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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学习体会:维护宪法权威才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根本(模版)

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学习体会:维护宪法权威才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根本(模版)



第一篇: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学习体会:维护宪法权威才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根本(模版)

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学习体会:维护宪法权威才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根本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宪法实施工作非常重视,把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对如何加强宪法实施工作作出了明确具体的部署。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对于更好发挥宪法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全党同志应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宪法意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自觉强化理论素养、党性锻炼和作风养成,始终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坚决维护宪法权威。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二中全会强调: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社会各项活动要以宪法为依据,一切治理活动都在宪法框架内进行,没有任何超越宪法的特权。同时,一切公民权利都依宪法来保护,一切违宪现象和行为都应接受审查和追究,为新时代宪法实施工作指明了方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随着时代的发展,宪法必须与时俱进、逐渐完善;同样,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的好宪法,可对时代发展产生巨大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通过在宪法层面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可有效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

新时代下,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厘清职责定位,更好地对接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把握宪法精神,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为广大人民群众树标杆、作表率,推动形成学习宣传贯彻宪法法律的浓厚氛围。

因此,要真正做到维护宪法权威,就必须认认真真贯彻,扎扎实实落实,我们才能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迈出更快的步伐。换言之,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二篇: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第七课 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一、维护宪法的权威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理解维护宪法尊严的意义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 2.教学难点

首先,宪法的地位和重要性决定了该内容在本章的重要作用,从知识架构的角度来说,理解了该部分内容对于后面法律知识的学习意义重大。其次,从理论理解的角度来看,现实生活中存在违反宪法和违反具体法律比较难以区分的现象,不利于学生从理论上把握宪法。最后,从学生“自觉维护宪法”的行为养成角度来看,宪法观念的树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这是教学难点。

三、教学方法

启发式教学法、材料对比法、讲解法、讨论法、情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

四、教学过程

我们要怎样维护宪法的尊严? 【引思明理】

一、维护宪法的权威(板书)

(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板书)

1.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板书)

教师引导学生进一步回顾初中所学宪法知识,带着问题,结合教材内容加深学生对宪法内容根本性的认识。

〈设置问题〉

1.在我们的国家生活中,哪些问题是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2.我国宪法对这些问题都做了哪些规定?

学生对照教材找出答案,教师予以正确点评,利用课件,以图表形式归纳宪法内容根本性。

为了加强学生对该问题的认识,教师利用多媒体出示普通法律(刑法,民法)法条规定,以与宪法作内容方面的对比,强调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材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通过阅读上述材料,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材料中刑法与民法是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通过对比得出结论:宪法从内容上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板书)

对于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学生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教师可以从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入手,通过材料举例,对比讲解清楚。

〈设置问题〉 1.什么是法律效力?

2.仔细阅读下列材料,说说我国刑法与民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这表明了宪法与普通法律是什么关系?

3.教材中宪法第五条有哪些规定?材料7表明了什么意思? 材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材料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材料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材料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教师出示上述材料,学生认真阅读法律条文,教师引导学生分析,从而明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普通法律是宪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它们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在教学中,教师要讲明一点,违宪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少发生的,因为宪法规定的是一些原则性问题,指导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违宪表现在立法上。宪法以外的法律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与之抵触,如果发生了抵触现象就是违宪,根据立法法的相应规定就要归于无效或由有关机关进行修改撤销。这一点也说明了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板书)这个问题理论理解难度不大,教师可以借助图表,设计问题,通过直观的数据比较帮助学生获得认识。教师利用多媒体展示:宪法与普通法律在制定修改程序上的不同。〈设置问题〉

1.宪法的制定、修改与普通法律相比在程序上有什么特别规定? 2.宪法的这些特别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说明了什么? 投影材料:

宪法与普通法律制定与修改程序的不同 程序 法律名称 制 定 修 改

宪法 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普通法律

学生结合教材第79页内容,参照投影材料,进行思考,解决问题。

教师对该板块内容进行阶段性小结,帮助学生明确宪法的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进一步提示学生从 宪法的作用来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在国家治理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而进入领悟宪法板块的学习。

(二)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板书)1.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板书)

学生理解该问题有一定难度,教师可以借助材料,再结合教材第79页案例,在充分认识宪法地位的基础上,以设置问题为教学线索,由浅入深讲解为主,激发学生对该问题的理性思考,从而理解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作用。

〈设置问题〉

1.你知道国家的治理方式有哪两种? 2.人治与法治有何不同?

