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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核工作管理细则1(精选五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核工作管理细则1(精选五篇)



第一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核工作管理细则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核工作管理细则

为切实转变文风,提高公文质量,进一步精简发文数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报审程序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提供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各市长工作处分别负责审核把关并履行审签手续。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代拟文稿→各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出发文意见→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批示→秘书处审核修改→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核把关→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复核→送印。

(二)办公厅其他业务处室代拟文稿→办公厅分管主任签发→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签署意见→秘书处审核修改→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核把关→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复核→送印。

(三)秘书处代拟文稿→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核把关→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复核→送印。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代拟文稿→各市长工作处审核修改→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统一编号→市长工作处复核→送印。

二、公文审核把关的主要内容

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按照以下内容认真把好拟发公文的“行文关、内容关、政策关、法规关、文字和格式关”,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公文审核把关工作任务:

(一)有无必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发文规格是否恰当。

1.杜绝文件升级。

(1)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如非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属操作层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等,一律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2)省政府各部门文件确需由相关部门转发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3)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调查报告和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以及常规性活动方案等,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4)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5)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成立和人员调整事项,由市编委办行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6)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均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对于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市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

2.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文:

(1)凡是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发至县、团级的文件,未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不再发文;

(2)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主办部门未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意见,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的,不予发文;

(3)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

(4)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不再发文;

(5)已公开见报和在会议上已发的领导讲话、工作方案等材料,不再发文;

(6)表彰奖励事项一般不单独下发文件,确需公示和周知的,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7)每年均开展的常规性活动,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主办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8)对于工作已经部署并开展过半或结束的,事后一般不补发文件;

(9)凡可通过党政专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工作部署的,不再印发文件;

(10)一年内一般不就同一事项发两次以上文件。

3.杜绝在会议上发放文件。

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及文件质量,按照文件管理的规定,会上一律不发正式文件。

(二)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是否经主办部门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是否经过协商、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规范性文件的代拟稿是否经法制机构法律审核并同意发文,是否按规定上报起草说明。

(三)代拟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布、正在执行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情况是否确实,观点是否明确,表达是否准确,结构是否严谨,条理是否清晰。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是否标明了密级和保密期限。

(六)文种使用是否正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主件、附件是否完备,必要的背景材料(如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要求等依据)是否充分,主送、抄送单位的写法是否清楚、准确,凡简称“有关单位”的,是否附有详细名单。

(七)代拟稿是否为打字稿,且附带有电子文本。

(八)字词是否规范,标点是否正确,语言逻辑是否严谨。

(九)数字、计量单位、专用术语、引文字号等是否规范。

(十)公文正式印制前,对公文进行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三、基本要求

(一)坚持统一归口受理

凡是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需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机要交换方式报送,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处理;对直接呈报领导同志个人的拟发文的正式文件,原则上一律转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办理。

(二)充分发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的职能作用

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坚持政策,严谨细致,注重质量,精益求精”的原则,对拟发公文进行审核把关,达到精简文件、提高质量的目的。

(三)严格执行5项控文制度

1.目标管理制。由市政府办公厅于年初研究确定全年市政府制发文件总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分解落实到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并根据指标实际完成情况,每半年对个别指标进行微调。

2.计划审批制。由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于每季度末前15日,将下一季度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标题、时间、主要内容、主送单位、发文依据等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由市政府办公厅结合目标管理及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筛选,汇总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按照计划制发公文,除极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计划外发文。确需追加发文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3.公文制发预审制。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报送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进行预先审核把关,提出是否应该发文、应以什么名义发文的预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分管主任审定。

4.退文制。对质量过差的公文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退有关部门重新起草;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但未经协调会签的公文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退主办部门履行会签程序;对属规范性文件、但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未按规定上报起草说明的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退主办部门按规定履行法律审核程序并补齐相关材料。

5.通报制。对不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事,公文代拟稿出现问题较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通过《办文通报》在全市予以通报。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文审核

