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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司考99-07真题精解(精选5篇)

刑法分论司考99-07真题精解(精选5篇)



第一篇:刑法分论司考99-07真题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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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1999-2007年真题归类精解

刑法分论(第五版)

吴情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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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罪刑各论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002年试卷二第11题)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间谍罪和叛逃罪的构成要件(时间要件)。叛逃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时间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大部分犯罪中并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在个别犯罪中却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例如,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很多规定要求军人违反职责必须是在“战时”和“战场”,刑法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第341条第2款的非法狩猎罪都要求要有特定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特定的方法,包括“禁渔期、禁猎期或者禁渔区、禁猎区以及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2004年试卷二第9题)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放火罪的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定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刑法分则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

(三)将本罪修订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经济犯罪以及其他贪利性的犯罪,一般才要附加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本题答案:B ※ 作者简介:吴情树,男,福建安溪人,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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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000年试卷二第32题)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

D、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这两种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要注意配备和配置的不同,国家工作人员是配备,出租或者出借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是配置,要求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对二者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严格,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宽松。本题答案:D

3.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1999年试卷二第30题)

A.甲、乙均无罪

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犯与行为犯的概念。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配备枪支又出租、出借的,不需要造成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只要一旦出租、出借就构成犯罪,这种情况称行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也是这样的,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一旦持有就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法私藏枪支罪上,一定要注意:非法持有是行为人一开始就是非法占有的,而非法私藏的行为人一开始则是合法占有,在合法占有的条件消除之后,行为人不交出枪支,仍然持有枪支。本题答案:D 4.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2002年试卷二第40题)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以危险方法实施特的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题之所以不定投毒罪(现已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因为甲投毒的对象是特定的,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有的话,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犯,要择一重罪处罚,传统观点认为,一般以某个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是故意杀人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形成想象竞合话,按照重罪处罚,相比较而言,故意杀人罪是重罪,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导致死亡的结果,本身就不是那么严重,这从另外一个侧反映了故意杀人罪是重罪,我们还可以比较他们的法定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将死刑排在最前面,这说明故意杀人罪相对于其他公共安全犯罪是重罪。①本题答案:AD 5.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请根据案情回答(1)-(3)题。(2002年试卷二第81-83题)

(1)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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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在重婚罪中,行为人有一方拥有两个婚姻的,在这两个婚姻中,如果两个都是法律婚(准确地说,后面的法律婚也仅仅具有登记,但不能说这种婚姻就是法律婚,因为这是不可能存在的,后面那个婚姻肯定是非法婚姻,不具有结婚的实质条件,仅具有形式合法性,不具有实质合法性),肯定构成重婚罪。前者是法律婚,后者是事实婚,也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前一个是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则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法律是不保护先前的事实婚的。本题中A与c女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事实婚,构成了对A与B法律婚姻的侵犯和冲击,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当然这里还要注意一点是,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比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宽松,只要又与军人的配偶有同居关系,就可以构成对军人婚姻的破坏。本题答案:ABCD

(2)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一定要结合199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作借债抵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作借债抵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对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本题答案:ABCD

(3)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本题答案:BCD。

6.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二第20题)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范围是在公共交通领域,犯罪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本案件发生的范围不是在公共交通管理领域,而是发生在正常的生产作业的过程中。本题答案:C。

7.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1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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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本案中,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乙违章驾驶撞死一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乙在交通肇事后又有逃逸的情节,而且由于逃逸而导致行人丁死亡,可以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又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同样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甲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该解释虽然能够比较好解决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刑法理论上讲,该解释明显违背了刑法的规定,已经不是对刑法的解释,而是一种新的立法,是一种无效的解释。但是这种无效的解释,在却在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因为在法官眼中,只有司法解释,哪怕这种解释是违法无效的,而这种做法架空了法律的规定,直接削弱和减低了刑法的权威性。那么,如果不按照司法解释认定,甲和乙逃逸致使丁死亡的行为也许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应将保护法益理解为公民生命、身体的健康与危险,从而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是包括一切需要救助的人①)或者像日本刑法中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

8.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2007年试卷二第9题)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此,本题的答案应当为C。选项 A 并非我国司法解释中的法定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在理论上也有可能成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相关情形还有很多,比如甲追杀乙,不小心撞上了丙,甲为了继续追杀乙,没有理会丙,丙死亡;甲撞乙重伤,不救人,开车去交管局自首;甲撞乙重伤,不救人,也不跑,看着乙死了,甲撞乙重伤,让车上的其他人开车回家,自己背着被害人上医院,结果路途过远,被害人失血过多而死亡(车逃,人未逃)。实际上,命题人正是通过这个选项来揭示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不妥当性。为了使答案不具有争议性,命题人特意在题干中加了“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这一限定条件,考生应当特别注意。选项 B 属于《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不属于“因逃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9-6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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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致人死亡”的情形,B 项错误。选项 D 属于上述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选项 D 错误。本题答案:C。

9.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7年试卷二第58题)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它相关罪名的区分。本罪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的兜底条款,即一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被上述四个罪名评价,但危害性有与四个罪名相当的危害行为。根据刑法第 291 条,A 项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只是扰乱社会秩序,没有现实的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 114 条,B 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注意该项不构成第 135 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为该罪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 338 条,C 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根据 2003 年《关于办理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的问题解释》第 1 条,D 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有人认为,这个司法解释的结论值得探讨,因为这种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AC 项错误,BD 项正确。本题答案:BD。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2004年试卷二第5题)

A.以诈骗罪论处

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的关系,二者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时候,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关系,优先适用特别法。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三者构成,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则是一般主体,没有任何身份上的要求。而本案中,甲仅仅是一个个体户,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但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题答案:A。

2.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4年试卷二第10题)

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

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贷罪的想象竞合犯

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分则各个罪名的具体规定。一定要注意,要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的必须是出口的行为,如果是进口,没有申报关税,则直接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要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则是进口和出口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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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一定要注意有些犯罪是结果犯,有些犯罪是危险犯、尤其要注意刑法第149条关于法条竞合关系的规定,如果不符合相应的具体犯罪,可以按照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普通条款进行处罚。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适用。高利转贷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仍然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法定刑要升格。本题答案:B 3.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试卷二第5题)

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要注意相关的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2001年4月5日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998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题答案:B 4.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二第66题)

A.应当数罪并罚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产品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刑法第140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这一节罪的普通条款,具有拾遗补缺的弥补功能,其他都是特殊条款,二者之间形成了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应该优先适用特别条款。但是如果完全适用这一适用原则的话,由于特别条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比较严格,有些行为可能无法适用特别条款,从而出现法律漏洞,尤其是在适用特别条款可能导致刑罚偏轻或者罪责刑不相适应,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普通条款。因此,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两个罪名,形成了法条竞合的关系,本来应该优先适用特别条款,即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如果这样,可能会出现刑罚的不公正。因此,可以在两个罪名之间选择适用重罪名。本题答案:BCD 5.甲欠乙1800元人民币,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8000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2000年试卷二第26题)

A、甲、乙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B、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C、甲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

D、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乙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出售假币罪和购买假币罪。本案中,甲与乙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还进行买卖(以假币8000换真币1800元就是一个买卖的行为),一方已经构成出售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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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罪,另一方则构成购买假币罪。当然,如果他们像使用真币一样使用假币,即没有“打折”或者“兑换”,乙就可以认定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本题答案:C 6.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2006年试卷二第12题)

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

B.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C.甲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

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使用假币罪中“使用”的含义和判断。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是指将假币当作真币纳入流通或者兑换领域的行为。A项中,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属于将假币当作真币纳入流通领域的行为。B项中,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C项中,甲的行为并没有将假币当作真币纳入流通领域,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但是可以构成刑法第172条规定的持有假币罪。D项中,甲的行为属于出售假币罪,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汇差”,不是简单的使用行为,而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出售行为。本题答案:A。

7.1999年2月,刘某在香港以84万港币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某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应缴纳关税8万元。下列对刘某行为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1999年试卷二第29题)

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C.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D.刘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走私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一定要注意,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要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的必须是出口的行为,如果是进口,没有申报关税,偷税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则直接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要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则是进口和出口都可以。本题答案:C 8.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试卷二第52题)A.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B.捡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资料而擅自披露,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C.明知对方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购买和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使用采取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本题答案:ACD 9.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4年试卷二第54题)

A.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B.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出售、购买假币罪也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C.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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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主观方面。这些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既然是故意犯罪,就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明知是假币,这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至于刑法对运输假币罪强调要有明知,这仅仅是提示性规定(注意性规定),强调提醒法官在认定运输假币罪到时候要注意运输人主观上要有明知的认识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任何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因此,立法者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出售和购买假币不需要明知,而是出售和购买本身就有明知,不需要提醒法官注意。“并处”是指法官一定要判处罚金这种附加刑。本题答案:ACD。

10.下列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试卷二第55题)

A.单位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

B.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 C.招标人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D.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扰乱市场秩序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A项中应该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的扰乱市场秩序罪,因为这一节的犯罪均可以由单位构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扰乱市场秩序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的,例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单位就不能构成。需要指出的是,本题中“单位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的表述是有问题的。本题其他罪名都是直接考查法条的表述。答案:ABD 11.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交纳罚款,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2003年试卷二第34题)

A.购买、运输假币罪

B、诈骗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

D.赌博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与假币有关的犯罪。2000年9月8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的规定,即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按照出售、运输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仍然定伪造货币罪。答案:AC 12.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下列哪些处理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44题)

A.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B.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罚

C.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D.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一定要熟读法律条文,尤其是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题答案:ACD。

13.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二第10题)

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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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解析:本题的命题者没有任何创意,完全是02年试卷二第5题的翻版。本案中,企业的行为本是一个 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但是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却要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否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或者分割评价的原则,很值得研究,也许可以认为这是立法者的拟制规定。本题答案:D 14.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人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2002年试卷二第47题)

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走私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当然,根据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行为人如果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害公务时,造成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仅仅是轻伤的,则仅仅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本题答案:AC。

15.李某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了一家酒店,并为酒店财产投了10万元人民币保险,后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李某决定放火烧毁酒楼,一是报复建筑公司(因酒店旁边还有建筑公司的其他建筑),二是可以获取保险赔偿金,李某放火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下列关于本案的意见哪些是正确的?(1999年试卷二第66题)

A.李某的行为触犯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

B.放火罪与保险诈骗(未遂)罪应并罚

C.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相竞合,只定放火罪

D.放火罪与保险诈骗(预备)罪应并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保险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一定注意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这是牵连犯处罚的特殊规定。如果实行保险诈骗罪时,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构成牵连犯,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实行并罚。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应当认定在开始要去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而不是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的时候。本题答案:AB。

16.某化妆品厂系私营企业,所生产的婴儿护肤产品供不应求。为增加产量,厂长童某决定改变配方,增加添加剂。结果生产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产品,销售金额达30万元。消费者使用后程度不同地引起过敏、脱皮等不良反应。在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性质及定罪的罪名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999年试卷二第70题)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C.单位犯罪

D.自然人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相关特别犯罪的关系。一定要注意哪些犯罪是结果犯,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哪些是危险犯,要求造成某种危险的(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还有的是行为犯,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还要注意法条竞合的处理(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在这两个适用原则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例如特别轻法与一般重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优先适用一般重法。本节之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本题答案:AC。

17.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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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1)-(4)题。(2003年试卷二第85-88题)

(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江某如果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的,由于机器不能被骗,即机器因为没有意识而不会产生认识错误,更不会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所以,江某的行为则构成了盗窃罪,如果是到银行柜台取钱,则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存在着被骗人,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①从案件给的信息来看,江某是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后来在有关利用信用卡到取款机上取钱的试题中,则又改为盗窃罪,这是正确的。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仍然是考查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江某的行为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但是,上述的观点,由于机器不能被骗,所以,行为人拿着一张信用卡到取款机上取钱犹如拿着一把钥匙去开人家的保险柜,因此,应该认定为盗窃罪。但当年司法部公布的答案:C,这是在没有理解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区别而做出的错误答案。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解析:本题还是考查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和盗窃罪,按照目前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江某的行为是一种盗窃罪。但当年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CD。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D.江某构成盗窃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关系。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为盗窃罪。按照张明楷教授的主张,刑法第196条第3款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注意规定,又是拟制规定,当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使用的,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此时,该规定是注意规定,当行为人在盗窃信用卡之后在柜台上对自然人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原本应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立法者将这种情况拟制为盗窃罪。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的共犯。当然,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推出,如果是行为人拾取、侵占、骗取、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抢劫他人信用卡后,又使用的,又该如何定罪呢?可以看出,这种情况比较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述各种情况,除了抢劫罪外,都有数额的要求,因为,单纯的获得信用卡的行为而没有使用,并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危险性,因此,都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有使用信用卡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3页;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0页。

法律精英·从司考开始;版权所有·盗印必究!的话,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而抢劫信用卡,由于抢劫罪没有数额的要求,因此,不管有没有使用,都构成抢劫罪。①本题答案:D。

18.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2005年试卷二第9题)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

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之间的区别。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欺骗的手段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的结果是获得公司的登记。后者的犯罪主体则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欺骗的对象是其他股东,欺骗的手段是实际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的结果是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本题答案:C。

19.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2005年试卷二第16题)

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本题考查的问题在于如果是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到底应该如何定罪?这两罪在客观上都采用某种特殊的欺诈手段,不同在于,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案中,某甲如果是自然人的话,就可以定贷款诈骗罪,但是某甲是一家公司,属于单位。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是,张明楷教授一直

②认为,这种情形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相应自然人的贷款诈骗罪。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显然是根据最高法院的那个《会议纪要》精神来认定。从本题的有关信息来看,很难看出甲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本案如果是发生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

(六)公布之后,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也许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更加合适。20.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的犯罪主体?(2005年试卷二第58题)A.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

B.国有公司的董事

C.国有企业的经理

D.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法条,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但是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到底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呢?2005年8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根据司法解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人员并非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而只能是那些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人员才能视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可以看出,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并不能视为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而要看其是否由国有公司所委派。当然,刑法在规制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的犯罪主体中仅仅限定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而将竞业禁止的其他主体排除在外,是否违背了刑法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 ①② 关于这些情况的认定,可以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3页。

详细论证理由,可以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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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一体同等保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还值得进一步的研究。本题答案:BC。

21.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帐提供帐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帐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2005年试卷二第93题)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洗钱罪。根据《刑法修正案》

