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共5篇)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共5篇)



第一篇: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证方可入井。

二、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任命共和国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辆驾驶证C1证及以上,经车辆操作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司机入井准驾证》,方可上岗。

三、入井车辆必须配有合格的记载瓦解仪,驾驶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四、严禁喝酒,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

五、入井车辆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六、入井车辆严禁客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

七、驾驶员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

八、驾驶员在车辆未熄火的状况下不准离开驾驶室;井下环境复杂运行设备多,驾驶员在井下运送人员、物资期间,除查看车况及路况,不准下车。

九、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辅助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及各盘区固定电话位置,熟悉调度室电话。

十、入井车辆必须符合《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车辆完好标准》;必须按照《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进行行驶车辆。

1、车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2、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3、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

4、在井下掘进面巷道、单行巷道及大巷中行驶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停车行人”的制度,辅运车辆在巷道经过有行进或作业的工作人员时,需提前减速在距人员5米左右位置停车驻车,待人员全部通过车体后,方可继续前进。

5、入井车辆必须配不小于4kg2个合格灭火器,2个三角警示架,2个阻车器。

十一、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车辆运行速度在大巷内不得超过1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速度不超过5km/h。

3、发生灾害时在保证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前提下不做最高速度限制;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他所有车辆让行。

十二、车辆起步前、倒车时、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定周边无人后方可启动、通过。

1、下坡时严禁熄火或者空让空档滑行。

2、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30米

3、在巷道内发生事故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4、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5、下坡车辆让上坡车辆,会车时相距50米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十三、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是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车,挂挡。

2、在交叉路口、急转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车辆停车超过2分钟时应熄火,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十四、运输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

1、严禁人货混载,严禁超载运行。

2、运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拉运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3、运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应避开交接班高峰期,执行矿井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

4、运送普通材料时、设备时,物件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过车厢2米;运送大型设备和物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执行。

十五、井下特种车辆运行特别规定:

1、所有司机必须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

2、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拉超长物件时必须要挂超长警示标志。

3、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1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空载时不超10km/h。

4、行车时,除跟车人员外,特种车辆禁止载运其他人员,跟车人员必须从指定位置上下车,坐于指定安全乘车位置,在行车中严禁人员爬车、跳车。

天隆公司 2014年10月13日

第二篇:井下接送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接送人是矿山往井下运送人员的主要通勤工具,为确保人员安全和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和使用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6、驾驶室内按规定额定乘座人数乘座,严禁超员。

7、接送人员车辆在检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员乘车,每趟车,出入井时,必须由跟班经理临时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入井人员有序上车,人员上车完毕后负责关好车后门,方可通知驾驶员行驶,严禁超员。

7、因井下环境受限,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必须减速慢行,鸣号提醒。

8、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当车辆上下走道行驶中遇行人,应提前鸣号提醒行人靠边躲避。

9、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上、下坡时,要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0、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发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车辆,除加油、维修可以离开,其它时间一律不准离开指定停车区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副经理或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制动、方向、发动机、轮胎、灯光、仪表、电气线路等部件情况。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开车前,对车辆安全性能例行检查,确定车辆安全可靠后,方可行驶。

(2)车辆驾驶员每旬对本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并做好记录

(3)分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每月应对所管辖范围的接送人员车辆不少于两次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时对本单位的接送人员车辆进行安全运行情况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行。

(6)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7)分公司安全科必须建立井下接送人车辆安全检查记录档案,每月将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安全科、驾驶员检查记录存档。

三、责任追究

1、发现车辆行驶超速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换驾驶员。

2、发现车辆超载对跟班经理处罚300元,对跟车负责人处罚100元。

3、发现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严重带病行驶,要立即责令停止行驶,并更换驾驶员;若造成事故,对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4、根据安全检查规定要求,若发现存在监管不到位、检查不到位、无检查记录等情况,对相关负责人处罚500元。

第三篇:井下现场管理制度

井下现场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地、县有关煤矿现场管理法律法规和系列方针政策。

2、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现场带班。组织开好进班会。

3、严格按照煤矿三大作业规程《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劳动。严禁违章指挥。

4、严肃查处,“三违”现象,对于积极反“三违”人员进行奖励和鼓励,及时处理井下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工种问题。

5、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经事故隐患排查处理后,确定无险情,方可组织生产。否则,一时无法排除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6、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发现隐患一时无法处理的(或处理未完成的)要交待清楚接班人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安全注意事项。

编制人:赖宪庭矿长:

第四篇: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第四章 井下电气管理办法

井下电器由机电科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维修复用,具体操作管理办法按任楼煤矿机运管理规定执行。机电科电管队联合安监处机运科等相关单位对各单位电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操作电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按下述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罚款5000元,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100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2000元,单位20000元。

