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郭美美与中国慈善
郭美美与中国慈善
什么是慈善?提到慈善,大多数人想到的,是对于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助之手的一些善意行为。“慈善”一词出自《魏书·崔光传》:“ 光宽和慈善,不忤於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意思是:“对人关怀而有同情心,仁慈而善良。”在我看来,“慈善”蕴含着两层含义,一是心怀慈悲,二是做出善举,后者基于前者。人之初,性本善。人的天性让我们对于处于困境的事物产生了怜悯的态度。而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上升,在满足了自己的生活需求之后,人们有更多的能力去做其他的事情。这样一来慈善所需要具备的两大条件都满足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慈善。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台湾地震等重大灾难面前,慈善也让我们看到了众志成城的力量。其中不乏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被人们广泛知晓和关注,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但任何事物都具有矛盾的两面,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没有事是绝对好或者绝对坏的,公众人物参与慈善也一样。公众人物凭借自身的影响力,在参与慈善的同时,也带动了社会大众参与慈善的积极性。李连杰创办壹基金,在社会中引起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大众对慈善的讨论,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同时,也有一些公众人物利用慈善,借机炒作,以扩大自己的关注度。这也使得人们对于慈善以及明星参与慈善的动机产生了怀疑的。而前不久,网络上爆出的郭美美事件,更如一枚重磅炸弹,在慈善界乃至整个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其真实身份也众说纷纭,有网友称她是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的女儿,由此引发很多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此事件对于中国红十字会甚至整个中国慈善事业的负面影响非同小可。虽然红十字会出面澄清,但人们对于慈善组织的信任度明显下降。有记者从民政部的统计数据中发现,今年6月全国社会捐款为10.2亿元,而7月为5亿元,减少了5.2亿元,降幅接近51%。而这一变化,正是发生在6月下旬“郭美美”事件引发慈善信任风暴的背景之下。
有专家指出,在中国以往的慈善募捐活动中,并没有形成信息公开制度。在过去20多年,中国公益慈善组织主要瞄准受益人的需求,对捐赠人的需求、动机、内心感受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捐赠人常常被忽略,知情权、监督权被剥夺。善款的使用情况,大部分捐赠人无从知晓。而在慈善立法上,国内目前也处于“真空”的状态,“国家仍无专门的法律明确要求善款流向必须公开”。因此有人说,中国慈善体系本身就存在问题,而郭美美事件正是一个契机,把这些问题彻底暴露出来了。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郭美美事件在降低了人们对于红十字会的信任度的同时,却也使得国家对于慈善的立法监督的予以重视以及慈善机构对于其本身的进行完善。
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前进和发展的。而事物的发展就是,新事物取代旧事物,与时俱进,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发展的实质就是“扬弃”。因此,通过郭美美事件,慈善体系的改进与完善,相信会有一个更加健全的体系来支撑慈善事业。也只有在一个正确的体系之上,慈善事业才能更好地发展。
任何一个国家的公益组织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丑闻,不能一件丑闻而完全丧失对公益慈善机构的信心。中国的慈善事业还得继续向前,前进的力量,来自社会的理性和热情。相信通过不断地改进与发展,中国慈善事业依然会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
第二篇:从“郭美美”事件看中国的慈善立法
从“郭美美”事件看中国的慈善立法
摘 要:慈善事业作为彰显中华民族互助互济美好品德的一项重要事业,需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但是中国目前的慈善立法存在诸多缺失和不足,“郭美美事件”的爆发更是使这些缺陷暴露无疑,本文对弥补这些不足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郭美美事件 慈善立法 制度缺陷 立法完善
一、“郭美美”事件起因及影响
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位名为“郭美美baby”的20岁女孩开始上传一些奢华用品和名贵跑车照片,并配以文字记录奢侈生活,自称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此番炫富之举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更是引起了民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质疑。“郭美美”事件对慈善事业的冲击在随后的几个月里突显出来,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自6月下旬郭美美事件等发生后,社会捐款数以及慈善组织捐赠数额均出现锐减。今年6月,全国社会捐款为10.2亿元,7月份则降至5亿元,降幅超过50%。其实,这样的数据并不意外,此前,全国多地慈善组织纷纷喊冤,声称接受捐赠数锐减,甚至出现零捐赠。郭美美等事件,还连累无偿献血等救命的公益事业遭受冲击。并不是中国人更缺少善心,影响慈善事业井喷式发展的,显然也不是一个郭美美,而是慈善捐赠免税、慈善事业公开透明、慈善组织监管等一系列制度的缺失。这些因素此前一直存在,郭美美事件等的发生,只不过使其中一类慈善组织的问题充分暴露出来,让人们更多关注慈善去行政化等之前忽略的问题,把目光转向慈善环境的培育、慈善制度的建设。
二、我国慈善制度现状和缺陷