(六),即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以及恐怖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洗钱的方式主要有5种,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主要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公司、企业。乙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本题答案:B。

22.甲公司拥有某项独家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100万元利润,故对该技术严加保密。乙公司经理丙为获得该技术,带人将甲公司技术员丁在其回家路上强行拦截并推入丙的汽车,对丁说如果他提供该技术资料就给他2万元,如果不提供就将他嫖娼之事公之于众。丁同意配合。次日丁向丙提供了该技术资料,并获得2万元报酬。丙的行为构成:(2005年试卷二第94题)

A.强迫交易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侵犯商业秘密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乙公司采用的是利诱加胁迫的方式来获取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还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例如导致权利人破产等才应当追诉。本案中没有交待甲公司是否由此造成这样损失,所以,有人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个问题还值得研究。本题答案:D。

23.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10题)

A.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 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 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

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 400 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 500 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 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甲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他人重大损失,不构成犯罪。选项 A 错误。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乙的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只是属于经济法上的虚假宣传行为(或者民法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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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欺诈),不构成刑法上犯罪,选项 B 错误。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丙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形,因此选项 C 为应选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丁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而非非法经营罪。选项 D 错误。本题答案:C。

24.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11题)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的行为,常见有以下几种 情 形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 理 由 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 的。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 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等。如此,选项A 属于借贷纠纷,不是贷款诈骗,不应入选。选贤 B 属于高利转贷罪,不应入选。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丁骗取贷款,还携款潜逃,显然具有不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丁的行为明显属于贷款诈骗,D是本题的选项。2001 年1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不能构成 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 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由此,选项 C 中的丙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选项C 不应选。但是,张明楷教唆则认为,丙公司虽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是,丙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主管人员则可以构成自然人的贷款诈骗罪,可以对这些人员进行处罚。①这个问题还值得研究。本题答案:D。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13题)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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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和故意杀人罪中杀人行为的实行行为的定型问题。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首先必须是非法的,其次,必须有活人(他人)的存在,再次,还有杀的行为。因此,杀人这种实行行为,按照实质客观说的观点,必须是侵害生命法益的危险性达到紧迫程度的行为,①而且客观上必须具有导致死亡结果出现的具体危险性,②这种危险性可以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进行判断。AB选项中甲的行为,按照日常生活的观念判断,其本身都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非常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即使客观上真出现了行为人预想中的死亡结果,也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C 中甲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迷信犯,由于迷信犯不具有客观危险性,这种迷信行为也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D项中,甲主观上虽然愚昧无知,但在主观上明知道这样做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客观上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犯罪动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本题答案:C。

2.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2006年试卷二第56题)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司法认定。A项中,甲的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主观上具有过失,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必须根据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的性质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因此,A是正确的;B项中,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甲的行为由于没有使用暴力,仍然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直接导致法定刑升格。C项中,根据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直接导致法定刑升格。D项中,根据刑法260条第2款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了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直接导致法定刑升格。本题答案:BCD。

3.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2004年试卷二第1题)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同样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析》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额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提出的财产要求是原本存在的债务(包括合法的 ①②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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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合法的,只要有自然债务即可),还是凭空勒索,同时也要考察行为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的概念,因此,如果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例如,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构成绑架罪,反之,有存在着自然债务,只是声称只要还债就放人,则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应认定为绑架罪。故意制造骗局使他人欠债,然后以索取债务为由扣押被害人为人质,要求被害人近亲属偿还债务的,成立绑架罪。如果索取的财物数额远远超出了存在的债务数额,也成立绑架罪。①

关于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法律拟制规定,如果是在拘禁的过程中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导致法定刑升格。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法律拟制规定,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则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本题答案:A 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试卷二第4题)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相应的犯罪形态的认定。本题的原型在张明楷教授的著作中出现过,按照张教授的观点,应该选A.,但是,那一年公布的参考答案却是C,即通说的观点。②甲的行为可以分成两部分,前一部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问题。后一部分到底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的行为,很值得研究。参考答案是将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乙死亡之后,甲是针对一个死人实施的行为,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对象不能犯”。对于对象不能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一直认定为故意犯罪未遂。但是按照张明楷教授彻底的客观未遂论,后面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行为,更谈不上故意杀人罪未遂了。③因为我们可以想想,甲这时候所针对的是一个死人,死人不是人,死人是尸体,既然是尸体,客观上就不存在犯罪对象,而且这种行为也就没有侵害生命法益的危险性。如果真的要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话,我们在抛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不说,这种行为客观上就不是故意杀人行为,因为没有人的存在。但是我们传统观点一直说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却是坚持主观归罪,这是刑法伦理化倾向的体现,主观上想干什么,就给他定什么罪。因此,我个人认为,甲的行为仅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至于后面的行为怎么评价,那要联系刑法的具体规定,由于我国刑法对尸体只有盗窃、侮辱尸体罪,而没有毁坏尸体罪。因此,后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C 5.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2002年试卷二第8题)

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①②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7页。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页。③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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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以及拐骗儿童罪之间的界定。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犯罪对象――儿童与行为人之间没有任何亲属或者家庭关系,而遗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家庭成员,但是,也有存在法律上具有救助义务的一般社会成员,例如医生对病人,民政部门对需要救助人员以及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等,这些在法律上都可以构成救助关系,如果这些单位的相关人员遗弃了这些需要救助的弱者,可以构成遗弃罪,因为遗弃罪他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和身体的安全,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具体危险犯。①它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与救助人之间的义务关系程度(依赖程度),依赖关系非常高的话,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依赖程度较低的话,才可以构成遗弃罪。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和第262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虽然在客观上都可能有欺骗的行为方式,其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牟利为目的,后者则是为了供自己或者他人收养、奴役。因此,本题中的甲出于牟利的目的将婴儿卖给乙,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关于拐骗儿童罪,刑法虽然规定只有拐和骗两种行为。但是,如果是为了自己收养而采用抢劫、抢夺以及盗窃等方式来获得儿童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根据当然解释的原则和法规范的目的,更可以构成拐骗儿童罪了,但是,如果根据文理解释,就很难认定为犯罪了。②本题答案:D。

6.甲男与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便揪住乙的上衣,并向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骂声不止,甲便唤来自家豢养的大公狗,在有许多围观村民的情况下,甲扒下乙的裤了,使其当众赤裸身体,并叫狗扑在乙的身上。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B、侮辱罪

C、公然猥亵罪

D、诽谤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之间的界定。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妇女,伤害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了妇女性的自我决定权,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男女公民,侵害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本题的困惑在于如何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一般侮辱罪,传统观点认为,前者是倾向犯,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满足性刺激或者性欲的内心倾向,后者纯属贬低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这种倾向性要求。

但是我们认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观上并不需要这种内心倾向,否则不利于保护妇女性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自我决定权。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上来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这种内心倾向对被害人造成的法益侵害没有影响,而且也会加大控方的证明责任。在本题中,甲的行为显然是出于报复,而不是满足自己性刺激或者性的欲望,但是这仍然侵害了乙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自我决定权,应该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总之,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强行剥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③本题答案应该是A,但是当年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却是B。

7.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2006年试卷二第57题)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

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强奸罪的认定情形。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三)①②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9-651页。

参考王政勋:《论刑法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第44页以下。③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59-660页、第687-6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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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属于包容犯,仍然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但是法定刑要升格,不需要认定为强奸罪,仍然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的公正;B项中,根据刑法第236条和第259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其中,259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注意规定,而不是拟制规定,因为它只是对这种情形的一种重申,没有改变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仍然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C项中,根据刑法第300条第3款的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认定为强奸罪和诈骗罪”,这也是刑法的注意规定,仍然没有改变强奸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D项中,根据刑法第356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法定刑升格情形,不再单独认定为强奸罪。但是如果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不但组织卖淫,还强奸妇女的话,不能认定无罪,而是可以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为强奸罪。本题答案:AD。

8.某甲与某乙系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某乙,某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某乙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某丙为证。公安机关调查时,某丙对此作了虚假指证,某乙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在公安机关查处某乙的过程中,某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渲染某乙嫖娼的“事实”,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999年试卷二第28题)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诽谤罪

D.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以及诽谤罪的区别。他们在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但是他们的主观构成要件和主体不同。根据刑法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观目的必须是想让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不是一般的法律追究,客观上所捏造的必须是虚假的“犯罪事实”,而报复陷害罪以及诽谤罪的主观上则没有这种特殊要求。根据刑法第254条的规定,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人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而且还要求客观上采用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方式,如果没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则仅仅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或者诽谤罪。根据刑法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在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上则没有什么特殊要求。本题中,行为人所捏造的事实并非犯罪事实,而是一般的违纪或者违法事实,所以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本题答案:C。

9.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试卷二第46题)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以及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的关系。关于雇用童工(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罪是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四)》第4条规定的,作为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是通过非法拘禁的方式来实施这两个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强迫职工劳动罪或者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题中,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应该认定为数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本题答案:BC。

1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2003年试卷二第49题)

A.偷盗婴幼儿罪

B.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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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有关儿童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直接定绑架罪。这一条规定是注意规定,意味着不仅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婴幼儿认定为绑架罪,而且为了其他非法目的而偷盗婴幼儿也是认定为绑架罪。这里的“偷盗”如何理解呢?如果是以勒索财物而抢劫、抢夺、诈骗婴幼儿的,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更应该认定为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出卖牟利为目的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只要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可以直接定拐卖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是定拐卖儿童罪。但是如果是为了自己收养等其他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则定拐骗儿童罪。本题答案:BCD。

11.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2002年试卷二第46题)

A.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拐卖妇女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问题。甲的行为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并实施了拐卖的行为,当然构成拐卖妇女罪。在拐卖的过程中,又奸淫了被害人,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不再另行定强奸罪,而仍然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但是法定刑要升格,即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这仍然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的公正。本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要将被害妇女卖出或者卖出后拿到钱才构成既遂,而是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拐卖的六种行为,就侵犯了妇女的人身不可买卖性,即可构成该罪的既遂。根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只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妇女已经被卖出),而没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还未被卖出就被解救)。对于丙的行为是事后帮助犯,对于首要分子,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共犯,①其他参与人员,根据刑法第242条第1款的规定,则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加重构成的第八种情形,即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中的“境外”如何理解呢?我们认为,基于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应该局限于将中国大陆的妇女、儿童卖往境外,还包括将中国大陆境外的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大陆,这是基于全球的视野来考察的,而不是基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视野来考察的,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妇、儿童的人身权利。本题答案:AD。

1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000年试卷二第71题)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故意杀人罪的几种特殊情况。尤其要注意刑法中几种特殊转化犯的故意杀人罪(即法律拟制的规定)。A项中,根据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B项中,甲的行为仅仅构成普通的强奸罪,而不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某女的死亡与强奸行为之间没有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某女的死亡是自己自杀所致,不能将这种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甲,但是在量刑上可以酌情考虑。C项中,甲的行为是强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2007年版,第6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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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自杀,它的行为已经控制了丁的意志,使得丁进退两难,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①D项中,甲欺骗了某女,属于教唆自杀的行为,使某女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自杀,某女同意自杀的意思表示无效,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②

关于故意杀人罪,除了需要注意刑法第232条规定以外,还需要注意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247条第2款关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等致人死亡的以及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这些都是刑法的拟制规定,都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答案:ACD 13.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2004年试卷二第82题)

A.拐卖儿童罪

B.拐骗儿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绑架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拐卖儿童罪的一些加重构成。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5项和第7项的规定,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暴力、胁迫以及麻醉或者造成被拐卖的儿童重伤或者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另行定罪,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在法定刑上要升格,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本题答案:A。

14.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1)-(4)题。(2003年试卷二第81-84题)

(1)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A.敲诈勒索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敲诈勒索罪与绑架、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之间的区别。根据刑法理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胁迫),而绑架罪则必须是暴力或者非法拘禁的方式,而且还需要有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如果没有这种事实,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要求实行暴力和索取财物是同时进行的,直接针对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具有时空的同一性,如果是对第三者索要财物,则构成了绑架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经常形成想象竞合犯,按照绑架罪处罚。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勒索财物的对象,前者是直接向被害人要财物,后者是向与被害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本题答案:ACD(2)叶某的行为属于:

①②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2007年版,第639页。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2007年版,第6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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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本题中,绑架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叶某最后放走刘某的行为是既遂后的补救行为,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不能认定为中止。我国刑法第239条将绑架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这说明该罪首要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只要基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将绑架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绑架罪既遂,至于后面是否实施了勒索财物的目的以及是否真正获得了财物,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本题答案:D(3)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显然,叶某直接参与绑架行为的实施,已经构成实行犯,但是这种实行犯仅仅起着次要作用,只能认定为从犯。一定要注意,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才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则是从犯。在本案中,叶某是在王某绑架了刘某之后,才参与进去的,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而且最后还主动放走了刘某,起着作用比较小,应该认定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还要注意主犯、实行犯与正犯这几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主犯是相对于从犯而言的,主要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认定的,可以是实行犯和组织犯,也可以是教唆犯。而实行犯,它是相对于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而言的,是按照犯罪的行为方式而划分的,他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正犯则是相对于狭义的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而言的,他包括实行犯与组织犯,正犯一般是主犯,但也有可能是从犯。答案:B D(4)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故意杀人罪

C.抢劫罪

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包容。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的规定,在绑架过程中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不需要另行认定新的罪名,而是直接包容在绑架罪中,通过提升法定刑来追求罪责刑相适应,以体现刑罚的公正。

这是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绝对确定法定刑,只要出现这种情况,就必须判处绑架犯死刑,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然,这样的规定是不科学的。首先,刑法不分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不同情况,一律判处死刑,显示了刑罚的草率和不公正。这是因为前者可能是过失犯罪,也可能是意外事件,后者则是十足的故意犯罪,二者在主观恶性以及导致的社会危害性上均相差很大,不宜判处相同的刑罚。况且,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应该是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的,因为罪刑法定要求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因此,我个人认为,今后的刑法应该修订为:绑架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这样,就可以给法官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容易实现个案的刑罚正义。但是,在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通过对刑法的解释,来实现刑法的公正以及限制死刑的适用。