3.为什么说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4.教材第79页案例中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哪部具体法律?为什么说该税务局也违反了宪法?

请学生阅读材料并回顾初中所学知识,了解我国古代人治与法治的不同之处,由此引申至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材料8.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治国方略 区别

治国基础

法 治

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人 治

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 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治国特点

治国原则 体现平等原则 体现不平等原则

材料9.我国宪法的发展: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它的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材料10.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破天荒的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通过阅读材料,学生讨论问题,教师通过讲解点拨,突破教学难点,使学生明确宪法的核心地位: 法治的精神是抛弃人治,简单来说就是公平公正的处理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事务。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处理社会、国家的一切事务,使其不因时间、地点和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宪法也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宪法得不到实施或者在违宪的状态下是无法实行依法治国的。不突出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是因为,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就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讲,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所以,检验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它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该部分内容理解难度较大,通过教师讲解,逐层递进,加深学生对宪法核心地位的认识。再继续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既然宪法在依法治国中处于核心地位,我们在实践中应该怎样贯彻《宪法》?

(2)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板书)

这个问题可以交给学生,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课堂、发表自己的见解,通过讨论获得对该问题的认识。教师应结合教材第79页案例,使学生明确基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基于宪法的核心地位,遵守普通法律就是在贯彻宪法;反之,任何违反普通法律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宪法。

教师根据教材归纳如下:

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具体做法是:(1)青少年应当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宪法至上”观念。(2)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禁止做的事,也不得拒绝做宪法规定做的事。(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教师出示一组感人图片,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等高尚情感,涵养爱国情感,渗透德育教育,由情入理,突破教学重点,通过学生分组讨论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明确尊重宪法、维护宪法不是空洞抽象的,是可以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的。从而培养学生尊重宪法,主动维护宪法的意识。

(三)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板书)

1.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板书)2.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板书)3.要把青少年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板书)〈设置问题〉

1.这些图片都表达了什么情感?

2.图片中的人物都在用什么实际行动维护祖国利益,捍卫宪法的尊严? 3.青少年应该怎样维护宪法的尊严?

教师汇总青少年在实践中维护宪法的具体做法:

①要切实做到认真学习宪法,热情宣传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意识,提高法律素质;②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宪法,按宪法规定办事,对宪法提倡的行为要努力去做,对宪法禁止的行为要坚决不做,对宪法要求公民必须做出的某些行为一定要做,并且做好;③要勇于同违反宪法的言论和行为做坚决的斗争,以捍卫宪法的尊严,为保证宪法的顺利实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课堂小结]

教师利用板书,采用对话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照应导入,强调重点、难点,对本节课内容梳理归纳,帮助学生强化对宪法的认识。【体验导行】

[课堂练习]

运用案例进行课堂练习,通过分析案例,加强学生自觉维护宪法、尊重宪法意识的养成教育。

案例:李某在某中等职业学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给收信人造成了不良后果。

1.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 2.这个案例对我们理解宪法的“母法”作用有什么启发?

