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1949年至今政府对城镇私宅的保护规定
1949年至今政府对城镇私宅的保护规定(一)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规定处理本市房屋问题办法由
查本市时有房屋纠纷发生,在一部分市民中共有行将“分配房屋”及“住房不缴租”之流言。这种流言是错误的。城市房屋之占 有关系及由于所产生的租赁关系,有别于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现在不但不应该废除,而且应该予以合理之保护,此乃我人民政府既定之政策。兹为安定人民 生活秩序,鼓励房屋修建与发展城市建设起见,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切公私房屋之所有人,应即将其所有房屋向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作确实之报告,请领登记证,并照章缴纳房产税。
(二)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权。如其房屋属于首要战犯财产,或系侵占之公产,应该依法没收归公者,亦须经人民政府法庭之判决。
(三)房屋买卖自由,但任何人不得有藉房屋倒把,“偷梁换柱”破坏房屋之行为。
(四)房主有出租其房屋之权,其租额由主客双方根据公平合理之原则自行议定之。房客应依约缴租,房主应依约保障房客之权利。
(五)房租以年或以月为期限计算与缴纳,与主客双方自由议定之。租房时房主得预收一月之押租,押租超过一月而主客双方同意者听之。
(六)房租以实物或人民币计算,概由主客自行议定,但不得以金银计算和支付。
(七)房主确系为了自住,改建与出卖而收回房屋,是应当许可的,但须三月前通知租户,并应依约或依习惯予房客迁移费以若干补贴。此外,在租户依约缴租情况下,房主不得收回房屋。
(八)房屋破坏需要修补时,除另有约定或有习惯法者外,概由房主负责。如房主不在或拒不修补者,租户得自行修补之。后者的修补费,应由房租中逐月扣除之。
(九)凡有关房屋之纠纷,当事双方争议不决者,应呈请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调解之。其在调解后仍不服者,由人民法庭判决之。
(十)前述各条规定。适用于一切公私房屋及其租赁关系。特此布告,仰即遵照。
主任 叶剑英 副主任 谭政
194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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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与确认城区房地产产权
摘自《北京党建》网
1949年3月,北平市人民政府地政局正式成立。主要负责清理登记房地产权以及地政、地籍和房政管理工作。
当时,国民党当局遗留下来的房地产产权管理十分混乱。公产从未登记;私产虽于1946年 开始登记,但到解放时尚有四分之一没有登记,已登记的由于丈量不实,也很不准确;敌伪产绝大部分未曾清理;很多房地产,因业主逃亡而无人管理。与此同时,社会上还传播着“乡村分土地,城市分房屋”、“住房不交租”等流言。影响所及,致使部分房主不敢收租;有的房客心存观望,滞交房租;许多房屋损坏后,无人 修理;有的房主宁肯将空房锁闭,不愿出租。还有人乘机搞投机倒把,从中渔利。以上情况,对社会安定,对城市房屋的修建、保护,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将造成严重恶果,影响革命秩序的建立,阻碍房屋的正常经营与管理。
为确定本市城区公私房地产产权,完成地籍整理,5月16日,北平市军管会颁发布告,首先 阐明:城市房屋的占有关系和租赁关系的性质,区别于封建或半封建的土地制度,不但现在不应废除,而且应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的房屋所有权与合法经营权,并明 确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6月开始,由地政局在培训人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房屋的清理与产权确认。这一工作大体分两个 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初步摸底
据调查,本市城区及关厢房地产总计89849起,解放前原国民党地政局登记了67500 起,从未登记者13139起(关厢房地产7277起均未登记)。未登记的房地产经普遍调查,无问题者仅占39%,其余1万余起均存在着产权纠纷、敌逆产嫌 疑、产权不明、业主或契证不在等问题;关厢地籍更为混乱,存在问题更多。
第二阶段:贯彻城市房屋政策,进行房屋总登记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城市房屋总登记,以确认产权。其做法是:
(一)办理从未登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因国民党北平政府地政局于1946年就开始登 记,但没有登记完就解放了)及已在国民党北平政府地政局登记尚未领证的审查发证工作。截止到1952年10月底止,共登记10150起(包括外侨产577 起,公产1325起在内)占应登记数的77.25%;尚未登记的2989起,占应登记的22.7%。
(二)办理权状更换登记,即收回国民党北平政府发给的所有权状,换发给人民政府的房地产 所有证。1951年4月,经典型调查,全面测量,绘制了土地使用状况图后,即开始换发,截止到1952年10月底,共换发67289起,占应换发数的 96.91%;尚未换证的2144起,占应换发数的3.09%。
(三)办理关厢房地产登记。于1952年4月开始办理,因事先对房地产状况已查丈完毕,进度较快,到同年10月底共登记6233起,占应登记数的85.65%。
城市房地产权总登记至1952年底基本完成,共登记83994起,占应登记的95%。已登记的房屋119239间。
经过这次总登记和发证换证工作,使人民政府基本掌握了全市房地产的状况。房屋的所有权及 租赁双方的利益有了保障,纠纷显著减少(据法院统计比以往减少60%),解决了当时北京市房屋关系中存在的基本问题,党和政府保护城市房屋的政策,得到全 市各界人士的赞成,安定了民心,为以后私房的改造及房地产管理工作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
清理敌逆产分清公私产权
北平解放初期,军管会房地产部接管了国民党中央信托局河北平津区敌伪产业清理处北平办事 处负责清理的房产案件。其中,逆产案大部分悬而未结,已结的多件敌产案,也由于国民党时期处理上的违法故纵等原因,错误百出。许多房屋产权不清,情况复 杂。为了分清公私产权,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北平市政府于1949年6月决定成立公逆产清管局,负责清理所有国民党政府长期积压和非 法处理的敌逆产。
对于清理敌逆产工作,党和政府十分重视。1949年5月,北平军管会颁发了《关于规定处 理本市房屋问题办法》的布告,指出“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权。如其房屋属于首要战犯的财产,或系侵占之公产,应该依法没收归公者,亦须 经人民政府法庭之判决”。华北人民政府也曾就清理问题多次讨论,并于同年8月20日发出的《关于处理汉奸财产问题给平津两市府的信》中,对清理的范围、程 序,对汉奸的界限划分,对重要汉奸和非重要汉奸财产的处理界限和方法以及对汉奸家属生活照顾等问题,均作了十分明确的指示。这些指示,都成为清理中的主要 依据。
敌产是指原属日本政府、企业或个人在华所有或租用、占用的房地产。这类案件因绝大部分已由国民党政府处理过,所以此次主要清理国民党政府遗留的及非法处理的案件。清理的原则是:
(一)如查系敌产,则予以没收,其它均发还原业主。至于敌人增建部分,无重大价值者免议,有经济价值者,由业主缴价(交钱)留购。
(二)对国民党处理局及北平行辕所标卖(公开招标出卖)的房地产,华北人民政府有“不必 重审”的指示,一律免议。其它缴价发还(日敌强购国人财产,有事实及证明文件的由原业主照日敌付价折成黄金缴价赎回)、评价发还(日敌购置国人私产,原业 主按房价评价由其赎回)及洽购(国民党处理局出售敌产时承租者有优先洽购权)案件大部分有勾结舞弊、霸占巧买,应没收的发还,应发还的没收等非法行为,所 以,凡利用权势取得的房地产,均无条件收归国有。有弊端的,按折实退价收房归公或令其补缴差额,产权归其所有。
(三)德国及朝鲜侨民房地产,均会同外事处研究后处理,无人管理者报市府先予代管。
逆产指汉奸的房地产。其中包括新逆产,即指国民党战犯、高级军政人员的房地产。
(一)凡经国民党法院判决或已起诉及通缉在案的汉奸,国民党政权时期已确定没收其财产,但又未执行的,其财产经人民法院审核,认为罪证明确,即按接收国家财产论予以没收。
(二)解放后查获的汉奸,系国民党放纵或漏网者的财产,均宣告没收。
(三)一般小汉奸,无重大罪行的,无论是旧案未结,还是检举的新案,凡可免议结案的就不过分追究。
(四)凡国民党时期,因与汉奸有牵涉而误被查封的财产,全部查明解除逆产嫌疑。
新逆案件,凡经军法审判或法院宣判定罪没收者,由公逆产清管局执行。罪嫌重大者,仍由公逆产清管局代管。
在清理程序上,敌产属于行政范围,由公逆产清管局调研签具意见报请市府批准后没收或发还。逆产属于司法范围,亦由公逆产清管局调研签具意见凡应该发还免议的,由公逆产清管局处理,重大的汉奸财产报市府转法院依法裁定。
为适应我党对敌斗争和统战工作的需要,根据华北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工作中不单从法律条 文出发,更不从解决房屋需要出发,而是根据具体事实,掌握政治原则,慎重衡断,避免牵涉过广。对于汉奸直系亲属的生活,都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照顾,以不使其 生活断绝,流离失所为度。做到了使多数人人心安定。
敌逆产清理工作,自1949年6月开始至1951年7月基本结束,只用了两年零两个月,共清理19015件,共没收敌逆房屋82162间。在没收的敌逆产案件中,有伪满傀儡皇帝溥仪、伪南京政权主席汪精卫、伪华北政务委员王克敏、王揖唐等汉 奸共464人的房地产案,还有国民党反动政府故纵的如卖国贼陈觉生、曹汝霖等的房地产案75件。
上述工作的结束,安定了人心,配合了对敌斗争,澄清了房地产权的混乱情况,给房地产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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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北京市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
地登字第5485号
1950年4月25日府秘一字第1748号令公布 1951年10月20日地登字第5485号布告公布修正
1951年10月20日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区房地产权,加强地籍整理,并便于都市建设起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属左列各项登记,除法令别有规定外,由本局依本规则办理之。
1.总登记 凡私产本领有房地产所有证者,应由所有权人亲自到本局声请登记:公产末领有公有土地房屋执照者,应由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2.转移登记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而转移房地产者,除因继承由继承人取具证明单独声请登记外,均由当事人双方会同办理。
3.变更登记 凡新建、改建、拆除、分割、合并、更正、批余房地产者,除需会同关系人者得另行通知办理外,均由所有权人亲自声请登记。
4.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典权、抵押权、他用权(建筑通行)者,由权利人会同义务人声请登记,权利消灭时,应由原声请之双方当事人会同声请涂销。
第三条 寺庙、会馆、私立学校、私营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所有之房地产声请登记者,须持有主管机关之登记证件,以其证件上注明之负责人为声请登记人。
第四条 声请登记人因故不能亲自声请登记者,须由其本人出具委托书,并由其所在地户籍主管机关(如城市之公安派出所或乡村之村人民政府)或服务机关证明委托属实,委托代理人代为声请登记。
第五条 声请登记时须携带有关契证、名章、戳记、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系代理人,并应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必要时得责由代理人出具两家殷实商店之保证。
第六条 声请登记人姓名,应以户籍本名为准,不得使用化名、别号、堂号,其前经使用化名、别号或堂号置产者,应于登记时提出确实证件,声请更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房地产如系共有者,应由各共有人会同声请登记,推定一人执证,其他共有人各执共有执照。
第八条 办理登记按左列程序进行:
1.收件 声请登记人将所有证件,交由审验人员代填声请书,经审查收讫后发给收存契证收据(经房地产交易所代办者,由该所代为收件)。
2.查丈 各项登记,如认为有查丈之必要者,声请人应按查文通知规定之时间,邀请关系人,到场指勘。
3.发证 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时,声请人应于指定日期内携带收存契证收据、名章、戳记,照章缴纳登记费、契税、领取所有证,或执照。
第九条 房地登记费按左列标准征收之:
1.房地总登记、转移登记及产权证件遗失之登记:
甲、房屋按每间人民币二千二百元计征。
乙、土地按每分人民币一千一百元计征(不足一分者以一分计),空地、农地每号最多以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为限。
2.变更登记按第一项规定征收,每号最多以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为限。
3.他项权利登记按第一项规定减半征收,涂销登记免收。
契税按契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计征。
第十条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及他项权利登记,应自契约成立或变更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声请登记,逾期登记者,按逾期多少加征登记费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百;按期登记,但未按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办理手续者,亦按此规定加征。
第十一条 各项登记逾期未办,经通知仍不办理,亦不申述理由者,送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二条 未经声请所有权登记之房地产,不得声请他项权利之登记。
第十三条 声请登记人如以诈欺或伪造证件方法等声请登记者,经查觉后,除没收已缴费用及撤销登记外,并送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 本市外国公私房产登记办法另定之。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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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关于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告
地登字第1171号
兹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并参照本市实际情况,拟定北京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除报由北京人民政府转函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外,特此通告。
局长 刘仲华 副局长 沈勃
1951年5月6日
北京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本市实际情况订定之。
第二条 完纳契税的程序:
一、城区房地产权的各种转移,须到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按照《北京市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办理登记,并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契税暂行条例》完纳契税,始予发给所有证。
二、郊区房地产权的各种转移,成立契约后,须先经过村(镇)人民政府和村(镇)农会监证(对产权和契价的审查监证),始得到区人民政府房地科完纳契税。凡不履行纳税义务者,即不予添注或注销土地证上的增减数目。
三、关厢契税经征机关随行政区划而定,其完纳契税程序依前两项规定分别办理。
第三条 所有房地产权的转移,经完纳契税后,除发给所有证和完纳契税收据外,不再填发《印契纸》。并在所有证上和原始契约上或代替契约的各种证件单据上加盖“契税收讫”戳记。
第四条 核计税额:
一、城区:凡经房地产交易所介绍成交立契者,完全按照契载价核计税额。凡未经交易所介绍而自行成交立契者,和未经交易而应纳税的各种契约或代替契约的各种证件字据等,均须按评价核计税额。
二、郊区:房地产权的各种转移契证字据,如经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协助征购、洽购者,得按契载价核计税额,其自行成立的各种契约、证件、字据得按村(镇)人民政府,村(镇)农会监证的契载价核计税额,征税机关如认为监证契载价有疑义者,得重行评估,核计税额。
第五条 完纳契税时,如查验上手契在本市解放以后,并未完纳契税者,得按规定递次补税;其顶红漏税者,除应补缴税款外,得按逾期论处,由现时取得权利人先行垫交,然后持补纳契税凭证向权利出让人索还,如权利出让人无法寻觅时,则由现时取得权利人代行义务。
第六条 凡在本市解放以前的未税白契或上手契漏税而自报者,除免纳逾期加征税款外,并酌情减征正税(郊区因一律换发所有证,不适用本条)。
第七条 凡租地建筑的房屋或房客建筑的房屋均免纳契税。但原约定限期已满,原房不拆由出租人收回或另立租约者,无论有价无价或补价,均应由出租人按转移规定完纳契税。
第八条 凡以借贷、抵押、租赁、交换、继承、分居析产、弃权、让渡等各种方式变相买、典、赠与的房地产,均应完纳契税。如系买、典、赠与,故意以各种方式立契,而实际上取得产权者,除补缴应纳税款外,并按“隐匿不报”和“逾期逃税”论处。
