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内容



第一篇:督察内容

1、督察工作以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为核心,与现场管理工作相结合,以强化执行力为重点,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2、实行两级管理督察。一是各分场(厂)对各自所属单位进行督察;二是总场对各分场(厂)进行督察。以各单位内部督察为主,总场定期对各单位的督察情况进行调度。

3、采取专业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不定时、不定点的全方位督察。

二、督察内容

对各单位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主要包括:

1、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主要内容:对集团公司、总场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是否及时进行贯彻落实。包括:贯彻传达情况,根据总场的要求制订的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制度、意见、措施,以及在本单位的实施情况。

2、企业管理情况

是否存在着管理不严、标准不高、管理粗放、随意性大的问题。

3、招(议)标管理

内部招标管理制度情况;对额度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和土建安装等是否进行规范招(议)标;限额以上的招(议)标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招标记录是否齐全。

4、工程项目管理

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情况;项目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基建、技改、大修等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额度控制情况;项目是否按期达产达效,是否存在盲目投资造成浪费问题等。

5、应收账款

促销促收措施制度及实施情况;应收账款年度控制额完成情况。

6、原材物料的管理

主要内容:内部关于原材物料的采购、保管、出库、库存定额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制订、执行情况;闲置物资、清欠物资的管理、串换、变现情况。

7、产成品的库存、销售管理

主要内容:单位产成品的库存、销售管理制度的制订情况,及具体执行情况。

8、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

主要内容:单位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度的制订情况,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杜绝了装备的跑、冒、滴、漏现象。

9、人力资源管理

工资定额的控制情况,工资性费用的列支情况,员工及临时工是否按规定雇佣等。

10、现场管理

主要是指生产、办公、生活现场的环境管理。主要内容:现场达到“环境整洁、物流有序”的要求;单位内部建立健全有关部门规章制度情况;内部现场管理开展情况;是否存在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内部现场管理检查、奖惩情况。

11、劳动纪律

主要内容:单位在劳动纪律方面的制度制订情况,单位职工个人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迟到、早退、脱岗、睡岗等),内部监督检查情况。

12、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

是否按照盐场的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使用。

13、生产经营工作中的其他方面。

三、考核及处罚

督察小组对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认真进行督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着重查找主观原因,并及时通知该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未按督察组要求进行整改的,通报批评并扣罚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年(岗)薪。对存在严重违章、违纪和管理混乱的单位,由督察组提出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班子进行调整或诫勉意见,报总场研究后按有关程序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管理督察制度的贯彻实施,总场成立督察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处,***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其他

1、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督察小组,配备督察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督察工作。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督察制度和办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2、各单位每月3日前将本单位上月的督察情况报总场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场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

六、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督察内容[定稿]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1、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原文: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涉及的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1)督察重点

①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受理办结纳税人申请的优惠事项,报备资料是否齐全。

②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管理是否规范。

③2014年10月1日起,是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④2014年10月1日起,是否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实行了免征政策。

⑤2014年1月1日起,是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1月1日起,是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⑥从2014年5月预缴申报时,对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企业,是否允许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⑦ 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是否仍然存在事前审批的情况。

⑧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备案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⑨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注: 2015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要求执行。

(2)督察依据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编》(3)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① 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②未及时对小微纳税人已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③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但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且未追回全部联次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退还税款的情形。

④在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前仍然实行了审批或变相审批。

⑤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补征税款。

⑥减免税管理后续管理不到位。(4)督察资料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② 纳税人申报信息。③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④纳税人报备资料。(5)督察方法

① 查询2014年10月份以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申报征收信息,核实税务机关是否仍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纳税人征收了税款。

②通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组合查询,生成应享受未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企业名单,督察是否存在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③对已经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抽查,督察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被督察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情况。

④查看已进行了汇算清缴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核实税务机关是否督促企业按要求报备了有关资料。

备注: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

2、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原文: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1)督察重点

①是否按规定受理棚户区减免税项目,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

②是否对改造安臵住房建设用地免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是否对改造安臵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臵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臵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④是否对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臵住房的,按改造安臵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⑤是否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臵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⑥ 是否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臵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臵房源的,免征契税。