公文审核

公文的审核,是公文稿付印之前的全面审核、把关,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综合部门的核稿人员对承办处、科(室)草拟的文稿和部门代拟稿的审查、核对、把关,并提出审核意见或写明审核情况,最后呈领导人审签的全过程。公文的审核,是公文制作过程中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它不仅仅是对文字、格式校核的把关,更重要的是确保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规定以及领导意图的准确体现,直接为领导决策服务。因此,公文的审核是确保公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非常细致而又严谨的工作。它要求公文核稿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文稿从内容、文种、格式到会签手续等方面严格衡量,逐字逐句审核,严格把关, 杜绝不准确、不规范的文件印发。审核的总的要求是:全面审核,认真负责,仔细推敲,反对粗枝大叶,反对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努力使文稿准确、全面、完整。

公文审核应注意的六个方面(一)是否需要发文。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必要的发文。

1、为应付上级而发文。对某些工作,上级已发文,下级只需贯彻执行即可。但由于一些地区和部门把是否行文纳入了目标管理,就逼得下级发“应付文件”。

2、为搪塞下级而发文。一些地方和部门为向上级表明重视,便对上级下发的文件依样画葫芦,再发一个内容雷同、全无新意的文件,以便对上对下都有交代。

3、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专业会议纪要、不成熟的文件以及可以口头或用电话等其它方式处理的事项,可以不另行文。

(三)涉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一些文件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其贯彻实施需要得到有关地区和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办文机关不主动与涉文地区或部门协商、会签,也不送有关领导审批,便草草发文,造成认识不统一、意见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落实。因此,凡未经协商的,应退回来文单位重新会签。如协调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由主办处、科(室)在拟办中提出建议和意见,一并报请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四)文件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对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或者脱离实际、过于繁琐之处,应与报文单位研究修改。

(五)引文是否无误,引文方法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简练,标点是否正确,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凡需提请一定会议审定的文件,应提出交何种会议审定的建议,报请分管领导审阅后,列入议程。公文审核应把好“四关”具体来说,公文审核应把好: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

(一)政策关。公文作为传达政令的工具,它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要求公文处理部门在公文的审核把关中要讲政治。要求公文的审核人员要强化政治观念、政策意识,把好政策关。

1、审核公文所反映和体现的基本立场、观点,所提出的意见、措施、办法和要求,以及所得出的结论,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同现行有关规定有无矛盾。

2、对于因情况变化而需要对原有政策作出变更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就其必要性、可行性作出文字说明,同时在表述上注意前后之间的衔接,并要求有关部门附上原有政策规定的文件材料,供审签领导把关。

3、文稿中的内容有无政策界限不清,或把政策界限规定得过死、过宽的情况。有没有党政不分、内外不分的问题。

4、文稿中的观点、提法是否正确,提的意见、办法是否符合实际,有无主观武断、片面的或者绝对化的问题。

5、文稿中所下的结论是否恰当,理由是否充足,收文机关是否能接受,文稿中下的结论涉及到其它部门是否经过充分的研究商讨,意见是否统一等等。如果公文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审核人员就应提请起草单位弄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修改。

(二)文字关。公文是一种通过文字来传达政令的重要工具,它依赖于文字的准确、简洁和明白的表述。同时,公文又是一种特殊的文体,有它的常用字句和固定的书写方式。因此,公文的审核中,对文字的要求是严谨而细致的,要求审核人员以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字斟句酌,锤炼文字,力求使文稿准确运用公文语体,达到以记述为特征,以实用为目的,把准确性、简洁性作为最基本的要求,使每一个字都有每一个字的作用,每一句话都有每一句话的力度。

1、语言表述应准确、简洁和明白。

准确。就是要求文稿准确传达政令,如实反映情况,确切体现公文的内容和基本精神,观点明确。

简洁。要求文稿的用语要精炼。要用较短的文字简明扼要、准确地表达丰富而深广的内容,力戒穿靴戴帽。要提倡写短文,反对空话、套话。

明白。由于公文是用来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答复问题,指导、布臵、商洽工作以及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因此,要求文稿在表述上必须明白易懂,直达其意,不渲染,清楚明白。

