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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联通公司诉电信公司侵权一案取得阶段性胜利(精选合集)

泊头联通公司诉电信公司侵权一案取得阶段性胜利(精选合集)



第一篇:泊头联通公司诉电信公司侵权一案取得阶段性胜利

泊头联通公司诉电信公司侵权一案取得阶段性胜利

自2009年3、4月份开始,中国电信泊头市分公司在未取得中国联通泊头市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泊头联通公司独家进线的12个小区内擅自损毁已经建成的电信设施、并在电信设施上私接线路入户,造成了泊头联通公司电信损毁、正常经营受限、商业信誉降低、直接损失66000元的后果。在此期间,泊头联通公司多次致函泊头电信公司,要求其清移占用通信线路的设施,但电信公司拒收不予清理。

2010年11月份,为维护正当权益,泊头联通公司以侵权为由将泊头电信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电信公司停止侵权并恢复联通公司电信设施原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66000元。在双方法庭辩论时,联通公司诉称,联通公司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先后与泊头市水清文苑等12个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合作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由联通公司承担各小区内通信网络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及相应费用,负责购买建筑内的通信管道,并负责投资建设通信设施(如:通信电话管线、壁嵌箱、小区内的管道、主干电缆、配线电缆、交接箱、电话插座)为住户提供通信服务。2009年3、4月份开始,电信公司在未能取得联通公司许可情况下,擅自在联通公司已安装的电信设施上改装、私接线路入户,造成联通公司电信设备部门损毁,其正常经营和工作受限,商业信誉下降,直接损失66000元的事实。

电信公司辩称,联通公司与小区所签订的通信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法规,其行为属于垄断、限制同行业进入小区进行经营的行为,根据物业法和建设部的文件,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属业主所有,其设施应是业主共有的,联通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侵害了业主的利益,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就通信设施与任何通信部门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业务选择通信线路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联通公司的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均为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和经营商,目标均为所需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和保障,双方对其业务的竞争应在其行业规范标准及法律的约束下公平、合理的进行。联通公司所主张的电信设施受损状况,提交了光盘照片予以证实,法院也进行了实际勘验,证实了在小区内联通公司安装设施其接、拉线等问题实际受损多处,电信公司在联通公司安装小区内铺设的线路基础上重复进行安装接线,侵犯了联通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合法有序竞争原则,妨碍了联通公司通信线路的安全及运行维护,且电信公司的做法缺乏与联通公司进行必要的联系和沟通。现联通公司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于法有据,其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联通公司提出的66000元经济赔偿进行另案处理。电信公司主张驳回联通公司诉求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九条、参照工信部电管(2010)110号文件中的第二条之规定,进行判决:一是电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联通公司通信设施的侵权,并在30日内排除对联通公司在小区内通信线路的妨碍;二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电信公司负担。

泊头市分公司接到法院判决书后,立即将判决书内容进行通报,同时制定出下阶段重点工作:一是营业部要积极与市内12个小区的物业部门进行沟通,监督电信公司在时限内清移违规建设的通信设施,同时防止其他路由的变相出现;二是利用本次判决,增强员工信心,打压电信公司士气,全力开展“首季开门红”营销活动;三是组织销售骨干进驻小区,利用现场营销方式,宣传组合业务优势,积极返请异网客户。

另外,泊头市联通公司将在判决书生效后,继续和当地法院沟通,就产生的66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及实际产生的间接损失提出第二轮的赔偿诉讼,争取将损失降至最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第二篇:联通公司

韶关联通2011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结

及2012年工作要点

韶关联通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在我市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认真履行韶关联通公司所承担的创文任务,为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根据韶创文[2011]1号、2号、4号文件《2011创文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实施意见》、《对照省文明办测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安排》要求,韶关联通公司开展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宣传活动。现对2011年创文工作进行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创文责任。

为顺利完成创文工作,公司领导班子在公司月度工作会议上重点强调并安排相关部门跟进、落实创文宣传工作内容,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通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扎实推进,不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进而提高我司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水平。

二、广泛宣传,凝聚人心,创建活动氛围浓厚。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凝聚为全司员工的共同意愿,加大力度,广泛宣传,着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关心、人人支持的浓厚氛围。我们不定期向来韶客人发送创文的温馨提示。并在公司OA内部网上专门开辟了“创文你我同参与”的论坛,供内部员工发表关于“创文”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为韶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出谋划策。并在网页上打出了“全市动员,全民参与,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贡