⑦是否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臵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臵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⑧是否对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臵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臵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及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⑨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⑩ 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2)督察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3)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①存在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人或办税人员对政策规定不了解或不熟悉,导致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纳税人未享受优惠政策;

②存在先建后批的情况,待文件批复后已错过最佳的减免税审批时间或备案时间;

③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机关不符合规定,按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而有些棚户区改造项目只有当地政府的批准文件,未列入省级政府批准,不符合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要求,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④存在文件批准的项目与实际建设项目性质不相符,如有将职工集资建房批准为棚户区改造项目,造成无法适用优惠政策;

⑤存在安臵项目混乱,政府将多种形式的拆迁安臵住房在异地同一个项目安臵,办理相关手续时资料不齐全,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督察资料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②纳税人申报信息。③纳税人报备资料。④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

⑤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名单;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

(5)督察方法

①根据第三方数据,查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享受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督察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②查看减免税台帐,比对征管数据,对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实以下内容:是否履行了报批报备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企业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

备注:《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中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为核准类税收优惠,印花税为备案类税收优惠。《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为备案类税收优惠。

3、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原文: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规定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2013-2015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1)督察重点

①是否按规定受理减免税,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② 对符合范围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适用是否正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③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④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2)督察依据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3)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①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没有履行备案手续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③政策执行不严格或者擅自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4)督察资料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②纳税人申报信息。③纳税人报备资料。④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5)督察方法 ①通过征管系统查询从事公共交通、道路客运的企业名单,查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享受了该税收优惠政策,督察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②查看减免税台帐,比对征管数据,对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实以下内容: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重点关注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定义要素;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等。

备注: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

第三篇:日常税收执法督察重点内容

日常税收执法督察重点内容

1、重点行业及重点事项税收管理情况

关注税务机关对金融、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和纳税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投资收益等重点事项的税收管理情况。督察是否存在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对金融企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免税收入,房地产企业已完工项目结转收入、成本费用等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是否存在事前核定征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违规核定征收纳税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否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

关注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督察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确认不准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是否存在违规扩大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范围;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房地产企业销售尾盘的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等。

3、纳税人注销清税管理情况

关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清税管理情况。督察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是否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清税和信息传递;是否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税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查;是否存在违规办理注销导致企业利用注销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等。

4、坚决依法收好税,努力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情况

(1)收入目标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将税收收入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是否存在违规将税收收入任务分解到企业的情况。(2)收入分析监控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按季召开收入形势分析会,按月下发收入情况通报;是否开展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和堵塞征管漏洞。

(3)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情况。重点关注是否落实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是否落实跨区域风险应对协作和集成机制;是否落实上级税务机关推送风险任务的统筹应对;是否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事项的风险管理等。

5、坚决不收“过头税”,严守依法征税底线情况

重点关注是否加强收入动态监测和管理,对收入变化异常的地区、税种是否及时跟进核实,采取措施应对;是否存在虚收空转、转引税款等违规征收税款问题;对违规行为是否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是否存在收“过头税”方面的负面舆情或执法投诉,税务机关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处理。

6、坚决落实减免税,助力企业加快发展情况

针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优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新能源车辆车船税优惠等税收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是否充分借助信息系统,简化税收优惠办理手续;是否按要求开展减免税统计核算和政策效应分析;是否存在扩大或收窄政策适用范围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干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是否按规定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等情况。

7、坚决打击偷骗税,精准稽查严惩违法情况

重点关注是否落实稽查随机抽查制度;是否落实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制度;对涉税违法案件,特别是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立案、未依法定性处理、应处罚未处罚、未及时追缴稽查查补税款、未按规定协查、违规终结稽查案件、未按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达到移送标准的稽查案件未按规定移送等执法不规范问题;是否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是否存在应审未审等违规情况。

8、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关注营改增试点推出的各项税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开展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营改增税负分析相关工作;对税负上升企业是否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代开发票。

9、内外部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署、财政专员办、审计厅等外部监督检查,以及上级或本级税务机关开展的税收执法督察、巡视等内部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关注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是否有前改后乱、边查边犯情况;是否针对问题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等。

第四篇: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督察内容

(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原文: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督察重点