2、篇章结构。要求文稿的层次清晰、条理清楚,中心明确,重点突出。必要时,要忍痛割爱,对文稿材料进行增删和改换,即删掉多余的段落,增补新的材料,增加某些引文。要从大处着手,统观全篇,注意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统盘考虑和处理文稿,防止顾此失彼,破坏公文结构的整体性。

3、逻辑。要求概念准确、判断恰当、推理严密、合乎逻辑。

4、语法修辞。用词要合乎语法规范,句子通顺、完整;无错别字、生僻字、怪字;无错用数码、标点符号;无滥用省略和简称。

(三)格式关。由于公文是一种具有特定体式的文章,因此,起草公文和审核公文都要注意体式,使其合乎公文体式的要求。对公文体式的把关是一项重要的、规范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审核人员在工作中发扬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对每篇文稿都要从标题、发送范围、正文、附件到成文日期和落款,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核,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规范文件不出手。审核人员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规范文稿的体例格式。

1、行文名义是否得当,在行文名义上,一些部门或起草单位为提高文件 的规格往往不需要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发文的,却要求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发文,影响了政府公文的权威性,审核时需要注意把关。

2、公文使用是否合适。在行文中,“请示”、“报告”不分,或“请示报告”连用的情况常常发生。审稿时需要认真阅读文稿内容,审核文种使用是否恰当。

3、标题有无毛病。按照规定,标题必须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组成。但 是在行文中,往往容易忽视“发文机关”、使标题不完整,需要审核人员及时补充完善。

4、发文字号是否准确。

5、发文机关是否准确。

6、会签中部门印章、领导签字是否齐全。

7、有无附件,附件名称前后是否一致。

8、涉及紧急或秘密事项的文件紧急程度或密级的标定是否恰当。一些办文的同志往往把需要印刷部门尽快印出来的文件标注为“急件”。这种随意性的标注“急件”往往造成公文运转中急与不急的混淆,反而会误大事。因此,“急件”的标准应根据文件内容的紧急程度来定,而不应随意标注。

9、人名、地名的引用是否准确。人名、地名的引用应准确无误。在审核文稿中,对涉及政策性、法规性的问题核稿时往往是比较谨慎的。而对于人名、地名等却往往容易忽视。如从人名来说,如果是众所周知的名人、领导,一般不容易出错;而对不熟悉的人名及其单位,如不认真核对,很难保证不出差错。这就需要我们在核稿时,要再次核对,甚至找起草单位核对,尽量避免出错。

10、数字的审核。一是要求准确;二是要规范。按照有关规定,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审稿人员在核稿时,应按规定进行规范。

11、公文的引用。引用公文应当是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公文的引用,首先 的要求是准确;其次是要规范。如果仅引用标题,或者仅引用文号,或者以公文的发文时间代替发文字号都是错误的。核稿人员对文稿部门要提出“补齐”的要求。

在具体审核中,要认真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要及时增补或更换,必须完整、准确后才能正式发文。

(四)程序关。政府部门担负的公文处理工作,任务繁重,要求高,责任大。办文部门的同志在公文的形成过程中,文稿必须经审核人员的把关,然后按规定程序送分管领导签发。

部门内部文件送审程序:

起草人员——本处(科)长——部门负责文书处理工作的处(室)——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领导(重大问题)。

政府办公厅(室)对部门上报批转文件的送审程序: 经办人员——本处(科)长——办公厅(室)文书综合部门——分管秘书长——分管文书工作的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政府分管领导——政府主要领导(重大问题)。

在文件送审过程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属于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职领导人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职领导人审查后送主管副职领导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文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或分管副职领导人、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属于政府授权以办公厅(室)名义对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安排布臵工作和转发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公文的文件,由政府分管副职领导人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办公厅(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分管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在领导审核中,领导人应明确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日期。