中华民族素有积德行善、扶危济困、乐善好施、同情弱者、济世为怀的传统美德。慈善事业在我国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改革开放以来,慈善作为一项事业正在当代中国逐步发展起来,并在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1994年,我国第一家综合性的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成立。随后,各地慈善组织迅速发展,成为我国民间组织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与此同时,围绕慈善事业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建设也逐步展开。2003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赢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一切显示中国的慈善事业正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但是从整体上看,中国的慈善事业立法仍不能满足当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甚至一些相关制度的设立已经成为了制约中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樊篱。
首先,从慈善法律体系来看,现行的慈善领域的法律体系存在法律位阶的缺失。理想的法律体系应该是结构严密的,在宪法的统慑下,各法律部门内要形成一个由基本法律到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的严密的结构体系。而我国现行的慈善领域的法律体系,则是由宪法直接到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没有一部基础性法律衔接。因此,在合理安排宪法规定与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管理、立法逻辑与监管逻辑上无法实现。
其次,从法律的调整对象上来看,现有的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其立法背景的特殊性和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已不能适应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了。法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其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此时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就会越来越明显。以《公益事业捐赠法》为例,其一直是具有代表意义的与慈善相关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担任着中国慈善领域基础性法律的角色,但由于其特殊的立法背景,已不能满足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了。《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于1998年,立法之时,中国的公益慈善捐赠主要来自于海外华侨,他们在捐赠时通常要求要有保证所捐款物合理使用的规则,所以在制定《公益事业捐赠法》时,主要考虑解决捐赠环节的问题,确定捐赠者与受赠者之间的关系。现在,中国慈善领域的社会现实已远远不同于《公益事业捐赠法》立法之时了,慈善组织数量增加迅速,政府的职能发生了转变,社会结构也在快速转型,《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已远远落后于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了。
第三,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来看,现行的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冲突表现在特别法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这些冲突与矛盾严重影响了法律的适用。如在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这条关于“合理回报”的规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二十一条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规定是存在冲突的。
第四,从制度体系与配套措施来看,现行的慈善法律存在制度缺失、错位和配套措施不到位的问题。现行的有关慈善组织的法律制度,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缺少有关慈善组织的基本规定,如没有关于慈善组织的基本权利义务、主体资格认定、财产问题等方面的相关规范;缺乏对慈善组织的扶持鼓励政策;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募捐活动的主体、程序、监管和财物的使用;没有有关慈善信托、志愿者活动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等等。而已设立的制度,如双重管理制度登记许可制度、限制竞争制度等等,已成为了限制慈善组织、慈善事业发展的障碍,有关慈善监管的制度也因缺乏可操作性而亟待改革。同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各种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也因为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而难以落实。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现行的慈善法律关系混乱,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浪费了法律资源,降低了法律绩效。
三、我国慈善事业立法的完善建议
首先,制定专门的慈善事业法,立法中应突出慈善机构。慈善机构是慈善事业的主体,确立其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其性质和运行规则,有助于慈善事业的独立发展。在如今国家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可以先行,通过地方性法规规范慈善机构的运行,有利于当地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二,取消慈善机构需要有主管单位的明确规定,否则,难以维护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也难以让慈善机构在自律的条件下良性发展。没有大量自立、自强的慈善机构,就不可能有发达的慈善事业。
