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政部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15
11.“在途商品”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在途商品”科目,且其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核算购入商品的进货原价(不包括进货费用),对此科目无需调整,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12.“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但其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对于农场所属单独核算的供销单位代销家庭农场的产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新制度规定对此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应将这部分受托代销商品销帐并在备查簿登记,按进价核算的,按进价借记“应付家庭农场款”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进价借记“应付家庭农场款”科目,按售价大于进价的差额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13.“产畜和役畜”和“产役畜摊销”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这两个科目,将产畜和役畜由原来作为流动资产核算改按固定资产核算。在调帐时,首先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部分进行转帐,借记“幼畜及育肥畜”“产役畜摊销”科目,贷记“产畜和役畜”科目。其次,对应划为固定资产部分进行转帐,按“产畜及役畜”科目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产畜及役畜”科目,同时按已提摊销额,作为已提折旧,借记“产役畜摊销”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14.“农业生产”“林业生产”“畜牧业生产”“渔业生产”“副业生产”“机械作业”“工业生产”“工程施工”“运输生产”“辅助生产”“产成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在执行新制 度时,对于原已计入在产品和产成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进行调整,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待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逐步摊销,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调帐时,企业应将已记入在产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林业生产”“畜牧业生产”“渔业生产”“副业生产”“机械作业”“工业生产”“工程施工”“运输生产”“辅助生产”“产成品”“发出商品”科目。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应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将“农业生产”“林业生产”“畜牧业生产”“渔业生产”“副业生产”“机械作业”六个科目合并为“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调帐时应将这六个科目的余额(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转入“农业生产成本”科目。
新制度将“工业生产”“工程施工”“运输生产”“辅助生产”科目,改为“工业生产成本”“工程施工”“运输生产”和“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别转入“工业生产成本”“施工成本”“运输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
关于“产成品”科目。对“产成品”科目中家庭农场委托企业代销产品,可予销帐并在备查帐簿中登记,借记“应付家庭农场款”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产成品”科目其他余额(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行转帐或沿用旧帐。
15.“共同生产费用(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一般企业“共同生产费用(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月末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对于农业生产中一年只有一次或几次产品产出的以及工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共同生产费(车间经费)”科目和“企业管理费”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属于制造费用部分转入“制造费用”科目,属于管理费用部分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财务费用部分转入“财务费用”科目。16.“商品流通费”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商品流通费”科目,将原“商品流通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分别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对于“商品流通费”科目,由于月末应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新发生的再分别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中核算。17.“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仍设“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待摊费用”科目中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如果企业的“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将其借方余额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对于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凡已完工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仍在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不予结转;对于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18.“幼畜和育肥畜”科目
新老制度中均设置了“幼畜和育肥畜”科目,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对于“幼畜和育肥畜”科目的余额,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19.“发出商品”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发出商品”科目。原制度中规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的,生产单位以收到货款作销售;商业(供销)单位以收款或发出商品作销售。对于以收到货款作为销售的,发出并已办好托收手续但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材料、库存商品等的实际成本,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销售实现的确认作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成立。在调帐时,对于“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可仍然保留(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随收回货款随转销售。(阅读次数:)
财政部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15
财政部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4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国有农业企业的新旧制度衔接转换工作,现将“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附件:
一、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政策 衔接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 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一: 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有农业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务包干问题。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农业企业“八五”期间仍然执行财务包干办法。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农业企业在“八五”期间归还借款,可以继续比照税前还贷企业的办法执行。归还借款(包括归还世界银行贷款)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金。上述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其遭灾损失和其他财务遗留问题在“八五”期间仍按原办法列入利润分配。
二、关于还款保证金和技术开发基金的处理。企业的技术开发基金可用于抵补职工福利基金。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抵补顺序是: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抵补后余额及还款保证金余额转作盈余公积金。实行新制度后,企业不再提取还款保证金和技术开发基金,统一按新制度执行。