第九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58-02-25 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有房屋的管理,调整租赁关系,促进房屋保养与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私有房屋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借房产进行投机取巧或有破坏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凡本市私有房屋,均须由产权所有人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产权所有证;遇有房屋产权转移或房地现状变更及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典当等)时,也须进行登记,领取所有证或他项权利执照。登记办法另定之。
第五条 房屋买卖、典当,均应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立契手续。
为利于房屋的维护保养,凡结构不可分割的房屋不得批卖。
房屋买卖价格由双方自由协议,但不得超过房地产管理机关评定的价格。
如发现有隐瞒价格情况,得酌情处以罚金。
第六条 产权所有人如离开本市,就委托代管人代为管理房产。代管人代产权人处理产权时,须持有产权人的正式委托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第七条 没有产权人的房地产,由房产管理机关接管;产权人不在本市也没有委托代管人的房地产,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代管。
第八条 租赁房屋,房主房客应当议定租赁事项,订立租约,共同遵守。
第九条 房屋租金由房主、房客双方按“北京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
第十条 租赁房屋不论租期长短,房租均须按月计算和交纳。房主出租房屋,除收当月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预收当月以外的租金。房客应依约按月交租,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一条 房屋的居住条件比原议定租金时有了显著的改变或室内装修设备有所增减时,得根据租金标准调整。
第十二条 房主房客一方对租金有异议请求增减时,在新租金未议定前,仍按原约执行,不得拖欠或拒收。
第十三条 房主出卖或出典房屋时,房客有等价优先购买和承典权。
房屋出卖、出典给新房主后,新房主仍应与原房客维持租赁关系,另立新约,或负责另行妥善安置原房客。
第十四条 房主必需收房自用,可以收房,但应于三个月前通知房客;定期租赁,应于期满三个月前通知房客。迁移确有实际困难或影响的企业和文教福利事业租住的房屋,如房主必需自用时,得由租住单位另觅适当房屋安置房主。
房主借口自用收回房屋,实际并非自用时,原房客有权要求赔偿其因迁移所受的损失;如收回的房屋尚未出租,原房客有权继续承租。
房客退租时,应于一个月前通知房主。如临时退租,住房超过半月的,租金按一个月交纳;不足半月的,按半月交纳。
第十五条 房客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倒,但经房主同意,可将一部分房屋分租给他人,租金合理分担,分租的房屋由新房客与房主直接建立租约。
第十六条 房客承租房屋的用途如有变更或增设、改装设备等,应事先征得房主同意。
第十七条 房客因工作、生产、学习需要与第三人交换使用租用的房屋时,房主应积极协助,不得借故阻挠。但房客也应主动与房主协商。
第十八条 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第十九条 修缮房屋是房主的责任。房主应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房屋,做到不倒不塌不漏,保障居住安全。
为保证及时修缮,房主应按月存储修缮费。
第二十条 房客应督促和协助房主检查修缮房屋,房主修缮费用不足时,可以与房客协商合修或垫款修缮。如房主不在京或拖延不修时,可由房客代修。合修、垫修、代修的费用由租金中逐月扣还。
第二十一条 房主故意拖延不修,致房屋发生倒塌事故,使房客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时,房主应负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客对房屋应注意爱护,不得故意损坏,若发生故意损坏情事,房主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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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1980年9月18日 京发〔1980〕140号)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今年7月,胡耀帮同志对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作了批示:“我认为必须这样坚决果断地解决问题。解决皆大欢 喜,不解决,实在严重影响中央、军队威信,不象话。北京市委所属的单位,我建议指定负责同志一个一个落实,限期退还。单位实在有困难的,分别由党中央、国 务院、军委负责解决。”中央、国务院、军委对胡耀帮同志的批示非常重视,有关领导同志立即召开会议作了部署。市委已召开各区、县、局负责同志会议,传达了 胡耀帮同志的批示,对落实私房政策作了布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 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 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 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4.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 责安排其住房,将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和现在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的房屋,要尽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 完。
5.鉴于实际工作中困难很多,占房单位和占房职工所在单位,经与房主协商,如房主不坚持退还原房,也可给房主另外安置住房。
6.房主的自住房因国家建设征用拆除,房主住房未得安置的,由建设征用单位负责解决。
7.房主在落实房屋政策返回原自住房或安置了房屋以后,应交回其现住的公房或他人的私房。交回的这些房屋要用于落实政策,不得挪作它用。
二、各区、局为落实私房政策,要积极开辟房屋来源。要从自建和统建房提成中,拿出一定数量的房屋,也可以采取调整(紧缩、并点、撤点)、改造或自筹资金新建一些房屋,用来落实私房政策。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三、在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中,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遵纪守法和道德风尚的教育。对挤占私人自住房的职工和被挤占了自住房的房主,要教育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尤其是要 教育挤占私人自住房的机关单位和职工,对落实私房政策要采取积极态度,承担退房任务。职工住房原则上按现在住房面积进行安置,对住房过宽的,应根据其家庭 人口情况予以紧缩,并在未安排前,腾退一部分给房主。对个别不顾大局、拖延不退、屡教无效的,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被挤占了房屋的房主,要教育他们不 得强行轰赶现住户。对动手打人,故意破坏房屋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房管部门要教育干部、职工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坚持执行政策,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 私房政策工作,及时审理私房纠纷案件,维护法纪。
四、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私人自住房,是关系到维护宪法、维护 党和政府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也是促进安定团结、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任务艰巨而复杂,不是房管局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必须全党动手才能解决。对此,各 级党委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市有关部门、委、办和区、局都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4个城区和任务大的局,要成立专门班子,负责日常工作。要 一户一户落实,限期腾退。各区、局要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1982年宪法:
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 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87年的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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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土(法规)字〔1990〕第13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函。
我院在处理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时,遇到涉及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地产税等问题。因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特请贵局对下列问题给予函复。
一、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
二、经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并一直由公民交纳地产税的城市空闲宅基地,在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该公民对该空闲宅基地,是否还享有使用权。
三、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国家仍向该空地的原所有人征收地产税,该地产税是否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公民向国家履行了交纳地产税的义务,是否表明国家承认其对该空地的合法使用权。
第二篇:城镇政府总结报告
2013 城镇政府总结报告 9 篇
第一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向社会公布 2013 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本报告内容分为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附表等七大部分构成。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电子版可在《之窗》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一、概述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镇信息管理工作,我镇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纪检室、宣传办、财政所、团委、妇联等单位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主要负责全面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工作纳入镇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因人事变动,我镇能适时调整充实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紧紧围绕《之窗》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公共平台,全面贯彻落实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沟通,积极谋划,落实《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或咨询政府信息,2013 年
度我镇严格按照《市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标准,主动公开的《目录》及信息发布工作,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将公开信息的格式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之窗》上公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积极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情况
一是加快信息平台建设。今年,重规划制作了镇政务公开栏,设专栏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之窗》网站上的政府信息管理,及时做好信息更。
二是优化办公条件。我镇在镇财极为困难的情况下,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优先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所需设备的资金投入,更了老化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四)加强业务学习,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经办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学习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区人民政府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季报制度》等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结合我镇实际,规范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信息送交、工作规程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网站公开的类别和数量
1、公文类政府信息:45 份;
2、重大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类信息 6 条,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社保就业类信息 1 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能源类信息 3 条,科教文体卫生类信息 1 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信息 33 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情况
在网站上主要公布政务类和专题工作信息。
(三)政府信息梳理及公开情况
2013 网站公开文件 45 份;
(四)信息公开形式
(1)主要公开平台:区政府门户网站《之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主要查阅场所:市图书馆、区档案室、镇档案室;
(3)公开公告栏:镇政务公开栏;
(4)便民电话:。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13 年,全镇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0 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按照区政府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收取。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2013 年我镇接到申请 0 件,因此未涉及收费及减免问题。
五、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2013 年,我镇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主动公开相关的政府
信息,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1、公开不及时,公开信息量少。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着公开界定不明,重点不够突出,公开信息不足。
2、业务学习不精,业务不熟悉。因人事变动,人员业务培训不到位,工作衔接交接不够,业务不精通等。
(二)改进措施:
我镇将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努力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法定化、规范化、常态化、便民化的目标。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圩天摆摊发放宣传材料、政府短信平台告知、电子 LED 频幕、悬挂跨街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宣传氛围,确实提高我镇群众对本镇有关信息的知
晓率,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2、加强培训力度,规范工作程序。一是加强学习。按照区政府提出的“全面、深入、持续、有效”的培训工作要求,制定学习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强我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学习培训。二是规范工作流程。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处理效率,方便公众查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篇
