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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仍存制度性缺陷 立法需兼顾公平和效率

营改增仍存制度性缺陷 立法需兼顾公平和效率



第一篇:营改增仍存制度性缺陷 立法需兼顾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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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eisuxs/ 营改增仍存制度性缺陷 立法需兼顾公平和效率

12月2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政策吹风会,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王陆进介绍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回应了热点问题。

史耀斌表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相关营业税纳税人都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实现了营业税到增值税的税制转换,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活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冲了经济下行压力。从税制运行实时监测情况来看,试点总体上取得了良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史耀斌表示,增值税目前的税率有四档,分别为17%的基准税率、13%、11%和6%的税率,根据不同的行业,选择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在征收管理等一些技术管理方面,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从政策上来讲,比如税率就需要简并。

另外,史耀斌还明确提出,目前增值税是按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办法征收的。立法的工作需要与增值税改革试点和改革方案有机结合,适时启动增值税立法工作。

那么,营改增在试点运行实现预期目的同时,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问题?四档税率应如何进行简并?增值税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还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问题

制度设计仍存缺陷 2012年1月1日,上海首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其后历经邮政业、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直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从营改增实施效果来看,利大于弊,制度优势明显。营改增不仅理顺了货务劳务税制改革的思路,并且倒逼了财税体制改革,宏观意义上的流转税负也有所降低。

“但营改增所体现出来的制度设计缺陷也不容忽视,必须予以深刻剖析,以期对增值税立法有所裨益。”

此次营改增制度设计及试点过程,受到较多的政府行政干预,缺乏社会互动机制。为了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要求,营改增制度设计决策层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性扣除政策和简易计税方法,以保证过渡期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却造成严重的行政干预。同时,营改增制度设计缺乏社会互动机制,缺乏充分的税收民主参与,应引起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其次,此次营改增的制度设计缺陷之一是并未将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藩篱拆除。虽然金融业实行税款抵扣制,增值税抵扣链条趋于完整,体现了税制的公平性,但对其下游企业客户,即使属于一般纳税人,仅允许抵扣接受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所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管理费、服务费、开户费、结算费等各类费用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贷款利息支出的普金网

http://www.feisuxs/ 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金融商品转让的进项税额(政策规定金融机构转让金融商品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导致下游企业客户无法抵扣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加重了下游企业客户的税收负担,无法发挥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的制度优势。

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意味着营改增制度设计上对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再次,此次营改增的制度设计存在的另一个典型缺陷是,与管理者、劳动力等人员有关的费用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这类费用支出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工资薪金、劳务费用等直接人工费用,这些费用支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只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二是人身保险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与财产相关的财产保险费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三是与人员相关的交通费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与货物相关的运输费用却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者、劳动力的再生产也需要基本生计费用,工资薪金、劳务费用等支出恰恰是维持生计的费用,属于补偿性支出而非价值增值额,也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交通费用不论是人员发生的还是货物运输发生的,本来都属于转移的价值,两者没有本质差别,都应该抵扣其进项税额。

此外,蔡昌还指出,为了防止营改增后各行业税负出现增长现象,营改增制度设计规定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多种情形。建筑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都允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营改增新政要求,以下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是保证平稳过渡,防止老项目在“营改增”后出现税负激增的现象,建筑业、房地产业都允许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二是对营改增后抵扣较少的业务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一情形属于例外事项,具有典型的税收优待性质,譬如建筑业常见的“清包工”、“甲供工程”等业务模式,因其不会产生过多的进项税额而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三是差额计税方式下的一些业务,也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有效控制其税负,如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业务。

虽然上述多种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都有一定的理由和条件,但是在营改增制度设计中穿插这些与一般计税方法迥异的简易计税方法,无形中破坏了税制公平性。

营改增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要妥善处理营改增过程中遗留问题。对于建筑业等部分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偏低,或者无法正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及对于金融业等特定行业的税收政策调整,需要进一步研究变通性的措施与对策,确保全流转环节的税负公平。