三、关于专项拨款的处理。国家拨给农业企业的专项拨款结余和今后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款,应当单独反映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用途使用。用于日常经费性拨款,一般应予核销。用于工程项目的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规定允许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转入国家资本金。
四、关于营业外支出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主要是指农业企业办社会,并由企业自行开支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有拨款补贴的企业应扣除拨款补贴),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列入该项目,但对乱摊派、乱集资的支出不得列入。
五、实行新制度后,从销售收入中计提补充流动资金和经批准加速折旧的规定同时废止,统一改按新制度执行。
附件二: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92)财农字第344号《关于发布〈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农业企业将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现行的国营农场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农业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6月30日前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时,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30日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仍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则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原制度补充规定中规定企业的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无形资产”明细科目核算,新制度则将无形资产单设“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调帐时,应将“固定资产”科目中无形资产摊余价值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根据资本保全的原则,对于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不足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部分,应分别摊销期限,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3.“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原制度将企业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单独设置“有价证券”科目进行核算,贫困农场收到的由国家拨入的以工代赈购货券,也在“有价证券”科目核算;其他投资,不分长短期均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取消了“有价证券”科目,增设了“短期投资”科目,另外新制度将企业收到的以工代赈购货券改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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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15 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科目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首先对于“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以工代赈购货券部分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资金”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其次,属于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应从“有价证券”科目和目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长期投资”科目;然后再对“有价证券”科目中其他余额,即属于不准备在一投资、债券投资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仍保留科目中。
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预提后再予转帐。预提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应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
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的权益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调帐前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照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相反分录。
料采购”科目
度均设置了“材料采购”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可将此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籽”“饲料”“肥料”“农药”科目
未设“种籽”“饲料”“肥料”“农药”科目,为简化核算,将这四个科目合并为“农用材料”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应将这四个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农借记“农用材料”科目,贷记“种籽”“饲料”“肥料”“农药”科目。
材料”科目
仍然设置了“原材料”科目,调帐时可将“原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理用材料和零件”“其他材料”“燃料和润滑油”科目
未设“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其他材料”和“燃料和润滑油”科目,为简化核算,将企业的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其他材料、燃料和润滑油全部归入“原材算。企业调帐时,应将“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其他材料”和“燃料和润滑油”三个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原材料”科目,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件”“其他材料”“燃料和润滑油”科目。
值易耗品”科目
度均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
“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内容中包括包装物(指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袋等),新制度将包装物列入“原材料”科目应将“低值易耗品”科目在库的包装物转入“原材料”科目,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
对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既有通过“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也有不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用一次摊销或分期摊销。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同时新制度也规值易耗品按使用车间、部门进行数量和金额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使用五五摊销法核算。,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企业,应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将“低值易耗品”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算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也无需调帐,将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以后领用采用分期摊销的,直接通过“待摊资产”科目核算。
进外汇价差”科目
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新制度没有统一设置,但允许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可”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度中均设置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除了上述涉及到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因素外,其余部分应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次数: 前位置:经济法>会计法>财务会计>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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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15 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度均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且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度均设置了“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对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无需调整,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应收票据”科目
