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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



第一篇: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集体办[2001]30号 【发布日期】2001-09-21 【生效日期】2001-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深集体办〔200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根据《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

第三条 第三条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是指集体企业依据《 公司法》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第四条 集体企业改制,须按照本办法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并报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体办)备案。

第五条 第五条 产权属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企业改制由企业经营班子提出改制方案,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决定。

第六条 第六条 产权属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企业改制,按联合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

第七条 第七条 产权属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企业改制,由企业提出改制方案,产权单位审议决定。

第八条 第八条 产权属工会所有的集体企业改制,由工会委员会提出改制方案,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第九条 集体企业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改制方案,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审议决定。

第十条 第十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应参照《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的要求,制定内部员工持股方案。内部员工持股方案须对员工持股的比例、购买条件、资金来源、购买办法、股权管理等作山明确的规定。

集体资产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改制,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通过。集体股股东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按其股东单位的审议决定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表决。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产权单位审批集体企业改制方案时,应同时审定新公司章程、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股东认购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审验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改制方案报送市集体办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改制方案备案申请文件;

(二)改制企业的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以及工商注册登记核准资料:

(三)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确认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五)企业股东(大)会同意的公司章程;

(六)新股东认购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书;

(七)新股东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资格证或个人身份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利规章规定的,由市集体办出具改制备案 回执。集体企业凭市集体办的改制备案 回执和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区、镇(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的改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集体办[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09-21 【生效日期】2001-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深集体办〔200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转让;

(二)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或进行股份制改造;

(三)以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与他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终止: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第四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五条 第五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与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六条 第六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由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体办)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第七条 集体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应对集体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八条 第八条 受集体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第九条 第九条 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并分别对所负责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第十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按下列情形,由产权单位确认:

(一)产权属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由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二)产权属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按联合经济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三)产权属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由产权单位确认;

(四)产权属工会所有的集体企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确认;

(五)公司制集体企业,由股东(大)会确认资产讦估结果,集体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其代表的单位审议决定的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表决。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应向确认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关申报和有效批准文件:

(三)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

(四)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出具的承诺函;

(五)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单位应对集体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格;

(二)是否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签字、盖章;

(三)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五)评估引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

(六)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八)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九)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出具了承诺函;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符合要求的,产权单位予以确认,下达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收到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后,应向市集体办办理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手续。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和评估说明;

(五)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承诺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集体办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 回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已确认和备案的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原资产评估报告无效,须重新评估,并重新办理确认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资产中有国有资产成份的,其资产评估须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进行评估,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按《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区、镇(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步骤

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

到区经委企业科办理产权界定手续(已做产权界定的不用重新界定)。

三、进行资产评估

到具有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四、制定详细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情况

3.资产评估结果

4.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情况

5.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情况

6.企业净资产处置方案和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金的变动情况)

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

内容包括:

1.是否同意企业经济性质变化

2.对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3.对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的组成情况进行确认

4.对企业净资产量化方案和职工货币出资等的意见

5.对企业在职职工安置的意见

6.对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意见

7.职工代表亲笔签名

六、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建议参照工商局海淀分局要求

七、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改制的书面申请并取得批复

批复内容(参照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内容)

八、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进行审批

审批时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主管上级提出的改制申请

2.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

3.产权界定申报表

4.资产评估报告书

5.企业的改制方案

6.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7.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到工商局进行企业改制登记

第四篇: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非行政许可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非行政许可

审批和登记事项

1.建设项目选址

2.制式无线电台(站)备案 3.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4.设置单收地球站

01号 非许可事项:建设项目选址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列入城市规划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及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提出无线电管理的意见。

二、设定非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建设整体规划;

2、电磁兼容分析表明列入城市规划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能保证其必要的工作环境;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选址,不会对无线电台(站)造成干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函;

3、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电磁兼容分析报告》

4、《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打印盖章);