献!”“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每座城市都有文明的追求。”等宣传标语,广泛宣传文明创建、公民道德,营造浓厚的环境氛围。

三、充分利用宣传工具,加深创文认识

我们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刊物《韶关联通人》,向公司内部员工作创文宣传,在公司内部形成创建文明城市的氛围,使每一位员工都参与到创建工作中来。并通过宣传报道把创建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内部宣传刊物向大家宣传,广泛培养、树立、宣传有利于创建工作的不同类型的典型,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把创建文明城市的活动扎扎实实地引向深入。

四、文明经营,诚信为本,构建“和谐生态圈”

在企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中国联通作为中央企业,一直注重精神文明的建设。以构建和谐韶关为重点,韶关联通一直都把诚信作为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狠抓企业诚信建设,并要求各位员工视诚信为公司的生命,将它作为处理公司内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坚决制止消费陷阱,让广大客户明明白白消费,同时加强业务管理,坚决遏制SP商违规操作垃圾信息,塑造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知名度和美誉度。重点是注重构筑了公司与用户、公司与分销商、公司与竞争对手、公司与金融机构、公司与所处周边环境的“和谐生态圈”。加强通信市场监管,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努力营造规范守信的通信市场环境,我们既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也把与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变为竞合,在公司内外建立起平和、包容、协调、宽松、愉快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为韶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力量。

五、2012年工作要点

(一)深化学习,增强职工创文意识

为了提升全体员工的文明礼仪和思想道德水平,分公司不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文化素质的提升和业务水平的提升,加快精神文明建设步伐。分公司有效利用自身条件,通过短信、彩信的形式,向全体员工下发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和意义,以不断增强员工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知;分公司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为了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密,有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组织员工开展客户信息保密知识答题,以进一步促进员工的保密意识;公司内部开展岗位能手竞赛活动,并积极学习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发挥职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1、在西联开发区新建办公楼,创造文明办公环境;绿化院落,打造绿色文明大院。

2、韶关联通公司秉承“客户满意为导、合作共赢为宝、员工成长为魄、勇气智慧为魂、企业高效为果”的核心价值观,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加大对社会的投资,同时培养员工的热心与奉献精神,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争做优秀企业公民。

3、为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韶关联通公司一如既往的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参与扶贫帮困工作。

(三)优化网络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韶关联通公司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为韶关成功打造优秀旅游城市,将不断加强在农村、景区、铁路、公路以及市政府重大项目工程的网络覆盖和城区网络优化投资。通过网络优化,有力提升韶关市的对外形象,为韶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贡献。

第三篇:XX公司诉刘X典当合同纠纷一案

XX公司诉刘X典当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7-28 14:35:29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广民初字第57号

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XX,总经理。

被告刘X。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刘X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分两次借款本金350000元整(详见附件当票)。借款月综合费为2.7%,月利率为0.44%。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当金350000元,而被告借款续当至2008年7月28日后再无续当,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至2009年10月12日,被告欠原告本金350000元、综合服务费及利息160895元、违约金7612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合同偿还义务。无奈,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给付原告至2010年1月11日综合服务费137025元,利息23870元;及延期费息累加。

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至2010年1月11日止计76125元;延期违约金累加。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典当合同》一份,约定:

1、被告典当位于本市XX小区楼房,建筑面积162.82平方米,出典给原告。双方对该房屋估价为81.5万元。

2、典当期限为自2007年12月29日至2009年12月28日止。

3、该房屋典当金额为350000元,以借款凭证(当票)为准。

4、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2.7%,于发放典当金时预扣;月利率为当金的0.44%。

5、逾期被告不赎当也不续当,综合服务费和利息仍按原约定标准支付,并每日加收典当金额0.5%的逾期服务费(违约金),直至被告自觉履行债务,或被执行完毕之日止。

6、典当房屋由被告居住并负责保管、维修,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日前,被告不得将当物出售、出租、赠与、再抵押、抵偿债务等任何形式处理。否则除继续履行债务外,双倍支付综合费、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当物绝当后,被告同意由原告处理典物,可以直接变卖还贷。如果因为客观因素变化,出现当物价格下降时,原告可以单独委托本市任何一家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或拍卖。