度均设置了“应收票据”科目,且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应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应收销货款”科目
将“应收销货款”科目改设“应收帐款”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属于内部往来结算款项转入“内部往来”科目,“应收销货款”科目的其他余额,应全部”科目。
应弥补亏损”科目
取消了“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对于应由财政弥补的包干补贴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对于度利润弥补的超包干亏损及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应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应弥补亏损”科目。
应收家庭农场款”科目
度均设置了“应收家庭农场款”科目,且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应将“应收家庭农场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应收下级单位款”“应付上级单位款”科目
取消了“应收下级单位款”“应付上级单位款”科目,对于企业与所属各个单独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各个单独核算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设置了“内核算。在调帐时,对于“应收下级单位款”科目余额应全部转入“内部往来”科目的借方;对于“应付上级单位款”科目余额应全部转入“内部往来”科目其他应收款”科目
度均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对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结算价款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借记“应收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对于内部往来款项,改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对于“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其他余额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将“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两个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改设“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利润分配”科目
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于已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计入“利润分配”科来的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
取消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核算。调帐时,首先将“专目中的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其次将“专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余额中属于借款利息及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不足抵冲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经过上述规定及第45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折旧”科目
将“折旧”科目改设“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应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取消了这几个科目,而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企业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
第二篇:执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几点探讨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一年来的实践表明,新制度在促进国有资产价值管理,推进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提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完善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一、库存现金与备用金的区分与定位
1.概念范围的区分与实务的差异:在有关教科书的规范与定义,库存现金可以概括为单位为了满足经营过程中零星支付需要而保留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放在单位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两部份。而备用金是指不设会计的报账单位为开展日常工作的需要或公司员工以现金、银行存款方式借用的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公务出差等业务的款项;分为定额备用金和临时备用金。其概念上库存现金涵盖了备用金,备用金强调的是未能设会计账的单位或内部部门,这是无可置疑的,其定位也非常清楚地指明了库存现金为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出纳人员所经管的那部份,借出去的备用金不计算在出纳人员经管的“库存现金”。
2.实务操作中的定位与重叠。在20**年新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里,在“库存现金”科目的核算分录上仍按原来未有“备用金”制度的分录表述;其中,职工出差借款等与备用金的临时备用金的概念范畴相一致,且会计分录与“其它应收款--备用金”较吻合,是为定位与实务操作中的重叠。然在“其它应收款”中又明确了采用备用金制度的具体核算方式,明确了报销数不通过该科目予以核算!这就存在了,临时备用金部份的业务在实务操作分录上将不再按库存现金直接冲减“其它应收款”;同样,定额备用金的会计分录也将从原来的报销补足这一模式中统一为具有“收支两条线”年终收回借款。
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使用
1.食堂方面。目前,在国家强调“大部制”,搞服务型基层集中办公的形势下,基层单位服务的点多了,人员增加了,后勤保障难度也增加了。2.报销数与库存现金科目的统一。
三、基建账户大数的并入
2.预算户资产转入时的虚增与转出时的虚减,从会计制度上看核算,当有基本建设内容进行改(扩)建时应将原基建的余值转出至基建套账进行核算,虽说从平衡表上反映是平衡的,对基本预算户来说却是一种无源的虚减。
(一)应同时实现预算编制归口与资金拔付归口的统一。基本新会计制度基建账并入基本预算套账,提高公共预算资金运动过程的透明度的这一原则,个人认为:应尽快出台有关制度或细则,促使预算编制的归口与资金拔付渠道的统一,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内容不管是人员范畴、日常业务范畴还是承担的基本建设范畴、抑或突然增加的专项资金,都应该通过基本预算户进行预(决)算与资金拔付归口统一。
目前,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大多会有基本预算户、公积金户两个账户,有承担基本建设时才能核准开立基本建设户。但实际上大多数事业单位拥有自己的办公楼、地等办公场所,存在着大量达到固定资产的认定未达到改建标准的改造情况,比如个别办公室(或楼层)装饰、小型职工食堂建设,或与装修土建同时进行的设备安装等。
1.规范现金借款业务,明确备用金管理。目前,在所见过的事业单位套账上,备用金制度几无所使用,也未按有关备用金管理制度予以区分业务做账,这与新会计制度的强调采用“备用金”制度的业务不相吻合,也与现行强调的机关事业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相吻合;出纳业务执行“现金管理条例”(1998年至今)易出现漏洞,如
1、临时“借款”后,使用到超现金结算范畴的业务;
2、报销核算时未通过出纳流程,直接予以会计入账,导致会计、出纳内部控制制度效力的降低。也易导致“坐支现金”现象。2.发挥“公务卡”作用,逐步用公卡取代现金的使用。
四、统一财务制度其他应收款业务的处理方法与会计分录
针对备用金制度与库存现金的问题,套用预算管理的话就是“统一标准、不留活口”,建议对其他应收款业务中的借款业务一律采用长期备用金制度予以核算,做会计分录。
第三篇: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213号
颁布时间:2009-10-20发文单位:财政部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 企[2003]95号)印发后,为规范境内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 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现就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含企业产权、公司股份,下同)进行公益性捐赠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三、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原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第四篇: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范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
度》的通知
财发[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我部对1998年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制度(试行)》作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该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