笔者认为,绑架罪中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应该理解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要有过失,绑架行为与死刑之间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排除意外事件导致死亡的情形,而且,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尽量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没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宜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可能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而且必须是导致了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杀害”不同于“杀”,必须是死亡了,才能叫“杀害”),才能判处死刑,其中,由于间接故意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没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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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的情况下,宜考虑适用死缓。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这种绑架中又故意杀害被绑架的人,在犯罪形态上可以认为是结合犯――绑架杀人罪。因此,在绑架过程中又杀人,如果杀人的行为出现了中止、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态,应该在选择适用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绝对确定法定刑的同时,选择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规定,可以考虑对行为人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不仅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体现了刑罚的公正,也符合限制死刑适用的基本精神。①本题答案:A。

15.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 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二第17题)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甲有两个行为,一个是骗走儿童,意图勒索钱财的行为,另一个是卖掉儿童的行为,毫无疑问,后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而前面的行为呢?其实,前面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虽然由于客观原因而导致无法顺利着手实施勒索钱财的行为,但这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而且是既遂。因此,本案应该按照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本题答案:D。

16.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5年试卷二第92题)

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以及转化犯(法律拟制)的基本知识。本案中,要判断甲行为的性质,主要要考察其采用暴力的对象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一般的证人,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那么,甲的行为就是刑讯逼供罪,如果是证人,则构成暴力取证罪。从本题所交待的信息来看,被害人某丙显然是一般证人,因为即使怀疑其卖淫,由于单纯的卖淫并不构成犯罪,而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甲对其使用暴力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乙从事组织卖淫的证言。根据刑法第247条第2款的规定(后半段是法律拟制的规定),甲的行为已经转化成了故意杀人罪。本题答案:B C。

17.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12题)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 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 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 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解析: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① 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论证,可以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7-668页;以及《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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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根据一般的通常理解以及强奸罪的语义分析,强奸罪中的的暴力手段与抢劫罪的暴力手段的程度不同,不能包括故意杀人行为,杀了人之后,再行“奸淫”的,已经不是对“人”进行奸淫,而是奸尸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强奸罪选项 A 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并非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既遂)、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 358 条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应当认定为强迫卖淫罪的结果加重犯,法定刑升格。选项 B 错误。根据《刑法》第 318 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C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40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可见,选项 D 为正确答案。本题答案:D。

18.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2007年试卷二第13题)

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 10 万元的事实,并写成 500 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 50 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 5000 元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诬告陷害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由此可知,诬告陷害罪必须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选项 A 应当排除。选项 C 也应当排除,因为其构成诽谤罪。选项 D 不构成犯罪。为了不致不当地限制公民的告发权,应当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告发的确实是虚假的犯罪事实。因此,当行为人估计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认识到所告发的犯罪事实仅具有可能性时而予以告发的,不宜认定为本罪。选项 B 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为正确答案。本题答案:B。

14.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14题)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解析:犯罪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从而发生危害后果的行为。工地属于危险程度较高的场所,行为人本应当保持小心谨慎的行事规则,但是行为人张某却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在危险场所推搡赵某,导致赵某的后脑勺碰到石头,对赵某的死亡具有过失,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即选项 B。张某只是在争执中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属于疏忽大意,但是并没有杀害赵某的故意,也没有伤害赵某的故 意,故选项 A 和 C 应当予以排除。根据刑法理论,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等造成,则不能称为意外事件。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这种故意或者过失是一种规范心理,而不是事实心理。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本案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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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行为的结果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张某是存在过失的,因此选项 D 错误。本题答案:B。15.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二第55题)

A.构成拐卖儿童罪

B.构成拐骗儿童罪

C.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

D.属于拐骗儿童罪中止

解析:本题考查的重点:一是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分,二是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未遂问题。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本题中,李某具有出卖的目的,因此构成拐卖儿童罪。至于事后产生抚养想法,不转化为拐骗儿童罪。因此,A 项正确,BD 项错误。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拐”的行为,并现实地控制了儿童,即使没有卖出去,也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既然是既遂,由于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可逆转性,后面的行为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自己收养的行为已经被拐卖儿童罪所吸收,不再单独评价。因此,C 项错误。本题答案:BCD。

五、侵犯财产罪

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2004年试卷二第11题)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盗窃罪中的行为中往往有诈骗的方式,而诈骗的行为也有盗窃的方式,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交织在一起,往往不容易认定,二者判断的核心在于看财物是否基于合法占有的意思而脱离控制。如果合法占有人虽然受骗,但是并没有作出处分其财产的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人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财物,则仍然构成盗窃罪;如果是财物的合法占有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才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本题答案:A。

2.甲晚上潜入一古寺,将寺内古墓室中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用钢锯锯下,销赃后获赃款10万元。对甲应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试卷二第19题)

A.故意损毁文物罪

B.倒卖文物罪

C.盗窃罪

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与文物犯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尚未出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如果是已经出土的,则直接构成盗窃罪。如果是通过毁坏的方式实行盗窃的,这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文物)罪的想象竞合,按照重罪处罚,即按照盗窃罪处罚。至于甲在盗得文物后,又进行销售的,不再另外构成倒卖文物罪,因为倒卖文物的行为已经被盗窃罪吸收评价,不能再次重复评价。但是,2006年试卷二第59题C选项,同样的案情,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却认为可以构成两个罪,即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我认为是不对的。本题是单项选择题,本题答案:C。

3.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3年试卷二第7题)

A.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C.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D.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的李某属于明知是伪造的支票还使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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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情形,已经构成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的既未遂的判断标准是以行为人是否骗得财物为标准。尽管该盗版光碟没有价值,但是对于双方而言仍然是可以换钱的,仍然是有价值的。本题答案:B。

4.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试卷二第10题)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别。本题中,李某先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这没有问题,虽然偷的是自己的财物,但是在王某合法借用期间,王某对摩托车享有占有权,而李某的这个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的占有权,已经构成盗窃罪。这涉及如何看待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客体的问题,到底是侵犯所有权,还是包括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本权?这很值得研究。但是,李某后面的行为,到底是前面行为的延伸和组成部分,还是可以另行构成诈骗罪?这很值得研究。

但我个人认为,后面的这个行为可以单独构成诈骗罪,因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隐瞒真相,使得王某信以为真,然后交付赔偿款,已经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像答案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我们要问,李某的犯罪数额是多少,是5000元或者9000元,抑或是4000元?也是很有争议的。至于偷偷买车获得赃款的行为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已经被先前的盗窃行为所吸收,不需要再定销售赃物罪。本题答案:A 5.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002年试卷二第3题)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诈骗罪与一些特殊诈骗犯罪区别,尤其是考查三角诈骗的认定。关于三角诈骗,传统刑法理论一直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但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明楷教授写文章不断论证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合理性。传统诈骗罪的被骗人与被害人往往是同一个人,但是三角诈骗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并不是同一个人。但是这并不影响诈骗罪构成要件。被骗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使被害人交付财产,仍然可以造成法益的侵害。例如,诈骗分子可以通过某家庭的保姆(保姆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是被骗人,但不是被害人,被害人是主人),骗取被害人的财产,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诉讼诈骗更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所不同的是,在诉讼诈骗中,法官通过合法权力来强迫被害人交付财产,被害人交付财产并不是“自愿”的,这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当然,2002年10月24日,最高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个人认为,这种司法解释是有问题的,违背了刑法的基本理论。还要注意,普通诈骗罪与其他一些特殊的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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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法。本题答案:B 6.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二第7题)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处罚的知识。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对利用电脑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活动的,分别按照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这是法律的注意规定,没有改变相关规定的基本内容。因此,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行为也是盗窃罪,它与传统的盗窃犯罪仅仅是犯罪方法和手段的不同。2000年4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认定为盗窃罪。本题中王某秘密窃取了某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予以出售,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是,王某盗窃的数额应该怎么计算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被盗财物只计算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计算被盗财物的实际价格,不是指盗窃犯低价销赃的价格。对于电信资费的损失也是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因此,对于王某的盗窃数额,应按照给公司造成的4万元损失计算。当然,这里还可以联系犯罪的本质来进行分析,按照张明楷教授的基本观点,他认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而不是获得多少非法利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不受侵害,而不是禁止人们获得不正当利益。因此,衡量盗窃罪的数额不能从犯罪分子到底获得了多少利益,而应该从被害人到底损失了多少利益来进行衡量。本案件中,王某的获利虽然只有5000元,但是却造成公司4万元的损失,所以计算盗窃罪的数额应该是4万元。答案:C

7.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莱,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莱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002年试卷二第7题)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以及强迫交易罪的界定。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强迫交易罪主要是指强买强卖商品,或者强迫提供服务或者强迫接受服务,要求发生在市场交易领域,要求暴力的手段必须是轻伤以下,而且还要求商品、服务的价格与日常交易的价格不能相差太悬殊,否则就是抢劫罪。本案件中,不存在这种情况,张某的行为已经是很明目张胆地要抢钱,而不是其他了,目的很明确,而且还用威胁的手段,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题答案:C。

8.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变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不开看。乙2小时后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0年试卷二第2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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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抢夺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盗窃罪中的行为中往往有诈骗的方式,而诈骗的行为也有盗窃的方式,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交织在一起,往往不容易认定,二者判断的核心在于看财物是否基于合法占有的意思而脱离控制。如果合法占有人虽然受骗,但是并没有处分其财产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人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财物,则仍然构成盗窃罪;如果是财物的合法占有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才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本案件一看好像是诈骗罪,其实,这些都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一个幌子,先是迷惑被害人,然后利用被害人的不注意而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符合盗窃罪都成要件。本题答案:A。

9.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2000年试卷二第30题)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以及盗窃罪的转化问题。本案件中,甲乙二人一开始确实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在被丙发现后,乙单独对丙使用了暴力,已经单独转化成抢劫罪。但是甲对此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在刑法上属于实行过限,不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张明楷教授一直提倡的部分共同犯罪说的观点,他们在盗窃罪重合的部分内仍然成立共同犯罪。本题答案:D。

10.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现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8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写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4年试卷二第57题)

A.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D.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界定。本案件中,乙和丙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因为乙侵占的财物仍然在甲的控制之下,理由是甲拿着钥匙,这表明甲在客观上具有占有8号柜中财物的事实,主观上具有支配这些财物的意识。丙的行为也是做同样的理解,虽然8号柜没有锁上,但并不表明甲失去了对8号柜中财物的支配和控制,就如放在楼下忘了上锁的自行车,仍然在主人的控制和支配之下,如果有人骑走没有上锁的自行车,仍然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遗忘物中的侵占罪。

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中的侵占罪的本质是从合法占有到非法占有,盗窃罪的本质一开始就是非法占有。乙和丙一开始都没有合法占有过这些财产。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仍然定盗窃罪。这一条款到底是注意规定还是拟制规定?盗窃信用卡后,如果是在ATM机上取款,认定盗窃罪,这是注意规定,但是,如果是在柜台上去,本来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立法者仍然拟制为盗窃罪,此时,又属于拟制规定。本题答案:ABCD。

11.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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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03年试卷二第32题)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要转化要求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甲的行为不符合这一点,所以不构成抢劫罪。本题还要注意一点,甲的行为骑走摩托车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因为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而不是保护合法利益,所以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本题答案:BCD。

12.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35题)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条件。其中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暴力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暴力的程度比较高,要能够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如果暴力程度极其轻微,则不能认定为转化犯的暴力;二是使用暴力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即必须是在行为人的意思支配之下的,而不是那种为了脱逃而本能地使用的力量。本题答案:ABD。

13.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2003年试卷二第39题)

A.持枪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的加重构成有八种情节。根据2000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排除了小型的出租车,包括了拦截后再行抢劫的情况。枪支是指真枪,而且必须是向被害人显示其具有持有、佩带枪支。本题答案:BC。

14.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2003年试卷二第47题)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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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二者虽然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侵占罪的一个核心要素是行为人从合法占有到非法占有,而盗窃罪一开始就是非法占有,而且财物一直处于别人的控制和支配之下。A项中,甲主观上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客观上事实了窃取了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盗窃行为,于是,出现了主观与客观不统一,按照错误论的原理,在轻罪与重罪有重合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轻罪,即侵占罪,因此,A项中的甲的行为是侵占罪。但是,也有人认为,即使正如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该遗忘的财物此时已经转到游戏厅老板的控制之下,在刑法理论上仍然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不是遗忘物,也应该认定为盗窃罪,这一点可以从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中得到印证。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将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遗忘在出租车上的手机到底是遗忘物还是他人(司机)占有的他人财物,我认为,关键是看手机是否被司机发现进而进行支配和控制,如果没有发现,也没有支配和控制,仍然属于遗忘物,后来的乘客占有了手机,构成了侵占罪,反之,则构成盗窃罪。B中,20万赎金仍然属于肖某,肖某是被迫将赎金放在某桥洞下,不能认定为放弃了赎金的所有权,赎金也没有转移到歹徒手中,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C项中,丙由于是骑自行车跟在田某后面,因此,可以认为丙始终支配和控制了装饰材料,丙委托田某代为运输,田某仅仅是辅助占有人,田某趁丙不注意,偷偷拉走装饰材料,构成了盗窃罪。D项中,丁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而且是盗窃“金融机构”(这一点还有争议)。例如,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而其同案犯郭安山于2006年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这个案件判决之后,引起法学界的关注,许多专家纷纷发表看法,认为他们的行为不是盗窃罪,而是一般的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认为这不是秘密窃取,认为ATM机不是金融机构,认为量刑太重。例如,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法定刑的规定存在着断档现象,即盗窃一般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但如果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笔者认为,广州中院的判决在定性上是合法、妥当的,也许量刑会有所偏重。那么,这个案件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反映,大部分市民认为量刑太重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盗窃罪与贪污罪量刑相差太大以及被告人是一个进城的农民工等缘故。笔者认为,盗窃罪这不存在法定刑断档的现象,盗窃一般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之间是相互衔接的。因为,在立法者看来,盗窃金融机构,一般很容易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使得银行的资金面临着特别巨大的危险,所以,将盗窃金融机构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盗窃罪的情节加重犯。目前,我们要解决的是,本案中的被告人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与通常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确实存在着许多差异,社会危害性差别较大,而且银行的ATM发生机器故障,没有及时发现和维修,这极大诱惑了被告人实施犯罪,因此,几乎所有的市民都认为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太重了。那么,我们如何平衡该案被告人的宣告刑呢?

