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会保险费知识问答
基金费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费部分
问、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有哪些种类?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失去全部或部分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般常见的主要险种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问、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有哪些义务? 答:(1)向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2)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3)按规定履行为本单位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接受地税机关依法检查的义务;
(5)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义务。
问、为什么要实行缴费登记?
答:实行缴费登记是地税部门为了建立与缴费单位的正常联系,了解缴费单位的基本情况,加强对缴费单位有关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加缴费单位的保险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理? 答:对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不按规定期限申报、不如实申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我市缴费单位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和个人分别计算统一申报缴纳的办法。单位月应缴费额为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乘以相应险种单位缴费费率作为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额;职工个人月应缴费额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缴费费率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底的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费额,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问、社会保险费能否减免?
答: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问、对帐证不健全、不如实申报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对帐证不健全、无法提供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不如实申报的,地税部门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总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问、对有缴费能力而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地税部门如何处理?
答: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2、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问、对欠费单位有哪些管理措施?
答:有关部门在组织评优评先、办理出国考察、兑现年薪等有关事宜时,对不能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足额缴费证明的,取消参评资格、停办相关手续。
问、单位不为职工参保缴费,职工如何维权?
答: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问、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与对象?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参加失业保险费。
问: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部分为2%,职工个人部分为1%。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个人部分不需缴纳。
问: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与对象?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问: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8.5%。其中单位部分为6.5%,职工个人部分为2%。
问:大额医疗保险有什么作用?
答: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主要解决企业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问:大额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缴费标准和最高待遇标准? 答: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缴费。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问: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与对象?
答: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2010年12月20日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新增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
当认定工伤。
问:我市工伤保险费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业基准费率按风险较小行业(一类)、中等风险行业
(二)、风险较大行业
(三)分别确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全部由单位承担。
问: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与对象?
答: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铜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问:我市生育保险费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问: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
答: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
2、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女职工分娩期间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5、参保单位男职工无就业的配偶生育第一胎的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您好,感谢您对地税事业的支持。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的,但是如果是灵活就业个人则无法参保,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可以享受符合生育保险范围内的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手术费用和分娩期间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其他基金费部分
问、什么是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答:水利建设基金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是指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的水利专项基金。
问、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基金的范围有哪些?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2)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皖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乡镇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1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问、为何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有哪些?计征率是多少?
答;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为了拓宽文化事业建设资金渠
道,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引导和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征率为3%。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问、为什么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征? 答: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致富奔小康的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我省也于2004年出台了《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165号令)。根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
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银行代收社保费需要哪些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首先到市就业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再到委托代收银行签订《铜陵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扣缴授权书》,提供或开立授权扣款银行的活期存折账号(或银联卡号),并存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如灵活就业人员终止或变更参保,须在当月15日前到市就业局办理相关手续。
问、授权代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答:授权代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分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委托银行,并与之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问、实行银行代收后,灵活就业人员是否仍需到社保部门办理缴费基数申报?
答:社保部门每年按最低缴费基数核定个人缴费。如个人需要按高档基数缴费,则要到市就业局办理基数调整手续;若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则不需办理核定缴费手续。
问、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为适应社保个人账户记账需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实行按月征收。
问、缴费人变更委托扣款银行或银行账号如何办理?
答:变更委托扣款银行,首先应到原委托银行办理终止授权手续,再到现委托银行办理授权扣款手续。若委托银行不变,只变更委托扣款账号,也应到委托银行办理终止授权手续,再提供新开立的账户,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问、银行代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如何提供凭证? 答:银行代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时,原则上不再开具社保费缴款凭证,缴费人可到授权银行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记录卡》,持该卡到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均可打印个人缴费记录。《缴费记录卡》由地税和银行共同签章,视同合法的缴费凭证。
若缴费人确需报销凭证,可持银行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记录卡》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打印《安徽省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此凭证一般按年打印。
问、下岗失业人员持《缴费记录卡》能否办理社保补贴? 答:下岗失业人员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记录卡》可以到社区办理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记录卡》视同社保费缴款凭证。
问、缴费记录卡遗失、损坏或打印记录已满时如何处理? 答:如缴费记录卡遗失,缴费人可持身份证明到委托银行申请补领新卡;缴费记录卡损坏或打印记录已满时,缴费人可持原卡申请领取新卡,原卡由缴费人自行处理。
问、哪些因素导致未按时缴费所引起的责任由缴费人自行
承担?