2013 年,乡人民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
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总体原则及“及时、准确”的总体要求,将实施《市区乡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建设服务政府、透明政府和诚信政府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切实推进了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此项工作报告如下:
一、概述
(一)财政性资金公开情况
我乡暂无财政性资金信息公开。
(二)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公开情况
我乡暂无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公开情况信息公开。
(三)重大公共政策决策过程、政策解读及执行公开情况
我乡暂无重大公共政策决策过程、政策解读及执行公开情况信息公开。
(四)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情况
根据本市、区及我乡工作重点,把项目工作信息和涉企信息发布作为重点,及时有效发布此类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我乡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以政府门户网站、乡政务公开栏为载体。在网站发布我乡咨询电话,方便广大群众查询我乡政务信息。
(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一是成立了由乡长李承清任组长,宣传委员曾柳燕任副组长、林
志滨、邓妍妍等同志负责的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全力推进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小组各成员按照分工,分别由李承清负责指导推进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曾柳燕负责平台搭建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由林志滨负责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
二是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到人,指定专人负责答复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统计及分析。
三是结合每周一的学习,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让干部明确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提高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我乡 2013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为 12 条,目前己全部整理完毕并己主动公开;
(二)主要类别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养殖业污染治理及其他应主动公开信息;
(三)开通了乡政府信息公开网,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信箱管理”共 7 个栏目。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13 没有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2013政府信息公开因没有具体收费标准,故未施行收费制度。
五、复议、诉讼情况
2013全乡未发生一起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3 年,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对《条例》的认识、理解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理解欠深刻、把握不到位的问题;信息公开领导体制、机制不完善;工作机构人员信息公开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乡信息公开工作,2013 年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条例》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办理申请信息的能力。认真学习《条例》,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是我们作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没有对《条例》的正确把握和深刻理解,就做不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对《条例》学习和理解,对疑难或复杂事项,坚持会审和报告制度,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二)强化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对信息公开工作内容、流程、要求进行统一和规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能力。
第三篇
2013 年,乡人民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总体原则及“及时、准确”的总体要求,将实施《市乡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建设服务政府、透明政府和诚信政府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切实推进了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此项工作报告如下:
一、概述
(一)、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
《条例》颁布后,乡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确定乡党政办作为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部门,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宣传委员任副组长、等同志负责的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全力推进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小组各成员按照分工,分别由谢堰华负责指导推进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马军胜负责平台搭建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由林志滨负责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
(二)、认真学习《条例》并开展集中培训
乡政府邀请有关专家举办 3 期培训班,召集全乡各部门的同志进行集中培训,讲解《条例》内容和意义、编制公开指南和目录的有关要求和软件使用方法等。广泛深入的学习培训,为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推进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结合我乡实际,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制定了《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了编制原则、主体、内容、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四)、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制定了《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涉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等多项制度,并在乡政府网站处设立依申请公开受理点。
二、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开通了乡政府信息公开网,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信箱管理”共 7 个栏目。2013 主动公开信息量为 16 条,主要类别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及其他应主动公开信息。2003 年以来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累计 196 条,目前己全部整理完毕并己主动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13 没有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2013政府信息公开因没有具体收费标准,故未施行收费制度。
五、复议、诉讼情况
2013全乡未发生一起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3 年,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
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对《条例》的认识、理解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理解欠深刻、把握不到位的问题;信息公开领导体制、机制不完善;工作机构人员信息公开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乡信息公开工作,2013 年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条例》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办理申请信息的能力。认真学习《条例》,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是我们作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没有对《条例》的正确把握和深刻理解,就做不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对《条例》学习和理解,对疑难或复杂事项,坚持会审和报告制度,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二)强化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对信息公开工作内容、流程、要求进行统一和规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能力。
第四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报告要求编制。本年报内容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本年报中
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镇人民政府党政办联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概述
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成立了镇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镇镇长任组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机关各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开信息平台的建设、公开项目信息的提供、公开信息形式的选择等工作;明确了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及时编制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时公开了机构职能、政策信息、土地利用及管理、财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方式及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信息公开的各种文件精神,以提高工作水平。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2013 年,我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95 条,主动公开的主要有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政策的情况等列别。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单位采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主要为:一是公示栏公布;二是区政府网站公开;三是向区档案馆、图书馆报送。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13 我单位还未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3 我单位还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3 我单位还未发生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本镇信息公开面对社会宣传力度不够,要利用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发布公开信息,提高村民对本镇有关信息的知晓率,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2、现在我镇的工作机制方面还不够完善,导致信息指标统计不及时,发布信息量少等问题。要制定一套适应本镇的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信息通畅。
3、信息的管理与维护工作非常重要,目前我镇缺乏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将来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一)主动公开情况说明:无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说明:无
第五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公布区镇人民政府 2013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相
关收费及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等七部分组成,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镇政府办公室联系。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2013 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公开内容、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载体形式、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健全组织体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我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了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规范公开内容,保障工作全面具体。根据《条列》,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列外,突出围绕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群众广泛关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节和领域,及时、准确、全面、具体的公开相关信息。
(三)加强制度建设,狠抓监督检查。一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镇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依申请公开办法等制度,对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部门职责、各个环节工
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年初,我们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镇目标管理考核。三是落实监督评议机制。为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探索多种监督评议方式和实践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有效办法。
(四)多种形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有关要求,为理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维护工作。镇政府利用镇政府信息化网站、区政府门户网站《之窗》实现政府动态当天发布,开辟了政府公开信息专栏,及时对外公布政策法规、重大决策、资金管理、公共资源、人事管理、社会服务等相关信息。除此之外,采用多种形式,如利用镇政府公开栏公布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主要类别情况