1、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者。

二、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留用察看处理,罚款3000元,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50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1000元,单位10000元。

1、井下电器设备出现失爆者。

2、机电设备检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带电作业者。

3、电气设备保护甩掉不用、过交流接触器、卡继电器,造成停不掉电者。

4、造成电缆内护套损伤并造成芯线裸露者。

5、带电维护和移动电气设备,检修、检查电气设备时不停电、不验电、不闭锁开关施工者。

6、加强停电牌管理,做到“谁停电、谁摘牌、谁送电”,擅自送电者。

三、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罚款1000元,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10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200元,单位1000元。

1、各单位破坏接地设施者。

2、低压供电系统检漏保护每日进行一次就地试验,不进行检漏试验者。

3、井下在用电机综保和皮带机综保保险丝选取不符合标准、闭锁失灵、停不掉电等情况产生的责任者。

4、现场检查井下检漏装置不起作用者。

5、井下四小线(包括电话班通讯线、通风监测线)电缆接头处应配备相应的接线盒,未按规定使用防爆接线盒出现“明接头”责任者。

四、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5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100元,单位500元。

1、井下电气设备承包到人,并具有设备责任牌,标明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荷、设备型号、设备编号、用途、整定值及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责任者。

2、各单位按时参加安监处、电管队共同组织的井下机电完好检查及机电例会,无故不参加者。

3、局扇检漏试验期间,无人监护自动切换开关切换情况造成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

4、各机电队搭火、拆除必须填写申请单,未经电管队审批施工者。

5、严禁无计划停电,停电要填停电申请单,经矿值班、通防部、安监处、机电科审批后生效,未按程序执行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6、新安装的供电系统必须经电管队检查验收,机电科、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搭火供电,未按程序执行者。

7、在井下车场内装设的高压配电点安装在峒室内,安设栅栏、警示牌,并悬挂供电系统图,漏电试验记录排版,未按要求执行者。

8、接到隐患整改联系单,逾期不处理者。

9、未经电管队或矿总值班人员同意,私自截电缆者,并按原值赔偿。

10、电缆回收后,发现一个齐头或者超过电缆线号做电缆接头使用者。

11、井下拆除的电机、开关负荷线未拆除或在喇叭口处截断电缆者。

五、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2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40元,单位100元。

1、包机人每三天、小班电工每班巡查一次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并做记录,未按要求执行者。

2、井下电气设备接线室或接触室内有水珠,不进行防潮处理者。

3、井下接地系统设置,取材要符合规程第486条规定,接地导线统一采用铜线鼻子压接,接地设置不合格者。

4、各采区、掘进巷道供电系统绝缘电阻每月测定一次,测定值于每月5日之前交到电管队,未按要求执行者。

5、井下馈电整定,不符合图纸及设计资料者。

6、井下开关不上架或小电不上板者。

7、井下开关、电缆发热,不查明原因继续使用者。

8、耙矸机负荷线及操作线不加护套保护,护套长度达不到30米。耙矸机停止作业时,其控制开关必须闭锁挂牌,未按要求执行者。

9、掘进迎头的电气设备外部淋水、积尘,被煤矸、物料埋压,控制耙矸机和喷浆机的开关无有效防污措施者。

10、井下电气设备防潮剂失去作用或无防潮剂者。

11、井下各修护地点修护完毕后电缆、信号线未按标准吊挂者。

12、巷道中的通讯信号电缆两根以上必须使用专用电缆钩吊挂整齐,未按要求执行者。

13、井下电缆不得悬挂在风水管路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未按要求执行者。

14、井下电缆与瓦斯管路严禁同侧铺设,未按要求执行者。

15、穿过风门的电缆,风门两侧加电缆走向牌,电缆走向牌用途栏标注模糊,无法识别具体负荷者。

16、电缆过墙处必须有穿墙管,穿墙管不得割开套在电缆上,缺少一处或发现一处割开套在电缆上者。

17、各单位不得私自库存小型电器和电缆,供电系统拆除后,二天之内,电缆交电管队检修,不得转接挪用,未按要求执行者。

18、井下各修护地点修护段电缆按措施要求进行防护,未按要求执行者。

19、井下电缆带电盘圈(采、掘机组例外),严禁用铁丝吊挂,违反规定者。20、回收上井的电缆,电管队进行绝缘测试、耐压试验、干燥处理及热补等工作,合格后压号,经机电科、经管部验收,未按要求执行者。

