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墙、外门窗、阳台、进户门及相关墙面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有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5)不按规定位置安装空调、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小区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
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成立,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或自第一位业主入住达两年时间,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的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小区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入住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为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但应当有物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定期负责召开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十五日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7、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
经入住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
9、业主投票时,按住宅房屋每套有一投票权: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有一投票权,1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有一票权。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项规定的,物业
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小区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予以公告,赔偿和违约金纳入小区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
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催缴。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入住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小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
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
本公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吉林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业主(签章):年月日
第四篇: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
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全体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业主的权力:
1、依法享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共同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权利。
3、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以及属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
组织修缮。
4、有权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5、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二、业主的义务
1、自觉遵守本公约,以及本物业共同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定制度。
2、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护资金。
3、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注意保护环境。
4、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安装防盗窗、太阳能等,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协同施工负责人到物业
办理装修手续,交纳抵押金。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5、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6、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知管理中心。
7、业主入住后,所拥有的电动车、摩托等必须放入各自储藏室妥善保管,否则出现丢失业主自行承担。
8、本小区为自行供暖,每年初冬,需要取暖的业主必须交纳足额的费用,若有不交取暖费私自撬锁偷暖者,一经发现,即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和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部设施的颜色、形状)、设计用途、功能和
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在外墙安装护栏、空调、遮阳罩、招牌或其他伸出物、悬挂物等;因为墙体是外保温结构,一旦安装极易造成所
装物品不牢固,发生危险且容易造成房屋的渗漏;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该业主负责。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5)、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6)、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泼水。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8)、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喂养宠物等。
(9)擅自改变车库储藏室用途,改为商铺、卫生室、理发店、厨房等。(10)、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图画园林建筑小品。
(11)、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广告牌。(12)、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聚众喧闹。
(13)、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
(14)、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篷、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
处理。
(15)、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6)、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三、业主应承诺在自己与物业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和本物业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四、业主应负的费用:
1、物业管理费:业主应在年月日到物业管理处交纳管理服务费。其中,居住房屋物业管理处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商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5元收取。
2、在规定缴费期内,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行到物业管理处交费,业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交费的,应当于规定交费日前
10天通知物业公司,确定缴费时间,交按时交费。
3、业主使用本住宅小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4、代为环卫部门收取垃圾清运费,每户每年36元。
六、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1)、(2)、(3)、(4)、(5)、(6)、(7)、(8)、(9)项规定和违反禁止行为的,物业处有权处
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改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
2、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公用电费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超出规定缴纳日期(一个月)处以每日千分
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如仍不缴交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业主无理由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及其它正常管
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业主应赔偿物业管理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公约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小区物业管理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
签订。
九、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十、本公约一式两份,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栋:号:(店、铺):
业主(签章)物业管理处(签章)年月日
第五篇:业主公约
本公约经年 月 日业主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