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鲁人发〔2007〕28号
鲁人发〔2007〕2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5、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设置的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6、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三、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省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9、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1、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省属事业单位3:4:3, 市属事业单位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1:3:6,乡镇属事业单位0.5:3.0:6.5。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2、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15、各级各单位在设置具体岗位时,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功能、规模、规格及专业技术水平等,在不超过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颁布的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设置。
16、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1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8、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1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2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各个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24、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中,省属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核准;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
25、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调整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同意后,报人事部审定。
2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省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集中掌握,重点使用,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申请,分别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省人事厅核准。其中,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28、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省属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核准;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六、岗位聘用
29、事业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0、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1、已经对各类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对全部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32、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及有关要求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33、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应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七、组织实施
3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尽快实现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3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及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认真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没有颁布本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3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在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处分。
附件: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式样
主题词:专业技术 岗位管理△ 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5月31日印发
第二篇:鲁安监发〔2010〕 号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 宁 市 卫 生 局 文件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 宁 市 总 工 会
济安监字〔2010〕87号
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济宁高新区经发局,北湖度假区经发局,中央、省驻济和市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 1 家、省四部门通知精神,市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济安监字〔2010〕39号),在全市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积极部署动员,认真组织、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自查整改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专项行动已进入检查复查阶段,为确保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和取得扎实成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0〕140号)、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96号)有关要求,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组成联合督察组,于9月上旬对县市区和部分市属及以上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及方式
督查重点内容:一是企业自查自改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 情况;二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三是职业健康体检以及 2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四是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五是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情况。
市属及以上企业督查方式:听取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报,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全面检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及具体落实情况,现场查看职业危害告知设施、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等情况。
县市区督查方式:听取县市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全面了解被督查县市区职业危害治理情况。每个县市区抽查4~5家重点企业(矿山开采、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木质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皮革加工、制鞋等行业企业),听取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报,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全面检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及具体落实情况,现场查看职业危害告知设施、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等情况。
督查结束后,督察组将向被督查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企业反馈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时间和分工
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 3 会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四个联合督察组,分别由部门分管领导带队,于9月1日~10日对县市区和部分市属及以上企业进行督查。
第一督察组:
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李传富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科长徐西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副支队长曲英俊
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科长王保银(联络员)
负责督查:市中区、高新区、兖州市、曲阜市,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中银电化有限公司。
第二督察组:
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时爱东
成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副支队长张侠
市总工会生产部部长赵庆国
市安监局安监一科副科长徐法国(联络员)负责督查:任城区、北湖度假区、泗水县、汶上县,山东鲁抗医药集团公司、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督察组:
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承岩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褚楠
市总工会法律部副主任科员徐西力
市安监局安监二科副科长王洪远(联络员)负责督查:金乡县、嘉祥县、鱼台县,山东如意科技集团公司、胜代机械(山东)有限公司、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第四督察组:
组长:市总工会副主席李民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张谷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大队长张建
市安监局监察三科副主任科员刘令秋(联络
员)
负责督查:邹城市、微山县、梁山县,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济宁车轮厂。