笔者认为,二审法官完全可以引用刑法总则第63条关于“特殊减轻处罚”的规定。该条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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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下判处刑罚。”但是,从有关报道来看,不管是法官、专家、学者,还是律师、当事人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这个条款的适用。因此,笔者认为,二审的法官完全启动刑法第63条的规定,在无期徒刑以下,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判处相应的刑罚,以实现个案的刑罚正义。司法部的答案:ABCD。我认为是BCD。

15.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2003年试卷二第50题)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以及绑架罪的区别。一定要注意是,要构成绑架罪必须有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即要有被害人被非法拘禁的事实,否则只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本题答案:ABD。

16.陈某在街上趁刘莱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拔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莱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2002年试卷二第33题)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定。陈某实施的是两个行为,已经分别构成抢夺罪与盗窃罪。至于陈某最后丢弃手机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已经被先前的抢夺罪所吸收,已经评价过了,不需要再评价。就如一个人在盗窃之后,毁坏或者丢弃赃物的行为,这些都不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题答案:ABD。

17.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二第42题)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既未遂的判断标准以及犯罪形态之间能否转化的问题。关于盗窃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失控说,控制说以及失控+控制说。失控说与控制说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则不一致。按照张明楷教授一贯主张的基本立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不受侵害,那么,就应该坚持失控说。犯罪形态之间是不能转化的,成立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在退回来成立犯罪中止,陈某将盗窃的戒指扔回柜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只能是犯罪既遂后的补救行为,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本题答案:ACD。

18.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0年试卷二第62题)

A、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又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盗窃后为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从重处罚

C、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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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盗窃商业秘密的,属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联系与区别。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款规定:为掩饰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仍然定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盗窃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题答案:BCD。

19.下列哪些情形应以抢劫罪论处?(1999年试卷二第64题)

A.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

B.携带凶器抢夺

C.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

D.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以抢劫罪论处的几种特殊情形,这些都属于法律的拟制规定,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无须证明行为的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A项是刑法第269条的规定,B项是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C项,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类推解释为抢劫罪。D项是刑法第289条的规定,其中仅仅是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抢走或者毁坏公私财物,应当按照抢劫罪论处,其他人则不构成犯罪。本题答案:ABD。

20.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4年试卷二第88题)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侵占罪与盗窃罪以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基本问题。一般认为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相应犯罪故意的成立,但是法律错误则不阻却相应犯罪故意的成立。错误论的核心就是主观与客观不相统一。在本题中,甲没有盗窃的故意,但是有侵占他人遗忘物的故意。二者具有一定的重合,在轻罪的范围之内具有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只能认定为侵占罪。认定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一个区别在于:侵占罪是一个从合法占有到非法占有的过程,而盗窃罪一开始就是非法占有,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之前,财物一直处于第三者(所有者、占有者以及管理者)的控制和支配之下,在这种情况之下,行为人采取一定方法取得他人占有之财物,就构成盗窃罪。而2003年试卷二第47题A项中,几乎是同样的案情,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却认为应该认定为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这实在令人费解。本题答案:AB。

2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2005年试卷二第11题)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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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存折仅仅是实施盗窃的预备行为,利用存折取走5000元的行为才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本题答案:B。

22.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损失30万元,甲从中获利20万元。对甲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二第13题)

A.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B.以盗窃罪论处 C.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D.以操纵证券价格罪论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采用和平的方式获取他人的钱财,其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一种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这些和平的手段可能包含着股票市场中的“高吃低抛”的方式,题干给的信息都是一些迷惑人的信息,容易受到干扰!本题中,甲采取欺骗的方式让乙丧失对股票利益的支配,同时通过证券交易获得同支股票利益,这也是一种窃取行为。而操纵证券价格罪是行为人故意使用非法方式利用自己资源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或者避免损失,它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依靠操纵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来实现犯罪目的,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本题答案:B。

23.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二第14题)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抢劫罪、绑架罪以及敲诈勒索罪的区别。2001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抢劫罪中的“暴力”当然包含着故意杀人的手段,这不同于强奸罪中的“暴力”,后者并不包含着故意杀人的手段。本题的最大困惑在于甲乙在杀死丙后再向丙家属勒索钱财的行为的定性。如果丙还没有被杀害并且仍然控制在甲乙手中,那么,显然可以构成绑架罪,但是现在丙已经被杀死了,甲乙向丙的妻子所“放刁――闽南语,威胁之意”的行为是虚假的,并不会给丙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因此,并不能构成绑架罪,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认定二者的关键在于被害人到底是否真的被绑架?本题答案:C。

24.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二第60题)

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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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行为核心是秘密窃取,这个秘密窃取是相对于财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占有人而言的,而不是真的那么“秘密”。对此,张明楷教授一直主张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采用平和的手段来获取财物,而不在于秘密,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公开盗窃的现象。因此,只要是采取平和的手段,在违背财物持有人、占有人的意志的情况下取得他人的财物,就是盗窃。①本题B中,甲乙二人是陌生人,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的行为并非出于客气,而是有所企图,想利用甲不知反抗的状态实施劫取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C中的甲更是有意识地制造让乙不能反抗的状态,然后再利用这种状态来实施劫取财物的行为,也是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至于D中,甲一开始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而不是抢夺行为,他没有对物实行暴力,而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后面扔报纸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而是一种人在被紧追的状态下所作出的本能性动作。因此,不能由此认定甲的行为转化构成抢劫罪。本题答案:A D。

25.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2005年试卷二第61题)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暴力的程度、使用暴力的时间以及使用暴力的目的。抢劫罪中的暴力可以包括故意杀人,这不仅是语义解释的结果,也可以实现罪刑的均衡。2001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司法解释,本题很容易就作出准确判断。本题A项要注意是杀死仇人,显然行为实施杀人的目的是为了报仇,而不是为了劫取钱财。本题答案:B C。

26.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二第19题)

A.按诈骗罪处理

B.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C.按侵占罪处理

D.按抢劫罪处理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题中甲所说的都是一个大谎言,这种编造谎的目的就是想获取乙的钱财,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的方式,而且事实上也骗取乙的信任并交付了钱财。甲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前提是合法占有,而甲占有乙的钱财并不是合法占有,而是非法占有(通过欺骗的方式而获得的信任),没有成立侵占罪的前提。但是为什么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呢?如果甲事后也确实将2000元交给丙,是否会影响诈骗罪的构成?这涉及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复杂关系,值得思考和研究。我个人认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更加合理,甲采用特殊的威胁方式,即假借丙的暴力作为威胁的内容,而且事实上,甲也有能力支配左右丙的行为,并以此来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这涉及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问题,这主要看行为人采用恐吓的手段多一点,还是采用欺骗的手段多一点,同时也要考察被害人是由于恐惧而交付财物,还是由于被骗(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二者还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在竞合的情况下,按照重罪处罚。典型的例子就是狐假虎威的故事,如果狐狸确实能够支配老虎的行为,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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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动物也是由于对老虎的恐惧而交付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反之,如果不能支配,而是自己假借老虎的权威,编造自己和老虎的关系,小动物只是由于被骗,而想讨好狐狸(老虎),则构成诈骗罪。本题答案:A。

27.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2006年试卷二第14题)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抢劫罪的司法认定。本案件中,甲使用暴力压制乙的反抗,迫使乙当场交出财物,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甲对乙的非法拘禁行为是抢劫罪中暴力的表现,已经被抢劫罪吸收评价,不再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甲迫使乙向其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乙慌称自己受伤并要求其妻打入10万元,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前面抢劫行为的后续组成部分。当然,如果甲迫使乙打电话给妻子,称已经被绑架了,并让其准备10万元,则另外构成了绑架罪。本题答案:C。

28.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006年试卷二第15题)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具有目的和手段的双重不正当性。所谓的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恐吓的方式迫使对方基于瑕疵的意思,并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行为人恐吓的内容一般是非法的。如果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则具有正当性,但是,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可以评价为敲诈勒索罪。例如,甲欠乙5万元,甲通过恐吓的方式要求乙交付10万元,其中超出的5万元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A项中,甲行使自己的损害赔偿的权利,具有目的的正当性。B项中,不仅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手段行为本身也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了敲诈勒索罪;C项中,甲所要的民法中的无因管理费,具有目的的正当性。本题最具有争议的是D项,在D项中,乙是主动写欠条的,欠条本身具有一定的正当性,甲拿着具有正当性的欠条威胁要起诉乙的行为在诉讼形式(民事诉讼中,一般坚持形式真实主义原则!)上具有正当性,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9.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17题)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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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盗窃和诈骗往往交织在一起,尤其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之间更是不好区分和判断,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受骗人(或者受害人)是否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交付)财物,而处分行为还要求处分人具有处分权限或者处于处分人的地位。有处分权限,则构成诈骗罪,没有处分权限,则构成盗窃罪。①A项中,甲事先的盗窃行为还没有实行完毕,在遇到5岁的受骗人丙时,欺骗了丙,并导致并信以为真,表面上好像转化为诈骗行为,但是,5岁的丙并不具有有效的处分意思和处分财产的权限,所以,甲的行为仍然构成了盗窃罪。B项中,甲趁乙不注意而偷拿柜台上的项链,属于盗窃行为。根据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失控说,对于项链这种小物品,只要行为人将其隐藏,使得被害人难以发现,就认为已经失控,成立盗窃罪既遂,既遂后的逃跑行为不能再认定为抢夺罪。C项中,甲秘密掉包拿走财物,同时受骗人乙并没有处分自己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构成盗窃罪。D项中,甲的行为也属于秘密掉包的行为,受骗人同样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本题答案:C。

30.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对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53题)

A.抢劫(未遂)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B.抢劫(未遂)罪与盗窃罪

C.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

D.抢劫(既遂)罪与盗窃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抢劫罪的司法认定。在本案中,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后面抢劫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仍然认定为抢劫罪,可以将卡上的数额作为抢劫的数额计算。本题答案:ABCD。

31.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58题)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侵占罪之间的区别。银行工作人人员乙虽然是捡到了他人遗忘的信用卡,但信用卡犯罪并不取决于行为人如何获得信用卡,而取决于如何使用信用卡,捡到信用卡如果不使用,就不会给持卡人的财产造成威胁,只有使用信用卡才能显示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能给被害人的财产损害造成威胁。例如,根据刑法196条第2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为盗窃罪。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由于机器不能被骗,所以在ATM机上操作取款导致持卡人的财产遭受损失的,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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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认定为盗窃罪。本题是2006年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有争议的一道题目,原因在于2003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85-88题中,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信用卡诈骗罪。之后许多刑法学者,尤其是张明楷教授一直主张机器是不能被骗的,所以,从机器上取钱的行为是一种盗窃行为,这就如从自动售货机中塞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来“骗取”财物一样,是一种盗窃行为。更有争议的是行为人乙“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给的信息不明确,不知道乙是直接从ATM上取钱,还是跑到银行柜台转帐,如果是前者,与前面的行为一起构成盗窃罪,如果是后者,则属于刑法第196条第第(三)项所规定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当然,从命题者的意图来看,乙应该是直接在ATM机器上取款,所以,也构成了盗窃罪。①本题答案:BCD。

32.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59题)

A.甲盗窃乙的本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

B.甲盗窃了乙的200克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

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

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A项中,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盗窃罪的对象界定为“财物”,而财物一般理解为可以兑换成金钱的财产性利益,因此,甲盗窃存折后,如果存折是可以即时兑现的,根据最高法院1997年11月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盗窃罪,行为人在获得存折后取得存折上金钱的属于盗窃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是,如果盗窃的存折不能及时兑现,行为通过伪造相关的身份证明来骗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而取得存折上金钱的话,则属于刑法理论中的“三角诈骗”,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则前面的盗窃行为则被诈骗罪吸收,不具有单独评价的意义。因此,A笼统说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是错误的。B项中,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盗窃罪所侵犯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合法财物,违禁品也可以构成,因为盗窃违禁品也被认为侵犯了占有人平稳的占有权,也侵犯了国家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销毁的权利,因此,盗窃违禁品仍然构成盗窃罪。甲在盗窃毒品后,又进行贩卖的,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健康利益,成立了新的贩卖毒品罪。C项中,甲先前盗窃文物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是事后又进行贩卖,能否构成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2004年试卷二第19题认为,不构成倒卖文物罪,但是本题从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来看,又认为可以另外再构成倒卖文物罪,这违背了刑法中事后不可罚的原则,是错误的。D项中,甲盗窃手表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而事后又销售赃物的,仍然是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且,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要构成相关的赃物犯罪,必须是别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进行处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另外构成赃物犯罪,即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犯罪主体。本题公布的答案是AD,我认为应该是ACD。

33.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60题)

A.甲将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① 关于用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明祥教授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详细可以参见刘明祥:《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第22-28页。张明楷教授对此做了回应,坚持应该认定为盗窃罪。详细可以参见张明楷:《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刘明祥教授商榷》,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第91-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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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

C.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

D.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甲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诈骗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司法认定。A项中,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并不仅限于财物物理意义的损坏,还包括财物持有人丧失了对物的效用或者贬损财物价值的各种行为,因此,甲的行为虽然从物理上看,没有损坏戒指,但是仍然使持有人或者所有人丧失了对戒指的所有权,相似的例子还有,打开鱼塘,让鱼游入大海,打开鸟笼,让小鸟飞回大自然,将老鼠屎放入人家的食品中等等,均可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①B项中,关于抢夺罪,张明楷教授一直主张,只要其手段行为是对物使用暴力,就可以构成,至于是否趁人不备,并不是抢夺罪的构成要件。②C项中,如前所述,机器是不能被骗的,所以,当行为人甲拿着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进行取钱时,构成了盗窃罪,但是如果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到银行领钱时,则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D项中,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才能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对“正在使用中”不能做机械教条的理解,它既包括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也包含了修理完毕已交付并处于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因此,甲的行为仍然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本题答案:ABCD。

34.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 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6题)