第四条 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半、季度和月度。会计、半、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财务状况及其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但财政资金专账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七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借出有偿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间接费用和竣工工程。
第十九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回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二十五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八条 竣工工程是指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成本。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一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三十二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施工合同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
第三十三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项目结存。
第三十五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三十六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待移交工程占用的资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程”一致。
第三十七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结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三十八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九条 收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定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资金、交入自筹资金、交入有偿资金、交入银行贷款、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四十一条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本级财政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四十二条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的乡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四十三条 拨入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收到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四十四条 交入自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愿投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十五条 交入有偿资金是指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
第四十六条 交入银行贷款是指债务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第四十七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八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营运收入等。
第七章 支出
第四十九条 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发生的资金和材料的耗费,包括农发资金支出、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
第五十条 拨出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报账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五十一条 农发资金支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第五十二条 占用费支出是指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必要的回收费用和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
第五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但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三、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款项
有偿资金放款 *
委托贷款 *
借出有偿资金 *
预付工程款 **
151 材料 **
161 待处理有偿资金 *
171 在建工程 **
172 间接费用 **
181 竣工工程 **
二、负债类 211 借入有偿资金 *
221 应付工程款 **
231 应付质量保证金 **
241 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311 本级有偿资金 *
321 竣工工程基金 **
331 完工项目结余 **
341 未完项目结存
四、收入类 411 拨入资金 **
421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
422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
423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 *
431 交入自筹资金 **
432 交入有偿资金 **
433 交入银行贷款 **
441 占用费收入 *
45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511 拨出资金 *
521 农发资金支出 **
541 占用费支出 *
551 其他支出
注:标注“*”号的为财政资金专账使用科目;标注“*
*“号的为报账资金专账和建设单位工程资金专账使用
科目;没有标注的为共用科目。
第五十六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1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存入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月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收款项归还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应收款项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给用款单位和个人需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放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放款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涵盖项目级次、项目、项目区和项目类别等。下同)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32号科目 委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有偿资金放款。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委托贷款明确债务后,划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数。
3.本科目应按委托银行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33号科目 借出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资金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41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或工程概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等。
2.预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51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使用材料,也可不经过本科目,而直接记入“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2.购入和自筹交入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交入自筹资金”等科目;材料领用时,借记“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项目全部完工后,应将剩余材料及时作价处理。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种类和规格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161号科目 待处理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入的待核销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