教师通过案例,让学生明确,宪法是母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现实生活中直接违反宪法的行为较少。对于中职生来说,能够在日常生活学习中自觉遵纪守法,就是对宪法最好的尊重与维护。

[课后作业]

1.请通过书籍、网络等渠道查找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说明宪法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说一说,你准备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做到尊重、维护宪法。

板书设计: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规定涉及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护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法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宪法是法治的标志 的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权

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

法权威

要把青少年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

六、教学反思

针对本课时三个不同教学内容,结合学生实际认知水平,把教学过程划分为三大教学板块并确定不同板块的教学思路。认识宪法板块,学生对该部分内容有一定了解,理论知识理解难度较小,主要通过学生自主学习解决;领悟宪法板块,理论内容相对抽象,以教师讲解为主,结合材料帮助学生领悟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地位,以此突破教学难点;维护宪法板块,通过大量图片材料,设置感人情境,引导学生对宪法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最终回归到生活实践,巧妙突破教学重点,帮助学生树立自觉尊重宪法、主动维护宪法的观念。整体教学思路清晰,分板块教学目标明确,借助大量有说服力的材料,精心设置问题,串联板块主题,逐层推进学生对宪法的认识,帮助学生树立宪法至上,要在实践中主动维护宪法的观念。

存在的不足是:本节课教学内容多,课堂容量大,在实际授课中,教师应根据教学重点、难点准确把握教材,严格控制课堂教学时间。

第三篇:如何维护法制的统一

谁来维护法制的统一,如何维护法制的统一,等等,似乎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肃问题。一部法律制定后的目的就是能够有效、完整及全面的执行,但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更加令人不安的是居然未能引起法学界及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个倾向是相当危险的。笔者在此仅仅略举三个方面的问题,以作抛砖引玉之用,希望更多的学者及全社会都能予以关注。

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问题

近年来随着司法解释活动的活跃,司法机关越权解释的问题似乎愈来愈显突出,不仅包括了实体法中民事主体基本权利义务的享有与承担,也涉及到了程序法中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丧失,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出卖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实际上改变了合同法有关的责任承担规定,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诉讼参与人举证权利的规定实际上产生了证据失权的后果,等等。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并未授予法院“造法”的权力,所以最高法院也就只能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的相关规定对法律进行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非严格如此。当然,最高法院总是以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滞后等原因来说明甚至辩解其行为的正当性,但是笔者却以为,就算是“恶法”也要遵守,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与程序来要求修改与废止,而不能自行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来使其发生实质上的不适用,甚至相当于修改了法律,这样做无疑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总体上来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可行的,解决了我国的一些立法太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甚至填补了一些法律漏洞。而且自去年开始,司法解释工作增加了透明度,公开司法解释的草案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应当说可以尽量减少司法解释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是制定司法解释程序及方式方面的一个新举措,值得提倡与肯定。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问题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也总想“有所作为”,各自制定了一些适用于本地区法院系统的指导性文件,尽管也可以起到在“本地区内统一认识与审判”的作用,但却出现了一些错误甚至形成了典型的地方主义。这里暂且不深究其动机与目的如何,但面临的问题却不能回避,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制定者对指导性文件的基本理论或认识发生错误并导致错误的审理与判决从而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时如何处理?二是比较典型的地方主义,通过规定法院管辖、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等方面来对本地区内的诉讼主体进行保护。当然,有些“高明”的法院并不直接把相关规定写在纸上而是要求运用在实践中,但这些作法无疑会对公正司法产生极大的影响,从而妨碍到法律的统一实施。甚至有些法院各行其是,相同的案情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认识,判决结果也迥异,从而影响到公民对法律或法院的信任与评价。长此以往,难免会出现各地方法院指导性文件的“割据”状态,其负面作用与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三、地方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法律冲突问题

中国法律制度并不类似美国,没有规定与形成中央(联邦)与地方(各州)、地方与地方(各州之间)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统一施行于全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就算是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需要制定相关的法规或规章,立法法第六十四条也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实质修改法律,比较突出的例子如公司法律制度改革方面,广东省于2003年9月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出资的方式与期限、无形资本所占的比例等方面都作出了与公司法不相一致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甚至对公司经营范围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实际上使公司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这些地区形同虚设。还有的地方法规或规章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近期法学界讨论热烈的“李慧娟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看来确实迫切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与立法监督机制,以免使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被肢解,甚至在施行中变了样。