具体督查日程由各督察组安排,并提前通知相关县市区及有关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检查复查工作。粉尘与高毒物 5 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已进入第三个阶段(检查复查阶段),专项行动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成效,检查复查是关键,检查复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专项行动的成败。各县市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充分认识检查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把检查复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会同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及时制定检查复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和责任要求,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乡(镇)、企业开展检查复查活动;检查复查要确保覆盖率,县市区四部门对乡镇和重点企业的检查复查要做到全覆盖,乡镇对辖区企业的检查复查也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严格执法,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检查复查中,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切实把检查复查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三)搞好统计分析,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各县市区安监 6 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按照专项行动部门责任分工,对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县市区安监部门作为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相互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的收集,按照市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字〔2010〕83号)要求,形成本地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并于9月1日前上报市安监局;同时要会同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积极配合市联合督察组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察组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汇总材料,于9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卫生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总工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职业危害
治理
专项行动
通知
抄报:张振川市长,崔洪刚副市长,刘明远主席,陈颖、周洪副市长,蒙建华秘书长,徐建设、丁冲、胡良民副秘书长。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省安监局。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第三篇:鲁卫发〔2014〕号 -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鲁卫科教合作字„2014‟27号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申报2014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
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
为推进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驱动卫生科技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卫生事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根据《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确定开展2014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方向
本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申报重点支持对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支撑作用明显,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广、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应用性研究、开发和转化推广项目,以体现科技创 — 1 — 新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一)重大疾病临床诊治关键技术研究。心脑血管病、肿瘤、代谢性疾病、口腔疾病等重大疾病早期预警和临床诊疗、疾病危险因素早期干预等关键技术;研究老年、妇女、幼儿、残障特殊人群健康保障规范化、个性化和综合治疗关键技术与方案;开展微创新技术应用和急救医学技术创新研究。
(二)基层常见多发病防治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开发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监控、预防、诊疗和康复技术,远程诊疗和技术服务系统;生殖系统常见病、多发病规范化预防与诊治技术;医学影像、检验、病理和麻醉等实用性强、临床应用面广的技术集成方案优化研究;结合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开展诊疗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治疗方案优化研究。
(三)公共卫生和相关领域技术研究。重点支持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重要传染性疾病诊断、检测、防治和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监控、预警和应急防控、处置技术研究;慢性疾病的预防、控制与治疗研究;食源性疾病监控,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关键技术研究;影响健康的环境致病因子监测与控制技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技术、生活习惯性相关疾病及地方病防控技术研究;开展新生病原体的快速识别、鉴定技术及流行病学预防控制关键技术研究;血液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相关技术研究。
(四)生物医药技术和药物领域的研究。基于分子生物学技术、干细胞技术等在疾病风险预测和疾病诊断治疗中的应用研究;— 2 — 基因筛查技术用于骨创伤康复治疗、抗衰老医学等研究;个体化治疗如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生物治疗的临床转化及其合理化治疗模式研究;生殖孕育、重大疾病的全基因组关联分析技术、分子分型技术、特殊化学检测的基础应用研究;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技术研究。
(五)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研究。重点支持以运动疗法、营养疗法为主要手段,针对肥胖、代谢性疾病、运动创伤等重大健康问题的综合解决方案研究;高发慢病、亚健康、心理精神疾病等的预防、筛查、监测、干预研究以及健康管理服务模式等个性化健康管理研究;连续式无创检测、健康数据在线挖掘、多模态健康数据融合、省域医疗大数据异构系统(平台)建设与信息共享技术、公共卫生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数字化健康管理研究。
(六)软科学研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相关策略研究;公立医院改革、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妇幼健康与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技创新、医疗安全监管、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社会力量办医等问题研究。
(七)适宜卫生技术转化应用。社区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卫生服务需要的安全、有效、经济、成熟、操作简便的卫生适宜技术的转化、推广、应用和效果评价。
二、申报要求
(一)为保证申报项目的水平,本采取限额申报。
(二)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业可不占各市、各单位名额,限报1项。
(三)本次项目在申报前毋须对项目进行查新,待我委形式审查确定受理项目后,再委托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查新。
(四)涉及患者的临床研究项目,应有该医疗卫生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研究项目,应提供相关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复印件。
(五)申报资料不完整者或网络与纸质材料不符者视同无效申报处理。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科研实力和研究基础,有专门科研管理人员,能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和条件保证。
(二)申请人。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一般不超过55周岁,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请人:
1、正在承担国家、省及我委科研项目者;
2、既往曾承担我委科研项目但未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
3、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者;
4、相关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者。
(三)申报限制。同一项目申请人当年只限申报一个项目,— 4 —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本次项目申报不予受理:
1、已通过其它渠道立项的项目,或已申报其它渠道立项计划已被受理的项目;
2、基础医学理论研究、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项目;
3、无前期相关研究基础的项目;
4、相关信息填写不实、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项目;
四、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实行网络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网络申报登陆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网站(www.feisuxs),点击进入“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教管理信息系统(域名:“http://www.feisuxs)”后,进行网上申报。书面申请书报送一式两份。
请各主管部门尽快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教管理信息系统”,在“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中的“通知通告”栏认真阅读《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教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册》,熟悉管理操作规程。要加强对项目申报的组织指导,认真审查注册单位信息,确保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真实。
书面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和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审核盖章后,由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集中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省直及部属单位可直接报送。书面申报材料报送省医药卫生科技信息研究所医学情报研究中心(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8877号,省医学科学院大楼一楼,邮编:250062)。
项目申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截止时间为2014年7 — 5 — 月31日17:00时。请严格按照受理时间进行申报,逾期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均不予受理。
省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与交流合作处 联系人:李君,李新明
联系电话:0531-67876220,67876100 省医药卫生科技信息研究所 联系人:何有琴
联系电话:0531-82629275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医科院及所属单位。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印发 校对人:李新明 — 6 —
第四篇:鲁价费发2006-89号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