2.逾期未还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等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级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待处理有偿资金。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71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应核销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直接形成实体工程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摊销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间接费用”科目;当单项实体工程完工并通过县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结转已完工工程成本时,借记“农发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 “竣工工程基金”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工实体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成本。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72号科目 间接费用
1.本科目核算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材料损耗等。
2.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间接费用应按单项工程预算占全部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单项工程完工分摊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经济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81号科目 竣工工程
1.本科目核算经县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完工工程成本。
2.工程竣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位时,借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借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的占用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有偿资金数。
3.本科目应按开发期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21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发生应付工程款项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应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款项。
3.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31号科目 应付质量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预留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
3.发生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将其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4.本科目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4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2.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净资产类
第311号科目 本级有偿资金
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拨入有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收到本级财政拨入有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时,将“其他收入”、“占用费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占用费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收到缴回的完工项目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级有偿资金经批准转作无偿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类相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有偿资金规模,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第321号科目 竣工工程基金
1.本科目核算已竣工、但尚未移交使用的完工工程资金。
2.竣工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科目。本科目余额应当与“竣工工程”科目一致。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31号科目 完工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办理竣工决算后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结余。
2.年终,应将相应的已完工工程收入和支出同时转入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发资金支出”等科目。
3.所有工程完工,办理总竣工决算后,应编制完工项目结余款项移交表,及时将完工项目结余中属财政无偿投入的部分缴回财政资金专账,属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投入的部分按程序退还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移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
4.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341号科目 未完项目结存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专账、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2.财政资金专账,年终结算时要将本项目资金收入与拨出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资金”等科目;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后,“未完项目结存”贷方余额应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报账资金专账和工程资金专账,年终结算时要将本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项目完工时,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四、收入类
第411号科目 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收到财政资金专账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1号科目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2号科目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3号科目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乡级财政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的乡级财政配套资金。
2.缴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31号科目 交入自筹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或农村集体、农民群众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或物资。
2.交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筹资单位或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32号科目 交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交入的单位或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33号科目 交入银行贷款
1.本科目核算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交入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41号科目 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
3.本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51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的资产营运收入等。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财政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报账资金和工程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11号科目 拨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报账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2.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农发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年终,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或经济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541号科目 占用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必要的回收费用和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年末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55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年末时,财政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级有偿资金”,贷记本科目;报账资金和工程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完工项目结余”,贷记本科目。