第三,明确政府和慈善机构的关系。政府是规制者,提供运行的依据和标准;政府是监督者,监督慈善机构是否依法运行,从而保持它的良性运转;政府是支持者,支持包括对慈善机构采取的优惠政策,对在慈善事业中有贡献的人或机构的褒奖。另外,在我国慈善事业没有发展成熟的条件下,政府还扮演着协调者的角色,保障慈善事业稳定有序发展。
第四,强化处罚机制,对慈善事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加处罚,特别是防止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借慈善之名行逃税之实。慈善立法还应该禁止无序的慈善活动,即并非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募捐或举办慈善活动,它必须纳入正常有序的慈善活动并通过合法的慈善机构来进行。
另外,社会保障立法和慈善事业的立法步伐都应该加快,所有的社会保障都应从长期的、试验性的状态转为定型和稳定的阶段。如果在社会救治法还不太成熟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尝试通过法规、政策等方式来进行规范立法,让慈善事业立法先行出台。
参考文献:
[1]顾建健等著.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管理一一中国和加拿大比较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杨团、葛道顺主编.和谐社会与慈善事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3]熊小四.中美慈善事业比较分析[J].法制与社会,2O08,(34);
[4]韦?t.中国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58-69;
[5]王云斌.建构慈善事业法律体系[J].社会福利,2010,(6);
作者简介:王雪良,上海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第三篇:浅析郭美美事件.doc
试论重塑中国慈善组织形象——由郭美美事件谈起
内容摘要: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度下降,慈善组织自身生存能力较低等问题。郭美美事件后,中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受到更加严重的挑战,中国慈善组织如何健康、持续、稳步发展成为新时期慈善组织的重要课题。文章中主要论述了中国慈善组织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如何重塑社会形象、社会公信度的问题。
关键词:
郭美美事件 中国慈善组织 发展瓶颈 解决措施
2011年新浪微博上备受关注的网友“郭美美Baby”,年仅20岁的女孩,在微博上多次发布其豪宅、名车、名包等照片,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由此而引发部分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红十字会”的“经理”身家居然如此富有,不由得让众多网友起了猜疑,“我们捐给红十字会的钱到哪去了?”、“ 红十字会机构是否从中谋取暴利”、“红十字会内部程序怎么运作”等等一系列关于红十字会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一、郭美美事件后遗症
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郭美美事件”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其对各级红十字
①会造成的信任危机阴影,似乎才刚刚显现(如下表)
总体而言,中国慈善遇冷。受郭美美事件的影响,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急剧下降,去年3—5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收捐款62.6亿,但在去年6—8月份,①李妍,中国经济研究院,《中国经济周刊》,2011 全国慈善组织共收捐款8.4亿,降幅达到86.6%。②中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受到社会公众的挑战。就各个地区而言,中国慈善组织也遭受“拿破仑滑铁卢事件”,慈善捐款呈现发展不乐观趋势,各个地区发生不同的郭美美事件后遗症。深圳佛山红会在事件后所收捐款几乎为零。无独有偶,佛山市红十字会于8月2日公布了去年6月至今年6月红十字会医院学校的资金收支情况。一年来,该校共收到捐
③款88.6万元,但是在“郭美美事件”后,再未收到任何捐款。另外, 河 南 红 会 称 去 年 受
美 美 事 件 等 影 响,和上一相比,2011年,全省红十字系统接受捐赠款物总数减少了5000余万元。去年全年,全省红十字系统共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款物价值3866.46万元,其中,资金2039.33万元,物资1827.13万元。而在2010年,这个数字为9093.19万元,其中,资金7239.53万元,物资1853.66万元,较前年
④整体减少5226.73万元 四川慈善义演丑闻、章子怡 “诈骗门”以及去年的“郭美美”事件、“卢美美”事件让国内慈善组织的形象大打折扣。自从“郭美美事件”之后,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度受到更加严重挑战。郭美美事件持续发酵,中国红十字会陷入信任危机。公众之所以抓住红十字不放,与其说是对红十字的不满,不如说是对整个慈善制度的质疑、对慈善机构运作不透明的愤怒。中国慈善组织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社会公信度的问题,其运作程序的透明度、捐款的去向、组织机构内部设置程序及人员配置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并对其产生了信任危机。建立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慈善组织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的要求所在。
二、中国慈善组织在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及原因分析
1、慈善组织自身的问题
(1)中国慈善组织发展比较缓慢,相对西方发展来说还不够完善。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从上世纪80年代末艰难起步,经过30年的发展,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中国慈善机构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比西方发达国家,从各个方面而言,都不够成熟和完善。发展中面临诸多与社会经济、政治不相适应的问题。