镇人民政府根据主动公开信息的要求,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2013 年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59 条,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要信息均做到了及时、准确的公开。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1、公开平台:区政府门户网站《之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镇政府信息化网站;
3、公开栏:区镇人民政府公开栏;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本我镇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我镇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本我镇未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需要改进加强的薄弱环节。下一步,我镇将按照《条例》有关要求,加强组织推动,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信息量,依法合规处置依申请公开。加强系统管理、指导和监督,升政务服务水平,推动镇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具体来说,要抓好四项工作:
(一)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继续强化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以服务群众为目的,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以提高群众对政府信息信息公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在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及时发布和更新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好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规范公开行为,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监督评议、问责等工作流程。
(三)丰富政务公开方式。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不断深化政府
信息公开内容的同时,努力做到公开方式的灵活多样。本着规范、实用、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政务公开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开设网站、会议、图板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监督评议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便民程度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群众意见建议和投诉处理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考核,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第六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区相关文件精神,镇报告 2013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等。本报告统计数据为《之窗》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的政务信息,截止至 2013 年 12月 31 日,本报告也将在《之窗》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中公布。
一、概述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根据区政府办部署,2013 年初我镇进一步健全了政府信息工作机制,党政办是我镇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情况:我镇调整充实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信息公开反馈制度、信息公开备案制度。由党政办负
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情况:我镇要求全体人员认真贯彻区政府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办公谁关于印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范的通知》,安排部署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情况:参加区政府办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集中全镇干部学习《条例》,并认真讨论、落实措施、配置上网 U 盘,打印《条例》发给干部、职工,做到人手 1 份,并督促学习情况,促使全体干部、职工,认真搞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我镇每月定期在镇信息公开栏中公布政务公开信息,2013 累计 22 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我镇信息公开的主要类别是机构职能、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工作动态、发展改革等。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主要在《之窗》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中公布,同时也主动通过档案馆、图书馆两馆查阅场所、各级新闻媒体、镇政务信息公开栏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一)受理依申请公开: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受理办理情况;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我镇没发现“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并没有收费。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镇还未发生申请行政复议事项。
六、政府信息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政府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不平衡,有做得较好的、好的,也有不够的。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认真把握文件精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机关绩效考核的内容,以加强监督,逐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成效。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一)主动公开情况说明:无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说明:无
第七篇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区政府办公厅(室)的有关要求,特向社会公布 2013 我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附表等七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我镇门户网站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区镇党政办联系。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我镇政府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3 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公开内容、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载体形式、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充实完善工作机构。我镇成立了由吴正如镇长任组长,陈金禄任副组长,镇直各所站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镇党政办作为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职责体系,从而打牢了我乡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组织基础。
(二)修订公开指南和目录。目前,我镇已经在 2012 年完成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修订工作,科学界定信息公开范围与内容。
(三)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澄清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相关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建立了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安全管理制度和政府信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四)梳理和公开政府信息。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科学划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信息,确定专人完成了 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政府信息梳理工作,及时上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按时将每个季度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上报到区档案局和市图书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2013 我镇在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3 条。其中,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类 9 条,占总体的比例为 14.3%;工作动态类的信息 42 条,占总体的比例为 66.7%;其他类信息 12 条,占总体的比例为 19%。我镇在人民日报、福建日报、省电台、闽西日报等中央、省、市、区媒体刊物公开信息共 68 条。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1、互联网
在“之窗”门户网站及我镇门户网站上公开我镇信息。
2、公共查阅点
在区档案馆、市图书馆为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中心。在镇党政办设立了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点,为公众提供我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我镇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我镇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
本我镇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件。
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不够全面。
2、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3、信息公开面对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二)下一步的改进措施:
1、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将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公共利益大的政府信息(包括往年政府信息)进行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2、进一步扩大我镇门户网站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3、向实践工作成功有效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和兄弟镇乡学习取经,结合我镇工作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4、利用多种渠道发布公开信息,提高农民对本镇有关信息的知晓率。
第八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
关规定和省、市、区政府办公厅(室)的有关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13 我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附表等七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2013 年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一、概述
2013 年,我镇认真执行《条例》规定,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认真按要求编制,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努力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并不断健全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等规定。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按照《条例》规定,2013 年我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52 条,内容涵盖机构信息、工作信息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各类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的途径:一是网站。我们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各科室(所)产生的信息按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统一由专人上传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实现了科学分类、集中公开,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同时,相关部门也安排专人对本单位的网站进行维护管理,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的各类政府信息,及时上网公开。二是通过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布相关
信息。三是通过新闻和报刊形式,公开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全年累计共收到 3 条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通过信函提交申请,涉及征地标准等问题,均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给予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目前我区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进行任何收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全区各信息公开主体均能严格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全年年均均未接到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查阅点利用率不高,到信息查询点查阅政府信息的公众人次很少等等。同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2、由于对《条例》的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各科室(所)工作人员对哪些信息应该主动公开、哪些可依申请公开、哪些依法不能公开把握不准,对本镇生成的政府信息未进行科学分类,工作较为被动,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不全,更新不及时,没有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信息的管理与维护工作非常重要,目前我镇缺乏信息专业技术人员。
(二)下一步的改进措施:
1、继续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狠抓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尤其要抓好政务信息工作部署的落实和年末考核,落实政务信息目标责任制,促进信息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2、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逐步编制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3、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各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视,进一步提升公开信息意识,加强其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能力。