公文体式的准确规范,单靠核稿人员的把关是不够的,还要强化拟办同志的责任,严格按制度规范公文的审核把关。审核人员对把关中发现的文稿体式不合规范的错误及时通报拟办同志,提出纠正建议,促进大家共同养成注重质量、讲究规范的良好习惯,从而减少差错,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

公文中的常见病例

(一)公文格式中的发文字号不规范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号和该的发文序号组成,位于文件版头下方居中处,发文字号是为文件的登记、分管、交办、引用、检索提供方便,便于收文机关与发文机关进行联系。

发文机关代字要选用能反映机关特征的两三字,如中共成都市委用“成委发”、成都市人民政府用“成府发”。

目前,行政机关行文中,“发文机关代字”还有个约定俗成的特殊用法,即在发文机关代字中加进了函这一文种名称。如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正式公函,通常都编“国办函﹝1999﹞xx号”或“川办函﹝1999﹞xx号”。严格说来,函只是法定公文文种之一,但习惯上都把“批复”也作为函件对待,也编公函的发文字号。如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批复,其发文字号也编“川办函﹝1999﹞xx号”或“成办函﹝1999﹞xx号”。年号用阿拉伯数字并应写全,年号外须用六角形括号,如﹝1999﹞,不得写为﹝99﹞。年号的位臵,应在机关代字与发文序号之间,不能放在机关代字之前或之间,如“成爱卫字﹝1999﹞40号”不得写为“﹝1999﹞成爱卫字40号”或“成爱卫﹝1997﹞字40号”。

(二)公文标题的书写不规范

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综合概括,位于文件版头间隔横线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成都市人民政府”是发文机关,“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是事由,“通知”是文种。

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一般应当齐全,以使读者一看就能对公文的制发机关、公文的内容和公文的性质与作用有个概括了解,给公文处理工作提供方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但我们在实际文书处理工作中常看到这样不规范的标题,“关于请示转发国发﹝1997﹞14号文件的报告”,这是一个不完整的标题。一是没有发文机关;二是公文内容不准确,让人看了不知道国发﹝1997﹞14号文件是什么。将文件字号代替内容提要。

又如“xxx局关于xxx的请示报告”或“xxx局关于xxx的报告的请示”,此类标题的文种不清,让人看了不知道此文是请示还是报告。

对三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由于发文单位多,标题可能很冗长,可采用两个办法使标题简炼一些:一是使用各发文单位的规范化简称,如《市物价局市经济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成都电业局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可简写为《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计委成都电业局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二是使用概括法,将标题改写为《市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公文标题必须简明、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切忌冗长累赘、晦涩费解。标题中除法规、规章类的公文名称加书名号外,应尽量不用标点符号。

(三)主送机关的写作不规范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收受机关,即需对本单位发出文件负责办理、答复或遵照执行的对方机关,它位于标题左下方,正文之上。

请示一般只应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多头主送。公文只主送组织,不主送个人,也不得将主送机关写为“市委并xxx书记”或“市政府xxx市长”。如果同时主送几个单位,就容易造成处理上的混乱和困难。

同级党政机关确需联合向上级党政机关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的并列形式,如“市委、市政府”。“请示”的主送机关应就请示的内容性质分别确定,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党委列前,如“市委、市政府”,由党委负责处理答复;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政府列前,如“市政府并报市委”,由政府负责处理答复。

主送机关应写机关的全称。如主送机关的名称较长,可使用通用的规范化简称,如“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可简称“市体改委”。普发性公文,有多个主送机关,书写时可使用统称,如对成都市的区(市)县一级的政府,主送这些机关时,不可能一一列出这些机关名称,可泛称为“各区(市)县政府”。

准确选定公文的主送机关,是文件发出能否得到及时处理的关键问题。要根据对方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主送文件。既要防止错送、漏送,致使工作脱节,影响工作的进行;也要防止撒大网式的滥送,造成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

(四)正文中的写作不规范

1、公文的引文不规范。引用公文时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如:“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验收村民的自治示范乡镇的请示》(大邑府发﹝1999﹞10号)收悉”。若用“大邑府发﹝1999﹞10号《关于验收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请示》收悉”,就是不规范的引文。