由于我国立法法并未对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审查作出详细的规定,很难操作,而且实践中也无成功的司法审查及立法审查监督先例,无疑是立法学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一个重大缺陷,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不足之处。当然,各种情况的发生似乎都有各自的“正当”理由,有的是地方法院确实为了“统一地方法院认识”,以使此类案件在某一地区能够得到相同或相类似的审理与判决,尽管这样做的结果并不能全部都是正确的。有的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从而作出了与国家法律不相同的规定,但这些行为有的甚至可以说是在对抗国家法律的施行。不管其行为的理由或正当性如何,国家机关对抗或阻挠法律统一施行的行为本身就是不能容忍的。因此,笔者希望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对这些事件予以足够的重视,深入研究存在的这些问题,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在加强立法与法律修改工作的同时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审查监督机制,以免让各部门各地方自行其是,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并破坏法律的统一施行。

完稿于2004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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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论宪法权威的维护

论宪法权威的维护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就全面推进依法汉国作出决定,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又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征程中作出的,意义重大而深远。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宪法在依法治国中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前提和基本依据,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要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实施宪法,发挥宪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依法治国,就要依宪治国,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关键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确立和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

一、世界各国宪法的发展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

英美法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宪法史。在封建社会以前的人类政治文明史进程中,民主、人权等只是在统治阶级内部有一定程度的体现,而对于普通劳动人民根本无从谈起,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萌芽和发展,民主、人权成为人类社会建设 国家和追求政治文明的目标。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是近代宪法的策源地,虽然其至今无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但在英国历史上出现很多宪法性法律,从不同方面对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民众权利进行规定,其宪法被学者誉为近代“宪政之母”,足见其对世界各国宪法的影响之深。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的制定对加强联邦政府权力,巩固资产阶级统治,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国是世界上制定宪法较早,颁布成文宪法最多的国家,每一次政治变革的同时,都以宪法改革为中心,以宪法来确定革命或改革的胜利成果和国家的政治制度,同时还设立宪法委员会,用以审查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其它制度是否合宪,法国宪法的发展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史料,是民主、人权在制宪史的典型史例。

中国宪法的历史。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华民族备受西方列强欺凌,许多仁人志士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和富强前赴后继,直到19世纪晚期,才认识到:中国的落后在于传统文化和政治制度,只有建立先进的政治制度才能保证国家的繁荣富强,由此揭起了中国宪法改革的大旗。从清政府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到1912年辛亥革命期间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再到北洋军阀统治时期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直至国民政府时期1931 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政局混乱,时势不稳,更迭频繁,加上受悠久的人治文化传统影响,近代中国制宪发展经历了曲折而艰难的发展过程。新中国的建立,中国宪法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代,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其它方面的重要国策和总任务等,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是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反映了特定时代的政治历史状况;1982年宪法是1954年以来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引了国际经验,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82年宪法实施以来,适应时代要求,经过4次修改和完善,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纵观中外宪法发展史,宪法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宪法的完善和进步,体现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创新成果。

二、宪法权威的内涵

宪法权威是指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威望。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除了规定社会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于它所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因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从更深意义来讲,宪法是全体人民的公约,是社会的最高契约。

宪法权威至高无上。宪法作为民主胜利的果实和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生活中处于最被尊敬的地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不仅高于普通公民,而且高于国家机关和国家领导人,高于社会组织,因此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对宪法绝对服从,不得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现代民主将宪法至上作为其根本属性和核心内容。宪法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真假的基本尺度。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是人民的意志自由而庄严的表现。因此,宪法从根本上说是人民的“护身符”,能真实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宪法也是人民的共同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饱含着人民的厚望和寄托。故宪法又被赋予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防范和制 止政府权力非法侵害的艰巨使命,宪法“使人民的美德和主权者的权力有了对付公职人员专横和政府趋向暴政所必须的力量”。以此显示了宪法对人民的生存和幸福的深切关怀,因而,宪法关注民生、贴近民众、保障人权、呵护人民,这既是宪法体现人民意志的表现和要求,也是宪法权威的应有之义。