8、绝当后无论该房屋是被告自用还是租用,必须于10日内迁出,搬迁所有的费用由被告负责。等等。在履行过程中,原告2007年12月29日将当金350000元交付被告,典当合同到期后,被告也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自2008年7月28日后,再无续当,截止到2010年1月11日,共拖欠原告综合服务费16785元、利息为27361元、违约金93275元。

以上事实有:

1、原告提供的《房屋典当合同》一份

2、当票二份、计息凭证一份;

3、续当凭证一份;

4、廊坊市房他字第X号他项权证书一份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典当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当属合法有效。被告出典自己的楼房借用原告款项,理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服务费。逾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0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返还原告XX公司当金35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7月28日至2010年1月11日利息为27361元、综合服务费为167895元、违约金为93275元,共计638531元。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刘X支付原告XX公司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应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综合服务费用,按双方签订的《房屋典当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对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 判 长

安 海 龙

审 判 员

唐 月 坡

助理审判员

吴 德 军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第四篇:电信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服务协议

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征订分公司

温馨提示:

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办理业务时应经过基监护人的同意并签名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甲方或其代理人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甲方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为维护双方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甚而上,就电信业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网络服务

1.1乙方应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公示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在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客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

1.2国际漫游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五篇:电信公司

“电信公司”还能走多远?

题记:作为一个企业,产品的质量是根本,而优质高效,务实诚信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却是一个企业取信于民并依此不断发展壮大的生命线。

这是发生在本人身上的一件事情,至目前,还没得到解决。

本人家住旬阳县康华园,因暑假闲着无事,就决定把宽带拉到家,丰富一下假期生活。不想事情就此发生,给原本平静的心情平添了不少烦恼。

2012年7月9号,我在我们小区一楼电信服务部办理了宽带业务,工作人员说3至5天安装到位。这一天,我很高兴,因为三天后我就可以在网上闲逛了。

转眼间,我在等待的3天中过去了,第四天,我的心有些急了,就到服务部去问为什么还不给我安装呀?工作人员说:“不要急呀,装宽带一般要3至5天,等等吧。”

第四天过去了,第五天也过去了,依然没人来安装,我非常失望,心中很恼火,因为,这5天,我把手中的事都放下,总想着人家来给装宽带,你人又不在家,多不好啊,而结果呢?

地六天我又去服务部问了,回答说:“我们只负责办理业务,安装是公司的事,再等等吧。”我有被人耍的感觉。想到如此不讲信用,我拨打了电信客服电话“10000”号,按照语音提示一步步接到人工服务平台,传来对方的说话:“很高兴为你服务啊。。。”我把我的情况向对方说了一遍,希望能够督促解决。对方要求把坐机号,姓名等信息说一下,经过核实,对方告诉我,正在办理之中。就这样,以后的每一天我就做两件事,一是去服务部询问,二是给“10000”号打投诉电话,其结果是气沤了不少,电话费用了不少,而事情却丝毫没有得到解决。我有些愤怒了。我感到了欺骗。

第10天.也就是7月18号,我接到县电信局的电话,说宽带的接口有问题需要处理。我就问什么时候能安装,答复是下周一(也就是7月23 号),既然是事出有因,就等吧。

终于到了23号,我想今天一定能装了,老早就在家里等着工作人员。到了中午也没见人影,在极为气愤的情况下再次打“10000”投诉,结果总台说我的宽带业务取消了。这是推卸责任,这是讹诈!真的莫名其妙,让人受不了。我一气之下就去服务部质询是怎么回事,他们说不知道。最后,我找到了电信局主管宽带业务的经理(肖熊娟)的电话,经过多次拨打后接通说有事,一个小时后回电话问我有什么事,我把情况说了以下,她说帮我核实一下。到目前,事情还在不了了之。

时过半个多月,我办理的宽带业务停滞了,后来竟然业务撤单了,我交的费用算是蒸发了。宽带拉不成是小事,是谁取消了我办理的业务?我交的费用还在不?这一切我都不担心,我相信总有弄清楚的一天,因为在共产党领导下的这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诚信的国度,总会有着良知未曾泯灭的国民。是我们这些亿万人民养活着这些企业,我们人民大众是他们的衣食父母,然而,那些拿着高工资不干事的人玷污了国家企业为人民服务的形象,损害了人民大众的利益,伤害了国人的心。现在,如果不对类似事情严肃处理,给人民一个交代,这种恶风邪气就会上行下效,各个行业纷纷效仿,到哪个时候就不只是损害企业形象啦!“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等者吧!

(此文写于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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