二应适当简并增值税税率。除简易税率和出口零税率外,目前增值税有6%、11%、13%及17%等四档税率。而相对过多档次的税率设计并不利于增值税中性特征的发挥,也给税收征管便利性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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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eisuxs/ 三是渐进完善增值税抵扣制度。囿于各种社会经济和技术因素,增值税的抵扣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充分性,未来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需要进一步贴近真实交易情形,尽可能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做到“能抵则抵”,将增值税制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四是逐渐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税体制问题。此次营改增改革之前,增值税收入75%划归中央,税收与税源相背离问题尚不突出,但随着增值税全面扩围,中央分享比例下降50%,但该分享机制缺乏理论支撑,需要进一步在理论上梳理并在制度设计上阐释清楚。

应该充分肯定营改增在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基本实现了平稳过渡和改革的目标。但是由于营改增特别是今年“四大行业”全面试点工作推行的相对准备时间较短、涉及纳税人户数较多、政策复杂,在全面试点推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国地税征管基础信息过渡交接不顺、政策及具体征管措施解读滞后、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执行出现偏差的问题。从七个月的运行情况来看,基本实现了办税秩序良好、征管工作顺畅,但有个别地区出现办税厅排队现象严重、部分纳税人部分时间段无法完成网上申报等情况。

税率

专家建议减为两至三档税率

税率是税制设计中最为重要的要素之一,它一方面决定了该税种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进而间接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和公平。

多档税率并存是我国营改增进程中为平衡各方利益而形成的“过渡性”格局,对于减少改革阻力、顺利推进营改增是必要的。从营改增全面推开的运行效果来看,多档税率加上简易征收方法和优惠政策,基本实现了税负平衡或略微下降的目标。

多档税率并存会产生以下弊端。一是会扭曲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增值税是公认的中性税种,税率越少,越能起到税收中性的作用,税率越多,选择越多,税收中性越难以保证。因此,增值税如果实行统一税率,意味着对所有商品、服务价格施加同样的影响,相应对所有商品、服务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影响是相同的,因此能够对资源配置产生同等影响,显示出增值税的中性特征。

二会加大征管难度,同时给寻租提供可乘之机。经济系统极其复杂,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差别极其细微,且不断产生新的商品和服务,因此很难清晰准确界定各种商品和服务适用的税率,这带来税收征管的难度。

同时,纳税人倾向于选择适用低税率,而是否适用低税率一方面取决于税法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执行,尤其是对特征比较“模糊”、处于高低税率中间区的商品,给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法执行带来了空间和弹性。在这种情况下,寻租空间自然产生且难以避免,增大了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和腐败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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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eisuxs/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认为,单一税率最为理想。但从世界范围观察,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多数选取基本税率加优惠税率的基本模式,这种模式既在较大限度上保证增值税税率中性的要求,也兼顾了社会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导向,即将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设定为低税率(包括零税率),削弱了增值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累退性。

根据我国税收制度与征管现状,提出了增值税税率简并优化思路。一是降低增值税基本税率,简并多档税率为不超过3档税率,分别适用于不同行业或不同税目;二是归并优惠税率,建议在基本税率基础上,设定2档优惠税率,即非零税率和零税率,其中,零税率的行业范围应集中于民生及涉农商品或服务,如牛奶、食品、书籍、化肥、种子、农机等;低税率适用的行业包括国家扶持的产业、特殊部门所提供的准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等。

从世界主要经济体实行增值税的情况看,两档税率甚至一档基础税率占主流。结合我国国民经济结构及经济和财税改革的整体思路,简化税制,适当归并现行的四档税率和过渡期征收率势在必行。他认为,在适度降低税率并保障税收政策平稳过渡的前提下,实行两档税率比较现实,同时规范征收率,强化税收法定原则。