2、日期的不规范用法。日期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应该要写得完整规范。如“1997年10月1日”“若用“1997.10.1”或“97年10月1日”,“今年”、“明年”、“上月”、“下月”、“今天”、“明天”等,则是不规范的表述。

3、公文层次的不规范。序号使用不规范,有的文件中用“

(一)”后又标“一”,有的用“

一、”后,下面的层次中直接用“1、”等等。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字序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

一、“,第二层用“

(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每一层次序数用字,前后应当一致。

4、法定计量单位的不规范。如前用“亩”,后面用“平方米”,或前面用“公斤”后面又用“吨”,这种情况最好统一。计量单位最好前后一致。

5、简称的不规范。如“精神文明办”有的简称为“精办”,让人不知所云。公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6、附件的不规范。公文附件是附属于公文的文件、材料、图表、凭据等,用于补充公文正文的内容,位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之前,另起一行,行前空两个字书写。有附件的公文,一定要具体写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如有两个以上附件,应标明序号,不得笼统写为“附件如文”或“附件x件”。否则会给公文的收发、办理和整理、立卷等带来麻烦。一旦公文的正件与附件分开,就难以查对收齐。

7、发文机关落款不规范。政府机关发文的落款,标题已标明发文机关的用机关印章代替机关署名,不再写发文机关名称。有的公文正文占满了页面,发文机关必须标注到下一页上,以前是在下页发文机关署名或盖章之前空白处注“此页无正文”,现在不能了。

8、成文日期的书写不规范。成文日期应该标明公元年、月、日,一律用汉字小写数码书写,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要写全,不得将“一九九二年一月八日”写为“一九九二、一、八”或将“一九九二年”简写为“九二年”;也不得只写月、日不写年;“三十一日”和“二十五日”不得写为“卅一日”、“廿五日”。

9、抄送机关的书写不规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为简化和规范公文格式用语,无论对上级、平级或下级,抄送机关标注用语可一律用“抄送”,不再使用“抄报”,也不使用“抄发”。抄送机关可按上级、平级、下级的顺序排列。

(五)行文的不规范

越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越过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直至最高领导机关行文。下级机关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越级行文。

第一,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和造成重大损失时;

第二,与直接上级机关发生分歧,无法解决,或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长期未予解决时;

第三,上级机关越级交办并指定越级上报某些事项时; 第四,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时;

第五,需直接询问、答复、联系某些具体事项时;

第六,反映或处理不涉及直接上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偶发事件或问题时。除检举、控告外,越级行文应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六)文种的使用不规范

在文书处理工作中,我们常见到这样的情况,就是“请示”和“报告”的写法混淆,该写“请示”的,写成报告;该用“报告”的,写成请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对“请示”和“报告”的相同点和区别认识不清。

“请示”与“报告”相同之处有四:

第一,都是上行文。

第二,都包含有汇报情况或反映问题的内容。

第三,都能起下情上达的作用。

第四,都有主动争取上级机关指导与帮助的作用。但“报告”与“请示”在使用上,仍然是不容混淆的两个文种。

“报告”与“请示”的主要区别在于:

1、报送目的不同。“报告”主要是让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而不要求立即得到上级的具体指导和帮助。“请示”虽然一般也要汇报工作中的情况或问题,但这种汇报的直接目的,是要立即得到上级的具体指示或批准。

2、两者性质不同。“报告”属陈述性公文,具有备案性质,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答复。“请示”属请示性公文,是请示上一级机关批准或解决某一事项、某一问题并需上级机关作出答复的。

3、内容重点不同。“报告”侧重写情况和意见,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不限于一件事、一个问题),行文较长,内容多是已经实施的事项或已发生的事情。“请示”着重写的是某一件事情或某一个问题(即“一事一请示”),行文较简短,内容都是尚未实施的。

4、报送时间不同。“报告”是在事后或事中报送。“请示”必须在事前报送。

使用“请示”,要防止两种片面倾向:

一是滥用“请示”,事无巨细,通通“请示”,把矛盾上交;

二是忽视“请示”,超越职权,不经“请示”,擅作主张。“请示”要严格执行“一文一事”的规定,以免造成阅批和处理上的困难,影响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运用“报告”这一文种,应当注意“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以免贻误工作。“报告”的主要用途是供上级机关了解情况。呈送“报告”,不能要求上级机关给予批复。因此,不能把“请示”结尾的请示用语用于“报告”的结尾。例如执行“报告”结尾不宜用“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之类用语。一般都用“特此报告”,“专此报告”或“以上报告请审阅”等语作 结尾。

(七)写代拟稿的注意事项

部门请示政府批转的报告和发文代拟稿。涉及有关地区或其它部门工作,事前未协商且无会签意见的,代拟稿未打印的,无报送说明的就要求政府给予发文的,应一律给予退回。

第三篇:公文报送和审核工作规范

公文报送和审核工作规范

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使之按规范化、科学化程序运作,对于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适应新时期党政机关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严格公文报送和审核程序,切实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确保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关于公文报送工作

(一)向县委报送的文件,必须经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二)报请县委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搞好会签或联合报县委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县委审定。

(三)县委办秘书科是公文运转的承办部门,负责公文的收文、登记及传送等工作。各乡镇、各部门报请县委审批的公文,由县委办秘书科收文登记后,按照县委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县委领导批示意见转请其他县领导核批。除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和保密事项外,各乡镇、各部门不得将报请县委的公文直接报送县委领导本人,更不允许多头分送。凡违反上-1-

述程序直送公文的,秘书科不负责公文的跟踪办理,不补作公文登记,造成的相应后果由直送单位(人)自行承担。

(四)报送县委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文,并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县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县领导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

(五)邀请县委有关领导出席本乡镇、本部门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上报。

(六)各乡镇、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和下属部门原则上不可越级直接向县委请示和报告工作。比如:各村(社区)、学校、医院等确需提请县委审批答复的事项,一般应由主管单位向县委行文报送。

(七)对县委领导明确要求有关乡镇或部门办理的批办件,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到县委办公室领取《县委领导批办件承办通知单》及批示件,根据领导批示和《县委领导批办件承办通知单》拟办意见抓紧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县委领导批示给多个部门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负责汇总上报办理结果。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办理进-2-

展情况。

二、关于部门代拟文稿的审核工作

(一)代拟文稿的起草

凡属于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工作确需以县委名义行文时,必须经县委领导授意。主办单位领导要亲自主持研究起草,并进行严格的文字把关,其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共同起草,并实行会签制度,然后送交县委办综合科审核。

(二)代拟文稿的内容要求

1.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

2.要紧密结合XX实际,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和领导的意图。

3.要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过去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而需要改变时,应作出说明,不能一味照抄照转。

4.要站在全县大局的高度起草文稿,不能只从本部门利益出发。

5.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练,表述准确,符合语法、修辞和逻辑要求。

6.要合理使用文种,使公文的名称符合行文规则,并与公-3-

文表述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三)代拟文稿的送审程序

1.部门代县委或县委办起草、拟以县委或县委办名义行文印发的文稿(含批转件),送审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签字(签字内容包括该文是根据县委的哪个会议议定的事项或县委的哪位领导的意见起草,呈送哪位领导审阅等),然后送县委办综合科进行审核。

2.需要相关部门会签的,送审前要自觉履行会签手续,必要时附上文稿涉及的有关资料和简要说明材料。

3.经县委办综合科按公文校核程序进行审核后,拟稿单位进行修改,由县委办秘书科呈送所涉工作分管县领导审批,然后由县委办综合科复核,并送县委办分管副主任审核,再送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审核,然后报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由常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4.拟以县委、县政府或以“两办”名义联合行文的文稿,起草部门要先送县政府办综合科审核后,再送县委办综合科审核。

