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2001年1月5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1年1月1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 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信息产业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案件实行调解制度, 并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第十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一)属于话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三)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一条 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申诉采用书面形式。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名称、地址;

(三)申诉要求、理由、事实根据;

(四)申诉日期。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对于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对于咨询有关电信政策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答。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诉之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五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户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将用户申诉内容和转办通知书发送被申诉人。

转办通知书应当载明申诉受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诉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摘要、申诉受理机构对申诉处理的要求等。第十六条 对申诉受理机构要求回复处理意见的,被申诉人收到转办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事项的事实情况和处理结果或者处理意见以及申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满意程度)反馈给申诉受理机构。第十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协商和解的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可以作结案处理。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对于被申诉人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申诉,必要时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诉案件转呈同级电信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被申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章 调 解

第十九条 对于属于民事争议的下列情形,申诉受理机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同意由申诉受理机构进行调解的;

(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诉受理机构就所争议的事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视为结案;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争议任何一方的要求,申诉受理机构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视为结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构调解无效的,争议双方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就申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调 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诉受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书信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申诉受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收集证据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的调查人员有权行使下列权利: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技术材料;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 调查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提供相关证据。第二十六条 申诉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对有关设备、系统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经同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后,交由指定检测或者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被申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用户申诉的工作量从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一定的处理费。

第二十八条 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电信用户与公用电话等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向委托代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对于电信用户与宾馆、饭店等电信业务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2 来源: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5号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30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11日公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6年5月26日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事项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书。

第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已经向被申诉人投诉且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其未在15日内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收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三)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申诉采用书面形式。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名称、地址;

(三)申诉要求、理由、事实根据;

(四)申诉日期。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

对于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

对于咨询有关电信政策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答。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户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将用户申诉内容和转办通知书发送被申诉人。

转办通知书应当载明申诉受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诉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摘要、申诉受理机构对申诉处理的要求等。

第十六条 对申诉受理机构要求回复处理意见的,被申诉人收到转办通知书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诉事项的事实情况和处理结果或者处理意见以及申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满意程度)反馈给申诉受理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协商和解的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可以作办结处理。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应任何一方申请,申诉受理机构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应当进行调解。

第四章 调解

第十八条 对于属于民事争议的下列情形,申诉受理机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同意由申诉受理机构进行调解的;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争议双方同意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达成协议的,视为办结;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诉人,视为办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应任何一方请求,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条 申诉受理机构调解无效的,争议双方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就申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调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书信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申诉受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收集证据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诉受理机构的调查人员有权行使下列权利: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技术材料;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申诉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对有关设备、系统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经同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后,交由指定检测或者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被申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电信用户与公用电信等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向委托代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对于电信用户与宾馆、饭店等电信业务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30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11日公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原创]电信用户申诉完全攻略[附申诉实例]

[原创]电信用户申诉完全攻略[附申诉实例].txt23让我们挥起沉重的铁锤吧!每一下都砸在最稚嫩的部位,当青春逝去,那些部位将生出厚晒太阳的茧,最终成为坚实的石,支撑起我们不再年轻但一定美丽的生命。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神奇的中国形成了三足鼎立的电信格局„„

电信企业经常性的欺负我们电信用户,一不小心咱的钱就没了。这些运营商都是用咱们老百姓的血汗钱而茁壮成长起来的,现在却又反过来欺负咱们。以前咱投诉无 门,可自从有了信产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以前是咱们怕电信,现在咱们不用怕了!有问题就去工信部投诉!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并不是想让大家去与电信运营商对着干,而是希望大家都能够用合理的方式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9年第3号)》中指出:“二季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通过申诉热线、政府网站、部长信箱等渠道,共受理用户关于电信服务的申诉15197人次,季度申诉率为14.9(人次/百万用户),较上季度有所上升。目前,对所有立案的用户申诉均已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其中81%的申诉已处理完毕,其余近期立案的用户申诉正在处理过程中。对于用户申诉反映出来的热点问题和典型案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进行了专门督办。”虽然季度申诉率较之前有所上升,但是很低,所以请大家千万不要任由电信企业欺负,勇敢地站出来,拒绝做电信“沉默用户”!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相信我们人民的工信部,大胆地去投诉!

【工信部“变身”消协 监管重心倾向于用户利益:http:// ============================= 2009年8月13日晚23时第一稿 2009年8月16日凌晨第二稿 2009年8月16日19时第三稿 2009年8月16日20时最终完结稿

第四篇:电信用户入网承诺书

电信用户入网承诺书

一、用户使用电信接入业务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政规章制度。不开展任何违法、违规业务。

二、用户不利用电信网络开展各种形式的非法VOIP和国际来、去话及转话业务。

三、用户不利用提供的电信网络资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用户不利用电信网络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宣传封建迷信、淫秽黄色等信息;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邪教活动、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五、用户不利用电信网络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用户数据资料,不得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用户不利用电信网络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用户不开设各类服务站点(包括 BBS、WWW、FTP等)。

八、用户有义务对电信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进行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电信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

九、用户发现接入的电信网有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十、用户有义务协同电信运营商配合管理,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规、违纪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

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机构

第六条 郯城美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9人组成。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常任委员,由学校委任,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政教处领导担任。学生代表(2名)从学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2 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含处分,下同)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逾期申诉的,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失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个学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且书面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三)对已经作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

(四)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

(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

(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时,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要求;

(三)支持申诉人要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4 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5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

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包括原处理的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回复。

第十九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实行书面审理的,也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审理不服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2名)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复查原处理决定:

(一)提取原处理形成的全部材料,依据政策法纪予以审查;

(二)对申诉人进行询问查证,听取其申辩;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明;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的程序另行规定。

(六)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复查决定。在讨论时如果委员意见不一致,应实行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的,通知原处理部门作补充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错误或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的,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决定或提出变更建议。其中:对应当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应当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或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处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5)复查决定;(6)复查决定的日期。

(7)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抄报相关部门。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臵送达。申诉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申诉被受理期间应暂停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对申诉复查决定或新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申 7 诉复查决定书或新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郯城县教育局书面申诉。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原处理部门处理错误,且不按复查决定予以纠正,或者对申诉学生打击报复的,学校依纪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依纪追究其责任;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郯城县美澳学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12/2308551.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