A.构成侵占罪既遂

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解析:本题考察盗窃与侵占的区别以及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本题考点一为盗窃与侵占的区别。两者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究竟财物属于谁占有。如果财物还属于甲占有,乙的行为属于盗窃;如果汽车不再属于甲占有,乙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遗失(遗忘)物,而成立侵占罪。刑法上的占有应当在客观上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与支配,并且,这种控制支配不以物理的、有形的接触管领为必要,而应当根据物的性质、形状,物存在的时间、地点,以及人们对物的支配方式和社会习惯来判断。这以对物有事实上管领支配的状态,居于处分的地位为以足。当然,这不一定是法律上有权的支配处分地位,而以事实上能够支配处分为必要。刑法上的占有还要求占有的意思。当然,这里的占有意思不要求是具体的意思,也不以有为自己占有的意思为必要,而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且该意思既可能有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可以是潜在的、甚至推定的支配意思。本案中甲具有占有的事实与占有的意思,汽车并非遗失物,乙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这样,A 和 B 就可以被排除。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 ①② 详细可以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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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 的财物(如戒指)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如 冰箱)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在该题中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被害人的财物尚未处在失控状态,理应认定盗窃未遂,选项 D 为 正确 答案。本题答案:D。35.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 1 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7题)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解析:本题考察丧失意识的人的占有问题和因果关系问题。首先,张某的暴力行为与后来取得 钱包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故选项 A 错误。本案与本卷单选第一题的选项 A 几乎一模一样: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都是属于前面暴力行为与后面取得财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因此,选项 A 是错误的。考生应当区分开行为人意图夺取财物而杀害对方,之后取得被害人生前占有的财物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只构成一个抢劫罪。本题的第二个考点在于被害人昏迷后,钱包究竟归谁占有。如果认定钱包归赵某占有的话,此时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钱包属于遗失物的话,张某的行为属于侵占罪。对于昏迷者财物的占有者归属问题,尤其是被害人死亡之后财物的归属问题更是日本刑法学界激烈争论的问题。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如果行为人杀人后短时间内产生取得财物的故意,从整体上观察,昏迷者仍然占 有财物,如果行为人取得财物,构成盗窃罪,如果在被害人昏迷后经过较长时间才产生夺取财物的故意,则应当解释为侵占罪。因此,本案中的张某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选项 C 为正确答案,而选项 D 为迷惑性选项。至于选项 B,很明显属于错误答案。抢夺罪属于对物暴力的犯罪,行为人以平和的手段取得财物,本案中没有对物暴力的问题,应当予以排除。本题答案:C。

36.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 1 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 50 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 说:“我去拿锁,你 帮 我 看 一 下 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7年试卷二第15题)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解析:本题属于综合题,重点考察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和刑法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刑法中的占有具有两个要素:占有的事实和占有的意思。占有应当在客观上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与支配,并且,这 种控制支配不以物理的、有形的接触管领为必要,而应当根据物的性质、形状,物存在的时间、地点,以 及人们对物的支配方式和社会习惯来判断。这以对物有事实上管领支配的状态,居于处分的地位为以足。当然,这不一定是法律上有权的支配处分地位,而以事实上能够支配处分为必要。而且,这种控制支配地 位也不以持续的状态为必要,即使一时的控制与支配,也构成占有。占有的意思是必要的,当然,这里的占有意思不要求是具体的意思,也不以有为自己占有的意思为必要,而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且该意 思既可能有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可以是潜在的、甚至推定的支配意思。在本案中,电动自行车仍然由店主占有,因此甲不构成侵占罪。即使承认甲也对电动自行车的占有,但甲只是占有辅助者,其对自行车的侵 犯仍然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诈骗与盗窃的区分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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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行为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所谓处分财产,是指受骗者基于认识错 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仅仅使其对财产状态“弛缓”时,还不能认定存在处分行为。本案中店主只是让甲照看一下店,并没有将财物处分给甲,因此甲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行为 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本案的甲显然不属于该罪的主体。因此,选项 D 错误。本案认定为盗窃罪还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就是盗窃罪是否要求“秘密性”的问题。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从构成要件上看,法条并没有要求“秘密性”;从理论上看,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只是要求“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并没有要求行为在客观上是秘密的。实际上司法考试的命题人是反对将“秘密性”纳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的。由此可知,本案的公开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不存在法律上和理论上疑问。而且“秘密窃取”如何认定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中国传统成语中的“掩耳盗铃”的故事说明,这种行为也是盗窃。这也是张明楷①一贯主张的观点,2008年3月2日,张明楷教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场“关于许霆案件的思考”的学术报告,再次重申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而且是盗窃金融机构,广州中院定性准确,量刑偏重,但可以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然后上报最高法院核准。本题答案:B。

37.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17题)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 5 万元的手表送给10 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 1 万元。丙收款 50 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解析: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而非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没有任何交易,或者交易的对价十分不相称,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乙的行为完 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丁的行为属于行贿罪,即使是“假冒名牌的摩托车”,也属于刑法上的“财物”,也是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物,丁的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需要有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本案中,何某并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即使是“假冒名牌的摩托车”也属于积极利益的增加,而非消极利益的增加,因此也不成立诈骗与行贿的竞合,本案的丁只成立行贿罪。侵占是“变占有为所有”的犯罪。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 5 万元的手表送给 10 公里外的朱某,表明乙 现实占有王某的手表。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的行为完全符合“将财 物据为己有,拒不退出”的构成要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本题答案:B。

38.关于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62题)

A.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藏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藏品价值 100 万,但故意贬其价值后以 1 万元收 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文物贩子乙收购一些赝品,冒充文物低价卖给洪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 5 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 3 万元购买其中一 ① 详细可以参见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载《法学家》2006年第2期,第119-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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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周某讲价后以 3000 元购买了另一块。丙对韩某构成诈骗罪

D.画家丁临摹了著名画家范某的油画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过画廊以 5 万元出售给田某,丁非法获利 3 万元。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含欺骗的正常交易行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交付了财物。诈骗罪与含欺骗的正常交易行为的区分在于欺骗程度。诈骗罪的欺骗要求达到需要刑罚处罚的程度,而含欺骗的正常交易行为的欺骗程度可以为社会所容忍。A 项,甲故意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损失了巨额财产。这种欺骗程度达到了刑罚处罚的程度。甲构成诈骗罪。A 项正确。B 项,乙故意虚构事实,将赝品说成文物,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这种欺骗程度也达到了刑罚处罚的程度。乙构成诈骗罪。B 项正确。C 项,丙对韩某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韩某也没有陷入认识错误,也没有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因此,丙不构成诈骗罪。C 项错误。D 项,丁故意虚构事实,制作赝品并出售,但是题干没有交代田某是否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 交付财物。田某也可能知道是赝品,自愿以 5 万元买下。因此丁不构成诈骗罪。D 项错误。本题答案:AB。

39.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63题)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 10 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 10 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 10 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 10 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有:恐惧心理与认识错误的竞合,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正当权利的区分,难度较大。A 项。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行恐吓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 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 方基于认识错误——行为人取得财物。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有恐吓和欺诈的性质,被害人既产生恐惧心

①理又陷入认识错误,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竞合。这就如“狐假虎威”的故事中,狐狸的行为有欺骗的性质,也有恐吓的性质。认定是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关键是看欺骗多一点,还是恐吓多一点,否则,只能认定为二罪的想象竞合犯。本项中,甲已将王某杀害,仍谎称绑架,既有恐吓又有诈骗,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竞合。A 项正确。B 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1)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 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2)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 ①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详细可以参见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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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 抗的轻微暴力。本项中,乙构成抢劫罪。B 项正确。C 项,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在于:如果行使的权利具有正当性,同时行使的手段具有相当性,就属于行使正当权利而非敲诈勒索。本项中,丙要求的补偿费不具有正当性,行使的手段也不具有相当性,因此不属于行使正当权利,而属于敲诈勒索。C 项正确。D 项,丁将 10 万元行贿于刘某,10 万元就属于不法给付物。丁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因此行使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不属于行使正当权利,属于敲诈勒索。D 项正确。本题答案:ABCD。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 向 干 部 乙 声 称 :“如果不给我 2 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 2 万元。关于对 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19题)

A.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B.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C.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D.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的,应当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甲的行为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甲骗取了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后,便在形式上具有了国家工作人 员的身份。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 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 贿论处。甲的行为也应当构成受贿罪。两者应当并罚。因此,本题的答案应当为 C。甲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实际上,甲现 在已经成为国家编制所认可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冒充的问题,而且招摇撞骗罪所骗取的不包括数额较大的财物,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甲勒索 2 万元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招摇撞骗的范畴,因此选项 A 是错 误的。甲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都包含“勒索财物”的行为,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财物的行为属于“索贿”行为,应适用特殊法条受贿罪,而非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此,选项 B是错误的。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前者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后者如盗窃财物(原因行为)后,为了销赃而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结果行为)。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 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例如,非法侵入住宅杀人的,宜认定为牵连犯(如果不承认牵连犯的概念,则可以将这种情况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但非法盗窃枪支后杀人的,不宜认定为牵连犯(虽然枪支经常用于 杀人,但盗窃枪支并不是杀人的通常手段行为)。再如,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可以认定为牵连犯;但盗窃军车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应认定为牵连犯。在本案中,无法认定甲 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类型上的牵连关系,所以不应从一重处罚,所以选项 D 是错误的。本题答案:C。

2、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2005年试卷二第63题)

A.甲采用密码破解手段,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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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机密

B.乙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即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

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手段,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

D.丁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本事,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考生一定要熟悉法律条文。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主要有三种:(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本题中,乙和丁的行为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已经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甲的行为既构成了刑法第282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又构成了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形成了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其中的重罪处罚。丙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答案:BD

3、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18题)A.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 303 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C.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D.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解析:《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 设赌场”。由此可知选项 B 为正确答案。《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该条为注意规定,即没有改变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以此条来分析选项 A、C、D,三者均错误。《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知,选项 A 的行为构成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法》第 363 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 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C 选项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 291 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 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知选项 D 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题答案:B。

4、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2004年试卷二第7题)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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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以及妨害作证罪之间的界定。其中,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以及翻译人,而且发生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而如果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只能构成相应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而如果是这些人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实施这些行为,则构成普通的妨害作证罪或者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本题答案:C

5、律师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试卷二第11题)

A.伪证罪

B.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C.妨害作证罪

D.帮助伪造证据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以及妨害作证罪之间的界定。其中,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以及翻译人,而且发生的时间条件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而如果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只能构成相应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而如果是这些人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实施这些行为,则构成普通的妨害作证罪或者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本题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发生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因此,应当认定为妨害作证罪。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普通的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这两个是不同的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发生的时间也是不同,一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则没有限制,可以在任何诉讼的过程中。答案:C

6、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 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 5000 元好处费。陈某照此办理。李某收受 5000 元后,向法庭作了 伪证,致使陈小二被无罪释放。后陈某给陈小二 10 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 错误的?(2007年试卷二第64题)

A.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B.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C.李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

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妨害罪证罪、伪证罪、脱逃罪。根据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不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中实施本罪行为的,也成立本罪。妨害作证罪与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前罪只要求一般主体;而后者必须是 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2)前罪只限于以各种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后者包括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3)前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活动开始前;而后者 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应以辩护 人妨害作证罪论处。根据上述论述,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A 项正确。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应构成妨 害作证罪的实行犯,而不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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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教唆犯。B 项错误。C 项.根据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 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因此,李某不是构成辩护人妨害 作证罪的帮助犯,而是构成伪证罪。C 项错误。D 项。根据刑法第316条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 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不是本罪主体。本题中,陈小二被无罪释放,没有被关押,不是脱逃罪的主体,因此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也不构成脱逃罪 的共犯。D 项错误。本题答案:BCD。

7.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2004年试卷二第58题)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

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定记住只有真正关押,没有人身自由的人才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题答案:BCD。

8.对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脱逃罪?(2006年试卷二第61题)

A.犯罪嫌疑人在从甲地押解到乙地的途中,乘押解人员不备,偷偷溜走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到外地经商,直至管制期满未归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组织多人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秘密逃跑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8名犯罪分子采取暴动方法逃离羁押场所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只有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才可以构成脱逃罪的犯罪主体,脱逃可以是作为,例如从固定的监禁场所逃离,或者在劳动过程中或者押送过程中等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暂时释放出去,期限已到,但是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回来的行为。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中没有被关押,不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C是行为人组织他人越狱,构成了刑法第317条第1款的组织越狱罪。D行为人集体采取暴动方法脱逃,构成了刑法第317条第2款的暴动越狱罪。后面这两个罪以及聚众持械劫狱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也是一种特殊的脱逃罪,在德日刑法中,属于脱逃罪的加重情形,但是,我国刑法有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使用特别法,认定为特别的犯罪。本题答案:BCD。

9.下列行为中,构成包庇罪的有哪些?(2000年试卷二第61题)

A、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

B、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

C、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

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包庇罪。关于包庇罪,刑法第310条做了一般的规定,但是刑法第349条又专门做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特殊规定,以及第362条做了一个拟制性的规定,将那些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直接规定为包庇罪。这样,包庇罪与其他类型的包庇犯罪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直接按照相应的包庇犯罪处罚。其中,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本题答案:BD。

10.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2006年试卷二第63题)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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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普通的包庇罪和特殊的包庇罪之间的关系以及普通的证据犯罪与特殊的证据犯罪之间的关系,对此,要坚持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按照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处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即涉嫌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掩盖罪行的,构成了包庇罪,这是包庇罪的普通条款。A项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构成了刑法第294条的特殊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B项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了刑法第307条的帮助、毁灭证据罪。C项中,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构成了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D项中,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了刑法第349条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本题答案:ABCD。

11.甲厂系一村办企业,在一经济纠纷中败诉,法院判决甲厂应赔付乙公司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厂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先后两次到该厂执行均遭拒绝和围攻,法院第三次到甲厂执行,厂长王某和该村村长李某纠集上百名村民、职工围攻执行干警,法院车辆被砸,执行人员被打,公务证件被撕毁,干警被扣押7个多小时。在本案中,下列哪些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999年试卷二第71题)

A.甲厂厂长王某

B.村长李某

C.参与围攻的职工.村民

D.参与围攻的直接责任人员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断哪些人员构成本罪,主要是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执行判决和裁定的义务。并不是所有参与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题答案:AB。

12.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2004年试卷二第83题)

A.打击报复证人罪

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C.扰乱法庭秩序罪

D.妨害作证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打击报复证人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作证罪之间的界定。主要是要熟悉法律条文。本题答案:A C。

13.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某日,市政府领导带某国博物馆代表团来参观。甲当即决定将本馆收藏的一件战国时期的青铜奔马赠送给市政府,作为新落成的市政府办公大楼的装饰;同时,将一件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该外国博物馆代表团。另外,甲还偷偷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2005年试卷二第62题)A.贪污罪