王桦宇同样提出,从国际上的增值税税率规则来看,税率一般不会超过三档,还有国家直接采取统一的税率。从税制优化的发展潮流看,从简、从低不仅是当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主选择,也是未来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增值税税率安排的总趋势。王桦宇认为,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17%的基本税率目前看起来偏高,一方面是因为税基扩大了,若税率不调整则整体上的流转税负会上升;另一方面,我国增值税税率目标参考值的确定也需要和国际接轨,贯彻税负能力安排的普适性,并确保我国商品和服务贸易税收政策的竞争性。

王桦宇建议,未来增值税的税率基准值可考虑在11%~13%之间进行确定。当然,增值税税率的调整还需要从我国的财政承受能力和总体的税制改革方向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从而设计出既符合国际通用规则又体现本土特色的增值税制度。至于从时间表和路线图的角度来谈,则可在最近3~5年的时间,将增值税的税率从四档调整为两档,也即高税率和低税率两档,两者的选择区间可以在11%~17%和6%~8%之间确定;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预估可能会在5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将税率统一为11%~13%左右的水平并确定最终的税率。

立法

增值税立法需考虑公平和效率

增值税立法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热点。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增值税法等

若干单行税法、税收征管法(修改)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王桦宇表示,制定一部具有指导意义的增值税法,并通过法律这种高位阶的“法定”形式尽可能减少政治风险和执政风险,有利于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他建议,未来增值税立法的步骤可以同时做如下安排: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和税制优化工作,进一步加强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二是加快立法研究,适时推进立法,把改革成果和制度性安排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有利于增强税制的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普金网

http://www.feisuxs/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其对应的税收收入接近税收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影响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大不容置疑。增值税制度能否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因此,增值税立法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保证目的正义、程序公平和行为公正。

在增值税法制度安排上,应确保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同等待遇;在税制设计上,应兼顾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在税收征管上,应坚持普遍征收、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的原则。增值税立法过程中,还必须统筹考虑经济上的公平性和法律上的公平性:经济上的公平性主要指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而法律上的公平性不仅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也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角度考虑税收公平性问题。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纳税人遭受税务执法、司法中的不公平待遇,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手段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诉讼制度得到合法权益的维护。

增值税立法必须制定一个合理的制度框架,税制设计不仅需要考虑税收中性,还需要考虑公平和效率问题。借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经验,以分税制为主线的增值税整体税制框架设计可以概括为“一条主线,三项功能,七大板块”。

所谓“一条主线”,是指增值税立法以分税制为主线,将增值税作为分税制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税种大力培育,使之成为流转税的核心,以实现税制公平导向。所谓“三项功能”,是指增值税立法必须发挥增值税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调节经济等三项功能,充分发挥增值税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

所谓“七大板块”,是指增值税立法必须科学设计税制要素的七大板块———纳税人、税率、税基、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特殊规定、征收管理。在税制要素的这七大板块中,必须特别重视“征收管理”,因为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必须对征税权的划分、发票使用与管理、税收征管体制、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等进行明确界定,否则就无法严格规范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此外,还需要特别关注“特殊规定”,因为增值税法涵盖的征税范围广泛,已经完全取代营业税,必须区分行业类别与业务类别设计科学、严谨的特殊性税收政策。譬如,由于金融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特殊,所设计的不同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必须有所不同,以体现政策的行业适用性和特殊性。

徐风照表示,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增值税经历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全面推行营改增等重要过程,从当前社会经济运行的大环境和税制改革的整体思路来看,提升税收立法级次、推动依法治税符合依法治国、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现在的征管能力及征管信息特别是“金税三期”建设也为增值税立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推动增值税立法在完善税制、实现税收中性原则、体现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的顶层改革目标方面还有很多准备工作需要去做,一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满足最广大纳税人根本利益的增值税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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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风照最后表示,为巩固营改增全面试点的改革成果,税务部门一是要进一步理顺政策,统一解读口径,真正实现“书同文,车同轨”;二是在办税流程特别是备案事项及发票审批环节做好“减法”,提升效率,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三是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从纳税人的根本需求出发,在降低税负降低成本中做好“加法”,累积“乘法”效应,提升“营改增”后续管理水平,为增值税立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篇:中国式城市化:兼顾公平和效率之路