21、回收上井的小型电器,及时交电管队进行防爆检查,更换修补零部件,合格后经机电科、经管部验收,未按要求执行者。

22、使用的电缆责任到人,严禁落地。

23、电缆钩严禁吊挂其它物品,未按要求执行者。

24、地面、井下电缆钩发现随意丢弃者。

六、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单位物资的原值赔偿。

1、丢失电缆及小型电器者。

2、小型电器回收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小型电器少喇叭口或喇叭口破损无法修复;(2)小型电器少盖板或盖板破损无法修复;(3)电缆四通内少瓷座或瓷座破损;(4)四通外壳破裂;(5)防爆点铃少内芯。

七、矿监督检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罚电管队班队长以上管技人员每人20元,机电科党政负责人每人40元。

1、小型电器丢失查不到责任者。

2、防爆灯丢失、损坏者。

3、塑料电缆钩乱丢乱放者。

4、私自截取信号线查不到责任者。

5、抗圈、堵板、防暴圈丢失者。

八、机电科加强小型电器的修复力度,减少新投入,材料费用纳入月度材料计划中考核。防爆灯、信号线、塑料电缆钩、抗圈、堵板、防爆圈由机电科承包使用,月度考核、季度兑现,对使用单位纳入月度材料计划中考核。

第五篇:井下供电管理制度

井下供电管理制度

为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确保供电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分清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井下用电申请制度

第一条 井下用电单位的供电系统变动,导线截面变动,负荷变动,增减容量在2.5KVA以上,线路延长或缩短100米以上时,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取得方可施工。

第二条 各用电单位在办用电申请之前,必须熟悉增减负荷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增减的理由,并携带本单位的低压供电系统图。

第三条、由机电科井下电气技术员审核并签发,必须附合新的供电系统图。用电单位必须按所注明要求及图纸施工,用电单位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批准书内容不符,应立即向签发人汇报,取得同意后方可变动,特殊情况如不危及安全,并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暂先接入,但必须两日内将变动情况面告机电科签发人,否则造成事故由变动或接入单位负责,机电科发现要严加追究责任,并对违章执行者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四条 用电单位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变动供电系统,机电科管理人员对所涉及的单位有权停止供电,拆除私接的线路设备,并追究安全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私接、私改单位机电负责人及接线人承担,并对其单位机电负责人处以50元的罚款。

第五条 机电科主管井下供电技术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准确掌握供电系统状况,绘制整定的供电系统图,使签发的“批准书”准确无误。第六条 为及时准确的掌握供电系统实际情况,各单位负责电气工作人员,每月末必须将本单位所管范围的供电情况向机电科汇报,由机电科主管人员核对一次。

第七条 掘进工作面搬移,采面小搬家,必须提前五天来机电科办理变动申请,以便进行继电保护整定值的计算,电缆设备的准备。

第二章

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八条 所有井下低压电器工作人员都必须经常深入现场,从预防事故着手,减少和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并随时向机电科和机电总工程师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放电,检修或搬迁设备。

第十条 检修电气设备,严格按照停电检修措施执行。

第十一条 当检修电气设备时,禁止约停送电,也不准临时委托他人代送。如果有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人在同一线路上工作时,应各自挂上与工作组数相同的停电警告牌,其中任何一组工作未完,警告牌不摘就不准送电。

第十二条 井下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只准专职或领导指派的电工进行,并执行工作票制度。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准许在采区变电所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进行拉闸和合闸,但不得擅自打开设备进行检修。对重要线路和主要场所的停送电,必须由指定人员凭工作票进行。

第十三条

需停电工作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好,填写“停电通知书”,事故停电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如工作地点可能有沼气积聚,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送电。

第十五条

局部扇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装置。

第十六条 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井下出现漏电情况,必须认真处理,排除故障,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和网络绝缘降低,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第十七条

必须坚持漏电继电器的检查、试验工作。

1、变电所值班人员每班进行外部检查,欧姆表的指示、安装位置、局部接地与辅助接地极是否良好,并每天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试验,并做好记录。

2、机电科维护工每周对漏电继电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试验。

3、每年由机电科电管组对漏电继电器轮换上井进行一次调试。

第十八条 对低压保护系统的整定值应严格按照《矿井低压电气保护装置的选择》进行,采区负荷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保护值,低压电缆应根据负载进行计算,防止芯线发热酿成事故。

第十九条 电缆必须悬挂整齐,不许挤压,严禁使用铁丝悬挂,严禁供电电缆盘圈或∞字型,电气设备如被埋或受淋水侵蚀者必须处理,严重者应停止供电。

第二十条 信号、照明、通信线路禁止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冷补要符合规定要求,禁止使用塑料线、放炮线、黑皮线。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动力线和照明线放炮。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作操作线,不准将接地线剪掉不用。