第九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五十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终了前,应根据决算编审要求,对各种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结账,编报决算。
第五十八条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与同级财政预算核对财政预算收支和预算调整情况,保证与预算数字相符;与上下级财政核对预算调整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上下级财政之间数字相符。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及与各项目用款单位核对拨借款数额,保证拨借款项相符。
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相符。账面现金余额,要同库存现金相符。
清理债权债务,收回、归还到期款项,对待处理有偿资金及时清理报批。
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加强材料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五十九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当年账簿,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三个环节,依次作账。
年终转账。计算出各账户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分别转入净资产类相关科目,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
结清旧账。将所有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然后在下面通栏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
记入新账。根据本各个总账账户和明细账户年终转账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记账凭证),将表列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发生数。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其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资料,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下期实施计划的基础。
第六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和报表编制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见本办法附。
第六十二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汇总单位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报表和审核无误的全部所属单位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应按上级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报送报表,保证上级汇总的需要。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10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15日内报出;半会计报表应于半终了30日内报出;会计报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报出;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应于项目竣工时报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具体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单位。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经费核算,按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一:会计报表格式
附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发会01表,见附一)
1.本表反映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所管理、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
2.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期末各会计科目余额(红字以负数列示),试算平衡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年末时,还要按程序编制年终转账后的资产负债表。
3.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按期末各会计科目余额,经试算平衡后,填列本级资产负债表。经审核无误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收到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后,将拨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拨入资金及双方往来科目对冲后合并编制本级资产负债表,再与所有下级财政部门汇总表,对冲拨出、拨入科目及债权债务和往来科目,编制本地区合并资产负债表,经审核无误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5.本表资产部类总计=负债部类总计;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冲销收入支出科目后,资产=负债+净资产。
二、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农发会02表,见附一)
1.本表用于反映农业综合开发各项净资产的形成和使用过程。
2.表中的年初数、年末数必须与“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发会01表,见附一)中的数字一致。
3.表中“本级有偿资金”栏中“本年增加数”的“完工项目结余转入”应与“完工项目结余”栏中“本年减少数”的“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相等。
4.表中“本级有偿资金”栏中“本年减少数”的“抵补完工项目赤字”应与“完工项目结余”栏中“本年增加数”的“本级有偿资金抵补赤字”相等。
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发会03表,见附一)
1.本表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情况,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填报口径与各级财政年终决算一致。
2.“预算数”应按年初人大通过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数填列:“预算内决算数”反映预算实际执行的结果,“预算外决算数”反映的是预算外资金筹集数。
3.“上年结转资金”中,“预算内结转”是指上年决算后,决算批复的实际可用预算结转数:“预算外结转”是指预算外资金筹集数与预算外资金实际支出数的差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数。
4.预算内收入反映本级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年初预算。其中:预算内农业发展基金是指按其各项预算内来源的加总数。
5.“地方机动财力安排”反映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预算。
6.“上级专项拨款”反映本上级财政追加本级的农业综合开发专款,从上级财政借入资金不在此反映。
7.“预算内收入小计”指上年预算内结转与本年预算安排数之和,“预算外收入小计”指上年预算外结转与本年预算外收入之和,分别指本年可安排数。
8.支出“预算数”是指计划安排数:“结转下年资金”反映待安排数;支出预算只反映本级安排数。
9.支出“预算内决算数”反映总预算金库拨出的“财政拨款累计数”,各支出的“预算内决算数”与总预算的“财政拨款累计数”一致。预算内外支出资金,各级列报各级,不能重复;由下一级财政部门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逐级汇总。支出决算数只反映本级列支数,应与专户收到财政资金总数相符。
10.“中央立项开发的项目投资”中包括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分别列入“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专项科技示范项目”仅指单独立项的专项科技示范项目的投资,不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中的科技措施支出:“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提取的业务费等支出。
11.表末总计栏收入的“预算数”总计和支出的“预算数”合计相等,收入的“决算数”总计与支出的“决算数”合计相等;预算内收入小计的预算数、决算数分别与“支出”总计预算数、决算数“预算内”相等;预算外收入小计的预算数、决算数分别与“支出”总计的预算数、决算数“预算外”相等。
四、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发会04表,见附一)
1.本表反映用于中央立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拨借款及配套情况。
2.“上级拨借款”是指下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借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额。
3.“本级配套”是指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定,本级用于中央立项项目的配套资金数。