5.送审文稿必须经过微机处理,打印成清样,而后认真填写公文审批笺,注明文稿名称、缓急程度、行文范围、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等。

(四)代拟文稿的格式

1.页面设置:纸型A4,上边距37mm,下边距35mm,左边距28mm,右边距26mm,行间距4.3mm,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

2.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版;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例:定办字„2010‟1号);发文字号处在红色反线之上2mm处。

3.标题:红色反线下空2行,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版;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4.主送机关: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5.正文:主送机关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文内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字,二级标题用3号楷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

6.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结束后空一行,左空2个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所列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3号黑体字标识“附件”。有序号的标识序号,附件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要一致。

7.版记: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1)主题词:“主题词”用3号黑体,居左顶格,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2)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在主题词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3)印刷份数在印发机关、印发日期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居右空1字,用小括号“()”括入。(4)版记中的反线:主题词和印发单位、印发日期下各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8.页码:用4号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位置,印刷时单页码居右,双页码居左。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两条一字线中间标数码。

第四篇:怎样才能做好公文的审核工作

公文审核(行政机关称为审核,党的机关称为校核)是在公文签发之前所进行的校正、修改、加工和核对的工作。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公文质量、控制公文数量,节省各级领导者用于审阅批改公文的时间和精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审核具有全面性。无论公文内容还是公文形式都在核查之列,以下几个方面为其重点: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把好报批关;

2.是否确需行文——把好发文关;

3.主题是否鲜明,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选用的材料是否准确真实——把好内容关;

4.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把好协调关;

5.结构是否合理,字句是否妥帖,语言是否精练,标点符号是否正确,人名、地名、数字、计量单位、时间、引文是否准确规范——把好文字关;

6.格式要素是否齐全,密级标注是否恰当,标题是否完整,主送机关是否规范,落款是否准确,印发传达范围是否明确——把好格式关;

7.文种选用是否符合规定——把好文种关。

将以上“七关”内容与前一节“公文写作”联系起来,可以看出公文审核与公文起草有相通之处,要求也大致相同。公文起草是公文审核的基础,只有不断提高公文的写作水平,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公文的审核效果;公文审核是公文起草工作的延续,是对公文的进一步完善。实践中的审核与拟稿活动(主要是其中的修改工作)是循环往复进行的,改后审,审后再改,直至确认已消除一切可能的错漏为止。

审核具有程序性。为了保证公文质量,公文审核工作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从多数机关公文审核的情况看,大致程序是:接收原件,查对登记;初步校核,提出处理意见;深入校校,改出一稿;印制清样、召开会议或电话联络,征求意见;综合意见,进行修改;呈文报批,送文注发。

审核一般由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机构的文秘人员进行,重要文稿的审核亦应由机关领导亲自参与。一些内容性质一般或内容非常简单的文稿,也可不经专人审核,由拟稿人自行检查修改后经送有关领导人核准签发。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加以解决:一是提出原则性修改意见后退撰稿人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作具体修改.公文审核人员先不动手进行具体修改;二是公文审核人员直接对文稿作全面系统的具体修改。

从事审核工作的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并应注意随时与撰稿人保持联系,及时询问有关问题、研究修改方案。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时,文稿在本机关审核完毕后,公文审核人员应积极做好“会稿”工作,将文稿依次送其他各发文机关审核。

第五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20O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九日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2004年5月13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第八条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代市政府收缴。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到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由申请人领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十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审批表》,到所在工作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核准盖章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申请人应持以下证件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一)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身份证;

(三)现住房的产权证明;

(四)审核盖章后的《审批表》;

(五)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和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

(六)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需提供《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或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及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栏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情况属实的予以批准。

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人口数、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予以收回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于伪造购房所需相关证件而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持身份证和经核准的《审批表》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购房,买卖双方在网上签订《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须提供《审批表》。

对于开发企业擅自向未取得审批资咨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5年内不准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购房人需按照出售时房屋座落宗地基准地价的10%缴纳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收取。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满5年的,只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出售单价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哈政办综[200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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