B.私赠文物藏品罪 C.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

D.盗窃珍贵文物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上述几个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这种题目一定要熟悉法律条文。根据刑法第327条的规定,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对方必须是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而不是国有单位。因此,甲将本馆收藏的一件战国时期的青铜奔马赠送给市政府的行为无罪。根据刑法第325条的规定,甲将一件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该外国博物馆代表团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甲作为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偷偷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构成了贪污罪。盗窃珍贵文物的行为,只要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答案: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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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某镇医院医生贾某在为患者输血时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习惯于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后输给患者。住院病人于某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发生不良反应死亡。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试卷二第6题)

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

C.医疗事故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以及医疗事故罪之间的界定。其中,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经国家主观部门批准具有采集、供应血液的部门,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犯罪主体是可以是医生,也可以是一般主体。其非法主要体现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有关操作程序进行采集或者供应,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构成法条竞合关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是特殊规定,医疗事故罪是一般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该认定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本题答案:A。

15.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5年试卷二第15题)

A.构成非法行医罪

B.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构成医疗事故罪

D.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上述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非法节育手术的话,并不构成犯罪,仅仅是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答案:D 16.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2003年试卷二第8题)

A.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区别。2000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于盗伐林木罪中盗伐的对象以及盗伐的方式都进行了解释。其中,第9条明确规定: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直接认定为盗窃罪。答案:B 1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形(有证据证明确属于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02年试卷二第34题)

A.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B.队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D.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破坏森林资源罪的司法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本题答案:ACD。

1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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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2002年试卷二第38题)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间接正犯以及诈骗罪既遂的判断标准。间接正犯和直接正犯相对。直接正犯指行为人基于自身直接的身体活动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情况,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活动的人。间接正犯和共同犯罪有共同之处,如都是利用他人进行犯罪,参与犯罪的人都在两个以上,等。但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的人都构成犯罪,而在间接正犯的情况下,被利用的他人不构成犯罪,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存在于以下场合:(1)利用完全缺乏是非辨别能力者,即利用无责任能力者进行犯罪;(2)利用非行为的他人身体活动如身体的条件反射运动、利用身体被强制时的动作等;(3)利用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故意的他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无过错行为,如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他人使其将毒药投放到被害人的杯子里;(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人有特定的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特定目的、缺乏特定的身份等(这种情况在我国被认为是犯罪中的共犯);(5)利用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如甲拟杀丙,唆使丙用刀砍乙,预期乙会实施正当防卫而杀丙,果然,乙在防卫时杀死了丙。

本题中,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乙并不知情,二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其中甲的行为同时也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而乙的行为在传统刑法理论看来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对象不能犯。但是按照张明楷教授彻底的客观主义的基本立场,由于客观实际上乙贩卖的并不是毒品,而是头痛粉,主观上虽然想贩卖毒品,但是客观上不是毒品,没有侵害国家管制毒品这种法益的危险性,主观与客观不统一,而且二者之间并没有重合的部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甲的诈骗已经获得了财物,成立犯罪既遂,虽然没有与乙分赃,但是这种分赃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需要单独认定。本题答案:BC。

19.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了毒品犯罪,请根据该节的规定回答(1)-(5)题。(2000年试卷二第91-95题)

(1)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单位可以成为走私、购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体

C、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不另成立妨害公务罪

D、运输毒品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毒品,而不包括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境外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基础知识。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构成犯罪没有数量的限制,只要有这些行为,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如果未成年人是不满16周岁(贩卖毒品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可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间接正犯,如果未成年人是已满16周岁(贩卖毒品是已满14周岁)的,行为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是教唆犯,未成年人是实行犯。如果是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且还要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本题答案:ABCD。

(2)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持有”仅限于本人持有,不可能通过他人持有毒品

C、“持有”仅限于行为人对毒品个有所有权而持有

D、为了贩卖毒品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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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不同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构成犯罪是有数量要求的。持有型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也是一种不同于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另外一种类型的犯罪,是立法者为了严密刑事法网而做的一种特殊规定,在这类犯罪中,司法机关要尽量查明和证明持有毒品的来源,在不能查明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人如果是为了走私或者贩卖毒品而持有毒品,可以直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这里的持有不限于本人持有,也可以是通过他人持有,不问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根据,只要行为人持有毒品就构成本罪。本题答案:ABCD。

(3)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罪的自然人主体只能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B、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C、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成立本罪

D、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成立本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本罪的构成要求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而且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答案:C(4)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法种植罂粟300株以上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B、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C、非法种植罂粟而抗拒铲除的,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D、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属法定的从重处罚情况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概念和构成。根据刑法第351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有三种情况:(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其中,如果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免除处罚的意思是指定罪后免除处罚,并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通常表述)。答案:ABD(5)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仅限于已满14周岁的人

B、非法在牛奶中加入毒品而提供给婴儿饮用的,不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

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罪中的“他人”并没有年龄的限制,但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必须面对那些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或者判断能力的人,如果是婴儿的话,由于没有一定的意志自由,不存在所谓的“引诱、教唆、欺骗”,只能是强迫了,但是,这很值得研究。如果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注射毒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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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则要从重处罚。本题答案:BD。

20.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2005年试卷二第12题)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窝藏、转移赃物罪 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和窝藏、转移赃物罪的区别,二者之间形成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答案:C 21.甲、乙通过丙向丁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62题)

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甲因自己吸食毒品而购买,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乙为了贩卖的目的而购买,当然构成贩卖毒品罪,丁向他人出售毒品,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丙居中介绍毒品买卖,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共犯)。本题答案:BCD。

22.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 80 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 80 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 80 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 持有 80 克海洛因。半年后,陈某将 80 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二第16题)

A.王某虽然是陈某抢劫的被害人,但其行为仍成立贩卖毒品罪 B.陈某持仿真手枪取得毒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C.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进而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理当构 成贩卖毒品罪。王某被陈某抢劫毒品的结果只是使得王某没有收到贩卖毒品的对价,并不妨害王某构成贩 卖毒品罪。因此,选项 A 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由此可知,仿真手枪不属于“持 枪枪支”中的枪支,选项 B 的说法是正确的。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吸收犯。吸收犯,是 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例如.行为人盗窃 枪支后,私藏在家里,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本案中陈某抢劫行 为吸收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因此选项 C 的说法是正确的。选项 D 实际上是通过分则进一步考察总则的“实行行为”的概念。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具有 紧迫性、具体危险的行为。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的行为并没有紧迫的、直接的引起刘某的生命危险,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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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98年11月4日,甲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1984年12月2日生)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甲的行为属于:(2004年试卷二第8题)

A.奸淫幼女罪

B.强奸罪

C.嫖宿幼女罪

D.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奸淫幼女的行为)之间的界定。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过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这是一般规定,但是刑法又专门规定了与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嫖宿幼女罪,这属于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该认定为嫖宿幼女罪。但是,我觉得这种法律规定非常不合理,就是因为人家是卖淫的小姐,就对这些人区别对待,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平等的原则。但从一个国家的公共政策来考虑,不管是良家幼女,还是卖淫幼女,在法律上都应该视为同等的幼女,都应该受到国家法律同等的保护,不能因为人家是卖淫的幼女,我们对其保护的力度(如果把刑罚的轻重理解为保护力度的话,当然二者并不一定等同)就显得不够,这不仅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还大大减轻了那些喜欢嫖宿幼女的嫖客的刑罚,(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嫖客以嫖到幼女为荣耀,而且好像是嫖到年龄越低的幼女越值得炫耀!一些嫖客曾经给笔者炫耀过这样的一些事情,并且在交谈中流露出这样一种心理的快感和成就感!但他们不知道这已经是犯罪了,我真不知道该怎么评价这些人的行为!因此,这种规定不利于我们国家对未成年幼女的保护,直接为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可以说,刑法中的这个罪名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嫖宿幼女的行为而特地规定的,之所以不直接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是考虑到刑法的打击面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也迎合了社会生活的现实。但如果简单从法定刑来比较的话,嫖宿幼女罪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般强奸罪的法定刑是3年-10年有期徒刑,二者最终的刑罚结果可能会差不多。但一定要注意,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法官,在对奸淫幼女的强奸行为进行刑罚裁量的时候,一定要在5-10年之间进行裁量,否则会导致刑罚的不平衡和不协调,因为一般的嫖宿幼女罪都要5年以上,而比之危害更大的奸淫幼女如果是在3-5年之间裁量,会导致刑罚的不公正。本题答案:C 24.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2004年试卷二第89题)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

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

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之间的界定。关于卖淫的概念,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所谓的卖淫只能是妇女以出卖肉体换取金钱的行为,即金钱与性的交易,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男性卖淫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陈兴良教授认为应该对卖淫做扩大的解释,这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我们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不要拘泥于传统关于卖淫的定义,而应该结合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做一些客观的解释。况且,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或者组织卖淫罪中,法律条文并没有强调一定要是女性卖淫,不像强奸罪,被害人一定是妇女,所以这种扩大解释并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如果实施其中的一个行为,成立一个罪,如果连续实施其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也只成立相应的一个罪,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卖淫罪所引诱的对象是成年人。包括成年的男人或者女人,如果引诱的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则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但是如果引诱幼男,即不满14周岁的男幼童进行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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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则不能进行定罪,因为我国刑法中还没有相应的引诱幼男卖淫罪的规定。引诱幼女卖淫与嫖宿幼女是两个独立的罪名,行为人如果实行这两个行为,则构成两个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如果既实施引诱成年人卖淫,又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也是构成引诱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要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性病又嫖宿幼女的,则同时触犯传播性病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嫖宿幼女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嫖宿幼女罪处罚。本题答案:ABC。

25.徐某1990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4年11月刑满释放。1998年,徐某在某市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徐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徐某聘用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陆某等六名妇女卖淫,陆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一次,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徐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1998年6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李某嫖宿过。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1999年试卷二第91-96题)

(1)对徐某应以什么罪定罪量刑?

A.强迫妇女卖淫罪

B.组织卖淫罪

C.引诱、容留卖淫罪

D.非法经营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不单独构成强迫幼女卖淫罪,而是作为一般的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的情节。采用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仍然定强迫卖淫罪,不单独构成强奸罪,然后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已经将强奸理解为强迫的一种手段方式,并且包容在强迫卖淫罪之中了。本题答案:B。

(2)李某和赵某行为构成何罪?

A.组织卖淫罪

B.协助组织卖淫罪

C.引诱、容留卖淫罪

D.强迫卖淫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单独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且有自己独立的法定刑。根据刑法理论,协助组织卖淫本来应该是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行为,是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但是,刑法为了强调对这类行为的调整和打击,已经通过相应的条款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因此,对于这种协助行为直接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罚。本题答案:B(3)陆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介绍卖淫罪

C.引诱幼女卖淫罪

D.组织卖淫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引诱他人卖淫(已满14周岁的男人或者妇女)与引诱幼女卖淫是两个不同的罪名。这与强迫卖淫罪不同,强迫幼女卖淫的仍然定强迫卖淫罪,但是要升格法定刑。答案:C(4)对司机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

A.无罪

B.协助组织卖淫罪

C.妨害公务罪

D.包庇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包庇罪的特殊规定,是一种法律的拟制规定。根据刑法第362条,50

第二篇:司考真题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

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

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5.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

1.(1)未生效。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

(2)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2.(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3)S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4)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3.(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3)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2)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审,S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5.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 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S市三江区法院和S市二河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S市三江区法院为被告住郝志强所地,S市二河县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包童新住所地。

2.本案一审当事人的确定不完全正确(或部分正确、或部分错误):(1)温茂昌作为原告、郝志强、包童新作为被告正确,遗漏迟丽华为被告错误。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正确;(2)《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志强为楼房所有人,包童新为楼房使用人,作为被告,正确;(3)迟丽华作为楼房的所有人之一,没有列为被告,错误。

3.(1)郝志强为该楼所有人、包童新为该楼使用人的事实、该楼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温茂昌的事实、温茂昌受伤状况的事实、温茂昌治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的事实等,由温茂昌承担证明责任;(2)包童新认为窗户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由包童新承担证明责任;(3)包童新使用窗户不当的事实、温茂昌未经楼房的主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擅自进到楼房的院子里的事实,由郝志强承担证明责任。

4.(1)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遗漏被告迟丽华:作为楼房所有人之一,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二,一审法院通过包童新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进而导致案件缺席判决,不符合作出缺席判决的条件,并严重限制了郝志强辩论权的行使。

(2)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限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都属于司法解释中列举的程序上严重违法、案件应当发回重审的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第三篇:刑法分论学习心得

刑法分论学习心得

我一直喜欢看悬疑刑侦剧,在学习刑法之前我就是单纯地看剧求刺激,但在学习了刑法之后我开始在看剧的同时思考剧中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对他的定罪量刑产生哪些影响,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侦查工作,所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甚至会思考如果自己为其辩护,可以从哪方面着手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是罪还是非罪?此罪还是彼罪?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有没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这时对犯罪构成和具体罪名罪状中的情节严重等名词的理解和掌握就显得极其重要了,同时可见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是一体的,不可分离的。

尽管剧狗血,但其中的所表现的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像家族企业老板认为公司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随意挪用、占有,就很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的数额较大根据1995年的司法解释,为五千元至两万元。放在现在,五千元并不是什么大数目,所以,家人是大老板以及以后想当大老板的同学,一定要学好刑法,规避法律风险。

知识不只是用来考试的,更是拿来运用于实际生活的。从台湾明星柯某吸毒案后就不断有公众人物被曝光吸毒,这个时候,有一些更悲伤的人,那就是容留他们吸毒的朋友,特别是其中不知情不吸毒的可怜朋友,他们已经犯罪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谨言慎交,当有朋友要求你容留他吸毒时,(温馨提示:这里吸毒的场所包括宿舍)千万不要为了所谓义气同意呀,他吸毒不过是违法,你可就是犯罪了,要知道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每次理工科的同学说我们法学生只需要背书的时候,我都只能对他冷漠的微笑,法学中有许多易混淆的知识,特别是刑法中各类相近的罪名、罪状,这不只是需要记忆更是需要理解才能做到初步的运用。举两个例子吧,第一个,现在假设甲用酒把乙灌醉后带走了乙的财物,那么问题就来了,甲可能构成什么罪呢?有两种情况,第一,就是甲顺手牵羊带走了财物,我认为这时甲构成的应该是盗窃罪。第二,甲想要占有乙的财物,因而故意灌醉乙,我认为这时甲构成的应该是抢劫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导致被害人不敢抵抗或不能抵抗的方法,这就包括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这里我们要注意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区别以及两者的转化,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这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罪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且秘密窃取必须要有一贯性,即秘密窃取要贯穿整个犯罪行为,一旦在窃取时遇上了被害人的抵抗而改用暴力,犯罪的性质就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第二个,甲抓走了乙的儿子丙,要求乙付给他十万元,这时,如果甲要求的是乙归还十万元欠款,那么可以认为甲犯的是非法拘禁罪,若这十万元是作为丙的赎金,那么可以认为甲犯的是绑架罪。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或者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那么如何区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呢?这里有两个主要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非也。第二,犯罪对象不同,被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被非法拘禁的人大多自身有过错。因此,为索要债务而绑架他人的,应当视为非法拘禁罪。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要学习的不仅是各种名词、概念、法条,更是法律精神。我们所学习的知识不仅是为了考试,更是为了在将来伸张公平与正义。我们所需要的不仅是满腔热血,更要有一颗严谨负责的心。希望大家在日后的学习乃至工作中,都谨记我们是一个法律人,怀抱赤子之心,牢记法律精神,因为它在任何黑暗的时候都会是一盏照亮前路的明灯。