4.表中上一级财政部门的“本年拨出”数减去拨借给本级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数后,应等于下一级财政部门“本年增加”的“上级拨借款”数。
5.表中“上年结转”+“本年增加”-“本年拨出”=“结转下年”。
6.表中“合计”栏只填“本级配套”数。
五、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发会05表,见附一)
1.本表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和回收情况。本表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分级汇总填报。
2.本表只反映放款数,即借给项目实施单位的借款数,本级财政借给下级财政为“借出数”,不在本表反映。
3.表中“本年放款数”是指当年放款资金的总额,应根据“有偿资金放款”科目和“委托贷款”科目借方本年发生额汇总填列:“累计放款数”是指自开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放款之日截至报告期止,有偿资金的累计放款额,等于“上年累计放款数”加上“本年放款数”。
4.“应回收本年到期数”是指当年到期应回收的资金总额:“应回收累计到期数”是指历年放款到期应回收的资金总额,可根据有偿资金登记簿等辅助账计算填列。
5.“本年转入待处理数”是指本经批准将“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的呆账损失转入“待处理有偿资金”科目的数额,根据“待处理有偿资金”科目本年借方发生数填列:“累计转入待处理数”是指自发生呆账转入时起截至报告期止的累计转入数,根据上年“累计转入待处理数”加上本年“待处理有偿资金”科目借方发生数填列。
6.“本年实际回收数”是指当年实际回收有偿资金的总额,包括回收以前到期的有偿资金和本年到期的有偿资金,根据本年 “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贷方发生额填列:“实际回收本年到期数”是指当年到期应回收有偿资金的实际回收数:“累计回收数”是指自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放款之日起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回收有偿资金的数额。
7.“年初放款余额”+“本年放款数”-“本年回收数”-“本年转入待处理数”=“年末放款余额”=“累计放款数”-“累计回收数”-“累计转入待处理数”。
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农发会06表,见附一)
1.本表反映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在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
2.本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总账科目或明细科目年初、年末余额分别填列本级数,逐级核对和汇总填列。
3.“年初数”按各科目的账面年初余额数填列,“年末数”按各科目的账面年末余额填列。
4.“负债及净资产合计”、“借入财政有偿资金”、“资产类合计”、“借出财政有偿资金”的“年初数”、“年末数”,其合计均不需填列。
5.“本级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反映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总规模,其“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反映本安排或转出、核销、缴回的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6.“借入财政有偿资金”反映自借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之日起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借入资金的余额,按“借入有偿资金”科目借方余额填列,其“年末数”和“年初数”的差额反映本内借入或归还的上级财政有偿资金。
7.上一级财政部门的“借出有偿资金”的年初数和年末数要分别与下一级财政部门或下几级财政部门的“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相等。
8.本表“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年初和年末余额之和应分别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发会05表,见附一)“年初放款余额”、“年末放款余额”相等。
9.表中“本级财政有偿资金”按“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分析填列:“有偿资金存款”按“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举例
一、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主要会计事项举例
1.收到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302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20000.00
贷: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3020000.00
2.收到本级财政配套资金45万元,其中:无偿资金30万元,有偿资金15万元。
借:银行存款 450000.00
贷: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300000.00
本级有偿资金 150000.00
3.收到乡级财政配套资金25万元。
借:银行存款 250000.00
贷:乡级财政缴入资金 250000.00
4.借入上级财政有偿资金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0.00
贷:借入有偿资金 500000.00
5.根据计划,拨付财政无偿资金到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335万元,以实施县级报账。
借:拨出资金 3350000.00
贷:银行存款 3350000.00
6.履行委托贷款手续确定债务人后,拨付财政有偿资金到委托行专户65万元。
借:委托贷款——××银行 650000.00
贷:银行存款 650000.00
7.回收有偿资金100万元;占用费3万元,其中:上级2万元,本级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30000.00
贷:有偿资金放款 1000000.00
占用费收入——上级 20000.00
——本级 10000.00
8.归还上级有偿资金借款本金80万元,占用费2万元。
借:借入有偿资金 800000.00
占用费支出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820000.00
9.收到银行存款利息4000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其他收入 4000.00
10.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1000元。
借:其他支出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11.经上级批准,列入待处理有偿资金10万元。
借:待处理有偿资金 100000.00
贷:有偿资金放款 100000.00
12.按规定从本级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中提取1000元业务费并转入机构经费。
借:占用费支出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13.年终,进行有关会计核算的结、转账工作。
(1)借: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3020000.00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300000.00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 250000.00
贷:未完项目结存 3570000.00
(2)借:未完项目结存 3350000.00
贷:拨出资金 3350000.00
(3)借:占用费收入 30000.00
贷:本级有偿资金 30000.00
(4)借:本级有偿资金 21000.00
贷:占用费支出 21000.00
(5)借:其他收入 4000.00
贷:本级有偿资金 4000.00
(6)借:本级有偿资金 1000.00
贷:其他支出 1000.00
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主要会计事项举例
1.收到财政资金专账拨入的财政无偿资金335万元。
借:银行存款 3350000.00
贷:拨入资金 3350000.00
2.收到银行存款利息3000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收入 3000.00
3.按照施工合同(甲工程预算200万元、乙工程预算117万元),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270万元,其中,甲工程队160万元,乙工程队110万元。
借:预付工程款——甲工程队 1600000.00
——乙工程队 1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700000.00
4.支付设计部门设计费15万元。
借:间接费用 150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0
5.支付科技培训费1万元。
借:农发资金支出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6.发生其他支出2000元。
借:其他支出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7.支付发生贷款项目贴息资金2万元。
借:农发资金支出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8.乙工程(自营工程)报账100万元。
借:在建工程 1000000.00
贷:预付工程款 1000000.00
9.甲工程(招标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工程决算为199万元;结算:拨付工程款10万元,尚欠工程款9万元,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万元。
借:在建工程 1990000.00
贷:预付工程款 1600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00
应付质量保证金 200000.00
应付工程款 90000.00
10.根据工程投资计划分摊甲工程应摊销的间接费用9万元(乙工程尚未完工,暂不分摊间接费用)。