(2)慈善组织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一方面慈善缺乏有效的监管,致使资金的使用方面根本无法追踪,捐赠者难以知道、核实自己的款项的去向和实际到位金额。另一方面财务缺乏透明度,管理费用奇高,对于不明慈善捐款处置不当,由于不明捐款都没有登记,所以存在被管理机构或个人直接贪没的可能。郭美美在新浪微博上晒名牌包包、炫名车等一系列炫富行为,再加之挂钩中国红十字会的名号,致使社会公众对捐赠钱的去向产生质疑,这无形中暴漏了中国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慈善捐款的不透明造成公众的极大的怀疑和不信任。
宋宗合民政部中民慈善捐助中心,《中国经济报》
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1年8月3日 ④ 凤凰资讯
大河报
2012年2月5日 ②③(3)慈善组织存在人才缺乏且员工的总体素质还不高的问题。慈善事业是一项横跨社会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多种学科的工作。这需要专业人士和高素质的人员。人是一个组织中最具活力的物质因素,人才匮乏无疑使慈善组织形同“骨架”,没有迸发的原动力。在世界格局多极化和全球经济化的影响下,中国慈善组织要想走向国际化,在国际舞台走的更远、更长久,人才资源是必不可缺的重要支撑。中国慈善组织目前除领导者之外,其他大多员工素质和活动能力较低,开展展活动较困难、难以胜任工作的,呈现难以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况。因而,“科教兴国”与“人才强国”理念应在慈善组织得到落实与发展。在郭美美事件中,郭美美自称是“中国红十字商业总经理”,这样一个爱慕虚荣、张扬的炫富女就不应该成为中国红十字会的的成员,这样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人入住中国红十字会对其形象和社会公信力都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像中国红十字会这样的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的慈善组织吸纳的应该具有职业道德、正确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专业人员作为中国慈善组织的领导人。
(4)我国的慈善机构自主意识以及自我生存与发展的能力还相当薄弱。一方面,中国慈善组织活动资金来源匮乏、筹资渠道单一。根据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团体研究中心对民间组织进行的调查问卷编制中,在中国像北京、浙江这样的一线城市,中国慈善组织的筹资能力表现得相当弱,可想其他二线、三线城市慈善组织资金运转的严重状况。⑤从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资金和活动场地成为阻碍慈善组织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中国独立的慈善组织发展比较缓慢,大多都是挂钩政府的,对政府依赖性较强。没有形成独立的运作系统。
2、慈善组织存在的外部问题(1)中国公民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度不高。由于目前公众对慈善机构认识不清,许多人将慈善看成是虚伪的东西,有的公众认为自己没有这个经济条件来从事慈善失业,那些作出捐赠的企业家都是有自己的企图。种种不同的观点,让公众对慈善认识不清,不能从更为深刻的角度来看待慈善。据中华慈善总会的资料显示,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15%来自国内的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而美国10%的捐款来自公司企业,5%来自大型基金会,85%来自民众。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反映出认识误区导致公众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度不高,由于认识不清或是认识不全面。民众不愿参与或只有少数人参与慈善事业。较低的民众参与度致使慈善组织缺乏强大的群众基础,后盾力量不够强大。郭美美事件后,社会公众更加深信自己的判断,认为慈善组织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不真实东西。认为捐钱只是表面想象,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2)中国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不高。慈善组织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建设,违法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慈善机构的公信度,挫伤了公众慈善捐款的积极性。虽然我国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实施方面未取得有效的结果,像章子怡“诈捐门”、“郭美美”等等事件让中国慈善机构公信度进一步降低。慈善组织本是社会公益性组织,因运作程序出现违法现象,会降低其公众形象及组织权威,且公信力受到挑 ⑤ 李红艳,上海商学院公共管理研究,《中国科学辑刊》,2007 战和怀疑。(3)政治环境成为中国慈善发展的障碍。一方面,中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纳税所得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这个规定的结果是“捐款越多,纳税越多”。⑥在我国这种税法环境下,降低了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认为“办好事要纳税,办的越多反而纳的越多。”从而削减了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对慈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货币捐赠,实物捐赠不享有,使捐赠者的选择范围比较狭小,不能最大限度的方便具有公益精神的企业家进入慈善领域。中国政府的不够重视,导致慈善发展面临政策环境的问题。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一个健康、积极向上的政治环境有助于慈善组织的稳固与可持续发展。(4)中国慈善组织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有效的外部监是督慈善组织合理、合法、正常运运转的重要保障。中国慈善组织的合法认证是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但民政部对其认证后的活动处于“盲区”,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另外,政府作为慈善组织重要的外部监督机构却直接参与慈善组织的经营管理,致使慈善组织的外部监督沦为形象工程。2005年北京儿童福利院王晨光曾挪用公款为儿子做生