(1)纳税人(被投资企业)在发生个人股东变化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税务机关是否及时掌握纳税人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2)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范围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014年12月31日以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有: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有正当理由有: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015年1月1日以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③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④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是指: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有: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3)税务机关计算征收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金额是否准确。查看税务机关是否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确认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4)有无延缓缴纳税款、转引税款及本地纳税人在外地纳税等行为。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5)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依次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015年1月1日以后)。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依次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是否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督察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3、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纳税人股东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时,未掌握纳税人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未进行处理。

(2)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税务机关未按规定确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4)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将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5)税务机关计算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不准确。(6)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时限征收税款、存在转引税款和跨地区征收税款的行为。(7)税务机关未按规定依次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8)税务机关未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未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督察资料

征管系统数据、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章程、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股权变更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及双方资金往来凭证和出让人原始出资凭证、股权原值证明材料、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已缴纳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信息资料、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其他材料等。

5、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督察方法

(1)通过检索征管系统中变更股东的相关税务登记信息和工商提供的股东变更名册,确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名单,核实其对应的变更税务登记资料,确认税务机关是否掌握了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转让价款、交易双方联系方式和税务机关等有关信息。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是否进行处理。

(2)按上述名单范围匹配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通过查看相关纸质材料,确认税务机关是否存在未按相关规定,超范围采用核定方式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通过查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表、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出让人原始出资凭证、股权原值证明材料等,核查税务机关计算征收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金额是否准确、税目是否准确。

(4)提取个人股东应征税款信息与征管系统中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款信息进行比对,通过股权变更时间与税款入库时间和所属期核实是否存在延缓征收税款的行为;有应征税款信息而无已征税款信息的,核对是否未按规定在当地缴纳个税;有已征税款信息而无应征税款信息的,结合该笔业务相关印花税、营业税等信息,核实是否存在转引税款情况。

(5)核查采用核定方式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纳税人名单,查看在2015年以后税务机关是否按照依次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通过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查看是否按规定设置台账并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五篇:督察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院学生督察队是一个勤劳的团体,秉着高效、自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帮助学院完成警务化管理制度。

时光如流水般匆匆驶过,转眼间参加这支队伍已经一年半了。现在我也已经是学姐,经过这么长时间是磨练,我对督察队的工作有了很大的认识,并努力的学习,我相信,再平凡的职位只要自始至终地坚持下去,那就是一个不平凡的人。

院督察队的主要工作是站岗执勤,每天在带队路口检查学院学生的警容风纪,公平公正,将发现的问题记录,登记,并反映给各个大队,予以纠正。工作看似简单,但却包含了很多的业务能力知识,需要我们边学边应用。

一日生活制度的检查也必不可少,为了改善学院美好的校园环境,在学生的生活制度方面要加强提高,养成良好生活的习惯,无论在哪里,收益的是自己。在这方面,对于我自身来说,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做的不够的地方也有所改善。

内务卫生方面的学习也很重要,只有自己做好了,做对了。才能有所提高,才能在每次的检查中进步。

在督察队的新一年中,我觉得自己收获最多的就是我学习了很多知识,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交了很多朋友,相信只要我好好地经营督察队的友谊,日后必定能够收获很多意想不到的东西,因为有些东西还是需要自己去尝试,去经历的。

往后的学习路还很长,需要用心去走,才能有所收获,在以后的督察生活中,我会更加努力学习,积累更多的经验,做好本职工作。

如果说,春是美的化身,那么我们即是她坚定不移的拥护者和追求者,只有不懈地付出,才能营造和谐的环境,有序的生活,而同学们一同地配合与努力,将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也将是春的最大收获,督察队为创建和谐的校园生活共同奋斗。

督察工作要点

1、为人表率,热情服务,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以正面教育为主,敢于与不良现象斗争。执勤时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礼貌,精神饱满。2、自觉接受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对自身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戴好文明督察袖章及白钢盔,不得丢失。3、按时值勤,不得擅自离岗,当区队工作与学院督察工作发生矛盾时,以学院督察工作的工作为主。4、公正,不能打人情分,不得利用职权对同学进行刁难。5、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时,既要大胆,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不听劝阻的同学要妥善解决或找部长解决,不得动手,不得用污秽语言。6、工作记录要清楚简明,必须记清事情的发生区队、姓名、学号、警号以及违纪情况等。

信安101 郑涵倩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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