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6〕89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将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06〕62号)收悉。
根据《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评价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同意将《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和《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的评估认定参照附件一收费标准执行,评价人日数最高不超过5个。
本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接收委托的中介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坚持申请单位自愿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消防安全评价收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六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按实际检测场所的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一、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茶馆(含咖啡厅、棋社等休闲场所)、网吧、桑那浴等高档洗浴场所等场所,1.8元/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健身房、保龄球馆、高层综合楼、写字楼、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楼及铁路、港航调度中心等场所,1.5元/平方米;
三、幼儿园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场所,0.8元/平方米;
四、其他场所,1元/平方米;
五、每次检测(按合同规定)收费金额低于200元时,按200元收费; 六、一个月内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检的,不收费; 三个月内整改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30%收费,复检收费仅限一次。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单位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销售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2 公众聚集场所,广播电视、电信,电力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3 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1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4 其他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 13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二、消防安全评价所需人日数
评价人日
雇员人数 评价人日数
首次安全评价 监督评价 复评
总计 现场 办公室 总计 总计 1-10 2 1.8 0.2 1 2 11-25 3 2.7 0.3 1 2 26-45 4 3.6 0.4 1.5 3 46-65 5 4.5 0.5 2 3.5 66-85 6 5.4 0.6 2 4 86-125 7 6.3 0.7 2.5 5 126-175 8 7.2 0.8 3 5.5 176-275 9 8.1 0.9 3 6 276-425 10 9 1 3.5 7 426-625 11 9.9 1.1 4 7.5 626-875 12 10.8 1.2 4 8 876-1175 13 11.7 1.3 4.5 9 1176-1550 14 12.6 1.4 5 9.5 1551-2025 15 13.5 1.5 5 10 2026-2675 16 14.4 1.6 5.5 11 2676-3450 17 15.3 1.7 6 11.5 3451-4350 18 16.2 1.8 6 12 4351-5450 19 17.1 1.9 6.5 1 3 5451-6800 20 18 2 7 13.5 6801-8500 21 18.9 2.1 7 14 8501-10700 22 19.8 2.2 7.5 15 〉10700 依次类推
初评人天的1/3 初评人天的2/3 注:
1、“雇员”指其工作活动维持着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所描述的评价范围的所有人员,即单位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学校指所有教职员工。
2、监督评价的总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1/3;复评的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2/3。
3、评价时间以0.5为单位取整。
第五篇: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
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新退役到地方的复退军人,允许本人作一次参保选择,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下乡知青参保缴费后,经审核确认后的下乡劳动时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注:即不再参加“补缴15年费”,也不再计“15年补缴费后的计发退休金部分”;也就是说:“承认你的工作工龄了,你按此工龄缴费即可,但最后,比„承认你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另仅补缴15年费的人员,相比的退休金低‟”)。“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为12%,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不能作为办理提前退休依据,也不能进行工龄折算。申请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本人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可计算连续工龄,但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而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办理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可以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已经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按月增发一次性缴费后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现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等不再重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增发,以前待遇不予追补,今后一次性缴费年限可作为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据。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或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在将原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原领取一次性保险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予以恢复。
五、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相关制度衔接问题,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各类养老保障的未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养老保障关系的前提下,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均可抵缴应补缴或缴纳的费用。上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各类养老保障待遇。
六、具体经办规定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愿已参保的人员,到参保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为其办理年限认定、费用缴纳及待遇核定等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及时充实经办窗口人员力量,认真细致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等情况。
七、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 [ 2004 ] 36号)等规定,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较低的市县,当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
八、工作要求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体人员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集中力量,积极有序地推进。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监察、档案管理等部门以及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深入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一律不得擅开政策口子。要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解释掌握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将好事办好。
九、其他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结合加快推进我省中心镇、小城镇建设工作,允许劳动年龄段内,在中心镇、小城镇创业、务工、灵活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选择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各类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解决,补缴基数原则上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一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2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离岗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广电、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 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人社发[2011]223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3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采取了发放补助和解决户粮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精减退职人员实际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年龄增长,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二,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三,认定程序: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减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
四,经费渠道: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五,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及重复领取困难补助 费的现象发生。对已享受其它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要认真工作,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2,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统计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
浙江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