第四篇:历年司考真题

47.关于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47题)

A.《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答复,此处的10日指工作日

B.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D.行政复议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答案】C

【考点】行政复议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行政复议期间只有五日、七日才是工作日,这里的十日,指的不是工作日,而是“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直接计算十日,中间包括休息日。

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据此可知,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是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选项C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据此可知,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8.某国土资源局以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向陈某送达决定书,责令其在10日内拆除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3间,恢复土地原状。陈某未履行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48题)

A.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书应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B.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

C.因《土地管理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陈某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该期限规定

D.如陈某不履行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拆除陈某所建房屋

【答案】D

【考点】行政行为的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强制执行权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选项B说法正确。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土资源局的决定剥夺、限制了陈某的财产权,属于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选项C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相对于《行政诉讼法》来说,《土地管理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陈某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期限起诉。

选项D说法错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局无权自行拆除陈某所建的房屋,其应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49.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49题)

A.行政许可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皆为要式行政行为

C.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D.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

【答案】C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据此可知,行政许可是经典的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非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选项B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选项C正确。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选项D错误。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表现。

50.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该企业认为决定违法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的决定。该企业提出上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50题)

A.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

B.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予训诫

C.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决定作出判决

D.一审法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C

【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一、二审判决

【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中加收超标排污费是行政强制,罚款是行政处罚。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题中,该企业作为原告,若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2010年)

39.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39题)

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B.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答案」D

「考点」行政法基本原则

「解析」选项A错误。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不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选项B错误。合法行政原则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而不是比例原则。

选项C错误。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的要求,不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选项D正确。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行为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当然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

作对本题,要求清楚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内涵和要求。

40.国务院某部拟合并处级内设机构。关于机构合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0题)

A.该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B.该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D.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答案」A

「考点」国务院行政编制管理

「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41.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1题)

A.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

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

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

「答案」D

「考点」公务员处分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选项B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间是18个月。

选项D正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42.关于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

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改

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答案」B

「考点」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选项B正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选项C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选项D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3.刘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个体诊所,卫生局受理申请。小区居民陈某等人提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2010年卷二单选第43题)

A.刘某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设立个体诊所

B.卫生局受理刘某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如陈某等人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同意并听证的,组织听证的费用应由陈某承担

D.如卫生局拒绝刘某申请,原则上应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口头告知即可

「答案」B

「考点」行政许可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许可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

选项B正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选项C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据此可知,听证费用不应由陈某承担。

选项D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据此可知,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口头告知。

44.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政处罚?()(2010年卷二单选第44题)

A.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张某的驾驶执照六个月

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

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答案」A

「考点」行政处罚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据此可知,选项A中张某违章驾车,被暂扣驾驶执照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公安交管局对其的一种惩罚,属于行政处罚。

选项B错误。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消灭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一种宣告,不具有惩罚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选项C错误。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选项D错误。食品药监局的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为了防止危害的发生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程序,不是对食品生产者的惩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

45.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房管局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5题)

A.王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B.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C.因区房管局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主体,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答案」C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

「解析」选项A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本题中王某要求公开的不是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无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选项B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据此可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故区房管局以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其公开申请是不正确的。

选项C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1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题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是房管局制作的,该信息的公开不属于区房管局的职责范围,因此,区房管局以此为由拒绝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

选项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应当场答复,有困难的,拒绝答复应当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即最长3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并不等同于1个月。

46.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6题)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答案」B

「考点」行政行为,赔偿主体

「解析」选项A错误。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第一性的,行政强制执行是跟在义务后面出现的。

选项B正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因此,李某将甲打伤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选项C错误。甲被打伤与扣押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没有直接关联,不能因为甲被打伤,就认定扣押行为本身违法。

选项D错误。城管执法人员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甲打伤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47.陈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遭民政局拒绝。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7题)

A.陈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

B.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

C.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D.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答案」C

「考点」先于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申请先于执行时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选项B、D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据此可知,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另外,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先于执行的裁定,而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8.《环境保护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某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8题)

A.如该企业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为六十日

B.如该企业直接起诉,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三个月

C.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从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款项

D.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扣押该企业的财产并予以拍卖

「答案」A

「考点」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期限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据此可知,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如其它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则依照其它法律的规定,如少于60日则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15日,少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如该企业申请复议,应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与行政复议不同,通常情况下起诉期限为3个月,如法律有特殊规定则从特殊规定。《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如该企业直接起诉,则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15日,而不是三个月。

选项C、D错误。只有通过法律的授权,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才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环境保护法》只赋予了处罚决定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并未赋予处罚决定机关直接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县环保局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权自己从账户划拨款项或对扣押财物进行拍卖。

49.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9题)

A.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C.从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答案」C

「考点」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核认定

「解析」选项A、D错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从证据形成原因、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这两方面审查的是证据的真实性。

选项B错误。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该从证据材料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方面进行审查,而不是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50.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50题)

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考点」国家赔偿

「解析」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旧法第15条)的规定得知,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时的司法赔偿范围仅限于拘留、逮捕及已经执行刑罚的情形。取保候审是责令相对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本案中,王某再审认定为无罪,则对其在拘留与逮捕期间人身自由受到剥夺,应当予以赔偿。对王某的赔偿期间应由2009年2月10日王某被刑事拘留开始计算,至5月10日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保候审为止。一审中县法院判决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缓刑并未在监狱执行,并未对王某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故对此部分国家不须赔偿。

第五篇:劳动法 司考真题

2002年

1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下列哪一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

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

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知识。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法处理争议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选项A、C、D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都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而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

【答案】:B

14.某甲在一企业工作,试用期未满便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下列各项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应当提前30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B.甲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C.甲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D.甲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知识。劳动法中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在试用期之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预计今后司法考试可能会在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内出题,需要考生予以关注。

【答案】:C

48.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有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规定的知识。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吴某在向所在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二日即不辞而别,违反了该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上述规定,选项A、B、C应为正确【答案】。

【答案】:ABC

53.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C.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知识。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首先,选项D是两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尽管名称是“劳务合同”,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劳动者一方,故可先行排除。选项A、B中一方均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本题的难点是对选项C的理解,从该选项的表述应该有两种意思,一是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代表和被代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此其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二是从形式上看,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但从出题者的意图揣摩来看,本选项应该考查的是第一种意思。故排除选项C。

【答案】:AB

54.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调解原则适用于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B.在劳动仲裁前必须先行调解 C.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

D.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的知识。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题中选项B、C表述错误应予以排除。

【答案】:AD 2003年

14.下列哪一事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A.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 B.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 C.丙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就30名外派劳务人员达成的协议 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答案】B 【知识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详解】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只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权,不得遭受歧视,故B为正确答案,其他三种关系均应受民法调整。32.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A.保安员曲某收5元自行车停车费,并不给收据 B.姜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记录片造假,报社没有刊登

C.冯某经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拥挤受伤 D.塑胶五金厂要求工人一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为每小时1.5元 【答案】AD 【知识点】法律责任

【详解】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要么是违法行为(包括违约行为),要么是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当然,违法行为的认定也离不开法律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服务单据。据此,A选项的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D选项的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在B选项,报社没有刊登的义务,当然谈不上法律责任的存在。在C选项,冯某对小孩的受伤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冯某没有让位的法律义务(只是社会公德要求的道德义务而已)。

47.根据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与职工就劳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诉讼

B.劳动争议发生后6个月内,企业或者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C.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A B D 【知识点】劳动争议的解决

【详解】根据《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可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0.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

A.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C.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A C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详解】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 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关于职工结婚的规定与劳动纪律无关,而且本身也不合法,所以不在考虑之内。2004年

28.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2004年5月1日至7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7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80元的工资外,还应当向王某支付多少加班费?

A.560元B.800元C.1120元D.1360元 【答案及解析】:B《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知,公司应支付王某的工资报酬总共为1360元,减去7天的日基本工资560元,应支付王某加班费800元。

(二)某建筑公司拖欠30位民工的工资达半年,民工反复索要无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司提出有个别民工偷窃和毁坏设备,但查不出何人所为,所以让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以工资抵偿损失。请回答以下第99、100题。99.对于民工的请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下列何种决定? A.告知民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责令公司支付所欠民工工资

C.将案件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D.对公司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答案及解析】B《劳动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矛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工作。”第8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施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根据以上法条,B项正确,而CD项错误。至于A项,对于民工的请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推读,而有义务作出处理,A项显然错误。

100.对于建筑公司的主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认定?

A.公司让全体民工对偷窃和毁坏设备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B.全体民工有义务与公司协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C.偷窃和毁坏设备事件与民工工资无关,应循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

D.全体民工有义务查出偷窃和毁坏设备者,查出前可暂扣部分工资作为保证 【答案及解析】AC A项正确。公司在查不出是何人所为破坏和偷窃行为时让全体民工承担,显然是于法无据的无理要求。因此,对于公司发生的偷窃和毁坏设备事件应采取其他合法解决途径,所以C项也是正确的说法。同理,BD的说法是错误的?。2005年 19.某民办科研所与技术员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周某承担科研所的一个产品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项目被迫下马。科研所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该单位法律顾问提供的下列哪一项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A.告知周某当初聘用他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 B.至少提前30天向周某发出书面通知

C.先安排周某到后勤岗位,如他拒绝就可以解雇

D.如周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与单位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周某不同意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有权单方解约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考点】本题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命题,主要考察须预告的解除。【解题思路和依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D中,如周某不同意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有权单方解约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应注意的问题】经过当事人协商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况:(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答案】D 20.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 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 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

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 【考点】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解题思路和依据】《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94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第11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娑ǖ牡谒募短辶投慷鹊睦投褂貌宦?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区别:禁止使用童工;对未成年工在劳动强度、工种等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答案】C 66.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工作时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制度 B.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2日

C.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需要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的,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D.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而且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

【考点】本题是关于劳动法的命题,主要考察考生对工作时间的掌握。

【解题思路和依据】解题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答案】ACD 67.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规定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关于两者异同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

B.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C.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是要式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备案、鉴证或公证都不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

D.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集体合同的效力 【考点】本题是关于劳动合同的命题,主要考察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

【解题思路和依据】解题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34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35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答案】AB 2006年

28.关于集体合同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应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B.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C.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必须签订集体合同

D.集体合同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能生效 【答案】D 【考点】劳动集体合同 【详解】《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故A、C项正确。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故D项错误。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故B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

66.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经济补偿方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A.李某的试用期刚过一半,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决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试用期的全部工资,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B.张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决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告知,此情况下只支付养老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C.吴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有关规定将领取失业救济金,企业决定从经济补偿金中作适当扣除

D.肖某因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 【答案】ACD 【考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对职工的经济补偿

【详解】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协议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选项A中李某、D中肖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而选项B中张某是因为提前退休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得不到经济补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全,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者减发失业救济金。“因此,A、C、D中用人单位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不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74.下列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A,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B.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C.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遗属津贴 D.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答案】ABCD 【考点】社会保险基金 【详解】《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故A正 确;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B正确;第7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故C正确;第74条第1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2007年

26.在下列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受到《劳动法》有关限制性规定的约束?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B.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C.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D.用人单位取得大量订单,为了在短期内完成交货,必须组织突击生产的 【答案】D 【逐项解析】《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B、C表述的情形均符合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

第41条规定的限制,非本题正解。选项D表述的情形,无法律依据,应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是本题的正解。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97.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是:

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 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 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答案】AD 【逐项解析】《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选项B无法律依据,表述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C无法律依据,表述错误,不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98.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

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

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 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 【答案】ABC 【逐项解析】《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依据以上规定,选项A、B、C表述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无法律依据,表述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99.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 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答案】BCD 【逐项解析】《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无法律依据,表述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B、C、D分别符合该条第2、3、1项的规定,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100.对于企业裁减人员的决定,工会依法可采取的行动是:

A.工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B.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决定 C.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D.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有困难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起诉讼 【答案】ABC 【逐项解析】《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B、C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是本题的正确答案;选项D表述错误,工会只是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而不能代表职工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职工的权利。2008多选

70.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二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AB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AB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不定项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

95.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答案:AB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因此,A项说法错误。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因此,C项说法正确。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因此,D项说法错误。

96.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答案:ABC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A项说法错误。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因此,BC项说法错误。考试大论坛

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D项说法错误。

97.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因此,A项说法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题中,“李某已无工作”不属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B项说法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C项说法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D项说法正确。2008单选

26.张某在工作中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公司设备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张某的月工资为9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00元。现公司决定从张某的月工资中扣除设备损失赔偿金,直到公司损失收回。下列扣款方案中,哪一项符合劳动法规定? A.按照本人月工资的20%计算,每月扣除180元

B.按照扣除后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每月扣除200元 C.按照A、B方案平均计算,每月扣除190元

D.按照张某与公司的五年合同期平均计算,每月扣除500元 答案:A 解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中张某月工资900元,每月扣除20%是180元,扣除后张某实得工资为720元,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每月扣除180元即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项。

27.陈某大学毕业后被某网络公司聘用。工作期间,陈某与公司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关于该争议解决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可提请仲裁,但必须在此之前先申请调解 B.陈某可提请仲裁,但在此之后不能够提起诉讼

C.社会保险问题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陈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D.陈某可自己与公司协商,也可请工会或者第三人共同与公司协商 答案:D 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所以,C项错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所以,D项正确。多选

70.赵某于2008年4月2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的一天,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并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以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从确认