中国式城市化:兼顾公平和效率之路

2012年11月14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田享华

中国城市化,正在面临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抉择,科学地解决,则能提升民众的幸福感。

8月24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工业大国国情与工业强国战略》指出,2011年,我国人均GDP突破5000美元,进入工业化中期的后半阶段,我国城市化率也不断提升,到2011年城市化率超过50%。

这无疑是个里程碑式的数据。“中国式”城市化走到今天,其卓越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都前所未有。未来,一个更讲究公平与效率的城市化,才是真正可持续的出路。

收入是个门槛

正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日前发布的《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充沛》报告所称,城市化进程的深入,伴随更有效率和更具包容性的城市化策略,将有利于增加需求,改善供给,促进社会平等,从而成为引领中国经济未来15 ̄20年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引擎。

这一点,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陈德荣看得很清楚,他日前在谈到中国城市化率时就说:“中国50%的城市化率的计算中包括了1.5亿进城农民工,虽然他们进城了,但他们仍顶着一个农民的帽子。他们在城里没有户籍、没有住房、没有保障,是城市的过客,这是巨大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如果把城乡二元结构剔除在外,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率其实在35%左右。”

这并非一家之言,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对10365名实名注册的打工者的调查也佐证了这一点,他们要融入城市并不容易。60.2%的受访打工者期待未来十年成为新市民,在他们眼中,成为新市民的三大标准是:同工同酬、享受城市福利、有城市住房。

上海律协劳动法委员会主任陆胤律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其实在城市的市场化岗位中同工同酬并不是一个大问题,因为他们的薪资主要还是市场决定,这种标准是统一的。除非岗位上有户籍限制,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不过,他也认为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弱势地位比较明显,这需要一个系统工程解决,否则即便在城市里生活下去也会被边缘化。

正如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主任托尼·赛奇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所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挑战之一是如何帮助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从“融不进城市”和“回不去农村”的困境中解脱出来,使他们真正成为城市资源享有者和发展红利获益者。他认为,这个问题在第二代乃至以后的农民工身上会更为凸显,因此推动“有效城市化”对中国至关重要,它将避免可能引发的社会公平和治安等问题,推动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报记者日前在浙江绍兴等地的调查显示,四十岁左右的外来打工者往往更加偏重于稳定的工作,并不太奢求融入城市,他们多半做好了重回农村的准备,但是二十岁左右的打工者则期待更高的收入、更轻松的工作、更广泛的社交,进而融入城市,不太愿意再回到农村。

不过,这并不是容易的事情。除了户籍政策上的限制,经济的门槛也让众多融入城市的梦想遭遇强大阻力。虽然多份调查都显示,大部分打工者到达城市后,收入方面改善最大。比如上海人口计生委2011年的调查显示,外来人口调查对象的平均月收入为2764元,75.7%的人认为家庭收入有改善。但是,目前打工者的收入与所在地城市的房价之间还是有着较大的差距。

值得期待的是,十八大报告已提出新目标: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这为降低打工者进入城市的门槛提供了可能。

公共服务全覆盖 融入城市意味着平等的福利,目前的差距既是一个挑战,同样也是机遇。《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充沛》就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1亿多农民工将变成真正的城市市民,无疑将为经济带来一定的增长空间。其引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研究表明:每年“市民化”多1000万人口,可使经济增长速度提高约1个百分点,这个过程至少可以持续10年以上。

但是市民化的过程,可能还不仅仅在于城市福利的共享与户籍的开放,陆胤说,在乡村成长起来的年轻人和城里成长的年轻人起跑线就已经不平等,在社会阅历、人脉关系、教育水平上都难以在竞争时有优势,所以国家应该在职业教育上提高农民工的技能,只有授之以“渔”才能确保“鱼”的长久。