5、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feisuxs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非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复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非行政许可批复后,方可正式办理用地申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2号 非许可事项:制式无线电台(站)备案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在属深圳籍的船舶、机车、航空器等载体上设置和使用制式无线电台(站)。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船舶、机车、航空器等载体为深圳籍;

2、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3、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 格;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与载体相对应的《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feisuxs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非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台站执照有效期为6个月。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后,方可使用。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3号 非许可事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办理登记备案。

二、设定非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1、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2、抽检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厂商备案登记》(2份、打印盖章)。

六、申请表格

《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厂商备案登记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feisuxs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非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备案证》。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4号 非许可事项:设置单收地球站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

二、设定非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一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单收地球站所属的卫星网络合法;

3、接收信息为合法接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单收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

4、国家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卫星网络运营商使用卫星网络的批文(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单收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feisuxs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非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核发电台执照。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复文件。

有期使用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使用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法律依据:《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第五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对其信息接收提供电磁环境保护。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第五篇:深圳市集体合同范本

深圳市集体合同范本

【深圳集体合同一】——区域合同的定义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肯定区域内(指镇、区、街道、村、行业),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及鞥及组织或区域内企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公平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

****年**月**日

区域名称

掩盖企业数

掩盖职工数

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爱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公平协商制度,依据利益兼顾、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敬重和支持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支持业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帮助业主训练职工自觉遵守劳动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合同为区域性集体合同,掩盖辖区企业,各企业在执行劳动标准,劳动保险、工资福利以及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企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制,因业务合同需要和生产急需确需加班加点的,应征求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后实施,并依法发给职工加班工资或支配同等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夏季高温、冬季寒冷季节或其他特别状况下,企业应实行措施,保证员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或依据有关规定合理支配削减工作时间。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平安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三章

职工福利

第六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员工福利。

第七条

企业应依据效益状况逐步改善职工文体、劳保、生活福利、医疗等待遇。

第八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发放特别工种的各类津贴、补贴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劳动保险及平安卫生

第九条

企业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劳动保险费用、工会帮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职工依法参与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员工因公受伤、致残、死亡以及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消失因公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及女职工孕期、产期等状况,凡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给于该职工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爱护法规、条例,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不断改善平安、卫生条件,仔细做好特别工种、女职工劳动爱护工作。乐观组织职工接受平安技术培训,训练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平安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

工资专项协议

第十三条

企业依据按劳安排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与工会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安排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双方依据政府公布的本工资指导线、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保证职工收入随着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职工供应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本企业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工伤职工停工等期间,应视同供应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病假应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参与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视同供应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非因职工缘由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职工生活费标准,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状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并同时供应工资清单。

第六章

女职工特别爱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依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孕、产、哺“四期”的女职工赐予特别爱护。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支配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支配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二十四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支配肯定的休息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机构商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哺乳期内(婴儿一周岁内)每天赐予哺乳时间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一小时。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状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赐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赐予肯定时间的产假。

(3)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第二十七条

对于节育手术者休假,按当地计生部门《关于实施各种节育手术假期等规定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根据《柳州市生育保险方法》由社保局统一支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月发放女职工特别卫生用品。

第三十条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企业赐予女职工休假半天。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女保健学问讲座。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七章

合同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工会工作,工会应当关心企业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监督企业落实集体合同所列条款。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集体合同履行不正常,不得参与评先评模。

第三十三条

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协商谈判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协商)会议,就集体合同的执行状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应有本企业工会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代表的意见。

(三)基层工会组织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尽可能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企业应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企业依法提取和拨缴工会经费。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行政方及上级工会可派员参与。

第三十六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冲突。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3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连续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别状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法定事由或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状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一)双方协商全都;

(二)因不行抗力的状况消失,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支持协作工会及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签约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区域企业:(附后)年

工会方首席代表:          年

(签字盖章)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

(劳动行政部门签章)

本合同掩盖单位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月**日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月**日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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