4、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信息平台,多渠道扩大群众获取政务信息公开面。
第九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区政府办公厅(室)的有关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13 我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表等八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我镇政府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3 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公开内容、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载体形式、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我镇政府始终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日常议事日程中,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我镇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主要负责具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实施。
(二)规范梳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2013 年,按照《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的要求,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梳理各所站办的各类信息,规范化、系统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我镇政府认真研究部署,指定机构,调集人员,在全面清理有关材料的基础上,精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如期上报区政府及档案局,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年初,为加强我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镇决定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工作计划进行考核,并投入资金采购打印机、电脑等
设备,并更新我镇的办公设备。
(四)加强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我镇对政府信息由近及远进行梳理,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将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严格按照规范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公开协调制度、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并建立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程序,保证了信息发布及时、准确、规范、完整。
(五)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把政府信息公开的学习培训,作为开展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好,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派专人与区信息中心加强联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通过挂横幅、宣传车等形式,提高群众对《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3 我镇在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5 条。另外在我镇在人民日报、福建日报、省电台、闽西日报等中央、省、市、区媒体刊物公开信息共 265 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我镇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我镇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
本我镇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件。
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开意识及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部分站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视不够,主动公开信息意识不强。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
2、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不够贴近于民。我镇主要通过网站、公开栏等公开政府信息,偏远的群众适合农村群众查阅的公开形式还不够丰富。
3、教育培训工作有待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干部和群众对其查看方式尚不熟悉,急需加强相关培训。
4、由于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现在我镇的工作机制方面还不够完善,导致信息指标统计不及时等问题。
(二)下一步的改进措施:
1、继续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狠抓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尤其要抓好政务信息工作部署的落实和年末考核,落实政务信息目标责任制,促进信息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2、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逐步编制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3、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各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视,进一步提升公开信息意识,加强其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能力。
4、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信息平台,多渠道扩大群众获取政务信息公开面。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将有一个准备、发展到成熟的过程,因公开基础有限,缺乏专门技术人员,经验不足,其进展步伐可能有所缓慢,仍需要有关区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并及时向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业务上的帮助。
第三篇:古城镇及文化保护(范文模版)
古城镇及文化保护
建筑学一班 殷 彪 201103190126 摘 要:
中国是一个历史文明大国,历史悠久,有许多不同形式、不同风格的古城镇,它们都代表着某个时期或某个名族的历史与文化,对于名族,对于国家,都是的一笔重要财富。但随着现代化的迅速发展和许多人对古城镇的关注和意识薄弱,导致我国许多古城镇遭到破坏。所以我们要对古城镇规划和保护。保护古镇,保护中华文化。关键词:
古城镇 古城文化 古城保护 保护模式
文化古镇是先辈留下的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化古镇的存在意义不仅在于它本身的物质环境,还包括古镇所携带的历史信息,而我们正是通过对古镇的保护来获得所要继承和发扬的传统文化。由此可知,古镇规划之意义十分重大。
近年来,城市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城市发展了,但我国原来非常富有特色的城市、具有悠久历史的城市逐渐地失去了记忆,干百个城市差异越来越少,面貌却越来越趋同。城镇历史文化是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是城市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城市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保留可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具有历史意义和战略意义的重大问题。因此,保护城镇历史文化应是城市规划的任务之一。
城镇经济越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越高,城镇历史文化就越显重要。因为城镇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明的生成地。城镇出现的时候,正是人类文明的曙光升起的时候。城镇本身就是一件杰出的文化产品。城镇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人文创新的引导,离不开文化繁荣。现代城镇是现代文明和现代经济的聚集地,它的本质即文化。文化的力量,深深地熔铸在城镇的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一个没有文化的城镇是一个没有品位的城镇,不可能生存发展和持久的。文化足进步的动力,是历史的积淀。城镇历史文化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可以再现前人、前朝或远古的民情风貌,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活化石,代表着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和独特的自然风情。是在更高层面上展现出人类生活的文明,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对于古城的规划保护,我们要先了解一下古城镇规划的意义,首先,从保护的意义来说,古镇的规划是为了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传统地区城镇商业、居住建筑群、孔庙、塔等为主要特征的城镇历史风貌、街巷格局和居住生活形态,保护历代历史事件、商务交往、航运贸易与名人活动的多种历史信息和地方习俗及非物质遗产,带有丰富而典型的历史发展痕迹和浓郁地方居住与文化色彩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其次,从总体规划来看,古镇作为历史文化名镇展示给世人,将来主要发展特色旅游产业。而规划给古镇带来前所未有的改变。通过对古镇的景观进行规划与设计,希望能让人们在看到古镇真正的美丽和深知古镇景观存在的历史意义的同时,使人们的观念发生变化,由被动变为主动,让大家积极参与到古镇的保护规划中去,总结先人千百年来的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经验,谋求现代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之路,具有重大意义。再次,现实意义重大。规划在于指导实施,而实施的结果会给人民群众带来收益,收益的大和小与规划是否合理,景观设计是否成功有很关系。只要跟人民的利益发生关系,所以古镇的规划非常重要,影响深远。
在了解了古城保护的意义后,我们也要知道规划保护的目的,其分为文化、民生、经济、景观四个方面。文化,延续古镇历史文化环境,强化古镇历史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城镇肌理、空间布局、街巷尺度、绿化、文物与历史建筑等构成古镇景观历史风貌特征的组成部分;民生,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完善古镇各项功能,改善古镇居住环境,让老城区的老百姓享受到规划后成果,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环境,为保民生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经济,鼓励发展休闲旅游与商业服务等第三产业,通过旅游景点的建设培育、旅游活动内容的多层次引入与休闲商业的繁荣崛起,形成具有城镇风情特色,又具有都市休闲文化与时尚气息的特色商业街区;景观,提出切实可行的古镇保护性景观设计,维护古镇景观风貌,提升古镇景观整体品质。依托现有潜在的旅游资源,构筑以文化博览、购物娱乐休闲、宗教文化体验、寻访名人故居等为特色的旅游主题景点。其中文化博览是深层内涵与无形文化特征的体验方式,主要通过对各类文化类景点的观光与相关民俗文化学习强化地方文化魅力。
在具有了对古城镇保护的意义和目的的认识后,我们了解古城保护的现状,历史文化名城的旧城地段,兼有保护和更新的双重要求,中国城市的旧城,不像欧美发达国家城市那样,出现衰落的现象,这些旧城一直是城市的中心,即使在新城区发展很快的情况下,也还是商业繁荣、人口集中的地方。因此,在房地产业兴起的今天,旧城区就成为房地产商热衷之地。许多城市就从地价的级差效应出发,要把原来旧城中的居住和其它功能转换成商贸、办公、娱乐功能,而使低地价转化为高地价,低效益变成高效益。表面上是改善旧城的环境而实际上改建后旧城区的建筑容量大大增加了,人口也增多了,交通也更加繁忙了,基础设施不堪负担,结果又一次地面临新的调整与改建。另一方面作为历史名城的特色地段--文物景点和历史街区,一般也会在旧城的中心地带,是人们汇聚之地,级差地租客观地导致商贸等第三产业向这个地区集中。但是由于历史名城的保护要求,一定会提出对这个地区以及其周围环境的种种建设限制,这样就会降低土地收益,对开发不利。在历史名城中,大多保留有成片的传统民居地区,其中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民居,一般都划为保护区,并得到较好的保护。但是如何既能长期地保护它传统的风貌,又能继续为居民使用,这是一个难题。因为中国广大地区的民居,大多为砖木结构房屋,至今大多已木朽墙危,多数居民因长期居住条件简陋,渴求改善,传统生活环境不符合青年人的要求,而向往现代化的设施和环境。而且在旧城地区,一般都缺少现代的基础设施。要改善居住环境,解决居民的居住问题,需要资金和技术的巨大投入。作为房地产开发,因为上述的原因,获利不多,又担售后的风险,一般是不肯承担的。政府也不可能拿得出足够的资金,居民的自己改造则大多不愿保留传统形式,这就需要研究一整套合宜的对策。
对于法律和政策方面,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城镇历史文化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城镇历史文化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城镇历史文化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但是,我国的城镇历史文化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城镇历史文化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在具政策和现状面前,我们要考虑古城规划保护的模式及原则,古城保护规划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尽量保护旧城的传统风貌,不在旧城内大拆大建;同时在旧城外开辟新城,进行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这样既满足了现代建设的需要,又缓解了旧城中人口过密、居住条件差、交通拥挤等矛盾。上世纪50年代初,著名建筑专家梁思成教授就曾建议首都北京采取这种模式,在旧北京城西郊公主坟一带另建新城。在同一时期,古城洛阳的总体规划就采用了这种“保护旧城,另辟新区”的做法。洛阳将新兴的工业区放在远离旧城的涧河以西,这样就保护了已有700多年历史始建于金代的洛阳旧城,旧城内密集的文物古迹,精良的古建筑均未受到破坏,同时也保护了旧城近旁的地下遗存。现在洛阳新区已具规模,功能合理,道路通畅,设施完善,在经济有了一定基础后,可以从容地来研究在改造的同时保护古城风貌的问题。在中国历史古城中采取这种模式的还有苏州、安阳、潮州等城市。这种脱开旧城另建新区的规划布局模式,适用于旧城面积不大,历史文化遗存较多的城市。这样既可对旧城的历史风貌予以保护,又可使新的建设较为方便和顺利。它的好处是容易两全,减少矛盾;问题是旧城长期破旧,旧城内基础设施和建筑、居民生活环境改善缓慢,居民意见较多。另一种模式,是保护旧城的主要格局和主要文物古迹,并对旧城进行改造和建设;同时向旧城四周幅射,进行新的城市建设。西安的城市总体规划,就是这一模式的实例。西安市在城市规划中,把文物古迹和古都风貌作为重要因素考虑,以现存的明城为中心,向四郊均衡发展,将全市分为五大块:旧城(明城)为行政商业区;在文物古迹较少的东、西郊,各布置一个工业区;南郊有众多古迹,规划为文教区;北郊为汉长安和唐大明宫等遗址,全划为文物保护区,只准农耕,不准基建。西安的城市规划突出了保护明城的完整格局,对标志性古建筑如钟楼、鼓楼、城墙、城楼,特别注意保护维修,它们仿佛是城市的眉眼,眉眼分明则古都面目清晰。对汉唐都城的宏大规模,规划则用城南宽阔的林带和道路来体现。西安的城市规划明确划定历代遗迹的保护范围,也增强了西安国际旅游的吸引力。南京也是这样。南京存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八处,它的明代城墙和一些城门均保存完好,明代的故宫遗址以及许多近代历史文物景点,如太平天国天王府、中山陵、雨花台烈士陵园等,都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在南京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注意控制住这些保护地段的空间环境和绿化环境,并使其成为城市的主要旅游景点。在一些有开发价值的历史地段,如夫子庙秦淮河地段,就着意地恢复其原有的市民活动功能,修复了祭祀孔子的文庙,修整了沿河建筑,并开辟了小商品和特色小吃商场,使其成为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有传统风貌的新的地段,经济上有很大的收益,受到市民的欢迎,也吸引了众多的外地游客。这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中,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例子。