借:在建工程 90000.00
贷:间接费用 90000.00
11.结转甲工程项目支出。
借:农发资金支出 2080000.00
贷:在建工程 2080000.00
同时记,借:竣工工程 2080000.00
贷:竣工工程基金 2080000.00
12.进行完工项目检查时,发现甲工程有质量问题,扣留质量保证金20万元。
借:应付质量保证金 200000.00
贷:完工项目结余 200000.00
13.年终清理,结转有关科目。
(甲工程为完工项目)
借:拨入资金 2120000.00
贷:完工项目结余 2120000.00
借:完工项目结余 2110000.00
贷:农发资金支出 2110000.00
*农发资金支出211万元中,包括甲工程支出208万元、科技培训费1万元和贴息支出2万元。
(乙工程为未完项目)
借:拨入资金 1230000.00
贷:未完项目结存 1230000.00
附:下一会计(乙工程)的相关会计事项。
(1)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7万元。
借:预付工程款 700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00
(2)乙工程完工,报账17万元(其中上年预付工程款挂账10万元)。
借:在建工程 170000.00
贷:预付工程款 170000.00
(3)根据工程投资计划分摊乙工程应摊销的间接费用6万元。
借:在建工程 60000.00
贷:间接费用 60000.00
(4)将乙工程列支。
借:农发资金支出 1230000.00
贷:在建工程 1230000.00
同时记,借:竣工工程 1230000.00
贷:竣工工程基金 1230000.00
(5)年终清理,结转有关科目。
借:未完项目结存 1230000.00
贷:完工项目结余 1230000.00
借:完工项目结余 1230000.00
贷:农发资金支出 1230000.00
14.年终结转其他收支。
(1)借:其他收入 3000.00
贷:完工项目结余 3000.00
(2)借:完工项目结余 2000.00
贷:其他支出 2000.00
15.年终,将完工项目结余上缴财政资金专账。
借:完工项目结余 211000.00
贷:银行存款 211000.00
三、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工程资金专账主要会计事项举例
(一)收入业务的主要会计事项
1.收到项目区农民群众自筹资金(附现金缴款单)80万元,材料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材料 400000.00
贷:交入自筹资金 1200000.00
2.收到项目区交入有偿资金65万元。
借:银行存款 650000.00
贷:交入有偿资金 650000.00
3.收到交入的银行贷款5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交入银行贷款 50000.00
4.收到银行存款利息600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收入 600.00
(二)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工程资金专账的预付、支出、结算、结转等会计事项,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的相应处理。
第五篇:新工会财务会计制度
新工会财务会计制度
国家财政部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实施新《工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河池市积极推进新制度的落实,工会财务各项工作已经入轨,初步形成了新制度管理模式,收到了良好的工作成效。然而,也遇到一些问题,带着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制度这一课题,我们最近对全市实施新制度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
一、实施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单位对执行新制度认识不到位。
个别单位的领导特别是分管财务的领导,处于似懂非懂、一知半解,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状态,缺乏贯彻落实新制度的力度。
二是财会专业人员理解和运用新制度不到位。目前我市财会队伍存在年龄偏大、专业性不强、应用能力偏低的情况。90%的会计是半路出家,对新制度的贯彻落实缺乏预见性、科学性,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对新制度知识如电脑软件知识,只懂得表面操作,对软件的设置内涵及逻辑性不甚了解。
三是实施新制度形势发展不平衡。
全市11个县市区实施新制度较好、一般、差的比率是4:4:3,执行得差的单位主要表现在:⑴一些会计人
员擅自将收入、支出内容列入资产负债表,或者手工录入“结余”科目期末数,使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与负债加净资产不平衡,导致报表编制不符合新制度的要求。⑵新制度中列举“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财政拨付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生活补助、帮扶资金、送温暖经费、劳模补助、基建、维修及大型活动补助等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会计死板的认为只有上述列出的内容可以作为政府补助,而对制度中没有列举的项目,这些不列入政府补助收入核算,导致收入核算内容不准确。⑶新制度取消了“上解经费支出”科目,重新核定“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核算内容,只核算属于本级留成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而将上解给上级工会的那部分经费在作为负债在往来科目中核算。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还有部分基层将所有收到的经费在“拨缴经费收入”科目中核算,沿用旧制度,违背了新制度的规定。四是固定资产管理有待完善。
新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固定资产的管理模式。各级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仍然存在:账目不全,账面只反映总额,无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没有记载固定资产明细实物数量及使用、保管责任人;固定资产账外循环;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不准确;固定资产产权登记不到位;固定资产处置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存在随意出售、转让、核算等现象。
二、贯彻落实新制度的对策
一是进一步加大新制度的宣传力度。
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级党政工组织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清醒认识贯彻执行新制度,从而加大支持贯彻实施新制度工作力度,使广大工会财会人员准确把握新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全面履行职责和义务,规范会计行为,以贯彻实施新制度为契机,促进工会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级工会可以借助各种会议如党委会、党政工联系会、工业调度会等开展宣传新制度活动,增强企业主对工会及新制度的了解,并通过经验交流会典型引路,让新制度工作落实好的业主现身说法,达到提高广大业主对工会新制度的认同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新制度的培训工作。
在培训方式上,继续采取区市县总三级联动、下训两级、梯级落实的办法;在培训对象上,不仅要把工会财务工作人员作为基本对象,而且要把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席、经审会成员作为辅助对象;在培训模式上,要改变单一的集中培训方式,以每年短时间集中“面对面”的直接授课方式为主,以录制培训光盘、实施网上培训为补,对财务人员在实施新制度实践中不
能理解消化的难点问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会计业务素质,对于有效实施“新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进一步做好实施新制度中薄弱环节的补课。首先,个别辅导让后进者赶上来。河池市将11个县市区和基层工会财务人员分类排队,拟对理解能力差、实际操作能力弱的人员,分别开“小灶”灌输。这是新制度的一项重大改变,改变了将静态会计要素和动态会计要素在同一张表反映的不科学编制法。这就必须执行,是不能打折扣的。
其次,结对子指导带动平衡发展。
让专业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财务人员指导会计基础知识薄弱的财务人员,帮助他们解决日常工作中碰到的难题。
四是进一步做好“工会组织自主管理经费”的落实工作。
要紧紧围绕“工会组织自主管理经费”目标,依法落实工会在银行开户工作。上级工会组织应当坚持工会经费独立原则,竭尽全力帮助各基层工会组织落实工会法人资格确认工作、并帮助办理好工会法人登记事务;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支持并帮助各基层工会组织办结银行开户手续。
同时要根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规模情况,科学设置工会会计机构。可以按单位规模大小,确定设置基层工会会计机构,有利于新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实施新制度的领导。
各级工会领导要高度重视新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要把贯彻落实新制度工作纳入工会整体工作统筹安排,统一布置、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要按照“新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严格工会经费的收、管、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卡片、明细账,严格固定资产的处置,杜绝随意出售、转让等现象。充分发挥各级经审组织的审查监督作用,加强对实施“新制度”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工会财产安全。
要特别重视工会财务队伍的建设,在财务人员的配备上,要选拔那些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好、年轻有为的会计人员到工会财务队伍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