宪法是国家的全民信约。“信”即信仰、信奉,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宪法权威的实现和维护固然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是最根本还在于人民对宪法的信奉和遵守。如果说法律信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调整机制的选择,传播着法律文明,那么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宣称,人民之所以树立并努力实践对宪法的崇高信仰,无非是宪法是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文明和进步的“金质纽带”。宪法信仰是宪法权威的核心要求和含义,宪法权威的重要表现之一正是人民将宪法的精神和理念视作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三、宪法权威的来源

宪法的权威性来自于一个国家国民的认可和社会的共识。法律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宪法作为法律中的法律,正是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 治阶级的意志,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不但以国家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而且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宪法之所以成为全社会价值共识且具有最高权威,还体现于其性质和产生方式。宪法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的,人民意志代表着国家利益,具有最高性和根本性,是“人民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所拥有,人民最终享有国家主权”的最高规范表述;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既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和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同时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的性质决定于宪法的产生必须是广泛、民主的结果,其内容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其制定程序比一般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复杂,修改程序也比一般法律修改程序严格、复杂,这种通过保障民主,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是宪法具有根本权威的必然逻辑。

宪法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基础保障和根本。在现代民主国家,依宪治国已成为现代宪政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凡是通过宪法有效治理的国家,一般来说,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是成功的,不以宪法为基础来推动国家治理,也许这个国家在某些领域实现了现代化,但是不能成为现代文明的国家,也不能成为现代法治的国家,更有可能发生反复和倒退。我国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权力源于宪法,是通过宪法而获得的,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行使的方式都要寻找宪法上的依据;一切公权力行为都要遵循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宪法的权威地位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表述和确认。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对“国家根本法”的确认是对宪法权威的法律认可和表述,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宪法之所以成为“根本法”与“最高法”,在于其反映了时代的要求,赋予了时代的特征,确认和维护人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就是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保障人民的劳动成果和努力实现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

四、宪法权威在于实施和维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和权威维护的保证。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实施好、维护好宪法的权威,才能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权威与宪法的权威并不矛盾,坚持党的领导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一致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阶级性、人民性和共产党的性质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是方向的领导,是政治保证的领导,依宪治国失去方向,没有政治保证,依法治国则无从谈起。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领导,主要是以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以及立法的领导,而宪法则是党领导立法的主要成果,是党的成熟定型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宪法实施和权威的维护中,会遇到种种错综复杂、区域性乃至全局性问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各个领域,这些问题必须依靠党的领导,统筹全局,协调各方,才能解决好,这也是历史经验的证明。同时维护宪法权威,也要协调好党的领导和宪法权威的关系,就是共产党必须率先垂范,在宪法 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实行法治的决定性因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带头模范地守法,维护宪法权威,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才能形成举国上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局面。

建设法治政府是宪法权威维护的关键环节。“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宪易,行宪难”,宪法是否具有权威关系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行宪法制度。一个国家虽然有宪法但可能无宪政,是因为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并没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在国民中并不具权威性。政府是执法主体,执法首先是执行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一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府,必然是一个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政府,与现实相比,我国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某些方面管了不该管的越位问题,以及该管没有管的缺位问题,政府间职能划分不合理的错位问题,尤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与宪法精神背道而弛,维护宪法权威就要把被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宪法放出来,靠宪法的力量把权力关进宪法这个笼子里,具体就是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科学划分各级政府职责,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最大限度消除和防范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没有宪法法律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 务,强化依法监管,改进执法监管,健全执法保障,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努力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加强宪法监督和程序,是宪法权威维护的必要途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程序,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新中国宪法发展是以五四年宪法为基础的,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受封建统治,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缺乏法治的传统和习惯,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机制不到位,结果导致了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破坏。现行宪法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依宪治国取得了巨大成熟,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但在宪法监督和程序,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如在违宪监督、宪法解释等方面,都需要尽快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宪法的制定及实施监督机关,要按照其职责划分和权限,建立完善在全国范围内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这个机制应能使每个公民看得见、行得通,保证宪法在国家的每个地方得到遵守和执行。宪法实施监督就需要违宪审查,违宪制裁是维护宪法权威的一项重要内容,西方国家大多有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我国违宪审查功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多是依职权“坐审”、“审批”,结果就存在“漏管”和“漏审”现象,如何“主动审”、“重心下沉”、“上下一盘棋”,这是违宪违查的必然要求。每项法律都有其具体实施细则或法律解释,如我国的《刑法》、《刑诉法》、《民法通则》、《民诉法》等都有司法解释,唯独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没有这方面内容,固然有其特殊性,但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启动宪法解释程序,还是迫切需要的。