但无论是哪一种规划模式,保护古城我们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个是原真性。历史古城及其里面的文化遗存,在经过修缮以后,应该还是原来的历史遗存和历史风貌。我们进行的保护修缮,是为了让原本破败的历史遗存延年益寿,让它健康永存,而不是要拆旧换新,这是很重要的原则。比如建筑,明清的建筑和现代仿明清时期的建筑是完全不同的。仿造也许能得到迎合商业的“形似”,但文化内涵却被遗漏了。我们应该原样原修,该木头的还是木头,该石墙的还是石墙。原真性就是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原本的真实历史原物,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整治修缮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以求达到原汁原昧,还其历史本来面目。第二个是整体性。一个历史文化遗产,是连同其他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风貌,整体性还包括其文化内涵,形成的要素,如街区就应该包括居民的生活活动和与其相关的所有环境对象。第三个是可读性,是历史遗物就会留下历史的印痕,我们可以直接读取它的“历史年轮”。可读性,就是在历史遗存上应该读得出它的历史,就是要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不要按照现代人的想法去抹杀它。大片拆迁和大片重建,就是不符合可读性的原则。第四个是永续性,保护历史遗产,是长期的事业,不是今天保了明天不保,一旦认识到,被确定了,就应该一直保护下去,没有时间限制。有的一时做不好,就慢慢做,不能急于求成,我们这一代不行下一代再做。要想一朝一夕恢复几百年的原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要加强教育使保护事业持之以恒。
城镇历史文化,除了要保护有形的、实体的内容外,还要保护无形的、传统的、原生态文化。所谓原生态文化是指由民众创造并拥有的,在民众中自然传衍着的文化形态。也就是说,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在特色地域中生长的历史文化。特色的城市化道路城镇历史文化的发展及其郊区的城市化,应走具有特色的道路。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的保护应重点从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环境质量人手,维持原有的街巷格局与建筑风貌,维持原有的城市社会生活形态,维持原居民稳定的生活习惯、民风民俗、宗教信仰、民间工艺等历史文化的内容。
总结:保护古城,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历史遗存,用作展览、旅游、开展文化活动,重要的是留下城市的历史传统、建筑的精华,保护这些历史文化的载体,从中可以滋养出新的有中国特色建筑和城市来。古城保护既需要国家政策支持,更要我们每一个人都增强对古建筑、古文化的认识,提高自我修养,具有对古文化、古建筑的保护意识。保护古城古建,便是保护中华文化。
参考文献
[1] 阮仪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 [2] 郭万平
《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
[3] 仇保兴
《城市化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四篇:皮带保护规定
开滦唐山矿业公司
采、掘工作面及运输巷带式输送机保护安装规定
为贯彻落实煤业公司“加强综采综掘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采掘胶带输送机各种保护的管理,使各种保护在胶带运行时能确实起到灵敏、可靠的保护作用,特制定本安装规定。各单位要对照本规定认真执行,保证胶带输送机的安全运行。
一、急停保护:
1、急停开关每100米安装一个,其中机头、机尾各安装一个, 开关应具有自锁和复位功能。
2、工作人员在距急停开关不大于50米范围内能随时利用急停拉线有效终止带式输送机的运行。
3、急停开关必须用专用卡子固定在带式输送机纵梁外侧,不得用铁丝随意捆绑。
4、拉线统一用1分钢丝绳,中间不得有接头卡阻且在相邻两个急停开关之间用专用吊环悬挂在纵梁上。
5、线缆应悬挂在巷帮上,并在接急停开关处沿上顶吊好,向下垂直布置。
二、防偏保护:
1、分别在机头机尾(5米内)合适位置在带式输送机两侧安装两对防偏保护装置。
2、带式输送机中部每200m安设一对防偏保护装置。
3、防偏保护装置必须用专用卡子固定在带式输送机纵梁两侧,其安装位置应能在胶带跑偏,皮带超出托辊端部边缘20mm时,中止皮带运行。
4、线缆悬挂合理整齐,横平竖直。
三、煤位保护:
1、煤位保护应用统一铁架悬挂在带式输送机机头卸载滚筒的上前方,铁架固定在巷顶。
2、缆线不得随意悬挂,应沿铁架、巷顶悬挂。
四、速度传感器:
1、磁铁应用专用卡子固定在卸载滚筒一侧。传感器用专用卡子固定在机头架子上。位置相对,间距符合标准规定。
2、线缆与防偏保护线缆应在一起排列悬挂整齐。
3、1.2m胶带滚轮式速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带式输送机机头5m范围内,且在非承载皮带上方,轮与皮带紧密相触同步转动。
五、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保护:
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保护在驱动滚筒处必须安设一组,其他部位根据胶带长度确定。当带式输送机长度小于等于500米时,沿途至少应安设2组(包括驱动滚筒处),使用长度超过500米时,按每延长500米内至少增加一组设置。
1、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保护固定应用专用卡子。
2、温度保护安装在驱动滚筒上下皮带之间处,并使用传感器探头距离主滚筒10-15mm,其他温度保护应安装在皮带中后部上下皮带之间固定。
3、烟雾保护应安装在驱动滚筒前后3米范围内,并根据风向安装在下风侧。
4、烟雾保护需要用专用铁架固定在皮带上方,且距离皮带最低点的距离不超过0.6米。
5、烟雾保护必须设置防尘罩(防尘罩可用钢筋框架外罩不锈钢纱网制成),且防尘罩应根据实际情况每班进行清洁,以保持通透。
6、自动洒水保护应低于烟雾保护探头,防止喷水淋到烟雾保护。
7、各种保护的线缆要排列一起按标准化整齐悬挂,各接线盒和主机等要整齐固定在统一的配电盘上,配电盘固定在机头处。
六、双滚筒保护:
1、在具有双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上方位置,必须安设带式运输机双向滚筒人员保护装置。
2、双滚筒保护红外线传感器用铁架安装在胶带上方,距胶带高度1m以下,卸载滚筒与驱动滚筒之间。
3、红外线探头方向斜向下,面向机尾方向。
4、线缆应按标准化排列悬挂整齐。
七、通用要求:
1、输送机司机或维护每班需对胶带所有保护进行可靠确认,检查其完好及使用状况,失效时不得开车。
2、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应该在每班坚持擦拭,不得淋、溅水,不得有积尘等堵塞传感器,影响灵敏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与集团公司或国家等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唐山矿业公司技术部
设备科 2011-7-11 附录:
开滦集团公司带式输送机管理规定
集中运输用带式输送机
一、适用范围
矿井主运输巷道以及采区集中运输巷道的带式输送机。
二、技术要求
第一条 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采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并具有MA标志,其组成的各主要设备及配件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防爆许可证和MA标志,否则不准下井使用。
第二条 带式输送机应编号管理,技术资料要求齐全完整,并妥善保管。输送机重要设备如有变动,应有变更记录,并及时更新技术资料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带式输送机应尽量安装在巷道支护良好、平直,底板起伏不大,整体角度均匀平缓的巷道中。当巷道平均角度大于16度时应采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初次安装时,应有专业人员负责放皮带安装基准线,安装人员应按线施工,确保带式输送机的安装质量。
第四条 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采用阻燃性胶带,胶带生产单位要出据相关的阻燃性检验报告。胶带入井前,使用单位还必须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胶带进行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严禁下井使用。
第五条 带式输送机必须安装可靠的声光信号系统,建立统一的信号联络方式,共同遵守。保证在机头、中部各给煤点、机尾处能够有效的接收和发送。
第六条 运行的胶带输送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开滦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时:
(一)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
(二)必须装设防跑偏装置。其中机头、机尾各安装一对,中部每200米安装一对。
(三)必须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其中在驱动滚筒附近必须安设一组,其它部位根据输送机的长度确定。当输送机使用长度小于等于500米时,沿途应至少安设2组(包括驱动滚筒处),当使用长度超过500米时,按每延长500米内至少增加一组设置。
(四)必须装设沿线双向急停保护装置。带式输送机沿途每100米必须至少安设一组双向急停开关,开关应具有自锁和复位功能。人员在距急停开关不大于50米范围内能随时利用急停拉线有效终止带式输送机的运行。
(五)在具有双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上方位置,必须安设带式输送机双向滚筒人员保护装置。
(六)必须安设输送带涨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七)倾斜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断带抓捕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断带抓捕装置和制动装置。
(八)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耦合器不受此限)。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时:
(一)必须装设过速保护;
(二)必须装设过电流和欠压保护;
(三)必须装设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四)必须装设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五)必须装设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六)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第七条 带式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必须装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有人工作的倾斜运输巷道中,必须设有防止输送机上物料意外滚出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中,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安设支管和阀门。
第九条 两台总长超过1000米或三台以上用于集中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应建立输送机联合控制系统,实现集中控制,并且应具有顺煤流启动、逆煤流停车的功能。连锁控制的胶带输送机,必须保证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在主要运转部位安设监控设备,并将保护的运行情况和监控图像直接传输到集中控制室;无人职守的的胶带运输巷应有能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相关措施。
三、操作规定
第十条 带式输送机操作及维护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的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操作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有专人负责指导和监护。
第十一条 带式输送机必须由专业机电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独立运行的带式输送机,每班必须配备专职司机和维护巡视人员;采用集中控制的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为专职司机,同时集中控制的机道内要设有专职维护人员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
第十二条 输送机操作及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所使用的输送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各种保护的原理和检查试验方法,以及控制、信号系统的用途和使用方法,熟悉设备完好标准,会维护保养输送机,熟悉生产过程和《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每部输送机的信号发送方式必须有统一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信号开、停输送机。具有多点信号发送时,必须坚持任一点发出停车信号时,及时停车;任一点启动信号发出时,必须得到其它信号发送点的认同后方可启动。多部输送机联合运输时,应安设语音通信系统,使得每部机头、机尾以及中部注煤点都能够接收和发送语音信号。
第十四条 带式输送机在每班首次开车前,应首先检查下列内容:
(一)司机硐室和机道内的支护是否牢固可靠;
(二)输送机各部位紧固件、连接件是否齐全、牢固,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整,各传动部位运转是否灵活;
(三)各种保护装置及信号系统是否完好。司机要与维护人员配合逐项对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闭锁及信号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验、测试,确保安全运行;
(四)驱动滚筒、导向滚筒、机尾滚筒有无开焊或开胶,各清扫装置是否正常。
(五)液力偶合器的工作介质、注液量是否符合要求,易熔塞和防爆片是否合格。
(六)制动器的闸带和闸轮接触是否符合规定,制动是否有效。
(七)减速器内油量是否适当,有无漏油现象。
(八)各种仪器、仪表是否指示正常。
第十五条 每班正常运煤前,应先将输送机空运转一周,由司机和维护人员共同检查输送机各部位运转声音是否正常,胶带的张紧程度是否适当、胶带接头是否良好,胶带有无跑偏、是否有摩擦异物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带式输送机不准超负荷强行启动。发现闷车过载、皮带打滑时,必须立即停车处理。正常情况下,不应带负荷停车,尽量避免频繁起车。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设备巡回查检制度,每班应设专职维护人员按规定的查验时间、路线、次数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紧急停车:
(一)遇到威胁人身安全时;
(二)接到紧急停车信号、不明信号或下一台输送机停机时;
(三)电气、机械部件温升超限或运转声音不正常时;
(四)保护装置失效或事故状态下保护动作时;
(五)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融化或偶合器内的工作介质喷出时;
(六)驱动滚筒处发生冒烟或运道中发现不明烟雾时。
紧急停车后,必须及时向控制室和值班领导汇报,并积极参与查明原因,作必要的应急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与控制室联系重新开车。
第十九条 每班班末司机接到收工信号后,应将带式输送机上的煤完全卸净后才可停车。换班前应将本部控制开关手柄扳到断电位置,并锁紧闭锁螺栓。
四、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运转中的带式输送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开滦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并保证保护灵敏可靠,严禁随意甩掉不用。
第二十一条 除专业管理人员、检修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安拆、检修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保护的安装位置、安装数量和整定数值。
第二十二条 当运行中发生保护装置动作时,必须立即停止输送机运行,与有关人员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处理好后方可重新启动。严禁随意甩掉保护强行启车。
第二十三条 输送机在运行中,严禁任何人员进入挡人栅栏内作业或停留;严禁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附近的浮煤;严禁人员在运行的胶带上方跨越、下方爬钻;严禁任何人员在胶带的运转中调整维修保护装置;严禁任何人员在输送机任何运转部位作业。
第二十四条 井下各式带式输送机仅用于运输煤炭,不得运送人员、设备和物料,严禁人员乘坐带式输送机。