⑦意,这就是中国慈善组织缺乏有效监督的典型代表。从实例可以看出,有效的外部监督对慈善组织的透明、高效、协调运转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现状是规模小、企业及个人积极性普遍不高、慈善基金运作不透明、慈善事业独立性不够、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慈善机构数量太少,目前我国慈善公益机构仅有100多家,而且绝大多数是“官办”,相当比例的慈善捐款流入了政府税收的专户,这不仅是不合法的而且严重挫伤了民众的捐款积极性;我国每年募集到的慈善资源不到GDP的0.1%(美国慈善机构掌控的慈善资源占美国GDP的8%—9%),且近80%来自港澳台以及海外捐款,内地捐款只占20%;国内工商业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不到10万家,说明99%的企业从未参与过慈善捐赠;各个慈善机构的资金运作不透明,资金挪用现象严重,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也打击了企业和民众的捐款积极性。所以中国慈善组织改革发展势在必行。
三、重塑慈善形象,提升慈善公信度 郭美美事件说明中国慈善组织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慈善组织形象在公众心中大打折扣。如何扭转慈善组织危机、重塑慈善组织形象成为新时期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1、自身改进、健全体制(1)对慈善组织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健全管理体制,促使中国慈善组织步 ⑥⑦ 中国税网
荆楚网
2005 入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民主化的发展道路。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人员结构,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平台,网络公开捐款用途和去向,以此提升自身的社会公信度,不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以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协调运转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从而削减郭美美时间给中国慈善组织带来的负面影响。(2)汲取专业、高素质人才,优化人员结构。慈善组织设置要遵循以人为本、参与沟通激励、层级节制与幅度适中的原则。根据人本原理,人是一个组织成功运转的第一要素,一个组织中员工若没有工作积极性,这个组织将失去工作生命力,人的要素在慈善组织中同样重要,所以要形成量才用人、职能相称,扬长避短,各尽其能,合理搭配、整体效能的人才使用原则。再者,慈善组织内部要形成梯次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知识结构、互补的能力结构以协调的气质结构。
(3)提高生存能力、增强自身的民间性和独立性。一方面,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慈善组织要开展活动离不开经费,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物资 购置,一直到日常的组织工作、社会管理活动都不能没有经费,不能没有一定的资金作保障,慈善组织应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实现资金来源全方位,多元化的格局。不断加强中国慈善组织组织在国内及国际的公信度,尤其是中国国内社会公信度,汲取社会各个领域,不同群体的资金捐赠和投资。另一方面,中国慈善组织应与政府建立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平等伙伴的关系。改变以往寄托政府篱下的附属关系,形成自身独立的运作程序和系统,增强自身面对社会的独立性,促使自身不断走向成熟。
2、树立形象,提高公信(1)调动公民参与慈善组织的热情,扩大参与群众的范围。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公众对慈善组织整体认识不清、了解不够全面,走进不少误区。所以在中国慈善组织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应加强社会宣传,宣传与慈善组织相关知识的活动。调动群众参与慈善组织的热情和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慈善组织,奉献慈善组织。(2)加强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度建设、提升社会公众形象。若要修复公众对红十字系统等慈善组织的信任,必须让捐赠使用信息公开,加快慈善组织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对商业系统红十字会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提出的“加快红十字会的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明确的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制度;加强红十字品牌管理;加强反腐倡廉,抓住捐赠款物和招标采购等关键风险点,真正实现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
⑧的倡导,建立透明、公开的运作程序。另外,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也表示: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找回慈善组织缺失的社会公信度。建立 ⑧ 凤凰网资讯
《 经济观察报》——《郭美美事件启动公民社会建设》 监督体系系统成为慈善组织建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度的必然要求。