社会信仰和社会文化,是宪法权威的维护的精神家园。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是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律存在和实施的本源,宪法更是如此。要使每个公民成为宪法权威的忠实维护者,自觉执行者,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出自真诚的信仰。人民的拥护和信仰须以宪法科学合理性为重要标准。宪法的权威首先取决于是否科学合理,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否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需求,体现人民意志是实现法律科学性和合理重要途径,宪法要恪守以民为本,为民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人民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才能真正树立最高的法律权威。精神和文化是支配日常行为的内在力量,要坚持不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普法和守法作为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进行,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把法治教育贯穿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把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 中,体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成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同时,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其身正,不令而行”,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守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在工作和生活中坚持依法办事、行事,形成对全社会的重要示范作用。每个公民都要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对宪法信仰为基础,支撑社会的诚信,并以社会诚信建设信用记录作为守法诚信的一项重要标准。还要用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的形成,努力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形成全社会敬畏法律、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形成以树立宪法权威为基础,各项法律为助推的依法治国局面,使中国从法治大国向法治强国迈进。

宪法权威的维护是社会共同价值实现的基础和过程,其实施状况决定了转型时期能否在根本价值层面上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良好发展。只有做好宪法权威的维护,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体制,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

第五篇: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综述

一、政策方针指引,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基础性措施

(一)坚决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国家性质、根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各项规定

(二)健全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各项法律制度,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四)在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宪法的宣传和教育

二、与时俱进把握关键点,走宪政之路

(一)把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增强公民宪法意识,促进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

(三)从制度设计入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四)积极探索违宪审查制度

(五)注重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

结束语

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尊严和权威,就没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依法治国就成为无源之水。要保证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一方面,要从政策方针入手,坚决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国家性质、根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各项规定,健全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各项法律制度,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要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违宪审查制度,把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落到实处,注重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促进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关键词:宪法

根本大法

最高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了“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而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全面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始终贯彻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如果没有尊严和权威,就没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依法治国就成为无源之水。“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基础是全体公民,关键是国家公职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措施是教育。”,这是国家普法工作的部署要求。要保证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一方面,要从政策方针入手,做好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基础性措施:一是要坚决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国家性质、根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健全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各项法律制度,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三是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四是在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要坚持与时俱进,维护宪法最高权威需要注重把握几个关键点:一是把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落到实处;二要增强宪法意识,促进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三要从制度设计入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四要积极探索违宪审查制度;五要注重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