第二十五条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断电浓度时,必须停止工作,立即切断电源,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第二十六条 井下员工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七条 在输送机上处理事故、检修或作其它工作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的控制电源,确保输送机不能运行,并悬挂停电牌,设专人看守。第二十八条 安装、检修胶带运输机时,不准直接手拉、脚蹬、脚踩输送带点动开车。不得在驱动滚筒上方位置进行胶带口连接作业。不得在胶带运行的过程中调整或更换托辊。
第二十九条 处理胶带与转动部位卡入异物时,必须保证该部位上下层胶带全部处于松弛状态方可进行处理。作业时,只允许工作人员借助工具在胶带与转动部位区域的外侧进行处理,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进入到该区域内。
第三十条 拆卸液力偶合器的注液塞、易熔塞、防爆片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工作人员应戴手套,面部躲开喷液方向,将塞堵轻轻拧松几扣,待放气后再慢慢拧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塞或用代用品。
第三十一条 带式输送机的运道内消防设施必须齐全可靠,配备的灭火器、沙箱、消防锹等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巷道防尘供水管路通畅,支管配备齐全,长度符合要求。
第三十二条 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置过桥。第三十三条 巷道内应有充分的照明。
五、检修、维护与保养
第三十四条 带式输送机每天至少应安排不少于4小时的集中检修和维护时间,使用单位要根据不同带式输送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检修、维护和保养的工作标准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带式输送机应重点检修下列内容:
(一)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生产班每班开车前要对保护装置的性能进行检查、测试。检修班除每天负责性能检查、测试外,还应对传感器、发射器、管路、电缆等随时进行调整、清擦。至少每周要对保护内部腔体进行一次检修、维护和保养。
(二)电气控制设备及电动机。至少每天对电气控制设备及电动机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和清理,至少每周要对电气设备的内部腔体整定、接线工艺等进行一次检修和维护。
(三)机头传动部位。至少每天对传动机构的外观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保证各部位螺栓紧固牢靠,减速器润滑油量适当,无漏油问题,无异常温升现象,各传动部位运行无异常声音。至少每周利用手动或借助非电动工具盘车的方式对各传动啮合部位、减速器的齿轮啮合情况、齿面状况、可观测轴承运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确认设备运行状况。每月应对各转动部位及时填补润滑油脂。
(四)驱动滚筒及从动滚筒。每天用目测方式对滚筒焊接、表面包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利用仪器或手感方式检查各运转部位温度及运转状态。每月应对各转动部位及时填补润滑油脂。
(五)胶带及托辊。每天生产班巡视人员应对胶带接口及托辊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观察,发现的问题如不影响到安全和正常出煤,一般应汇报单位值班室交由检修班处理。检修班每天要对胶带接口、胶带磨损情况及托辊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机尾。每天对各紧固部位、机尾滚筒、清扫器、涨紧装置等进行一次检查,保证设备完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建立设备检修、巡查档案制度。带式输送机司机、机电维护和巡视人员每天应及时填写当班输送机的运行情况,单位要将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五、其它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如大倾角、转角等特殊形式的带式输送机,除必须遵循上述规定外,使用单位还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需要进行硫化接口时,必须制定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开滦集团以往所发有关带式输送机管理文件相抵触时,依据本规定执行。
采掘用带式输送机
一、适用范围
矿井采掘工作面运输巷道的带式输送机。
二、技术要求
第一条 带式输送机必须采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并具有MA标志。其组成的各主要设备及配件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防爆许可证和MA标志,否则不准下井使用。
第二条 带式输送机应编号管理,技术资料要齐全完整,并妥善保管。整部输送机重要设备如有变动,应有变更记录,并及时更新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三条 为使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平稳,不出现跑偏、打卷等现象,输送机初次安装时,需利用测量设备在巷道中放安装基准线,修整巷道顶、底板,确保带式输送机的安装质量。当巷道平均角度大于16度时应采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
第四条 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采用阻燃性胶带,胶带生产单位要出据相关的阻燃性检验报告。胶带入井前,使用单位还必须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胶带进行取样送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严禁下井使用。
第五条 带式输送机必须安装可靠的声光信号系统,建立统一的信号联络方式,共同遵守。保证在机头、中部各给煤点、机尾处能够有效的接收和发送。
第六条 运行的带式输送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开滦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时:
(一)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
(二)必须装设防跑偏装置,其中机头、机尾各安装一对,中部每200米安装一对。
(三)必须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其中驱动滚筒附近必须安设一组,其它根据输送机的使用长度确定。当使用长度小于等于500米时,沿途应至少安设2组(包括驱动滚筒处),当使用长度超过500米时,按每延长500米内至少增设一组设置。
(四)必须装设沿线双向急停保护装置。带式输送机沿途每100米必须至少安设一组双向急停开关,开关应具有自锁和复位功能。工作人员在距急停开关不大于50米范围内能随时利用急停拉线有效终止带式输送机的运行。
(五)在具有双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上方位置,必须安设带式运输机双向滚筒人员保护装置。
(六)倾斜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耦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九)输送机机尾的转动部位必须安装机尾防护罩。
采掘工作面内不得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作为运输工具。第七条 有人工作的倾斜运输巷道中,必须设有防止输送机上物料意外滚出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 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中,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安设支管和阀门。
三、操作规定
第九条 输送机操作及维护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的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操作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有专人负责指导和监护。
第十条 输送机必须由专业机电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机道内应设有专职维护人员进行维护和定期巡视。
第十一条 带式输送机操作及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所使用的输送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各种保护的原理和检查试验方法,以及控制、信号系统的用途和使用方法,熟悉设备完好标准,会维护保养输送机,熟悉生产过程和《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每部输送机的信号发送方式必须有统一规定,司机必须按规定的信号开、停输送机。具有多点信号发送时,必须坚持任一点发出停车信号时,及时停车;任一点发出启动信号时,必须得到其它信号发送点的认同后方可启动。
第十三条 带式输送机在每班首次开车前,应首先检查下列内容: 1.运输巷道内的支护是否牢固可靠;
2.输送机各部位紧固件、连接件是否齐全、牢固,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整,各传动部位运转是否灵活;
3.各种保护装置及信号系统是否完好。司机与维修人员配合逐项对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闭锁及信号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验、测试,确保安全运行;
4.驱动滚筒、导向滚筒、机尾滚筒有无开焊或开胶,各清扫装置是否正常。
5.液力偶合器的工作介质、注液量是否符合要求,易熔塞和防爆片是否合格。
6.制动器的闸带和闸轮接触是否符合规定,制动是否有效。7.减速器内油量是否适当,有无漏油现象。
第十四条 每班正常运煤前,应先将输送机空运转一周,由司机和维护人员共同检查输送机各部位运转声音是否正常,胶带的张紧程度是否适当、胶带接头是否良好,胶带有无跑偏、是否有摩擦异物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带式输送机不准超负荷强行启动。发现闷车过载、皮带打滑时,必须立即停车处理。正常情况下,不准带负荷停车,尽量避免频繁起车。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设备巡回查检制度,每班应设专职维修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随时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紧急停车: 1.遇到威胁人身安全时;
2.接到紧急停车信号、不明信号或下一台输送机停机时; 3.电气、机械部件温升超限或运转声音不正常时; 4.保护装置失效或事故状态下保护动作时;
5.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融化或偶合器内的工作介质喷出时; 6.驱动滚筒处冒烟或巷道中发现不明烟雾时。
紧急停车后,必须及时向控制室和值班领导汇报,并积极参与查明原因,作必要的应急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重新开车。
第十八条 每班班末司机接到收工信号后,正常情况下应将带式输送机上的煤完全卸净才可停车。换班前应将本部控制开关手柄扳到断电位置,锁紧闭锁螺栓。
四、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运转中的带式输送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开滦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并保证保护灵敏可靠,严禁随意甩掉不用。
第二十条 除专业管理人员、检修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安拆、检修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保护的安装位置、安装数量和整定数值。
第二十一条 当运行中发生保护装置动作时,必须立即停止输送机运行,与有关人员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处理好后方可重新启动。严禁随意甩掉保护强行启车。
第二十二条 输送机在运行中,严禁任何人员进入输送机里帮和下方;严禁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附近的浮煤;严禁人员在运行的胶带上方跨越、下方爬钻;严禁维护人员在设备运行时维修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严禁人员在输送机任何运转部位作业。
第二十三条 井下带式输送机仅用于运输煤炭,不得运送人员、设备和物料,严禁人员乘坐带式输送机。
第二十四条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断电浓度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第二十五条 井下员工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六条 安装、检修胶带运输机时,不准直接手拉、脚蹬、脚踩输送带点动开车。不得在驱动滚筒上方位置进行胶带口连接作业。不得在胶带运行的过程中调整或更换托辊。
第二十七条 在输送机上处理事故、检修或作其它工作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的控制电源,确保输送机不能运行,并悬挂停电牌,设专人看守。
第二十八条 处理胶带与转动部位卡入异物时,必须保证该部位上下层胶带全部处于松弛状态方可进行处理。作业时,只允许工作人员借助工具在胶带与转动部位区域的外侧进行处理,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进入到该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 拆卸液力偶合器的注液塞、易熔塞、防爆片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工作人员应戴手套,面部躲开喷液方向,将塞堵轻轻拧松几扣,待放气后再慢慢拧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塞或用代用品。
第三十条 带式输送机的运道内消防设施必须齐全可靠,配备的灭火器、沙箱、消防锹等必须符合要求,巷道防尘供水管路通畅,支管配备齐全,长度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 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置过桥。第三十二条 巷道内应有充分的照明。
五、检修、维护与保养 第三十三条 带式输送机每天至少应安排不少于4小时的集中检修和维护时间,使用单位要根据不同带式输送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检修、维护和保养的工作标准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带式输送机应重点检修下列内容:
1.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生产班每班开车前要对保护装置的性能进行检查测试。检修班除每天负责性能检查测试外,还应对传感器、发射器、管路、电缆等随时进行调整、清擦,至少每周要对保护内部腔体进行一次检修、维护和保养。
2.电气控制设备及电动机。至少每天对电气控制设备及电动机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和清理,至少每周要对电气设备的内部腔体整定、接线工艺等进行一次检修和维护。
3.机头传动部位。至少每天对传动机构的外观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保证各部位螺栓紧固牢靠,减速器润滑油量适当,无漏油问题,无异常温升现象,各传动部位运行无异常声音。至少每周利用手动或借助非电动工具盘车的方式对各传动啮合部位、减速器的齿轮啮合情况、齿面状况、可观测轴承运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确认设备运行状况。每月应对各转动部位及时填补润滑油脂。
4.驱动滚筒和从动滚筒。每天用目测方式对滚筒焊接、表面包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利用仪器或手感方式检查各运转部位温度及运转状态。每月应对各转动部位及时填补润滑油脂。
5.胶带及托辊。每天生产班巡视人员应对胶带接口及托辊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观察,发现的问题如不影响到安全和正常出煤,一般应汇报值班室交由检修班处理。检修班每天要对胶带接口、胶带磨损情况及托辊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机尾。每天对各紧固部位、机尾滚筒、清扫器、涨紧装置等进行一次检查,保证设备完好状态。
五、其它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如大倾角、转角等特殊形式的带式输送机,除必须遵循上述规定外,使用单位还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带式输送机需要进行硫化接口时,必须制定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开滦集团以往所发有关带式输送机管理文件相抵触时,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篇: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至今仍然对欧洲环境有影响吗(范文模版)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至今仍然对欧洲环境有影响吗?