(3)加强政府与中国慈善组织的关系。中国慈善组织的健康、稳步发展有赖于良好的政治环境,一方面,政府与慈善组织共同努力,建立一种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交流机制,政府与慈善组织共同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慈善组织适应社会的能力、提高社会服务质量、增强慈善组织的筹资能力和渠道。慈善组织积极汲取政府组织的建议和意见,促进本组织科学化、民主化的发展。从而在公众树立积极向上、全心全意服务民众的良好形象。政府与慈善组织建立有效地双向互动,有利于慈善组织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合理的管理章程,支持和鼓励我国慈善组织参加各种活动,扩大其活动范围、增强社会影响力,进而实现政府作为其监督主体的作用,推进慈善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4)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中国慈善组织要接受来自社会不同全体、不同国家机关的监督,保证自身的合理合法运行。依法在民政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实现与政府的双向沟通,不断提高内部监督体制的建设。捐款来自公众,要接受来自公众的监督,在社会上不断进行民意测评,积极汲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接受他们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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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郭美美事件(范文模版)
如何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透明度
前段时间,网上热传的“郭美美事件”,引爆了公众和舆论对慈善与商业相结合的模式,以及红十字会财务信息和不透明的运作模式的不满和非议。至此以后,以红十字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机构的捐款数量大大减少。长期以来,我国各类慈善组织的账目基本是不对外公开的,慈善运作的不公开不透明,捐赠者的意愿得不到制度保证,就容易导致资金运营效率不高、内部腐败丛生、善款被贪污的情况,进而对慈善事业产生信任危机下边,我就以慈善机构为例,谈一谈如何让加强非营利组织的透明度。
慈善运作模式存在的不公开透明的问题,其根本原因还是中国慈善体系存在固有的弊端,如何使公众捐助的钱物保值增值、最终公众的捐赠去向哪里,这些是慈善组织的核心工作。要使公众对慈善组织信任,就必须对这些核心工作进行程序化规范,并且让这些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因此,应当努力加强慈善机构的内部约束,慈善组织需要通过各种媒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公众详细公开其经费收支情况,实行财务的规范、公开和透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善款使用的透明度。
一、首先,应该明确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目标
营利组织机构的财务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他们提供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目标通常可以通过一些企业应完成的使命来表述。我们说,一个非营利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公益服务,也就是在完成某一社会使命。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非营利组织为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需要有科学的财务管理。与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相适应,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可以描述为: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
二、其次,加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和宣传。
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和宣传,进一步弘扬慈善文化和慈善精神,树立慈善机构的良好形象。普遍认为:慈善者的慈善行为追求的是精神满足,这一特点使慈善行为极易受到对慈善组织主观印象的影响。同时,慈善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内部的廉洁与否,慈善组织成员的社会声誉,会极大地影响捐赠者的精神满足程度,即影响慈善品的效用,从而极大地影响慈善行为,直接影响到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再者,依法加强对公慈善类组织的监督管理。
修订、制定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完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慈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完善慈善公益信息统计平台,及时发布慈善数据,定期发布慈善事业发展报告。建立和完善以慈善业务年审为主要手段的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
四、最后,要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