答:在规定扣款时间(每月6日至25日)内,由于缴费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存款账户处于冻结、挂失等情况,导致银行无法扣缴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其不能按时缴费所引起的责任,由缴费人自己承担。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部分
问:哪些人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答: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下列四类居民,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全日制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技校在校学生;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3、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居民;
4、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不受年龄限制)。问: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有个人帐户吗?
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主要提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
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如何办理?
答: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手续在由学籍所在学校代为办理,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
31日的保险费。
其他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在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低保居民要附低保证并提供复印件,残疾人要提供残疾证并提供复印件。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一次性缴纳次年的保险费。
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模式是什么?
答:通过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网上收款业务向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参保人员进行批量划扣的模式。
问: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当年住院二次及以上的,从第二次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三、二、一级医院,基金分别按60%、70%、80%的比例支付。
问: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有最高限额吗?限额是多少? 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年结算最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年为100000元,其他居民每年为50000元。参保人员超出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以及个人自负医疗费数额较大的,由民政部门按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求助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问: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如何支付? 答: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其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金支付80%,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年8000元。
第二篇:社会保险费知识问答(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知识)
二、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知识
1、养老保险的概念:是按国家法律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
险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1)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3)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4)社会捐赠;(5)财政投入;(6)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第75号公告)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2)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3)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5)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
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费依据和费率: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并应当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工资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
费标准进行调整。
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部门:《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
第75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6、不缴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第75号公告)规定,不缴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费额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不缴或者欠缴费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第75号公告)规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
第三篇:补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补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一、社会保险费可以补缴吗?
参保单位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分户、并户或职工因办理招用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滞后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
二、社会保险费补缴几项险种?
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按什么标准补缴?
参保人员以补缴本人的上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补缴期间我市规定使用的各项保险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缴纳利息。单位新招用职工补缴当年社会保险费的,以职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当缴费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60%的,以我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高于上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工资无法确定的补缴,以上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为补缴基数。
四、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早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1、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外资企业招用的合同制职工,应自办理招工之月(开始发放工资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2、私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早时间为1994年10月。
3、其他类型参保单位最早可自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之时补缴社会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的,距其上次缴费的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含续保当月)的可以补缴。
5、因改制等原因造成参保单位性质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的,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参保人员的补缴时间。
五、补缴社会保险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补缴社会保险费需提供《就业登记花名册》以及补缴起、止月份(补缴跨的每还需提供任意两个月)本人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补缴事项的,需提供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缴社会保险费到哪里申报?
参保单位给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需携带补缴社会保险费材料,其中市内四区参保人员补缴起、止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补缴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持补缴申请表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其他情况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报审核手续。
七、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是否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
具有本市户籍满10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延长缴费至满65周岁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后办理退休手续。
八、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限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4年的是否可以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4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九、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性不满25年、女性不满20年的,是否可以补缴?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性不满25年、女性不满20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差额年限补缴办法:参保人员退休(职)时上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差 额年限的月数×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1%(即墨等五市目前使用缴费比例为9%)。参保人员不补缴的,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可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十、参保单位通过 “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大厅”,办理人员新增时,可否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最长可以补缴多长时间?
答:参保单位在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增加人员业务。若新增职工需同时进行社会保险费补缴,可在办理增人业务次日办理补缴业务,但最长补缴时间为3个月,若超过3个月需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
十一、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已离开单位,还能补缴社会保险费吗?
已离职职工原在职时,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原单位提报补缴申请,符合规定的,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
十二、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含领取失业金时间的,是否可以补缴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交通银行办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时,与上次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不包括续保当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领取失业金的,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算中断缴费时间。若参保人员通过交行办理代扣代缴时与上次缴费后按规定领取失业金的最后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可在交行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后,持失业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十三、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中断缴费后是否可以补缴? 参保人员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因本人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欠费的,欠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以补缴。因个人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欠费超过3个 3 月的,视为本人自动终止代扣代缴委托事项,交行将不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中断缴费期间不予以补缴。
委托交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因交行原因造成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由交通银行负责协调办理补缴。
十四、居民医疗保险是否可以补缴?