核事故的遗产史上最严重核事故给世界留下了什么?灾难的典型图景:距离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仅几公里的普里皮亚季市(Pripyat)由示范城市沦为空无一人的鬼城。1986年4月26日,位于乌克兰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四号反应堆发生爆炸,生成高浓度的放射性云团,污染蔓延至欧洲地区。
30年后的今天,在瑞士,尤其是阿尔卑斯山脉以南的提契诺州,还能监测到当年的核辐射痕迹。这对公众健康有什么影响呢?
“灾难记忆的淡化比放射性同位素铯-137的消散来得更快,”联邦卫生局核辐射风险办公室的负责人Christophe Murith说,铯-137的半衰期长达30年。对Murith来说,在30年前春天所发生的那场灾难至今历历在目。当放射性云团从切尔诺贝利飘移至中欧北部和瑞士时,他就工作在第一线。视频:核辐射扩散
“是瑞典人向我们发出的警示信号:他们测量到辐射强度的异常增长。当时我刚刚完成博士论文,正在研究一项光谱技术。突然,我有了用武之地:实地测量、和持怀疑态度的当地人打交道,还有同那些想了解一切数据的联邦官员合作,”Christophe Murith回忆道。当年,他恰好在联邦辐射防护委员会的实验室工作。
一辆从部队借来的面包车载着这位年轻的研究员走访了整个提契诺山谷。这里是瑞士受污染最严重的地区。“放射性物质留在了那些当放射性云团经过时曾降雨的地方,”Murith介绍说,“当时,提契诺州土壤中铯-137的浓度是瑞士高原地区的100倍。”
当务之急是保护那些对核辐射最敏感的人群,比如儿童和孕妇。“我们分析的重心是食品:我们想切断辐射的饮食传播路径,”Christophe Murith强调。另外,他们还向居民提出了一系列建议,诸如避免饮用鲜奶,以及对色拉和蔬菜进行彻底清洗,等等。
但从全球比较来看,瑞士居民在切尔诺贝利核灾难之后体内所积累的放射性物质浓度尚属中等。联邦卫生局统计的相关数值为每年0.5毫希沃特(毫西弗)。通常拍一次X光片,人体就能接收到1毫希沃特的辐射物——相比可见,0.5毫希沃特的量并不算高。“但是,那些没有遵守我们防辐射建议的人,还是会在体内积累10倍以上的辐射物。”
野猪和湖泊里的切尔诺贝利
30年过去了,那场灾难的痕迹依然可见。
在提契诺和格劳宾登州的一些山谷,仍然能够发现当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释放的铯-137。Christophe Murith证实说:“放射性铯尤其会顽固地存在于森林生态系统的表层,它会被磨菇吸收,会进入野生动物体内。直到今天,野猪体内还会存有超标的铯。这样的猪肉是不能出售的。”
瑞士的湖泊里至今也还能找到切尔诺贝利事故排放出的污染物。
瑞士联邦核安全监察局(IFSN)近期发表的一篇报告中就引用了2013年一项瑞士研究公布的相关数据。比如比尔湖:在1950 至2013年间积累的铯-137物质中,有八分之一可能来自切尔诺贝利;而其他的则产自Mühleberg核电站在60年代进行的核试验。
肿瘤患病率没有明显增加 由高敏感度监测器测量到的辐射对专家们来说无疑是很有意思的研究对象。联邦卫生局前副局长Bernard Michaud表示:“从公众健康角度来看,当年扩散出的放射性物质已经没有什么不良影响。”
但Christophe Murith认为,受切尔诺贝利核灾难影响而致病的可能并非为零,他说:“确定因果关系很困难,因为甲状腺癌的发病早前已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女性当中。”这应该也和诊断技术的进步有关,Murith透露。
联邦卫生局从广岛及长崎原子弹爆炸后的物质分析数据出发,推断出瑞士受切尔诺贝利事故影响而致死的病例数约为200起。“但在乌克兰、俄罗斯和白俄罗斯这几个受灾严重的国家,情况则大不一样,至少有4000至5000人死于很可能是由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引发的甲状腺癌,” Christophe Murith指出。
伯尔尼大学社会与预防医学研究所向瑞士资讯swissinfo.ch介绍道,研究并未发现切尔诺贝利事故导致儿童患癌的明显趋势。但该研究所的儿科专家Ben Spycher认为,即使是强度极低的天然放射性环境也有可能促使儿童罹患白血病或脑癌。他说:“这些天然放射性物质中有极小的一部分来自切尔诺贝利。但即使有关联,也是微乎其微的。”
不能掉以轻心尽管所有的研究结果都证实,切尔诺贝利事故对瑞士居民的健康没有明显影响,但我们也要意识到,这些数据并不完整。提契诺州癌症统计办公室主任Andrea Bordoni提示道,瑞士没有国家范围的肿瘤犯病率统计,而且,提契诺的州级调查也仅仅始于1996年,距灾难发生已有10年。
但Andrea Bordoni表示,统计方面的这一空白并无大碍。“确实,我们没有事故发生最初几年的数据,从理论上来说,我们可能错过了甲状腺癌发展的峰值。但是,如果切尔诺贝利事故对瑞士民众的健康曾造成重大伤害,我们在多年之后依然可以察觉。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
沃州Genolier医院放射科主任Jacques Bernier提醒说,在放射治疗中,病人的甲状腺乳头状癌会随着时间推移发生不同的基因突变。“所以还是不能掉以轻心,因为突变会带来潜在的长期风险,”他说。法国里昂的国际癌症研究中心是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癌症专门研究机构。该中心警示说,在核泄漏事故发生几十年后,辐射的影响依然存在。为了对切尔诺贝利事故造成的健康危害的进行全面评估,它呼吁开展长期性的协作项目。另外,让Christophe Murith确信的还有一点:“灾难发生后,撤离居民内心产生的抑郁、焦虑、自杀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等问题一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核泄漏事故给人们造成的心理影响远远超过辐射灾害本身。”
切尔诺贝利的火灾威胁绿色和平组织警告说,继切尔诺贝利事故之后,大量危险的放射性物质散播在核电站附近的森林和土壤中。这些物质很有可能因为当地频繁的森林大火而扩散至大气中。
绿色和平组织透露,一场蔓延的火灾相当于6级核事故(切尔诺贝利核泄漏的事故等级为7级)。2010年,一场当地火灾通过扩散的浓烟将辐射一直带到了土耳其。
瑞士联邦卫生局在《晨报周末版》(Le Matin Dimanche)的采访中表示,正在认真处理这一问题。如果发生严重火灾,瑞士会很快收到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因为瑞士处于相关国际预防网络之内。
卫生局表示,即使在最糟糕的情况下,能传播到瑞士的铯-137的浓度也会比1986年时弱100至1000倍。瑞士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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