财务控制是指财务监管部门及其人员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对资金运动(或日常财务活动、现金流转)进行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财务控制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对非营利组织而言,控制的目的是保证其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由此,我们可以把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定义为以制度、预算等为主要手段,通过规范和约束非营利组织及其内设机构的财务行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事业发展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来自于两个层面:一是来自于组织以外的控制———主要是政府财政部门的控制;一是来自于组织内部的财务控制———这一层次控制主体主要是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首先,财务部门要代表政府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和控制,确保财务制度的合理和合法。其次,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管理者对其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控制。就慈善机构而言,就是要确保其各种款项来源和去向程序的合理正确,要定期披露其财务信息,使财务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化。
应鼓励开展慈善公开日(周)、利用互联网动态披露捐赠信息、捐赠人参与项目活动、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重大慈善项目巡视员等监督方式,提高监督的及时性与效率,更好地落实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慈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营造慈善事业监督有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篇:中国慈善总会
一.总会介绍
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于1994年,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目前在全国拥有333个会员单位。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中华慈善总会第一任会长是崔乃夫先生;第二任会长是阎明复先生;第三任会长是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委,民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范宝俊先生;现任会长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财经委员会委员,全国老龄办原常务副主任李本公先生。
中华慈善总会自成立至今,始终坚持恪守总会宗旨,积极倡导慈善意识,努力开拓慈善工作的服务领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慈善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紧急救援、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助学支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几年来,中华慈善总会特别注意发挥其本身所特有的涵盖面较为宽泛的特点,开展了救灾、扶贫、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等八大方面几十个慈善项目,逐步形成了遍布全国、规模巨大的慈善援助体系。截至目前,中华慈善总会直接募集慈善款物共折合人民币三百多亿元,数以千万计的困难群众得到了不同形式的救助。
中华慈善总会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聘请了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重大募捐活动接受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并随时接受社会监督。中华慈善总会始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自律的财务理念,社会公信力稳步提高。
中华慈善总会不断加强对外联络工作,与港澳台和海外的许多公益慈善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共同实施了多项合作项目,得到了国际慈善组织的普遍认同。1998年,中华慈善总会加入了国际联合劝募协会(现更名为“全球联合之路”),成为该组织中在中国大陆的唯一会员
可以说,中华慈善总会作为中国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之一,已经开始成为联系海内外华人和国际友人,共同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稳步发展的一条重要枢纽。
二.中华慈善总会捐赠方式
银行汇款:
人民币捐款帐户
开户单位:中华慈善总会
帐号:***040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外币捐款帐户
开户单位:中华慈善总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账号:778350015925
银行国际代码:BKCHCNBJ 邮局汇款:
中华慈善总会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 邮编:100032 网上捐款:
可通过网上银行向中华慈善总会帐号捐款。
RMB Bank Account
Account Name: China Charity Federation
Bank Address: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Xi Si Branch, Beijing Account Number: ***0409 Foreign Currency Bank Accounts
Account Name: China Charity Federation
Bank Address: Bank of China, Head Office(No.1 Fu Xing Men Nei Street, Beijing, China)
Account Number: 778350015925
Swift Code:BKCHCNBJ
Mail Payment Remittance
To: China Charity Federation
Address: 7th Floor Xinlong Building, 33A Erlong Road,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2
三.信息公开
四.总会简报
五.慈善项目
六.全国慈善机构名录
七.会员动态
八.公益资讯
九.政策法规
十.慈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