与此同时,农村的发展同样需要关注,农村的发展同样给城市发展带来广阔的操作空间。经济学人智库组织(EIU)发展经济学家Jon Copestake曾对本报记者说,如果城乡差距在不断缩小,就会吸引更多人口来到农村发展而不是简单地积聚在城市当中忍受那些不公平。

面对这些难题,十八大报告中则有针对性的药方,那就是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十八大报告以“农业转移人口”替代了习惯上的“农民工”、“打工者”称呼,要求“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要想实现这一点,两个步骤恐怕难以逾越,首先是降低我国城市平均房价水平,大力发展主要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保障性住房,是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安居的必要条件;其次,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以攻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的核心难题。但这背后意味着大量财政投入,而要解决的又不仅仅是2亿农民工的问题,而是4亿,因为他们有2亿家属(包括八九千万留守儿童)。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汪晖的一个思路是,逐步开放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他日前在莫干山会议上演讲说,这个“入市”会推动建筑和房地产业新增4200亿 ̄5200亿的税收收入。“就是通过土地制度改革解决财政收入的问题,然后通过财政支出来改变政府职能,为常住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教育、住房等公共服务。”

不过,这个思路看起来较为激进,而在十八大报告中只是提到了“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复旦大学产业与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范剑勇则在莫干山论坛上称,这种城乡二元土地结构的急速一体化可能行不通,且也只是大城市的近郊农民或沿海区的农民受益。通过赎买政策来实现城市化则有可能,也就是逐渐用中央财政的钱,在地方建廉租房、医疗、子女入学等,逐渐让农民永驻城市、融入城市。“中央在农村税费改革的事例说明,这一财政支出是在可行的范围内。”

第三篇:论述经济法中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法学0912

32号

王舒影

论述经济法中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公平和效率是既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经济法对效率的追求主要体现在所有的经济法规范、经济法制度以及经济法运作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应一方面,经济法致力于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重视分配公平、维护社会公平。

以前我们常提到的说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经济实力还很弱,它必然主动地首先要求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取得最大的利益。兼顾公平,是因为如果把效率绝对化,完全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引发社会两极分化。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以效率为原则,可以引导人们不断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对社会生产率产生的积极作用自不用说,但是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消极的后果,导致分配领域的不公平现象增多。例如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严重,加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和法制的不完全,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所以,市场不平等这一固有缺陷就需要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去填补。考虑到如今国家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经济发展必须在兼顾效率的同时更加地注重公平。

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通过宏观调控机制将社会上的不公平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正体现了市场“看不见的手”和国家“看得见的手”这两种力量的制约和平衡,市场追求的主要是效率,调控则注重公平。所以,效率和公平是既矛盾又统一的,一方面,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提高效率创造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分配公平;另一方面,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只有收入分配公平合理,才能激发劳动者尽可能全面地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尽快增加物质财富。不重视公平会导致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的增多,不兼顾效率则必然助长资源浪费、贪污腐败等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经济法将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各个方面,最集中体现在税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中,为各个阶层的人们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同时又以最低成本的方案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我们必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取值范围和实施方案,坚持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才能保证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第四篇:经济法的原则有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论经济法中的注重公平与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法的原则有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而经济法所说的公平原则是指国家为了克服市场机制产生的天然的不公平,以国家力量强制性地从富裕者手中拿出部分财产去救济和帮助贫困者,从而达到社会的相对公平。而经济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所有的经济法规范、经济法制度以及经济法运作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即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其资源配置、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同样,一个公正的社会,其资源一定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也有助于效率的提高。一方面,公平是提高效率的社会保证,公平为效率的实现创造了必要条件,没有公平也就没有效率;另一方面,效率为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奠定了物质基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基本上涵盖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与经济法的宗旨、任务是一致的,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和功能作用也是契合的,因此应将其确定为经济法的原则。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所追求的主要是效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所追求的则主要是公平。经济法的这一任务决定了注重公平是经济法的原则之一,经济法的这一原则同样贯穿于经济法的各个方面,但是它最集中地体现在税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中。当然,在注重公平的同时经济法也兼顾效率。虽然由于经济法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经济法必须注重公平,但在注重公平的同时,经济法亦必须兼顾效率,因为如果不兼顾效率肯定会助长资源浪费、贪污腐败等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从而导致“政府失效”——政府医治市场失效的努力反而使得弊端更加严重,甚至引出其他的问题。因此,强调坚持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协调显得非常重要,这一点是经济法的任务所决定,同样也体现在经济法的方方面面。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具体体现在:

1、在政府宏观调控立法方面,经济法应确认和保障以公平和效率为目标,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调控市场经济的运行;

2、在市场经济管理立法方面,通过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管制和约束,引导经济个体平等竞争,合法经营,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提高其自身经济效益,依法保护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篇:营改增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汇总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纳税申报示例

一、老项目

案例一:融资性售后回租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扣除本金缴纳增值税

A公司与B公司于2012年1月签订了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价值1200万元的标的物出售给B公司,B公司将该标的物回租给A公司,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5万元。B公司购买标的物支付给A公司的1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相关政策:

经批准允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仍按照原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该案例中,B企业符合差额征税条件,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依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选择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计算应纳税额。报表填写:

1.B公司选择按照扣除本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50000-200000)÷(1+17%)=42735.04元,税额=42735.04×17%=7264.96元。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第2行“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栏次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2.B公司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依照银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进行差额征税扣除,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三)第1行“17%的项目”中的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栏次。依照此表格的逻辑关系,计算出“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第2行“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3.计算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第2行“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和第14列“扣除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250000-200000-20000)=30000元 销项税额=30000÷(1+17%)×17%=4358.97元。

案例二:融资性售后回租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扣除本金缴纳增值税

A公司与B公司于2012年1月签订了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价值1200万元的标的物出售给B公司,B公司将该标的物回租给A公司,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5万元。B公司购买标的物支付给A公司的1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相关政策:

经批准允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仍按照原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案例中,B企业符合差额征税条件,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依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选择不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计算应纳税额。

1.B公司选择不扣除本金计算缴纳增值税,给承租方开具含本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250000÷(1+17%)=213675.21元,税额=213675.21×17%=36324.79元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第2行“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2.B公司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依照银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进行差额征税扣除,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三)第1行“17%的项目”中的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栏次。依照此表格的逻辑关系,计算出“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第2行“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3.计算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第2行“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和第14列“扣除后销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250000-20000)=230000元 销项税额=230000÷(1+17%)×17%=33418.80元。

二、新项目

案例一:融资性售后回租符合差额征税政策

A公司与B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了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价值1200万元的标的物出售给B公司,B公司将该标的物回租给A公司,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5万元。B公司购买标的物支付给A公司的1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相关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016年5月1日起,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纳税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差额征税的政策;1.取得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取得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7月31日前,实收资本或者注册资本其中一项达到1.7亿元仍可享受差额征税政策;2016年8月1日起,实收资本必须达到1.7亿元才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该案例中,B公司符合差额征税条件,因此可以扣除对外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表填写:

1.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50000÷(1+6%)=47169.81元,税额=47169.81×6%=2830.19元。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第5行“6%税率”中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2.B公司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依照银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进行差额征税扣除,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三)第3行“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中的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栏次。依照此表格的逻辑关系,计算出“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第5行“6%税率”中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3.计算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第5行“6%税率”中的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和第14列“扣除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50000-20000)=30000元 销项税额=30000÷(1+6%)×6%=1698.11元。

案例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符合差额征税政策

A公司与B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了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价值1200万元的标的物出售给B公司,B公司将该标的物回租给A公司,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5万元。B公司购买标的物支付给A公司的1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不符合差额征税条件。

该案例中,B公司不符合差额征税条件,因此不可以扣除对外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但可以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表填写:

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50000÷(1+6%)=47169.81元,税额=47169.81×6%=2830.19元。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第5行“6%税率”中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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