一、政策方针指引,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基础性措施

(一)坚决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国家性质、根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各项规定。主要包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宪法的灵魂,是国家兴衰存亡之所系,必须始终坚持。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维护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体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将我国的国家体制确立为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样的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保证了国家的一切权力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较好地解决了中央与地方、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历史与现实、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它是最适合我国客观实际的一种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最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有利于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必须确实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保障和实现宪法确立的人权理想。用宪法保障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权,促进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幸福,是宪法的精义所在。因此,只有确实保证公民的各项权利,宪法才能扎根于群众之中,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才能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健全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各项法律制度,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有关国家的重大问题,宪法的规定要落到实处,还必须有一批相应的法律与宪法相配套,保障宪法的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的“最终实现又依赖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1】,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宪法相关法的基本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对保证宪法的实施起到重要作用。今后,在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国家机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同时,必须加强立法监督,切实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和法规规章冲突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领导下制定的,同时,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坚持依法治国,不仅是宪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是根据宪法产生的,其权力是宪法赋予的,严格遵守宪法,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职责。“无论是个人或政府都平等地受法律约束,都不享受法外特权” 【2】,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对全社会树立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率先垂范,确实做到违宪的话不说,违宪的事不做,在全民中树立和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四)在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强调,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宪法决不是高高在上的远离群众的宣言,而是保障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实实在在的保障书,任何违背宪法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做法,都必须得到纠正,公民都有权获得救济。在法制宣传上,应当着重加强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的宣传,让群众学会运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公民要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只有让广大群众掌握宪法,运用宪法,起来监督宪法的实施,并自觉遵守宪法,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

二、与时俱进把握关键点,走宪政之路

(一)把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落到实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正式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但是要使公民的这项宪法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全社会在许多方面做出努力。社会各界要从“私产入宪”入手,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建设和完善,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推动全社会政治文明程度的提升。

首先,全社会要树立正确的保护和尊重私有财产权的观念。公民的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意味着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在宪法上获得平等的保护地位,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任何人要取得公民的财产都必须经过公民的同意。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核心内容就是“非经公民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取得其财产”;同时,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也是有限制的,宪法保护的只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非法所得不受保护,而即使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次,立法机关要根据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和原则,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私有财产权入宪后,立法机关要对我国现有的涉及公民财产权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合乎宪法精神的要及时加以确定;不合乎宪法精神的则要予以清除;在相关的民事立法中,应该把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如,应完善申诉、赔偿等配套制度,使保护私有财产权真正得到落实。再次,行政执法及司法机关要深刻领会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实质,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中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尤其是在涉及公民财产的城市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等问题上,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增强宪法意识,促进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学习贯彻实施宪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配合,其中关键的环节就是要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宪法以国家根本法形式,规定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内涵、外延以及行使的基本原则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既是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作为国家具体权力的行使者的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范围对于贯彻实施宪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是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原则性、纲领性、前瞻性等特点。各个部门法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宪法对各个部门法具有总体上的指导意义。因此,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有利于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司法、执法工作。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就是要司法、执法人员从思想上充分意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政府部门要在思想上不断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在宪法的框架下,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基本人权,推进市场经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执法保障。要充分意识到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要充分认识到按照宪法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的重要性,各级政府部门、各地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要按照依法行政、司法为民、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司法、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三)从制度设计入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八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大幅度提升,但“八二”宪法以前的三部宪法,均推崇国家权力至上,忽视并规避对公民权利切实保障。明显的漏洞即在于,政治活动中张扬和宣示主权在民,但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被弱化,其实质即义务大于权利,国家权力远远高于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公民权利的范围却没有加以明确划分。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宪法对公民权利范围的规制,应该体现“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不应仅仅只限于宪法原则性条款所列举的,而应根据宪法精神派生和廷伸:一切与宪法精神不相冲突和抵触的权利,均应归属到公民权利的范畴。但事实上,我们的宪法只注重宪法的成文化条款所赋予的权利,未成文但根据天赋和自然精神所应享有的权利却不在其保障之内。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立宪正是为了明确界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和力度,从而赋予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大部分领域的权利,以及公民在授予国家权力时所保留的自然权利不被侵犯。况且,“公民普通权利的救济可以依靠普通法院来实施,但是,涉及到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侵害的时候,谁来救济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在制度上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与宪法救济机构,所以,宪法在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作用不大。” 【3】

“宪法就是一国人权保障和发展水平的标尺”【4】。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才能明确肯定地赋予公民权利应有的法律尊严。“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管理法庭之有效救济” 【5】。我国传统的国家权力即行政权的至上本位,直接影响了现代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八二”宪法尽管对公民权利作了必要的列举,但是,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却无法得到及时而妥善的救济。因此,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必要的制度设计是关键,国家立法应与时俱进,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冲突时必须限制国家权力,在实践中使公民权利具体化,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在宪法规定的制度层面得到及时而妥善的救济。