居民医疗保险是在每年的集中缴费期缴费进行集中缴费,而不是按月缴费,目前集中缴费期规定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居民医疗保险,超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为防止投机参保,原则上不允许补缴,应等到下一个集中收费期补缴。
十五、若在非集中收费期,何种情况下允许城镇居民在进行补缴?办理流程是什么?
城镇居民如因集中缴费期期间不在青岛、无人照顾、行动不便或不了解政策等种种原因导致在集中收费期内没有及时缴费,需要补缴的,城镇居民可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填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属市内四区的经医保中心资格处和市保险办基金统筹处审核(五市三区的居民到当地医保和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补缴居民医疗保险;
民办、私立学校可到缴费所在区保险办填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属市内四区的经医保中心资格处和市保险办基金统筹处审核(五市三区的居民到当地医保和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到缴费所在区保险办补缴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篇:2010年7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宣传问答(二)
2010年7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宣传问答
(二)【字号大中小】保护视力色:【打印】【收藏】【关闭】
一、“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这里说的“当月申报”应如何理解?当月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当月申报,是指在每月1—15日申报当月社保费并进行扣缴。根据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如何确定?何时确定?
答: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将根据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政策文件确定。目前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暂未公布2009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待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公布后,地税部门将统一在网络申报系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在2009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工资未公布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按全省2008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60%(1655元)为最低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是否系统自行调整,不需另行申报? 答:是的,从2010年7月1日起网上办税系统、易财税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已作统一调整。如参保单位从7月份起需用“易财税”在网上申报社保费的,需先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易财税”软件最新升级包,调整相应的最低社保缴费基数。
四、缴费单位应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其申报当月社保费。这是否意味着:社保费的缴费基数每月均可变动,不再象以前“一年一定”的做法?
答:是的。按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每月社会保险费。
五、可否不按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每月社会保险费?低于该月工资薪金总额可否申报?
答:根据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据实为参保员工申报当月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地税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六、如果某员工当月整月都休病假或事假,如何确定其当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果年底双薪,如何确定其当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答:如果某员工当月整月都休病假或事假,其当月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仍是当月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总额,但不得低于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下限。如果年底双薪,其当月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仍是当月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总额,但不得高于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上限。
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社会保险费缴纳
关于要求购买医疗保险、工伤险、生育险的述求
尊敬的县领导:
我们是宁都县医院聘用的护士,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聆听300多名护士的心声,借着全国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我们向您反映宁都县医院聘用护士遇到的问题,我们知道领导一定会本着分忧之心、仁爱之心倾听我们的意见,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给予我们希望,现反映情况如下:
我们这些宁都县医院聘用300多名护士中,有的是在宁都县医院工作了10多年的护士,其中大都是工作了5、6年的护士,我们每天面对的是站在生死边缘、饱受疾病折磨与摧残的人,每当看到他们那一个个痛苦而又无奈的表情,我们从黑夜忙到天亮,岁月憔悴了红颜,“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其实,治好一个病人,我们医生的功劳只占三分之一,剩下的三分之二要记在护士身上。” 然而我们这些工作至今的护士,宁都县医院一直没有为我们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也是在前几年才替我们缴纳,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缴纳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其义务之一,我们曾多次到宁都县医院领导反映要求为护士缴纳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我们解决后顾之忧,医院领导要么说医院没钱,要么就说你们可以辞职,要么就推脱正在解决,可是拖了4、5年了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百般无奈,面对这些高大上的医院领导,我们感到自己是那样的渺小与无能为力。我们不太懂得什么是奉献、什么是收获,我们只是把青春留在医院了,我们只想在平时生病时或迟暮之年时有所依有所靠,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县领导认真关心这些可怜的护士,不要让我们这些小女人再流泪了。
宁都县医院护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