B.赵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赵某开始工作之日起已建立 C.赵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无权享受工伤待遇

D.公司应当自2008年4月2日起向赵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答案:BD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尽管公司与赵某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因为赵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他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赵某与公司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赵某享受法律赋予的劳动这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享受工伤待遇。所以,C项表述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D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两项。提示:《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但是,2008年9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该规定可知,本题的D项也是错误的,应该从2008年5月2日起向赵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77.2008年1月,王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依据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向王某收取了2000元押金。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王某同意,收取押金就合法

B.无论王某是否同意,甲公司均无权要求交纳押金 C.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甲公司限期退还押金

D.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甲公司处以押金数额二倍的罚款 答案:BC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2009 多选

70.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劳动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C.劳动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D.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也具有从属关系的属性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关系。

选项A正确。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选项B错误。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选项C正确。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管理和使用劳动者。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选项D正确。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变更劳动关系时,应依照平等自愿、合法原则进行,因而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同时,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按照其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和适用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71.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

A.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定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定了为期三年、到期自动续期三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定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选项A错误。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

选项B正确。根据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2项,该项符合题干要求。

选项C正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选项D正确。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

72.东星公司新建的化工生产线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A.安排女技术员参加公司技术攻关小组并到位于地下的设备室进行检测 B.在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预警装置调试完成之前,开始生产线的试运行 C.试运行期间,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员已经接受了专门培训,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D.试运行开始前,未对生产线上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规定。选项A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选项B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选项C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选项D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A.张某自动离职一年后,回原单位要求复职被拒绝

B.郑某辞职后,不同意公司按存款本息购回其持有的职工股,要求做市场价评估 C.秦某退休后,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及时发放社会保险金,要求公司协助解决 D.刘某因工伤致残后,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2010年 单选

27.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答案:C 多选

73.下列哪些说法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A.我国公民未满十六岁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招用 B.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周六加班

C.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二年的,试用期应在半年以上 D.双方当事人可就全部合同条款做出违约金约定 答案:ACD 74.关于工资保障制度,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A.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B.乡镇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C.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

D.劳动者在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答案:ACD 2011年

多选

68.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 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

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 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 答案:ABD 69.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B.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 C.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D.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 答案:ABC 不定项

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回答第95—96题。

95.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答案:ABD 96.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提出,本案纠纷起因于自己与K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故K公司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遂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关于该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侵犯商业秘密本质上属于侵权,违反竞业禁止本质上属于违约 B.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K公司有选择权 C.劳动关系优先于商事关系 D.邓某的主张应予支持 答案:AB 2012年 单项选择题:

1、某单位1994年10月招聘职工,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中专未毕业,但托人提前领取了某中专的毕业证;王某是大专毕业。她俩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4年,试用期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1995年2月,单位发现赵某的中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同月,王某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王某持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王某在招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单位,也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该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A.该单位有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因为赵某中专未毕业,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已在试用期被该单位发现

B.该单位有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因为赵某已怀孕,显然不胜任该岗位工作

C.该单位无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因为赵某中专虽未毕业,但已取得中专毕业证符合该单位的录用条件

D.该单位无权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因为赵某虽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被录用以来工作很认真,且已怀孕 正确答案:A 2、1995年10月,谭某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盛大饭店作厨师。盛大饭店于11月和谭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饭店每月支付谭某工资1500元。谭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盛大饭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谭某,延长试用期期间,谭某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750元。谭某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饭店评理。饭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本饭店多年的做法,对谭某不能搞特殊。有关本案中盛大饭店与谭某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哪项是正确的? A.盛大饭店与谭某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盛大饭店与谭某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C.盛大饭店与谭某新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C 3、1995年10月,谭某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盛大饭店作厨师。盛大饭店于11月和谭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饭店每月支付谭某工资1500元。谭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盛大饭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谭某,延长试用期期间,谭某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750元。谭某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饭店评理。饭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本饭店多年的做法,对谭某不能搞特殊。盛大饭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谭某工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A.盛大饭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谭某工资是正确的,因为这是该饭店多年的做法,谭某不能搞特殊

B.盛大饭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谭某工资是正确的,因为谭某试用期满考试不合格 C.盛大饭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谭某工资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 D.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C

4、某单位1994年10月招聘职工,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中专未毕业,但托人提前领取了某中专的毕业证;王某是大专毕业。她俩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4年,试用期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1995年2月,单位发现赵某的中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同月,王某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王某持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王某在招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单位,也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该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A.该单位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因为王某隐瞒了怀孕事实,欺骗了招工单位

B.该单位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因为王某既已怀孕,且妊娠反应严重,显然无法胜任目前工作

C.该单位无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因为王某在招聘时完全符合应聘条件,无欺骗单位行为

D.该单位无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因为王某被录用后工作很认真,表现很好 正确答案:C

5、以下劳动关系中,哪个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A.乡镇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 B.某家庭与其聘用的保姆之间的关系 C.个体老板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

D.国家机关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B

6、某私营企业下列所为哪个不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A.招收3名15周岁的工人

B.以女性为由拒绝招收4名女工 C.不同意职工组建工会

D.辞退1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怀孕女工 正确答案:D

7、甲、乙两人在机械厂的同一车间工作,某日上班时,甲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乙右臂伤残。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假设乙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由机械厂另行安排工作,则机械厂仍不得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B.乙所受损失应向甲要求赔偿

C.机械厂工会对该厂解除与甲或乙的劳动合同无权提出意见

D.机械厂在对乙作出相应经济赔偿的前提下可以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A

8、某企业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工作后,单位发现其严重近视,因该工种对视力有严格要求,张某适应该工作。企业经了解得知,张某在录用时隐瞒了其视力的真实情况,于是该企业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因张某不能胜任该项工作,劳动合同应予解除 B.因张已被考核录用,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C.此劳动合同不应解除,而应变更

D.此劳动合同无效,自订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D

9、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组织冒险作业,有权()。A.拒绝执行B.提出批评C.检举D.控告 正确答案:A

10、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哪些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A.劳动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B.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 C.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 D.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正确答案:D

11、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多少年? A.3年B.5年C.7年D.8年 正确答案:D

12、张某去一家企业应聘,称自己原是杂志社高级翻译,精通英、日两门外语。该企业正急需张某这样的人才,准备以高薪委以重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张某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错误,给该企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经了解张某从未当过翻译,英语水平差,日语更是一窍不通。该企业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如何认定此案?()A.张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B.张某给该企业造成较大损失,该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C.此劳动合同不应解除,应予变更 D.该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正确答案:D

13、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的报酬不低于工资的多少?()

A.100%B.150%C.200%D.300% 正确答案:C

1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多少天内结案?()A.30天B.60天C.90天D.120天 正确答案:B

15、某国有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决定生产,需要与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该企业与部分职工在变更合同关系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A.职工侯某表示愿意与企业调解解决,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与该国有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则该协议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

B.职工年某决定申请仲裁,并在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C.职工马某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D.职工岳某决定申请仲裁,但他未与该国有企业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B 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的表述,正确的有

A.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B.集体合同的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C.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D.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正确答案:A,B,D

2、某乡镇企业在吕某与某国有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许诺给吕某更高的报酬,与吕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给上述国有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下列评论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该乡镇企业应承担有关行政责任

B.该乡镇企业应承担说服吕某回到该国有企业工作的责任 C.该乡镇企业应承担解除与吕某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D.该乡镇企业与吕某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正确答案:A,B

3、江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江某向公司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公司,如.调动则需支付公司违约金1万元,公司分配江某住房一套。3年后江某准备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公司学习结束后再回来。公司提出江某如果回来保证接收,但现在江某提前解除合同,江某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江某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江某无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也无须退出房屋 B.江某无须支付违约金 C.江某应退出房屋 D.江某应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C,D

4、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

A.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C.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A,C

5、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说法,下列哪些是错误的?

A.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或工程的时间长度为准,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不得解除、终止

C.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

D.若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该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终止 正确答案:A,B

6、张某与某饭店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张某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合同,但饭店人事部负责人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3年的培养费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这是根据饭店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中“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的规定,2年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至少还应续签3年,如果张某不续签,则应赔偿培训费1200元。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因张某是该饭店员工,饭店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对张某具有约束力,张某应赔偿1200元后方能解除合同,这并不违反《劳动法》

B.张某2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终止合同,饭店不得强迫张某缴纳1200元培养费,《饭店员工须知》中的规定因违背了《劳动法》而无效 C.若张某对饭店此决定不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D.张某对饭店此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C

7、某甲与某国有企业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甲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遂向乙递交了调离申请。递交调离申请的第二天,未经乙同意,甲即到某私营企业丙工作,但未与丙签订劳动合同。现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甲应赔偿乙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B.甲享有法律规定的自主择业权,且已递交调离申请,故不应负赔偿责任 C.丙虽招用甲,但未与之签约,不应与甲一道承担赔偿责任

D.甲擅离岗位,致乙生产受损,甲应赔偿乙因其违约对乙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A,D

8、下列哪个选项适用《劳动法》 A.个人独资企业和其雇用的人员 B.某公安局于其聘请的清洁工人 C.某家庭与其雇用的家庭保姆 D.某包工队招的农民工 正确答案:A,B,D

9、下列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B.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C.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D

10、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后,应遵守合同,但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

B.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D.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正确答案:A,C,D

11、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下面有关仲裁裁决的表述,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只有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才能作出 B.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C.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而不能申请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C,D

12、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C.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正确答案:A,B

13、在下列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A.职工李某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

B.职工王某因偷窃自行车1辆而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C.职工徐某因与他人同居而怀孕 D.职工陈某被派往境外逾期未归 正确答案:A,B,C

14、某宾馆贴出的招聘广告中有下列内容,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是()。A.必须是年龄在15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 B.合同试用期为9个月

C.必须签订6年的劳动合同

D.一经录用,女性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不能结婚,否则在哺乳期间将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A,B,D

15、根据有关劳动政策规定,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A.财政预算安排1/3B.企业负担1/3 C.银行贷款1/3D.社会筹集1/3 正确答案:A,B,D

16、某单位1994年10月招聘职工,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中专未毕业,但托人提前领取了某中专的毕业证;王某是大专毕业。她俩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4年,试用期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1995年2月,单位发现赵某的中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同月,王某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王某持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王某在招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单位,也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若赵某、王某对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可采取下列何种途径解决? A.申请调解 B.申请仲裁 C.提起诉讼 D.与单位协商 正确答案:A,B,C,D

17、某单位1994年10月招聘职工,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中专未毕业,但托人提前领取了某中专的毕业证;王某是大专毕业。她俩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4年,试用期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1995年2月,单位发现赵某的中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同月,王某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王某持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王某在招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单位,也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假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该单位不得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的裁决,该单位必须按下列哪项去做? A.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王某应得的工资

B.不得安排王某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不得安排王某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D.不得安排王某加班 正确答案:A,B,C 18、1995年10月,谭某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盛大饭店作厨师。盛大饭店于11月和谭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饭店每月支付谭某工资1500元。谭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盛大饭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谭某,延长试用期期间,谭某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750元。谭某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饭店评理。饭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本饭店多年的做法,对谭某不能搞特殊。本案中,盛大饭店的错误为下列哪项所述? A.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违法 B.不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 C.在试用期期满时进行考试 D.以上都是该饭店的错误 正确答案:A,B 19、1995年10月,谭某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盛大饭店作厨师。盛大饭店于11月和谭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饭店每月支付谭某工资1500元。谭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盛大饭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谭某,延长试用期期间,谭某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750元。谭某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饭店评理。饭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本饭店多年的做法,对谭某不能搞特殊。本案谭某与盛大饭店的争议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方式解决? A.调解 B.协商 C.仲裁 D.起诉

正确答案:A,B,C,D 2013年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6某培训机构招聘教师时按星座设定招聘条件,称:“处女座、天蝎座不要,摩羯座、天秤座、双鱼座优先。”据招聘单位解释,因处女座和天蝎座的员工个性强势,容易跳槽,故不愿招聘,并认为按星座招录虽涉嫌就业歧视,但目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对此,应聘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 A.将《劳动法》“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案,形成判例,弥补法律漏洞

B.根据《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 C.应聘者投诉缺乏法律根据,可对其批评教育或不予答复 D.通知招聘方和应聘方参加听证,依据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例,对招聘机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案:B 35下列说法中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 A.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计支付

B.社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但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C.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的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D.参加基本养老保俭的个人,如果想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要求 参考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2010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 A.柳经理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0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王女士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48岁的王女士与公司签订了4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到期自动续期3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张先生原为甲忪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9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订一年期合同,如果张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A,B,C,D 63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A.保安员曲某收5元自行车停车费,并不给收据 B.姜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纪录片造假,报社没有刊登

C.冯某经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拥挤受伤 D.塑胶五金厂要求工人一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为每小时1.5元 参考答案:A,D 78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 A.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C.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A,C 8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述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A.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B.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D.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参考答案:B,C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8.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符合下列哪(一)些规定:()A.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B.工资应当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C.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最少要支付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D.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酌情降低支付工资 参考答案:C 14年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回答第86—90题。

86.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 C.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D.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答案】BCD 【考点】劳动仲裁 【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A错误;

第28条:“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B正确;

87.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

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

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 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答案】ABCD 【考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处理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4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AB正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允许的,C正确; 甲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后,乙公司再签的合同属于全新的合同,与之前的合同没有任何承继关系,所以乙公司再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单独计算工作年限,D正确。

88.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故李某无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B.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有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C.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 D.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 【答案】BD 【考点】仲裁时效、期满续期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没有即时签订,相当于用人单位用工起没有在法定一个月期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2倍工资惩罚。A错误,B正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乙公司2012年12月终止劳动关系,李某2013年11月提出仲裁请求,并未超过一年的时效,D正确,C错误。89.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B.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C.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D.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答案】BD 【考点】劳动合同解除

【解析】李某作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依旧是劳动合同约束的劳动者并非“非全日制用工”所以A错误,B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制定“末位淘汰”制度,不属于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D正确,C错误;

90.如李某放弃请求恢复工作而要求其他补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可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B.李某可主张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即时辞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C.李某可同时获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D.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数额多于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答案】ABD 【考点】经济补偿 15年

70.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 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BC A.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71.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C 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

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请回答第95—97题。

95.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答案【B】 A.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 B.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

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D.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96.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答案【D】 A.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

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D.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其辞退

97.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答案【ABD】 A.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B.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C.如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D.如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时,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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