(四)积极探索违宪审查制度。人权专家李步云教授谈到对法治的期许时说,他对中央的建议是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并指出:“宪法没有根本,法律怎么能有权威?如果我们党和中央政府领导带头遵守宪法,对依法治国将有全局性的影响” 【6】。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是有至高无尚的神圣地位的。如果把法律体系比作一个王国,那么宪法就是一国之君。但是在目前我国宪法的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政治意义多于法律意义。宪法就象是一个被夺了权的君主,有其名而无其实。而追根究底就是因为我们的宪法缺乏可诉性,且没有一套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被触犯的,是要被实施、被执行的。宪法不仅是宪政的法律体现,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价值与理想。如果宪法在国民意识中没有权威,法律的力量便无从谈起。宪法的价值,只有通过宪法的主要实践方式--违宪审查,才能真正体现。当公民权利受到其他法律或政府行为侵害时,宪法能变成公民保护自己的武器,公民才能体会到宪法代表的是自己的权利。违宪审查,才能在一个社会中真正体现。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它不仅包含了对一切法律法规的审查,也包括对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其他公共行为的裁决。颁布宪法文本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实践宪法。实践宪法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要规范宪法的法律后果与责任,使宪法像其他法律一样有独立的监督与诉讼制度。

(五)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从根本来说,要维护宪法权威,首要的是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观念,这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任务。“宪法不仅是宪政的法律体现,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价值与理想。如果宪法在国民意识中没有权威,法律的力量便无从谈起”【7】。美国宪法在美国人民心中无疑是占极崇高的地位,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最令有信服的解释是将此归结于深深根植于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公民的宪法信念对于宪法权威的树立是至关重要的。“宪法若要能够为人的心灵所拥抱”【8】,树立宪法权威最重要的是树立公民对宪法的一种信仰,真正激发公民对宪法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里最重要是要树立我国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信仰和尊重,把自己看作上帝,因为中国人实在太习惯于崇拜国家、政府以及自身以外的权威,而不习惯于对自身权利的崇拜。可要确立宪法权威首先必须对权利的看重,宪法精神的核心就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宪法权威的树立最终看权利能否真正有效地制约权力。正如宪法专家所说,“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增强导向对法律的认知和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又推动人们法意识的增强。”提高公民的宪法的意识,除用传统的法制宣传,法律教育手段以外,更为重要是要让公民能切实感受到宪法所能给予他们的保护作用,能让他们感受到宪法所治理下国家的强大,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民真正的从内心里去服从并去信仰宪法。

结束语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法律体系中都具有最高权威。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从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宪法的权威大于一切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的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至上是法治之本。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公民权利的维护越来越成为迫切关注的问题,宪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否真正成为最高权威仍然是任重道远的事情。“总结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可以看出,法制史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或时代),即刑法阶段、民法阶段和宪政阶段” 【9】。宪法不应成为高高在上的空言,我们必须从根本上、从制度建设上、从社会各阶层入手,更加务实地去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去实现,相信中国宪政之路不会只是美丽的神话。

参考文献: 【1】蒋碧昆:《宪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203 【2】应松年,薛刚凌:《 行政诉讼十年回顾---行政诉讼的成就、价值、问题与完善》 《 行政法学研究》 1999 4 【3】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4】刘冲:《马克思人权思想研究》 吉林大学 2007 【5】《世界人权宣言》 第八条

【6】李步云:中央政治局第三次法制课课题组发言 《中华文摘》 【7】周兼明:《国民意识中应确立宪法权威》《凤凰周刊》 【8】惠尔(英Wheare):《现代宪法》,法律出版社 2006 【9】蔡定剑:《 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走向法治之路》 《中国法学》 199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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