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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5篇

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定地税发[2011] 70 号

定西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改《定西市地方税务局 发票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市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45)号文件的规定,对《定西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1---定西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45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含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以证明开出发票的合法有效性的印章。发票专用章是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凡是在本市内使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管理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都必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四条 领购定西市定额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五条 发票专用章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制作发放、缴销和监督检查。纳税人不得私自委托未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刻章单位进行发票专用章的制作 ,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 , 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 发票专用章的格式。

1、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2、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3、发票专用章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4、发票专用章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横排,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5、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第七条 刻制程序。

---2---

1、纳税人在领购发票之前,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 “发票专用章”刻制书面申请,经审核登记后,凭《发票专用章信息登记表》在指定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专用章刻制单位进行发票专用章刻制。

发票专用章实行印模备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专用章刻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发票专用章规格样式进行发票专用章刻制,纳税人刻制完毕,在《发票专用章信息登记表》新发票专用章印模栏加盖印模后,送主管税务机关留档备案。刻章单位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将已刻毕的发票专用印章电子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主管人员将纳税人送报的《发票专用章信息登记表》与刻章单位报送的电子印模一并备案,以便开展日常管理与检查。

3、纳税人属于换章的,在领回新章的同时还应交回旧章,由发票管理部门主管人员登记造册后暂存保管,保存两年后统一销毁。

第八条 发票专用章刻制单位实行确认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存在问题的单位可取消其发票专用章刻制资格,另行确认发票专用章刻制单位。

第九条 消费者对经营者开具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有权拒绝接受,也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举报;对取得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条 发票专用章仅限于本单位和个人领购、开具发票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者为他人代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一条 发票专用章应有专人保管,严防丢失,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时,同时办理发票、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专用章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第十二条 发票专用章破损或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申报。属于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在县、区级媒体上公告后可重新申请刻制。破损的,将旧章交回主管税务机关后可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的结合发票检查开展发票专用章的检查工作。同时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对已开具取得入帐发票的发票专用章进行监控。发现发票专用章存在问题要及时反馈检查意见。

---3---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指定程序和到税务机关确认厂家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可当场没收。

第十五条 对转借或为他人代盖发票专用章行为的,对发票领购者和发票专用章所有人各处以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已开具的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发票专用章丢失、破损、缺油印迹模糊导致在发票上不加盖、或加盖的发票专用章难以辨认的,按本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已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而未办理发票专用章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定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抄 送:市局稽查局、重点税源管理分局

定西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印发 打 印:李 军 校 对:发票管理科 王文龙 共印10份

---4---

第二篇:发票专用章介绍信

介绍信

石景山公安局:

我单位北京同永亨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税务局有关规定,申请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一枚。税号:***。

请给予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北京同永亨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4日

石景山公安局:

我单位北京易通瑞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税务局有关规

定,申请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一枚。税号:***。现委托北京市东大刻字厂马友前往贵局办理印章申批事宜!

请给予办理!

北京易通瑞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2月22日

第三篇:发票专用章申请书

刻 章 申 请

XXX市公安局:

兹我单位因应税务局要求,需要申请重新刻制“XXX市XXXXXXXXXX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1枚(地税/国税,之前未刻制),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现由我公司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办理刻章备案手续。

特此申请

法人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XXX市X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刻章申请书一份

第四篇:发票专用章流程

发票专用章审批流程

1、单位申请刻制新型发票专用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除企业外,各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各级单位均需提供相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合法存在的相关材料)、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管辖范围(市属企业由治安总队办理,区属企业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到公安机关办理申刻手续;

2、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后,经办人持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印章通知书到有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刻制发票专用章。印章刻制完成后,企业在印鉴留存卡上留印。

第五篇:发票专用章证明

北京市公安局:

兹介绍公司同志前去办理我单位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1)税号:壹枚印章的审批备案事宜。

请协助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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