第二十三条 严禁动力电缆接头采用冷补,在地面热补后,要对电缆进行“水浸”试验。

第二十四条 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不准带电打开开关大盖进行检修和进行试吸。

第二十六条 煤电钻电缆不用时,应停电盘放好,采掘机电设备司机,在完成任务离开工作岗位时,应把开关把手打到零位闭锁。

第二十七条 井下采掘增装电气设备,必须填写“用电申请”由机电科批准并指定安装位置,不准私自接火,以防变压器过负荷,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时,要追究私接区队机电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操作低压设备的司机,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运转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可上机操作,严禁未经训练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井下采掘机电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由机电科负责,有权对违犯制度的现象提出意见,对违章作业者有权加以制止。

第三章

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机电科负责提供井下供电系统图和采掘区队接续供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短路电流值及保护装置整定值,井下机电安装队和各采掘队按供电系统图及设计整定值施工和整定各 管理范围的电气设备。若设备及电路与供电系统图不符者,应及时报机电科,未经机电科同意,应按原供电系统图施工和整定。

第三十一条 机电科电管组要随时掌握整个供电系统的运行状态,保持供电系统与图纸资料相符,经常对采掘区队供电系统进行检查,根据供电系统及负荷变更情况,汇报机电科主管井下技术员,随时计算其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及低压馈电开关过流继电器整定数据,并校核其灵敏度,当需要变更整定数据时,及时填写变更整定数据通知单,通知各有关管理维护单位进行整定值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凡使用熔断器保护的电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按《煤矿井下低压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进行计算整定,并相应变更标志牌系统整定值,做出详细记录报机电科,严禁使用铜、铝丝代替熔体,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全矿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机电科电管组要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各区队的用电情况,如发现不办用电申请而私自接线、改线者电管组有权停止供电,对不按用电申请施工者,要追究责任,责任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待重新办理好用电申请后方可给予供电。

第三十四条 高压配电装置及低压馈电开关的过流继电装置检修后,必须进行升流跳闸试验,对未做升流跳闸试验的不准入井。

第三十五条 全矿井下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的过电流保护装置(系指:高压开关柜、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馈电开关)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执行,过流整定由机电科电管组负责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井下队和采掘区队每月必须对井下各变电所的高压开关柜、防爆配电装置、低压馈电开关的操作机构、过流继电器的灵敏度专人定期检查一次。过电流装置整定数据,由机电科电管组每月核对一次,并做出详细记录,每月二十五日报机电科。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需要变更供电系统或增加用电设备时,必须提前三天向机电科办理用电申请,按用电申请所绘供电方案进行接线,继电保护整定值,必须与用电申请相符,其整定值的计算属机电科。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维护电工(电钳工)每班对所管区域的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生产调度和本单位领导汇报,请求处理时间及办法,并做出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停电措施。

第三十九第 各单位电工(电钳工)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严禁支顶、捆绑跳闸机构及过流继电器,如发现要追究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者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井下机电安装队负责井下各变电所低压漏电保护装置的日常试验和检查工作,以及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修理工作并做好日常检查、试跳记录,各采面移变低压侧漏电保护装置,由各使用单位做好日常检查和试验,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机电科,机电科负责检漏装置的更换和检修工作。

第四十一条 127伏煤电钻综合保护器漏电保护装置,由各采掘区队负责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检查、试跳和更换工作。甩掉保护装置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二条 井下队、采煤队的维护电工或电钳工,每天对所管用的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试跳工作,机电科电每月抽查试跳一次。漏检一次罚款20元(以检漏记录本记录为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所管用电范围的供电系统绝缘状况每周检测一次,做出详细记录,每月二十五日报机电科,当发现系统绝缘降低,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每月未向机电科汇报的区队罚款10元)。

第四十四条 机电科电管组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季度至少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无权停运漏电继电器,如出现故障时,各用电单位必须及时停电进行检查处理,对于私自停运检漏继电器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所管辖的单位自负。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部颁《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细则》。

第四十七条 井下机电安装队负责变电硐室以及高压电缆接线盒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维护、检修,各用电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配电点的电气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检修、维护。

第四十八条 各区队每月对本单位的供电系统接地保护装置检查一次,并做出详细记录,于每月二十五日报机电科。

四十九条 机电科、井下队每季度对所有变电所、配电点及重要设施的接地电阻测定一次,要求:

1、下总接地网的过渡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不得超过2欧。

2、一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总接地网或就地接地极之间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1欧,对不符合规程要求者,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第五十条 井下安装队各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必须对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间),维护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硐室外设备、设施接地装置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五十一条 接地装置有损坏时,应立即修复接地装置,未修复时禁止受电。

第五十二条

井下机电安装队每年定期要将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从水仓和水沟中提出,详细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接地要求的接地保护装置,各管理单位的机电队长要指定专人限期处理。对接地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或不安设者,每处罚款50元。

第五十四条 接地保护的完整及可靠性关系矿井安全问题,对偷折接地线、损坏接地装置的行为,以破坏生产论处,要追究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或1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